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常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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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常见的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常见的刑事责任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

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

1、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2、客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

的。

3、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刑罚: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刑法第134条对本罪的主体概括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虽然刑法对本罪的主体范围做了大体的规定,但是,结合复杂的实际情况来看,刑法的规定在一些问题上是欠明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精神进行具体的分析。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1)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所谓劳动安全设施,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在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用以保障劳动者安全的技术设备、设施和各种用品。主要有:一是防护装臵,即用屏护方法使人体与生产中危险部分相隔离的装臵;二是保险装臵,即能自动消除生产中由于设备事故和部件损害而引起的人身事故危害的装臵,如安全阀、自动跳闸、卷扬限制器等;三是信号装臵,即应用信号警告、预防危险的装臵,如信号灯、电器指示灯等;四是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即危险告示标志和借助醒目颜色或图形判断是否安全的标志。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即符合国家立法机关、生产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标准。事故隐患是指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潜藏着的发生事故的苗头、祸患,仅限于劳动安全设施方面的事故隐患。如未给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的;未给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发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或帽盔的;未给从事电

器操作的人发绝缘革化、绝缘手套的;未给在高空作业的工人配备安全带的;机器设备的危险部分未安装防护装臵的;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未安装安全装臵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不佳,电器设备未设必要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的;车间或者工作地点所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高于每立方米2毫克,对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的设备未严加紧闭的等。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是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有人故意破坏、放火等引起的,则不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对劳动安全具有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部门。本罪的构成必须以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为条件。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事故隐患,行为人因而没有采取措施的,不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里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既包括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排除隐患的措施;也包括对生产安全不重视,敷衍塞责,虽然对事故隐患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这些措施并没有真正落实或者虽然落实,但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得力或不正确,而并不足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人作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职责,行为人却不履行职责,对严重威

胁生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从而使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不作为犯罪。

(3)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包括其他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可以直接依照本法的规定,以他罪追究处罚,所以,本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

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所谓过失,是指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对于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有关直接责任人则是明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肯在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进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负责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侥幸心理;无论属于哪各种情况,都不影响构成本罪,但在具体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二)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缺陷

(一)犯罪主体不明确

1、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是单位的义务。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单位有责任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该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本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也没有规定单位负刑事责任,仅仅规定了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单位是否属于犯罪主体并不明确。仔细分析我国《刑法》的法条可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绝大多数情况直接规定了单位犯罪并且实行双罚制。但也有不明确规定单位构成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况,如《刑法》第396条。

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构成犯罪且实行双罚制时,单位才成为犯罪主体;第二种,只要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单位犯罪,不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单位构成犯罪,也不论法律是否规定判处单位罚金。按第一种理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按第二种理解,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显然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明确时是否是单位犯罪,不对单位判处罚金是否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仍然是模糊的。

2、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不全面

对直接责任人员的理解直接影响到哪些人应当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35条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但何为直接责任人员,法律未作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定为主管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及直接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包括单位中负责主管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如工厂中负责主管安全的副厂长、安全科长等,也包括单位中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人员,如工厂的安全员、矿山的安全检查员等。按照这种理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非直接主管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或直接管理、维护劳动安全设施,否则就不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不直接主管劳动安全保护工作或直接维护劳动安全设施,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也

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煤炭法》第79条规定:“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煤矿矿长不能以自己不主管劳动安全工作作为自己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无论是否主管劳动安全工作,都可以成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主体。但是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除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否则上述情况下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为了正确统一适用刑法,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负责人员的范围。

(二)缩小了直接责任人员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样的规定无疑大大缩小了直接责任人员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首先,单位的过失危险行为,直接责任人员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其次,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提出,单位明知事故隐患存在拒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当中,由于有些部门的疏忽大意、玩忽职守,导致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提出或者由于部分小煤矿职工素质低下,对事故隐患不能正确认识,发现不了隐患,对于这两种情况下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适用《刑法》第135条定罪与立法相悖,如果不适用,则有可能放纵犯罪。

在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之前,单位可能已经知道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知道事故隐患的存在(不知道包括无法知道或应知而不知)。不采取措施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因为不知道事故隐患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第二种是单位知道事故隐患存在,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不知道事故隐患或知道事故隐患而故意隐瞒或怠于提出,单位出于侥幸心理或节约投资不采取措施;第三种是单位知道事故隐患,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也知道事故隐患并提出,单位仍不采取措施。按现行立法只追究第三种情况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一、二种情况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负刑事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以自己不知道存在事故隐患作为抗辩,也可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未提出作为自己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该条规定与其说是为了保护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不如是为了保护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无疑放纵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难以发挥保护单位职工劳动安全、预防和减少劳动安全事故的作用。

目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这一立法上的败笔。“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缩小了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彰显了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如果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没有履行提出义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就不负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单位职工不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单位即使不作为也不负刑事责任。一句话,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负刑事责任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履行了监管职责或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为前提,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以自负义务或监管部门所负义务的履行为前提。

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已经突破了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这一门槛,该法第80条、第81条两个条文都未提到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为了实现两部法律的衔接,《刑法》第135条必须修改,否则《安全生产法》的这一重大突破就会被《刑法》第135条封死。

