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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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5.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国外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

1.公务员:在日本、法国及德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系由政府任用,教师的身份基本上与一般公务员无异,属国家公务员。根据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3条规定,国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为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校长、教员及部局长、教育长和专门性教育职员具有地方公务员身份。

2.雇员:在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和某些国家的公立学校中,教师是由校长聘任,教师与校长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因此,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教师都是雇员。这种雇佣关系,决定了学校在其权限内,可以决定教师的雇用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和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诉。

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身份,比较典型的是英、美两国,其公立学校的教师一般由地方政府任用,即教师的任用权在地方教育当局。但任用时,教师需与地方教育当局签订合约,以采取鉴订合约的方式雇用,由此,英国、美国公立学校的教师通常被称为公务雇员,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二)我国对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

《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6.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教育法42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教育法42条)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教育法42条)(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教育法42条)

(五)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权(高教法56条)

(六)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权(高教法57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42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教育法43条)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法43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教育法43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43条)

(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高教法54条)

(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高教法55条)

8.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

指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否则无效。违反合法性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主体不合法:在不具备法定权力的情况下擅自剥夺或限制师生合法权利;

(2)内容不合法:第一,学校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第二,学校超越权限来规定本来应当由法律来规定的事项;第三,在没有获得法律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可能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3)程序不合法:第一,规章制度缺乏民主性;第二,规章制度缺乏公示程序。

合理性:

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只有比较原则、笼统的规定时所应坚持的基本标准。

学校管理的合理性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其出发点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为了惩罚人、限制人;第二,学校规则是基于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实现或学生的完善发展的需要而设定;第三,成员对规则有基本的认同感。

9.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的性质、特征和形式:

性质:民事契约关系

特征:平等、自愿;

书面契约、聘期;

权利、义务、责任对等。

形式: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教师聘任制在实践中的几个法律规定:

1.合同种类

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3.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4.违约责任

教师聘任制在理论上的几个法律问题:

(1)合同性质问题(包括法律适用问题)

(2)聘任主体问题(教师、教师工会、学校、教育行政机关)

(3)合同内容的法定性和约定性问题(格式与非格式)

(4)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问题

10.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

根据教育部1983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内康复并按时报道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如期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对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学。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成绩考核,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高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具体规定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对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书152页)

