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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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作者:北税收学博士肖太寿

特别纳税调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旧法相比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的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它不同于一般纳税调整。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制度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实际上,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针对关联方企业而言。由于关联方间的交易往往有违公平交易和独立交易之嫌,税务机关往往按照合理方法对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的合理方法[1]

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本部分主要介绍特别纳税调整的以上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资本弱化和成本分摊的应用。

特别纳税调整中有关加收利息条款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反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的条款,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对纳税人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

款的,除补征税款外,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收利息。至于如何加收和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该条明确了加收利息的计算期限为从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

至补缴税款之日止。针对该期间的补缴税款的利息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鼓励企

业及时报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关联业务方相关资料,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特别纳税调整中加收利息的计算和缴纳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

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特别纳税调整中对加收利息的以上规定是为了加大企业避税成本,打击各种避税

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在处理因特别纳税调整而进行的加收利息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因为考虑到对税款加收的利息,从性质上来说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是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也是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利息处理上的一般作法。

(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涉及的调整区间较长,最长可以从调整之日起向前追溯10年。要根据追溯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期的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即追溯税期如果是3年,则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追溯期越长,利率则越高。

(3)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虽然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范畴,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是加收滞纳金。

[案例]:

2010年11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查处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税款50万元。经查发现,该交易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设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和1年半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5% 6%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2010年12 月1日上缴了应不缴的税款。请问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 个百分点计算。

[ 分析] :

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应补缴的500000税款属于2008 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2009年6月1日到2010年12 月1日,共18个月时间,于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加收的利息为500000X(6%+5% =55000元。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案例分析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也就是说,所谓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计算调整的方法。或者说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而进行调整的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领域非常广,可以应用于有形财产交易,也可用于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无形财产领域,但在有形财产领域应用最广。但是该方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在实际当中,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纳税人对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有意压低价格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公式为: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X受控销售数量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不仅仅限于上述公式。比较时还可以比较同一产品的毛利率或利润率等。

第二、在对企业中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而外销交易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销是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较明显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可以采用按内销价格比照进行调整的办法。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情况下,而且外销产品有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这时可以按内销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外销价格进行调整。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排除不可比因素后,就可以用调整后的内销价格对外销价格进行调整。

调增后的外销价格=内销价格-需减除的价格差异部分

收入调增额=外销价格调增额X出口数量第三、在关联公司对其销售商品有意提高销售价格时,则应当调低购入价格,降低相应的材料成本或设备折旧额等,另外注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

[案例]: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08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

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08年4 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分析]:

根据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技巧可知,对中国A公司售价应当按150 美元的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国A公司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X受控销售数量=(150-100 )X 100=500美元。

三再销售价格法案例分析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所谓的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在采用再销售价格法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

险,或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

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

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人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

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

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

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X(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二再销售价格X(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或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X(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其中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

x 100%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X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

[案例1]:

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其关联方企业上海材料销售公司购内进一批材料50吨,单价是2000元/吨,经过简单的加工后销售给广东的一家没有关联关系的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该批卖给广东顺发生产销售公司的材料的成本利润率为20% 2009年12月,上海国税局认定北京华能公司2008年10月从关联企业购进的材料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采用再销售价格法的转

让定价法重新进行核定收入额。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5%请计算税

务局对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该笔材料转让收入调增额及税额。

[分析]:

根据再销售价格法的核算原理可知,北京华能公司该批材料的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X(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2000X(1-20%)=16000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X(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16000X(1-20%)=12800 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收入调增额=(北京华能公司的合理转让价格-北京华能公司的实际销售价格)X北京华能公司的受控销售数量=(12800-2000)X 25%=2700 丿元。

上海材料销售公司2008年应补交2700X 25%=675元所得税,还要承担加收利息。

[案例2]:

美国万雅集团公司以2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一台设备给设在中国境内的深圳金马利分公司,该分公司则以18万美元的价格将其转售给无关联关系的恒顺实业公司。此时,税务机关可以按其转售给恒顺实业公司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此处该分公司的平常合理销售毛利率为10%, 则总分公司间合理价格应为16 .2万元(18 - 18X10%)。税务机关可按

照这一价格调整深圳金马利分公司从美国万雅集团公司的进货价格。

[案例3]:

