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河南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河南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河南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规范

河南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规范

(2007年3月1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豫质监量发[2007]11号公布)

为了加强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的管理,明确相关责任,确保(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相对人

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

验室(以下通称为实验室)必须具备《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达到《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行为规范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依法申请并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其他实验室具备基本条件和能力,达到要求的,可自愿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二、实施部门

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部负责实施,地方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负责实施。

三、申请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能力

(一)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实验室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测设备设施。

(五)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四、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除申请书2份外,其他资料均为1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2份。

(二)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经核对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以下类同),包括: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实验室应提交依法设置实验室的批准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非独立法人应提交设置实验室的文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技术能力证明,包括:

1.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质量主管、内审员及其他检测人员系正式人员的证明或合同制人员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质量负责人和内审员经培训合格的注册内审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典型检验(测)报告(每类1份)复印件;

4.执行标准时效性报告复印件;

5.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

(四)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的有关证明文件:

1.程序文件目录及管理手册;

2.内审报告复印件;

3.管理评审报告复印件。

五、申请处理

(一)申请

实验室申请计量认证,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或者其指定的计量认证评审组提交本规范第四条所列举的申请书等资料。

(二)审查

接收申请的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后,5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情况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或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三)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10日内组织计量认证评审组并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计量认证评审组并获取送达回证。

(四)不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以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技术评审

(一)评审计划

在接到评审通知后15日内,承担技术评审的计量认证评审组组长应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一步进行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拟定评审计划,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核准后按计划实施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资料和经评审组组长签字确认的书面原因说明一同退回管理机构。

(二)现场评审

1.预访问

必要时,评审组长可组织部分或全部评审员到申请单位进行预访问。按照《评审准则》的内容,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答有关问题,商定考核评审日程。

2.正式评审

正式评审应于接到评审通知后2个月内进行。需要整改的,实验室应在正式评审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评审组长提交整改报告,评审组长接到整改报告后,应于1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正式评审流程如下:

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分组审核—合议—沟通意见—末次会议。

(三)评审结果报告

技术评审完成后(包括整改验收),评审组应于5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报告评审结果。通过评审的,上报如下评审资料。未通过评审的,将申请资料连同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的评审报告或情况说明(必要时)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计量认证申请书(2份);

2.计量认证评审报告;

3.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两份及Word 60以上版本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软盘一份;

4.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领域的实验室应提交依法设置实验室的批准文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非独立法人应提交设置实验室的文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5.其他评审记录。

七、审批发证

(一)审批

在接到评审组上报资料后20天内进行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允许使用计量认证标志。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二)费用

申请计量认证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计量认证评审费用。

(三)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应将受理、评审、审批、发证的关键材料整理存档。

(四)公报

以计量认证公报、网站等形式,公布获得、撤销、扩项和逾期等计量认证证书的机构名称、地址、证书编号、批准项目、有效期等信息。

八、证后管理

(一)复查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复查申请,复查合格的,换发证书。复查换证申请、评审、审批程序同前所述。证书逾期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二)扩项

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新增加检测项目和参数应申请扩项。扩项的申请、评审、审批程序同前所述。

(三)备案

持有有效计量认证证书的实验室,当最高管理者及其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其电话、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执行标准等变化时,应及时向发证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后果自负。

(四)监督

对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实验室采取定期监督评审、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

监督评审由发证部门在颁发证书一年后组织实施,依据《评审准则》,按正式评审程序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于15日内完成整改。完成监督评审(包括整改)后,将《计量认证评审报告》报送发证部门审查归档。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实验室进行日常监督。

监督发现不合格的,发证部门视情况暂停或撤销其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九、本工作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RBT精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ie,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人员 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提升客户满意度 j)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 ,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场所环境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设备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去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帖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面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行政指导规范

