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和对标准样品研制、应用进行监督,提高国家标准样品的质量水平,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文本标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文本标准、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技术基础,具有均匀性、稳定性、准确性和溯源性的基本特性。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发布的标准样品为国家标准样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研制、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批准发布、应用监督与后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国家标准样品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要求,并兼顾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鼓励自主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

第六条国家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工程、重要支柱产业以及民生关注等重点领域开展国家标准样品试点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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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经验,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应用,发挥国家标准样品对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品质量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样品活动,组织开展标准样品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样品委员会(ISO/REMCO),参与制定并结合国情积极转化国际标准样品指南,推进国家标准样品的国际化。

第八条推动国家标准样品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企业和社会。

第九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国内外标准样品工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样品,以及在标准样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标准样品,制定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国家标准样品的项目计划下达、编号、批准发布和应用监督。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内标准样品领域专家建立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样品领域的技术归口工作。同时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评估、技术审核及后评估等工作,并为国家标准样品的应用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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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立项

第十二条国家标准样品的立项应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科技创新和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依据。

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条件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满足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依次优先承担研制工作:

(一)获得相应技术领域GB/T 15000.7《标准样品生产者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认可或同类资质证明;

(二)承担过同类标准样品研制工作;

(三)组织过全国范围相应技术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获得能力验证提供者资质的单位;

(四)获得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实验室技术能力认可,参加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且结果满意;

(五)组织或参与过相关文字标准制定的单位;

(六)参加过相应技术领域中的国际实验室间的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样品研制项目建议书。研制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研制单位的基本信息、国内外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可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联文本标准、应用范围和研制的主要技术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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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需求,通过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研制单位。

第十五条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估。立项评估原则上采取会议评估的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一般为每个季度的最后一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相关联文本标准或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

(四)其它需要评估的内容。

立项评估通过的计划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查后,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急需项目可以视情况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反馈意见协调处理后,审批下达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明确研制单位和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样品复制是指原研制单位按照已有标准样品研制相同的程序,在相同或者相似技术条件下重复制备标准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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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程。

需复制国家标准样品,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6个月通过国家标准样品信息管理系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制申请。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复制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系统中回复并给出复制项目编号,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复制申请提出期限的国家标准样品项目如需再次开展工作,应当按照研制项目的要求重新提出立项申请。

第四章研制

第十九条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下达后,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与研制单位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技术指标、进度安排及研制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应当符合GB/T 15000《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联的文本标准等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

研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研制项目策划、原料来源和选取、研制技术路线、样品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程序的描述、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特性值的赋予、溯源性描述和不确定度评定、包装贮存条件、有效期以及原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研制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同时编写国家标准样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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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书内容应当符合GB/T 15000.4《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第4部分:标准样品证书、标签和附带文件的内容》中有关标准样品证书的要求,且必须包含规定特性值及其不确定度和溯源性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研制单位应当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再行变更,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变更完成时间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原完成日期前3个月提出。

第五章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

第二十四条研制单位按要求完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工作后,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交《国家标准样品研制报告》、《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内容》的送审稿,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研制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项目退回研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评审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主要采用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增加现场评审。在技术评审中对某些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可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

复制项目的技术评审要求与研制项目相同。

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组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技术,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研究方法及结果,定值方法及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特性值的溯源性和不确定度的评定等技术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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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还应当重点审查研制工艺和过程数据的真实性,给予明确的结论。

评审专家组对上述技术内容形成评审意见,给出评审结论,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评审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

未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研制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评审,二次评审后仍不能通过的计划项目将被终止。

第二十七条通过技术评审的项目由研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相关技术材料的报批稿,报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报送材料包括:报批公文、研制报告、证书内容、评审会登记表、标准样品实物(照片)、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研制单位应当对国家标准样品质量及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技术评审通过后,研制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后报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技术评审结论的整改情况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通过的材料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参加国家标准样品评审和审核的专家应当对有关技术资料保密。

第六章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批材料后,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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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序完成审批,予以编号并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大写汉语拼音字母GSB 构成。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号构成。

复制的国家标准样品编号保留原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和发布顺序号,只变更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号。

第三十二条 国家标准样品证书应当加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由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三十三条 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样品基本信息在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期由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国家标准样品应当在证书中注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国家标准样品不得发行。