(三)处刑较轻,刑种单一

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本罪的法定刑设臵,明显存在两大缺陷:其一,同其他普通过失犯罪相比,刑法强度的设臵不合理。对犯罪法定刑的配臵必须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为基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一种业务过失犯罪。从罪过的程度来看,

业务过失重于一般过失,因为业务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因违反业务规则、章程所引起的过失犯罪,而普通过失是人作为一般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尽普通注意义务而构成的过失,罪过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各自应受的处罚不同;从客观社会危害程度来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犯罪结果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危害对象多、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等特点,而普通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等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犯罪结果往往是特定人员的死亡。就其客观危害性而言,显然前者大于后者。从我国近几年发生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来看,客观上造成几十人、几百人死亡的情况相当常见。本罪最高法定刑为7年,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我国这几年对每一起矿难事故的责任人员都进行了处罚,但效果不太明显,煤矿安全事故仍居高不下。归结原因在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得到切实的贯彻,事故责任的追究还没有刺到责任人员的痛处。处刑较轻,使得处罚力度小,既不能教育本人,也不能警示他人,使得刑法形同虚设,根本不可能发挥惩罚罪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二,刑种结构过分单一。我国刑法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所配臵的刑种,只有自由刑,即有期徒刑和拘役。法官在量刑时,除了使用自由刑外,再也没有其他刑种可供选择。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与追逐经济利益有关,因

此,应该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实行“双罚制”,即罚直接责任人员,又罚单位。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不到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根本起不到经济处罚的作用),就无法遏制单位只重生产不重安全的行为。

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第八条第二款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玫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五、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到一定时期,由事主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选择其中质量最精良、价格最合算者为中标人,再由招标方与之订立合同,进行交易。投标具有要约性质。其要件主要有:(1)应指向招标人;(2)须依据招标人要求进行;(3)须包括订立合同的基本条件,以招标人承诺为目的。招标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一般的竞争招标。只要具备一定条件都可以参加招标;二是指名的竞争招标。即指定两个以上的人参加招标,然后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特定招标。即指定一个对象(声誉信用、技术较高者)来投标。除特定招标外,一般是招标投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

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

建筑工程常用材料及其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常用材料及其验收规范1、基础阶段: 混凝土检验标准(GB/T50107-2010) 钢筋进场验收标准(GB1499.2-2007) 钢筋焊接检验标准(JGJ18-2012) 2、主体阶段 JDG线管国家验收规范 KBG线管国家验收规范 3、装饰阶段 砌筑砂浆验收规范 抹灰砂浆验收规范 砖、砌块验收规范 消防箱验收规范 消防栓验收规范 消防喷淋系统验收规范 电箱验收规范 桥架验收规范 电缆验收规范 钢塑复合管验收规范 焊接钢管验收规范

消防管卡验收规范 风管验收规范 角钢、槽钢验收规范 方钢(GB/T702-2008) 冷拔异型钢管GB/T 3094-2000 矩形管、方管、圆管GB/T 6728-2002保温岩棉验收规范 铝型材GB/T5237.1-2008 铝单板 保温一体板 橡塑保温材料 石膏板 阻燃板 龙骨 瓷砖 石材 地暖管 挤塑板 腻子 乳胶漆 隔音棉 穿墙套管

预埋板 化学锚栓 墙纸 木地板 灯具 防火涂料 防水涂料 耐碱网格布 铆钉 PVC管 防火门 铝合金门窗 钢化玻璃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管GB/T14976-2002 结构用无缝不锈钢管GB/T14975-2002锅炉、热交换器用不锈钢管GB13296-91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管GB12770-2002 抗裂砂浆 粘接砂浆 防火岩棉 GB/T 1 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059--2000铜及铜合金带材

GB/T 3880一1997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 GB/T 4132绝热材料及相关术语 GB/T 5464—1999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idt IS0 1182:1990) GB/T 5480.1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第1部分:总则 GB/T 5480.3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第3部分:尺寸和密度GB/T 5480.4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第4部分:纤维平均直径GB/T 5480.8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第5部分:渣球含量 GB/T 5480.7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第7部分:吸湿性 GB/T 10294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 GB/T 10295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热流计法 GB/T 10296绝热层稳态热传递特性的测定圆管法 GB/T 10299保温材料憎水性试验方法 GB/T 16401矿物棉制品吸水性试验方法 GB/T 17393覆盖奥氏体不锈钢用绝热材料规范 GB/T 17430绝热材料最高使用温度的评估方法 JC/T 618绝热材料中可溶出氯化物、氟化物、硅酸盐及钠离子的化学分析方法 YB/T 5059--1993低碳冷轧钢带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编号:SM-ZD-28977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轻则给企业带来财产或商誉损失,重则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一、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同风险; 2、不规范经营风险; 3、诉讼风险; 4、意外伤害风险; 5、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6、借贷风险; 7、担保风险等等。

