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措施

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措施
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措施

2019法考必备考点: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非刑罚处罚措施:职业禁止(从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令条款。就该规定所处的位置来看,是将其与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并列的;就其内容而言,实施的是行政处罚措施。但根据其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和执行方式(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执行)来看,类似于附加刑,可以认为是一种“准附加刑”。事实上,职业禁止令是由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的行政处罚措施(非刑罚措施)。根据犯罪情况,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仍有预防犯罪分子再犯罪的需要。

(一)职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但是,利用职务便利不等于利用职业便利。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等等。

2.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当然,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各种机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

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义务,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罪)。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五章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一、概念题 1.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答: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即刑罚之外的犯罪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非刑罚的法律后果:①对犯罪判处刑罚,同时宣告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如禁止令);②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不判处刑罚,但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处分);③对行为作有罪宣告,既不判处刑罚,也不给予其他非刑罚处罚(处分),即单纯宣告有罪。 2.免除刑罚 答:免除刑罚又称免除处罚、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即不判处任何刑罚。①免除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换言之,免除刑罚以原则上应当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②免除刑罚以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为前提,这种情节表明罪行轻微,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即使不判处刑罚,也能够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 3.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

经济损失;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简答题 简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中山大学2011年研) 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是: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 责令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免除其刑事处罚的同时,根据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与责令赔偿损失,都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但两者之间有所不同:前者与刑事处罚一并适用,后者则适用于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属于独立适用。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或谴责,并责令其改正的一种教育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

刑法大纲模拟题

2016年大纲刑法新增考点及其模拟题 一、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关联法条】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职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模拟题】 1.下列哪些选项说法错误? A.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或者附加刑之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同时决定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 B.责令赔偿损失,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判处犯罪人赔偿损失 C.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相关职业 D.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有禁止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关联法条】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模拟题】 2. 对于犯罪分子的____,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____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裁定予以____。非经法定程序不得____。关于以上空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应填“减刑”,不能填“假释” B.只应填“假释”,不能填“减刑” C.既可以均填“减刑”,也可以均填“假释” D.既不能均填“减刑”,也不能均填“假释” 三、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一、理论法(38分) 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行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此时蓝某来到现场,与洪某共同取走了赵某身上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离开了现场,洪某误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死前头部受重伤)。后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而难以偿还贷款。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通过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他将汽车开出去质押,超过一段时间B公司还可以找到车子,将汽车开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赁届满时B公司也可以将汽车追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合同,租用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辆后,洪某伪造奥迪车的相关证明文件,找到C小贷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用自己的奥迪车贷款。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孙某50万元,要求洪某一星期后归还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所租用的汽车,B公司通过GPS发现车子的位置,并于深夜将车子开走。洪某从C公司借来的50万元归还了A银行的贷款30万元。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缉洪某,洪某通过公安部网上发布的通缉令知道,公安部

2018国考公务员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人文知识点

2018国考公务员常识模块:必背的100个人文知识 点 一、文学 1.四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 2.五经:《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 3.春秋三传:《左传》、《谷梁传》、《公羊传》。 4.《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305篇,分风、雅、颂三类,风是民歌, 雅是乐歌,颂是祭歌,诗经的表现手法是赋、比、兴。《诗经》是我国现实主义诗歌的源头。 5.《楚辞》是我国浪漫主义诗歌的源头,西汉学者刘向把屈原、宋玉等人的作品 编辑成书,定名为《楚辞》。 6.乐府民歌,乐府原为汉代音乐机关所搜集的诗,《孔雀东南飞》是汉乐府叙事 发展的高峰,最早见于南朝徐陵编纂的《玉台新咏》。《孔雀东南飞》与《木兰辞》被称为“乐府双璧”。 7.赋是我国古代韵文和散文的综合体,司马相如的《子虚赋》、《上林赋》,贾谊 的《吊屈原赋》都很有名 8.《史记》为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所著,首创“纪传体”,分为本纪、世家、列传、 表、书,鲁迅称《史记》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9.《汉书》是中国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二十四史”之一,为班固所著。 10.《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合称为前四史。

