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旧中国选举制度的实质----戴修瓒等《新华月报》1953年第7期

2、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民主选举----魏宏运《历史教学》1953年第9期

3、战国时代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的形成----杨宽《历史教学》1953年第10期

4、太平天国的乡官----张振鹏《历史教学》1953年第11期

5、论戊戌变法与立宪----谢兴尧《新建设》1953年第11期

6、论辛亥革命时期的宪政运动----刘桂五《新建设》1954年第1期

7、旧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破产----张晋藩《光明日报》1954年6月21日

8、旧中国宪政运动史话----张晋藩等《中国青年》1954年6月21日

9、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季予涯《历史教学》1954年第12期

10、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马锡五《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11、略论女真族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的形成----华山等《文史哲》1956年第6期

12、略谈卜辞中“武丁诸文之称谓”及“殷代王位继承法”----刘启益《历史研究》1956年第4期

13、试论商代“兄终弟及”的继统法与殷商前期的社会性质----王玉哲《南开大学学报》1956年第6期

14、太平天国后期的铨选制度为什么不健全?同罗尔纲先生商榷----王庆成《光明日报》1956年8月30日

15、广州起义和广州公社----颜文《中国青年报》1956年9月13日

16、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侯外庐《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

17、中国革命各时期的土地立法----高树异《东北人民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6年第4期

18、论塔力阿改革----王侃《历史教学》1956年第9期

19、略论隋朝的法律----韩国磐《历史教学》1956年第12期

20、关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戴克光《人民日报》1956年12月30日

21、中国法制史问题座谈会发言摘要----李祖荫等《政法研究》1957年第1期

22、略谈前清吏胥----对清朝“绍兴师爷”和“书办”的介绍----范朴斋《光明日报》1957年1月1日

23、法学界座谈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王昭仪《人民日报》1957年2月4日

24、中国古典法学的一些现实意义----孙晓楼《法学》1957年第2期

25、从重农抑商的传统谈到汉代政权的本质--试答郭沫苦先生质问之一----日知《人民日报》19 57年2月25日

26、略论法代政权的本质敬复日知先生----郭沫苦《人民日报》1957年3月5日

27、隋朝能加强中央集权的原因----徐德麟《历史教学问题》1957年第2期

28、关于唐代法律的几个问题----王永兴《历史教学》1957年第4期

29、谈谈“十五贯”中几个古代审判制度----富庸《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革命根据地选举制度的特点----罗世英《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

31、政法科学工作者应否研究中国国家起源的问题----吴恩裕《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

32、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黄子通《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7年第2期

33、论唐代之蕃将与府兵----陈寅恪《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57年第4期

34、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反动派对地方政制的变更及其作用----赵希鼎《史学月刊》1957年第4期

35、对国民党刑法的反动本质的初步批判----顾联璜《教学简报》1957年第6期

36、试论新民主主义阶段人民刑法的发展----杨琪《法学》1957年第6、8期

37、明代云南境内的土官与土司----江应梁《人文科学杂志》1957年第5期

38、清代军机处的沿革、职堂和主要档案----单士魁《光明日报》1957年7月18日

39、太平天国后期官制探略----郦纯《山西师院学报》1957年第8期

40、试论阿古柏政权的建立及反动的本质----马汝衍《历史教学》1957年第8期

41、论宗法制与封建制的关系评黄子通:《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是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童书业《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

42、关于天朝亩制度的实质问题—兼评郭毅生《略论太平天国革命的性质》一文中的若干论点----金冲及等《学术月刊》1957年第9期

43、湘军——太平天国革命时期的反动地主武装----景珩《历史教学》1957年第9期

44、论殷代亲族制度----李学勤《文史哲》1957年第11期

45、东吴政权的性质及其经济基础----章振华等《史学月刊》1957年第11期

46、魏晋南北朝世族地主政权的演变----宋衍《历史教学问题》1957年第12期

47、太平天国的六等爵考----贾熟村《人文杂志》1957年第12期

48、试论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标准法典----戴克光《政法教学》1958年第1期

49、国民党伪“六法”的反动实质----宋光等《法学》1958年第2期

50、太平天国乡官制度中的地方公举问题----王天奖《学术月刊》1958年第2期

51、论《天朝田亩制度》----黄廷柱《中学历史教学》1958年第1期

52、两汉三国的“夷兵”----洪廷彦《文史哲》1958年第3期

53、三论西魏北周和隋唐间的府兵----谷霁光《科学与教学》1958年第3期

54、太平天国乡官的阶级成份----王天奖《历史研究》1958年第3期

55、秦官考——《秦会要订补职官篇》补正----金少英《西北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科学)1958年第3期

56、太平天国的郡县地方政权----王天奖《文史哲》1958年第5期

57、试《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张晋藩《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5期

58、试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和范围问题----蒲坚《新建设》1958年第7期

59、中国第一个红色政权——海陆丰苏维埃----杨丙昆《历史研究》1958年第8期

60、秦刑刑徒的考古资料----张政烺《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8年第3期

6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兵的发展----张希坡、邱远猷、张晋藩《教学与研究》1958年第10期

62、依唐代官制说明张曲江集附录诰命的错误----岑仲勉《中山大学学报》1958年第2期

63、试论反革命地主武装“湘军”的组成及其反动作用----董蔡时《文史哲》1958年第11期

64、契丹国家的形成----赵卫邦《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58年第2期

65、元朝中央政府是怎样管理西藏地方的----韩儒林《历史研究》1959年第1期

66、学习毛泽东同志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著作的体会----肖永清、文武《政法研究》1959年第4期

67、蒙古氏族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杨国宜《华东师大学报》(人文科学)1958年第4期

68、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的制度的发展----王忠《历史研究》1959年第5期

69、明代军屯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特点----王毓铨《历史研究》1959年第6期

70、太平天国的童子兵----马振文《史学月刊》1959年第8期

71、明代的科举情况和绅士特权----吴晗《光明日报》1959年8月26日

72、明代的军户----王毓铨《历史研究》1959年第8期

73、门阀的形成及其衰落----唐长孺《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9年第8期

74、关于《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和实施问题——和徐夕明同志商榷----祁龙威《光明日报》1959年《史学》副刊第11期

75、对《试论殷代的奴隶制度和国家的形成》一文的意见----赵锡元《历史研究》1959年第11期

76、《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革命的纲领----来新夏《光明日报》1959年12月

77、西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关于西汉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安作璋《山东师院学报》(历史)1959年第5期

78、试论曹魏的屯田制度----黄佩瑾《内蒙古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60年第1期