中国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转让销售给甲国子公司,甲国子公司再以1.5 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甲国子公司向当地非关联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中国税务机关调整母公司的销售价格二1.5 X(1-20%)= 1.2 万元。

四成本加成法案例分析

成本加成法是指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商品劳务时,可以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公平成立价格,进行价格调整。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中的成本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独立核算原则所应计算及定价的成本项目。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X(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X 100% =(销售价格一成本)十成本X 100%

成本加成法常用于涉及制造、装配或生产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的情况以及用于确定集团内部服务供应商应得到的正常利润,如果制造商并不自己进行研发,也没有别的无形资产时,使用成本加成法就再合适不过了。

采用成本加成方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必须隶属于同一上级单位;二是相关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可供参照;三是产品成本界定清晰。另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制定原则和关联公司利润定位。

转移价格通常有市场价和成本加成定价两种方式。在缺乏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市场参照价格时,成本加成法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是充分完整的间接费用。

由于是成本加成,成本费用的充分合理直接影响到价格的高低。在成本费用的核算上,双方必须坦诚,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费用。这样,制定价格基础就能做到合理完整。

三是准确合理的工时记录。由于产品的标准工时是核算转移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产品的标准工时必须经过双方工程工艺人员的反复确认。同时,生产部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产品工时记录,以便核对和产品工时的更新。

[ 案例1] :

中国A公司向甲国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提供一批特制零配件,生产成本1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也为1万美元,即按照成本价格销售。市场上没有同类产品,中国税务机关经调查得知,该材料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0%。

中国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价格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1X( 1+20% = 1.2万美元

[ 案例2] :

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销售一批产品给泰国普罗堤分公司,作价9万元。经税务机关核查,中国索贝利集团公司生产这批产品的成本为8万元,销售这批产品的费用为2万元,正常情况下索贝利集团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为1 0%。

根据上面所述,税务机关可以按成本加利法进行纳税调整。这批产品的合理成交价为:(8 + 2)十(1 - 10%) =11. 11(万元)

因此索贝利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应调增至11. 11万元,相应本年收入增加2.11万元( 11.11- 9)。

五交易净利润法案例分析

交易净利润率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交易净利润法是指相对于一个合理的基数(如成本、销售额、资产)而言,纳税人从受控交易中实现的边际净利润。其运用的方式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一致,但交易净利润法是一种完全的净利润法,是剔除了所有的经营费用后的利润。一般在毛利无法确定时,才考虑采用交易净利润法。选择正确的“净利”是运用交易净利润法的关键,在对经营劳务与分销业务的关联企业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销售额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在对生产制造商调整转让定价时,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来计算调整额。

交易净利润率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

第二、交易净利润率法要求比较的是净利润率(net profit margin),而非像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利润法情况下比较的是总利润率(gross profit margin)。这里的净利润是指经营利润或利息和所得税以前的收益。而总利润是指销售额减去销售成本(但不能减去各种费用)后的差额。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一些,所以采用交易净利润率法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也更合理一些。一般采用的净利润率指标包括销售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成本利润率(净利润/ 总成本)和资产收益率(净利润/ 营业资产)。

(精选)管理学案例分析

一、裁员问题引起的冲突 刘明是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将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刘明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备忘录。备忘录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10%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且规定全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收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该公司阀门厂的厂长王超看到备忘录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备忘录不适用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那么,别的单位也都想作为特殊情况处理,正像上两个月发生的一样,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缩减开支计划的成功。”王超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5%,利润也达到指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是公平。” 刘明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们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做出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阀门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他单位提供资源及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怎么讲,你的裁员指标会毁了阀门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员就从我开始吧!”王超说完,气冲冲地走了。刘明心想:“这正是我要做的。”但是,当他开始考虑如何向董事会解释这一做法的理由时,他又开始有点为此感到犯难了。 问题: 假如您是该公司的一名常务董事,你对上述冲突过程有相当的了解,你不想让王厂长因此而离开公司,但又要推动公司裁员计划的落实。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如何分析和处理王厂长与刘总经理的冲突? 二、老总的烦恼: M公司是一家从事研制开发高精密仪器的高科技公司,拥有员工350名。最近,该公司雇用了一名刚刚获得MBA的万小姐,她能力强、基础扎实、性格果断、有开拓性,并且人际关系也很好。她进入公司后,工作表现令人满意,很快被提升为部门主管,这时她才干了三个月,而其他同样的员工往往需要干一年才能爬到这个位置。 在万小姐任职的第三年初,由于出色的工作表现,她被任命为一项尖端项目的开发负责人,这项工作非常重要,而且面临着另一家公司的竞争。新的任命刚过两个月,M公司的老总意外地接到了这项工作组中5位专家的辞呈,他们都有可能去另外一家公司服务,为竞争对手工作。老总找他们谈话,他们对万小姐的工作没有什么不满意,甚至认为她是最勤奋的人,但是,他们不满意于她居然比他们这些在公司里干了七八年的人升得快得多,因此,他们要到其他公司去显示才干,与她一比高低! 请回答: 1.如果你是老总,你怎么处理这件事情?

