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

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将产品样品送交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并根据复核检测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第七条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批准文号的,提交复核检测的样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提交样品;

(二)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

第八条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饲料质量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者提供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第九条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添字(××××)××××××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格式为:

×饲预字(××××)××××××

×: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辖区企业的固定编号,后三位表示该产品获得的产品批准文号序号。

第十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质量复核检测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

(二)产品名称改变的。

第十二条禁止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

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注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注销的;

(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被撤销的。

第十七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第十八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14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所得、生产的产品和用于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审定范围 新饲料,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以下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按本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1. 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复印件采用双面复印。除签字外,所有材料不得手写。 2. 申请表和信息摘要:应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向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索取,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3. 申报材料正文的字体大小依次为:一级标题,二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小三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图表标题、参考文献列表,五号宋体;上述各部分英文、数字采用对应大小Times New Roman字体。图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的文献和证书、从网页直接打印的材料不作要求。 4. 试验、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并符合农业部的相关要求,报告需加盖检测、试验单位公章并有检测、试验人员和负责人签字。(放检测报告一栏) 5. 装订:应按照信息摘要的顺序采用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页码格式为“章节号-页码”,例如“1-1、1-2……,2-1……”。各章应用曲口纸或其他明显标记予以划分。材料装订完成后,应在整本材料侧面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6. 电子文档: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含有对应电子文档的CD光盘,一式三份。每一部分应制成独立的PDF格式文件,文档名称以信息摘要中的段落号为名,文

Q_JBSW 045-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液态溶菌酶

Q/JBSW 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BSW045-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2019-09-01发布2019-09-10实施

Q/JBSW045-2019 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嘉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李成龙。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饲料添加剂溶菌酶按一定比例溶于纯化水中,制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液态溶菌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9724化学试剂pH值测定通则 GB10648饲料标签 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GB/T13092饲料中霉菌总数测定方法 GB/T17480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原料要求 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所用添加物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和化学制品。 4技术要求 4.1感官 液态,色泽一致,久置有少量沉淀,无发霉变质及异味、异嗅。 4.2pH值 pH值应为3.0~7.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 (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前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该《许可条件》分总则,机构与人员,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附则6章27条,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第三条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

Q_JHSW 006-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ICS65.120 B 46 Q/JHSW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HSW 006—2019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报批稿) 2019-11-26发布2019-12-26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兴明、张明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L-赖氨酸盐酸盐为原料,以单硬脂酸甘油酯为载体加工而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赖氨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 34466 饲料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73号《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3 要求 3.1 感官 本品为类白色至微黄色颗粒状物。 3.2 加工质量指标 3.2.1 水分 水分不大于10%。 3.2.2 粒度 95%通过孔径为850μm的试验筛。 3.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5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四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定制产品应当附具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并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 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生产企业和定制企业不得将定制产品提供给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 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

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 2.4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

