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同时还是贯彻《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重要表现。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

1月7日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职业

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证书由人事部(现已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

(一)、执业资格证:

国家对特殊行业规定资格准入的凭证,即无此证书不能从事

这一行业,这种资格归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比如注册会计师(CPA)归财政部,医师执业资格归卫生部。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白领):

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传统的"职称"是口头的说法,标准的说法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国家职业资格证的一种,过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是国家人事部(面向专业技术

人员)和国家劳动保障部(面向社会人员),目前,国家人事

部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已合并,成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开始回归其本意。故目前的职称实质上就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白领)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是:高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一级职业资

格证,中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初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政策上需要先取得资格,单位才聘任。

(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蓝领):

与职称没有关系,主要是技能工人,包括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和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

二、2017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为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三、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确保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四、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六、矿长依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七、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经理: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监部部长: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日常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总工程师: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八、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九、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车间负责人、区(队)长,必须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十、新入本企业员工,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

工程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版号: 批准人: 审核人: 拟制部门:安全部 2010年12月1日发布 2010年12月1日实施受控状态:受控

1 目的 为有效加强和改进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职工整体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公司员工培训的需求,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龙泰集团工程公司围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3 术语定义 3.1 三级安全教育:新入厂、离岗15天以上或由外单位调入的职工上岗前经过公司、作业区、班组三级的安全教育。 3.2 转岗安全教育:职工因改变工种或工种未改变而工作岗位变动后接受的安全教育。 3.3 复工安全教育:离岗15天以上人员、工伤休假复工人员、“三违”人员上岗前接受的安全教育。 3.4 安全资质培训: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指安全管理网络中的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国家规定的其它培训。 4 职责 4.1 安全部 4.1.1 负责制订、修改本制度,保持本制度的有效运行。 4.1.2 负责确定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 4.1.3 负责组织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评估安全培训过程及效果,对各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4.1.4 指导、监督各作业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评价各作业区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4.1.5 负责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制定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培训大纲,审核、编写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资料。 4.1.6 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集团公司指定或认可的职业安全卫生专业培训。 4.1.7 负责各作业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的征集;培训计划的编制,下达培训效果的评估,对培训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4.1.8负责监督培训计划的兑现,满足安全培训需求。 4.1.9负责审核班组长安全任职条件,协助建立完善安全标准化班组建设教育培训管理。 4.2 作业区 4.2.1 负责制定、执行作业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报安全部审批备案。 4.2.2 负责组织实施作业区全员、二、三级、转岗、复工、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对实习人员、外来挂靠队伍、“三违”人员的专门安全教育等工作。 4.2.3 负责建立、健全和及时更新作业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收集安全管理网络中人员的安全管理资质培训需求,并及时向安全部反馈信息。 4.2.4 定期评价班组长的安全生产管理效果,教育、督促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49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标准版本

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根据建设建教[1997]83号文件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如下: (1) 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 (3)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 (4) 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 (5) 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 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 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2.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 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 电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

XX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XX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XX《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职责、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的所有部门。 2权限职责 2.1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人资部组织,安全生产办协助开展安全教育。 2.2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培训。 2.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班组长负责安全教育培训。 3培训内容及具体分工 3.1公司级安全教育: 3.1.1新调入人员由人资部组织,安全生产办协助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时间4-8小时 3.1.2培训内容: a)公司安全生产守则; b)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公司区域内特殊、危险部位及安全规定; d)公司内历年典型的工伤事故案例。 3.2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分厂、车间级安全教育: 3.2.1 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在新员工调入本部门时,由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 3.2.2培训内容: a)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分厂、车间生产产品(工作)特点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分厂、车间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源及应注意的事项; c)公司各部室、各分公司、分厂、车间历年发生的工伤事故案例。 3.3 班组级安全培训: 3.3.1 新调入人员进入部门班组后,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开展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 3.3.2 培训内容: a)班组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b)设备、设施的性质及安全装置; c)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 d)正确保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本岗位识别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根据人资部下发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经考核合格后,受教育人及教育者按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施细则(正 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297-71 专职安全总监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 度实施细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工作职责 (一)安全总监职责: 1.安全总监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对公司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持安全生产约谈事项; 3.参与和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包括体系的建立、运行、完善和监督; 4.负责组织安全督查工作,指导相关安全部门履