79、清朝前期的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陈鸣钟《史学月刊》1960年第1期

80、关于《天朝田亩制度》的几个问题----杜德凤《历史研究》1960年第1、2期

81、农民政权问题初探----杨世钰、郭惠清《红色教师》(人文科学)1960年第3期

82、略述科举制度----韩国磐《历史教学》1960年第4期

83、湘军——镇压太平天国革命的反动武装----王天奖《开封师院学报》(历史)1960年第5期

84、试论1901—1905年清政府的“新政”----王邦佐《史学月刊》1960年第4期

85、关于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目的与“农民政权”问题----吴雁南《史学月刊》1960年第6期

86、关于中国国家形成问题----徐喜辰《吉林师大学报》1960年第2期

87、中国农民战争史上的农民政权问题----宁可《新建设》1960年第10、11期

88、有关中国历史上农民政权的几个问题----宁可《文汇报》1960年12月27日

89、太平天国基层政权“乡官”的阶级成份----蒋光学《文汇报》1961年1月10日

90、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的性质及其作用----史一兵《江海学刊》1961年第1期

91、略论中国农民政权的短暂性----金健之《文汇报》1961年2月28日

92、试论张鲁及其政权性质----张炳耀《江汉学报》1961年第1期

93、二十等爵与封建制度——战国秦汉社会阶级构成初探之一----漆侠《历史教学》1961年第11、1 2期

94、元代的军屯制度----国庄昌《历史教学》1961年第11、12期

95、辛亥革命在国家政权问题上所提供的历史经验----张晋藩、邱远猷《政法研究》1961年第4期

96、我国农村基层人民政权的历史发展----王仲敏《政法研究》1961年第4期

97、“元代的军屯制度”一文史料的订正和商榷----施一揆《历史教学》1962年第2期

98、略论明代云南的军屯----宁超《云南日报》1962年1月31日

99、关于“资政院会议速记录”----李时岳《光明日报》1962年2月28日

100判牍史话----甫翁《光明日报》1962年3月20日

10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产生和被撕毁----潘念之《政法研究》第1962年第1期

102、剖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张晋藩《政法研究》1962年第1期103、上海政治研究整理中国法制史资料----《人民日报》1962年2月3日

104、中国历代官制简述----聂崇岐《光明日报》1962年4月25日

105、回忆一九二七年湖南“人民政权”----〔美〕安娜?路易斯?斯特朗《世界知识》1962年第6—7期106、杜文秀领导的大理政权----马恩葸《民族团结》1962年第3期

107、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政权”的两重性及其向封建性政权转化的必然性----戚立煌《历史研究》196 2年第3期

108、关于太平天国科举制度的研究华芜----《人民日报》1962年6月19日

109、石钟健谈土司制度问题----甘施《广西人日报》1962年7月25日

110、太平天国乡官制度在安徽的实施----沈心康《安徽日报》1962年7月28日

111、李渊为首的唐初政权是“世族政权”吗?——与韩国磐同志商榷----王继麟《文汇报》1962年8月28日

112、辛亥革命前后的立宪派与立宪运动----刘桂五《历史教学》1962年第8期

113、“巡按”这个官职究竟有多大?----胡双宝《北京日报》1962年9月20日

114、汉中农民政权与张鲁其人——与张炳耀同志商榷----杨炳《江汉学报》1962年9月

115、唐初政权性质及其他——答王继麟同志----韩国磐《文汇报》1962年9月11日

116、清代的军机处----钱实甫《历史教学》1962年第9期

117、复旦历史系讨论唐初政权性质问题----余双人《文汇报》1962年11月2日

118、明代军屯制度的组织形式----李光潜《历史教学》1962年第12期

119、太平天国的乡官多是地主分子吗?——与王天奖先生商榷----董蔡时《江苏师院学报》(历史版)1 962年第5期

120、唐长孺对门阀制度的新看法----乌廷玉《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

121、中国古代的官制及其沿革----向村《前线》1963年第3期

122、论唐律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四种权力”问题(提纲)----戴克光《政法研究》1963年第1期123、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吴太等《光明日报》1963年3月27日

124、清代军机处的设立及其性质——兼与钱实甫同志商榷----吕钊《历史教学》1963年第3期125、唐代的使职差遣制----陈仲安《武汉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

126、从大顺政权农民政权性质问题——和孙祚民先生商榷----俞大康《新建设》1963年第3期127、清代内阁----季士家《历史教学》1963年第4期

128、明代的里甲制度----衔微《历史教学》1963年第4期

129、明代必里卫考----张鸿翔《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1963年第1期

130、清代官制琐谈----诗●《扬州师院学报》1963年第1期

131、中国古代国家与法权历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张晋藩《政法研究》1963年第2期

132、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的几个基本问题----张希坡《政法研究》1963年第2期

133、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在晋国的开始解体与晋国称霸的关系----常正光《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1963年第1期

134、春秋战国时期郡县制度的发生和发展----冉光荣《四川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63年第1期135、读《关于汉代的訾选与卖爵制度》----光烈《光明日报》1963年6月19日

136、论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关系----梁方仲《学术研究》1963年第4—5期

137、清朝政权的半殖民地化与总理衙门----钱实甫《历史教学》1963年第7期

138、学习中国法制史初探----肖永清《政法研究》1963年第3期

139、清代总督与巡抚----赵希鼎《历史教学》1963年第10期

140、突厥汗国的军事组织和军技术----蔡鸿生《学术研究》1963年第10期

141、蒙古前期的断事官、必阇赤、中书省和燕京行省----李涵《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3期

142、论李自成“大顺政权”的性质----张仁忠《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4期

143、关于李自成起义军大顺政权的性质----傅玉璋《安徽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1期144、关于太平天国乡官的阶级成分问题----曹国祉《江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63年第1期145、太平天国在江西的乡官考——关于乡官的阶级成分及其作用的商榷----杜德凤《科学与教学》(社会科学)1963年第2期

146、1927年武汉革命政府是怎样走向反动的----魏宏运《历史教学》1963年第11期

147、谈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杨大文、刘素萍《人民日报》1963年12月13日

148、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简述----陈光中《政法研究》1963年第4期

149、土司职称及其演变考释----杜玉亭《学术研究》1963年第6期

150、关于隋唐中央集权政权的形成和强化问题----金宝祥《甘肃师大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2期151、府兵制度化时间西魏北周社会的特殊矛盾及其解决——兼论府兵的渊源和性质----朱维铮《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

152、“大世界”与法制史研究----宋光、江振良《解放日报》1964年4月3日

153、试论云南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兼见于江应县先生----杜玉亭《学术研究》(社会科学) 1964年第1期

154、朱元璋的队伍和政权的性质----吴晗《人民日报》1964年4月26日

155、记清末的预备立宪公会----祁支威《光明日报》1964年5月20日

156、中国历史上第一支儿童革命队伍——明末义军中的孩子兵----南光《羊城晚报》1964年6月1日

157、彻底摧毁旧法制,肃清资产阶级法律思想——重读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郑朴《政法研究》1964年第2期

