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7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第7部分施工与验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88.7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第7部分施工与验收-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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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平谷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平谷区政协三届二次会议 第43号提案的办理报告(C) 付强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提案收悉。我单位对此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做如下答复: 一、负责都丽豪廷供暖的单位是平谷区供暖中心承平园供暖站,该供暖站的上水和出水温度均达标,造成都丽豪廷小区5号楼冬季供暖温度不达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施工单位安装室内供暖管道及散热器质量较差,如管道堵塞、变形及散热器进出口方向接反的情况。导致管道流通截面积较小,致使采暖用户室内散热器水流量及循环速度减小。所以影响散热器的散热效果。 2、建筑物内供暖主立管管径规格较小,供暖系统水循环流量不够,不能完全满足室内供暖温度的要求,影响供暖效果。 3、采暖用户私自拆改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及采暖设备,也影响供暖效果。经供暖中心调查,都丽豪廷5号楼90%以上采暖用户对室内供暖设施私进行了更改。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管

理规定》(市政府15号令)第九条中第二款规定:采暖用户不得擅自增加散热器、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如果住户违反本规定,根据《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市政管委433号)第七条的规定,用户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供暖单位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度的标准。 二、鉴于存在上述现象,我委将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今后将参加新建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对小区的供暖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确保小区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后能达到供暖温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二OO八年五月九日 主管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张利民、郝文杰 69988442 委员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本市自1997年以来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 权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对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领导下,城管监察队伍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加强首都城市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落实《决定》及全市第四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原则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依法对现行 行政管理体制和职能进行改革的重大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 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 革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 则,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在行政机关编制总数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重新组合行政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和行政执法效果, (三)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权力的集中与责任的落实同步进行,凡集中行使 的行政处罚权,原划出部门一律不再行使,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保证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坚持新体制、新机制、新队伍、新面貌的组建方针,以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守纪律、能战斗的新型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 (五)坚持统一领导,顾全大局,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把推进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 一部署,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决定》的要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 二、扩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经过前一阶段改革,目前本市已经划转到区县城管监察组织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有: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方面的全部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无证违法建设的处罚权,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对违法占路的处罚权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无照商贩的处罚权等五个方面。按照国务院要求,根据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扩大集中行使 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 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等8个方面,涉及市政管委、园林、环保、建委、水利、国土房管等6个部门执行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政管委执行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其中包括:市政管理(含城市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市政设施管理等);公用事业管理(含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热力管理等);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等四个方面。 (二)市和区、县建委在施工现场管理方面与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密切相关的部 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 罚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 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 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 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当夹角大于30 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5 倍,且不应小于12m 。 (二)居住建筑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京政管发[2008]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2.01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 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49号) 各相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要求和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制,市市政管委、市农委研究并制定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切实提高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质量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 (试行) 1.1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卫专业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规范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 1.3 各级农村环境工作行政部门和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4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规划,健全区、乡镇、村各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区县农村工作行政部门、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应的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制定管理规范,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1.5 按照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地区环境卫生日常维护管理需要,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433号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03 【实施日期】19940901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供暖服务热线开通2008年10月15日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服务热线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服务热线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群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群,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定稿

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城市管理整体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努力塑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新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任:胡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郭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沙东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高海青县公安局局长 安永发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成员:方得红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玉祥县目标办主任 张永忠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田源县财政局局长 靳生元县交通局局长 邹永生县住建局负责人 李永宏县环保局局长 马生辉县林业局局长

田文禄县教育局局长 罗万福县水务局局长 杨发科县旅游局局长 王浩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燕珍县卫生局副局长 严卓才县农牧局副局长 李辉全县广电局局长 范云青县工商局局长 芦彬县商务局副局长 米世银县创卫办主任 陈生财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善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世明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安柏山大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祁增林申中乡人民政府乡长 纪文魁巴燕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守成寺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发忠日月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生卿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 芦宝林波航乡人民政府乡长 田荣珍东峡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镇管理局,安永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和实施,积极与各相关单位进行联系,研究和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参考Word)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石景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依据: 1.《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 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委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第3条第1款“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

的日常管理工作。” 6.《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3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2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8.《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21条第3款“对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和首都机场、市区内火车站周边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拍卖工作由其所在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3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3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1 【实施日期】201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城市管理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五)强化城乡管理宏观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城乡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围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多层应控制在32%以;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以;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 冯红 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 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 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但是,从是否混淆及恶意攀附的角度上讲,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商标,在经营场所主要经销产品为该商标的商品,那么其在牌匾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达到宣传其经营该品牌商品的合理目的,并不构成混淆商品出处及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如果企业 1《广告法》第五条第2款:“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 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智慧城管解决方案

智慧城管解决方案 背景简介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是传统的、被动式的城市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信息化社会的需求,城市管理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在管理体制、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和评价体系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转。因此,亟需开展智慧城管建设,提升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简称“智慧城管”)是综合运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以数字地图和单元网格划分为基础,集成基础地理、地理编码、市政及社区服务部件事件的多种数据资源,以城市监管员和市民服务热线、移动互联网等多种手段为信息收集渠道,创建城市管理和市民服务综合指挥系统,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构建起沟通快捷、责任到位、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监督和处置新机制,全面提高城市管理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1999年9月建设部提出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城市数字化工程”),指出城市数字化工程项目是适应世界信息技术发展要求和实现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现代化的一项综合型大型科技攻关项目;2001年10月建设部把城市数字化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十五”建设计划之中,研究推出城市数字化工程的示范城市;2002年7月,科技部正式将城市数字化工程列入“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作为重点项目组织实施;2003年北京东城区开始建设“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2004年系统正式运行,鉴于该系统在城市管理中取得的成效,得到了北京市委、国信办、中编办、科技部和建设部的高度评价,并被建设部确认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在全国推广;为指导各地的数字城管的规范建设,建设部2005年6月发布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则》、《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2005年7月,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现场会”,充分肯定了北京市东城区创新提出并实践的网格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同时,建设部指示要因地制宜地在全国各级城市逐步推广这种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会议期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建城〔2005〕121号),在全国选择了十个单位进行数字化城市管理的一期推广工作。