知识管理案例分析文档

知识管理案例分析 盛大网络知识管理 专业信息管理信息系统 帅威 学号 100497119 指导老师郭亚军 2011-6-02

1.案例 1.1盛大网络公司简介 盛大(NASDAQ: SNDA)是中国领先的互动娱乐传媒公司,致力于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多元化的娱乐服务。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公司秉承运营网络娱乐媒体的雄厚实力,通过专业化的团队及先进网络技术,最大限度为用户挖掘网络娱乐产业的乐趣。盛大的服务、技术及管理团队每时每刻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用户的娱乐需要。 1.2盛大遇到的问题 盛大CEO天桥最近为一个事情而头痛,史玉柱旗下的征途网络2005 年发布的同名网游《征途》与天桥此前发布的《英雄年代》极为相似,无论史如何辩解,事实就是这《征途》的研发队伍几乎全部来自盛大,而网游界后辈征途现在已成为盛大有力的竞争对手。这件事留给天桥心中多大的痛,这些员工的跳槽,带走了大量的盛大公司资料,以至于盛大处于被动的处境。这究竟是为什么?该怎么解决?怎么去防止一个员工的离开,整个计划就瘫痪的情况? 1.3盛大的解决办法 对于盛大而言,除了企业的惨痛教训之外,还有其更深远的想法。在人们的印象中,互联网企业更多的是抓住产业的发展,寻找一些机会和点子,而在管理方面难以和传统企业相比,盛大也未能免俗。2005年盛大转型做的盒子娱乐计

