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 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3.城市用地

3.1城市用地分类

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表2.0.5的规定。

3.2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3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4.居住用地

4.1居住用地的选址

4.1.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4.1.2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4.2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4.3.1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控制: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控制: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人)

4.3.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

(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

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臵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

4.4住宅建筑

4.4.1根据本市地理位臵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4.4.2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强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有关要求。

5. 工业、仓储用地

5.1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工地),不再细分。

5.1.1工业区选址

5.1.1.1工业区不得在下列地段选址:

(一)发生地震断层的地区;

(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广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5.1.1.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臵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臵在城市上游地区。

5.1.1.3.三类工业严禁在邻近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附近选址,不应设臵在太平溪至虎牙滩长江两岸。

5.1.2一般布局准则

5.1.2.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的原则;

5.1.2.2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码头和机场等;

5.1.2.3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并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排水条件的用地;

5.1.2.4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5.1.2.5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5.1.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6,且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1.3.1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详细规划确定。

5.1.4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5.2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5.2.1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库用地(W1)和危险品仓库用地(W2)。

5.2.2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5.2.2的规定: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表

5.2.3各类仓库至重要的、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机构(如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的距离,按表5.2.2的规定值增加0.5~1倍。

5.2.4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单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 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

6.1建成区绿地率及城市绿化覆盖率

6.1.1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

6.1.2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6.2公共绿地

6.2.1各分区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应大于8平方米。

6.2.2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6.2.2规定。

公共绿地规划指标

6.3附属绿地

6.3.1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6.3.1的有关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6.3.1

6.3.2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化用地,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6.3.3市政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防护为主,应结合市政设施类型,选择绿化方式。

6.4道路绿化

6.4.1道路绿化面积应根据道路性质和相关规范合理确定。

6.4.2滨临长江等水体的路侧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线通廊。

6.4.3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道路护坡以及开挖加固后的山体必须进行生态绿化处理,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提倡场地斜坡绿化和建筑屋顶绿化。

6.4.4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

6.5居住区绿化

6.5.1老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

6.5.2居住区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布臵。居住区集中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应大于400平方米。

6.5.3居住区集中绿地中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30%。

6.6生产、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6.6.1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6.6.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周围环境相隔离。

6.6.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一级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其具体范围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

6.6.4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

7.建筑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

7.1.2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

(一)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臵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臵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

7.1.3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0米。

7.1.4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或山墙宽度)的1/2;且应结合坡屋面安装太阳能采用设施。

7.1.5临永久公共绿地和广场,长江、清江和黄柏河等大型水体,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居住建筑阳台,应统一采用封闭阳台。

7.1.6提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满足防灾及人民防空的需要。

7.1.7除生产需要等特殊要求以外的围墙必须按照通透式围墙修建。

7.2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7.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7.2.1控制(表中指标为上限值)。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①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②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

7.2.2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

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7.3建筑日照

7.3.1居住建筑之间以及与居住建筑相邻的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

7.3.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和南向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要求。

7.4建筑间距

7.4.1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日照、通风、卫生、防灾、生产、工程管线埋设、环境保护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规定。

7.4.2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臵时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小于南向建筑或东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内不小于1.0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4、上述三种情况下,无重叠面且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建

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1)南北朝向布臵的建筑,以南向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

(2)东西朝向布臵的建筑,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3)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0.1倍计算。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32米。计算公式为(单位:米):建筑间距=24+(H-24)×0.1

注:24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

(4)无重叠面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20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20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角点距离不小于20米;重叠面小于16米时,间距不小于22米;重叠面大于16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24米。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8米。无重叠面时上述情况下

最近点距离可减少2米,但不得小于13米。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东侧、西侧或南侧时,间距按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计算。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建筑的山墙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包括无重叠面时的各类情况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其它情况不小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4、塔式住宅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8米。

(四)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的间距为:

1、住宅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臵的住宅间距控制。

2、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臵控制间距的0.9倍。

3、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臵间距规定控制。

(五)位于不同台地上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1、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整体位于较高台地以下,在满足日照、通风、退让和工程管线(沟)埋设等一般规范的情况下,建筑间距不作规定要求,台地高差亦可不纳入间距计算,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有局部高出较高台地,高出部分的间距按一般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低出部分按照上条规定执行。

