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PRC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PRC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PRC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2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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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 —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 —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6 —

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7 —

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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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0 —

附表: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

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

⒊《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

⒋《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初步设计)

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施工图设计)

⒎《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

⒏《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⒐《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⒑《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⒒《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

⒓《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⒔《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⒕《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11 —

附表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初步设计)

填表时间:年月日—12 —

附表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13 —

附表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项目:

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申请日期:年月日—14 —

—15 —

—16 —

—17 —

附表4: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项目编号:()雷初审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按此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公章)

年月日

—18 —

附表5: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初步设计)

项目编号:()雷初审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设计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设计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总规划平面图;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建筑初步设计资料;

□结构初步设计资料;

□消防初步设计资料;

□空调初步设计资料;

□给排水初步设计资料;

□强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弱电专业初步设计资料;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其他资料。

(公章)

年月日

—19 —

附表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施工图设计)

项目编号:()雷审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设计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

□设计人员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套,电子文档份;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套(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建筑施工图套,电子文档份;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

□结构施工图一套;

□电气施工图一套;

□消防施工图一套;

□煤气管道施工图一套;

□金属构架大样图;

□信息系统SPD安装图;

□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其他资料。

(公章)

年月日

—20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步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安阳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78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 【行政收费依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施工图设计审核:不收费(雷击风险评估:依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价费字【1994】第24号)、(豫财综字【1994】第37号)、(豫气经字【1994】第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分阶段检测:依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收费函[2002]84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三)申请方式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总规划平面图; 4、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查验); 5、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6、需要进行雷电灾害评估的项目,提交雷电灾害评估报告。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原件查验); 4、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6、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

钢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

编号:AQ-JS-05849 (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钢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Design of lightning protection device for steel structure buildings

钢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 使用备注:技术安全主要是通过对技术和安全本质性的再认识以提高对技术和安全的理解,进而形成更加科学的技术安全观,并在新技术安全观指引下改进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的。 1、引言 钢结构是由钢板,热轧型钢和冷加工成型的薄壁型钢制造而成。 具有:材料强度高,钢材质量轻;韧性,塑性好;材质均匀;制造 简单,施工周期短;密封性好等特点。而且造型美观大方,建设周 期短,因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于机场、展览馆、体育馆、各类工业厂 房、大型超市等,由于钢结构独特的建筑体系,使得此类建筑和普 通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有较大的差异。下面 就本人通过对钢结构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实际经验 总结,对钢结构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下综合防雷设计的要素,建筑物的综合防 雷装置设计总的来讲可分为两部分:外部防雷和内部防雷。外部防 雷措施包括:接闪器(针、网、带和线)、引下线、屏蔽和共用接 地系统,内部防雷措施包括:共用接地系统、屏蔽(隔离)、等电

位连接、合理布线和安装浪涌保护器(SPD)。钢结构建筑物作为现代建筑物的一种新型建筑,它的防雷装置设计也离不开这个范围,同时又有着其特殊的地方,下面就钢结构建筑物防雷的不同点加以探讨。 2、钢结构建筑物的外部防雷 2.1接闪器 首先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并认真调查该位置的地理、地质、气象环境和雷电活动规律来确定该建筑物为第几类防雷建筑物,再选择用何种接闪器。由于钢结构建筑物的金属屋面更容易引起雷击,所以在设计时,应根据防雷类别考虑在屋面上安装何种接闪器。传统建筑物的避雷方式是采用富兰克林常规避雷导体或避雷地结合避雷网,但是金属屋面的金属板较薄,无法安装高大沉重的传统避雷针,其次从闪电理论来讲,云地闪电与人类关系最密切,它是雷雨云中荷电中心对大地的脉冲放电过程,该过程除存在光导、回击主要脉冲放电过程外,还存在一系列其他脉冲放电过程,回击的特点是峰值电流高,放电时间短,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规定》 来源:中国气象报社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雷初审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经审核,符合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予按此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公章) 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人:年月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初步设计) ()雷初审补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总规划平面图;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本局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年月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 (施工图设计) ()雷审补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审核手续。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本局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年月日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受理通知书 ()雷审受字〔〕第()号 (单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气象主管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年月日起受理。 (公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年月日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2 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1.0.1为统一本市的防雷验收要求,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验收。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 2.0.1 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年版,以下简称“GB50057”);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以下简称“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4”); 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 10.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0.2 防雷验收内容包括: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防雷分类、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