11.刘勰的《文心雕龙》是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上第一部有严密体系的、“体大而虑周”的文学理论专著。 12.郦道元的《水经注》是古代中国地理名著,详细记载了一千多条大小河流及有关的历史遗迹、人物掌故、神话传说等,是中国古代最全面、最系统的综合性地理著作。 13.“初唐四杰”: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王勃的《送杜少府之任蜀川》、《腾王阁序》脍炙人口。 14.王维,字摩诘,被誉为“诗佛”,著名“画家和音乐家”,人们说他“诗中有画,画中有诗”,名作有《使至塞上》《山居秋暝》。 15.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诗仙,李白是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名作有《将进酒》、《蜀道难》、《梦游天姥吟留别》《秋浦歌》《静夜诗》《赠汪伦》等。 16.杜甫,字子美,又称杜工部,是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名作有“三吏”(《潼关吏》《石壕吏》《新安吏》),“三别”(《无家别》《垂老别》《新婚别》),《北征》《兵车行》《茅屋为秋风所破歌》等。 17.白居易,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双称白香山、白太傅,白居易主张“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名作《长恨歌》《琵琶行》。 18.韩愈,字退之,自号昌黎,又称韩吏部,韩愈是唐代“古文运动”的领袖,著《昌黎先生集》。 19.柳宗元,字子厚,又称柳河东,写了著名的《永州八记》著有《柳河东集》。 20.李白与杜甫被世人称为“李杜”,李商隐与杜牧被称为“小李杜”。 21.苏轼,字子瞻,东坡居士,其诗、文、字画都有极高成就,豪放派词人代表,与其父苏洵、弟苏辙号称“三苏”,著有《苏东坡集》。 22.辛弃疾,豪放派词人代表,字幼安,号稼轩,有《稼轩长短句》《清贫乐》。

非刑罚惩罚: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探析

摘要:养老保险金是绝大部分人在晚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对处于社会中弱势地位的犯过罪的人尤其如此。犯过罪的人包括以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以非监禁方式执行的服刑人员和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他们的养老金被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剥夺,也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他们遭到了社会排斥。这种社会排斥合法不合理地客观存在着,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社会的秩序稳定、人权的社会保障以及法治的建设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这种社会排斥,对犯过罪的人是一种非刑罚惩罚,并且是一种过量的惩罚,从而导致与现代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念的背离。 关键词: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非刑罚惩罚“由于自然法则的支配,人总是要老的。个人的劳动能力,总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退。在自然法则面前,所有人都面临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早期死亡,使他挣钱谋生的生涯缩短,而他的遗属则处于无人供养的状态;另一种是活到晚年,直到他挣钱谋生的能力完全丧失,并将其终身的储蓄花光。如果他在劳动和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储蓄或储蓄很少,他的余年就将难以为继。”[1]而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资料的丰富、人口的增长,老年化所导致的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从家庭养老到单位养老再到社会养老的发展历程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一步一步地得以深入。但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对犯过罪的人的养老保险的规定是否公正合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对几个相关概念的说明何谓惩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笔者比较赞成王立峰对惩罚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展开以下的论述。即“惩罚是享有权利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理由对违反规则的人施加的一种公认的不利后果”[2]。根据刑法理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也即对犯罪人的惩罚,在我国的《刑法》中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刑罚。这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3]即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九种。第二,非刑罚制裁措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三,单纯宣告有罪。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种方式由于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从而引起对犯罪人在生活、名誉上公认的不利后果,因而实质上也是一种惩罚。第四,转移处理。这是一种特殊的承担方式,即《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本文所说的“非刑罚惩罚”,更强调的是《刑法》规定的惩罚之外的惩罚,也即以上四类惩罚之外的惩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本文所说的“犯过罪的人”,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或者曾经确定为有罪的人。这里既包括正在服刑的犯罪人,也包括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至于服刑的方式则既可以是监禁服刑也可以是非监禁服刑。二、社会排斥概述社会排斥的研究起源于对贫困的研究。英国的汤森运用“相对剥夺”来定义和度量贫困,认为“人们常常因社会剥夺而不能享有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生活条件。假如他们缺乏或不能享有这些生活条件,甚至因此而丧失成为社会一员的身份,他们就是贫困的”[4]。印度的阿马蒂亚·森对由来已久的将贫困单纯归结为收入匮乏的观点进行了提升,认为“生活的困顿通常缘于收入的不足,从这层意义上说,低收入或许是生活困苦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贫困最终所指还是生活的贫困,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从一定意义上说,生活贫困也就是能力被剥夺,也即能力贫困。而“社会排斥本身不但是能力剥夺的一部分,而且也是造成各种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5]。对待贫困的研究由最初侧重于物质匮乏转变为社会不利状况,包含精神和符号方面的“社会排斥”概念逐步得以形