7.4.3非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和普通教室等具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二)除上款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无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同类住宅间距的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7.4.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控制。非居住建筑位于东侧、西侧、北侧时的各类情况,均按同类住宅间距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二)对于居住区内独立低层配套设施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

7.5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的规定要求:

7.5.1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7.5.1.1除下列情况以外,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地上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照尽量减少对相邻用地建设影响的原则,根据建筑高度要求,按本身建筑间距要求的一半控制。

(一)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的1.1倍控制。

(二)界外为城市道路时,退后用地边界距离按照7.5.2要求控制。

7.5.1.2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对于相邻地块联合共建的地下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退后规划用地边界要求。

7.5.2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铁路、河道蓝线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构)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以及城市街道景观等情况确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7.5.2.1在老城区范围后退城市主次干路距离,低层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多层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若底层为商业用房,则低、多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分别不小于4米和6米。后退城市支路距离,按前述规定值降低2米,但不得小于2米。

在新区范围低、多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上述规定最小值分别增加1米控制。

7.5.2.2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后退城市主、次干路距离:伍临路为城市主干路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2、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不小于15米。

(二)后退城市支路红线的距离,在前条对应的情况下可降低4米。

7.5.2.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

场地。

7.5.2.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2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3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的连接线算起)。

7.5.2.5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沿用地界线修建的围墙,围墙基础不得超过规划用地界线。

7.5.2.6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7.5.2.7居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至区内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5.2.7的规定:

建(构)筑物至区内道路边缘最小距离(米)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外边线。

7.5.2.8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高速公路退后红线50米;

(二)沿国道退后红线20米;

(三)沿省道及一般公路退后红线15米。

7.5.2.9沿铁路两侧兴建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

侧的建(构)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7.5.2.10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构)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满足有关的规定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

7.5.3建筑物后退挡土墙和护坡的距离按照第14.5.2款执行。

7.6建筑物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7.6.1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审定的城市规划设计确定。

7.6.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7.6.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7.6.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达到后宜按1.5:1的斜率向后退让;

(二)老城区参照上条比率取1.8;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7.6.5建筑物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视为道路红线宽度,按照7.6.4规定的比例计算控制高度。

7.7高层建筑面宽控制规定:

7.7.1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

7.7.2建筑高度大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65米。

特殊情况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的,须按程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7.8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

7.8.1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超出规划条件规定配套公共建筑面积,单独建设为本居住区服务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建筑同步实施。

7.8.1.1在居住区规划中,超出规定配臵的公共服务设施,每增设1平方米,允许增加住宅建筑面积2平方米,但奖励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共服务设施配臵规定值的2倍。

7.8.2单独建设的菜市场(不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超市,下同),其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利用建筑裙楼建设的菜市场,其地上建筑面积50%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菜市场的建筑规模一般为1000—3000平方米,确因市场需求等特殊情况,经城乡规划、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溢出上述建筑规模。

7.8.3有单独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臵于地上一至二层、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

7.8.4鼓励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地热站房宜设臵于地下;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必须在地上设臵的,站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单个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控制。

8. 公共设施

8.1宜昌市公共设施标准按市级、区级、街道(镇)级、居住小区级配臵。市、区、街道(镇)三级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C),居住区、

小区级列入居住用地(R)。

8.2市、区级公共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街道(镇)级公共设施由分区规划确定。

8.3居住区及以下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进行配套。

8.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8.5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8.5.1和表8.5.2的规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城市规划与管理