行政指导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所行政指导行为,保障在实施行政指导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行政指导活动制度化、科学化,完善行政监督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依法行政要求,结合我所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所各业务科室实施行政指导,依照本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者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民族宗教事务行政管理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约谈、说服、劝告、协商、建议、鼓励、帮助、警示、发布信息、提供行动指南等非强制性方法,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一种行政行为。本规范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作为行政指导对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在不与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者政策以及法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行政指导的目的和对象,自行决定指导方式、形式和内容,但不得滥施行政指导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合理原则,采取的方案、方式应与行政指导的目的具有必要的和合理的联系。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案中,选择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案;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中,

选择既能有效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又可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时候,应当优先选择采取柔性管理方式,运用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七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 (一)行政提示。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行为可能涉及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预先告知、提醒。 (二)行政示范。指行政机关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促使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地从事卫生行事业方面的相关活动。 (三)行政辅导。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本机关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四)行政引导。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解释、说服,促使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进行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实施同样的行为。 (五)行政规劝。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劝告、预警。 (六)行政告诫。指行政机关就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或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无明确法律责任认定的行为,可予以行政告诫。 (七)行政约见。指行政机关对严重破坏管理秩序、影响团结稳定的突出问题,约见行政相对人进行谈话,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类与等级标准 一、总则(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 【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二)综合类按其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三)专项类按其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 4 个专项类别,专项资质不分等级。 【对于建筑防火、建筑施工机具、建筑电梯等由于有其它专门的规定,此标准不再涉及。】 二、等级标准(一)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要求,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 1-3 中的至少 5 大类的检测能力。 (二)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检测能力,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 1-3中的至少 3 大类的检测能力。 (三)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 1-1 的基本要求和表 1-2 的必备检测能力。 (四)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 2-1 的基本要求和表 2-2 的必备检测能力。 (五)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 1. 三、审核程序【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 (一)综合甲级及专项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批准。 (二)综合乙级、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三)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 (四)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3)组织机构图;(4)机构平面图;(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具体根据部令等)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9)近 5 年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需要时) (10)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五)受理及审批程序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给出书面结果。 3、对审查结果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 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附件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本评审工作程序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其目的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过程。 1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

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现场评审准备 2.1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行政指导的内容和措施 实现“五化” (一)建章立制,行政指导制度化 在深化原有的各项制度基础上,完善企业联络员制度、行政指导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信息调研工作制度、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等,实现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化。 (二)健全机制,行政指导规范化 规范正确的工商行政指导行为,是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的有力保障。具体要求如下: 1、一般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一般项目是指各部门在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实施的食品安全台帐、营业执照悬挂不规范等等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各部门经调查了解,认为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与有关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协商或其他方式的交流,以取得理解和配合。对于需要行政相对人事先作相应准备的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的一般项目的步骤,根据实施行政指导的实际情况,可以自行适时灵活地实施。各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得到行政相对人同意并在其协助下进行。实施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指导部门对此应作出解释或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实际与行政相对人协力对该指导项目进行专门调研,拟订方案,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行政相对人采纳行政指导意见的,行政指导部门应当帮助行政相对人具体实施,以提高所实施行政指导的质量和效果。 2、重大行政指导项目规范 重大行政指导项目是指行政指导部门实施的涉及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以及实施可能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可能在一定区域或相关行业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指导。例如:重点项目的行政指导等。 行政指导部门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重大项目,应当填写申请上报县局备案。同时附上行政指导文件草稿和实施方案、指南、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文件草稿应尽可能规定行政指导的相关事项,重点是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手段、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使行政指导具有可操作性。办公室负责审查行政指导申请。