划市场反应不理想,同时盛大主营的网络游戏的收入持续下滑。2006年第一季度的财报显示,盛大净营收3.414亿元,同比下滑31.3%;净利润1180万元,同比下滑95%。与此同时,网易凭借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成功,逐渐超越了盛大。天桥当时经受了来自华尔街和舆论界的多方质疑。 2006年,当媒体蜂拥报道盛大进行战略调整,天桥在盛大部狠抓管理和控制,寻求一套机制以实现“没有天桥,盛大也能运转”时,少有人注意到,信息化已纳入天桥的视野。实际上,在制造业等传统行业,ERP等信息化系统早就是企业的重要战略支撑,但是在互联网这个新兴行业,没人关心“向管理要效率”。显然,当天桥不管有多忙,每周五必到IT部门的例会上报到时,信息化已开始成为盛大的一项重要的企业策略。米丹宁告诉记者,“盛大开始把知识管理当做企业的一个战略来进行。” 而盛大在2007年脱胎换骨般的表现似乎在印证着天桥的正确。 1.31天桥的项目 盛大是在2006年5月启动知识管理项目的,当时盛大的情况并不乐观。实际上,短短几年来,盛大从最初的几个人发展到几千余人,在急剧转型扩背后,各种管理问题纷至沓来。员工频繁流动是其中的问题之一,往往一名员工走后,随身带走U盘或移动硬盘,就带走了盛大的很多资料。 不会有人比天桥更能感受到这种痛了。在2006年年初IT部门的一次例会上,天桥了解到目前在实施的工作流系统具备的一部分文档管理功能后,他觉得远远不够。后来在听了米丹宁介绍的知识管理后,天桥当即决定上知识管理项目。实际上,这个信息化项目竟然与盛大的其他业务项目一起,名列盛大 2007年的十大项目。当天桥开始寻求信息化的支持时,他再一次体现了其做事的超前性和前瞻性。也许是天桥太超前了,米丹宁与其产生了一点分歧,他认为当时并不是上这个项目最合适的时间。“这个项目真的能做起来吗?”当时来自盛大其他高层的质疑声也不断,原来盛大2004年上马的ERP系统并不成功,至今只用到财务等少数模块,盛大上下由此对信息化项目不“感冒”。当时的工作流系统还没开始运行,效果好坏有待考察,紧接着就上知识管理,看上去怎么都有些冒险。 但在盛大这样一个企业中,天桥的想法是别人很难撼动的,这一次依然如此。但天桥却无法左右知识管理界。当米丹宁带着他的团队考察了包括IBM、微软等国外七八家企业的产品后,心里凉了半截。原来,知识管理系统供应商本来就没有几家,而且提供的产品并不成熟,各家产品多数倾向于某一方面而非一个全面的平台,有的公司冠名的知识管理系统实际上只是在OA软件上加了一些功能。 而对互联网行业信息化水平的调查同样不容乐观。按常理,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本身就在IT圈里,企业的信息化基础应该不差。但互联网企业没有像传统企业那样,把信息化单独提出来做,更多的是在做业务系统时顺带做的,而知识管理系统更是鲜有企业在做。最终,盛大选择了微软的平台,出动了部最优秀的员工和微软部分资深的技术员一起,一共耗费100多人/月合作开发了盛大的知识管理系统。对于自己开发这一事实,米丹宁有几分无奈:“这条路是很艰难的一条路,其实是没有办法才选择自己开发。” 实际上,一切似乎有些机缘巧合。10年前的方正基本上是一年员工数量翻一番,半年业务模式可能发生变化,信息化建设追不上企业发展的脚步,市场上“没有几个像样的系统”。而在10年后,盛大面临了同样的问题,米丹宁的选择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案例分析: 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寄出的邮戳日而不是专利局的收到日,所以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授予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因为:一、我国《专利法》第28条对确定专利申请日作了明确的规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在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应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的同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年4月2日。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9条关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根据先申请原则,由于申请人王某邮寄“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比申请人李某递交申请文件的日期早1天,显然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日在先。因此,中国专利局将“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王某。 2、12月20日,亨利·亚当是一位外籍软件工程师,刚刚购买了一台电脑,他向电脑商签发了一张20000元的支票,支付电脑款。电脑商将这张20000元的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全年的奖金,转让给他的公司员工冯小林女士。冯小林女士后来又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交给他的丈夫周海涛,作为丈夫周海涛晋升为正教授的贺礼。周海涛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礼物,送给了正在筹备结婚的实验室的助手周云莉。周云莉雇佣一家婚庆公司操办婚礼,用这张支票支付了费用。 答案:支付了对价的后手,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也没有付出对价,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理论分析: 电脑商取得票据的时候,支付了对价,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 冯小林女士,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取得了支票,冯小林女士也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 冯小林女士将支票赠与周海涛,周海涛没有付出对价,他只能享有受限制的票据权利。他可请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付款,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却受其前手转让人的权利的限制。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周海涛可请求亨利·亚当、电脑商付款,但不得起诉冯小林女士要求其付款。 周云莉,也没有付出对价,是受限制的票据权利的对价持票人,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她可请求付款人付款,在遭到拒付时,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追索,但不得向冯小林女士、周海涛追索。 婚庆公司是正当持票人,可请求付款人付款,也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冯小林女士、周海涛、周云莉追索。 转账支票被他人冒用 3、2000年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 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同时,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 法院认为: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事实清楚,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弥补手续,其责任是明显的。本案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他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可见,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支票金额被更改 4、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问: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答: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就本案来说,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通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组织行为学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1 卢作孚和他的事业 1.讨论卢作孚的价值观及其与“民生精神”的联系。 答:1).价值观概念:价值观代表了一系列基本的信念:从个人或社会角度来说,某种具体行为类型或存在状态比之于相反的行为类型或存在状态更为可取。 2).影响因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同伴团体,社会舆论,大众传媒及 其它社会文化因素(历史,民族,宗教等) 3).卢作孚的价值观:A:口号“服务高于一切”——对社会、对他人负 责的价值观。 B:提倡“个人为实业服务,事业为社会服务,个人的工作是超报酬的,事业的任务是超经济的”(事业中心论)——将国家、将社会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价值观。C:培养群体的团结意识。——由小到大的个人到群体到社会的责任价值观。 4).卢作孚的“民生精神”。目标:“民生主义”;宗旨:“服务社会、便 利人群、开发产业、富强国家”集中强化爱国、集团服务和艰苦创业等意识。 5).价值观与“民生精神”的联系。民生精神促进了他价值观的发展, 价值观也同时让他亲近了民。生精神,两者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 2.民生公司的管理有什么特点?这对今天中国企业的管理有哪 些启示? 管理特点:1).提出了“安全、迅速、舒适、清洁”的理念,同时提 出了“服务高于一切”的口号。 2).完善业务流程、够用渠道、建立员工参与监督的制度。 3).提倡“职工股东化、股东职工化” 4).将员工教育作为提高公司竞争力的头等大事。 5).民生精神教育,居于员工训练的核心地位。 启示:1).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 2).要致力于组织的文化建设 3).注重创新,创新将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根本途径 4).重视员工,尊重员工,满足需求。 5).重视的价值观的作用 6).制定合理的用人制度要根据每个的能力安排不同的工作。 7).公司要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

