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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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就是指根据保险人得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得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得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与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得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得有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遵循自愿与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得行为所产生得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得监督管理部门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得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得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得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得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得其她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得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得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

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就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得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得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与一家人寿险公司得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具有符合规定得公司章程;

(三)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得代理人员;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得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要求得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得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得10%,个人资本金之与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得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得5%.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得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得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得,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得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得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得财务状况等;

(四)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

(五)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得其她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得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得证明文件;

(五)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与保险公司签订得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得其她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开业得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得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得勘查与理赔;

(四)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得其她业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得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

(三)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列事项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三)变更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营业场所;

(六)更改公司名称;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得其她变更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就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高级管理人员就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

(三)申报材料得内容与实际情况就是否相符;

(四)资本金就是否真实、充足;

(五)就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

(六)有无超范围经营或其她违规经营行为;

(七)业务经营情况就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就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得其她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送财务报表与有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得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得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兼业代理人

第四十条兼业代理人就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得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得单位。

第四十一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二)具有持有《资格证书》得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有符合规定得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得保险公司为其申请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得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兼业代理人得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得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与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个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个人代理人就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得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得个人。

第四十九条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得《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得《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得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人得业务范围:

(一)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第六章执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得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得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得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七条代理人寿保险业务得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得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五)对其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得或误导性得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

(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得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

(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得其她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利益得行为.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得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得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得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得许可证。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得最近一期得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与换发新得证书得申请.经审查同意,持证人必须缴回原许可证,方可换发新证。

第六十五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与《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得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与投保人查验;兼业代理人必须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与《保险代理合同书》,放置于办公或营业场所得明显位置,以备监督管理部门与投保人查验。

第六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对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得保险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得保险代理人员与个人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必须持有《展业证书》,以备监督管理部门与投保人查验。

第七章保险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得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合同书》得内容包括:

(一)合同双方得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得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与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与方式(除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必须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七十条保险公司须在验证保险代理公司出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与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文件或兼业保险代理人出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方可与其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并将《保险代理合同书》送交其所在地得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得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得保费等送缴被代理保险公司.

第八章罚则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得,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得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得罚款。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得,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得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得罚款:

(一)提供虚假得报告、报表、文件与资料得;

(二)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得。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得处罚:

(一)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得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得业务范围;

(三)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四)为在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得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五)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从中提取手续费或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者。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得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得处罚;情节严重得,吊销其《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为未取得《资格证书》得人员发放《展业证书》,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业证书》得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责任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得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除法律、法规与规章另有规定外,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亦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得《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1]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 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是管理保险行业的有效法律法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还有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有快又好发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心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对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渠道不畅等问题,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

程动态监管。如资格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展业登记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包括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要求和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的要求。展业行为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主要规定了保险营销员在从事营销活动前及从事营销活动过程中,应当符合的培训要求。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营销员的管理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其职业素质。《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需要接受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并且对培训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相关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保险市场诚信建设。保监会正在努力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平台,从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 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与兼业代理人建立代理关系时,有责任确定兼业代理人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确保所属兼业代理人: (一)委托代理险种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 (二)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第十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五)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八)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章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节保险代理机构管理 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 )批准。 A.中国证监会B.中国保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国务院 [答案] B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有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是( )。 A.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B.中国人民银行 C.保险行业协会D.中国银监会 [答案] A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3.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 )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A.保险人B.经纪人C.投保人D.保险公司 [答案] C 4.下列不属于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遵循的原则的是( )。 A.自愿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盈利性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 C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5.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不能采取下列( )组织形式。 A.合伙企业B.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无限责任公司 [答案] D [解析]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ABC三项均是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法定组织形式,我国法律目前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6.甲乙丙丁四人准备以合伙形式成立一保险代理机构,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其注册资本最少为( )。 A.10万元B.50万元C.500万元D.1000万元 [答案] B [解析]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7.( )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A.保险公司员工 B.在校大学生 C.曾受刑事处罚,刑满未满五年的人 D.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答案] D

保险代理合同书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保险代理合同书正式版

保险代理合同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

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0672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nsurance Agent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

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人履行监管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业务许可 第六条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失效依据】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2.11.02 【实施日期】1992.1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按照委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代为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或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并严格按照经有权部门核准的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代办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企业委托外国企业和外国人为其代办保险业务,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办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保险事业的主管机关,保险企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均无权审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保险企业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分专职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职保险代理机构两种类型。 专职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专门为保险企业代办保险业务而设立的机构。 兼职保险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企业委托,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企业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保险企业不得委托国家党政机关和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为其兼职代办保险业务。 第九条专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所”;兼职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统一定为“保险代办站”。 第十条保险企业与保险代理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包括:代理业务种类、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代理期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十一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相关法律

保险代理人管理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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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 第四章兼业代理人 第五章个人代理人 第六章执业管理 第七章保险代理合同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

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

2021年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及附件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及附件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 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辅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开展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保险代理的管理,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试行)》。本规定涉及公司综合、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营业部可依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细则。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室。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 第一章经理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主持本代理公司全面工作,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条充分发挥总经理室集体领导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险法规。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代理公司业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第四条加强本代理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传播企业文化,关心员工生活,努力营造团结进取,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业务分析会。分析形势,掌握动态,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对策。 第六条密切与保监办、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关系,掌握信息,拓展思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加强与同行业公司的交流,促进本代理公司健康发展。 二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七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负责绩合部和协调公司各部门工作。参与政务,管好事务,当好公司领导的参谋。 第九条协助领导做好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第十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以及负责公司发文审核和收文的拟办意见。 第十一条负责公司信息和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印鉴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事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七条负责公司人事劳动管理,负责人力资源的开发及机关员工考勤。 第十八条协助营业部对员工的招聘、考核、晋升、解聘等工作。第十九条负责公司员工的思想教育和协助业务部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财务部经理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加强政治、业务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1页 ======================================== 关于印发《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 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信用社、总部各部门: 为规范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五月二十七日 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 ========================================第2页 ========================================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理保险业务行为,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县联社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已经和县联社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四条省联社对拟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资质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省) 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名单设置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我联社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营业网点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的资质应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接保险代理销售人员需至少拥有1 年寿险销售经验。 ========================================第3页 ======================================== 第七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应有排他性,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但是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最佳的合作保险公司数量。 第三章签订合作协议 第八条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前应与保险公司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一般应包括:代理业务范围、代理险种、违约责任和投诉主体、客户投诉事件的处理程序、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保费划缴方式、期限及手续费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代理保险合作协议应经合规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书后,方可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利益。 第十条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保险产品。 第四章规范销售行为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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