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

(二)非包干部门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原有规定执行。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计委按项目核定投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国家计委核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由部门自行安排。

改建、扩建项目同时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可以将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两种资金捆在一起使用,但应分别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规模,并分别进行统计。

3、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确保计划投产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所要投资,部门可以在大中型项目之间按照资金渠道调整投资,不需报国

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投资,在确保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所需投资后,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按资金渠道调整投资。

(三)地方项目

1、由地方投资安排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事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均不再报国家计委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

2、在年度计划的安排中,地方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按资金渠道核定的投资规模内,根据国家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政策,自主安排。在安排时,要注意加强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的建设,压缩一般加工工业和非生产性的建设,严格控制办公楼、宾馆和各种“中心”、休养所以及“一条街”之类的建设。地方分成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能源、交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由地方在国家核定的投资规模内,自主进行安排。在安排中,要注意调整投资结构,提高用于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投资的比重,增加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加强综合利用的投资,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不搞长线产品和消耗高、技术落后的项目。

(四)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1、大型联合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凡已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审查批准设计任务书或总体规划的,其中的单项工程,在国家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不再报批。由企业或集团自行办理,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有关地方备案。但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统借外资的项目以及国家指定的项目,仍需按规定报批。

2、在年度计划安排中,大型联合企业和集团项目的单项工程投资,在国家“七五”计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内,由企业或集团自主安排。

3、国家重点支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单项工程的审批和年度投资的安排,可以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企业横向联合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凡资金自行筹措,能源、原材料、设备以及投产后的产供销、动力、运力等能够自行落实,而且已经与有关部门、地方、企业签订了合同,不需要国家安排的,国家计委只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均由有关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审批,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何时开工建设,由国家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小型项目的审批手续。由各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国发(1987)23号)第三章火电

一、中央投资(含多方集资)的火电(包括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程序

电管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使用国家基建基金、银行贷款、煤代油和节能专项资金、利用外资以及与地方合资的项目,华能(集团)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等筹资(水电、核电及送变电工程均同)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批:

1、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定项目外,一般由管理局、直属电力局(不属于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管理辖的省电力局,下同)负责审批(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参加)。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编报项目建议书,主报能源部抄报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经电管局、省市计委提出意见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行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通过后,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的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能源部,同时抄送有关电管局、省市计委及投资各方,对投资安排提出意见,再由能源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3、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在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报能源部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与各投资方委托具有能源部认可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审查,报能源部审批。

二、地方或其他部门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4、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委托由能源部认可的具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并经电管局、电力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项目建设书,先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门项目)报能源部并抄报国家计委;由能源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5、行性研究报告,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工程,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应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批;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单位编制设计任务书,在各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能源部,由能源部提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6、初步设计,凡设计容量为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会同各投资方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审查,报能源部审批。凡符合国家能源方针和总体能源规划,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不需要国家解决燃料供应,不占用国家铁路运输能力,并纳入地方建设规模的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可由部门或省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三、上述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项目建设书、设计任务书,属于发电工程的应包括相应的配套输变电工程;属于热电联产的工程应包括供热和相应的输变电工程的有关内容及相应的外部条件。

第四章水电

1、以发电为主的重要江河、河段、国际河流、跨省(区)河流的水电专业规划,由能源部或由能源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内中小河流水电专业规划,由省计委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2、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航运等工程上的水电站),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省计委、电力局、电管局、水利厅(局)等单位审查,能源部

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站,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水利、水电部门审查后批准,并报能源部核备。

小型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审查、先送电管局、直属省电力局提出意见,由省计委或部门批准,报能源部备案。

3、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的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原则上按类似于火电工程的程序上报审批,但考虑到水电工程的特殊性,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报批程序,若一次编报设计任务书,则其程序可按照项目建设书的报批程序办理。

4、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各投资方审查,能源部审批;如投资方尚未明确,可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审查,能源部审批,其中:地方或部门投资的10万千瓦以下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由省(区、市)计委或有关部门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地方项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项目)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邀请所在省有关部门和有关电力局、电管局参加。