浅析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浅析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一、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历史演进 近现代意义上的我国高等学校萌芽于19世纪末期。但由于当时的政治体制依然是清王朝的封建专制统治,官方和民间的教育正途依然是科举制度。因而在此阶段出现的新的教育机构在专业设置、办学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而且整个萌芽阶段的高等学校发展举步维艰、荆棘坎坷。历经漫长的抗日战争和国内战争,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的高等教育再次面临变迁与转型的压力。由于建国初期以及之后的很长一段间内,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等方方面面都受到前苏联模式的影响,使得高等教育体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即怎样用苏联模式来改造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如何使之适应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需要。面对这种迫切的现实需要,在政府主导的决策层的推动之下,在中国自上而下地开始进行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转型。随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与深化,在实施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为标志,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再次转型。这次转型虽然仍是体制内的转型,但是这种教育体制内的转型是与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同步进行的。我们仍然强调借鉴外国的先进办学经验,但是这种借鉴已经突破了过去那种断章取义式的、纯粹制度移植式的借鉴方式,开始着眼于对高等教育本质、功能、作用、价值的追求,注重从高等教育的内涵上去重新塑造适合中国国情的体制,对原有的高等教育体制在宏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都进行着进一步的改革与转型,而且这种转型才刚刚开始。 二、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发展态势 通过对中国高等教育或者说高等学校发展历史的梳理,可以发现,由于培育高等教育的土壤缺失,中国的高等教育一开始就先天不足。而在后天的建设、健全阶段,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演进,在对高等教育的价值、本质尚未形成正确认识的情况下,模仿他国的办学模式,希望通过简单地模仿能够确立中国的高等教育体制,然而就是这种舶来的体制使得中国的高等教育一路走的极其不易。 1.从政治化走向社会化。从第一个近现代意义的中国高等学校的建立,至新中国成立之后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大学、学院的成立,整个高等学校的发展历史都是围绕着政治体制的转变而进行的。几乎每一次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转型都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这就使得作为高等学校在功能定位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功能,而不是单纯地承担着社会功能。由于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的比重也呈现出相关变化。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高等学校还是从政治化逐渐地走向社会化,其中有政治体制稳定的原因,也有社会民主、社会权利发展的功劳,还有高等学校自身价值的回归。 2.从依附走向独立,从内部化走向外部化。正如英国的历史学家伯顿·克拉克所说:“就大学为了追求和传播知识需要自由而言,当种种控制力量软弱分散时,大学知识之花就开得绚丽多彩;就大学需要资源维持办学,并因此依赖富裕、强大的教会、国家或市场支持而言,当种种支持力量强大时,大学在物质上就显得繁荣昌盛,但是这种力量可能———也的确常常以各种有害于教学和研究自由的方式实行控制。因此,便出现这种奇怪现象:当大学最自由时,它最缺乏资源;当它拥有最多资源时,却最不自由”。即:高等教育一直处于“自由和控制的矛盾关系”之中。高校的自治权与国家权力的控制一直处在反复地博弈过程之中。双方力量的强弱,社会条件与环境的影响,直接决定了不同时期高校法律地位的变化。随着公权领域的控权、分权、授权、限权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的运行渐渐受到限制,公民、会团体的自治权不断扩张,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也在这种扩张中逐渐提升。从对国家的长期依附走向一定程度的自治,从国家机关的从属90机构转为外部独立法人。 3.从行政权力主导走向学术权力主导。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现状及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体制得到不断的发展,特别是高等教育日趋繁荣,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招生规模日渐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来,研究生群体的队伍日益壮大,毛入学率也呈直线上升趋势。然而在进步之中,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教育是培养人才最重要的一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根据当今中国教育体制的现状,完善财政教育体制十分必要。 一、中国教育财政体制现状问题分析 1、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缺口巨大 近些年,政府重视基础教育并将大量教育经费投入到基础教育上来,我国教育经费总量有了大幅度增加,2002年达到5480亿元。但是相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教育经费短缺的状况没有缓解,甚至有所加剧,教育经费总量缺口巨大。 (1)教育经费不足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最为突出 由于经费不足,相当多农村地区不具备义务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的抽样调查,样本小学按教学大纲开出所有课程的占87.2%,初中为21.8%;小学课桌椅残缺不全的占37.8%,初中为45.9%;小学试验教学仪器不全的占59.5%,初中为70.3%;小学教室或办公室有危房的占22.3%,初中为28.8%;小学购置教具、墨水、纸本、粉笔不足的占32.5%,初中为35.0%。 (2)高校扩招后办学经费紧张、办学条件亟待改善 高等学校在连续的大扩招后,办学条件紧张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教师短缺,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设施严重不足,可能引起教学质量和学生生活质量的下降。 (3)我国教育经费总量短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 财政教育投入总量不足,导致了教育产业化和教育腐败,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教育是社会公共品,投资教育没有短期利润。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的供给与需求长时间存在严重的缺口。在1993年发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时,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到上世纪末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而现在只有3.28%,低于世界各国5.1%的平均水平,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4.1%的平均水平。1996年,在九个发展中人口大国中,我国小学净入学率和中等教育毛入学率都是最高水平,但在有可比数据的七个国家中,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却最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教育报告》1998年统计表明:我国是用占世界1.18%的教育经费培养占世界18.45%的学生,基础教育的投入则更少。这样的漏洞让全社会出现了“择校费”、“招生腐败”、“教育腐败”等现象,导致教育资源的配置以追求利润为动机,加剧了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 2、教育财政的职责不明 在基础教育方面,由于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在分级管理中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客观上是层层下放的办学权力,扭曲成了层层下放的办学责任。特别是实施义务教育的10多年来,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和负担完全落在县、乡、村三级。村一级没有财政,乡一级是各级财政中最弱的一级,县级财政也大多是“吃饭财政”。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经费筹措能力相对最强,但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最小。这种财力与责任不一致、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不合理的状况,直接导致农村义务教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3、教育配置不均等加剧 (1)区域配置的不均等 从政府教育支出区域配置的不公平方面来看,主要体现在基础教育投入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明显,教育财政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等。首先,地区之间的不均等。2000年,上海市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最高(2756元),河南省最低(261元);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上海市最高(448元),陕西省最低(不足9元)。绝对差异分别达到了10倍和49倍!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论文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概论》 课程论文

