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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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办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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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公司**部门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第五条对工程招标活动依法进行的联合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可以视自身力量,将招标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具体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办理全部招标事宜。第七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3、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第八条属于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将招标公告或邀请函、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等报招标站备案。第九条采取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国家和长沙市指定的媒介以及政务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期间,投标人应到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窗口购买相关文件。第十一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第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公告载明的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日期截止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商。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前,应当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批手续或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概算批复。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测算出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招标人可以将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公示,或在开标前予以公示。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调价标准和调价公式。第十六条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对招标内容设置暂估价并要求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唯一品牌和指定分包人,除非证明这一指定品牌产品和指定分包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列举某品牌产品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型号作为参照,并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中可竞争费用以及不可竞争费用的内容说明;2、投标人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费用测算标准,测算出安全措施费用和文明施工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列出在建设阶段应由中标人缴纳的各项强制性保险、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金额;4、投标人不得以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库存、顶帐等理由进行让利;5、招标人认为应当对投标报价提出的其他合法约束条件。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向投标报名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资格审查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100元,招标文件出售价格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施工图纸押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图纸拷贝成本,投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收回施工图纸,并向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第二十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担保。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当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施工招标的,专家评委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专家评委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及长沙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确定。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第二十四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具体的评标方法及适用条件、评标程序按相关招投标文件执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能如实反映招标过程和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内(含三个工作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未收到实名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到招标站办理中标结果备案,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开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含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其他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含十个工作日)完成。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前收到实名投诉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向投诉人提供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人应当停止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投诉人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不影响招标人依法办理下一步手续,投诉人可以向其他行政部门投诉。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三十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承包商履约担保或其他形式的工程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担保金额应为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

十。第三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在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到区合同管理站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法人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第三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在区内承揽工程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下内容是某公司的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机国际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第五条公司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二)对按照国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第七条公司监察局负责:(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公司组织的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监督;(四)对本部基本建设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及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招标

活动进行监督。除上述四款外的招标活动,监察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监督。第八条子、分公司监察部门负责:(一)受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按照子、分公司规定的范围,对所属企业的相应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三)对子、分公司本部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四)对所在地区关系重大、子分公司认为需要监督的项目进行监督。第九条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监察部门负责:(一)受公司、子分公司委托,对有关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二)对上级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之外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三章监督内容第十条招标前期监督招标前期监督是指对招标计划相关的招标形式、招标组织方式、评标委员会构成及人数、招标范围及资格预审等内容进行的监督。(一)法定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是否经过研究和上级审批,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公司管理要求规避招标的行为;(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公司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三)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报上级单位审批;(四)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上级单位批准;(五)邀请招标方式下,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三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项目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六)资格预审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短名单;(七)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不少于20日。招标承办部门应于资格预审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前期监督报告(见附件1);委托监督的应于资格预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前期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第十一条开标监督(一)参加标前会,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重点监管项目的招标计划是否得到公司的批复进行确认;(二)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回避进行监督;(四)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五)对招标承办部门是否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六)对投标人是否签订《廉洁合同》(见附件)进行监督。凡在送达投标文件时没有签订《廉洁合同》的投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承办部门应在开标前5个工作日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通知并提供上述材料。监督人员应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监督人员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未经监督人员签字,不得进入下一流程。第十二条评标监督(一)对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三)对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异常评价情况进行监督;(四)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应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并做好通讯控制,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第十三条定标监督(一)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对是否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是否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是否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监督;(二)对重点监管项目的评标结果是否取得公司批复进行确认;(三)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撰写招标监督报告(见附件2);委托监督的应于招标领导小组会(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监督报告报委托的监察部门。第十四条对合同签定的监督(一)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二)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了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其他事项的监督(一)对有无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单位参加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二)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

回避制度进行监督;(三)对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对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包括评标、定标人员的组成、身份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中标人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对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章监督方式第十六条上级监察部门对属于本级监督范围的项目可以直接监督,也可以委托监督。第十七条委托监督应当下达《招标监督委托书》(见附件)。上级监察部门既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也可以委托异地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进行转委托。第五章监督档案管理第十八条监察部门负责招标监督档案管理,招标监督小组负责招标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招标监督资料包括:(一)招标前期监督报告和招标监督报告;(二)招标监督委托书(委托监督)。第十九条各级监察部门应在招标监督项目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将招标监督资料按项目进行存档,并明确专人保管。第二十条《廉洁合同》在招标文件发放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署,随招标文件一同发放。投标人签署后,在报送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的廉洁合同,随主合同一并保存。第六章惩处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应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公司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除追究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二)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擅自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致使投标人之间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项目单位或招标承办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三)招标领导小组违反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定标无效,对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四)招标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五)参与招标工作人员发生索贿、受贿行为,向他人泄露招标评标活动秘密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对认真履行国家及公司招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到位,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对在招标活动中,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可报请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招标管理有关廉洁合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招标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各子、分公司和直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公司监察局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局负责解释。