行督查职责、权力,督促安全督查问题的落实整改; 5.督促开展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估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审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监督隐患所在单位(部门)实施整改; 6.组织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的安全许可、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安全生产培训、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等管理工作; 11 7.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8.参与审查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督促落实; 9.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10.协助分管领导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11.组织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评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

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新编版)

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 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069

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新编版) 1、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2、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项目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4、对从事电气、焊接、起重、建筑登高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设备操作等特种作业工种,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章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5、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

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 6、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由质安部门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7、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思想教育: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本企业的施工特点、安全施工情况;本企业事故典型案例等。 (2)、安全知识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机电设备、高空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安全基本知识;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 (3)、安全技能教育: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自贡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环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促进安全、环保长效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落实“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力求培训实效。 三.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员工、新进员工的安全素质为目的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培训组织及培训范围

四.具体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培训范围 1.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部门、岗位),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全部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转岗、复工员工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3、每月定期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六.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理论等; 3.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4.事故应急处置及避险方法;

部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部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 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 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个40学时; (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是; (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15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 (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15学时、20学时。 2、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与内容 教育和培训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1)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工地、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及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电工、焊工、机修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程的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3、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三级安全教育是每个刚进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即企业)、项目、班组这三级。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公司级。新工人在分配到施工队之前,必须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 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3)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等。 项目级。项目级教育是新工人被分配到项目以后进行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建安工人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 4)在施工程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生目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班组级。岗位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一级教育,教育内容如下: 1)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友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2)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班组安仝生产、方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三级教育的要求: 1)三绒教育一般由企业的安全、教育、劳动、技术等部门配合进行: 2)受教育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予进入生产岗位: 3)给每一名职工建立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记录三级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等教育考核情况,并由教育者与受教育着双方签字后入册。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执行GB5306—85《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生技术考核

企业安全培训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一、培训教育管理 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2.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3.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4.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6.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3.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点项目施工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1.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公司安全教育(一级),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协助,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公司的生产及非生产单位。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管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8-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11号)

第11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

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搞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水平及自觉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技术操作规程的能力,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最终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安全培训教育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如下:第一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并作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培训组织机构 培训管理机构为公司安全部。 第三条培训主办机构 由公司安全部、项目经理部及相关安全部门分别主办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培训形式 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和机械操作人员等通过地方政府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进行教育培训,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管理和协调。 公司从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由公司安全部组织主办。

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新工人上岗、转岗、劳务队伍、民工等安全教育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主办。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安全管理人员; 4.特种操作人员; 5.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6.待岗、转岗、换岗人员; 7.新工人进场; 8.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类别 1.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 2.企业在职年度培训; 3.岗前培训; 4.岗中培训; 5.整改过程培训。 第六条安全教育目标 (1)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安全生产意识教育是为安全生产奠定思想基础,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方针政策的教育,通过教育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

职工安全教育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工安全教育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职工安全教育制度(通用版) 一、公司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40小时。 二、厂级安全教育由主管厂长负责,公司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法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三、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五、公司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司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安全教育。 公司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定义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或领导层,具体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专职人员,以及未设安全机构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对他人和周围的设施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具体指: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4)“三级”安全教育具体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职责 1.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对本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批准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2.安全部 (1)负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 (2) 负责“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的选定和实施培训。负责组织对新入职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负责组织厂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责任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开展情况。 (4) 负责制定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考核、考

试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地方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取证工作。 3.车间负责人 (1)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 (2)保证本车间安全生产教育投入。 5.车间安全员 (1)负责对车间从业人员、转岗、复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相应记录。 (2)负责对新上岗员工进行车间级的安全生产教育。车间负责人在“新员工安全教育卡片”上签字后,才能分配到班组。统一保管“新员工安全教育卡片”。 (3)负责车间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作相应记录。 (4)负责本车间特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6.班组长 (1)负责新员工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班组长在教育卡片上签字并将教育卡片送回车间安全员处。 (2)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本班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