浅谈的不起诉制度

浅谈的不起诉制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浅谈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内容摘要:传统的观念将不起诉制度等同于不起诉,本文试图从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与对不起诉权的制约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以此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探讨,并对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思考,权作抛砖之举。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起诉便宜主义歉抑原则听证 一、不起诉制度的概念和不起诉的种类 (一)概念 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1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和刑法的谦抑原则。不起诉制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或称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和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可以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没有完成诉讼任务,其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

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对此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罚效果。这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 人民检察院具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并非不受制约。为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刑诉法规定了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程序。 笔者认为,孤立地看这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都不能称之为不起诉制度,不起诉制度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二)不起诉的种类 对于不起诉的种类,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分类。 第一种将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存疑不起诉。 第二种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认为存疑不起诉应归入绝对不起诉中。 笔者赞同第二种分类,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或不起诉有无自由裁量权分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表明,对于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而

2019年法考总计划

2019年法考总计划 01.总体时间问题 法考一共有8个科目,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理论、三国、商经(主观题不算),每个科目需要过3轮左右才算稳当(一轮时间[100%]=听课[50%]+做题[30%]+回顾[10%]+笔记[10%]+错题[10%]),每个科目第1轮大致需要45个小时左右,第2轮30小时左右,第3轮25小时左右,因此,每个科目100小时算走完。也就是说,加上主观题,加上备考期间有事耽误,需要大概800-1000个小时来准备法考才算是比较稳当的! 02.时间最少的准备 就算效率比较高,800小时搞定3轮,每年考试大致在9月中旬,我现在写这个是11月中旬,到明年9月还有10x30=300天800÷300=2.7小时,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你可以每天花3个小时的时间来学习,每天4个小时更好!后面开始的同学也可以算一下,自己轮数和每天安排的时间问题!实在不行,就只能看2轮。 03.课程/老师选择的问题 建议看我写的名师推荐文章。(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 整体计划 - WHOLE - 01.计划说明 (1)年度计划只是一个大概计划,精确的计划还是建议看更为具体的科目计划。(2)没有人可以完完全全地跟上计划,所以计划一定要考虑到调节时间的问题。(3)做每件事的安排,都要给自己一点不安排任务的应急时间。我们只能预测事情怎么发展,但不能预知!大半年的时间,尽量留足半个月以上的时间来做灵活调配。 (4)个人计划可以直接根据我这个计划来制定,做一些微调就行了。计划安排的是标准的每天学习4个小时,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在群里问我下一步怎么走。千万别让我给你写个人计划,自己的情况自己最了解,所以加油吧! (5)计划随时都可能会有变化,所以计划这个只是一个参考。后期我会发一些科目学习计划,以科目计划为准,内容详细,每个阶段要注意什么,我都会写在科目计划里面! 注意 总的来讲,学的好的考生多看少听课,学的不好的考生多听+多看! 每月计划

2019中考干货收藏:初中语文必背文学常识大全

2019中考干货收藏:初中语文必背文学常识大全常见借代词语 1、桑梓:家乡 2、桃李:学生 3、社稷、轩辕:国家 4、南冠:囚犯 5、同窗:同学 6、烽烟:战争 7、巾帼:妇女 8、丝竹:音乐 9、须眉:男子 10、婵娟、嫦娥:月亮 11、手足:兄弟 12、汗青:史册 13、伉俪:夫妻 14、白丁、布衣:百姓 15、伛偻,黄发:老人 16、桑麻:农事 17、提携,垂髫:小孩 18、三尺:法律