资质认定扩项准备工作事宜流程

资质认定扩项准备工作事宜流程 第一.管理要求准备 成立工作小组制定迎审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培训、编制和组织宣贯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组织检查软件、硬件准备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和运行情况。 第二.确认申请项目及检测能力 根据实验室自身的需要,技术能力和仪器配置情况,拟定计量认证申请项目,编制“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表”格式参见评审准则附件或者指南附件,为方便工作进行,实验室要把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要素分门别类存放。 其中19要素(1)管理要素要求11个: 1、组织 2、管理体系 3、文件控制 4、分包 5、服务和供应品采购 6、合同评审 7、申诉和投诉 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改进 9、记录 10、内审 11、管理评审 (2)技术要素8个: 1、人员 2、设施和环境条件 3、检测和校准方法 4、设备和标准物质 5、量值溯源 6、抽样和样品处置 7、结果质量控制 8、结果报告 第三.确立人员: 1.明确授权签字人及范围 2.明确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 3.任命内审员和质量监督员 第四.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与运行: 1.编制、下发、宣贯管理体系文件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改进 第五.评审前内审与管理评审: 评审前按照评审准则及计量认证要求,尽心一次较为全面的管理体系内审,事先制定实施计划内容有:检查内容、检查部门、检查人、完成时间,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将发现的问题、纠正措施及完成情况填写在内审专用表格中,内审检查出的问题需提交管理评审的,还需一次管理评审,记录保存好,以备检查。

第六.提出申请: 提前向发证部门或者评审组提交申请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目录 6.典型检测报告1-2份 7.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证明材料(近两年) 第七.现场评审汇报材料准备: 内容包括:机构的简介、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申请认证的技术能力领域及项目数、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能力验证及实验室间比对情况、人员技术培训情况、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以及此次迎接计量认证准备工作情况。(建议做成PPT演示文稿) 第一.人员培训与考核 1.制定培训计划,年初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年终人员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记录、培训有效性整理列出清单。 2.计量认证基础知识培训:评审前对全员进行计量认证基础知识培训,并对部分人员进行考核。 3.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对检测人员从事的领域、法律法规、仪器基本原理和维护操作使用、数据处理等方面尽心上岗考核,并有相关记录。 第二.技术能力准备 1.新开展项目评价确认: ①国标方法严格按照国标方法进行分析操作。非国标方法编写作业指导书确认后方可使用。 ②编制原始记录表格格式和检测报告格式。 ③培训检测人员 ④相关人员负责准备新项目所需标准资料、仪器、设备和试剂等。 ⑤采购部门负责所需物资采购 ⑥新仪器的计量检定和建立仪器档案 ⑦按照标准规范进行试验并记录,形成检测报告并审批,同时组织一次比对实验,已验证新开展项目可靠性。 ⑧按新标准开展工作,并证实其结果可靠性,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非标准方法的确认 3.现场考核项目准备:人员、仪器、试剂、环境条件等。 第三.仪器设备的计量与校准。 1.编制仪器设备一览表 2.仪器的计量检定、校准与验证:(检定的仪器应有检定方提供的资质表和检定后的内部验收记录) 3.计量仪器的标识化管理:合格、准用、停用,绿黄红三种颜色标识清楚。

河南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修订) 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依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高效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符合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并符合行政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等要求,不

得以实施行政指导代替依法应当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增益止损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行政相对人违法而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失。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导而实施的行为应当给予信赖保护。 (三)自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同行政相对人互动沟通,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提高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行政相对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四)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管理,实施行政指导要尽量采取合理、简易、便捷的行政指导方式,做到实施程序简便,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提升。 (五)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实施行政指导必须符合行政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指导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常用的行政指导有以下类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包括: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 二、受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13:00-16:30。 三、受理地点 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广西南宁市科园东五路六号)建委服务窗口(电话:3212631)。 四、原件审核 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建委服务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的组成 1、资质申请表 (1)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3)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的,填写《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表格一式四份,一律要求用A4型纸电脑打印。 2、附件材料(请按照顺序装订)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身份证;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5)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具体参数清单;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以及检定证书; (7)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聘用合同; (8)办公和实验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9)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3、附件材料的装订 附件材料与申请表应分开装订,附件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使用A4型纸。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 (二)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企业应在申报材料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材料涉及到人员、资金、设备等指标,请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见附件4)提供。 4、社会保险的缴纳可以两种方式证明,两种方式可任选其一。1、申报企业完整填写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见附件5),并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送至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加盖公章;2、申报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缴费情况证明和缴费收据。 5、申请材料中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6、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六、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七、审批结果的反馈 对于通过我委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将在承诺时限内以我委直接报送或我委密封材料由企业报送的方式报送给自治区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八、资质信息的更新 (一)新申报企业获得资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送到南宁建设大厦15楼1508室登记存档,并办理加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手续。

