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流程管理)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各行流程管理)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各行流程管理)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加工贸易流程及规范

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

2011年4月

目录

目录........................................................... I I 第一章加工贸易企业备案.. (1)

1.1企业备案流程 (1)

1.2申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应提交单证 (1)

1.3企业备案应提交海关的单证 (1)

1.4海关下厂验核 (2)

1.5安装加工贸易网上申批系统 (2)

1.6备案资料库备案和变更 (2)

3.2.1备案资料库备案 (2)

3.2.2备案资料库变更 (3)

3.2.3备案资料库备案所用表格 (3)

第二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与变更 (4)

2.1手册备案流程 (4)

2.2手册备案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4)

2.1手册变更流程 (4)

2.2手册变更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5)

第三章单耗计算与申报 (6)

3.1单耗计算 (6)

3.2单耗申报 (6)

3.2.1单耗申报时间 (6)

3.2.2单耗申报原则 (6)

3.2.3单耗申报内容 (6)

第四章外发加工 (7)

4.1外发加工流程 (7)

4.2申请外发加工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7)

4.3外发加工需注意的问题 (7)

第五章中期管理 (9)

5.1进出口申报 (9)

5.2.1进出口申报的基本要求 (9)

5.2.2填制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注意事项 (9)

5.2中期核查 (10)

5.2.1对我公司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要求 (10)

5.2.2中期核查重点 (10)

5.2.3我司对海关中期核查应持的态度 (11)

第六章剩余料件、边角料等的处理 (12)

6.1边角料、残次品等的处理方式 (12)

6.2边角料、残次品等内销征税应提交的单证 (12)

第七章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 (13)

7.1手册核销结案流程 (13)

7.2手册核销应提交的单证 (13)

7.3手册报核办理时限 (13)

第八章其他相关加工贸易问题 (14)

8.1保税料件和成品的管理 (14)

8.1.1 (14)

8.1.2 (14)

8.1.3 (14)

8.2与海关保持及时沟通的问题 (14)

8.2.1 (14)

8.2.2 (14)

8.2.3 (15)

附录相关加工贸易表格 (16)

附录1加工贸易 (16)

第一章加工贸易企业备案

1.1企业备案流程

1.向宝山商务委外贸发展科申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宝山商务委外贸发展科安排验厂;

3.向宝山海关加工贸易科申请加工贸易企业备案;

4.宝山海关加工贸易科实地勘验;

5.安装加工贸易网上审批系统;

6.宝山海关备案资料库备案。

1.2申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应提交单证

1.营业执照(副本,盖上年度年检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验资报告;

5.上年度财务报表;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8.与外方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9.《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10.其他有关资料。

1.3企业备案应提交海关的单证

我公司作为加工企业在向宝山海关申请加工贸易企业备案时,应提交如下单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3.“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

4.“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宝山商务委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7.关于设备来源和厂房所有权的有关证明资料。

上述单证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提交正本供海关验核。

1.4海关下厂验核

经海关审核上述单证齐全、正确、有效,海关会安排来厂实地勘验,需要提前准备好验资报告、房屋所有证明或租赁协议、设备清单和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并派专人陪同海关验核,使海关确定厂房、仓库和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相符的,确定我公司保税加工账册设置是规范、齐全的,以及向海关介绍设备、人员和管理情况,使海关确认我公司具有保税加工条件和生产能力。

1.5安装加工贸易网上申批系统

向中国电子商务中心上海分中心申请安装加工贸易网上审批系统,加工贸易合同需要先通过该系统提交宝山商务委审批。

1.6备案资料库备案和变更

备案资料库主要用于掌握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总体状况,备案资料库以企业为单元建立,实行分段式备案。

3.2.1备案资料库备案

1.加工贸易企业以预归类和预归并物料数据为基础,填报“备案资料库基

本信息预录入呈报表”、“备案资料库进口料件预录入呈报表”、“备案资料库出口成品预录入呈报表”;

2.将“备案资料库基本信息预录入呈报表”、“备案资料库进口料件预录入

呈报表”、“备案资料库出口成品预录入呈报表”提供给代理录入单位办理数据录入手续;

3.海关经办人员调出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库备案数据进行审核;

4.经海关审核后,海关系统生成企业的备案资料库。

5.我公司申报人员要注意: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栏应严格按照海关《规范申报目录》中相应商品所列申报要素的各项内容填写。

3.2.2备案资料库变更

已由宝山海关审核通过的备案资料库内容,企业只能申请变更商品编码,不能申请变更已备案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

企业申请已备案的商品名称或规格型号的,只能申请新增变更,即在备案资料库增加新的备案项。

3.2.3备案资料库备案所用表格

备案资料库备案所

用表格.xls

第二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与变更

2.1手册备案流程

1.企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容和海关监管要求,委托代理录入

单位录入手册备案数据;