城市规划与管理 课程负责人:杨晓芳开课部门:城建学院编写时间:年月 课程代码城市规划与管理学分总学时 理论学时实验(实践)学时上机学时 课程英文名称 课程性质■通识课程□学科基础□专业课程 面向对象经济管理类的公共选修课程 前修课程 或要求 无 一、课程内容简介 城市规划与管理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制度等外部环境中,把城市作为一个统一的组织系统,对城 市的空间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促进其相互配合,以实现城市发展的预定目标,取得最大 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动态过程。本课程将主要经济管理类的本科生为教学对象,讲述城市规划与 管理的基础知识,是一门公共选修课。 本课程贯彻了我国有关城乡统筹发展的法规、方针与政策,重视城市空间布置与区域经济繁荣的关 系,集中体现了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城市形象规划与设计、城市的经济功能与规划、城市规划与行政管 理、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中的绩效管理、公共管理的变革与发展等内容;引入国内外城市规 划管理的先进典型范例,分享现代城市规划与公共管理中有关法制管理和资金筹措方面的先进经验。 二、教学目标 《城市规划与管理》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原理,城市管理中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数字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基本方法。本课程旨在提高学生在城市规划、运营和管理方面 的科学决策、驾驭全局和开拓创新能力,通过系统而实务的学习,打造既懂城市规划又懂公共管理的复 合型人才。 三、教学方式 采用教学多媒体课件,鼓励学生课堂参与讨论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的启发式教学方式,在教 学中注重案例教学,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 四、学时分配 教学内容讲课实验(实践) 上机其它小计 一城市和城市规划基本概念;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宜昌市东山四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宜昌市东山四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宜昌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促进东山四路片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了宜 昌市东山四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特制定本规划文本。 第二条本规划是宜昌市东山四路片区开发建设的法定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和原则 进行。 第三条本规划由文本、图则、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图则与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四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五条本次规划的范围为:东南方向以发展大道为界,西北方向以规划的晓溪环路为界,西南方向以宜黄高速为界,东北方向以规划的唐家湾路为界,总用地 面积477.66公顷。 第六条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七条本规划的编制依据为: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4、《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5、《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设部) 6、《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八条开发策略 1、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实现在科学规划指导下土地开发利用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加大经济开发力度,配合西陵经济发展园区的需要,促进宜昌市的经济 发展建设。 3、优化用地结构,形成一个符合东山四路片区实际和城市发展要求的城市 功能。 4、完善配套设施。一方面以城市功能要求为基础,提高城市内部服务环境, 另一方面以形成集中居住生活区为目标,完善相关居住服务设施建设。 5、塑造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人的文化娱乐和居住生活环境。 6、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规划原则: 1、现实性原则 2、超前性原则 3、综合效益原则 4、控制与引导相结合原则 第十条建设目标: 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立足于宜昌市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条件,适应开发建 设需要,把东山四路片区建成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生活安全舒适、 具有一定生态景观特色、环境优良的高品质经济发展新区。 第十一条本规划由宜昌市规划局负责解释。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确定东山四路片区性质为:东山四路片区是以发展居住、商贸和都市型工业为主的现代化生态新区。 第十三条东山四路片区规划总用地477.66公顷,规划控制居住人口规模2.5万人。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版) 为加强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行项目集中招标,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前、事中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按照招标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 1.工程施工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强弱电、给排水、消防、人防、暖通、幕墙、内装饰、LED店招等工程。 2.设备材料采购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的空调系统、电梯、监控广播系统、信息系统、大宗材料等大型设备材料采购。 3.咨询服务类: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新建、扩建、改造工程所涉及项目建设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审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工程测量、各类检测等工程咨询服务。 4.办公及经营耗材类: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采购、经营设备采购,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耗材、系统软件等信息系统设备采购等; 5.物品回收类:废旧包装材料回收、废旧办公用品回收、废旧设备与线材处理等;

6.业务外包类:保卫、保洁、空调系统清洗维保、节能改造、病虫害治理等。 如遇特殊情况需单独报批,由使用部门或各企业提出申请,报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机构与职责 (一)集团公司设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招标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设委员5人,由集团公司分管发展、财务、资产工程、营运的副总经理及纪委书记担任。集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2.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招标申请,批准发布招标公告,审批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评标报告,批准发布中标公示; 3.按照招标项目组成评标小组成员; 4.监督、检查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5.受理投诉,依据相关文件进行调解、仲裁及撤销中标资格,批准列入或移出招标黑名单; 6.定期审核、调整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会员库名单。 (二)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分管资产工程的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资产工程(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招投标专员作为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