电大法学本科 法学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 考试备用

法学基础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请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1、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的楼房是共同共有关系。 2、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 3、房屋所有权应归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 4、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 5、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1)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2)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3)主张丙、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 张某,男,30岁,是某县人民银行的出纳员,他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涂改单据等方式,贪污公款35872元。案发后,在提起公诉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某某主动提出回避,因为张某是他的儿子。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以审判长王某为首的合议庭,但后来发现王某是张某的表哥,于是上级领导决定王某回避。 请依据以上案情,回答问题: 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谁来立案侦查;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什么种类的回避,应当由谁来决定。 答:张某的贪污案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4分); 检察长张某某的回避属于自行回避(4分),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来决定(3分)。 审判长王某的回避属于指令回避(4分),应当由本院来决定(3分)。 1、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工共建12间房。1960年生子丙,1970年 乙死亡。乙母自己婚后一直和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也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放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改革时返还给甲。现丙妻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企业知识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企业知识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1 安达信 安达信(Arthur Anderson, AA) 公司主要从事会计与审计、税务、商务顾问、咨询服务等业务,因为它为客户提供的服务99.5% 基于知识,因此,知识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贯穿于决策和管理过程的始终。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将所有信息组合成一个中心知识库。该公司对知识管理的定义是:“ 促进个人和组织学习的过程”。在实施知识管理时,该公司的一些重要理念还包括: ? 知识与学习密切相关; ? 在将知识与管理结合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知识不容易管理,因为它存储在人们的头脑中; ? 知识管理策略应该与公司的商业策略密切结合。 目标 ? 帮助员工表达他们的思想; ? 帮助知识经理们更好地组织知识; ? 不断充实知识管理系统,使其容更加丰富,鼓励员工使用它; ? 力求使企业的所有知识都变成可以查询和获取的显性知识。 计划的实施 安达信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知识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有竞争优势的策略。每一条服务线和每一个产业部门都有责任保证知识的共享。同时,每一条服务线和每个产业部门都配备了一名知识经理,共计60 名,其中一些人全职负责知识管理工作。 ? CIO 与CKO 的职责 前者关注技术,后者的工作集中于知识处理、调查和评估用户对知识产品的使用情况。但无论工作重点如何,两者总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进行合作。在企业部,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被上载到网上去,需要对它们进行评估,有价值的信息才能上载。 ? 技术平台