19、膝下:父母 20、华盖:运气 21、函、简、笺、鸿雁、札:书信 22、庙堂:朝廷 作者作品 1、唐宋八大家:韩愈、柳宗元、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王安石、曾巩 2、并称“韩柳”的是韩愈和柳宗元,他们是唐朝古文运动的倡导者。 3、一门父子三词客:苏洵(老苏)、苏轼(大苏)、苏辙(小苏)。 4、豪放派词人:苏轼、辛弃疾,并称“苏辛”; 婉约派词人:李清 照(女词人) 5、李杜:李白、杜甫。小李杜:李商隐、杜牧。 6、屈原:我国最早的伟大诗人,他创造了“楚辞”这个新诗体,开 创了我国诗歌浪漫主义风格。 7、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鲁国人,他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被 称为“孔圣人”,孟子被称为“亚圣”,两人并称为“孔孟”。 8、苏轼称赞王维“诗中有画,画中有诗。” 9、杜甫是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其诗广泛深刻的反映社会现实,被称为“诗史”,杜甫也所以被尊为“诗圣”,有的“三吏”:《潼 关吏》、《石壕吏》、《新安吏》;“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 10、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是《史记》(又称《太史公书》),作者 是汉朝的司马迁,鲁迅称《史记》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有:12本纪、30世家、70列传、10表、8书,共130篇。

100300非刑罚处罚措施

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非刑处罚措施的概念 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诖议存关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处置虽然由刑法第37条所明文规定,但就其性质而言不是刑种,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是强制犯罪分子实际承拊其责任的具体表现方式。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前提是对罪犯免予刑事处罚。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 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教育措施 1.训诫。人民法院以口头的方式对犯罪人当庭公开批评、谴责和训教,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教育方法。训诫多以口头方式进行。对于训诫录在案即可,可不载于判决书中。 2.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过,以后不再重新犯罪的教育方法。悔罪(书当庭宣读。 3.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行,表示歉意,请求谅解的教育方法。这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教育罪犯和安抚被害人的双重功能。 (二)民事处罚措施 责令赔偿损失,是民事性质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理方法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责令赔偿并不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人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罚措施 1.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行政制裁的方法。 2.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向特定的主管部门提出同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犯罪人内部纪律处分的行政惩戒措施。 (四)职业禁止 《刑法修正案(儿)》第1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相关职业,期限为