工程建设单位工作汇报材料

工程建设单位工作汇报材料 篇一: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一、中山大道延伸段(职校—梅江大桥段) 中山大道延伸段(职校—梅江大桥段)道路全长2303.7米,规划设计道路宽度46米,东以梅江河岸为界、西以道路红线往西50米范围为界。该项目总用地面积5901.75m2,建筑面积7134.04m2,概算总投资5665.05万元。 1、项目完成情况: 目前已完成规划设计案,做好了征地范围线的测试、工程概算、房屋拆迁面积摸底等工作。 2、存在的问题: ①征地难; ②需要确定规划设计的风格及标准。 3、下一步工作打算: ①5月份开始着手启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②7月份开始区域范围内的土石方及路基平检和桥梁建设工作。 二、宁都县四星级大酒店 宁都县四星级大酒店规划位于中山大道延伸段东侧,总用地面积50亩,配套房地产开发面积100亩。目前已完成

设计方案的招标工作。下一步要尽快确定该项目招商引资的挂牌条件,启动征地工作,与综合大市场协调完成土地填挖平整工作。 三、宁都第二水厂 宁都第二水厂规划在县城西部刘坑村,供水规模为5万立方米/日,水源选用竹坑水库水,建设资金为申请国家补助与自筹相结合,预计分两期实施,一期2.5万立方米/日,计划投资2538.71万元。 1、项目完成情况: ①已完成第二水厂建设的立项工作。(宁发改投字[XX]18号文批复立项); ②完成第二水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宁发改投字[XX]82号批复) ③初步拟定厂址在县城西部的刘坑村、虎陂村,总占地面积60亩。 2、存在的问题: ①资金缺口大。第二水厂项目总投资高达3600余万元,仅靠供水公司自身经营,无法解决第二水厂建设资金。 ②征地难。目前虽已确定选址,但征地拆迁和征地补偿工作难度大,需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公路工程常用材料

公路工程常用材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第一节公路工程常用材料 介绍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的性能指标及验收标准 一、钢材 钢材是建筑物的骨骼,铁矿石用煤或电一定温度煅烧,原来的分子结构发生变化,变成生铁(含碳量大于2%)和钢(含碳量低于2%),低碳钢是含碳量不大于%,性质软韧,易加工,但不能淬火和退火,是建筑工程的主要用钢。公路工程常用钢材可分三类,钢筋混凝土用钢筋、钢绞线及型钢。 (一)钢筋 1、热轧光圆钢筋() (1)定义:经热轧成型,横截面通常为圆形,表面光滑的成品钢筋。 (2)分级:钢筋按屈服强度特征值分为235、300级。 (3)钢筋牌号的构成及含义 HPB235——HPB热轧光圆钢筋的英文(HotroiledPlainBars)缩写,235屈服强度特征值。 (4)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直径6mm-22mm,6-12mm(+),14-22mm(+);不圆度≤;直条钢筋长度允许偏差为0~+50mm;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钢筋按实际重量交货,也可以按理论重量交货,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6-12mm为+7%,14-22mm为+5%;按盘交货,每根重量不小于500kg,每盘重量不小于1000kg。 (5)检验批次

钢筋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超过60t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式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6)钢材的保管 应选择地势较高、平坦、不积水及承载力大的地方为存放场地,做好料场的排水系统; 下垫上盖,通风防雨; 保持料场清洁,清除杂草污物; 钢材分钢号、分规格、分产地堆放,并挂牌保管; 加强计划性,合理进货,避免因存放时间过长产生锈蚀。 (7)高速线材(高线)和普通线材(普线) ①高线:是指用“高速无扭轧机”轧制的盘条。轧制速度在80-160米/秒,每根重量(盘)在吨,尺寸公差精度高(可达到),在轧制过程中可通过调整工艺参数(特别是在冷却线上)来保证产品的不同要求。 ②普线:是指用“普通轧机(一般是横列式复二重轧机)”轧制的盘条。轧制速度20-60米/秒,每根重量(盘)在吨(市场上见到的一般是三根六头为一大盘),在轧制过程中仅可通过冷却线上风冷或空冷来保证产品性能。 2、热轧带肋钢筋() (1)分普通热轧钢筋和细晶粒热轧钢筋,钢筋牌号分别为HRB335、 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 (2)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6-50mm;钢筋通常按直条交货,直径不大于 12mm也可按盘卷交货,盘螺交货,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由

施工项目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施工项目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都会组建项目经理部,代表企业负责工程的整体实施。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大量人、财、物的调配和使用,这些资源有些来自于企业内部,通过行政方式即可得到,但更多的来自于市场,这就需要签订合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但目前项目经理部缺少系统学习过法律的管理人员,对签订和履行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不甚了解,经常造成一些合同法律错误,给项目带来风险。以往施工项目发生的案例都已经证明,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是因为合同本身不完善或者合同履行过程出现了问题而产生的。因此,有必要对项目部常见的合同法律错误做一提示,防范风险的发生。合同主体是合同最基本的要素。所谓主体就是谁和谁在进行合同交易。本来,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要签订合同,我们不可能不知道是与谁在签订合同。但在道德信用缺失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现象也时有发生。某项目部在施工期间,经人介绍,将部分前期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了一个名为“某某江河施工总队”的单位。一位自称是现场负责人的工头揣着该单位的介绍信与项目部洽谈,并很快签订了协议书。工头承诺一边组织人员施工,一边商谈且体分包细节,订立正式合同。项目部由于工期紧张,就答应了这一要求。结果,一周后,该工头带人居住的帐篷就由于夜间取暖不慎发生火灾,六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一人死亡。项目部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立即与“某某江河施工总队”联系,却发现该单位纯属子虚乌有,所留地址、电话都是假的,伤势较轻的工头此时也从医院蒸发。所有