浅谈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及处理办法【摘要】: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幼儿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安全事故轻则扰乱幼儿园的正常的工作,重则危及幼儿的人 身安全,因此要切实加强幼儿园的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和教 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在事故发生后, 要理性分析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努力将伤害和损失降 到最低。 【关键词】:安全事故幼儿园安全教育案例分析责任归属宝宝在幼儿园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是妈妈觉得堵心,幼儿园老师觉得棘手的事情。虽然谁都不愿遇到这个问题,但是一般的碰伤、摔伤等(对宝宝的身体造成的伤害不是很严重的事故),在幼儿园里还是时有发生。最好的老师可以保证教学几十年从没有被家长投诉的现象,但不敢保证几十年教学她所教的孩子里没有被磕、碰的。 安全教育是幼儿园最重要的常规工作之一。实际上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率是很低的,虽然妈妈自己带孩子活动时也会发生意外,但幼儿

园方面,即便是宝宝受了很微小的轻伤,对带班老师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对老师的评先、晋级通常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近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概念界定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入园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和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它主要是幼儿在幼儿园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秋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在幼儿园的日常生活中,出现了幼儿事故后,就幼儿园、幼儿家长和肇事者之间各应承担哪些责任困扰着幼儿园园长。因此,了解幼儿园事故处理的法制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类型 (1)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目录.docx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综合类 1.企业国有资产法 2.物权法 3.公司法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6.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7.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工委复字[2004]1号) 规划发展类 1.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0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 投融资管理类 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6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 5.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 企业改革改制改组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令第42号)5.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546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 8.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9.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10.证监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12.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 13.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 1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 1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等教育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①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②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③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 3、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4、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 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执教。 依法执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执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浅谈高等学校依法治校

浅谈高校依法治校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顺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在于对高等学校的治校权予以合理配置,对治校权的运作进行有效规范,对教师权、学生权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并促进治校权与教师权、学生权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预期目标。 一、正确理解两对关系 (一)治校权与教师权、学生权的关系 一切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高等学校的治校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的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而高等学校的治校权一旦形成,便与教师权、学生权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教师权、学生权是高等学校治校权力的界限,也是治校权力的目的。唯有以为教师、学生服务、培养合格人才为目的的治校权力才有存在和行使的必要。教师、学生是高校存在的目的,而高校是教师、学生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正如美国耶鲁大学前校长格里斯奥德所说,“大学整个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这一点是不需要证明的”。在我国,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授予高等学校以权力,这就充分展示出权利产生权力的真实过程。这就决定了高校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背国家教育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侵犯教师、学生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必须积极为教师、学生创造获得利益的机会和条件,竭诚为教师、学生服务,绝不能武断专横,以权谋私,将高校权力凌驾于教师、学生权利之上,导致治校权力的异化。 (二)治校权与法的关系 既然治校权来源于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权,那么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以何种方式将治校权授予给高等学校呢?自然只能通过权力机关立法的途径来实现。因此,高等学校的治校权来源于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权就转化为治校权来源于法了。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法必须高于治校权,治校权的行使必须服从于法,这就是治校权与法的基本关系,也是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内涵。治校权离不开法,它必须要有法律来规范,以防止治校权的非理性膨胀。当然,法对高校管理的规制并不是要捆住“高校管理”的手脚,而是一种积极的保障(有效行使)与消极的防范(防止滥用治校权力)的统一。我们应看到,因高校管理具有能动性,它总是较为活跃的,而立法具有周期性和稳定性,不可能在所有的高校管理领域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作