2019法考真题回忆版

第一题:结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谈谈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和根本遵循。 第二题:刑法。 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蓝某未按时到,洪某一个人用用铁锤猛击受害人后脑,致使受害人倒地,洪某以为受害人已经死亡,但经查实际上当时是受了重伤昏迷,受害人被打晕后蓝某才来的,两人取走受害人身上财务,蓝某拿完钱又走了。洪某以为受害人死了所以扔河里,结果淹死了。 洪某逃走在外地,用假的房产证明文件骗了30万贷款做生意,赔了之后没钱还。就去租车公司以真实身份租车,骗说车是自己的,用车质押给小贷公司骗得的50万借款,但是之前它是知道车上有GPS租车公司不会受损失。50万借款中30万用于还银行。后租车公司果然根据GPS取回车辆。小贷公司发现上当,故报案。因此案发被通缉,但公安机关一直未掌握洪某抢劫的犯罪行为。 洪某知道被通缉后行贿给市环保局局长5万,求环保局副局长找公安局副局长帮他说情,公安局副局长假装答应,从环保局副局长那套话得知洪某住处并将洪某抓获归案。洪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骗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犯罪事实,但否则对银行贷款诈骗,也未交代抢劫的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他本人盗窃有密码的银行卡和现金的事实。银行卡骗妻子说捡的,让其去购物消费,但妻子去提款机取了4万现金。 洪某还检举程某和黄某故意伤害轻伤:程某雇黄某划前妻手周某臂轻伤就行,事成后再给20万,黄某轻伤周某后死亡,因为有白血病血流不止死亡。但程某对周某的病情是知道的,黄某不知道。事后黄某找程某万20万不给,把程某打成重伤。后来经过再讯问后,洪某交代了1995年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事实,但不知道具体的犯罪人)。 要求: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每个人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犯罪形态,有争议要求观点展示。 第三题民事诉讼法: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100万元,未到清偿期,甲乙公司即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某重要资产作价抵债给乙方。债权人认为该资产价值远超其借款额,向法院诉请撤销该合同。但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还大量财产可供偿债,不认可其撤销抵债合同的主张。 甲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但未清理厂房,致使厂房内的轮胎被丙公司使用。债权人于是主张甲丙公司财产混同,要求丙公司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又向银行贷款,将财产抵押给银行。 甲公司又将其收到的某公司出具的收款人为甲公司的票据质押给公司借款,未办理登记,但该票据被背书了“不可转让”。 甲公司为解决资金苦难,利用控制地位,大量占用关联公司的资金,并要求关联公司资金归其同意管理,在甲公司和关联公司之间互相调剂使用,造成财产混同,账目不清。 债权人于是要求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 问题: 1.有大量财产可供偿债,是否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障碍?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3.债权人主张甲丙公司财产混同,要求丙公司对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

2019初中语文必背文学常识考点

2019初中语文必背文学常识考点 2019初中语必背学常识考点 1、《在山的那边》选自《长江艺》,作者王家新。出版诗集:《纪念》、《游动悬崖》 这是一首现代诗,诗人运用象征的手法,取象于群山和大海。用大海比喻理想,用群山比喻重重困难,用爬山比喻艰苦奋斗。告诉人们:奔向理想的人生征途是漫长的,但是,只要百折不挠地坚持奋斗,理想境界终将实现。 2、《走一步,再走一步》美国莫顿·亨特:作家,心理学家。代表作:《痛击》、《心理学的故事》 本记叙的是“我”童年时一次“脱险”的经历。却蕴含着一个哲理:在人生道路上,不管面对怎样的艰难险阻,只要把大困难分解为小困难,一个一个地认真解决小困难,终将战胜巨大的困难,赢得最后的胜利。 3、《短两篇》 ①《蝉》作者:小思本名:卢玮銮,生于香港,有散集《承教小记》、《路上谈》、《彤云笺》等。 ②《贝壳》作者:席慕蓉,台湾著名诗人、散家。代表作有:诗集《七里香》《时光九篇》散集《有一首歌》《我的家乡在高原上》等延续新诗温柔淡泊的风格。 4、《紫藤萝瀑布》选自《铁箫人语》,是女作家宗璞的

一篇散。原名冯钟璞,著名哲学家冯友兰之女。短篇小说:《红豆》、《桃园女儿嫁窝谷》、《不沉的湖》、《后门》、《知音》等。中篇小说:《三生石》。长篇小说:《野葫芦引》。 这篇通过对一树盛开的紫藤萝的驻足观赏,使原先的悲痛和焦虑化为宁静和喜悦。悟到“花和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幸,但是生命的长河是无止境的”。不能让昨天的不幸把人压垮,每个人都应该像紫藤萝的花朵一样,以饱满的生命力,投身到生命的长河中去,在闪光的花的河流上航行。 5、《童趣》沈复(1763年—1825),字三白,号梅逸,清代学家。著有《浮生六记》。本书字清新真率,无雕琢藻饰痕迹,情节则伉俪情深,至死不复;始于欢乐,终于忧患,漂零他乡,悲切动人。《浮生六记》是沈复的代表作,共六卷,每卷皆有标题,依次是《闺房记乐》《闲情记趣》《坎坷记愁》《浪游记快》《中山记历》《养生记道》。 《浮生六记》中的“闲情记趣”一,本的主旨是写作者儿时的“物外之趣”。 6、《理想》流沙河原名余勋坦。当代诗人.著有诗集:《流沙河诗集》、《故园别》、《游踪》等。 这首诗是一首现代哲理诗。从理想的历史意义、人格意义和人生意义三个方面告诉人们:人生要有理想,只要树立了理想,并为之不懈地奋斗,就会取得丰硕的收获。 7、《短两篇》