批准发布后的国家标准样品,确需延长有效期,研制单位应当在国家标准样品到期前3个月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延长有效期限内稳定性监测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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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及专家意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对申请内容进行确认后批复,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国家标准样品研制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资料,研制单位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负责报批材料的归档。

第七章应用监督与后评估

第三十六条国家文本标准中规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以及有关标准分析试验方法,需要标准样品相配合才能确保这些技术标准应用效果在不同时间、空间的一致性时,推荐使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样品。

第三十七条研制单位应当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供应,及时开展复制。对于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需求的,应当重新开展研制工作。

当研制单位不能保证国家标准样品的持续供应时,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并积极鼓励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开展相应的研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标准样品应用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性及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定期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应用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研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样品的技术要求监测国家标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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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特性值的变化,根据监测结果评估国家标准样品的有效性,定期向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通报国家标准样品的发行和应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研制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国家标准样品研制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存在伪造检测结果、虚假赋值、出具虚假国家标准样品证书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通报,视情节采取终止在研项目、废止国家标准样品、不得承担国家标准样品研制任务等措施。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应用有异议的,都可以通过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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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包装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真空包装的材料不受湿度的影响,并在到先拆先用的原则. 2.范围: 所有真空包装之材料. 3.定义: 无 4.权责: 4.1品保部: 负责稽核真空包装材料各部门执行情况. 4.2资材和仓库: 负责真空包装材料点收,基本检查,储存,真空包装作业. 4.3制造部: 负责执行本办法所规定之要求 5.作业内容: 5.1资材部所进物料若为真空包装,需按原包装数量清点及检查真空包装是否良好,若 真空包装有破损情况,请品保单位确认材料是否有变质,若材料有变质则退回供应商.若生产线急需要用则参照<不合格品管制程序>之特採程序处理;若材料没有变质则需立即重新真空包装或放入防潮箱中储存;若为散装物料清点数量后,需要按相关规定去烘烤后再真空包装或放入防潮箱中储存. 5.2IQC检验真包装材料时,若需要拆封检验,则必须于12小内检验完,检验后并立即 真空包装或入入防潮箱中储存.(IQC检验拆封时需对包装袋内的湿度卡进行确认,

在18-30摄氏度的环境下,其湿度指示卡上指示的湿度不可大于20%RH) 5.3生产线物料领取真空包装材料时的管控方法 5.3.1生产线领进真空包装材料时,拆封后24小时内必须使用,并做到先拆先用的原 则,若有拆封后24小时内未能使用完则必须依材料特性经连续烘烤 12hr/110℃或24hr/90℃或5-9天/60℃.若是BGA或显存开封时间过长 则需要烤48小时以上/110℃; 所有卷带真空包装物料只能按5-9天 /60℃去烘烤; 湿度超标物料必须在烘烤后方可继续使用或重新真空包 装或使用防潮箱储存. 5.3.2生产线或仓库在对真空包装材料拆封时,需对包装袋内的湿度指示卡进 行确认,若指示湿度值的圆点显示在20%RH或以下则为正常情况,若湿度 在20%RH以上则为湿度超标不正常,针对湿度超标的材料必须依材料之 特性要求连续烘烤12hr/110℃或24hr/90℃或5-9天/60℃,方可使用. 5.3.3所有拆封后真空包装材料,都必须在拆封后急时在料盒或料带上贴上 标示卡,记录料号、拆封时间、截止时间,标示卡如下: 5.4真空包装材料使用防潮箱作业: 5.4.1拆封后之真空包装材料未立即使用应储存于防潮箱中. 5.4.2防潮箱内部相对湿度控制在20%以下,若相对湿度超过范围则应立即调 整防潮箱的调定,使其控制相对湿度在20%RH以下. 5.4.3取/放材料到防潮箱时,动作要迅速,取、放完材料后应立即开上门. 5.4.4若防潮箱出现问题超过24小时,应立即将在防潮箱内保存的物料取出依 物料特性去烘烤12hr/110℃或24hr/90℃或5-9天/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于常规样品管理规定