安达信的知识管理系统基于普通的软硬件平台(Windows 、Lotus Notes 和PC 机)。所采用的三大技术是:群件技术、Internet/Intranet 、数据库和指示系统(Database & Pointer System)。其中使用最频繁的技术是以下三种: ① Lotus Notes 确保信息能够安全地在全球围传播; ②语音允许人们能够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交流; ③知识基地提供最佳实践数据库。 实践 安达信的知识管理项目获得了以下成果: ①全球最佳实践项目(GBP ) ②网上安达信 所有员工都是部网的用户,网上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公告(例如,金融市场产业)、相关资 源(例如,有关会议和有关公司其他投入产出的结果)以及网上对话与讨论。 ③电子知识蓝图 ④ 全球最佳实践基地(Global Best Practice Base ) 汇集了各类项目报告,共 2 万多页(同时有光盘版)。在总部有25 个人监督它的使用情况,并对容进行整理。该项目的定量和定性工具能够帮助人们构建事件的框架,并按优先次序排列。 ⑤ 商务咨询顾问 提供安达信所有的商务咨询方法(被制作成光盘),并提供50?100种工具,咨询人员可以将其作为辅 助工具。 ⑥ 专家向新手传递知识知识管理的难点之一是专家如何将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传递给新手,在安达信,新手通过全球培训数据库获得知识。 经验教训 ? 引入Lotus Notes 时,并没有提供全球最佳实践数据库的能力,但事实证明这个数据库很有用,因此安达信应该与Lotus 协作,提供能满足全球最佳实践需求的产品信息。 ? 应该尽早采用委员会或小组方式推进知识共享的策略,在知识创新、评估以及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知识经理的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 ?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 ?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 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 ?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 表现: ?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省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 ?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 ?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 原因 ?在WTO框架,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目前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大都为跨国公司掌握。这一基本格局在短时期无法有较大改变,未来我国企业面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成倍增长。 ?侵权者的成本低,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一个普遍现象是,一些企业前期投入了大量人财物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却不舍得在后期知产保护上投入,导致产品被大量仿冒后才进行维权,这时市场份额已经失去。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1) ?2008年11月奚晓明:“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原因:科技的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加之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2)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知识产权案件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 ?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3)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三大类知识产权纠纷均呈剧增态势。2008年省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115件,同比上升12.4%;受理商标民事纠纷1615件,同比上升166.5%;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404件,同比上升10.46%。工商部门查处商标案件4414件,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3964件,涉案金额5768.92万元。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4) ?传统知识产权案件与新形知识产权案件齐头并进。 ?在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

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 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知识管理案例分析

知识管理案例分析 摘要:作为知识经济的核心,知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能够创造巨大的企业价值,这是十分简单的道理;可是,如何创造、收集、分享和利用这些知识,并将其转化为实际的价值,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本文主要通过一个项目型公司的案例,介绍建立知识管理体系的策略和主要方法,同时还将介绍一家名列全球十大石油公司的大型国有企业的知识管理计划的部分内容。 一、客户的背景以及面临的挑战 我们的客户是一家以对外工程承包为核心业务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几十个国家承担过数百个各种不同形式的对外经济援助项目和国内建设项目。公司对外工程承包总额在12亿美元以上。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亚洲、非洲、中东、欧洲、美洲和澳洲等地均设有代表处,承办公司的各类业务。 由于公司从事的大都是国际工程项目,项目的时间跨度一般比较长,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因此,全生命周期的项目管理对于企业的成功就变得至关重要。为此,在2001年,公司制定了向知识和资本密集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迈进的战略远景。 然而,许多因素制约着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曾经有这样一个故事,公司在非洲承接了一个电站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克服了语言文化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重重困难,终于按计划在两年时间内完成了电站建设;可惜的是由于没有将这些重要资料和经验进行及时整理,当公司投标非洲另一个电站的建设项目时,新的项目组差不多是从头开始收集当地的资料,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许多原本已经解决的问题又一次出现,项目组不得不花费宝贵的时间进行重新协调和谈判,对项目成本和进度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就在于公司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和知识共享的环境和机制。由于缺乏规范的和标准化的项目管理流程,每个项目组都是各有一套。公司中的绝大部分知识是以个人知识的形式存在的,包括员工个人头脑中的隐性知识与保存在个人电脑或文件柜里的显形知识。公司领导早就意识到将个人知识转化为组织知识的必要性,然而在推行知识共享体系的过程中,公司面临着许多挑战: ?每个项目组都有各自的经验和诀窍,许多经验都是通过教训才取得的,因此, 如果没有合适的激励措施,就不愿意贡献出来 ?即便愿意同大家分享个人知识,又不知道谁需要以及通过什么有效 的途径来分享,许多知识散落在各处,不了解如何分类,很少进行 整理,难以查找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画家张某和图画爱好者杨是挚友,张某前后送杨自己的画作50余幅,后张因病去世,杨从张送的画作中精选30幅以张的名义发行,张子女得知后认为其擅自出版张的画作,侵犯了他们及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认为画既然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不存在侵犯著作权。问:杨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著作权,为什么? 最佳答案 1.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2.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他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案例2则 悬赏分:40 | 解决时间:2010-12-15 21:21 | 提问者:allship 某饲料厂的工程师承担工厂的科研项目而发明了一种高营养动物饲料。该饲料产品获得了专利权。某生物研究所为了繁育和销售某种转基因实验小鼠而自行生产该种饲料,并喂养实验小鼠。某制药公司为研制一种新药而大量向研究所购买实验小鼠,进行药物的动物实验,并希望对该新药进行专利注册。 问: (1)该种饲料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谁?为什么? (2)研究所生产饲料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该转基因小鼠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4)该新药能否申请专利?为什么? 某电器开关A厂开发设计了一种高压隔离开关,于1996年7月3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7年4月专利局予以公告,并于1997年8月12日正式获得专利。后A厂发现某高压电器B厂在销售该产品,经交涉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被告B厂辩称,其在1996年5月以后就已经作好了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属于在先使用,要求法院确认其有权在已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现法院查明:B 厂虽于1996年5月提出了该种产品的开发课题,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B厂在1996年8月仅完成了一小部分模具的制造,而且1997年5月B厂试产后的产