高校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后的学校管理

浅谈高校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后的学校管理 江西省寻乌中学校长谢双全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与之相配套的还印发了《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等几个文件,开始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由上海、浙江两地先行试点,2017年在全国推行。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起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仔细研读国务院发布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可以发现我国高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以往相比,从考试形式和内容到招生录取机制等都有很明显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让学生在高考考试科目上有更多的选择;一年多考,增加考试机会,把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增加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的省份;高考录取将逐步过渡到不分批次等。 这些变化在给学生带来更多自主选择机会的同时,也为中学学校管理提出了新问题,带来了新挑战,引发我们在管理上的诸多思考。为因应这些问题和挑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也必须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一、课程设置上要真正体现因材施教 课程设置是学校教学的核心部分。此轮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选择教育”。让学生选课、科目的一年多考必将引发教师专业结构变化,必然促使校本课程资源的开发,学校必须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找到最适合本校自身情况的能顺应学生成长需要的课程设置,安排好课程,给学生提供更多培养兴趣和特长的平台,让学生真正能根据自己的学科水平、兴趣特长和未来发展方向,来自主选择合适的科目,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真正体现因材施教。 二、需要建立新的教学组织管理方式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改革考试科目设置,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如果从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六科任选三科,理论上的排列组合类型,会有二十多种,师资如何调配,教室如何利用,课程如何配置,课时如何设置,这些都对学校的教学组织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据此原有的教学组织管理模式已很难适应新形势。那么,教改新形势下的新班级如何组建?如何管理?笔者看来,在教学上采取分、合相结合的方式,在管理上采取传统行政班和走班并存的双向管理模式应该是有效的办法。首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汇总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必要性: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

2020年法律法规汇编参照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点 1.我国新时期依法治教的背景 一、新《宪法》的理念 1、以人为本 2、尊重和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原则 二、教育法律的范式转型 1.从单向度的政府选择模式到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相互博弈; 2.从制度意义上的公益性到实践意义上的公益性; 3.从教育效率到教育公平。 三、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的概念 “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2. 传统事业单位制度的特征 (1)政治、社会保障、服务功能的合一性; (2)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3)事业单位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 3.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 (1)从单位到法人:自主权 (2)从财政拨款制到分类管理:经费体制改革 (3)从任命制到聘任制:人事制度改革 (4)从平均分配到差别分配:分配制度改革 2.我国已经通过的教育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共20条);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共4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共8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共40《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共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68条)。 3.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4.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高等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 (4).学籍管理权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它颁布的目的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法要求我们做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教育方针,每位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素质教育只是虚有其名,事实上的应试教育迫使很多老师只注重对学生传授文化知识,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培养,直接导致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大幅度下降,因此,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首先得各级领导转变教育观念,切实改变评价教师的方法。 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本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让广大教师苦不堪言。九年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要靠法律,但现在的情况是有法不依,给学校领导和教师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现在的学生是爷爷,老师不敢打,不敢骂,甚至重话有的时候都不敢说,你对他严格要求,

他就是不买账,动不动就离家出走。有时有的家长还偏信自己的孩子,打电话或写匿名信上告老师,弄得老师里外不是人,老师真的很难当,心理压力很大。老师需要减压,需要学校领导对老师的理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要求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要关爱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具备广博的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学习新大纲,更新知识结构,使教育教学方法应用到工作实际中去,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的本领。要富有创新精神,善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自觉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每一个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能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淡或歧视另一部分学生。要面向全体学生,把教书育人统一起来,把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对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要依法治教,认真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