新型饲料添加剂报告

新型饲料添加剂:低聚果糖GF13 低聚果糖GF13(Burdock oligosaccharide,BOS,分子式 GF13)是从植物中提取的天然、功能性低聚果糖,属于菊糖(Inulin)家族;其分子结构、分子量以及功能明确,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聚合度(DP)均一、最具生物诱导活性、纯度最高(90%-99%)的低聚果糖(Fructooligosaccharides,FOS)。(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证明DP小于8的低聚果糖具有诱导活性,而目前市场上的商品FOS 的聚合度一般在3-8)。产品本身以及生产过程无任何污染,是绿色天然的高科技生物制品。该产品技术领先,适用广泛,使用方便,物美价廉,在功能上完全可以替代壳寡糖(oligochitosan, chitooligosaccharace)。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经科技查新,该研究以及生产在国内属首创,在国际上居领先水平。该项目为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陈靠山教授是山东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原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海洋局生物活性物质重点实验室主任;曾经主持了三项国家“863计划”课题项目。 果寡糖GF13是一种新型饲料添加剂,除了具有普通更低聚糖(果寡糖)的全部功能外,还具有免疫诱导活性,具有益生素的功能,可部分替代抗生素。它在动物机体营养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作为肠道内有益寄生菌的营养基质,促进机体肠道内健康微生物菌相的形成。它在经历小肠时未被吸收,在大肠内被大多数双歧杆菌(Bifidobacterium)选择性发酵作为自身的能量和营养,有效的增殖双歧杆菌,而双歧杆菌产生的有机酸可抑制肠道内沙门氏菌等腐败菌的生长,改善肠道环境。 ②结合吸收外源性病原菌,使病原菌不致于吸附到肠壁上;而果寡糖又有不被消化道内源酶分解的特点,可携带病原菌通过肠道,防止病原菌在肠道内繁殖。 ③调节机体免疫系统,通过充当免疫刺激的辅助因子来发挥作用,提高机体对药物和抗原的免疫应答能力,从而增加动物体液免疫及细胞免疫能力,增强动物的非特异性免疫性,有效而经济地提高动物的生产性能,提高饲料利用率和产品品质。 ④抑制植酸与矿物质结合,促进矿物质的吸收利用,维持体内的矿物质平衡,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迄今为止在众多商品化的低聚糖中,只有果寡糖被美国FDA和日本厚生省等权威机构确认为安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 果寡糖GF13作为新型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最大的特点是高均一性、高生物活性和高纯度性,这样就决定了产品的高效性,使用户少投入多产出,见效快,特别是其具有益生素的活性,可部分替代抗生素,为饲养业和养殖业和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产品性状] 褐色或浅咖啡色粉末,易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

全市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问答题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包含哪些? 答:包含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禁止经营、使用的“五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哪些? 答: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什么? 答: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氨基酸预混合饲料 4、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什么? 答: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5、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应当标明什么? 答: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6、对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有什么要求? 答: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7、哪些部门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答: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物质,作何种处罚? 答: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何为浓缩饲料? 答: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0、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何种处罚? 答: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019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工作,提高生产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饲料行业依法、正规、安全、健康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法规,特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工作计划。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单位及其处理方式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即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县区和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职责要求根据《条例》等规章制度确定。 (一)主要内容和负责单位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执行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二是企业人员与管理情况;三是厂区、车间、

仓储、配料区、辅助设备与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四是检化验室、留样室工作开展情况;五是执行《规范》情况;六是落实安全生产等法规制度情况。 负责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2、饲料经营者(含门、店)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一是经营条件是否符合;二是经营工作是否规范。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4、畜禽养殖者(含场、户) 检查的详细内容见《条例》等规章制度。重点检查: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等情况。 负责单位:各县区和管委会饲料管理部门。 (二)处理方式 监管抽查检查后,现场填写《行政监督检查登记表》,指出存在的问题。属于一般性存在的问题,责成受检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并按时限、按要求向市、县区两级饲料管理部门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属于违法违规问题并且事实清楚的,及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饲料生产企业自查自纠与市、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管委会职能部门抽查检查相结合,采用询问考核、查验证书、查阅记录和档案材料、现场察看等方法进行抽查检查。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

附件4: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所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是指由一种或一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属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适用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设立、迁址及其他情况。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迁址指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厂区,搬迁到新的生产地址;其他指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打印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全部申请材料要求干净、整洁、清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电子文件要求PDF格式。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先行扫描成JPG

格式图片,再粘贴到相应位置,然后将所有材料(含打印材料)转换成PDF格式,文件名称为申请企业的全称。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农业部一份(含电子文件),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封面(见附件3) 1.1 申请书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编写原则填写。 1.2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格式填写。尚未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填写,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1.3 产品名称:依照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类别或通用名称规范填写。 1.4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内容填写。 1.5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不填写。 1.6 企业注册地址(住所):尚未工商注册的新设立企业不填写。 1.7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企业联系电话,如手机号码或方便联系的办公电话。固定电话号码前标注区号。 1.8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饲料添加剂80%标准

副本编号: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 部门: 质量监督科题目: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流动 性微粒 (维生素B280%喷干微粒) 共8页 第1页 文件编码: SMP-6-501新订: 01 替代:起草: 部门审查:QA审查:批准:执行日期: 2009-03-10 变更记载: 修订号:批准: 执行日期: 变更原因及目的: 文件副本分发明细 质量监督科01 检测中心02 正本:质量监督科副本编号:01-02