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规范

建设工程防雷设施验收规范-气象局防雷办2010-03-21 19:4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 新建防雷工程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应在防雷检测、验收部门的参与下,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1.2 防雷设施验收包括下列部分 1、防直击雷的防雷装置部分(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2、等电位联结(包括建筑物外屋面金属物、高层均压环、各种入户管道、电力线和信息线路外皮的等电位连接、室内各种金属管道、电梯、步行梯、各层等电位箱、电源箱的等电位联结) 3、供电系统及低压配电保护(包括供电方式、电器预留接地、SPD电涌保护器) 4、屏蔽装置(包括各种屏蔽网、屏蔽室) 1.3 防雷设施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气象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文件: 1、设计说明和防雷设计图纸(1基础防雷平面图、2屋面防雷平面图、3立面图、4四置图、5高层均压环设置图、6防雷施工大样图、7总配电图、8 SPD安装系统图) 2、施工阶段修改防雷设计的修改图纸及说明 3、隐蔽工程的图纸及施工验收记录。 4、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单。 5、安装避雷器的系统安装图。 1.4 防雷设施验收原则:被检防雷设施应与设计一致并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已装防雷装置所用材料、安装位置、焊接面、整体布局与设计图纸要求相符,如有修改应有修改图纸和说明,其修改部分应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 1.5 防雷系统中所使用的防雷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节建设工程防雷设施技术要求和指标 2.1 基础接地技术要求和指标 基础接地分为人工接地和自然基础接地两种。 2.1.1人工接地装置是指非利用建筑物基础桩地梁,而用角钢、扁钢或专用成品制作件,

工程图纸审核步骤

办理建筑施工图纸防雷设计审核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资料 ⒈包括防雷设计图纸,总规划平面图(经规划部门批准),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其它与防雷建设有关的设计图(电施、水施、消防、电视、金属构架大样等),工业建筑物应有生产工艺流程图、物料存储方式、危险品场所分布等资料,储罐应提供:材质、壁厚、存储物形态、存储工作压力数据等 ⒉防雷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二、建设单位填写《防雷工程开工报审表》 三、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对图纸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填写《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 四、建设单位按物价文件的收费标准缴纳审核费 五、领取《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凭《审核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手续 六、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对防雷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并出具监理报告 七、工程验收 ⒈防雷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进行综合质量检测,然后到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办理防雷设施验收资料。 ⒉申请防雷设施优良工程评定的单位,需填写申请表格,经县避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站派员复核后审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 三、类型:行政许可 四、申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受理范围: (一)、燃油、燃气管道铺设工程,贮存设施建设安装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三)、在燃油、燃气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或者附近施工的消防安全保护方案。 五、申报材料: 建筑工程项目申报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安装自动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doc 2、用地红线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只针对易燃易爆工程项目选址时要求提供); 3、建筑施工图纸(含建筑总平面图和建筑工程水、电、暖通等专业的施工图纸); 4、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甲、乙类生产、储存项目及其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内装修工程项目申报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装修施工图纸(含装修平面图、立面图、吊顶图、电气设备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消防配置设备布置图等); 3、装修材料的防火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六、审核程序:

新建小区防雷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注意事项

新建小区防雷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注意事项 防雷检测大体可以分为前期准备、检测实施、总结复检三个基本步骤,(小区防雷检测)每个步骤当中又可分为若干个分步骤。这些步骤有严格的顺序性,前后有紧密的承接关系,一般地其顺序不可颠倒。 一、前期准备工作 小区防雷检测前期准备工作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步骤,然而这一步骤却往往不被重视。前期准备工作又可细分为两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的阶段 1.了解被检单位(小区防雷检测)的情况。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制定检测方案、签订协议、检测实施等后续工作的铺垫。对被检单位的了解不一定要非常详细,但至少应了解其大概情况,如具体地址、规模、性质、类型等。可以通过下列渠道了解被检单位的情况:①查看过去的档案资料;②询问、打听;③直接打电话询问等。 2.预备知识。①简单了解和掌握与被检单位有关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查看有关的书籍、资料或请教内行人士。②熟练掌握有关的规范、规定,包括国家标准规范、行业规范、国际规范(如IEC、IEEE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的安全程序、操作规程等。 3.人员的配备。根据企业的性质、行业特点,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检测技术人员。 4.防雷检测工具和仪器的准备。不同的设备、设施所需的防雷检测设备也不同,如在易燃易爆的危险环境下测量接地电阻,好使用脉冲电阻表,而不要用摇表。熟练掌握所需仪器的使用方法,了解仪器的基本性能,并掌握仪器的危险等级、污染等级等特性,以在实际运用中多加注意。另外,交通工具的准备、检修也很必要。 5.思想准备。要充分考虑到防雷检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以及相应的对策或解决方法。如在土质不良的环境下测量接地电阻、检测场所可能出现危险、检测仪器可能损坏等等。? (二)前期准备的第二阶段(准实施阶段) 1.检订防雷检测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要检测方、被检方双方商定,要符合《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有些情况下,口头达成协议也是允许的。 2.制定检测方案。方案要尽量定得细一些。 二、防雷检测的实施 这一阶段是检测,防雷竣工验收的核心部分,也是为辛苦繁顼的部分。 1.主动同被检单位(或称客户)出示有关文件。如果不主动出示,有些被检单位也会要求查看的,这是被检单位的权利。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是一种良好的工作习惯,也是防雷检测规范化中的不可缺少的一步。文件一般包括检测协议或合同、法规性文件、地方法规、《气象法》、规范等。如果在工作中把这些文件都带齐全则显得累赘,可以根据被检单位的需要而有选择地提供。 2.查看有关图纸、询问有关情况。防雷装置有些是隐蔽工程,在检测中是不可能检测到的,如地网的做法、屏蔽的网格尺寸、墙内或地下接地体及其材料规格等。这就需要通过查看图纸、询问等方式来获得有关情况。 3.实施检测。检测可分为检查和测量两部分,检查是定性的,而测量则是定量的。检查的项目比较多,有几十项甚至上百项之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测量项目则相对少一些,主要有接地电阻值、避雷带和引下线的截面积、焊接长度、引下线的间隔距离、避雷针的保护范围、电涌保护器的引线长度、土壤电阻率等,其中有些项目则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结论。检测结果和数值务必记录清楚,便于整理。请被检单位(小区防雷检测)的有关负责人陪同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新版)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新版)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申请单位(公章):申请项目: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申请日期:年月日项目情况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建筑单体栋(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米;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设计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资质证编号资质等级资格证编号联系电话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情况品名数量(吨/每年)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电子信息系统情况系统名称系统结构及设备配置设计简介:经办人:年月日申请单位(公章):经办人:年月日办理结果:气象主管机构(公章):经办人:年月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申请(建设)单位名称(公章)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设计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规模建筑单体栋(座);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最高建筑高度米;总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设项目使用性质送审资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

4.初步设计说明书(包括:气象资料.设计依据.计算公式.直击雷防护措施.雷击电磁脉冲防护措施.防雷产品选型等)及初步设计图纸(包括:接地平面图.接闪器布置平面图,SPD设计示意图.建筑图.结构图等) 5.建筑.结构.消防.空调.给排水.强电.弱电等初步设计资料;申请单位应将送审资料按统一规格装订成册,连同本表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送审资料还缺第项,请尽快补齐。 经办人:年月日送审资料齐备,同意报审。项目编号:()雷初审字〔〕第号。 经办人:年月日填表时间:年月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施工图设计)申请单位名称(公章)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项目名称预计开工时间项目地址预计竣工时间设计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建筑物名称结构类型 (见说明二) 层数(层) 高度(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类别 (见说明三) 电源情况 (见说明四) 土壤情况 (见说明五) 防雷图号项目简要说明说明

防雷工程验收标准

防雷工程验收标准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防雷工程验收标准 一、避雷网安装 1 保证项目:用材及网格尺寸和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基本项目:网格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架空高度适宜,位置正确,网格交叉点焊接完好,支架布置均一,曲率半径正确,牢靠坚固,与保护面平行,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要求焊缝平整光滑,网格布置均匀平整,防腐均匀,支架有良好的导电性。 3 检查数量:网格数的30%,支架全数。 4 检验方法:抽样观察检查和器测或检查施工记录。 二、引下线安装 明装引下线安装 1 保证项目:用材及引下线数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基本项目:引下线及支持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合格:安装位置正确,坚固牢靠,焊接工艺正确,支持件用材、支持件与墙面的间距符合设计要求,防机械损伤部件齐全,防腐良好。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螺栓等紧固件齐全,断接卡设置便于检测,接触面镀锌或镀锡完整,引下线平直,固定点间距均匀。 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器测。 暗敷引下线安装 1 保证项目:接地电阻及用材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基本项目:安装应符合如下规定: 合格:电气预留接地及引出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柱内主筋位置对称,搭接处要平整,每层短路环≥1个,用作引下线的主筋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与均压环作良好的焊接。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电气预留接地的引出长度≥,引出材料为≥φ12镀锌圆钢;焊接处平滑无气孔;引下主筋与箍筋全部焊接。 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器测和检查施工、安装记录。 三、接地装置安装 1 保证项目:用材及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基本项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合格:人工接地体长度及安装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体焊接无虚焊。降阻剂的用量及采取的降阻措施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利用自然基础作接地体时,要求与基础同位的周围土壤含水量≥4%。敷设于基础中作为接地装置的钢筋仅一根时,其直径D≥10mm。用基础地网作接地体,每根接地线在-50cm以下与钢筋连接的表面积s≥ m (kc是分流系数)。 优良:在合格基础上,人工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10Ω,自然接地体的电阻值≤4Ω,且自然接地体内的主筋与引下主筋的焊接面不少于3处,接地线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扁钢L≥2b(L为搭接长度,b为扁钢宽度),圆钢L≥6d(d为直径)。 3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检验方法:观察、器测和检查隐蔽工程记录。