招投标管理制度(草案)

招投标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办公室负责进行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以国家、行业及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 (2)对设计、勘探、建筑安装、建立、物质采购(大宗)等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邀标制度,通过对上述活动进行控制,以确保本公司的工程符合入园企业和法规的要求。 第2条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的招投标活动 第3条项目招投标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 (2)标价与成本相结合的原则 (3)工程性质与公司营运能力相结合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本公司项目招投标的要求与形式 第4条项目招投标工作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的质量要求,满足本企业要求 (2)监督、督促、协助委托的招投标代理公司做好相应工作(3)招投标相关资料、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分类归档 第5条项目招投标形式 公司招投标方式有公开投标、发包邀约两种,有分外要求的单位工程发包和分项工程发包可采用不定向议标或定向议标。

(1)定向议标的工程发包范围 ①价额在10万元以内的; ②因政策等原因; ③其他分外原因 (2)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遵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本行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实行议标的,由办公室牵头,参照国家及本行业法规和办法开展。 第三章项目招投标程序 第6条提出招标及招标前准备 办公室根据基地建设需求,拟定招标的时间,做好前期准备第7条资格审查 根据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预审及实审 (1)预审: ①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营业执照,异地进赣单位应提出相应的批准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②近两年的合同的履行情况 (2)其他需要预审的内容 ①以上内容由公司办公室、工程小组、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预审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采用不定向议标方式的,承包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8条招标文件的起草 实行公开招标的文件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起草,实行议标的招标文件,由办公室起草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起草。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内部招招投标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内部招投标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及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1.3.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3.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1.3. 2. 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1.3.3. 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1.3.4. 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1.3.5.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3.1. 1.3. 2. 1. 3.3..1.3. 4.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议标或不招标: 1.3.6. 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1.3.7. 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1.3.8. 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1.3.9.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1.3.10. 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1.3.11. 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1.3.1 2. 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5.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版) 为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项目集中招标,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按照招标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 1.工程施工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强弱电、给排水、消防、人防、暖通、幕墙、内装饰、LED店招等工程。 2.设备材料采购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广播系统、信息系统、大宗材料等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3.咨询服务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各类检测等工程咨询服务。 4.办公及经营耗材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采购、经营设备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耗材、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等; 5.物品回收类:废旧包装材料回收、废旧办公用品回收、废旧设备与线材处理等;

6.业务外包类:保卫、保洁、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节能改造、病虫害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报批,由使用部门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设委员5人,由集团公司分管发展、财务、资产工程、营运的副总经理及纪委书记担任。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2.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招标申请,批准发布招标公告,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评标报告,批准发布中标公示; 3.按照招标项目组成评标小组成员; 4.监督、检查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5.受理投诉,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调解、仲裁及撤销中标资格,批准列入或移出招标黑名单; 6.定期审核、调整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会员库名单。 (二)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资产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招投标专员作为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招投标管理办法(监督)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活动秩序,保障招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系统各企业组织承办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的基建工程、大修技改工程、设备及物资采购、中介服务、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监督活动坚持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范围 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二)对按照国家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是否实行招标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建立招标监督工作档案。 第六条所有招标活动,均应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监察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监督小组人员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资格预审人员、评标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参加与招标有关的各类会议,负责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主要过程进行监督; (三)对违反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出具招标监督报告;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监察局负责: (一)对系统各企业建设工程中属于集团公司重点监督管理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系统各企业单项技改和检修特殊项目投资超过500

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定)

内部招标管理办法 1、总则 为规范路桥公司的内部招标、投标、评标行为,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路桥公司所有工程项目需要集中采购的主要材料、租赁(含活动板房、周转材料及大型施工机械)、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及内部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零星材料及零星工程不属于招投标范围。 3、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招标范围 4.1主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片石、碎石、砂、管材以及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 万元的材料。 4.2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龙门吊、砼拌合站、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卷扬机等。 4.3劳务分包: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50 万元(指同一分包内容

未进行分解的金额)的劳务分包。 4.4专业分包:建筑工程总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绿化工程、管道工程、电力等等)。 4.5内部承包:根据招标策划决议,符合内部承包条件的项目。 5、承(发)包方式 根据项目的具体的情况可采取单价包干、总价包干、定额取费方式。 5.1 单价包干: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清单报价,中标清单价格为最终的结算价格。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若招标时间紧,则招标文件中可暂不提交工程量,但进入合同的暂定工程量须由招标人提供),结合招标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清单报价。结算工程量按招标人确认的中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5.2 总价包干:依据招标图纸、招标技术要求、招标范围进行总价包干。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名称(不含工程量),结合招标图纸、技术要求、招标范围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准确性负责,同时投标人可自行依据招标清单格式另行增补清单(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不全或有误),投标时以包干