【城市规划】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 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 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安附表2执行。 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 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旧区0.7倍,最小值8米,新区0.8倍,最小值10米。 4.3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的其间距不小于0.9H。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0H。 三、当长高比大于2.0的按条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4.4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精)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供热设施竣工验收移交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 : 来源 : 时间 :2010-11-03 京政容发〔 2010〕 60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10年 4月 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中有关供热设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的相关规定,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确定供热单位 (一本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规划、建设阶段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供热单位。 (二供热单位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并且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三建设单位应当和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主要事项: 1、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2、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等; 3、供热设施验收、移交的责任。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四确定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供热运行管理予以转包。 (五居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应当对供热运行单位的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供热运行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供热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供热单位参与建设项目供热采暖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供热采暖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供热采暖系统是否具备供热条件; 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产品质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二供热单位对采暖工程分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和供热采暖系统存在影响供热质量的设计、施工、材料等缺陷,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三经供热单位确认采暖期内不具备供热条件的,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违反要求办理入住手续的, 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用户的供热保障责任。 (四新、改、扩建锅炉房、热交换站、供热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供热设施备案变更手续。 在当年需向居民供热的,设施应当在当年 9月 30日前竣工并具备供热条件。不能竣工或不具备供热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供热保障责任。 (五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同意,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原有供热方式和减少原有的供热范围。 (六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供热△验收移交△意见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铁路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 知 (京政容发〔2011〕1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精细管理、美化市容”要求,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

《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环境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铁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及区县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1、检查考评主体 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全市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日常作业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2、检查考评对象 从事高速公路、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管理范围市

城市管理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讨论稿) 1、负责制定城乡环境卫生事业规划的编制。 2、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3、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管理发展、重大事项和城市管理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研和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研讨活动。 4、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各项竞赛、联合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5、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全区城市管理应急事务,协调处理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事项。 6、负责指导、督促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7、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城市管理职责 (讨论稿) 一、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级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保障经费,奖罚分明,开展创建城市管理示范单位等活动,街道办事处把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作为主要的工作职责。 3、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成立城管常设机构,并配足配强管理人员,明确职务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用具和取证器材;保证人员的工资来源;提供城管人员办工场所。 4、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开展创建示范路、示范农贸市场、文明村(户)等活动。 5、在符合全区总体规划及环卫事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辖区环卫事业详细规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清理运转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6、负责抓好辖区动迁工作,加强拆迁工地管理,及时清理、清

BF——2010——0502-北京市城市管理会.doc

BF——2010——0502 合同编号: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供应单位: 用气单位: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气单位使用。 2.供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并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供。应单位名单可登录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517773845.html,)查询。 3.用气单位: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建筑工地、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教育和医疗机构等单位用户。 4.如用气单位租用供应单位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请使用《北京市液化石油气钢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5.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可通过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三项标识进行初步辨识(相关内容以质监部门有关规定为准。)包括:

(1)出厂钢印标记:钢瓶出厂时应在钢瓶上标明生产日期钢印。 (2)钢瓶检验标记:钢瓶投入使用后,须按照15kg“以下(含15kg)钢瓶每4 年检验一次,50kg 钢瓶每 3 年检验一次”的规定,在质监部门指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角阀处安装钢瓶检验环。 (3)注册登记钢印代码: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前应在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将每支钢瓶唯一的12 位注册登记代码在质监部门备案,并在钢瓶上打印钢印12。位注册登记钢印代码的前3 位为在质监部门备案的充装单位编号,中间2 位为所 充装气体代码(液化石油气为38),最后7 位为钢瓶流水顺序号(由各钢瓶充装单 位根据钢瓶数量排定)。 6.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是指已取得相应资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可登录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517773845.html,)查询检验机构名单。 7.购气凭证:是指用气单位在供应单位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凭证,凭证上需注明供应单位名称、购气时间、购气量、钢瓶注册登记代码等信息,并加盖供应单位公章(红章)。 8.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9.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对本合同文本中带“□”的选项,凡甲乙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517773845.html,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作者: 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7年第05期 一、背景和目的 (一)全市垃圾分类工作背景 自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作出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重要指示以来,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市领导多次听取、调研全市垃圾分类工作,并就垃圾分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市委书记蔡奇多次调研垃圾分类工作,并在今年2月15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垃圾分类专题会上指出“城市精细化管理从垃圾分类抓起”,要求市城市管理委研究起草《北京市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明确提出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类别之一,推行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底前,在北京等重点城市的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陈吉宁在多次调研和讲话中强调,要抓好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坚持垃圾分类管理和提高处理能力两手抓,积极支持中央单位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全市垃圾分类工作要抓紧推动。 北京市人大于今年3月至5月,组织开展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检查报告中对全市垃圾分类工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5月下旬,隋振江副市长要求,在制定《实施意见》的同时,要充分吸纳人大检查报告和国务院26号文的要求,细化制定《北京市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实施意见》和《行动计划》两份文件的制定相互呼应,明确了全市垃圾分类治理的工作思路和行动路线,为下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指引和依据。 (二)强制分类工作背景 市委书记蔡奇在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中指出,“要推行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在十二届二次全会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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