文本编号SMP-6-501 版本号01 生效日期2009/03/10 第 2 页共 8 页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流动性微粒 (维生素B280%喷干微粒) 标准编号:Q/MG.C01-200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又名核黄素)流动性微粒(维生素B 2 80% 喷干微粒)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物发酵法或化学合成法生产的维生素B 2 加入适量符合 饲料卫生标准的淀粉、粘合剂及香料,经喷雾干燥而成的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流动性微粒。 2 引用标准 GB/T18632-2002 3 技术要求 3.1 性状 本品为黄色至棕黄色高流动性、无静电的均匀微粒。本品味微苦,易吸潮,溶液易变质,在碱溶液中或遇光变质更快。 3.2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 流动性微粒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目指标 标示量含维生素B 2 为80% 含量(以C 17H 20 N 4 O 6 计,占标示量的百分比)% 97.0~105.0 含量(以C 17H 20 N 4 O 6 计) % 77.6~84 粒度最少90%通过0.28㎜标准筛干燥失重% ≤3.0 3.3 安全卫生指标 饲料添加剂维生素B 2 流动性微粒应符合表2的安全卫生指标。 表2 项目指标 炽灼残渣/% 5 有机挥发性杂质允许量(每千克产品中)/mg 苯 2 三氯甲烷60 1,4-二氧六环380 二氯甲烷60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11年10月26日 B.2011年11月3日 C.2011年11月15日 D.2012年5月1日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A.极微量 B.少数 C.少量或者微量 D.一定量 3.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申请人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A.1 B.2 C.3 D.4 4.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A.一般饲料添加剂 B.药物饲料添加剂 C.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D.非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5.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 B.2 C.3 D.5 6.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A.科学、合理、安全、有效 B.科学、安全、高效、环保 C.科学、高效、安全、低耗 D.科学、安全、有效、环保 7.县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负责。 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C.县级人民政府 D.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采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1、1 B.1、2 C.2、1 D.2、2 9.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A.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浓缩饲料生产许可证 C.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D.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 10.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A.2、1 B.3、1 C.5、3 D.5、2 11.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A.由国外生产企业 B.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C.委托专业技术人员 D.由出口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A.1 B.3 C.5 D.10 13.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个月前申请续展。 A.5、6 B.5、3 C.6、6 D.6、3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标准

X/XXXX X X X X X XX X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进行。 本标准由XXXXX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XXXXXXXX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标准于XXXX年XXXX月首次发布。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XXX+XXX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XXX+XXX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销售的由XXXXXXXXXXX混合制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17.1 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 10648-2013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8823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局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感官性状 本品为白色粉末,略有刺激性味。 3.2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3.3 卫生指标 符合GB 13078的规定。 3.4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及分类标准

臻植生物根据目前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范围和受限制程度,将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分为4个标准: 1、禁止使用的添加剂 此类添加剂主要指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此类添加剂可通过饲料或饮水途径进入动物机体,产生药物残留,或产生“3致”性而危害人体健康,因而禁止其在食品动物中的使用。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176号),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该目录收载了5 类40种禁用药物品种。如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包括盐酸克伦特罗、沙丁醇胺、莱克多巴胺等,共7种; 性激素类,包括已烯雌酚、雌二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促卵泡生长激素等,共12种;蛋白质同化激素,包括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其注射液2种;精神药品类,包括(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利血平、苯巴比妥及其钠盐等,共18种;各种抗生素滤

臻植生物渣,即各种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的“3废”,对养殖业的危害较大,一是易引起耐药性,二是未做安全性检查,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2、可常规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农业部于1999年7月26日发布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05号),公布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该目录共收录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12大类173种,包括饲料级氨基酸7种,饲料级维生素26种,饲料级矿物质、微量元素43种,饲料级酶制剂12种,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12种,饲料级非蛋白氮9种,抗氧化剂4种,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25 种,着色剂6种,调味剂、香料6种(类),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13种(类),其他类10种。 为加强对兽药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椐其使用情况,将饲料药物添加剂分为2类。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包括二硝托胺预混剂、甲基盐霉素预混剂、黄霉素预混剂等33种;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如环丙氨嗪预混剂、甲矾霉素散等24种。 3、无公害食品的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无公害生猪、肉鸡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生等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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