招投标管理规章制度(1)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工程招投标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措施、规定也日益完善,招投标市场的运作必将朝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招投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从过程参与或直接操作,逐步转变为过程监督已是大势所趋。这对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而言,在增加了市场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同行的挑战,从而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仅从制度、人员、文件资料、设备等有关方面就如何做好招标代理工作进行阐述,借以抛砖引玉,共同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二、内部管理制度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企业,是指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在业主及招投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选择服务信誉良好、管理水平过硬、承包价格合理的承包商,把好建设工程实施的第一关。 如何才能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做到高效、专业、合法及业主满意,我公司认为,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关键。我公司自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以来,就把“不断完善招标代理内部制度、力

争达到顾客满意百分之百”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实际操作情况,从员工职业道德守则、工作纪律、部门分工、审批手续、操作程序、文件管理等几个方面,以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形式对从事招标代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约束,要求做到“公正、规范、廉洁、守法”,力求通过不断的完善招标代理内部管理制度,达到以制度的形式去规范员工的行为。我公司始终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遵循以下工作意见: 1、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怎人人责任。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共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结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2、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 ㈠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 ㈠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 ㈠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

公司纪委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内控管理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司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司属各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承办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均应遵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工作管理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设置纪委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未设置纪委的,由纪律检查委员负责对本单位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实施,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影响按照程序依法确定中标结果,不得损害招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基层单位重大和特殊招投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

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不能免除招标人对招标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监督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履行对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投标业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业务主办单位,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本单位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遵守各项纪律情况; (六)受理招标活动投诉,组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司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对招投标活动采取派员现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凡重大招投标项目,可临时成立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法律事务、风险控制和其他有关人员或上级纪检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监督小组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和检查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关于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以及公司制定的程序流程; (二)监督并检查招标投标的相关资料、文件,核实并验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管理工作,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控制项目成本,保证项 目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相关各部门。 第二节招标范围 第三条以下事项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一、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固定资产总金额在人民币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上 的; 二、对外设计、咨询、监理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公司对 外发包工程和公司指定分包工程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 三、对外一次性采购同品种工程材料设备(含控制的重要工程材料设备) 总金 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上的; 四、对外委托广告制作、广告装潢等总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的。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对未达到以上标准不须招标的事项,按公司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第三节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一名以上副职任副组长,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任成员,明确责任权限。 第七条职能划分 一、招标项目申?请部门及经办部门

招标项目申请部门经办部门协办部门监察部门固定资产的采购行政部行政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工程部、预算 部、财务部监察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工程部工程部 采购中心、预算部、财务部监察部广告制作、装潢的委托营销部营销部行政部、财务部监察部 二、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制作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投标单位资质预 审,建立合格投标单位数据库,编制、修订招标文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评技 术标,控制整 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三、律师的主要职能:审批制作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 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计划的跟 进、招标过程的纪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各类合同的存档保管。 四、协办部门的主要职能: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五、监察部的主要职能: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 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施工图纸的发放及收回,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议价的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监察。 第四节招标计划 第八条招标申请部门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的形成程序为: 一、申请部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应提前30日提交招标申请书,招标申请书 应包括以下内容: 固定资产的采购:月招标计划书中应载明当月需采购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 数量、质量要求、到货时间、本部门具体跟进人员等。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山鼎发[2009] 4号 ***项目 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4、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招投标代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招标代理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公司人事管理规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围 1、遵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令,依据本制度执行对公司员工的进 行管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和兼职的全体人员。 3、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他相应规定,或者参照本规 定办理。 三、关于使用、实习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之因素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根据公司《章程》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公司各部均需遵照执行。 二、公司人员采用聘用制,决策机构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公司人员分注册人员、聘任人员、试用人员三类,注册及在合同期专职的聘任人员均列为正式人员。 四、试用人员采用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五、聘任人员在试用人员中择优录取。 六、公司注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调入,根据工作需要,在表现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专职聘任人员中录取。 七、试用人员报名资格:凡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且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具有一定相适应的实际工作和能力;

2、中级职称:从事三年以上设计或施工等专业工作; 八、具备报名条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在审核时,凡从事过造价专业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并具有造价证的优先录用),合格的为试用人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财务部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 九、凡使用期满的由领导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的容主要有:工作成绩及表现,考核结果都将作为聘任的依据。 十、公司均需与备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解聘)。 十一、公司统一建立员工人事档案,管理事宜由公司的总经理明确专人负责。 十二、公司人员均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 十三、建立、完善劳动考勤、考核等专项制度。 十四、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十五、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基于员工合理的报酬与待遇。 十六、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与奖金。月工资在次月10日前发放。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至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十七、有关婚假、产假等假期待遇按照国家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代理工作规则 一、工作总则 工作容:对资质要求围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我们以贯彻《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为契机,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会议、文件等媒介,多途径、多层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招标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衔接招标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我市的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实现了公开招投标,部分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标。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增强招投标透明度和评标公正性。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我们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招标的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并且不使用标底,或标底(预算价)仅在评标中作参考,评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法定专家库中抽取,杜绝了部分监督人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开展事前监督。要求计划、建设、交通等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