158、试论封建社会的“清官”、“好官”----王思治《光明日报》1964年6月3日

159、《试论封建社会的“清官”“好官”》读后----吴晗《光明日报》1964年6月17日

160、论太平天国革命政权----史泽《光明日报》1964年6月17日

161、也谈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兼向杜玉亭同志请教----张永国《学术研究》(社会科学)19 64年第3期

162、关于朱元璋的队伍和政权的性质问题----王守义《人民日报》1964年6月19日

163、关于“清官”、“好官”讨论中的若干问题----王思治《光明日报》1964年7月9日

164、略论农民起义的政权问题----关履权《学术研究》1964年第3期

165、关于“农民政权”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和宁可同志商榷----孙祚民《新建设》1964年第5—6期166、关于契丹汗位的承袭制度----张去非《历史教学》1964年第8期

167、科举制度的产生和考试程序的发展----李正中《史学月刊》1964年第9期

168、试麓川政权及其社会性质——兼与郑镇锋、黄惠焜同志商榷----黄宝璠《学术研究》1964年第6期

169、试论张鲁政权的性质----黄惠贤《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4年第3期

170、论大顺政权的性质——与孙祚民先生商榷----曹贵林《历史研究》1965年第1期

171、关于朱元璋政权性质的转化问题----施一揆、邱树森《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5年第12期

172、略论秦汉以来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巩绍英《历史教学》1965年第1、2期

173、试论隋唐和唐初的政权——与吴泽、袁英光两同志商榷----齐陈骏《历史研究》1965年第1期174、乡举里选制和科举是否为农民设置了一条上升的路径?——和蔡美彪同志商榷----王思治《新建设》1965年第4期

175、对朱元璋政权性质转化问题的商榷----顾城《光明日报》1965年6月16日

176、黄鼎凤《约法十二章》告谕质疑----谢兴尧《人民日报》1965年6月18日

177、论农民政权的性质及其转化问题----戚立煌《史学月刊》1965年第6期

178、论农民政权转化变质的过程----王守义《文汇报》1965年7月22日

179、关于清代皇庄的几个问题----周远廉《历史研究》1965年第3期

180、帝国主义列强赞扬和支持清朝“立宪”----张天保《历史教学》1965年第7期

181、关于农民政权是否必然转化变质的几个问题——和王守义等同志商榷----师农《文汇报》1965年8月26日

182、也谈朱元璋政权性质和转化问题----徐连达《文汇报》1965年10月21日

183、试论朱元璋政权的封建化----史泽《光明日报》1965年11月2日

184、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作用----陈宝音《政法研究》1965年第3期

185、继承和发扬我国民主革命时期依靠群众对敌专政的革命传统----张希坡《政法研究》1965年第4期

186、论农民政权的两重性及其转化变质的问题----沈渭滨等《文汇报》1965年12月2日

187、突厥法初探----蔡鸿生《历史研究》1965年第5期

188、关于唐初政权性质的几个问题----梁淼太《历史研究》1965年第6期

189、科举制和衣冠户----韩国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65年第2期

190、清末的“预备立宪”----张天保《历史教学》1966年第2期

191、海瑞执行的王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张晋藩《文汇报》1966年2月4日

192、旧时代的“知县”----田春《新民晚报》1966年3月1日

193、唐律的阶级实质----刘海年《历史教学》1966年第3期

194、简论谏官----周公南《学术月刊》1966年第3期

195、从海瑞看封建“清官”的本来面目----范明辛《政法研究》1966年第1期

196、封建国家的官只能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张晋藩、邱远猷《政法研究》1966年第1期197、关于封建“清官”的本质和作用问题座谈纪要----《政法研究》1966年第1期

198、论“王法”----白寿彝《历史研究》1966年第1期

199、如此科举考试(资料)----北京师大教育系《教育革命通讯》1974年第10期

200、司马迁《秦始皇本纲》译注(附:秦始皇建立的中央和地方官制)----《黑龙江大学学报》1974年增刊

201、关于李悝《法经》----张晋藩《光明日报》1974年12月16日

202、论郡县制度----冉光荣《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5年第1期

203、清末以来在宪法问题上的重大斗争——学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黎实《光明日报》1977年5月12日

204、清代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的设置及其意义----冯锡时《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77年第2期205、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兼批“四人帮”的法家“爱人民”的谬论----高恒《文物》1977年第7期

206、论秦律的阶级本质——读云梦秦律札记----吴荣曾《历史研究》1977年第5期

207、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高敏《文史哲》1978年第1期

208、军功爵制试探----朱绍侯《开封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1期

209、秦汉“士伍”的身份与阶级地位----刘海年《文物》1978年第2期

210、论礼治与法治----金景芳《理论学习》(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2期

211、《唐律》对亚洲古代各国封建法典的影响----杨廷福《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创刊号

212、为清官昭雪----潘仁山《社会科学战线》1978年第3期

213、男尊女卑的历史考察----杨国宜《安徽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2期

214、新宪法继承和发展了革命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曾宪义、张晋藩《光明日报》1978年4月2 0日

215、再论“清官”----王思治《光明日报》1978年8月15日

216、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俞伟超《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1、2期,第1979年第1期

217、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高树异《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1978年第5—6期218、从大顺政权的性质看历史上的农民政权问题----赵凯球等《文史哲》1978年6月

219、东汉世家地主的出现与察举、征辟制度的败坏----郝清涛《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8年第3期

220、郡县制的由来----阎涛《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78年第3—4期

221、“清官”的称谓及其概念、属性----蒋星煜《文汇报》1979年1月12日

222、彻底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株连刑罚制度----曾宪义《北京日报》1979年1月18日

223、“株连”小议----隋喜文《人民日报》1979年1月26日

224、学习马锡五同志审判方式----张希坡《法学研究》1979年创刊号

225、论《秦律》中的“啬夫”一官----高敏《社会科学路线》1979年第1期

226、中国封建社会只有律家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说----钱剑夫《学术月刊》1979年第2期227、论“清官”的历史作用----冯佐哲等《北方论丛》1979年第2期

228、秦汉连坐制度试探----陈自方《北方论丛》1979年第2期

229、夏代是中国国家的起源----赵希鼎《开封师院学报》(社会科学)1979年第1期

230、从云梦秦简看秦律的阶级本质----刘海年、张晋藩《学术研究》1979年第1期

231、北洋军阀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摧残----黄志仁《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9年第1期232、“国家以法制为先”——重读《资政新编》和《立法制谕》----邱远猷《光明日报》1979年4

月24日

233、清律初探----张晋藩《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234、略论封建法制----陈光中《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235、秦律的阶级本质与基本内容----游绍尹《理论与实践》1979年第1期