常规样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样品管生产制作、发放程序,统一样品尺寸、标识,提高样品外观质量,避免不合格样品对外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生产的产品,各分厂、部门需配合执行。 3、职责 3.1、品保部负责对样品的计划生产或制作、发放进行台账管理;3.2、生产部负责按计划要求进行生产,经品管验收合格后,方能入 样品库; 3.3、销售部负责接收样品申请、下样品制作计划任务,并定期跟踪 市场上对我制作发放的每一套样品的评价信息;需《样品客户 评价记录表》;以便样品制作的持续改进; 3.4、工程部负责部分大口径PE实壁管样品制作后端口刨铣工作、品 保部派人跟踪协助; 3.5 采购部负责非常规样品的附加材料的采购工作,如展板、螺丝、 制作样品的工具等 4、样品的制作分类、保管、领用和发放 4.1 样品管实行分级制度:第一级为使用全新料生产的管材;第二级为日常生产过程中或库存产品由品保部挑选出来的外观、尺寸均较好的管材;第三级为日常生产过程中品保部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的管材。品保部根据市场的不同要求向生产部下达样品管计划并进行检

验,生产部负责进行生产; 4.2 除第一级样品管由生产部专门开机生产外,第二、三级样品管由品保部根据日常生产实际情况和市场要求在线进行选取; 4.3 所有样品管下线后必须根据样品管质量要求对外观、尺寸、标识进行严格检验,同时要求管材两端必须修整、刨平; 4.4 所有样品管上应贴有公司管材合格证,属于合格品入样品库; 4.5 品保领用车间尚未入库的正品做样品的,由品保部开手工领料单,车间统计员和品保签字,车间发出并由统计员录入统计台账,计入车间考核产量;加工的样品录入品保部样品台账;品保从车间领用产品做检验的,无需办理入库手续,检验完毕送回车间破碎回用; 4.6 品保领用仓库产品加工样品的,由品保开手工领料单,领料人和仓库保管员签字,保管员发放产品并将手工领料单传递给仓库录单员,仓库录单员凭手工领料单在系统录入产品出库。加工的样品录入品保部台账; 4.7 销售部领用样品管材发给客户不收费的,由销售部开手工领料单,品保和销售部长签字。品保部发出并记录台账。出库单一联代出门证; 4.8 销售部领用管件做样品不收费的,由销售部开手工领料单销售部长签字,管件库发出并将手工领料单传递给仓库录单员,录单员凭手工领料单录入系统出库。出库单一联代出门证; 4.9 销售部领用管材或管件样品做销售收费的,由销售部开系统销售部开系统销售单,仓库录单员按销售样品管材的数量在系统中办同数

国家标准智能交通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 《智能交通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智能交通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标准编制组 2017年7月31日

目录 一、工作简况 (1) 二、编制原则和确定主要内容论据 (2)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技术经济认证或预期的经济效果 (6) 四、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6)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6)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6)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6)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7)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7)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7)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智能交通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列入了《2011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计划编号20111694-T-469。 通过对智能运输系统深入的研究,对智能运输系统中数字证书应用的安全消息的语法和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安全消息语法的基本元素格式进行了定义。 本标准由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8)提出并归口,标准起草单位是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协作单位 标准编制参加单位为北京中交国通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有限公司、360企业安全集团、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3、主要工作过程 2011年10月~2012年1月,将《智能运输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规范》标准,作为交通运输部信息化课题《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应用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纳入标准课题研究计划,成立标准编写组。 2012年1月~2012年7月,对国家政策、相关标准进行搜集整理,先后到卫生部、水利部、民航空管局、中科院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专题调研。 2012年8 月~2014年1月,确定标准编制技术方案后,先后在公路网出行报送系统、台湾海峡两岸航运网上行政许可系统、国家干线路网信息系统中进行验证性工作。 2014年1月~2014年6月,编制组起草了标准草稿,并对标准草稿进行详细研究讨论。 2014年7月,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工作,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

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出现安全事故,保证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产品包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3. 术语 产品:指公司生产经分析合格的产品。 4. 职责 4.1 生产车间负责产品的包装; 4.2 仓储处负责包装物的验收和管理; 4.3 供销处负责包装物的采购; 5. 工作程序 5.1 包装物的采购 供销处根据公司采购计划采购包装物,供方必须是国家定点危险品生产单位,采购时应索取供方定点生产证书复印件和国家质检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合格证,具体执行《物质采购管理规定》。 5.2 包装物的管理 5.2.1 包装物的验收 采购的包装物经仓储处保管员和业务员按《物资入库管理规定》和5.1要求后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标识。 5.2.2 包装物的管理 包装物入库后,保管员应保持包装物存放场地整洁,不得与其他物资混放,防止发生化学污染。 5.3 产品包装 5.3.1 固体产品的包装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产品合格证。 5.3.2 包装管理: (1)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配备安全设施。 (2)包装时应按计量标准进行包装,误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