2019年法考主观题报名考试时间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8年或者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的报名和交费时间为9月7日0时至9月11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8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便利、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三)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0月8日至10月12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 主观题试卷:8:30—12:3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考试方式。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参加纸笔考试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参加纸笔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在答题纸上作答。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考试方式。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配发法律法规。 (五)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六)合格分数线

2019年初中六册语文书文学常识整理

初中六册语文书文学常识整理 七年级(上) 1.《春》作者朱自清,字佩弦,现代散文家、诗人、学者,著有诗文集《踪迹》,散文集《背影》《欧游杂记》《背影》等。 2.《济南的冬天》作者老舍,现代作家。原名舒庆春,字舍予。主要作品有小说《骆驼祥子》《四世同堂》。戏剧《茶馆》《龙须沟》等。 3.《雨的四季》作者刘湛秋。 4.曹操,字孟德,东汉末年政治家、军事家、诗人。诗歌《蒿里行》《观沧海》《龟虽寿》。 5.《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的作者李白,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唐代诗人。 6.马致远,号东篱,大都人,元代戏曲作家,因《天净沙?秋思》而被称为“秋思之祖”。“天净沙”是曲牌名。 7. 《散步》作者莫怀戚。 8.《金色花》作者泰戈尔,印度文学家,著有诗集《吉檀迦利》《新月集》《园丁集》等。 9.《荷叶·母亲》作者冰心,原名谢婉莹,现代作家。著有诗集《繁星》《春水》、散文集《寄小读者》等。 10.《世说新语》记载很多魏晋时早慧儿童故事,《咏雪》的谢朗、谢道韫、《陈太丘与友期》的元方等。《世说新语》是南朝宋时期的刘义庆组织一批文人编写的一部志人小说集。 11.《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散文集《朝花夕拾》,作者是鲁迅,原名周树人,是我国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代表作有小说集《呐喊》《彷徨》《故事新编》,散文诗集《野草》和杂文集《坟》《热风》《且介亭风波》。本文这是一篇描写童年生活趣事的文章。 12.《再塑生命的人》选自《假如给我三天光明》,作者是海伦?凯勒,美国女作家、教育家、慈善家。她的一生得到安妮?莎莉文老师的巨大帮助。 13. 《论语》是儒家经典著作之一,与《大学》《中庸》《孟子》并称为“四书”。《论语》共20篇,由孔子的弟子及再传弟子编写,以语录体和对话体为主,记录了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儒家学派创始人。 14.《纪念白求恩》作者毛泽东。白求恩,国际主义战士、加拿大共产党员、著名医生。 15.《植树的牧羊人》作者让·乔诺,法国作家、电影编剧。 16.《走一步,再走一步》作者莫顿·亨特,美国作家、心理学家。 17.《诫子书》作者诸葛亮,字孔明,三国时蜀汉政治家、军事家。诫,告诫、劝勉。子,一般认为是指诸葛亮的儿子诸葛瞻,书,书信。 18.《猫》作者郑振铎,作家、翻译家、文学史家。 19.《动物笑谈》节选自《所罗门王的指环》,作者是奥地利动物行为学家、科普作家康拉德·劳伦兹,获1973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20.《狼》选自《聊斋志异》,作者是清代文学家蒲松龄,字留仙,世称聊斋先生,著有文言小说集《聊斋志异》。 21.《皇帝的新装》,作者是丹麦的安徒生,代表作有童话《卖火柴的小女孩》《海的女儿》《丑小鸭》《夜莺》等。 22.《天上的街市》作者是现代作家郭沫若。代表作有诗集《女神》《星空》,历史剧《屈原》《虎符》《棠棣之花》。 23.《女娲造人》作者袁珂,该神话故事原出于《风俗通》。 24、《赫耳墨斯和雕像者》《蚊子和狮子》寓言故事选自《伊索寓言》,作者是古希腊善讲寓言讽刺权贵的作家伊索。其中赫拉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女神,宙斯之妻。 25、《穿井得一人》节选自《吕氏春秋》,又称《吕览》。由战国末秦相吕不韦集合门客共同编写而成。从丁氏的角度看,给我们的启发是:讲述事情要清楚,不能让别人产生误解。 26、《杞人忧天》节选自《列子》,作者是列御寇,相传为战国时的道家人物。这则寓言故事讽刺的是那些害怕不可能发生的灾祸,徒然自扰的庸人。