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否则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开展事中监督。要求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三是开展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上半年,我们妥善解决了市滨江建设、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高坪开发区、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新校区、消防支队7个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纠正,严肃查处了3起在建筑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顺庆区严肃查处了同仁乡党委、政府在无集体决议、无建设立项批复、无施工许可证、无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与一无任何建设资质的村支部签订了20余万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协议》的行为,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加强监管,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我们共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30次,其中公开招标27宗,邀请招标3宗,委托代理17宗,自行招标13宗;公开招标的40个标段概算投资2.07亿元,中标金额1.57亿元,比预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招标。部分单位不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而以过去的招标为依据,违规违法招标。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人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

(完整版)投标人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公司招投标工作,规范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各环节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投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 3、公司投标工作实行在董事长领导下,副总经理监督、投标小组具体负责的责任人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的所有投标活动和项目。对于投标工作,各个有关部门和参加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相互配合,按时保质完成各自的任务,保证投标文件的质量。 第三条管理机构和责任 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市场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根据招标要求配合完成投标工作。 1、公司实行在董事长领导下,副总经理监督、投标小组具体负责的责任人管理体系,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2、项目投标前,由项目销售负责人向副总经理汇报投标项目基本情况,副总经理组织召开项目投标专题会议,设立组建投标小组,并对小组成员工作进行分工明确任务, 3、投标小组组成: 总指导:董事长、副总经理 组长:投标联络负责人 组员:项目销售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 采购部、行政部(可根据项目类型及大小难易程度邀请其他部门及人员参加)。 4、主要责任人职责 (1)副总经理职责 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投标工作监督把关、协调及标书最终审核决策。 (2)投标小组组长职责

投标小组组长负责投标商务方案的撰写及投标小组的整体协调、监督、任务分摊、审核各类投标文件、标书装订、现场投标、中标后合同签订、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工作; (3)项目销售负责人职责 项目销售负责人负责项目在投标期间各项工作协调,督促投标小组各项工作进展,为投标工作做好全面支持配合工作。 (4)技术部(技术支持)职责 技术部(技术支持)负责投标技术方案撰写、方案初审及配合小组长标书装订等工作; (5)工程部职责 涉及集成工程类的项目,工程部负责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撰写、方案初审及配合投标小组长标书装订等工作; 5、配合部门职责 (1)采购部 负责提供投标项目中涉及的设备采购价格、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并配合投标小组购买标书、现场投标、标书装订等工作。 (2)行政部 负责配合投标小组进行标书打印、装订、盖章、合同及资质文件提供配合,做好投标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条投标管理 1、投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司独立投标和与其他单位联合(合作)投标等多种方式。 2、是否参与项目投标由销售部根据项目前期的调研报董事长、副总经理审核后再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3、根据投标项目的类型,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由副总经理、投标小组长、项目销售负责人协商确定投标小组成员。 4、投标文件的审核 (1)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小组长负责审核商务部分文件的格式、要求、数据等资料; (2)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部负责人审核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部分。

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招标监督职责是: ⑴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⑵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⑶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⑷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⑸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⑹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开标前监督 ⑴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⑵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⑶邀请招标,被邀请投标商的名单是否经招标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规范的会议记录;所邀请的潜在投标商是否符合招标办法规定的家数;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 ⑷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⑸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开标监督 ⑴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⑵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⑶对投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评标监督 ⑴监督人员应在评标之前,向评委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⑵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工具的管制。 ⑶评标开始前是否由评标委员小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向评委做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评委是否独立进行评审,是否存在不遵守评标程序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等违规评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评标纪律

招投标监督责任制管理规定

招投标监督责任制管理 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分发部门:密级: 川蓝集发[2005]008号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强化招投标内部约束、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集团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对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工作负有监督责任。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部为监督职责的具体履行部门。 第三条集团监察审计中心、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集团董事局授权,负责组织、安排对成都和骏咨询服务公司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察职责及方式 第四条监督人员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监察和专项性监察的方式。经常性监察方式是对项目所

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监控;专项性监察方式是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按照《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相关规定,由成都和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的招投标项目必须采用经常性监察方式。 第五条集团招标投标委员会及具体监督部门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在实施监督中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方式、标底编制情况与制度的符合性;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入围考察、定标,并全程参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修订)》规定。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监督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向委托单位、招标组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推荐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三)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各级监督控制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对内、对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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