小型水电站的初步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委托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或部门审批,报能源部备案,同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有关电管局。

第六章送变电

一、电厂(包括火电、水电、核电)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

1、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包括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和相应的系统通讯、自动化设施等),应与电厂可行性研究同时审查。

2、凡规划容量80万千瓦及以上,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以及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机组的水、电、核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代部审查。小于上述容量的,由电管局或直属电力局审查报部。

3、电厂接入系统及配套送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与电厂初步设计分开审查。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组织各投资方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的送变电工程,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由能源部或能源部授权单位审批;地方或其他部门项目,由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按照电力行业规划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4、不接入国家电力系统的电厂配套送出工程,可由部门或地方计委自行审批,报能源部核备,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管局、电力局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二、联网送变电工程,地区和大用户送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凡电压在330千伏及以上的,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代部审查,220千伏及以下的,由电管局、直属电力局审查,审批程序按本章第一项规定办理。

三、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权限,按能源部能源计[1989]956号文规定办理。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煤炭工业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能源计[1989]1159号,1989年12月2日)

2、核电站的建设项目一般均为国家重点项目,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3、核电站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电力部核电站厂址评审组的预评审意见,才能上报电力部。经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审查后,由电力部批准。

4、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或企业法人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电力部。其中有关厂址核安全部分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本阶段《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厂址核安全部分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由电力部批准。

6、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编报。在上报前需征求所在省(市)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电力部,抄报国家计委。由电力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7、初步设计报电力部。本阶段(设计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电力部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提出预评审意见,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批准。电力部在接到国家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后,会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和业主单位组织审查,由电力部批准,报国家计委备案。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镇)

一、办理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是指对各类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申报、论证、审查、批复(批准、备案、转报)的过程。 (一)领取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 1、受理地址:发改局窗口,联系电话:87971976 2、在发改局窗口领取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 3、前置部门意见:在填写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的过程中,发改局窗口会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需前置的部门(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到有关窗口和部门在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上盖章。 (二)领取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在前置部门意见签署同意后,即去申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1、受理地址:发改局窗口,联系电话:87971976 2、申报资料: (1)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前置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3)项目建设规划总平面图。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预收为1元/吨;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为4元/吨(农民建房除外) 注意事项:

1、需新增土地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在企业申报材料上注明项目性质、建设地址,在发改局窗口立项审批前发放的投资建设项目申请表上必须由所在镇的分管领导签署项目是否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核实意见,并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 2、复杂性项目,须报批项目建议书、报批可行性报告、报批扩充设计方案、报批开工报告 二、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择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建造个人住宅除外),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前,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本镇代办员向规划处提供申请,经规划处同意后到宜兴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办理选址意见书。 1、受理地址:规划窗口,联系电话:87971981 2、申报资料 (1)、经镇建管所及中心镇规划办审批受理的申请表一份;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论证; (3)、拟选地点的1:500-1:1000的实测地形图三份; (4)、其他指定材料:总平方案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注意事项: 1、在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同时,规划部门会同时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2、申请人携带项目批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规划红线图到有地形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地形图(复制到软盘);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 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 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 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 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 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 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 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 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这五道手续均需要报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房屋建筑项目和一些小型的农业

项目(不含水利)、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手续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此外,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需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流程【方案】

关于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资料一、电力建设项目的核准权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指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指地方发改委。 二、关于火电工程项目的鼓励与限制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3年2月16日发布21号令,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作出了修改,修改后与电力相关的内容如下: 鼓励类: ※水力发电 ※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 ※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重要用电负荷中心且天然气充足地区天然气调峰发电项目; ※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中煤、煤泥等发电;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及复合污染物治理; ※乏风瓦斯发电技术及开发利用;