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人员要求汇总

人员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释义》 2、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范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2、授权签字人应: a)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b)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c)熟悉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d)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签发报告或证书的职责和范围应有正式授权; e)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

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 各科室: 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好地服务服从于全市“三保三促”中心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营造和谐、公平、有序的档案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苏州市档案管理办法》、《昆山市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我局特制订《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监管模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公共服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行政指导工作的有序推进,成立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郭秧全 副组长:汤惠明吴桂平唐介明姚雪珍徐秋明 成员:钱建良顾惠明沈小羽沈明 三、工作原则 档案行政指导是指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采用具体的指导、示范、建议、劝告、

警示、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征得行政相对人的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行政指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档案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方式,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原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2、合理原则。行政指导内容应当适当、合理,实施行政指导要根据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行为,紧密围绕档案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薄弱环节等问题,选择相应的指导方式,以达到最佳效果。 3、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自觉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加重处罚。 4、公正原则。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公正、规范,同一事项的行政指导不因相对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指导。实施的行政指导事项、形式等内容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公开,以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四、指导内容 档案行政指导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进行。一般可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警示;向特定行政相对人提供辅导、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章管理,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杜绝用章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镇机关实际,规范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章使用范围 由镇一级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镇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由镇证明的各类材料;镇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其他经主要领导同意盖章的材料。 二、公章使用要求 (一)凡需加盖单位公章的各类材料、证明文件以及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户口更改、相关线上工作合同等,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附件1),并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层层把关签字,报镇党政综合办备案后方可盖章。 (二)各类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协议、重要数字、以镇名义发布的信息、与镇签署的重要经济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需加盖公章的,由镇主要领导

签字或签发后,方可盖章。 (三)紧急情况下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遇分管领导外出,应通过电话等媒介反映实情并征得其同意后方能盖章,事后(原则上次日)及时补齐手续。 (四)公章原则上禁止带出单位外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的,填写《公章出借审批表》(附件2),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文书室登记备案。 (五)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确)的材料,公章保管员有权拒绝加盖印章,待修改规范后再予盖章。 (六)非特殊情况,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使用。 三、公章保管要求 (一)所有镇公章原则上由文书管理,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文书外出,由镇党政综合办主任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二)公章保管员应将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处。 (三)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保管人、批准人、需盖章资料等信息。 (四)保管人需定期保养公章,使用中做到印面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浅谈如何加强我们的行政指导工作

加强行政指导助推转型升级 行政指导的概念其实我们并不陌生,从行政指导工作开展的情况看,行政指导工作得到了各级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因为它在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方面有着其他行政行为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 行政指导是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其具有突出的制度价值和鲜明的时代特色。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监管与执法领域引进行政指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要义 (一)有利于拓宽监管领域,弥补现行法律手段的不足。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日千里,新的业态、经营领域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基金、物流、证券、彩票等。法律由于受立法成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展程度,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等限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不可能及时对所有新出现的业态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为的行政法原理,机关对这些新兴的业态就无能为力了。行政指导因其简便性、灵活性的特点最适合用来对这些新兴行业的干预,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弥补了法律手段

