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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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在营业场所摆放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当地人行电话及总行客服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

第六条办理现金收付、整点工作时,应做到准、快、好。基本要求:操作定型,工具定位,手续清楚,准确迅速,优质服务。

努力做到“六准、五清、四核对、三到、两保、一集中”。

六准:凭证审准、计算器打准、票币点准、电脑录准、顾客看准、印章盖准;

五清:桌面清、地面清、逐笔清、交接清、交待清;

四核对:现金、凭证、计算器、电脑四项核对相符;

三到:手到、眼到、脑到;

两保:保质、保量;

一集中:工作时思想集中。

第七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楚。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项。

第八条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应先收款、后记账,并做到: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套写的上下联是否一致;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业务办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

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柜面所收的面额为10元以上的款项应全部经过清分机清分;面额为10元以下的应由柜员手工整点,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九条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时,应先记账、后付款,并做到:

(一)认真核对取款凭证各要素是否填写正确完整;

(二)柜员对付出的现金应加强复核,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后按凭证金额配款;

(三)配款时,钱捆拆把要复点,拆捆的封签和腰条均要保留,待钱捆复点无误后方可销毁。银行封签对外无效(包括原封新券)。

(四)对外付出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

(五)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按xx银行现金支取业务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处理。

第十条对个别缴存现金较多的单位,如当面清点有困难,可通过协商,签订协议,采取当面点大数、卡把、清点尾数,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柜员自柜台收入的原捆钞券,无论是本行的还是他行的,均应当面拆封清点。

第十三条现金收付超过规定限额时,应按照xx银行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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