浅谈高校的依法治校

浅谈高等学校依法治校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顺利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在于对高等学校的治校权予以合理配置,对治校权的运作进行有效规范,对教师权、学生权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并促进治校权与教师权、学生权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预期目标。 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是指一种治校的权力由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确定,高等学校依据明确、完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运行治校权力,科学、全面地治理高校管理类事项的治校理念与方法。 一、正确理解两对关系 (一)治校权与教师权、学生权的关系 一切权力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高等学校的治校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的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而高等学校的治校权一旦形成,便与教师权、学生权结成一种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教师权、学生权是高等学校治校权力的界限,也是治校权力的目的。唯有以为教师、学生服务、培养合格人才为目的的治校权力才有存在和行使的必要。教师、学生是高校存在的目的,而高校是教师、学生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正如美国耶鲁大学前校长格里斯奥德所说,“大学整个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这一点是不需要证明的”。在我国,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授予高等学校以权力,这就充分展示出权利产生权力的真实过程。这就决定了高校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背国家教育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侵犯教师、学生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必须积极为教师、学生创造获得利益的机会和条件,竭诚为教师、学生服务,绝不能武断专横,以权谋私,将高校权力凌驾于教师、学生权利之上,导致治校权力的异化。 (二)治校权与法的关系 既然治校权来源于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权,那么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以何种方式将治校权授予给高等学校呢?自然只能通过权力机关立法的途径来实现。因此,高等学校的治校权来源于包括教师、学生在内的公民权就转化为治校权来源于法了。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法必须高于治校权,治校权的行使必须服从于法,这就是治校权与法的基本关系,也是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内涵。治校权离不开法,它必须要有法律来规范,以防止治校权的非理性膨胀。当然,法对高校管理的规制并不是

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初探

题记:努力吧,年轻的鹰;奋斗吧,年轻的鹰;惜时吧,年轻的鹰:回忆往事的时候不为碌碌无为而羞耻,不为虚度年华而悔恨! 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初探 2005年11月7日,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温总理指出:“当前我国就业和经济发展正面临着两大变化,社会劳动力就业需要加强技能培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培养更多的高级技工,这些变化表明职业教育应该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 国战略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党和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加强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此社会背景下,笔者认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因此,学习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必将成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一、美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特点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就是社区学院。美国的社区学院在其高等教育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美国目前有各类高等院校3665所,其中社区学院有1250所,占总数的34.1%;美国高等学校在校生1500万,其中社区学院学生 500万,占总人数的1/3。这些数字不仅说明了美国社区院校的规模庞大,富有极强的生命力和活力,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过程中社区学院扮演着的角色,独具特色的职业技术教育招生培养制度对促进劳动力就业,保障社会安定,以及带动美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1.招生对象多层次、宽口径。社区学院招生对象的多层次、宽口径主要体现在:招收对象范围广,它不仅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也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同时还招收在职职工。招生的标准和依据更多地是考虑学生的个人意愿,政府和学校不再单独设定较高的门槛,不举行统一的招生考试,完全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大众化办学水准,只要民众(不仅仅限于高中的应届毕业生)有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愿望,社区学院就会千方百计地满足他们的愿望:一方面社区学院能丰富自身办学体系,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随着学院办学实力的不断壮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经济基础。 2.招生机制呈现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当今美国社区学院中职业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青年人的欢迎。这与它招生机制上的灵活性、开放性是分不开的。由于科技不断进步,经济发展迅猛,使得劳动力市场需求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社区学院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他们

法规论文

论建筑法规对提高我国建筑质量的作用 摘要:近几年我国的建筑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件逐渐增多,可以看出建筑质量是我们国家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国家的利益,更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通过本学期对土木工程建筑法规课程的学习,我认识到建筑法规在建设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规范作用。在建筑业,没有建筑法规是不能高效有利地发展下去。建筑法规与各项建筑活动中的行为关系日益密切,特别是在提高建筑质量方面的作用越加的突出。 关键词:建筑法规建筑法工程质量作用 一.概述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速较快的时期,同时也是国家基本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加大的时期,更是建设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一方面保持了产业的继续增长,规模达到历史新高;另一方面积极进行着产业、市场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尝试着更新颖的道路。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逐渐加大。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还未完全理顺,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综合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改进,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有利发展。 二.工程建设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 1. 我国现在建筑市场的质量问题