2.手册备案数据录入并向海关发送后,企业凭有关纸质单证向主管海关加

工贸易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3.手册通过审批后,海关系统自动产生保证金台账并向银行发送数据,企

业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4.企业在银行办理手续后,银行将数据反馈至海关,手册经海关人工确认

岗位确认后,企业凭电子化手册号码即可办理通关手续。

2.2手册备案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1.宝山商务委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宝山商务委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3.进料加工进口合同;

4.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1手册变更流程

1.企业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内容和海关监管要求,委托

代理录入单位录入手册变更数据;

2.手册变更数据录入并向海关发送后,海关系统对企业申报的变更数据进

行逻辑检控,根据结果相应作出自动审核、人工审核或自动退单处理;

3.企业确认变更申请自动审核通过或转入人工审核后,向宝山海关加工贸

易科提交有关单证,办理有关变更审核和通关确认手续;

4.对经审核准予变更的,海关予以通过手册变更审核,并向银行发送保证

金变更数据;

5.企业在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变更手续;

6.银行将办理成功的数据发送海关,海关人工确认后完成手册变更。

2.2手册变更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1.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单耗计算与申报

3.1单耗计算

(待制定)

3.2单耗申报

3.2.1单耗申报时间

在成品出口前。

3.2.2单耗申报原则

如实申报。

3.2.3单耗申报内容

1.加工贸易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

品质;

2.加工贸易项下成品的单耗;

3.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税料件的比例、

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第四章外发加工

4.1外发加工流程

1.向宝山海关加工贸易科提出外发加工备案申请;

2.宝山海关核准备案;

3.委托企业将“外发加工申请表”录入海关计算机系统;

4.宝山海关加工贸易科审核“申请表”电子数据;

5.委托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发运承揽企业;

6.委托企业申报“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收发货单”;

7.承揽企业进行加工;

8.委托企业收回承揽企业加工的半成品以及边角料、残次品等;

9.委托企业在海关系统进行“收货登记”。

4.2申请外发加工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1.企业申请外发加工报告;

2.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货物外发清单”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

3.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与协议;

4.承揽企业的生产能力证明;

5.海关需要收取的其它单证和资料。

4.3外发加工需注意的问题

1.外发加工的首要条件是“经海关批准”,我公司要向手册备案地海关宝

山海关申请外发加工以及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2.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承揽企业,并对应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

3.外发加工有效期限将不超过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限;

4.委托企业必须定期(一般是半年)向海关提交外发加工实际收发货情况

报告;

5.委托企业必须在收发货后72小时之内申报“保税货物外发加工收发货

单”。

第五章中期管理

5.1进出口申报

5.2.1进出口申报的基本要求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申报的内容,应该与电子化手册备案内容保持一致。

5.2.2填制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注意事项

1.“进(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进(出)口口岸名称;

2.“备案号”栏,应填报电子化手册的编号;

3.“经营单位”栏,应填写电子化手册规定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即“上

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

4.“贸易方式”栏,应填报加工贸易专用的、与电子化手册相对应的贸易

方式;

5.“征免性质”栏,应按电子化手册规定的征免性质填报;

6.“项号”栏,第一行应填写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序号,第二行应填写加工

贸易货物在电子化手册中备案的序列号;

7.“商品编码”栏,应按照商品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填

报;

8.“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填报的内容必须与电子化手册中相同项号

下的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9.“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栏,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10.“备注”栏,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的,应按照内销货物的实际状态分别填

报“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

海关予以行政处罚后的补税货物,应填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5.2中期核查

5.2.1对我公司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要求

1.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

2.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

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3.应当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

5.2.2中期核查重点

对保税加工货物进行核查,主要核查我们以下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

1.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

价格、原产地、数量等情况;

2.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情况;

3.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

数量等情况;

4.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深加工结转以及外发加工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

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

5.保税加工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

等情况;

6.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

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

7.保税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对保税企业进行核查,海关主要核查我们以下事项:

1.保税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和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

2.保税加工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

3.保税加工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

手续;

4.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是否符合海关对深加工

结转或者外发加工条件和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

5.2.3我司对海关中期核查应持的态度

1.正确认识;

2.做好准备;

3.及时沟通;

4.掌握情况;

5.如实提供;

6.签字确认。

第六章剩余料件、边角料等的处理

6.1边角料、残次品等的处理方式

对加工过程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等,我司按海关规定办理内销。

6.2边角料、残次品等内销征税应提交的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我公司的书面申请报告;

3.宝山商务委的批件;

4.保税货物内销申批表;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第七章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

7.1手册核销结案流程

1.企业预录入报核申请;

2.海关审核电子数据;