※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分布式电源; ※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 ※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 ※生物质直燃、气化发电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沼气发电机组、沼气净化设备、沼气管道供气、装罐成套设备制造; ※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 ※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海洋能、地热能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先进核反应堆建造与技术开发; ※核电站建设;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核电站延寿及退役技术和设备; ※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技术开发与应用; ※纯低温余热发电; ※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应用一体化建筑。 限制类: ※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淘汰类: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电力工程施工方案和工艺

电力工程施工方案和工艺 1)基坑开挖(基坑有电杆坑和拉线坑两种。常用的作业工具有铁锹、尖镐等。对不同的土质、石质基坑,分别采用不同的开挖方。法和防护措施(普通土基坑开挖在此不再述)①流砂及松散易塌的土质,可采取下列措施:a、增大坑口尺寸,并在挖至所要求的深度后,立即埋设底盘、 施工准备、复测立杆或埋设拉线盘 b、采用增大坑口尺寸不能 决问题时,采用围栏或板桩支撑拉线及横担组装壁的方法,防止坑壁倒塌导②坚石类坑开挖,采用小型件破法和风枪镐机具配合使用施工试爆破施工选炮眼要避开石缝及分层架空线路施工流程图图二十八 处,往炮眼内装药时,用木棍将药卷或散药送入炮孔内。)立杆2(①立杆前先对电杆进行外观检查。电杆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无露筋、跑浆现象,而且没有纵向和横向裂纹。 ②立杆采用人工方法进行,施工时施工人员可根据现场情况选择使用人字抱杆立杆、三角架立杆、倒落式立杆等方.法。 (3)回填整正 杆坑回填土分层夯实,每填300mm夯实一次。填土中去除树根杂草,坑内有积水排除后再回填,回填土夯实后高于地面,一般土质300mm,不易夯实的土质500mm,以备沉降,在易

被流水冲洗处埋设的电杆,在电杆周围砌设围桩,以防冲垮。(4)拉线制作安装 拉线安装是否正确,关键在于拉线盘的埋设位置。在开挖拉线坑时,技术人员首先准确计算出坑位的中心位置。拉线安装好后符合下列要求: ①拉线与电杆夹角不小于45°,受地形限制地段不小于30°。 ②拉线不出现过紧、过松现象,终端杆向拉线侧倾斜。 ③拉线绑扎整齐、紧密,缠绕长度符合规定值。 (5)横担组装 电杆立好后,横担从电杆上端开始安装。 (6)导线架设 ①放线前准备工作 a.查勘沿线情况,包括所有的交叉跨越情况。制定各交叉跨越点放线时的具体措施,并分别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于跨越公路、铁路、一级通信线路和不能停电的电力 线路,在放线前搭好越线架。材料用毛竹或园木,搭设时保证越线架与被跨线路的安全距离。 b.架线前,检查电杆是否已经校正,有无倾斜和缺件。检查导线的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严重机械损伤、断股、破股、扭曲等情况。 ②放线 a.放线前做好劳动力组织工作。设放线指挥、线盘看护人、

某电力工程建设程序概述(DOC9页)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

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法定依据: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 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计资〔1984〕1684号)。 申请条件 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建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 第二、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而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线(包括复线)、码头泊位等改扩建项目; 第三、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第四、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企、事业的恢复性项目; 第五、行政、企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项目。 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包括2亿元),或产权隶属关系为省属,或省参股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报省或由省审核后转报国家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产权隶属关系为地市县属的基本建设项目,凡建设资金及其它建设、生产条件不能自求平衡的,均需报省或转报国家审批(省里已明确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 办理程序 需要国家和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 1.项目建议书审批 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拟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还要说明城市规划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审批 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1)总论 A、项目提出的背景(改扩建项目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B、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A、市场需求情况的预测。 B、国内、省内现有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C、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