非刑罚处理方法非

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 本条是关于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规定。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概述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对于衔接、协调各种不同性质的处理方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伸张正义,防范犯罪,都有重要作用。 非刑罚处理方法,除本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包括本条所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适用本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 犯罪分子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如果应当判处刑罚或者不构成犯罪,则不能适用。这与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不同。 2. 虽然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条文规定的是可以,即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也不是一律都给予其他处理,是否给予其他处理, 所谓免予刑事处罚,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免予刑罚。它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应当宣告无罪。因此,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有罪判决。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依照本条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经济性的处理方法 在本条主要是指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犯罪人,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处理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赔偿损失是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下所采用的处理方法。因此,它与赔偿经济损失是有区别的:(1)适用对象不同。赔偿损失的适用对象是依法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赔偿经济损失则对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人适用。(2)处理结果不同。责令赔偿损失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因此,只让被告人赔偿损失而不对他判刑,即只赔不罚;赔偿经济损失的适用条件是罪行较重又需要判刑的,因此,对被告人既判刑又让其赔偿,即又罚又

2020国考行测常识积累:各类文学作品汇总

2020国考行测常识积累:各类文学作品汇总 本网站为你整理了2019国考行测常识积累:各类文学作品汇总,供考生们参考学习,欢迎大家继续查看其它资讯。 2019国考行测常识积累:各类文学作品汇总 在行测考试中有一些常识性的考题,虽然知道考点,但是之间的对应关系不知道,因而束手无策,那么下面就为大家重点梳理一下 一些文学作品知识。 史书类: 《左传》春秋·左丘明《史记》西汉·司马迁 《汉书》东汉·班固《后汉书》南朝·范晔 《三国志》西晋·陈寿《资治通鉴》北宋·司马光 医学类: 《伤寒杂病论》东汉·张仲景《千金方》唐·孙思邈 《四部医典》吐蕃·元丹贡布《本草纲目》明·李时珍 地理类: 《禹贡地域图》西晋·裴秀《水经注》北魏·郦道元 《徐霞客游记》明·徐霞客《海国图志》清·魏源 农业、手工业类: 《齐民要术》北朝·贾思勰《梦溪笔谈》北宋·沈括 《农政全书》明·徐光启《天工开物》明·宋应星 政治军事类: 《孙子兵法》春秋·孙武《鬼谷子》春秋·鬼谷子

《孙膑兵法》战国·孙膑《商君传》战国·商鞅 《战国策》西汉·刘向《贞观政要》唐·吴兢 《唐律疏议》唐·长孙无忌等 文学类: 《楚辞》西汉·刘向《文心雕龙》南朝·刘勰 《文选》南朝·萧统《古文观止》清·吴楚才 《搜神记》东晋·干宝《世说新语》南朝·刘义庆 《太平广记》北宋·李昉《窦娥冤》元·关汉卿 《西厢记》元·王实甫《墙头马上》元·白朴 《汉宫秋》元·马致远《唐才子传》元·辛文房 《三国演义》元末明初·罗贯中《水浒传》元末明初·施耐庵《西游记》明·吴承恩《牡丹亭》明·汤显祖 《封神演义》明·陈仲琳《三言》明·冯梦龙 《二拍》明·凌濛初《长生殿》清·洪升 《聊斋志异》清·蒲松龄《桃花扇》清·孔尚任 《儒林外史》清·吴敬梓《红楼梦》清·曹雪芹 《海上花列传》清·韩邦庆《老残游记》清·刘鹗 《呐喊》现代·鲁迅 其他: 《淮南子》西汉·刘安《论衡》东汉·王充 《抱朴子》东晋·葛洪《传习录》明·王阳明 《明夷待访录》明末清初·黄宗羲《日知录》明末清初·顾炎武《茶经》唐·陆羽《洗冤集录》南宋·宋慈