3.企业向海关递交相关纸制单证;

4.海关同意核销结案,并向银行发送“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5.海关打印“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交企业留存。

7.2手册核销应提交的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电子化手册边角料处理情况申报表”;

3.核销单耗修改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4.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7.3手册报核办理时限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

电子化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电子化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

向海关报核。

2.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中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

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八章其他相关加工贸易问题8.1保税料件和成品的管理

8.1.1

8.1.2

8.1.3

8.2与海关保持及时沟通的问题

8.2.1

8.2.2

8.2.3

附录相关加工贸易表格附录1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

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

————————————————————————————————作者:————————————————————————————————日期:

加工贸易是中国重要出口贸易形式,中国加工贸易形成了稳定的外贸操作方式,对加工贸易单证及流程进行总结,有利于加工企业的单证操作。 一、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备案 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加工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加工企业的《对外加工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2.经营单位 (1)国家主管部门准予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3.外商投资企业 (1)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签发的《自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4)《企业印章印鉴备案表》;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二)作业流程 企业提交备案资料--海关验核--建立企业档案。 企业备案后,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情况下,可向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企业应向原外经贸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7天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主管海关。 二、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海关手续应提交的单证及流程如下: (一)应提交单证 1.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2.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一式两份; 3.本年度《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4.《合同执行情况表》; 5.《登记手册》; 6.《合同预录入呈报表》一份; 7.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成品所需料件单耗情况; 8.外贸、工贸公司进料加工还需提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 9.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作业流程 合同预录入—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企业到指定银行办理台帐登记手续—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核发《登记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 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 (1)退运出口; (2)内销补税; (3)放弃;

(4)监管销毁;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 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内销须按进口时的价格补税。内销价值不足以缴纳补税。因此不适于我司;向海关申报放弃,这种比较适合。但是现在海关审批相当困难,也不是不审批,就是压着老长时间。不知是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海关审批流程

(一)审批范围 审批范围主要是辖区内外贸公司、工贸公司、三资企业及异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企业的备案合同审批, 办理相应的台帐手续,并办理原备案合同的变更、延期及分册的审批手续。 (二)操作流程 接单预审→预录入→单证初审→计算机初审→单证复审→计算机复审→开设台帐→台帐登记(保函登记)→异地口岸计算机传输→收到回执核发手册 (三)验厂 凡企业首次来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海关都将派员下厂进行实地查看,其主要 内容为: 1.了解企业生产能力。 2.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了解企业对加工贸易海关监管的知晓程度 4.了解企业生产设施、厂房、仓库、人员、财务帐册是否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四)合同的登记备案 1.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a.《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份; b.进出口合同正本(副本)或订货卡片; c.属于进口限制的商品,还应交验经贸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批件; d.经营单位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e.外地(南京关区外)外工贸公司申请合同备案的,还须提供经营单位主管地海 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f.为确定单耗而必需的样品或资料; g.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若企业类别及进口货物符合国办发(1999)35号文规定须交纳保证金的,则须交纳相应的保证金,待手册核销结案后由海关退还企业。

2.凡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78种辅料且料件金额小于5000美元的可办理零星辅 料免税表。 3.加工贸易项下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所列 商品除外),海关依据外经委签发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和经其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进行审批备案,核发《登记手 册》。 (五)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化(延期除外),均须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办理合同变更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变更合同,或中止原合同的同时提供新的有效合同; 2.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六)办理分册 若企业认为有必要,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分册,办理分册企业应向海关经办人员递 交下列单证: 1.办理分册申请; 2.填好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七)加工贸易合同延期 在海关给定的手册核销期内若合同没有执行完毕,须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 时须向海关经办人员递交下列单证: 1.外经委批文; 2.外商有关延期交货的变更合同; 3.延期申请表;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若海关认为必要(如二次延期),企业应交纳一定的风险担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2010-12-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文号】总署公告〔2010〕93号【发文机关】【发布日期】2010-12-31【生效日期】【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号)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为确保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 6.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 7.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条件进行审核: 1.正式书面申请; 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 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 二、关于《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货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场所。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增加存放场所,应

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4-03-12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文号】署令〔2014〕219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3-12 【生效日期】2014-3-12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2014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

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

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

(流程管理)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流程管理)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加工贸易流程及规范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 2011年4月

目录 目录............................................................................................................................ I I 第一章加工贸易企业备案. (1) 1.1企业备案流程 (1) 1.2申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应提交单证 (1) 1.3企业备案应提交海关的单证 (1) 1.4海关下厂验核 (2) 1.5安装加工贸易网上申批系统 (2) 1.6备案资料库备案和变更 (2) 3.2.1 备案资料库备案 (2) 3.2.2 备案资料库变更 (3) 3.2.3 备案资料库备案所用表格 (3) 第二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与变更 (4) 2.1手册备案流程 (4) 2.2手册备案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4) 2.1手册变更流程 (4) 2.2手册变更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5) 第三章单耗计算与申报 (6) 3.1单耗计算 (6) 3.2单耗申报 (6) 3.2.1 单耗申报时间 (6)