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跟踪检测和竣工验收

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跟踪检测和竣工验收 摘要: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和竣工验收工作在目前的防雷工作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根据《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和工作中的的经验总结,从新建建筑物接地装置、引上线及等电位端子等方面进行了综述,结合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防雷验收、自然接地体设置 1引言 龙州县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西南边境,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常年雷暴日数在90天左右,是雷害相对集中的区域,雷电灾害事故时有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群众缺乏基本的防雷安全常识以及建筑物没有防雷设施,龙州县气象局因时而动,积极开展“落实年”、“推进年”、“创优年”活动,把雷电灾害防御关系国计民生和抗旱避灾项目作为出发点,每年重点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和竣工验收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象。 2 总体要求 虽然GB/T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已经发布实施,对防雷检测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包括GB/T21431在内的防雷技术规范,如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GB50343《建筑物内部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其针对的对象是独立于建筑本身设置的防雷装置。由于现在的建筑大多为钢筋混凝土建筑,防雷验收的对象大多利用建筑物内部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利用建筑物内部钢筋做防雷装置的优点是:安全、可靠、使用时间长、最少的维护工作、不用采用镀锌钢材、不影响建筑的立面装饰。但由于其主要利用结构钢筋属于隐蔽工程,电气安装人员应实现同土建施工人员协商互相配合施工。常见的问题有:预埋接地端子被水泥封住找不到;接地装置及引下线间的搭接钢筋妨碍插筋被土建人员隔断。作为接地体的钢筋之间及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通常采用搭接焊,焊接长度应达到如下要求: 2.1镀锌扁钢不小于其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当扁钢宽度不同时,搭接长度以宽的为准)。敷设前扁钢需调直,煨弯不得过死,直线段上不应有明显弯曲,并应立放。 2.2镀锌圆钢焊接长度为其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当直径不同时,搭接长度以直径大的为准)。 2.3镀锌圆钢与镀锌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三、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四、行政许可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丰台区气象局社会管理与法制科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业务咨询电话8383709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材料和相关电子文档。

3.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3)防雷设计说明1份; (4)防雷、电器相关的设计图纸2套(包括电子版1套); (5)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1份(若是防雷公司还须提供不同设计人员资格证复印件2份)。 4.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1.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核机构。

建筑物防雷验收基本要点

附件1 上海市建设项目 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上海市建设项目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统一本市的防雷设计审核要求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 第二章防雷设计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2.1 防雷设计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以下简称“GB50057”); 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以下简称“GB50343”); 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以下简称“GB50601”); 5.《雷电防护第一部分:总则》(GB/T21714.1,以下简称“21714.1”); 6.《雷电防护第三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以下简称“21714.3”); 7.《雷电防护第四部分: 建筑物内电气和电子系统》(GB/T21714.4,以下简称“21714.4”);

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DGJ08-56-2012,以下简称“DGJ08-56”); 9.《上海市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防雷技术导则》(沪气发〔2005〕17号); 10.专业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11.现行相关行业标准及气象主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定。 2.2 防雷设计审核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筑物防雷分类、防雷分区的划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侧击雷防护措施、防闪电感应措施、防闪电电涌侵入措施、防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措施、等电位连接、接地、屏蔽、布线、电涌保护器的选择、雷击冲击试验报告(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特定项目)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2.3 防雷专业设计各个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1.总体设计(扩初设计)阶段应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1。 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器件表、计算书,具体内容见附录2。 第三章防雷设计审核要求 第一节设计依据 3.1.1 设计依据应符合本规定第2.1条内容。 第二节防雷分类、分区和分级 3.2.1 在计算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时,应从气象部门获取建设项目所在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理流程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气象局1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 号令) 发表日期:2009年8月20日【编辑录入: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

(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 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 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9月1日起施行。 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它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防雷工程验收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 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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