最新电力前期工作流程演示教学

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程序 电厂前期工作程序 取得相关附属报告项目阶段主要工作需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的批复地区政府:建厂问题建设局:建设选址、规划问题国土部门:用地、压矿问题文物部门:文物问题水利部门:用水问题环保部门:预审(立项)委托有相关资经贸部门:供煤承诺质的单位进行:交通部门:运煤通道、煤炭运1、初可报告输2、水资源论证贷款承诺书3、接入系统确定有关的技经指标,以便进行估算灰渣综合协议、石灰石供应协议、石膏综合利用协议、供煤协议初可报告编制完成后,最好由省级发改委预审,并出示审查意见建设行政部门:项目选址意见书当地政府批文文件由县(县级市)相关部门开始请示,逐级上报,取得地级市(自治州)相应部门的批复当地经贸委或煤管局当地交通部门银行水价、煤价、地价、石灰石价、运费、人员工资等相应企业项目初可注:本阶段可以不作,但考虑到可研报告附属报告(专题)的审查必须需要此阶段省级发改委的批审意见,才具备报审专题报告的条件,故此阶段不可省略。项目可研项目可研办理支持性文件由地方开始申请,自治区建设厅批复自地方申请,自治区国国土部门:用地预审土资源厅预审,报国土资源部批复自地方申请,自治区文文物部门:文物问题物局批复水利部门:取水预申请在相应权限部门办理经贸部门:供煤承诺同初可环保部门:预审(立项)由地方至自治区环保申请污染物排放指标(特别是局(环评适用标准直接SO2)、批复环评适用标准向自治区环保局申请)交通部门:运煤通道、煤炭运同初可输贷款承诺书银行水价、煤价、地价、石确定有关的技经指标,以便进灰石价、运费、人员工行估算资等灰渣综合协议、石灰石供应协相应企业取得相关附属报告项目阶段项目可研主要工作需取得的支持性文件的批复议、石膏综合利用协议、供煤协议电力设计院编制,具有资质的取得评审单位的评审编制可研报告单位评审。如电规总院、中咨意见公司等可研勘测由电力设计院编制无需评审编制接入系统相应区域电力公司评由电力设计院编制报告审、国家电网公司备案编制水资源论水利部黄委会评审、批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证报告复国家环评中心评审,国编制环评报告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家环保总局批复由国家水保中心评审,编制水保报告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国家水利部批复编制职业病危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卫生厅评审、批复害预评价报告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评审、国家安全编制安评报告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由自治区地震安全性编制地震报告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评定委员会评审、自治区地震局备案编制地质灾害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专家组评审、地方国土报告(地质环境监测院)部门备案登记国土资源厅储量评审编制压覆矿产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中心评审、国土资源厅资源报告批复编制大件运输由自治区铁路局评审,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电规编制项目核准自治区发改委初审后由可研编制单位编制院或咨询公司出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示可研收口意见后,由可研报告地方发改委或国资委向自治注明项目的出资方、出编制单位编制项编制项目出资区相应部门说明,最终由自治资比例、资金方案,与目核准申请报情况说明区相应部门向国家发改委出电网经营单位有无关告,自治区发改文说明系委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 电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筹建程序 电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电源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开始,到电源建设项目批复开工之间的全部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如下主要工作内容:(一)电源建设项目的技术

【法规】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2007-09-11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冰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 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 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 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 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 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 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能源计[1989]956号)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建设审批基本程序

旅游项目建设审批基本程序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它们之间可以进行合理的交叉,但不能任意颠倒次序。我们必须遵循工程项目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我州工程建设做到依法建设、科学建设、规范建设。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一般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七个阶段: 1.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阶段。 2.可行性研究(立项)阶段(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 3.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 4.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5.工程建设施工、安装阶段。 6.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决)算阶段。 7.项目后评价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政府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主要用于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 该阶段主要有以下两个环节: (一)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符合条件的咨询单位编写。有编写能力的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可自行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二)项目建议书的报批。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三)旅游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审批,依照法律法规申报审批。 (四)国家林地审批:①建设单位申请文件;②已批准的规划或设计文件;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⑤与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补偿协议;⑥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报告,或减轻影响、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⑦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论证、听取大众意见;⑧合格后予以批复。