3.2.2 单耗申报原则 (6) 3.2.3 单耗申报内容 (6) 第四章外发加工 (7) 4.1外发加工流程 (7) 4.2申请外发加工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7) 4.3外发加工需注意的问题 (7) 第五章中期管理 (9) 5.1进出口申报 (9) 5.2.1 进出口申报的基本要求 (9) 5.2.2 填制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注意事项 (9) 5.2中期核查 (10) 5.2.1 对我公司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要求 (10) 5.2.2 中期核查重点 (10) 5.2.3 我司对海关中期核查应持的态度 (11) 第六章剩余料件、边角料等的处理 (12) 6.1边角料、残次品等的处理方式 (12) 6.2边角料、残次品等内销征税应提交的单证 (12) 第七章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 (13) 7.1手册核销结案流程 (13) 7.2手册核销应提交的单证 (13) 7.3手册报核办理时限 (13) 第八章其他相关加工贸易问题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05.25 【实施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

(各行流程管理)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加工贸易流程及规范 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 2011年4月

目录 目录........................................................... I I 第一章加工贸易企业备案.. (1) 1.1企业备案流程 (1) 1.2申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应提交单证 (1) 1.3企业备案应提交海关的单证 (1) 1.4海关下厂验核 (2) 1.5安装加工贸易网上申批系统 (2) 1.6备案资料库备案和变更 (2) 3.2.1备案资料库备案 (2) 3.2.2备案资料库变更 (3) 3.2.3备案资料库备案所用表格 (3) 第二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与变更 (4) 2.1手册备案流程 (4) 2.2手册备案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4) 2.1手册变更流程 (4) 2.2手册变更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5) 第三章单耗计算与申报 (6) 3.1单耗计算 (6) 3.2单耗申报 (6) 3.2.1单耗申报时间 (6) 3.2.2单耗申报原则 (6) 3.2.3单耗申报内容 (6) 第四章外发加工 (7) 4.1外发加工流程 (7) 4.2申请外发加工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 (7) 4.3外发加工需注意的问题 (7) 第五章中期管理 (9) 5.1进出口申报 (9) 5.2.1进出口申报的基本要求 (9) 5.2.2填制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的注意事项 (9) 5.2中期核查 (10) 5.2.1对我公司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要求 (10) 5.2.2中期核查重点 (10) 5.2.3我司对海关中期核查应持的态度 (11) 第六章剩余料件、边角料等的处理 (12)

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加工贸易海关报备流程及规范 上海百特机电有限公司 2011年4月

目录 目录II 第一章加工贸易企业备案1 1.1 企业备案流程1 1.2 申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应提交单证1 1.3 企业备案应提交海关的单证1 1.4 海关下厂验核2 1.5 安装加工贸易网上申批系统2 1.6 备案资料库备案和变更2 3.2.1 备案资料库备案2 3.2.2 备案资料库变更2 3.2.3 备案资料库备案所用表格3 第二章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与变更4 2.1 手册备案流程4 2.2 手册备案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4 2.1 手册变更流程4 2.2 手册变更应向海关提交的单证4 第三章单耗运算与申报5 3.1 单耗运算5 3.2 单耗申报5 3.2.1 单耗申报时刻5 3.2.2 单耗申报原则5 3.2.3 单耗申报内容5 第四章外发加工6 4.1 外发加工流程6 4.2 申请外发加工需要向海关提交的单证6 4.3 外发加工需注意的咨询题6 第五章中期治理7 5.1 进出口申报7

5.2.1 进出口申报的差不多要求7 5.2.2 填制加工贸易物资进出口报关单的注意事项7 5.2 中期核查7 5.2.1 对我公司加工贸易治理的差不多要求7 5.2.2 中期核查重点8 5.2.3 我司对海关中期核查应持的态度8 第六章剩余料件、边角料等的处理10 6.1 边角料、残次品等的处理方式10 6.2 边角料、残次品等内销征税应提交的单证10第七章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11 7.1 手册核销结案流程11 7.2 手册核销应提交的单证11 7.3 手册报核办理时限11 第八章其他有关加工贸易咨询题12 8.1 保税料件和成品的治理12 8.1.1 12 8.1.2 12 8.1.3 12 8.2 与海关保持及时沟通的咨询题12 8.2.1 12 8.2.2 12 8.2.3 12 附录有关加工贸易表格13 附录1 加工贸易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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