宜昌城市总体规划获批 城区人口2030年达300万

宜昌城市总体规划获批城区人口2030年达300万 2013年03月03日05:39荆楚网-湖北日报唐宜贵我要评论(4) 字号:T|T 城市职能: ●世界最大的水电能源基地●国际著名的风景名胜旅游及休闲旅游目的地●长江中上游的区域性经济中心、科教文化中心、交通及流通中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湖北省重要的金融、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信息服务中心和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中心城区常住人口: 2015年 200万人 2020年 226万人 2030年 302万人 生产总值: 2015年,我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4500亿元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2015年 200平方公里 2030年 302平方公里 城市组团: 西陵组团、伍家岗组团、点军组团、小溪塔组团、猇亭组团、白洋组团、坝区组团 龙泉组团、鸦鹊岭组团、安福寺组团、顾家店组团、红花套组团、高坝洲组团 解读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未来宜昌将再建5座跨江大桥 3条轨道交通线路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市级行政中心建在伍家岗 解读20年后宜昌:形成1个特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 增七家医院市民就医更方便规划45处福利设施 宜昌新增四处市级文体设施五处区级文化中心 湖北日报讯(记者唐宜贵、通讯员淡争燕、蔡钧庭)昨日获悉,《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获得省政府批准。到2030年,该市中心城 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30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 300平方公里以内。 获批的该市城市总规称,宜昌中心城区将形成“沿江带状多组团”空间结构。主要沿长江城镇聚合带布局,以柏临河、桥边河、黄柏河、清江、玛瑙河 为垂江发展轴线,实现城市组团的纵深拓展。组团共有13个,分别是西陵、伍家岗、点军、小溪塔、猇亭、白洋、坝区、龙泉、鸦鹊岭、安福寺、顾家店、 红花套、高坝洲组团等。 宜昌市规划局局长夏文翰说,宜昌迎来了大发展的历史性机遇。以法律形 式固定的宜昌城市总规,通过13个组团构成一座全省独一无二的现代化特大城市,极具个性色彩,全国少见。他说,宜昌组团式城市,组团与组团间是通过 生态廊道分割、用快速交通系统连通的城市格局。城市实景格局类似深圳和珠海,协调美丽。这是宜昌特有的山水特色赋予的魅力。他表示,组团式大城市,更易满足市民的生活需求,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居住在每个组团的居民,出 门步行5分钟,即可到达公园广场或大型公共绿地。未来的宜昌,将通过平行 和垂直长江的3条轨道交通,快速通达长江两岸和一些重要组团。 省政府在批复中说,宜昌是世界水电旅游名城、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中心城市、湖北省域副中心城市。因此,宜昌要重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尊重 城市发展规律,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认真处理好中心城区各组团之间的 关系,合理引导主城功能区、产业功能区和旅游功能区各组团有序发展;完善 基础设施体系,将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融入到城市建设之中,加快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完善城区路网,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景观绿地建设,优化长江 两岸的城市建设布局,预留城市公共空间,营造舒适、宜人的人居环境。 未来宜昌将再建5座跨江大桥 3条轨道交通线 昨日,记者从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中了解到,未来宜昌将优先发展城市 公共交通,构建以轨道交通、快速公共交通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出租汽车、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 C、行为的内部特征 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C、处罚救济原则 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 B、(1)(2)(3)(4)(7)(6)(5) C、(2)(1)(3)(4)(7)(6)(5) 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 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 A、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 B、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C、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D、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 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A、8 B、9 C、10 D、12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规范购销行为,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立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充实和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额度单次在5万元以上)进行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涉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由院纪委、行政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财务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五条对药品、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对招标投标工作相关部门及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受理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对医院各项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 第八条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招标前的监督 ㈠监督招标文件、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㈡监督招标投标公告的发布。 ㈢监督投标单位的选择确定。 ㈣监督投标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真实。 ㈤监督招标相关单位对投标企业规模、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及使用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 ㈥监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招标过程中的监督 ㈠监督检查投标单位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㈡监督审查招标文件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 ㈢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 第十一条招标后的监督 ㈠监督中标方与招标结果相符。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中标单位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相关监督部门。 ㈡监督招标投标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查合同内容和条款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与招投标结果相符,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㈢对未按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暂行规定》执行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违反医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医院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招标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医院利益的,情节较轻的,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概况 一、规划编制背景与技术路线 (一)规划编制背景 宜昌市历史上编制过多次城市总体规划,最近一次城市总体规划(1992-2010年)199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对宜昌市的发展起到重要指导作用。随着三峡工程的建设完成,外部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宜昌市自身发展以及在区域中的地位都面临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需要通过对1992版总体规划的修编,从规划政策方面对未来发展作出整体把握。湖北省建设厅于2004年批准宜昌市对上版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对于本次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背景因素有如下方面: 第一,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明确了今后20年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提出城镇化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本次规划的规划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因此规划要立足宜昌实际,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大之后,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发展原则。城市规划涉及城市中多方面利益,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发展,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主要目标。第三,近年来国家《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崛起的规划和措施”等相关战略。“中部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一是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推动,二是要依靠中部地区的自我努力。在“中部崛起”的大目标之下,具有发展优势的城市和地区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东部产业转移的承接地,有机会通过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宜昌是中部地区独具特色,较有发展活力的城市,具有无可替代的区位和较好的发展条件,必须牢牢把握这一战略机遇期,在国家梯度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提出的有关土地和城市规划的政策。主要包括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加强资源、环境和生态要素的研究与保护,建设节约型城市。这对城市的增长方式、用地布局、规划建设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五,《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年)》中提出构筑宜昌都市区,塑造湖北省域副中心的战略构想。湖北省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1-2030年) 文本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3.2 项目名称: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1-2030)委托方(甲方):宜昌市规划局 承担方(乙方):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事业法人代码:40001083—0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级:甲级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81001)