的不足,拓宽了监管领域,并可为以后的立法与监管创立良好的基础。 (二)有利于完善职能,改善形象。现代行政管理仅仅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是远远不够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与时俱进,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要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而行政指导正迎合了这种需要,如行政指导中的信息发布制度有利于为相对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合同示范制度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双方合理分配权义,从而完善了职能。另外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行政行为,与传统强制性行政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亲和力,其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置于一个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多地体现了民主色彩,因此有利于改善和重塑形象。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导致行政权利的急剧强化。国家通过扩大行政权利,加强行政干预以推进社会公益。但行政强制并不是万能的,常常会因为相对人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功效。一些权利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等,会促使相对人主动参与实现行政目的或自觉服从于行政机关意志,有利于将行政目的内化为被管理者的自主意识,从而提高监管效能。另外行政指导中的警示制度通过对处于违法萌芽状态或轻微违法尚未对他人或社会公益造成危害的行为的及时警示,督促相对人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进入立案调查等行政处罚程序,从而降低了行政成本。 二、行政指导适用的领域和范围

日照国家海洋公园基础调查项目要求资质1具有国家计量认证CMA

日照国家海洋公园基础调查项目 要求资质:1、具有国家计量认证CMA资质 2、具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且业务范围中海洋测绘应取得乙级以上资质。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摸清日照国家海洋公园海域水文、海水环境质量、沉积物质量、地质地貌及海洋生物状况,托清海洋环境底数,建立日照海洋环境质量数据库,并对环境容量进行评估,制定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全面掌握该区域水深地形地貌特征、浅层沉积物的分布规律,对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评价,为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文明示范工程等提供数据支持;作为本底数据,使海洋公园建设产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做到有量化指标对比,让数据说明保护的绩效。二、调查内容、站位及频次 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有海洋环境调查和水文地质调查两方面。其中,海洋环境调查包括海水质量调查、海洋沉积物质量调查、海洋生物调查、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情况调查、渔业保护区及保护性水生生物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包括单波束水深地形测量、海底地貌探测、浅层剖面探测、工程地质钻探、底质取样以及潮流观测。 (一)海洋环境调查 设置潮间带4条(R1-R4,图1中红色三角),根据保护区范围设置6条断面(A-F),41个调查站位。

序号经度纬度序号 A1 119.6848 35.58654 C6 119.6355 35.43647 A2 119.6613 35.56104 C7 119.6187 35.4084 A3 119.645 35.54045 C8 119.5955 35.37558 A4 119.6317 35.51097 D1 119.7585 35.55569 A5 119.6163 35.47985 D2 119.7389 35.53027 A6 119.597 35.44833 D3 119.7259 35.51195 A7 119.5778 35.42127 D4 119.7083 35.48721 A8 119.5642 35.38848 D5 119.6892 35.45765 B1 119.7041 35.57949 D6 119.6708 35.42589 B2 119.6819 35.55258 D7 119.6518 35.39775 B3 119.6683 35.53234 D8 119.6292 35.36188 B4 119.6521 35.50458 E1 119.7384 35.47586 B5 119.6319 35.47432 E2 119.7134 35.44431 B6 119.6127 35.44209 E3 119.6946 35.41302 B7 119.5952 35.4152 E4 119.6771 35.38513 B8 119.5814 35.38388 E5 119.6528 35.34736 C1 119.7255 35.5706 F1 119.7447 35.42783 C2 119.7037 35.54352 F2 119.7293 35.40172 C3 119.6911 35.52393 F3 119.7107 35.37884 C4 119.672 35.498 F4 119.6926 35.34004 C5 119.6548 35.4676

行政指导典型案例

行政指导典型案例 名牌产品培育结出丰硕成果 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工业园区。公司年产一级食用大豆油30000吨和传统石磨香油5000吨,是鹿邑县唯一一家集植物食用油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制民营企业。2014年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工作开始后,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急于求成,委派一名公司员工制作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材料。由于河南省名牌产品要求严格,内容较多,虽然该员工笔功较好,但是制作的材料明显不符合省名牌产品材料要求。县质监局立即抽调熟悉此业务的同志2名,现场办公,对该公司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专门帮助该公司制作申报材料,查找制作材料过程中的不足和问题。咨询省局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通过近一周的努力,帮助该公司制作了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材料,并上报省局。省局于12月30日公示了2014年度河南省名牌产品企业,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李耳”香油成功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截止目前,鹿邑辖区已荣获河南省名牌产品数达7个。