后续事宜的处理全部由项目部承担,给项目部造成了数十万元的损失。事实上,很多施工单位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形,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施工单位以为和一个很正规的单位进行分包交易,公章、授权委托书、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资格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个都不差,但当分包合同履行不顺(如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数额较大亏损等)时,分包现场负责人往往一走了之,项目部再查这些资质证书时,发现都是假的,一下子不知道该让谁承担责任了,只有打掉牙往肚里咽,既要为企业的声誉负责,还要承担社会稳定和谐的责任。合同名实不符是指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相适应而带来的问题。合同法分则中有15 种有名合同,其名称代表了合同所属的类别,我们在应用时,当然应当做到名实相符。如果合同名称与实际内容不一致,会给合同的解释及争议的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施工项目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把承揽合同签成了租赁合同; 第二种是把买卖合同签成了定作合同;第三种是把雇佣合同签成了劳动合同;第四种是把劳务分包合同签成了专业分包合同。签订上述名实不符的合同常常造成合同无效或加重项目部的义务。如某项目部想修一条前期施工便道,但施工机械不够用,就想利用社会资源。找了一个反铲车主,订了一份反铲租赁合同。但事实上,该反铲司机是车主长期雇佣的,施工期间的油料、维修也都由车主负担,反铲停车时也在车主的控制之下,项目部仅按其完成工作成果支付费用,这就与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完全不符。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完全占有和支配租赁物,

工程施工汇报材料范文

工程施工汇报材料范文 篇一:施工汇报材料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现就我合同段施工生产、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施工过程中安全、 环保、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向在座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工程概况 本合同段路线全长。路线按设计速度50km/h的公路标准建设,整体式路基宽度 55m(红线)-5m(人行道)-(非机动车道)-2m(非机分隔带)-12m(机动车道)-6m (中央隔离带)-12m(机动车道)-2m(非机分隔带)--(非机动车道)-5m (人行道)-

(红线)。全线路面设计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机动车道结构总厚度为70㎝,非机动车道结构 总厚度为59㎝,人行道结构总厚度为41㎝。主要工程项目有: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雨水 工程、污水工程、通讯管道工程、电力管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总工期300日历天。 二、合同履约情况 截止目前我合同段进场的合同人员10名,其他管理人员进场9人,各类作业人员到位 26人;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挖掘机3台,运输车辆2辆,水车1辆,铲车1台,满足当前施 工要求。 三、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1、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当前主要工程完成情况如下: (1)雨水沟槽挖掘(0+790—1+310)段,(1+440—1+530 )段,共计610m,

基础砂石 垫层(0+790—1+310)段累计完成680㎡,另(0+790—1+190)段雨水管已下管,共计400m。 2、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项目雨水沟槽(1+310—1+890)段开挖,砂石垫层,基础砂石垫层下雨水管,;污水管道放线,开挖,污水管道下管及污水井沉井。 3、急需解决的问题 (1)、小潘庄村路以西:电线杆2个在施工红线以内,需各方协调处理。 (2)、小潘庄村路以东:井3口,电动车厂房11间,电线杆1个,厂区旁边蒜苗若干,均在施工红线以内,需各方协调处理。 (3)村民阻扰施工,导致工程无法按计划如期进行。 四、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为确保总体施工进度,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将根据生产进展情况加大人员、设备、 机具投入,确保总工期。同时项目

建筑工地常用材料的分类

建筑工地常用材料的分类 一、钢筋: 钢筋按钢种分为:非合金钢钢筋,低合金钢钢筋和合金钢钢筋。 钢筋按生产工艺分为: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冷轧钢筋和冷拉钢筋等。 钢筋按外形分为:光圆钢筋和变形钢筋。在变形钢筋中有等高肋钢筋和月牙肋钢筋。 钢筋按力学分为:Ⅰ、Ⅱ、Ⅲ和Ⅳ级钢筋 建筑钢材的产品种类一般分为螺纹钢、线材、盘螺、圆钢 1、螺纹钢: 螺纹钢的规格范围一般在6-50mm,我们平时涉及及较多的是8mm、10mm、12mm、14mm、16mm、18mm、20mm、22mm、25mm、28mm、32mm、36mm、40mm等。国家允许的偏差:6-12mm偏差在±7%,14-20mm偏差在±5%,22-50mm偏差在±4%。 螺纹钢一般定长9m、12m,其中9m长螺纹主要用于正常的土木、道路建设,12m长螺纹主要用于桥梁建设 螺纹钢根据强度可分为三类:HRB335、HRB400、HRB500三类。 2、线材:

平时涉及较多的规格为、、10mm(直径);此外还有、、等等。目前我国生产的盘条最大直径可达到30mm。另线材生产一般允许偏差在±。 线材常见牌号一般分Q195、Q215、Q235三种,其中建筑钢材用盘条只有Q215、Q235两个牌号。 3、盘螺: 建筑用钢材,顾名思义就是像线材一样盘在一起的螺纹钢,一般市面上的就是、、10、12、14的居多。 盘螺优点:螺纹钢只有9-12m的,盘螺则可以按需求随意截取。 二、水泥: 水泥,粉状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加水搅拌后成浆体,能在空气中硬化或者在水中更好的