施工工序流程图

施工流程图 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 土石方工程 基础分部施工: 主体分部施工: 施工准备 测量放线 主体子分部:二次结构施工 装饰分部:内外墙抹灰 防水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 内外涂料 五金、玻璃安装 竣工验收 竣工清理 成品保护 水、调式、 测试 屋面工程 开工 熟悉图纸材料准备机具准备施工准备 技术、劳力准备 灯具安装 洁具安装 其 他 安 装 施 工 水 电 安 装 施 工 预留预埋 安装 (布 管、排 线)

开工准备: 一、立项 二、环评、安评 三、委托设计院做平面方案 四、规划、消防窗口总平面方案审批 五、出蓝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单体建筑物三个以上设计方案 八、设计方案审批 九、出施工图 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图纸审查 十二、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核 十三、建设工程招标 十四、安全监督手续 十五、质量监督手续 十六、施工许可证 十七、开工建设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批复元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缴纳证明 5)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地籍测量的数据及图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用地规范图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划拨土地证明或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6)已批准的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计划批文 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施工图三套(含建设项目总施工图、建筑单体施工图、工程定位图及竖向设计、管线综合、绿化及做法施工图) 6)方线(测绘)资料 7)申报材料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系统 1.前言 电力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在有限的资源约束下,运用系统的观点、方法和理论,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即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 本系统以流程化管理引擎为业务平台,集工程图纸设计、材料选取、自动预结算、竣工资料自动形成的一体化设计,使各类业务数据达到一致性、准确性、唯一性。从而达到减轻工程从业人员编制各类文档资料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以模块化,流程化设计贯穿于工程管理各个业务环节,轻松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业务数据及时传递,快速有序办公。全面提升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达到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2.现状分析 随着电网改造的深入,及用户对电力质量及电力供应能力要求的提高,供电企业面临着对电网及供电设施越来越高的考验,每年都会有很多针对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而进行的大大小小的建设项目,如大小修项目、技改工程、专项工程等,以满足社会对电力供应与日俱增的需求。 电力工程项目数量多,施工过程繁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目标控制的难度大。如果管理上缺乏标准化的流程控制,势必导致工作效率不高。信息化手段的介入也迫在眉睫,管理信息化带来的运营规范化、业务流程化、标准化,可以加强内控,优化资源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3.建设目标 项目管理是典型的流程式管理模式,在将每一类项目视为一种业务流程的同时,充分考虑了项目各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将该项目的全部任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项目的系统化管理 实现目标: 规范项目管理:通过系统可以对立项---审批---预算---施工---验收 ---决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 提高项目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项目信息集中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共享信息交互。 自动预决算、竣工资料自动生成,提高项目效率、减轻工作量。4.系统软件建设方案 4.1.软件架构方案 软件开发建议采用B/S模式(浏览/服务模式)和工作流机制,这样既达到了数据、业务、界面的分离,又提高了系统的开发效率和重复利用率。软件的部署和维护比较方便,软件只要部署到服务器端,凡客户端具有浏览器的用户打开浏览器输入浏览地址即可,不需再安装任何软件。程序更新只需更新服务器端程序就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推荐采用两台服务器,一台数据库服务器,一台web应用服务器处理后台业务,如下图所示:

2019年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doc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一、立项阶段 (一)发改窗口受理(窗口电话:85863116): 窗口开出项目咨询单,项目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去盖章。 (二)规划预审(窗口电话:85862756): 窗口预审后,拿到局里领导签字备案,在咨询单上盖章。 (三)国土用地预审(窗口电话:85862565): 1.新增建设项目土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带好联系单和示意图到相关土地所里办理预审手续。 2.存量土地提供土地证,无需预审。 3.招拍挂土地,无需预审,土地出让合同代替用地批准证书。 (四)环保预审(窗口电话:85861559): 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在环保窗口初步审核,在符合无锡市总体规划要求、具备污水接管条件及进驻项目符合国家级、地方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联系单上盖章,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无需预审。 (五)、法律法规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预审。 (六)、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窗口电话:85863116): 具体办理见附件1。 二、阶段 (一)规划分局:规划选址意见书(窗口电话:85862756) 具体办理见附件2 (二)规划分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窗口电话:85862756) 具体办理见附件3 (三)规划分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窗口电话:85862756) 具体办理见附件4 (四)国土局:用地批准证书(窗口电话:85862565) 具体办理见附件5。 (五)环保局: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窗口电话::85861559) 审批程序: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建设单位到窗口领取或市、区环保局网站直接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到镇(街道)环保办签署意见→窗口受理→窗口现场踏勘→窗口预审→窗口登记表审批或同意编