法律基础知识

高三政法专业第四次模拟考试基础试题 《法律基础知识》(13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刑种不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拘役 C、有期徒刑 D、管制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45 B、30 C、15 D、10 3、某精神病院的住院精神病人甲从精神病院出走后,在超市闹事,造成超市经济损失1500元,对此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甲 B、甲的家属 C、精神病院 D、超市 4、张某为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其母亲记得是8月26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明是8月29日,其户口薄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是() A、8月26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 5、在一般情况下,()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必然的一方当事人。 A、社会组织 B、企事业单位 C、国家行政机关 D、公民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论述是最早出现在哪部重要文件中()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B、党的十四打报告 C、党的十五大报告 D、1999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 7、甲和乙有私仇,一次与乙路遇时扬言:“你等着早晚我要废了你”。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着手 C、犯罪表示 D、犯罪未遂 8、解决民事纠纷最有效的手段是() A、当事人协商解决 B、民间调解组织解决 C、人民法院审判解决 D、仲裁机构裁决解决 9、治安案件的处理属于()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10、甲委托乙购买旧手机一部,丙委托乙出卖旧手机一部,于是乙同时代理甲、丙签订手机买卖合同,则已的行为属于() A、滥用代理权 B、居间行为 C、行纪行为 D、超越代理权 二、判断题 1、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为新的法人,因此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对于主犯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3、犯罪成立的四个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4、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因此概念相同。()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自然死亡。() 6、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7、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1.1991年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饭店协议一份。通年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至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子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 (1)(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的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答案: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饭店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六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答享有权利给1分,理论答对给1分,共2分。答错或漏答不给分)。 (2)甲与乙饭店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1分)。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0.5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答案:(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法律基础知识

河桥中学校本课程 法律基础知识(2008——2009年度)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牛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1.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中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 2.指导学生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问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3.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热情。 法律基础知识一般每周2学时,总时数为36课时,其教学时间32学时,复习考试2学时,机动2学时。

四、学习评价与考核 1.评价目的 学习评价是通过确认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水平、行为转变的情况,以考查教学效果,为调节和控制教学过程提供决策依据。 2.评价原则 学习评价应遵循知识、能力和觉悟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学生对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识记、理解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评价途径 评价应采用书画测评考试与日常观察相结合的途径进行。具体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具体案例分析、法律文书撰写和实践活动考查等。 4.评价标准 学习评价标准分为认知水平评价和运用能力评价。 认知水平评价分为“了解”、“识记”和“理解”三个层次,“了解”指知道有关知识和原理;“识记”指对有关的知识和原理能正确认识和表述;“理解”指在识记的基础上,对有关知识和原理能较全面、深入地把握。 运用能力分为“举列说明”、“分析判断”和“实践体验”三个层次。其要求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能恰当地举出事例说明所学的知识和原理,并能在实践活动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所接触到的实际问题。 五、教学原则和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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