行政指导典型案例 指导鹿邑县天龙水泥有限公司申报生产许可证鹿邑县天龙水泥有限公司属招商引资企业,但是该企业几次易手,经营不善,由于前任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及时申报生产许可证,后来由于产业政策,申报条件更加严格,苦难重重。鹿邑县质监局领导了解这一情况后,专门召开了有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会议,听取汇报,经过研究决定,抽取三名业务骨干专职帮助指导该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首先积极与省局监督处联系、协调申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联系到河南省水泥检测站站长和另外一名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两位专家按照水泥生产许可证审核细则要求,逐条讲解,重点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关键工艺,检测能力,关键岗位工人的技能水平,进行了培训和指导。其次对照细则要求,帮助该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其产品的包装、标识进行规范。经过三个月的努力,该公司成功申报了生产许可证。2014年10月27日,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目前该公司正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书面形式实施行政指导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或本地、本系统实际选择相应的立卷、归档方式。 行政指导方式单一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正卷;实施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指导的,可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指导或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指导可以单独立卷。 第七条行政许可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延续、不准予延续、变更、不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附件1 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规范行政指导工作,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本规范实施行政指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领导,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指导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的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方法。 (三)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额外限制或加重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不得为了个别行政相对人受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坚持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

湖南省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技术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准确,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指南》(国家认监委编,以下简称《指南》),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导书。 2 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技术评审的全过程,即从接受评审任务起,直到整改结束上交评审材料为止。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整改的跟踪验证、评审材料的汇总及上报。 3 职责 3.1 评审组组长 3.1.1 管理现场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并保持与省局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监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被评审实验室之间的联络; 3.1.2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文件评审; 3.1.3 编制《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日程表》,并主持和管理现场评审工作; 3.1.4组织评审员与技术专家的活动,负责将被评审实验室

申请认定的项目逐一落实到评审员,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 3.1.5 完成/组织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的整改跟踪验证工作; 3.1.6 汇总评审材料,并负责向认监处(省局评审组)或市州、行业评审组提交完整的评审材料。 3.2 评审组成员 3.2.1 负责“管理要求”的评审员,主要依据《准则》 4.1~ 4.11,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管理要求”的评审; 3.2.2 负责“技术要求”的评审员,主要依据《准则》5.1~5.8,完成对被评审实验室“技术要求”的评审,并确认实验室申请认定范围内的技术能力; 3.2.3 技术专家负责对实验室申请认定范围内的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3.2.4 协助组长完成对实验室推荐的授权签字人的评审; 3.2.5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3.3 地市、行业评审组 3.3.1 组织、协调本地或本行业的评审组完成现场技术评审任务; 3.3.2 对本地或本行业评审组拟提交认监处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3.3 对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在《评审报告》封面加盖地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新出政发[2013]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 【发布日期】2013.02.19 【实施日期】2013.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苏新出政发〔2013〕6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部署,贯彻实施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减少行政管理成本,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引领,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监管模式为宗旨,以优化行政权力运行、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取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行政指导贯穿于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奖励引导、示范推荐、信用公示、信息披露、警示告诫、案件回访、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新闻出版强省营造法治环境、提供政策保障。 二、主要原则 本意见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采用引导、指点、建议、劝告、教育、警示、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手段,征得行政管理相对人配合和同意,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从而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监管方式。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必须正确处理行政指导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其他管理方式的相互关系,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应当紧密围绕行政监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薄弱环节,区别不同对象优先采用行政指导方式。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综合考虑指导成效,避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三)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为前提,通过说理、说服、劝告、提示、警示等方式,使其自觉认同和自愿接受。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主选择,不得以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其接受或服从行政指导。 (四)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行政指导的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等应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便民原则。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指导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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