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师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积极承办各级技能大赛,提高我校技能大赛总体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和社会影响力,根据《2017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汇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要本着“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建”的原则,学校技能大赛工作实行学校、部门二级管理。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各类技能大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技能大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系主任为部门技能大赛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技能大赛的组织、管理和成绩作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技能大赛的级别

第三条 技能大赛的级别根据大赛组织机构的不同分为以下五个级别:

(1)校级技能大赛:由学校组织的全校性技能大赛。

(2)市级技能大赛: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市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3)省级技能大赛:由教育厅、人社厅等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省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4)国家级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人社部等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技能大赛。

(5)国际性技能大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筛选、推荐参加的国际性的技能大赛。

技能大赛级别由教务处认定,以大赛主办单位文件及颁发的获奖证书(盖章)为依据,教务处无法认定的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技能大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技能大赛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各系主任担任成员,统筹安排、协调各类技能大赛的承办、参赛工作,确保大赛顺利进行,力争取得突破性成绩。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和奖励政策,确定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项目,协调解决技能大赛所需的场地、设备、资金等问题,组织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报名工作。

第六条 各系负责执行技能大赛相关政策,组织技能大赛相关赛项的承办申报工作,做好大赛宣传、赛前预选和组织参赛工作,制定详细的赛前培训实施方案,选派指导教师负责具体指导工作,统筹赛前培训及大赛期间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交通及其他必备保障。参赛设备由各系在每年的专项经费及学校设备费中做合理的安排。参加上级赛事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由各系组织赛前预选确定参赛人选。

第七条 技能大赛指导教师按照大赛组委会要求认真研读竞赛方案,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学生职业技能素质出发,具体实施大赛培训工作。

第四章 技能

大赛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保障技能大赛所需经费,教务处负责统筹,各系精心安排经费支出。

第九条 各系负责制定技能大赛承办经费预算(见附件1)、参赛经费预算(见附件2),合理安排赛前培训并做好赛前培训经费预算(见附件3),技能大赛专项经费预算及支出由系主任、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等签字审批。

第十条 技能大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大赛的筹备、组织、参赛等相关费用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为:

(1)印刷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所发生的印刷、装订等制作费用支出。

(2)劳务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咨询专家、聘请专家支付的劳动报酬,咨询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邮电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所发生的信函、材料、证书等物品的邮寄费等支出。

(4)差旅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人员的差旅费支出。出差人员差旅费及出差补助费严格执行学校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5)租赁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租赁设备、器材、车辆及相关用品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安装调试费、租赁费、维修费、保险费及租车费等相关费用支出。

(6)会议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赛后工作中组织召开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7)学校为参赛学生提供每天50元的餐饮费补助,如遇假期学生赛前训练餐饮补助一并考虑。

(8)专用材料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所发生的专用耗材支出。

(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赛事用餐(校内成本)费、广告宣传费等。

(10)专用设备购置费。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费。参赛设备的购置在年度专项经费及学校分配给各系的设备费中由各系做统一规划,本项设备购置费指临时性大赛、未能列入设备购置预算中的设备购置。

(11)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用于大赛申办、筹备、大赛过程中、赛后工作中发生的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如计算机硬件、软件购置支出等。

(12)承办上级赛事的与上级部门协商确定工作人员补助费。

(13)其他。用于为参赛师生提供的服装、奖品等支出。

第五章 技能大赛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教师经学校推荐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技能大赛(教学竞赛),同一赛事取最高奖进行奖励,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参赛团队:

(1)国际性技

能大赛特等奖100000元/项,一等奖50000元/项,二等奖30000元/项,三等奖20000元/项;

(2)国家级特等奖50000元/项,一等奖30000元/项,二等奖20000元/项,三等奖10000元/项;

(3)省级特等奖15000元/项,一等奖10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

省级三等奖及以下获奖赛事各系二次分配进行奖励。

学生处负责设立学生技能竞赛奖学金,课程成绩依据参赛表现由各系提出各科评定成绩,报教务处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的技能大赛赛项必须经学校推荐参赛,未经学校推荐参加的大赛不在奖励范围,教师获得的技能大赛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全校师生在学生技能大赛中勇创佳绩,由全国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学生技能大赛认定为国家级,由全国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其他赛事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原则为《教育部关于成立2013-2017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函【2013】4号)和《教育部关于公布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2015—2019年)组成人员的通知》(教职成函【2015】9号)文件中附件名单,未列入以上两个文件附件中的组织一律不予认定,不在学校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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