(3)保持包装场地的清洁,不得有杂物和其它化学危险品。 (4)包装厂房必须通风,保持空气清新,防止出现空气爆炸。 (5)规范码放,标识明确,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5.3.2 液体产品的包装 5.3.2.1 对于液体产品包装容器,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准号、等级、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腐蚀性物品”的标志。 5.3.2.2 产品储罐一定要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等级、并标识“腐蚀性物品”。 5.3.2.3 液氯槽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合格证、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并有“危险品标识”标识。 5.3.2.4 对于各种液体产品的包装容器做到专罐专用,在包装液体产品时应做到: (1)专人负责罐装,严禁其他人员罐装。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3)容器物材质与罐装产品的化学性质不能发生化学反应。 (4)罐装前应认真检查罐内是否存在其它物资,如有必须予以彻底清除,并用清水冲刷,不得含有任何物资,保证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影响产品质量。 (5)罐装前发货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运输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证明件。 5.3.3气体产品的充装 5.3.3.1 气体产品主要包括:液氯、氢气:其中,液氯充装执行《液氯充装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氢气充装执行《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充装部分。 5.3.3.2气瓶瓶体应标识或悬挂:危险品标签、产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和净重。 5.4 产品包装后应立即进行标识,具体执行《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6. 相关文件 《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物资管理规定》; 《液氯充装及钢瓶安全管理规定》; 《氢气充装站安全管理手册》; 《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质检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预算的批复和经费的下达,对标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委负责提出标准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条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安排,整合协调。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安排经费,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资金,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基础类、通用方法类、公益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承担。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国家标准任务承担单位一般为相关行业、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依托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经费的使用范围

样品管理办法

样品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样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防止发生质量争议、混淆,做到质量标准统一,提供被批准生产品的质量标准对照样品,使质量得以维持.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有必要依据标准样品来判断其质量状况的产品. 3.定义 3.1合格标准样品:依据图样和客户的要求,由客户或本司最高质量主管及指定人员确认合格的标准样品. 3.2 不合格标准样品: 存在某种缺陷,用来验证防错措施的标准样品,一般由本司最高质量主管确认. 3.3限度样品:用来表示制品的某种缺陷极限状态的标准样品,用来区分合格于不合格, 由客户或本司最高质量主管确认合格的标准样品. 4.职责 4.1生技部生产办负责协助品管部收集、制作样品,及标准样品使用、保管及异常时的提报. 4.2 品管部负责标准样品的制作、确认、标识、异常的处理并做定期确认及管理. 5.工作程序 5.1 样品的制作 5.1.1 合格标准样品的制作 a.新产品由相关技术部门提供样品,品管部检测确认,将检测报告及样品交至质量主管批准认可. b.质量主管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人员在产品上贴《合格标准样品》标签,交由业务送至客户处承认. c.客户确认的样品为合格标准样品.如客户无签样,则由本公司自制,质量主管批准认可 d.生产中的合格样品,由生产部提供品管部检测确认并标识. 5.1.2 不合格标准样品的制作:由品管部收集认为较易出错的不合格样品,质量主管签字认可. 5.1.3 限度样品的制作:由品管部及相关技术部门根据与客户讨论的结果制作,并贴上《限度样品》标签. 5.2样品的管理 5.2.1 样品的登录 所有样品制作完毕后,品管部须将样品分别登录在《标准样品清单》,《限度样品清单》上. 5.2.2 样品的存放 样品须保持清洁,维持制作时的原貌,且须便于拿取. 5.2.3 样品领用、使用及维护 a.由领用人向样品保管人提出领用要求,并在《样品领用登表记》签上领用者姓名及领用时间、领用部门.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样品管理办法