电力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电力工程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可行性研究 一般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初步可行性研究主要对多个厂址条件及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进行评述。 ●可行性研究则要详细论证电厂建设的必要性,厂址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落实建厂条件,全面阐明该工程项目能够成立的根据。 (2)初步设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具体反映工程项目各项技术原则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厂区总布置、各工艺系统、主厂房布置、建筑物的结构、建筑等设计方案及图纸、设备和主要材料清册、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工程概算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3)施工图设计 设计方案审核的基本要求 (1)初步设计阶段审核基本要求 1)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的要求:进行设计方案的比较选择和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2)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①没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批准的工程选场报告以及完整的设计基础资料,不能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②设计文件表达设计意图充分,采用的建设标准适当,技术先进可靠,指标先进合理,专业间相互协调、分期建设与发展处理得当。重大设计原则应经多方案比较选择,提出推荐方案供审批选择。 ③积极稳妥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力争比以往同类型工程在水平上有所提高。设计文件中应阐明其技术优越性、经济合理性和采用可能性。 ④设计概算应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及深度,满足控制投资、计划安排及拨款的要求。 ⑤设计文件内容完整、正确,文字简练,图面清晰,签署齐全。 (2)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阶段审核基本要求。 1)设计依据和原始资料 ①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 ②设计总工程师编制的技术组织措施、各专业间施工图综合进度表、主要设计人编制的电气专业技术组织措施; ③有关典型设计;

电力工程结算标准流程

输变电工程承包结算流程 为了规范分公司对外承包结算流程,保证竣工结算资料充足、凭证完整,增加结算金额达到最大化的可能性,现将承包结算的流程汇 总如下,与各位同事共同学习。 1、承包结算书按格式大致可以分成两类: 1.1、国网公司版本,即博微结算软件格式版本; 1.2、发电公司版本,此版本因发电公司不同而各异(如大唐张北风电与华电仰天湖风电),大体内容格式基本相同,差异部分具体 按各个公司要求执行。 2、无论是哪种版本的结算书,主要都是由结算报表+凭证附件两 大方面组成的。 2.1、国网公司要求使用博微结算软件进行结算书的编制,结算报表的格式已经规定好,再根据需要附上概算批复文件及附表、开竣工报告、施工合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变更审批单、工作联系单及增加费用预算)、青苗征地单据等文件附件。另外也可根据需要附上其它文件资料,具体要根据结算情况来定。同一种类型的附件应放在一起,附件的前后顺序应按倒序时间顺序确定,即发生时间在比较靠 前的要放在后面。 2.2、发电公司版本的结算书,应按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清单(或综合单价)表格的格式来做结算报表,附件的整理基本同国网版本,如业主另有要求可按业主要求编制。因几乎每个项目的结算