硬化,并能把砂、石等材料牢固地胶结在一起。 (1)通用水泥: 一般土木建筑工程通常采用的水泥。通用水泥主要是指:GB175—2007规定的六大类水泥,即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 (2)专用水泥:专门用途的水泥。如:G级油井水泥,道路硅酸盐水泥 (3)特性水泥:某种性能比较突出的水泥。如:快硬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膨胀硫铝酸盐水泥、磷酸盐水泥。 水泥主要技术指标: (1)比重与容重:普通水泥比重为,容重通常采用3100公斤/立方米。 (2)细度:指水泥颗粒的粗细程度。颗粒越细,硬化得越快,早期强度也越高。 (3)凝结时间:水泥加水搅拌到开始凝结所需的时间称初凝时间。从加水搅拌到凝结完成所需的时间称终凝时间。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早于45分钟,终凝时间不迟于小时。实际上初凝时间在1~3小时,而终凝为4~6小时。 (4)强度:水泥强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六大水泥新标准实行以Mpa表示的强度等级,如、、、、、(每平方厘米多少公斤力)等,使强度等级的数值与水泥28天抗压强度指标的最低值相同。 三、砂: 砂是组成混凝土和砂浆的主要组成材料之一,是土木工程的大宗材料。 砂一般分为天然砂和人工砂两类。由自然条件作用(主要是岩石风化)而形成的,粒径在5mm以下的岩石颗粒,称为天然砂。人工砂是由岩石轧碎而成,由于成本高、片状及粉状物多,一般不用。 砂,在施工中称为细集料,砂的粗细程度是指不同粒径的砂粒混合在一起的平均粗细程度。通常有粗砂、中砂、细砂之分。砂的颗粒级配是指砂子大小颗粒的搭配比例。如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工作常用表格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工作常用表格 JS-01 水利工程招标申请书 JS-02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 JS-03 X年度在建工程建设情况调查表JS04 X年度基建投资建议计划表 JS-05 单价支付项目工程量结算审核表 JS-06 合价支付项目工程量结算审核表 JS-07 合同外工程项目支付工程量结算审核表 JS-08 工程预付款拨付通知单(单价合同) JS-09 材料预付款拨付通知单(单价合同)JS-10 结算通知单(单价合同)JS-11 结算清单(单价合同) JS-12 最终付款通知单(单价合同) JS-13 结算通知单(总价合同) JS-14 结算清单(总价合同) JS-15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JS-16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 JS-1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JS-18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 JS-19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 JS-20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 JS-21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 JS-22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 JS-23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 JS-24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JS-25 安全检查记录 JS-26 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 JS-27 工地文明施工及环保检查评分表 JS-28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JS-29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JS-30 工程会议纪要

第一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作常用表格

水利工程招标申请书 招标单位: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电 话: JS-01 编号:xxxx — x 盖章)

浅论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防范(doc 9页)

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防范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朱茂元 工程建设过程中专业律师需要防范招投标风险,需要正确、及时和高水平地处理和把握复杂的工程合同文件,同时还需要为业主提供防范风险的各种措施建议。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是招投标文件,即招投标文件应该如何准备,在招标工作中这是第一项应该做的准备工作;第二是在工程的管理过程中对技术变更、临时索赔等问题的处理;第三是后期的救济,包括如何准备法律上的诉讼以及履约保函的应用。 一、招投标文件 笔者最初在北京城建集团工作,有一些和建筑企业联系的经验,因此有比较深的感受,觉得我们的招标文件不够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首先要讲讲如何完善我们的招投标文件。 (一)招投标文件的特点: 招投标文件具有非同一般的复杂性,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计价方法的复杂性。 我国市场通行的招投标方法,在本质上就是指计价方法。一种是预算加增减账的方法,1996年前国内基本采用该方法。各地建委或招标办定期发布计价单或者定额。每个季度再做材料市场价的调整。建筑市场上不同管理水平及生产力水平的建筑企业按照区域范围内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价格(即定额价格)进行工程结算。 另外一种方法是工程量计价清单方法。2003年建设部发文要求推广使用该方法。与之相匹配的文件体系也是建设部颁发的标准版合同。对此项清单计价规范,很多人提出了批评意见,认为其既不是国际化的也不是本土的,而是把我国的定额方式与国际的清单方式简单结合了。但笔者认为还是应该看到它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的,主要表现在:除了适用范围强调了国有资金的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应该执行,其他工程推荐使用以外,还引进了新的工程价格管理方式,即在过去政府推行的计价方式以外,允许企业可以有自己的价格标准。对于某一个单项工程、分项子目来说,每一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不同,不应当强令每个企业都使用统一的价格规范。过去的定额计价方式是以某个地区社会平均价格水平为计价标准;现在的清单计价标准,则是以企业自己的价格水平核算的,允许企业