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

略论刑事处罚的非刑罚处罚方式 近年来,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价值日益显现,并在我们的司法中得到运用。非刑罚化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主题之一,非刑罚化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的重要动向。 标签:刑事处罚方式 随着当今刑法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刑罚的民主化、人道化、轻缓化也日益被人们所关注,人们正在寻找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刑罚而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所以,非刑罚处罚方式的价值日益显现,并在我们的司法中得到运用。非刑罚化作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主题之一,非刑罚化成为国际上刑事立法的重要动向。 一、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概述 1.非刑罚处罚方式的概念 对非刑罚处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人所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1]第二种观点是非刑法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采取教育或者责令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处分的处理方法的总称。[2]第三种观点是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司法机关(主体包括公、检、法)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犯罪行为人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刑罚以外的其它处罚方法的总称。[3] 2.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条件。关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二是适用主体。人民法院是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主体,对是否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有决定权和执行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属于非刑罚处罚方式的适用主体仍然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是适用案件。《刑法》37条规定,非刑罚处罚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笔者认为,法律对于非刑罚处罚适用于哪些案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

对未成年犯罪的从轻处罚

对未成年犯罪的从轻处罚 法制作为一种规则之治,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早在古罗马时代,查士丁尼就说过“法是正义之学”。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充分保障了我国每一个公民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所有的人,无论其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如何,均须平等地适用法律、遵守法律,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同等责任追究。然而,作为社会人群中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罪犯,不仅作出了明确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还专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笔者认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采取立法保护等相关措施,不仅不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悖,反而恰恰彰显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现状(一)国际经济发达国家的现状目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司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已显现出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的趋势。很多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刑法的的观念已经淡化,代之非监禁措施、保安处分和教育处分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如英国的少年法庭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罪错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医学精神病的报告等,然后才做出判决。德国《青少年刑法》规定,对犯罪青少年适用教育处分明确了指令、监护管教和教养院教养等处罚措施,其中以指令为主要管教措施。法官可以要求少年法犯遵守关于居住地的指令,关于学习和工作场所的指令,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的指令,以及限制和禁止的某些指令。指令的期限由法官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美国已开始由原来的“以监禁为主的惩罚”方式逐渐试行“开放式监禁机构”,法官借助社会各方的力量支持,将犯罪少年至于社会的教育之中,在社会的感化教育中适应并融入社会,从而达到改恶从善的目的。(二)国内现状近年来,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各项方法、措施,让这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和他人。但是,这些措施和方法尚需不断更新和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现状主要是:1、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帮教机制尚未建立,对少年犯适用缓刑较少,量刑偏重。未成年罪犯被宣布缓刑后,对其帮教一般只有四种情形:一是交由其法定代理人监管;二是由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帮教考察;三是由所在社区干部代为监管;四是要求当事人在考察期间定期到法院汇报相关情况。由于尚未成立专门的帮教管理部门,帮教形式很不规范,帮教力量尚显薄弱,相对弱化了刑法的威慑性。2、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罚金比例很低,容易使其滋生“钱能赎罪”的错误想法。同时,由于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较差,往往难以执行,也起不到制裁犯罪的效果。3、法律对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缓刑的尺度不明,仍有司法人员认识上仍然存在误区,认为刑法对未成年人能轻则轻,能免则免,削弱了法律的震摄力。 二、实施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方针、原则在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方针、原则,蕴含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1979年,党中央的文件中就提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1981年,党中央在《第八次全国劳动会议纪要》中提出:对青少年罪犯,要像父母对待患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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