情况都不尽相同,故本文对发电公司版的结算书不作太多说明,视具 体情况而定。 2.3、现以省公司项目为例,说明增加费用的审批单的签字流程。 若为设计变更单,首先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后附变更费用计算书。变更的费用增加,设计单位会与我们相沟通,基本达成一致后,设计单位会出《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见后附件1的附表),此审批单需要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建设管理单位、省公司基建部等六个部门签字,技术负责人与技经负责人均需要审核签字(签字权限详见后附件1)。其中,各项目部负责以下签字:监理:总监与技经监理,设计:设总,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经营部与分公司领导负责以下签字:设计:技经与院长(涉及金额较大,需要院长签字),业主项目部:技经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分管领导,省公司基建部:技术、技经负责人与部门负责人(涉 及金额较大时)。 若为增加索赔费用的审批单,如跨越、征地、青赔等费用超标时,在资料准备方面,需要相应事件的赔偿协议、相关费用的转账凭证、对方收款收据、协调会议纪要、就此事与业主的工作联系单、业主费用批复文件。其中业主费用的批复文件与上述《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单》所涉及签字人员基本相同,另外还需要所在市级电业局审计负责人签 字确认。 另外,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激励办法》的规定,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激励评分,原则上要求项目部

电网接入工作流程

电网接入工作流程

电网接入流程和要求 第一节受理申请与现场勘察第三十二条市供电公司营业与电费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出的并网申请,协助用户填写《分布式电源项当前期申请表》(附件5),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包括: 一,自然人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 3.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4.对于利用居民楼宇屋顶或外墙等公共部位建筑安装分布式电 源的项目,应征得同一楼宇内其它住户和物业对安装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法人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电源项目地理位置图(标明方向、邻近道路、河流等)及场 地租用相关协议。 4.接入用户内部电网项目,需提交用电人盖章确认的书面同意 意见,以及项目单位与用电人签订的电能消纳方式相关协

议。 5.电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 目)。 7.其它项当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若项目建设需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的,营业厅在受理项目并网申请同时,按公司扩管理规定同步启动业扩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市供电公司营业与电费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应审核项目并网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申请材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客户需补充完善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分布式电源项当前期申请表》一式两份,营业厅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申请表上记录受理时间和受理人员,加盖受理单位业务章后,与用户各执壹份。 第三十六条受理并网申请后,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信息报市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同时通知市供电公司经研所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第三十七条市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或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市(县)公司运维检修部门、市供电公司经研所等开展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工作应在受理并网申请后3个工作日

施工工序流程图

施工流程图 钢筋工程地面工程内外涂料机具准备施工准备灯具安装水

开工准备: 一、立项 二、环评、安评 三、委托设计院做平面方案 四、规划、消防窗口总平面方案审批 五、出蓝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单体建筑物三个以上设计方案 八、设计方案审批 九、出施工图 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图纸审查 十二、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核 十三、建设工程招标 十四、安全监督手续 十五、质量监督手续 十六、施工许可证 十七、开工建设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政府批复元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缴纳证明 5)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地籍测量的数据及图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项目的有效计划批准文件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用地规范图 4)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5)划拨土地证明或土地出让、转让合同 6)已批准的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计划批文 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施工图三套(含建设项目总施工图、建筑单体施工图、工程定位图及竖向设计、管线综合、绿化及做法施工图) 6)方线(测绘)资料 7)申报材料相应的电子文档光盘

施工图设计审查 1)施工图审查设计任务委托书、申请书 2)施工图图纸4套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勘察报告技术审查任务委托书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审核 1)建筑工程全套施设计图纸、技术性审查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5)总平面定位图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审批 1)立项批文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书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5)施工组织设计 6)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特种作业人员有效上岗证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花名册 9)从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10)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11)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证明 6)消防设计审查证明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9)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备案证明 10)墙改基金缴纳证明 11)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及已缴纳农民工保证金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窗口职能:审批和上报全市基本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立项。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提供资金落实证明。3、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4、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基建和房地产项目,应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方案及条件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消防、劳动安全、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5、党政机关建设办公楼和宿舍楼需提供纪检部门的审查意见。6、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7、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职工住宅项目应提供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及集资建房实施方案,联合建设的还需提供各方合作协议书。 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1、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直接上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2、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基 建和房地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立项申请文件一起上报。3、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企业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4、市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不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般小型建设项目,批复预备建设项目。5、属上级发展部分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市计委在审查符合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转报省计委。6、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市计委有权否决,不予批复或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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