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规定规定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EPC总承包模式作为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与国际接轨之承发包模式,一方面克服了传统承发包模式完全忽视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内在联系,将其截然割裂开来的诸多弊端;另一方面也充分满足了建设单位期望获得成本、工期、风险的确定性以及工程项目成功建设的强烈愿望和需求,正越来越多地受到建设单位的青睐。 虽然,EPC总承包模式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有着诸多利好因素,但是,就作为实施主体的承包方来说,其间隐含的风险则不可不重视之。法务处在结合公司推进“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几个项目实施经验、参读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及参考中国建筑总公司等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拟就EPC总承包模式建设工程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进行初步的分析,希望为公司稳步推进和实施“造船出海”战略,开拓海外市场尽一份微薄之力。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一体化的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其首先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发包模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中,业主不仅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还与设计

最新建设项目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建设项目汇报材料(精选多篇) 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首阳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汇报材料新第二篇:项目建设汇报材料第三篇:xx汽车城建设项目情况汇报材料第四篇: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汇报材料下半年第五篇: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自查汇报材料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首阳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汇报材料新渭源县首阳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情况汇报 一、项目基本情况 渭源县首阳山景区是国家aaa级景区、渭河源国家森林公园、渭河源省级风景名胜区和渭河源省级地质公园。位于县城南34公里处的莲峰镇,距省城兰州209公里,距定西市133公里,距陇西文峰火车站55公里,距兰海高速、天定高速延伸段出口13公里,交通便利,区位优势突出。 景区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风景奇秀,有着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优势,因商末周初孤竹国君二子伯夷、叔齐互让君位隐居于此而名贯古今。同时首阳山又是古丝绸之路上甘肃东南部融古墓与古

建为一体的主要文化遗址,也是避暑的理想之地。2020年以来,渭源县委、县政府把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产业作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新型战略主导产业来抓,积极整合各类行政资源,多方筹措项目资金,科学规划战略品牌,全力推进景区开发建设。景区建设工作将严格按照国家aaaa级景区标准,紧紧围绕“华夏文明渭河源”战略品牌,不断修建和补充完善景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该项目估算总投资3130万元,拟建停车场8000平方米,供水管道5200米,游步道2800米、景区标示系统、星级环保厕所7座,垃圾箱80个、游客接待中心800㎡等基础设施,一期 建设投资1310万元,拓宽改造景区大门、八卦楼、大雄宝殿,修建游步道、观景亭廊、万和广场、停车场、生态厕所、景区标示系统等设施。 二、进展情况 首阳山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目前已完成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并于2020年6月10日开工建设。目前,县上已多方筹措资金280万元对景区大门进行了加宽改造,对部分原有景观建筑进行了维修改造,对停车场进行了土方平整和基础碾压等工程。

施工企业常用材料的分类

一、施工企业常用材料的分类 施工企业的材料种类繁多,按其在施工中的作用和存放地点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而存放在仓库的各种材料,包括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和其他材料等 (1)主要材料是指用于工程施工并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如黑色金属材料(如钢材)、有色金属材料(如铜材、铝材)、木材、硅酸盐材料(如水泥、砖瓦、石灰、砂、石等)、小五金材料、电器材料、化工原料(如油漆材料等)。 (2)结构件是指经过吊装、拼砌或安装即能构成房屋建筑实体的各种金属的、钢筋混凝泥土的和木质的结构和构件。如钢窗、木门、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 (3)机械配件是指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等替换、维修用的各种零件和配件,以及为继续设备的各种备用备件。如曲轴、活塞、轴承、齿轮、阀门等。(4)其他材料是指不构成工程实体,但有助于工程形成或便于施工生产进行的各种材料,如燃料、油料、催化剂、石料等。 (二)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期限较短、单位价值较低,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铁锹、铁镐、手推车等生产工具,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带等劳保用品,办公桌椅等管理用品。(企业在生产、管理以及其他跟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劳动材料,其单位价值不超过规定限额,如,20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和200元以下等,或其可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贵重或稀有金属制品除外)。例如,专用工、卡具、办公桌、椅子、电扇、计算器、劳动防护用衣、鞋、防毒面具、电流表、安培表等等) (三)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指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多次使用,并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但价值逐渐转移的各种材料,如模板、挡板、架料等。 (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定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主要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四)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指委托加工中各种材料和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不同于技术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本身等),法律风险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投资120 亿的常州铁本工程,盲目投资加上违法违规叫停,老板被抓,建设方破产,中国第一、二、十九 冶金、马钢建设公司等几家施工单位数亿元的工程款难有指望就是明证!),在签订、履行合 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下面我们就从施工 企业的立场出发,简单讲讲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第一部分: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策 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具体地讲,施工企业在应对风 险上,要着力培育并增强以下几种能力: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施工企业规避风险,必须首先解决好" 防" 的问题。 一是风险意识要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 市场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析方方面面的风险,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到在顺 境中居安思危,在逆境中居险思变。 二是风险分析要超前。要做好风险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 构,配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 序,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 三是风险决策要慎重。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合同签订要避害。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 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2、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利益能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敢于依法维权。 施工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 而一些企业承担风险时,即使处于有利地位,也不敢诉诸法律,担心业主报复,担心丢了市 场。殊不知,市场不同情弱者,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拿起法 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 平等" 。 另一方面,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依法维权。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市 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施工企业的" 被动地位" 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因此,要讲究策 略和技巧。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撕破脸皮、伤了和气。如常见的变更索赔、拖 欠工程款的催收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有理有节、有进有退,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 切关系、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对拒不讲理、一意孤行的合 作方,在确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坚决诉诸法律。■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 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 1、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 工程骗子"。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发包人有没有" 发包资格" 和" 发包的能力" 2、怎样判断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例如,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等)、相邻关系处理(土地附着物的拆除及居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交通与周边环境等等)情况,如 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其开发资质,主要开发业绩和企业社会信誉,尤其提防一次性 开发资质的项目公司(仅针对某个地盘而成立的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一般打的就是施 工单位的主意(据我所知,许多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只投入20%-40%资金,总承包单位、专 业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钢材商、水泥商、建材商、租赁商等整个工程建设的一整个产业链 承担了其余60%-80%的开发成本。建筑工程债务案件中, 1 个亿的工程甚至可以打出六七个亿 的官司,从开发商到农民工,一条产业链的人都被牵扯进来。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文章标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交流材料 **公路**至**段工程项目建设,在省交通厅、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及**市交通局的关怀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所有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完成工程总工作量的66。 一、工程项目概况 **公路**至**段工程项目,全长53.15公里。其中:主线全长50.24公里,采用一级半幅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12米;支线全长2.91公里(镜泊乡支线2.56公里,水产养殖场支线0.35公里),采用一般三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8.5米。 全线路基土石方271万立方米,防护工程圬工体积10.6万立方米,原设计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因沥青涨价及货源紧张,经省高速公路建设局组织专家论证,省交通厅于20xx年6月22日以黑交发〔20xx〕226号文件批复,将原沥青混凝土路面改为水泥混凝土路面。 全线新建大桥1,413.84米/3座,中桥323.04米/5座,小桥229.2米/8座,涵洞85道;全线设交叉道64处,其中与三级公路交叉12处,与大车道交叉52处。设收费站一处。

