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2)

第一节前言 (2)

第二节释义 (3)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3)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4)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5)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5)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6)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

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4)

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6)

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6)

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17)

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9)

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0)

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1)

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1)

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2)

第十九节分级安排 (23)

第二十节私募基金合同的期限、变更与终止 (23)

第二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25)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26)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 (26)

第二十四节其他事项 (26)

第三章附则 (27)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私募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第三方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说明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风险揭示书中特别揭示与投资顾问相关的各类风险事项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等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在不违反《基金法》、《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第一节前言

第九条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节释义

第十条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

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

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

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

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

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

投资者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保证

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

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

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

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

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

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

(二)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三)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五)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六)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

(七)私募基金的分级安排(如有);

(八)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

(九)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

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十)对基金中的基金(FOF)或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MOM)进行特别标识(如是);

(十一)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第十三条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

(二)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

(三)私募基金份额认购款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等。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订明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二)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

(三)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

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第十七条订明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等;

(三)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七)拒绝或暂停申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八)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基金合同中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方式和程序。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私募外包服务机构(如有)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投资者基本情况可在基金合同签署页列示。

第二十条说明私募基金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根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根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三)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十)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四)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十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八)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九)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二十)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二十一)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二十二)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二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平均分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根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根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五)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六)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七)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十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六条根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

(六)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根据《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确认书》;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除外;

(四)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九)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十)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二十八条列明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订明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顾问(如有);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顾问(如有)的报酬标准;

(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如有)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四)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顾问(如有)的报酬标准;

(五)按照合同约定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行使本指引二十八条所列举的部分或全部职责。

(六)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订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或日常机构的下列事项:

(一)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二)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三)出席会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五)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三十二条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可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订明份额登记机构的名称、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代为办理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等。

第三十三条订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说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订明按照《暂行办法》、自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或限制的投资事项;

(五)对于基金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六)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七)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如有)。

第三十五条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私募基金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订明投资经理或投资关键人士的基本情况、变更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订明与私募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应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私募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私募基金财产。

3.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托管费用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私募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私募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说明私募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私募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私募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私募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和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私募基金未托管的,应当在本节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三十七条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选择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如需要);

14、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机密文件 上海元新富春1 号私募投资基金 契约型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元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 年9 月18 日

重大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将对【上海元新富春1号投资基金(契约型)】(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之设立及运营的相关事宜进行必要说明。 本说明书在投资人确认承担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提交,仅供投资人一定范围内的资深专业投资决策人士使用,不得用作它途。任何签收本说明书文本的人士均被视为完全同意受本说明书保密约定的约束并承担保密责任,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或公开本说明书。 在出资之前,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充分考虑其中的风险因素部分。投资人必须自行判断因出资于本基金而带来的法律、财务、税收及其它相关后果,包括投资风险。投资人不应将本说明书中的内容视作有关法律、税收或出资事项的专业建议,而应向自己的专业顾问寻求该等专业建议。 本说明书中的某些信息系基于公开出版物或第三方数据而提供,本基金不对此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说明书中的所有意见、观点以及与基金未来运作或相关的计划、预计或陈述仅代表本基金管理人的评估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截止于说明书提交日期时所掌握的信息的分析。列出该等内容并非表示或确认其正确,或表示本基金的运作目标能够确保达成。投资人必须自行确定其对此类内容的信赖程度,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均不对此承担责任。

投资人在投资前应仔细阅读最终募集法律文件。本说明书内容与最终募集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不符之处,以最终募集法律文件为准。 本说明书中对于过往业绩的介绍不意味着对基金未来业绩的承诺,也不对投资本金作任何保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部门对本基金和/或其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和/或登记,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不存在风险甚至重大风险。 感谢阅读本说明书。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的判断而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本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管理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致的投资亏损。 2.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固定收益类品种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财产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本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甲方(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1条前言和释义 1.1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 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释义 1.2.1 基金: _______________ 1.2.2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 1.2.3投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