样品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防止发生质量争议、混淆,做到质量标准统一,有效追溯,给生产提供质量标准对照样品,使质量得以保证.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有必要依据标准样品来判断其质量状况的产品. 3.定义 3.1合格标准样品:依据图样和客户的要求,由客户或本司最高质量主管及指定人员确认合格的标准样品. 3.2 不合格标准样品: 存在某种缺陷,用来验证防错措施的标准样品,一般由质量工程师确认. 3.3限度样品:用来表示制品的某种缺陷极限状态的标准样品,用来区分合格于不合格, 由客户或质量经理确认合格的标准样品. 4.职责 4.1生产部负责协助质量部收集、制作样品,现场使用样品的场地、盛具、保管,标准样品使用及异常时的提报. 4.2 质量部负责标准样品的制作、确认、标识、异常的处理并做定期确认及管理. 4.3 技术部负责对前期开发产品、新模产品的留样保管, 5.工作程序 5.1 样品的收集 5.1.1 合格标准样品的收集 a.新产品由相关技术部门提供样品,品管部检测确认,将检测报告及样品交至质量经理批准认可. b.质量部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人员在产品上贴《合格标准样品》标签,送至客户承认. c.客户确认的样品为合格标准样品.如客户无签样,则由本公司自制,质量经理批准认可 d.生产中的合格样品,由生产部提供质量部检测确认并标识. 5.1.2 不合格标准样品的制作:由质量部收集认为较易出错的不合格样品,质量工程师签字认可. 5.1.3 限度样品的制作:由质量部及相关技术部门根据与客户讨论的结果制作,并贴上《限度样品》标签. 5.1.4 生产现场便于追溯的留样由班长负责每班首检在留样上的加工面签名保留7天,每周轮回下架。 5.1.5 修模后留样的样件由模修保管至下一次修模留样;模具下模停止生产时操作工留带料柄尾件同模具一起流转。 5.2样品的管理 5.2.1 样品的登录 所有样品制作完毕后,质量部须将样品分别登录在《标准样品清单》,《限度样品清单》上. 5.2.2 样品的存放 样品须保持清洁,维持制作时的原貌,且须便于拿取. 5.2.3 样品领用、使用及维护 a.由领用人向样品保管人提出领用要求,并在《样品领用登表记》签上领用者姓名及领用时间、领用部门. b.领用者及使用者必须对其保管、维护,直至归还.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质量评价通则》国家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301所、中质协等单位负责起草,任务来源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编号:20141415-T-469)。 二、名称变更 本标准批准立项名称原为“服务企业质量分级通则”,在后期组织的多次专家研讨会中,多位专家提出了该标准应重点解决服务质量评价的问题,而“服务质量分级通则”在不同领域差异较大,难以统一进行分级,故建议本标准更名为“服务质量评价通则”,标准起草组采纳了专家的意见。 三、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服务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涌现出大批新兴的服务行业,而且它们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我国的服务业发展,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低,管理落后。因此,改进服务质量、完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业竞争力将成为我国服务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些方面,提高服务质量又是重中之重。虽然有关制造业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日臻成熟,然而由于服务质量的特殊性质,其相对应的理论方法研究则显得相对滞后,对服务质量评价方法的研究更是不能

满足实践中的要求。 在我国,近年来虽然人们对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已经有所认识,但是由于相对落后的服务业发展现状,人们对于如何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及如何对评价结果进行管理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实践中也没有或者很少去做这方面的工作。因此对于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就有一定的必要性了。服务质量是服务或服务业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或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特性是用以区分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的概念,如旅游有陶冶人的性情给人愉悦的特性,旅馆有给人提供休息、睡觉的特性。特征则是用以区分同类服务中不同规格、档次、品味的概念。服务质量最表层的内涵应包括服务的安全性、适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等一般要求。 鉴于服务交易过程的顾客参与性和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服务质量必须经顾客认可,并被顾客所识别。服务质量的内涵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质量是顾客感知的对象; ——服务质量既要有客观方法加以制定和衡量,更多地要按顾客主观的认识加以衡量和检验; ——服务质量发生在服务生产和交易过程之中; ——服务质量是在服务企业与顾客交易的真实瞬间实现的; ——服务质量的提高需要内部形成有效管理和支持系统。 四、标准起草过程 (1)2015年12月;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服务质量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0.08.14 生效日期:1990.08.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程建设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基本原料、材料、燃料的技术要求; (四)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六)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七)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下列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一)药品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兽药国家标准、农药国家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运输安全国家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和环境质量国家标准; (五)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国家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七)互换配合国家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国家标准。 其他的国家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示例: GB×××××-×× GB/T×××××-×× 第五条制定国家标准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充分考虑使用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六条产品质量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七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下同),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八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项目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标准化发展计划等作为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六月提出编制下年度国家标准 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下达给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样品管理规定完整版