236、论商鞅“法治”的主要矛头——兼评《论商鞅》----王礼明《法学研究》1979年第1期

237、五四运动时期争取民主与法制的斗争----张晋藩、曾宪义《教学与研究》1979年第3期

238、“五四”时期民主与专制主义的斗争----李华兴等《复旦学报》(社会科学)1979年第3期

239、《唐律》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唐律》初探之一杨廷福《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1期

240、中国历代监察制度的变迁----赵希鼎《历史教学》1979年第4、5期

241、清代官制概述----江地《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3期

242、浅论太平天国的法律----张晋藩、邱远猷《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243、彻底废止肉刑,切实保证人身自由,是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张希坡《社会科学辑刊》1979年第4期

244、法制的历史考察----刘富起、明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法学》1979年第1辑

245、族刑连坐法的初步探讨----乔木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丛?法学》1979年第1辑

246、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剖析----王忠《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47、商鞅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初步研究----乔伟、徐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248、荀况的“礼”不是“法”----栗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49、明朝内阁制度初探----王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50、关于民主革命时期宪政运动的几个问题----张光博《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51、中国婚姻制度大革命的开端——重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李忠芳、陈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52、抗日根据地的选举制度(资料)----法学所法制史研究室《吉林大学社会科学论坐?法学》1979年第1辑

253、刑讯考----栗劲《吉林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254、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选举制度----方克勤、杨永华、李文彬《人文杂志》1979年第1期255、论南临时政府的性质----赵矢元《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2期

256、太平天国政体考----罗尔纲《历史学》1979年第2期

257、我国古代刑法的演变----陈光中《历史教学》1979年第9期

258、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郭绪印《历史教学》1979年第9期

259、略论隋王朝的封建法制和它的兴亡史----沈国峰《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第1期

260、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林榕年《光明日报》1979年4月17日

261、五四时期关于民主的论争----张晋藩、曾宪义《北京日报》1979年5月15日

262、家长式的领导作风是封建余毒----张晋藩《北京日报》1979年8月31日

263、从“象刑”到阶级社会的刑罚----席晋义《中国青年报》1979年9月22日

264、评门阀制度与封建特权----童超《光明日报》1979年9月25日

265、思想犯与文字狱----席晋义《中国青年报》1979年10月6日

266、谈谈株连----席晋义《中国青年报》1979年10月20日

267、“刑不上大夫”解----张晋藩《人民日报》1979年10月20日

268、封建特权和八议----席晋义《中国青年报》1979年11月6日

269、诬告受到惩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意义----张晋藩《光明日报》1979年11月25日

270、人治与法治的历史剖析----张晋藩、曾宪义《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

271、试谈贞观时期的法制----魏国忠《学习与探索》1979年第4期

272、关于法制史研究对象和方法的讨论发言摘要----肖永清等《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

273、“贞观之治”和当时的社会安定政策----饶鑫贤《法学研究》1979年第5期

274、制约见真情(古案选注)----齐珊《光明日报》1979年12月11日

275、秦军功爵制简论----朱绍侯《河南师大学报》1979年第6期

276、太平天国“虚君制”质疑——与罗尔纲同志商榷----孙祚民《历史学》1979年第4期

277、太平天国的官吏铨选升降制度----杨一凡《学习与探索》1979年第5期

278、简论夏代国家的形成——从二里头遗址看夏代国家的出现----李民《历史教学》1979年第11期

279、马锡五同志和他的审判方法----张希坡《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4期

说明(一)为了配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特编此索引。

(二)本索引收录了1949—1979年国内出版的主要报刊中所载有关中国法制史方面的论文资料。

(三)本索引在取材时,力求详备,

唐律疏议》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与现代刑法的比较

百度查得到,抄袭需谨慎

[摘要]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盛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开始走向成熟,唐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本文以唐律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为角度,将唐唐律疏议与现行刑法进行对比,现行刑法在区分故意和过失、区分犯罪形态、划分犯罪的罪名方面,较唐律更为科学,同时也需要不断改进。

[关键词] 唐律杀人罪刑法比较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盛的封建王朝,其政治、经济、文化都都达到了历史的一个高峰,其法律制度也开始走向成熟。唐律上承战国秦汉,下启宋元明清。同时给东亚诸国封建刑律以直接的影响,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1】唐律对中国的法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后世中国的法律思想,多以唐律为蓝本。【2】从这一方面看,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唐律疏议》中体现出了许多刑法原则,其中有很多与现行刑法相同或类似,虽然与现行刑法的原则相比,唐律在程度上稍有差距,但在当时,已经体现了唐律先进的法律思想。

《唐律疏议》中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充分显示了唐律的先进立法技术,但与现行刑法关于杀人行为(致人死亡行为)相比,唐律疏议中相关规定的科学性及实用性仍略显不足,这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杀人罪的定罪依据

唐律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而制定,凡是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几乎都被唐律包罗净尽。【3】可以推知,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凡是侵犯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都被规定为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

《唐律·名例律》中虽有规定刑事审判需受成文法限制的条文,但其《断狱律》中的规定又赋予了法官一定的临时制罪权和皇帝的最高审判权,并且,皇帝的审判权永远不受罪刑法定的约束。【4】由此可以看出,不仅是对于杀人罪,对于唐律中其他罪名的定罪依据,除了成文法典,也都还有法官或皇帝的特别权利。

相比较而言,现行刑法的立法宗旨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并且有在《刑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在其立法宗旨和根本任务的指导下,现行刑法认定犯罪的基本要求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违法性、当罚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刑法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同时,现行刑法贯彻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禁止类推定罪。对于致人死亡的犯罪,当然依刑法规定,没有个人的定罪特权。在这一点上,唐律是有所欠缺的。

二、杀人罪的分类

为了区分人命案的动机、情节和结果轻重,《唐律》把人命罪从技术上区分为“六杀”。【5】这不仅体现了唐律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唐律中的六杀包括以下六种情形:“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这些规定在唐律中散见于各卷,但主要集中于《贼盗律》和《斗讼律》中。其与现行刑法相比既有类似,又有很大的不同。

唐律中的六杀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具体看来,“故杀”和“谋杀”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而“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则主要是出于过失。

现行刑法将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也分为故意与过失两大类,其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最单独成立罪名,同时在刑法的其他章节中,对致人死亡行为刑法另有规定时,根据具体的情况,则适用另外的规定。

(一)故意杀人行为的定罪

与现行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不同,唐律中的故杀是指无预谋的故意杀人,区别于“谋杀”——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唐律中将主观方面为故意的杀人行为区分为有无预谋两类,笔者认为是为了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认定其犯罪的恶性,从而处以相应的刑罚,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这点从对这两类行为的量刑中可以得到体现:

1.故杀人。《斗讼律》规定“故杀人者,斩。”这说明,唐律对一般人之间的故杀行为,须“杀讫”才处以斩刑,未致人死亡的,则以故伤论罪。【6】

2.谋杀人。唐律《贼盗律》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这就是说,唐律对于实施谋杀行为的人,从其谋划杀人时就已经构成谋杀的罪名,其实施与否以及事实行为后的犯罪结果,仅作为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情节。

3. “斗杀”中以故杀论的情节。斗杀虽主要是出于无“害心”的过失,然而,对斗杀“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即在斗殴结束后,仍将被害人杀伤,则以故意杀人、伤人处理。

对于主观方面为故意的杀人行为,现行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中,虽然仅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但在法定刑上规定了不同的档次,将唐律中的有无预谋,是否致人死亡从量刑情节上作出考虑,此为一种对罪名的整合的做法。

现行刑法在此处的进步之处在于,对于行为的定罪,摒弃了以结果论罪名的做法,充分的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与客观行为相联系。在现行刑法中,对犯罪形态区分了既遂和未遂,以故意杀人的动机未致人死亡的,同样以故意杀人罪

(未遂)定罪,同时,现行刑法不处罚仅有谋划而未实施行为的嫌疑人,这都体现了较唐律更为充分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定罪

唐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的界定,在于致人死亡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非出于直接故意,即为过失。因此,从现在的刑法观点来看,唐律中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属“间接故意”范围内的。如戏杀中“金刃,或乘高危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的行为和“斗殴误杀伤旁人”的行为。同时,唐律中对于“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都做了细致的规定,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刑罚决定。

这是由于司法之间中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十分复杂,因此不论是在唐律中还是在现行刑法中都将其规定的相当细致,对于不同情况的过失致人死亡,都要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做出不同的判断。

在此方面,《唐律疏议》中较为科学的一点是,将过失杀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点体现在其注中所述:“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杀伤之属,皆是。”【7】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区分过失杀与误杀的界限,使之有限的罪刑法定原则易于实施,同时更好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现行刑法仍具备这一理论,不同的是,现行刑法未采用列举的方式,而是在理论上对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做出了实质的定义,较唐律而言,现行刑法的实用性显然更广泛,规定更加科学。

综上,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秉承了唐律中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分类更加细致,罪名之间交叉重合更少;区分既遂和未遂。于这几点上,现行刑法较唐律更为先进。

三、现行刑法须改进之处

与唐律相比,现行刑法之理论与规定都更加细致、规范,尤其在罪名方面,现行刑法整体体现出一种逐步精细化的趋势。这一点较好的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防止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而使一些应当认定为犯罪的行为逃出刑法的控制范围。然而,罪名的精细化,尤其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精细分类,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罪名的准确认定将耗费越来越多的司法资源,如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认定等。

因此,罪名的精细化是必要的,但也应当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在对罪名的规定逐步精细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司法资源认定犯罪的效率,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参考资料:

【1】钱大群译注:《唐律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4月第一版

【2】【4】【5】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3】乔伟著:《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4月第一版

【6】【7】钱大群,钱元凯著:《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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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主要是和大家谈谈五十年以来,尤其是近十

五年来,台湾的硕士班,博士班有关法史学方面的论文的状况,这种状况还是具有

普遍性的。还希望同学们多提些宝贵意见进行交流。我们常常讲如果把法学分

为两大部分的话,一种叫"实学",另一种叫"虚学"。简单来说,实学是跟实务直接

关联的,例如宪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等与应用性、实务性直接相关的学问。

另外一种学问则与诉讼实务和应用没有直接关联,我们称之为虚学。那么,法制史究竟是属于实学还是虚学呢?在台湾学界,日本学界,都曾经为法制史这门课程的性质究竟为何产生过很多争论。目前,台湾的法制史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领域:一块是法学界,一块是史学界,还有一块是文学界。因为今天在座的同学大部分都是法学院的学生,那么我今天就把重点放在法学界上,从法学界的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的情况这一角度,通过分析这些论文的题目是什么,内容写了什么以及指导老师是谁,来向大家做介绍。

第一个问题是法史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到底该多广多宽。这会涉及到一个法概念的问题,即什么叫法制史。大家应该都知道现在很多人已经不再称之为法制史了,而改称为法律史。有人叫法文化史,有人干脆中性的称为法史学。因此,法的概念以及法律史这个概念究竟有多广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写博士硕士论文的题目选择。而就实质内容来看的话,我一直觉得法制史不应该只是一堆材料的堆砌,而是应当有史有论,史论结合。就像历史学界常常讲的,既要有历史系数,也要有历史解思。法史当然应该史和论兼而有之。在这种状况下,我想和各位同学聊一聊台湾的法制史论文的写作状况。我暂且将其分成1993年以前和1993至2008年9月两个阶段来回顾这50年来台湾的法学院的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法制史论文写作情况以及对论文质量做简单点评。

在我的观念中,我一直认为法学是一门探讨法律的人文社会科学,它不只是一门社会科学,应该还兼有人文的气息,因此法制史是属于法学里面的一小块。而法制史应该探讨哪些面向,我一直认为应该至少包括四个面向:一个是法律规范,一个是法律制度,还有一个是法律意识,最后一个是法律思想。那么简单来讲,如果面向分成四小块的话,有制度面,有规范面,有意识面,还有所谓的思想面。台湾法制史研究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大致上也是朝着这四个面向来完成他们的论文写作的。以1993年为界,之前的将近三四十年里总共才产生了五十二篇硕、博士论文;1993年到今年九月为止,有六十三篇,也就是说十五年来只有这六十三篇论文。大家手上都有份资料,上面简单列举了一些数据,大家可以参考。

在台湾的大学中,法律系不过三十几所,其中开设法制史课程的大学也不过五所,这种状况跟大陆的情况真是差别巨大。由于法制史是一门选修课,所以很多人根本没有机会学到这门课,或者是不想修这门课。法制史最早的时候是必修课,再后来变成选修课,而今天已经成了免修课。这门学问已经快成为"绝学"了,所以我们肩负着很大的责任。六十年来。台湾总共才产生了一百一十五篇硕、博士论文,我猜国内一年就可以完成这些数量的论文。台湾开设法律史这门课程的研究所也不超过四个学校。在师资,课程,研究生这么少的情况下,如何来经营这门学科,就要看其中的因缘造化了。

我们先来谈下1993年前的这五十二篇文章的几个特色,从学校角度看,主要是以台湾大学和文化大学两所大学为主,台大有二十一篇论文,文化大学有十八篇论文,政治大学七篇,中兴大学五篇,还有政战学校一篇。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特色就是这一阶段的论文仅台大和文化大学两所学校就占了三十九篇硕、博士论文,政大当时出产的论文还很少,只有七篇,相当的低。1962到1992之间,博士论文只有三篇,而且其中还有两位作者是韩国学者,而另外一篇就是我本人在1991年完成的博士论文。究竟为什么这么长的时间内只有三篇博士论文,并且其中两篇是外国人完成的?这种现象真的很值得玩味。我个人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师资之所在即论文之所在。为什么这段时间内大部分的论文都集中在台大和文化大学这两所学校呢?就是因为在当时,台湾大学拥有许多著名学者,他们大部