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由于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挑剔的顾客,质量成为占领市场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在当今中国建筑业快速发展的阶段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其中由于法律规范不全面或是没有严格按照建筑规范实施出现的问题更是有很多。这些问题归结于:一是政府管理问题,执法不严、管理缺位,有些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而是竣工验收不严格把关,一些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质监部门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性监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三是部门企业内部管理薄弱,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等。 2.依法许可制度不完善 依法许可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矛盾较大,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涉及建筑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的程序、条件、标准等同市场和企业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认真研究不断改进。 在依法许可环境下会出现利弊两分的现象:一方面会出现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承办商为了赢得投标、某一地皮或者建设许可有可能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时事贿赂行为,官员也会行驶手中便利赚取外快;另一方面会遏制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未达到建设许可的情况下绝不让承包商进行违规建设,给建筑业带来了有章可循的条件。3.工程事故频发 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 心得体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体会虽然多年来一直在接受高等教育或从事高校教育,却对高校教育的政策与法规知之甚少。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和掌握了当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同时,通过一个个具体生动的真实案例,也使我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基本思路有了较为清晰的概念和预见。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今后做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依法搞好高校教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依法治教,科学办学是我国进入法治社会进行教育活动的重要准绳,在平时教学活动中的方方面面都要同国家政策与法规相联系,并注意法律―政策-道义不同层次的灵活把握,努力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觉悟。并自觉探究新时期下教育教学改革新思路,关注国家政策法规发展方向,并同实际联系起来,为自己所从事的高校教育做出自己的贡献。通过对《高校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使我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育法学相关的基础性知识。在这个部分,阐明了教育法学的相关概念,以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其存在的目的是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学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掌握以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

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5、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在这个部分,主要明确了几个方面的问题:1、高等学校的相关法律问题,如高校的法律地位,即高等学校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的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高等学校教师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法律地位,高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核,培训等;3、高等学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如学生的法律地位,特点,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问题。对于彼此间的关系,有了深刻的阐述。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在这个部分,主要对于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吸收了与时俱进的特点,对于当前多种多样的在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

浅析对高等教育法规的认识

浅谈对高等教育法规的认识 作为一名刚入职的青年教师,今年暑假我很荣幸的参加了中国地质大学暑假岗前培训班。在这里我又重新回到学生的身份来聆听前辈们的教诲,更加明白了自己肩上的责任。 大学是培养高级人才的殿堂,教师是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人。加入到教师这个神圣的职业里来是我多年来的梦想。但由于我们是刚完成从学生到教师角色之间的转换,所以还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地方,高等教育法规就是其中之一。短短几天的培训,让我收获颇多。刘老师通过案例法来为我们讲解《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这门课程,十分生动。让我认识到高校教师需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因为这是高校教师受聘于高校从事从事科研活动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下面我来简单阐述一下我对高等教育法规的认识。 经过刘老师的授课,我感受到在任何岗位上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需要自我修炼与磨练,在学校里也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掌握高等教育法规这一教学活动基本准则,会让我们更加清醒与深刻,明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树立依法治教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从而更从容不迫地进行教学工作。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产生效力。教育也不例外也有自己的法则。教育法就是为所

以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它调整在教学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关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教育内部关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在过去,教育主要是由家庭承担的一种功能和职责,并没有被国家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内。直到19世纪末,随着教育的迅速发展与逐步普及,发展成为举足轻重的社会事业,国家才深刻意识到调控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西方国家纷纷建立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国民教育制度。20世纪末,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科技与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蒸蒸日上,各国政府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于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教育被理所当然的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有了教育法的产生。 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依据,我们青年教师要熟读教育法,把依法治教的理念贯彻到教学中去。依法治教指的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使教育工作者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法律化、规范化。高校教师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是我国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高校教师要认真执行依法治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1.在高校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中,首先,我们需学习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其次,依法行使教师的教学权利、科研学术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经济权利以及继续深造的权利等;再其次,明确树立主人翁的意识和权利意识,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和教育改革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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