国家对于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国家对于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发文机构】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人发[2002]87号 【发布时间】2002年9月3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发文机构】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年1月9日 12、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发文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2日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构】国务院 【发文字号】〔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年7月19日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施工类)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程施工类)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使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部对各外包单位、各施工作业层、班组实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外包单位、施工作业层、班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积极组织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项目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项目全体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是由项目主要领导、综合办公室和安全环保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是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安全教育培训资料进行管理,办理各类相关资格证书,对每期安全教育培训进行评价和考核,对各期安全教育培训进行通讯报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的协助部门是安保部。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协助部门应拟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拟订计划应围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结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新条例、新标准,列明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协助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做好相关记录并报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备案;对在岗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能力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及法制教育等。 第十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为参加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公司请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及学习安全教育讲座光碟等。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培训分为入岗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应急培训等。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为项目领导,各外包单位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新员工(含待岗、换岗及转岗员工)及其他作业人员等。 第十三条对项目领导、各外包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作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相关强制性标准,了解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及发展方向,纠正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不足,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等。 第十四条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参加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并要求考核合格,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该工种与本行业特点的培训并要求考核合格等。 第十五条对新员工(含待岗、换岗及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建筑施工和安全生产的一般知识和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特点、规章制度的要求及事故案例教育;了解事故预防的措施、

最新某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某供电分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违章,防止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分公司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在分管副职的领导下,由安全监察部(安监保卫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办)负责具体工作。市、县分公司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明确负责人、参加人员、培训内容与时间,培训费用纳入市、县公司整体预算予以保障。培训要有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培训结束要有考试考核,确保培训成效。 第三条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含调度、修试、辅业公司人员、农电工等),要按国家和行业要求,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各县公司每年11月底前,应对本单位次年需新办“两证”和需复审“两证”的人员进行统计,

并上报市公司,由市公司统一制定培训计划,于12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市、县两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做好电气从业人员持证审查、取证后的继续教育培训、复审等工作,坚决杜绝无证人员、资质证过期人员上岗作业。高空作业人员男性超过55岁、女性超过45岁,不再申报与复审。 公司系统内从事电焊、吊车、带电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公司系统全员实行《安全合格证》制度,按岗位安全生产能力要求,进行严格考核,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运行工作。 1、新进人员(含新聘农电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统一由市公司发放《安全合格证》。市公司安监部负责市公司本部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含调度、修试)《安全合格证》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县公司安监部负责县公司管理范围内人员《安全合格证》的后续管理工作。 2、《安全合格证》应载明准许工作范围,员工必须在准许的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指导下,为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企业预防交通事故的整体能力,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培训教育的目的: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租赁承包经营者、驾驶员、售票员的培训教育。 第三条安全培训教育原则“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实际,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的培训教育原则,开展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四条职责 ㈠由公司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㈡安全管理科负责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五条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㈠公司级安全培训教育。 其重点是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安全生产方针,管理技能培训,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法规、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岗位职能培训等。

㈡各科室安全培训教育,其重点是安全生产管理技能培训和防火、防盗知识培训,岗位责任制培训及学习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科室在公司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每月对所属安全生产人员进行一次培训。 ㈢驾乘人员安全培训教育,重点是教育驾乘人员遵章守纪,牢记安全行车守则,讲解安全行车操作要领,车辆设备维护保养及对事故安全进行分析,如何采取预防事故措施和做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每月由安全管理科结合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对驾乘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培训。 第六条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对象是全司员工,由公司或各部门负责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培训教育方式:安全活动日、安全会议、板报、事故现场会、安全图片展览、组织看安全电视片、电影、打口头安全招呼等。 第七条劳动保护培训教育,对象是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由公司各部门定期组织学习劳动保护法规文件、劳动卫生知识等。要经常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劳动保护规定,讲究劳动卫生,注重保护身体安全健康,预防工伤、职业病的发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背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职业病防治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部、班组),并必须经考试合格、登记人卡方可参加施工。 (2)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方可参加施工。 (3)三级教育的时间为公司级不少于15 小时,项目部不小于15小时,班组级不少于20 小时。 (4)分外工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5)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一至二次,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6)安全教育的内容是: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从加强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的安全知识教育主要从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 艺方法、危险区、危险部位及各类不安全因素和有关安全生产防护和基本知识 入手;安全技能教育,是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实施安全操作、规范操作的技能 培训,使其熟悉掌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事故教育可以使其从事故培训中吸取 有益的东西,可预防类以事故的发生;法制教育可以激发人们自觉地遵幻守 法,杜绝各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这类教育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 在开展教育活动中,必须结构优秀的典型事例进行正面教育,以利取长补短, 保障安全生产。安全教育要求体现“六性“,即安全性、全面性、针对性以及成就性、发展性、经常性。 (7)要开展好主管部门及本公司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如“百日安全生产法“,“安全月“安“全周等竞赛活动,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同时还可以根据施工生产的特点实施好,“五抓“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时,工程接近收尾时,施工条件好时,季节气候变化时,节假日蝗时这五个环节必须抓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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