分都是1949年从大陆到台湾去的,像徐道粼先生、陈顾远先生、何任清先生以及张庆桢先生等等。其中影响最为广泛的当数戴炎辉先生。戴炎辉先生专职在台湾大学任教,兼职是在文化大学,所以在台大和文化大学两所学校有很多戴先生指导的学生。还有当时的陈顾远先生专职也是在台湾大学任教。根据统计得出,这一时期的论文仅戴炎辉先生指导的就有十三篇,陈顾远先生指导的有八篇,巨焕武先生六篇,还有林咏荣先生四篇和戴东雄先生的四篇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从大陆到台湾去的这辈学者中,陈顾远先生和林咏荣先生在哪所学校任教,哪所学校就产生了硕士博士论文。这就是我得出的第一个小结论:"师资之所在即论文之所在"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

第二个是有关这三四十年中论文的题目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个是中国法制史,另一个是中国法律思想史,比例是34:18,即中国法制史有三十四篇,中国法律思想史有十八篇。大家可以看下这些题目,都是非常大的题目,都是包山包海的。另外,这些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也不成比例,博士论文只有三篇,其中还有两篇是外国留学生完成的。

以上就是这个阶段的一些基本状况。那么这个阶段的论文究竟质量如何?所有这些文章我都一一研读过,但今天在这里我没办法对它们一一点评,我总的感觉就是这些文章的水平高低相差非常大,有几篇非常不错的优良作品,但是明显的敷衍凑数的作品也占相当的比例。那么为什么有的作品是优良作品,有的却是一眼就能看出其作者态度敷衍呢?一个方面是和研究生自身的态度和才情有关系,另一方面也和指导教授的把关严格与否有关。有些教授非常严格,所以只要是挂名由他指导的论文品质都非常不错,都在一定程度之上,相反有些教授指导的文章质量不高,一目了然。这一特点非常明显,当然这并不是说该指导教授学问不高,或者治学不严,仅仅是他对学生的要求不严格而已。因为在台湾的学生中,肯写法制史的论文的非常难得,而进博士班的学生更是少数,所以教授一般都不愿意太为难学生。

从1993到2008年这十五年来,我们可以发现台湾法制史研究的状况,不管是就研究题目来讲,还是论文的品质或是论文题材来讲,都有了相当大的转变。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些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学校的转变,在这一阶段,台湾大学总共出产了三十五篇论文,政治大学出产了二十二篇,那么仅这两所学校就占了五十七篇,所以从这一点上又非常明显的体现了我刚才讲的一个特色:师资之所在即论文之所在。文化大学自戴炎辉先生过世之后,就没有专门的老师来指导,所以未出产任何论文,重心随之转移到政大。政大从一个在法制史方面非常不引人注意的学校变成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镇,就是在这个时期完成的这个转变,陈慧馨老师和我都在政大担任课程。今年已经是我在那里执教的第十五个年头了,令我欣慰的是,我们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法制史的开课与研究,特别是在中国法制史方面。所以政大变成了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比较重要的学校。从论文数量来看,有二十二篇之多。与此同时,台湾大学依然保持着稳定的成长。

第二方面,我们从论文内容所涉及的领域和课题的方向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大块。一块是中国法制史传统,一块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另外新出现的一块是台湾法律史。其中有关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文章非常之少,十五年来只有一篇文章是与这个题目相关的。而与中国法制史相关的有二十七篇,台湾法律史有三十五篇,与前一阶段对照而言,新增加了台湾法制史这个领域。这个是与整个台湾的政治大环境有关的,以台湾为主体的研究突然产生了,加之民进党执政八年,给与了很多研究的便利条件。之前很少会见到以台湾法律史为主体内容的论文,而在这一阶段居然窜升到三十五篇,而且几乎清一色的出产在台大。从戴炎辉先生,徐道粼先生,陈

顾远先生这老一辈学者退休之后,台大的法制史突然在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的血脉传承上断裂了,研究对象基本都变成了台湾法制史,主要是由王泰升教授带动的。我本身是台大出身,但是因为没有接上这段血脉,我就到政大教书了,随之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带到那里。在这期间有二十七篇的中国法制史论文,跟陈慧馨教授和我在那里提倡是有关联的。我们再来算一下这个时期的博士论文究竟有几篇。十五年来一共是两篇,而且其中一篇是日本留学生写的。我想我们人民大学一年就会有十几篇吧!所以说台湾真正本土出产的法制史专业的博士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而思想史突然降到了一篇,这究竟代表了政治的环境和师资的环境怎样的改变呢?事实上这些改变对学术命脉的传承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尤其是在法史这个领域非常明显。这是我想给大家强调的第二个特色。

我想和大家聊的第三个问题是虽然台湾研究法制史的人非常少,学生少,老师少,论文也少,但是大家还普遍认为台湾的法史研究是非常有成果的,不仅是大陆,甚至日本,美国的学者都还比较关注台湾的法史研究,这究竟是为什么呢?我想先向大家介绍下史料的部分,从事法史研究,史料可以说是最基本的,由史料过渡到史实,由史实得出解释,这是个最基本的方向。现在,大陆每年也有不少学者到台湾去访问和交流,还有许多国外的留学生和学者,那么到台湾从事法史研究究竟可以从哪些渠道获得史料呢?第一个恐怕是中央研究院,该院的历史语言研究所是台湾最重要的历史研究重镇之一,在世界上排名也比较靠前。这个地方拥有"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张伟仁先生主持编纂的该档案现在已经出版了很多册了,并且已经开始出版光盘。这些档案大多都是从大陆运过去的,对明清档案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关注,这项研究还在继续深入。我觉得非常奇怪的是,这些宝贵的资料就近在身边,但是许多学者不会利用,反而要大老远的跑到大陆甚至是日本去获取资料,正是应了"近庙欺神"这句俗话。当然我自己也经常如此,我家就住在台湾的故宫博物院附近,但是我却很少进去,基本都是带着外地朋友参观的时候才进去看看,人真的是很奇怪啊。

第二个是近代史研究所,这个研究所的图书馆里面有非常原始的经济档案和外交档案,这个跟法制史研究的关系不那么直接,所以少有人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日本的许多法学教授经常去查阅这里的外交档案,不知做何用。这些档案也是从大陆带过去的,大陆可能已经没有了,因为原始档案一般只有一份,当时的风气也是少有复制品。