样品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 样品管理规范 文件编号: 版本: 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 发放号: 编制:尤毅日期: 审核:龙建华日期: 批准:李运明日期: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5日实施日期:2017年03月12日 《改订履历》 版本制定.改订 实施 年月日内容及理由批准审核拟制 制定程序作成 李运明龙建华尤毅实施 实施 发放部门总经理技术中心 物料中心质量管 理部 行政中 心 技术过 程部 市场营销 部 采购供应链车间 份数111

一、目的:为规范样品的管理,保证供应商来料检验有序进行,确保质量保障溯源,特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合格供应商新送检材料并且未封样的产品进行质量查证、比对参照之用。 三、样品管理及责任划分: 1、检验样品:检验员负责制作, 四、定义: 五、作业规范:

1.样品标签制度:各样品必须加贴样品标签,根据其所在整批材料或产品的状态,标注品名、规格型号、初物编号等信息,以区别样品的批次及检验状态和结果。 2.建立样品档案:所有样品依据其保存要求,分类登记、建立样品档案,以明确其来源、去向及保存期限等。 3.所有样品由外检组检验员负责保管,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动,更不许更改其标签或将其带出检验室。 4.检验:由具有检验资格的专职检验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相关项目实施检验,并如实做好检验的原始记录,填写《检验记录单》。 5.开始检验前,做好检验台面及检验员的卫生清洁工作;开封检验过程中,注意保持原样,不得污染及损毁样品。 6.对样品所进行的每一项比对确认操作,要在其记录中标注。 七、样品管理表单: 1、《样品标示卡》: 2、《样品资料清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 【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

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评价与改进 3.1.1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 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 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 只有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 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 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制定企业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 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3.2.3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强制标准坚决贯彻实施, 推荐性 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贯彻执行。 3.2.4企业的服务、运行、和物资采购、营销、设备、财务等工作应尽快纳入标准化轨道, 制定出积 极、可靠、有效的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并贯彻实施。 3.2.5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提出的制修订标准项目做好规划和计划, 列出标准项 目名称。主要内容说明,工作进度、要求及负责起草的单位等。 326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计划和措施。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 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 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 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 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产品样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样品制作,确保对外提供适宜的样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对外提供的样品和公司样品室的样品。 3职责 3.1销售部及需要对外提供样品的部门提出样品制作申请,经主管副总同意后,报总工程师审批。补偿器类、公司专利产品还需报总经理批准。 3.2研发部依据样品制作申请设计样品,下达《样品生产通知单》,并监督、指导、跟踪样品的制作,负责样品最终合格与否的判定。内部展示样品的制作计划由研发部提出。 3.3生产部依据研发部下达的样品生产通知单组织样品的制作、包装和托运。3.4质检部负责样品制作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监视和测量。 3.5采购部负责样品材料采购。 3.6财务部负责样品材料入库和发放。 4定义 无 5工作程序 5.1样品生产计划 5.1.1销售部及需要对外提供样品的部门,根据需要以《信息联络单》的方式提出样品制作申请,经主管副总审核,按3.1要求报批。 5.1.2销售部下达制作申请需写明样品需求的单位、用途、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收货地点及收货人和电话、项目负责人和电话、制单、审核、批准、是否返还、是否收费等相关信息。 5.1.3研发部根据审批的样品制作申请,编制样品生产通知单。 5.1.4样品生产通知单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执行。 5.1.5生产部依据批准的样品生产通知单编制样品生产计划、物料采购计划,并组织生产。 5.2样品设计 5.2.1样品设计应根据实际用途及相关要求、标准设计,编制工艺,满足使用要求。展示用样品应方便了解产品特性,注重精美。订货对照用样品,应按订货要求设计制作,样品应与将来实际提供的货物基本一致。 5.2.2样品图纸的发放、存档、登记、收回和销毁,按《技术文件管理规定》执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doc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第五条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凡需要而又可能分等分级的,应作出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 第六条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样品送样管理办法(201103291506336562)

