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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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逾期贷款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

意识和风险意识,进一步控制新增逾期贷款,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试

行办法。

第二条逾期贷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限归还

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

第三条对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已出现逾期,但未认定为后三

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总行将予以问责,追究相关经办人

员的责任。对于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按照《XX 银行不良贷款经济责任考核办法》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组

织实施机构,负责逾期贷款问责的最终认定,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考核相关制度和政策,监督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对全行逾期贷款进行最终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受理分支机构相关人员的申诉;

(四)对全行逾期贷款问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五)其他。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负责逾

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的指导和监督,督促营销团队按照《关于贷款到期和贷款逾期处理流程的通知》落实管理,风险合规

部指定专人跟进、指导和处理。

(二)负责经济责任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三)汇总、审核、审批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情况,报风险管

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四)督促、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逾期贷款经济责任认定结果;

(五)建立逾期贷款经济责任台帐,保管逾期贷款经济责任档案;

(六)其他。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济责任考核结果的执行,根据风险合

规部填制的《XX银行逾期贷款经济处罚表》,在责任人的月度绩效工资中扣除处罚金。

第七条审计部负责对逾期贷款问责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责任处理

第八条对逾期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

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主要指罚款、扣减贷款奖等绩效薪酬。

(三)其他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取消上岗资格、待岗清收、限期调离(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对逾期贷款的责任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同时适用两种

以上的处理方式。对重大违规和严重不尽职的行为原则上应纪律处分

和经济处罚并处,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他责任行为应进

行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方式按本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对构成涉嫌犯罪的逾期贷款责任人,应及时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逾期贷款处罚标准为(见下表):

逾期贷款余额扣罚金额(元)10万元(不含)以下20元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30元

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50元

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100元

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200元

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400元

500万元(含)以上600元(一)贷款利息虽然逾期,但逾期利息在每月23日前扣减的,扣罚金额减半。

(二)贷款本金或者本息逾期的,按照逾期贷款余额对应的扣罚金额进行扣罚,但在月末前实现全额清收,不进行续贷的贷款免除扣罚。

(三)贷款逾期出现跨月情况,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2进行扣罚,贷款逾期超过30天的,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3进行扣罚。贷款逾期超过60天的,按照扣罚金额乘以系数4进行扣罚。

(四)相关责任人员逾期贷款责任比按照《XX银行信贷风险责任比》执行。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可免责: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逾期。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逾期可以免责。

(二)对于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贷款分析与评价、决策与实施、贷后管理和问题贷款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贷款工作人员,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信贷工作人员(含信贷调查人员、信贷审查人员、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贷款出现逾期时,可免除相关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贷前调查不充分,不真实造成的贷款逾期,由贷前调查相关责任人负全部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责任严重、责任行为对逾期贷款形成关键性影响的,可提高处罚标准。

逾期贷款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处罚:

(一)故意隐瞒逾期贷款原因逃避问责的;

(二)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同一性质和种类的责任行为问责后仍继续发生的:

(四)教唆、指使他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

(五)出现道德风险的;

(六)阻挠、抗拒逾期贷款问责工作的;

(七)对实施逾期贷款责任调查、认定、处罚等环节的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责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处置流程

第十五条逾期贷款责任认定实行“按月认定,实时调整”的方式。

按月认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标准后的次月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认定。

实时调整,是指“按月认定”后,如果发现新线索、新问题,对

相关人员重新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逾期贷款责任认定程序按照“风险合规部认定、审核,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总行综合管理部执行,财务管理部门(岗)扣罚,审计部监督检查”的程序对贷款业务全过程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

认定。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逾期贷款,由相关责任人提出申请,所在机构同意,逐级报至总行有权人审批;未获得批准的,不得予以减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本试行办法印发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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