还有一个地方是台湾大学,大家注意看后半段这十五年来,有一个特色写台湾法制史的文章比较多。大家可能对台湾法制史比较陌生,那么为什么如此多的学者投入写台湾法制史呢?请容许我这样讲,如果以台湾为主体来看的话,台湾只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刚开始是原著民时期,原著民在我小时候被称为"生番",但是后来人权意识高涨,不可以再这样称呼了,改称为原著民。原著民没有文字,只有语言,因此他们的法律文化是非常丰富并值得探讨的,但是很少人能够写这方面的东西。写的比较多的当数中央研究院的民族研究所,这个研究所是主要研究少数民族问题的。该所的一个研究员做了深入的研究调查,写出了非常不错的关于法律文化的文章,但是很多法律系的学生对此并不感兴趣,大多数还是醉心于名利,因此很难让法律系的学生去做长期的田野调查或是民间习惯的调查。《淡新档案》被台湾法史学界认为是最重要的一个档案,研究清朝法制史的基本都要研究《淡新档案》。在原著民时期之后,是荷兰人对台湾的短暂统治,之后是明朝郑成功的短暂统治,再后来是从1683年到1895年台湾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清朝统治时期长达二百一十二年。清朝统治时期就将《大清律例》等中国传统法带到台湾,在台湾实施。除此

之外,更多的是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的"旧惯"被带到台湾。因此研究台湾法制史非常重要的原始档案就是《淡新档案》了。这里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故事,台湾有次图书馆学的国家考试考到"何为淡新档案,其内容和研究意义是什么"。结果许多考生回答淡心档案是有关淡水到新竹之间的捷运系统的档案。这样的答案真是啼笑皆非。1895年到1945年这段时间,是日本人统治台湾五十年又九个月的时间,以1923年为界,在此之前适用的是所谓的殖民地特别立法,1923年到1945年是采所谓的内地延长主义,把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民法、六法等带到了台湾。那个时候日本很想同化台湾,将其变成自己的一部分。这五十年来总的来说是前半段适用殖民地特别立法,后半段是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欧陆法。1945年到现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台湾,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被带到台湾,一直用到现在。四百多年的台湾历史非常容易理解,原著民时期的法律文化,荷西统治时期的法律文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当时留下的史料太少,所以荷西这个时期并没有文章出现。据说荷兰的国家图书馆保存着这一时期的珍贵史料,但是是用古荷兰文撰写的,全台湾只有中央研究所的一位曹院士懂得,所以研究起来非常困难。郑成功时期用的是军事特别立法,也非常的短暂。清朝统治的二百多年,用的是大清律例和旧惯。从1945年开始,特别是1949年到现在用的是六法全书,当然是几经修正。

《淡新档案》几乎就是全台湾最最重要的地方档案,即清朝统治台湾时期的有关淡水和新竹县的行政、民事、刑事及相关的法律。目前这一档案已经出版了很多册,原档仍陈列在台湾大学的图书馆特藏室里面。第二个重要的档案就是《台湾总督府档案》,这一档案是关于日本统治台湾时期的司法文书。因此是研究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的重要的文件。在这里我还想谈一下故宫,大家进故宫参观的时候通常都只注意观赏那些古文物,不知道故宫还有一个附属档案馆,这个档案馆里面藏有非常丰富的有关法制史的档案。包括沈家本和武廷芳的许多相关资料。而台湾学生对此用的非常少,相反日本学者用的非常多。近来我有个写尸体勘验方面论文的学生,就用了许多故宫里的史料,我认为大家还应该继续开拓利用这里的资源。庄吉发先生写过一篇《故宫档案与清朝法制史研究》,详细地介绍了故宫档案。对故宫档案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研读这篇文章。第四个地方叫国史馆,即中华民国的历史档案馆。如要研究近现代的法制史,这里值得一去,但是很少人知道这里。除了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之外,关于明朝的法制史,这里应当是最丰富的。许多资料已经有了电子版,大家可以去其网站查阅。第五个地方是我的学校政治大学,十年来我多次到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接洽有关大理院档案的问题,那里藏有大量的判例文书,近来的法史研究也出现了动态研究这个新热点。我花了大量心力整理了从1912年到1928年的大理院档案,包括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还包括平政院也就是当时的行政诉讼法院的许多裁判文书。大理院的裁判文书都是用毛笔字写的,是相当有价值的文物,所以我在看这些文书的时候,完全是当作艺术品来欣赏。目前我已经整理了一百册,还没有正式出版,经过电脑点校现在是十三册,很多大陆过去的访问学者已经开始利用这些档案。我简单统计了一下,利用这些档案做出的博硕士论文就已经有十二篇了,还有人继续在用。关于平政院的那本法律文书已经正式出版了。这是研究中国行政诉讼的非常重要的史料,其中共二百个案件,包括十三个纠弹案,一百八十七个行政诉讼裁决,其中连当时鲁迅先生告教育部的档案也包含在内,非常的精彩,也非常有价值。当时大理院的裁判品质是非常高的,甚至高于后来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和台湾早期的最高法院的判决质量。当时大理院的推司水平是也是非常高的。

以上是有关史料的问题,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历史学界的研究。台湾对法律史的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法制史选修课期末论文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选修课期末论文中国法制史 安徽财经大学

浅谈中国法制史 通过本学期选修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过程,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初步的、全新的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 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律典是国家的刑法典,其内容是对有关违反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律典属于刑事法律的范畴,只是诸多法律中的一种。从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仅名目繁多,有关法律形式的名称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如秦有律、命、令、制、诏、程、式、课等;汉有律、令、科、品、比;晋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元有诏制、条格、断例;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等。此外,历朝还颁布了多种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规。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以唐代为例,“律”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令”是指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的办事细则,各种法律形式共同组成唐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与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相结合,这样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层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对立法司法的影响。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经官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实践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作业,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作业要求: 全班分为5组;各组重点研究下列案件之一,即第一组研究案例1、第二组研究案例2,第三组研究案例3,以此类推。 查找资料,理解案例全文,多角度分析,回答案例性质特点影响等问题,写出书面文稿。每组派代表在讨论时发言。 要求全体同学理解其他四个案例,准备对其他同学发言的做补充。 发言文稿须写明本组人员。发言后交给老师评阅。 案例1:复仇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2:原情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3:哀其老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4:近于义 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新唐书·刑法志》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国法制史)刑法题目 1、论古代的死刑 2、论流刑 3、论充军刑 4、论肉刑的废除 5、论族刑 6、论赎刑 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 8、论清代的监禁刑 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 10、论管制刑 11、论古代妇女犯罪 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 13、论古代疯人犯罪 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 15、论古代老人犯罪 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 18、论残疾人犯罪 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 20、论化外人犯罪

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 22、格杀勿论研究 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 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 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27、”刑不上大夫”论 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 29、论古代的”屡犯罪” 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 31、论古代的俱发罪 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 33、论复仇制度 34、论比附原则 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 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 37、论古代的盗罪 38、论保辜制度 39、”论心定罪”研究 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 41、论”准五服以制罪”