工程建设用地132.3公顷。其中:耕地19.2公顷,林地108.9公顷,其他用地4.2公顷。 建设资金及构成:本项目概算总金额为48,723万元,其构成为:1、交通部8,800万元,2、开行贷款6,270万元,3、地方筹资33,653万元(其中:波兰贷款2,850万美元,约23,000万元人民币,其余10,635万元为国内商业银行贷款)。 标段划分情况:本工程共分为14个标段。其中:路基标段6个,桥梁标段3个,路面标段2个,房建标段1个,机电标段1个,监理标段1个。 建设总工期为36个月,20xx年10月18日开工,计划20xx年9月30日完工交付使用。 基本建设程序,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严格履行了逐级申报审批手续,批文按要求进行了立卷归档。 二、工程进展情况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进展情况

建筑业常见的十大法律风险

建筑业常见的十大法律风险 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 1、招标诈骗。虚设建设工程,通过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行合同保证金、借款等手段,骗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冒用发包人的名义,骗取保证金。建议:(1)、施工企业应该事先调查发包方的详细情况,投标单位应同时向有关审批单位进行了解和实地考察,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查询招标备案情况。以四川为例,招标信息通常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四川招投标网、四川建设网等发布,建筑企业还应多留意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官方网站的信息。(2)、对发包方的资质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可以深入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地了解。 2、合法招标下的其他法律风险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其中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现在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越来越多,此模式下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存在很多风险,如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身存在瑕疵:工程量计量不准确、项目工序分析和理解有误、项目特征描述欠缺、清单缺项等,投标方未全面审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暗藏风险,仍然草率报价。

例1:承包商报价时业主仅给了初步设计文件。同时由于做标期较短,承包商没有时间细算。有的工程量巨大,设计图纸简单,承包商没有足够的时间精确计算。这种情况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例2: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粗略,未配筋图。钢筋(其他原材料)价格暴涨。这种情况下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因钢筋用量和价格暴涨导致成本大幅提升,产生巨额亏损。 建议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投标企业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报价时,应与施工图纸认真核对,造价管理专业人员应发挥作用。法律条款中有不合理得部分或暗藏风险的要由专业人员仔细分析并提出修改意见。好的合同应是兼顾双方利益的合同,对极不合理的条款,法律顾问应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出借、挂靠资质 这些工程队或项目部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但是一旦出问题,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可能会没收非法所得,有些比较严重的情况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长此以往,企业资质存在被降级和吊销的风险。 建议:实践中有同行的做法是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控制

项目建设汇报材料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汇报

项目建设汇报材料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汇报项目建设汇报材料 今天,我们有幸迎来了各位领导莅临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在此,我 谨代表大足县农业局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 全县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情况作一简要汇报. 一、基本情况 大足地处渝西,是典型的农业大县,全县幅员面积1392平方公里,总人口92.7万,辖24个街镇乡,有农耕地68万亩.全县农业资源丰富,生态条件较好,是全市唯一的全国生态农业先进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并被列为全国100个产粮大县、产肉大县、农村劳动力转移示范县之一. 近年来,我县以实施国债资金发展沼气工程为契机,把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目前, 全县共建农村户用沼气池7862座,建成和平、金星2个生态家园示范村.其中,利用xx年和xx年的国债沼气项目在龙岗、雍溪、龙水、国梁等四个镇(办事处)的17个村建成户用沼气池4026口,完成全部任务的91%.全县农村沼气池每年可节约薪柴2万吨,可保护森林面积2万余亩.同时,结合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广“养殖―沼气―种植”