院长:(李晓江签名章)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总规划师:(张兵签名章)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院规划设计成果专用章:

规划设计编制完成时间:2013 年 2 月 编制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建所 主管所长:尹强,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主管主任工:鹿勤,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编制人员名单: 项目负责人:罗赤,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 李家志,城市规划师 项目参加人:李海涛,高级城市规划师 龚道孝,高级城市规划师 涂欣,城市规划师 袁少军,高级工程师 孙亮,城市规划师 李婧,工程师

付新春,助理城市规划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策略 (3)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 第一节城镇人口规模与城镇化战略 (5) 第二节市域资源与环境保护 (8) 第三节市域城镇结构与经济区划 (10) 第四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14) 第五节市域旅游规划 (17) 第六节市域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8) 第四章规划区规划 (21) 第五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24) 第六章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25) 第七章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27) 第一节对外交通规划 (27) 第二节城市道路系统 (27) 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29) 第三节公共停车场 (32) 第八章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 (34) 第一节布局原则 (34) 第二节公共设施规划布局 (34) 第九章居住用地规划 (39)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和特性 基本内容(1)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城乡规划实施(4)城乡规 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 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 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 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 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 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 依法行政的原则⑵ 系统管理原则⑶ 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内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内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内部环境上,主要从 4 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改革组织体制。 (2)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完善行政过程。 (4)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 4 方面内容:⑴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⑶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 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应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是: (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客体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 ( 5 )形式合法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是加大力度,提高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我们以贯彻《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为契机,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会议、文件等媒介,多途径、多层面、多形式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了部门和单位的招投标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公开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绝大多数都是招标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衔接招标事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我市的国家投资项目基本实现了公开招投标,部分县(市)区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进行了公开招标。 二是规范招标行为,增强招投标透明度和评标公正性。对国家投资的项目,我们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严格控制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招标的项目,均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招标过程中,大多数项目都采取低价中标的办法,并且不使用标底,或标底(预算价)仅在评标中作参考,评标办法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开。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从法定专家库中抽取,杜绝了部分监督人员参加评标的现象。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一是开展事前监督。要求计划、建设、交通等行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招标核准、文件备案等前期环节,

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否则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开展事中监督。要求参与现场监督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监督,不得随意更改招标程序、内容和方式。三是开展事后监督。实行了中标公示制度,凡有异议和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坚决进行纠正。上半年,我们妥善解决了市滨江建设、市气象局、市人防办、高坪开发区、西华师大、川北医学院新校区、消防支队7个单位对工程招投标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对违纪行为进行了纠正,严肃查处了3起在建筑项目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顺庆区严肃查处了同仁乡党委、政府在无集体决议、无建设立项批复、无施工许可证、无项目,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与一无任何建设资质的村支部签订了20余万元的《移民住房修建协议》的行为,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通过加强监管,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8月,我们共参加招投标现场监督30次,其中公开招标27宗,邀请招标3宗,委托代理17宗,自行招标13宗;公开招标的40个标段概算投资2.07亿元,中标金额1.57亿元,比预算下浮24.17%。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招标。部分单位不以法律、法规为标准,而以过去的招标为依据,违规违法招标。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没有在指定媒介上按要求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人发放标书到开标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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