42、”存留养亲”研究 43、容隐制度研究 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 45、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 46、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 47、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 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 49、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 关于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 50、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 51、论古代自首制度 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53、清代刑罚研究 54、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 55、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 56、论清代的”监候待质”制度 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 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 狱讼题目 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 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 61、论刑讯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法制史案例分析

法制史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浅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论文

浅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的认识 2011在职法硕刘雯婧学号:20113030 通过系统的学习,对中国古代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法制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制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制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因此,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是推动中国古代法律法制不断走向健全完善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回顾中国古代法制法律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礼”和“刑”是两种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明基石,前者为指导性,强行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为禁止性、惩罚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1、中国古代法律最初是通过中原地区各个部族之间的兼并征服战争与联盟融合过程以及宗教祭祀礼仪等社会活动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因而分别形成了礼和刑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法治文明体系贯穿着礼刑并用原则。 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发生在以家族宗族组织及其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建立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浅谈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 这几个月来通过对《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史》(主编:郭建)《中国法制史》(仁井田阩)等几本书的阅读,使我受益匪浅,对中国古代至近代的中国法制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中国法治思想的流变、法律发展的历程、司法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典的编撰、各种民间民事契约的规定等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下面我就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这一方面,结合看书的体会,浅显的谈一下我的看法。 中国古代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在历史上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不管是在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技术还是法典的编撰方面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走在世界的前面。在立法原则方面,有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立法技术表现在如唐律等里面的类推原则和罪行法定原则的融合等多方面。在法典编纂方面,不仅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中国最早的体系化的成文法典—《法经》6篇,而且刑法典中在长时间里经历了从12篇体例到7篇的精炼和成熟。博大精深的以礼为中心、礼法有机结合的中华法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对其他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及其深刻的影响,如日本的大宝、养老律令,高丽的律令,越南现存最古老的法典——黎氏安南的刑律,都深受唐律的影响。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然而,随着西方社会工业革命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侵略。而清朝的统治者们还在闭关锁国,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在这一片封闭的世界中做着“天朝上国”的迷梦。两次鸦片战争和随后的一系列西方列强对中国的侵略,使中华民族遭遇到“数千年来未有之强敌”,经历了“四千年来未有之创局”,在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攫取了诸多在中国的特权,其中就包括在华的领事裁判权,这是对中国政府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一批仁人志士开始被动的寻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道路。 一、转型的原因 我们知道,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侵华的产物,是被动的接受,而不是积极主动的探索,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原因是有关的。首先,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着世界的领先地位,但是因为中国社会处在相当稳定的以权力为媒介的家父长制的统治之下,无论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体例和法典的内容方面,基本上从唐律开始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代代相传,一脉相承。在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强烈的震撼了清朝的统治,自己知足的小农经济开始瓦解,资本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发展,这就使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这种在中国适用了几千年的法律开始逐渐的显露出它的弊端,法律是要求在社会中发挥实用的,如果一种法律已经不能再社会中发挥作用了,那么可以说他的功能也就丧失了,他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就应该有一种新的法律来取代他的位置。第二方面,西方列强通过种种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包括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烟台条约》,中美《望厦条约》等等不平等条约,还在上海等地设立了会审公廨,其实际上是对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对中国领事裁判权的攫取使得中国的司法主权收到严峻的挑衅,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极大的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而且,西方列强也把中国法律的落后和不公正作为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借口。所以,在上面所述的根本原因的推动下,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直接目的,中国的许多走在时代前列的仁人志士开始寻求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之路。 二、指导方针 面对内忧外患的局面,针对法律改革的原则问题,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重大分歧。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一场激烈的理论争论,我们称之为“礼法之争”。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关于封建礼教伦理纲常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礼教派认为,“因伦制礼,准礼制刑”,“中国素重纲常”,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三纲五常”等伦理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到了夏启的时候,虽然私有制和阶级已经产生,但形式上仍然保持着这种制度,所以当夏启篡位的时候,遭到反对是很正常的。 (三)历史影响 夏启篡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具有深远历史影响。 首先,虽然夏启篡位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发展方向。 氏族民主制度是与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趋于瓦解,而由新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取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遽发展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也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位,占有了剩余生产晶,积累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1、论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2、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3、从云梦秦简看战国秦代的法律制度与立法精神 4、秦汉时期封建行政法律体制的确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律典的发展定型 6、论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8、论唐代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9、论宋代的编敕 10、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1、论元代的法律特色 12、评明代的重典治吏 13、析清代的文字狱 14、试评《大清民律草案》 15、太平天国法制初探 16、试论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制度 17、南京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法律体系初探 18、延安时代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19、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0、试论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21、试论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22、试论李悝的《法经》 2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2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25、“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26、论“十恶” 27、试论唐律的特点和地位 28、试论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29、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30、试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31、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32、试论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33、试论明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34、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35、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36、评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7、试论清末的预备立宪 38、论论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39、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40、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41、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42、评《中华民国临时的约法》 43、评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

44、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 45、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 46、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法 47、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48、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49、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 50、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51、经济改革是法制发展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的发展 5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3、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54、试论“重农抑商”方针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55、试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56、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 57、儒家法律思想评论 58、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59、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60、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61、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 62、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的思想评述 63、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6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65、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66、论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 67、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 68、湖州海岛教案的历史还原与重新评价 69、《南部档案》清代州县诉讼中的“中证”考察 70、论清王朝涉藏刑案处理的司法特色 71、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72、中国古代立法经验镜鉴 73、上海道契特殊法律地位的形成 74、环保法还是消防法之法学历史考证 7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管理探析 76、云南武定环州傈僳乡民控土舍李自孔案的历史考察 77、五代宋初天台宗传法中心的转移 78、法律文书公开古今谈 79、浅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的特点 80、清末法典修订意义刍议 81、民国时期灾民的权利保障 82、清代水事纠纷与政府应对 83、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84、中国古代以法促廉及其启示 85、近代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86、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87、从《洗冤集录》看宋慈司法刑事检验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论文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儒家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答:(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罚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2、试述西周的礼治思想。 答:礼是德的具体化,是“德”落实于实际社会的表现。礼治的思想在西周达到完善,从此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 (1)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西周的礼已经发展成为维护等级制度、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加强专制统治的重要工具,是治理国家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它的核心原则为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于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至尊莫如君,臣对君要“忠”。“忠”与“孝”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核心的价值观。 (2)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周礼的内容非常丰富,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的言行视听,社会的风俗习惯、礼节仪式,无不包括在其中。但周礼最主要的内容大体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总称“五礼”。大都是具法律效力,起着规范人们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并最终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作用,具有“法”的性质。 (3)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①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②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③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3、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答:(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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