124投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 125结算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________ 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 第 _____ 年的12月31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 3.1投资人的出资 3.1.1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人民币______ 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 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合伙协议指引3号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三号 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伙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合伙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合伙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合伙型基金的合伙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一)【基本情况】合伙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同时可以对变更该等信息的条件作出说明: 1、合伙企业的名称(标明“合伙企业”字样); 2、主要经营场所地址; 3、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4、合伙期限。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协议应列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缴付期限,同时可以对合伙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履行的程序作出说明。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报告模版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募集资金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用于以买入返售的方式投资购买合江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的 合江县合江镇桥凼村土地收储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收益权。投资期限2年,2016年12月31日该次投资全部到期。重庆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对本合伙企业该次投资进行了清算。 一、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2.募集资金及投资规模:185,370,000元人民币。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丰基金”)。 4.托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免于托管。 二、资金的募集、运用及管理情况 1.截至2014年12月31日,所有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专用账户累计划入资金185,370,000元人民币。 2.资金运用方式:本合伙企业以买入返售的方式投资购买合江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持有的合江县合江镇桥凼村土地收储项目土地一

级开发收益权。 3.投资期限:2年,基金每笔投资资金独立计算其投资期限。 4.初始投资起始日:2014年6月16日; 最后一期投资起始日:2014年12月31日。 5.投资结束日:2016年12月31日。 6.投资次数:11次。 三、投资退出与清算 1.投资退出 2016年12月31日本合伙企业本次投资全部退出。 2.投资收益的分配 本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来源于本合伙企业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本合伙企业该次投资共实现投资收益44,554,196.32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已向合伙人分配投资收益44,554,196.32元,并按期兑付全部投资本金185,370,000元人民币。 3.投资清算 就本合伙企业本次投资事宜,执行事务合伙人编制了《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损益表》及《合江瑞利丰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收益分配及本金兑付表》(详见附件1和附件 2 )。 四、声明 执行事务合伙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私募基金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一、了解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其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委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同时确认已知晓该私募基金依据产品运作的需要制定的规则所带来的流动性或收益等风险;诸如封闭期较长、存续期间无收益分配或业绩报酬转份额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律文件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法律文件、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二、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 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____ 日 投资者: 管理人:

托管人: 第一节前言 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2)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 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中国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 有风险。 3、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4、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私募基金。 2、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私募(投资)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 4、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5、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金合同正文 (2) 第一节前言 (2) 第二节释义 (2)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2) 第四节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3) 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4) 第六节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5) 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5)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6) 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14) 第十节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16) 第十一节私募基金的投资 (16) 第十二节私募基金的财产 (17) 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第十四节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0) 第十五节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21) 第十六节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22) 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与报告 (22) 第十八节风险揭示 (23) 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23) 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 (24) 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25) 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26) 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26) 第三章附则 (26)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

银行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合同编号: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名称】 基金托管人: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函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基金合同如载有任何预期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等类似表述的,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实际获取的收益(率),也不构成基金管理人对该等收益(率)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 (三)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货、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 (四)关联交易风险:投资人知晓本基金将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基金持有人不得基于任何原因,对于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造成的损失、收益未达预期或其他责任,向基金管理人主张任何权利。