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引导农民利用沼渣、沼液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使户均增收800余元,促进了农村循环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通过沼气建设,富了农民美了家园,并得到上级的肯定.xx年7 月6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许嘉璐在我县专题调研生态家园工程,对我县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给予了充分肯定.xx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 __委员、 __副总理 __视察我县棠香街道办事处和平新村,充分肯定了我县在发展生态家园富民工程方面取得的成绩. 二、主要作法及存在的问题 着眼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我们重点在五个“加强”上下功夫.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委、县府高度重视农村国债沼气建设工作,把它列入“民心工程”来抓,县里成立了以县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府办、农业局、财政局、计经委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生态家园富民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农业局.项目实施乡镇 和项目建设村也相应成立了国债沼气工程领导小组.我县对沼气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人、定奖惩,确保了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建筑工程常用材料送检的数量和批量

材料送检的数量和批量 1.水泥:执行的标准是《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199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及现行有关标准。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散装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不超过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送检不少于一次。抽样时随机从不少于3个罐车中取等量水泥,经混拌均匀后称取不少于12kg作样品。 袋装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不超过2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送检不少于一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水泥,经混合均匀后称取不少于12kg作样品。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抽样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钢筋:执行的标准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及现行有关标准。 钢筋应按进场时钢筋批号及直径分批送。每60t为—批,不足60t按一批计。每批送检1组。每批钢筋应由同—牌号、同一炉号(批号)、同一规格(直径)、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并按如下方法取样: 1、拉伸2根:任选两根钢筋去掉端部100mm,切取长约500mm或10d+200(Φ32以上取长约800mm)。 2、冷弯2根:任取两根钢筋切取,长约350mm或5d+150。 3、钢材化学分析1根:任取一根钢筋切取中部一段长约300—400mm(凡进口钢材;外观质量不合格钢筋;检验中发现热区脆断、焊接及力学性能不良的钢筋必须做化学分析)。每—单位工程基础和主体使用的钢筋应分别送检。 3.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按下列规定抽取试件: 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时,应按一批计算。 力学性能试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6个接头,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弯曲点应打磨与母材平齐)。 钢筋电弧焊接头按下列规定抽取试件:

工程建设情况汇报材料

青山县龙峡水库工程 6月24日-7月18日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根据6月24日龙峡水库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项目部组织了各参建单位对工程建设推进情况作了详细的部署,并落实到各参建单位和责任人。至7月18日至龙峡水库工程建设推进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大坝枢纽工程 根据2016年设计度汛方案,在主汛期遭遇20年一遇(P=5.0%)洪水时,最高水位为1252.18m,至4月底大坝3#、4#坝段浇筑至1248.00m高程,大坝2#、5#坝段浇筑至1252.60m高程;设计方案要求水库大坝拦洪度汛导流方案为汛期坝体两侧2#、5#坝段临时断面拦洪度汛,中部3#、4#坝段形成缺口泄流与导流洞联合泄流。 为保证安全度汛,根据2016年设计度汛方案,当发生20年一遇的洪水时,此时洪水流量为≥416m3/s,此时需采用导流洞和大坝预留缺口同时导流才能满足。我部在7月13日2#坝段浇筑至1253.50高程、3#、4#、坝段浇筑至1251.40高程,5#坝段浇筑至1253.5高程。上游围堰堰顶高程为1252.5m,导流洞过水高程为1250.4m,上游砂场高程为1253.3m。根据7月施工进度计划,2坝段浇筑至1255.5m,3#、4#、坝段浇筑至1253.40高程,5#坝段浇筑至1255.5m。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13日共浇筑混凝土约2000立方。 根据上述情况及大坝上升洪水同时上升的原则。若在施工期间发生20年一遇的洪水时,上游沙坝弯砂场和公路沿线的房屋、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施工安全。请相关部

门尽快协调将1265.0高程以下的库区居民尽快迁移和房屋的拆迁,确保工程正常施工。 二总干渠工程建设 1总干渠上段(一标) 总干渠上段(桩号K总0~K总1+030m),1030m,断面尺寸为真经2m的圆形有压隧洞。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17年3 月28日。截止2016年7月18日,己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进口洞身开挖支护220米。出口完成调压井边坡开挖、支护工程,目前正在进行调压井平台至洞口边坡开挖、支护。临建完成90%。 2总干渠中段(二标) 总干渠中段(桩号K总1+1030~K总6+684m),包括173m断面尺寸为2.2m*2.85m暗渠,5481m断面尺寸为2.2m*3.0m无压隧洞,620m断面尺寸为2.4m*3.0米三堆石施工支洞。工程全面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截止2016年7月18日,己完成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临建工程全部完成,进口己完成洞身开挖94米,支护94米。出口己完成洞内前池开挖支护50米。临建工程全部完成。标三堆石支洞己完成洞身开挖支护300米。 3总干渠下段(三标) 总干渠下段(桩号K总6+684~K总13+632m),包括37m断面尺寸为 2.7m*2.85m暗渠,6911m断面尺寸为2.7m* 3.6m无压隧洞,648.156m断面尺寸为2.4m*3.6米,麻柳施工支洞。工程全面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截止2016年7月18日,己完成全部临建工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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