文件号:XYHHZ-GX-05第1/6页1.目的 加强样品提供过程的管理,使样品提供过程控制程序化、规范化。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销售公司(包含内外贸)为客户提供样品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销售公司职责 a负责对客户的样品需求进行记录,并组织评审(公司现有的产品可直接填写《样品单》,特殊情况下呈送总经理签批),填写《样品单》; b负责《样品单》的传递; c负责样品的催踪; d负责样品数量和规格的确认; e负责样品的邮寄或发运; f负责就样品检测和试用情况向客户进行联络和沟通; g负责向客户收取适当的样品费用(需要时)。 3.2品管部职责 a负责按照样品单的要求对打样过程的半成品质量进行控制; b负责按照《样品单》的要求对样品数量进行验证; c负责按照《样品单》的要求对样品的有关参数进行逐项检验和测量; d负责按照《样品单》的要求对样品的标识和包装进行验证; 襄阳海华光源有限公司发布

文件号:XYHHZ-GX-05第2/6页e负责就有关样品质量问题向供销公司进行有关事宜的沟通和联络。 3.3生产部、分厂和仓库职责 a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 b负责向供销公司、品管部提供有关样品的信息; c负责按照工程技术部的要求试制或开发新品; d负责就有关事宜向供销公司、工程技术部、品管部保持沟通 4.流程(见下图) 襄阳海华光源有限公司发布

文件号:XYHHZ-GX-05第3/6页 襄阳海华光源有限公司发布

文件号:XYHHZ-GX-05第4/6页5.控制要求 5.1公司现有产品的样品提供控制要求 a销售公司接到顾客样品需求以后,有关人员应当就样品需求的数量、规格以及相关参数要求进行初步地评审,以确定公司现有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客户要求,并就付款事宜向客户进行沟通(样品费在销售费用中扣除),样品要求评审通过以后,销售公司负责根据客户要求填写《样品单》并签名,然后送达仓储签认; b仓储对样品单签认以后,将样品单分发至生管部、生产部和品管部: a)仓库若有现货即可按照样品单的要求准备样品,并通知品管部对样品 进行逐项检验; b)经过检验,样品符合样品单的要求以后,品管部门开具《成品性能检 测报告单》一式三份,交仓库一份、随货同行一份(暂存仓库,提货时 交销售公司),品管部存根一份; c)仓库对检验合格的样品按照要求通知相应的分厂进行包装,并通知销 售公司提货,同时办理提货手续(说明:仓库提供样品时所导致的库 存包装内产品数量短缺的情况,仓库可根据包装上的编号或标识,通 过生管联络并协调相应分厂在适当的时间补充、封装、标识并入库, 补充入库的数量计入分厂的生产产量,但入库之前必须通过品管部的检验); d)仓库若无现货,则与生管部沟通,生管部通知生产部安排分厂按照样 襄阳海华光源有限公司发布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干、辣椒粉等辣椒制品为原料,经萃取、过滤、浓缩、脱辣椒素等工艺制而成的辣椒红,可以用食用油脂调整色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3 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 3.1 分子式 辣椒红素:C40H56O3 辣椒玉红素:C40H56O4 3.2 结构式 辣椒红素: 辣椒玉红素: 3.3 分子量 辣椒红素:584.85

辣椒玉红素:600.85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 深红色油状液体。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水。 5.1 鉴别 5.1.1 溶解性 不溶于甘油,几乎不溶于水,易溶于植物油、丙酮、乙醚、三氯甲烷,溶于乙醇。 5.1.2 显色反应 在1滴试样中加2~3滴三氯甲烷和1滴硫酸,应呈现深蓝色。 5.1.3 最大吸收峰 样品溶解在正己烷中,在约470nm 处有最大吸收峰。 5.2 色价 5.2.1 试剂 丙酮。 5.2.2 仪器 分光光度计,附1 cm 比色皿。 5.2.3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0.1 g 试样,精确至0.000 2 g ,用丙酮稀释于100 mL 容量瓶中,再精确吸取稀溶液10 mL ,稀释至100 mL ,用分光光度计在460 nm 波长处,用丙酮作参比液,于1 cm 比色皿中测定其吸光度。 注:比色液的吸光度范围宜在A=0.30~0.70范围内。 5.2.4 结果计算 色价(吸光度)按式(1)计算: 100 1 460%11?= m Af nm E cm ………………………………(1) 式中: nm E cm 460 %11——被测试样为1 %,1 cm 比色皿,在最大吸收峰460 nm 处的吸光度; A ——实测试样的吸光度; f ——稀释倍数; m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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