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1.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生调科批准后方可进行。
⑴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⑵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⑶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
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⑷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⑸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生调科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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