基金合同(平层结构契约制基金)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承诺书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本 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已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了解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人/本单位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5、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无关。 承诺人(自然人) (签字) 或:承诺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募集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本指引必备条款未尽事宜,可以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的相关内容。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三、本指引所称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在公司章程首页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五、公司型基金的章程应当具备如下条款: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分析 目录 前言 (3) 表1: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细节对比表 (4)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组织形式 (7) 1.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 1.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 1.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要点及示意图 (9) 2.1 有限合伙型基金及运作要点 (9) 2.2 公司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9) 2.3 契约性型基金及运作特点 (10) 三、有限合伙、公司、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比 (11) 3.1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对比 (11) 3.2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与责任承担对比 (11) 3.3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策权对比 (13) 3.4 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成本对比 (13) 四、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4) 4.1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4) 4.2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6) 4.3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探讨 (17) 4.4 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税务探讨结论 (17) 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及公司制基金的劣势 (18) 5.1 企业形式 (18) 5.2 风险责任承担方式 (19) 5.3 收益分配 (20) 5.4 税收方面 (20) 5.5 资金募集和退出的可操作性 (21) 六、契约型基金的优点 (21) 6.1 募集范围广泛 (22) 6.2 专业化管理,低成本运作 (22) 6.3 决策效率高 (22) 6.4 免于双重征税 (22) 6.5 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22) 6.6 资金安全性高 (23) 七、不同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环节的说明 (23) 7.1 公开上市(IPO) (24) 7.2 并购(回购) (25)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样本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样本 私募基金投资协议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X XXX基金专户合作协议甲方::地址::证件号码::乙方::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营业执照::440*****196协议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自愿本等、诚信互利的原则下,特签订本投资协议。 鉴于::乙方将发起设立“1*****1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规模为人民币万元,本基金将万元认购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基金公司”)的“X XXX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级份额A A;甲方同样将出资万元认购**基金公司的“X XXX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级份额B B。 因“X XXX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级份额B B在产品合同书约定无收益,也有出现亏损的可能。 鉴于乙方认购“X XXX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级份额B B 风险收益不成正比,乙方为“X XXX特定客户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对该计划进行投资和管理,特有如下声明::第一条::投资内容11.甲方自愿将自有合法资金认购**基

金公司的“X XXX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一般级份额B B,该产品计划由乙方进行投资和管理。 (大写)::万元人民币整。 ,自“X XXX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开始至结束日终止。 第二条::投资收益、收益分配和退出方式1.甲方获取投资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投资额的___%/年。 ,于每季度最后一天为收益分配日,节假日顺延。 44.如甲方在“X XXX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后出现亏损,则由乙方弥补甲方亏损,乙方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弥补亏损的资金汇入到甲方指定帐号内。 ,由基金专户直接返还至甲方账户户名::帐号::开户银行::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1、甲方不享有对本基金及基金专户的经营、管理权,但甲方对本基金的管理、进展和财务基本情况享有知情权,行使该权利时不得影响乙方及基金管理人正常运作基金。 2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投资收益和退出。 3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约定投资期限内,甲方不得提前赎回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资金,甲方在投资前必须谨慎考虑及确认。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11、乙方接受甲方将其自有的合法资金通过乙方进行投资的要求。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第1条前言和释义 1.1 前言 鉴于: (1)为规范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投资管理人与投资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本合同签署各方的利益。 (2)为便于投资管理人统一集中管理各投资人的出资,独立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进行投资行为,增进各投资人的整体利益。本合同签署各方达成一致条款如下文所述。 1.2 释义 1.2.1 基金: 1.2.2 投资人: 1.2.3 投资管理人: 1.2.4 投资行为: 1.2.5 结算年度: 第2条基金的基本情况 2.1 基金性质本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以契约的方式将自有资金交由投资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人将所有资金集合管理、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基金。

2.2 类别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2.3 投资领域包括股票投资与其他投资。以股票投资为主。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其他投资。其他投资的相关协议在条件满足时另行签订。 2.4 存续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间为年,自收到第一笔投资资金开始,到第年的 月日为止。 第3条基金的管理 3.1 投资人的出资 3.1.1 投资人均需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包括: (1)投资人初次投资或再投资时的出资。 (2)在每一结算年度结束后以分得的利润的再投资。 3.1.2 人民币万元构成一份出资。每个投资人最低出资份。 3.2 基金的开户所有投资人的出资均放入投资管理人的专项资金账户,该账户的具体信息为:户名: 账号: 本资金账户仅供本基金项下募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资金均不得存放或暂时存放于本资金账户。 3.3 管理权限投资管理人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投资管理人自主地进行投资行为,不受投资人的干扰与影响。投资人不得要求投资管理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对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投资人仅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投资人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投资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资行为。 第4条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投资管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出生年月: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私募基金代销协议讲解

基金合作销售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介于甲乙双方于2014年12月30日在签定了合同编号为Y-C201412001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期限届满,在双方无异议下,本合同可自动延期一年。 三、合作内容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1 / 11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4)在宣传时,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基金投资者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

基金协议书

基金协议书 篇一:基金合同(分级) 滨海易安宏业天酬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分级) 合同书编号:BHYA-XX001 基金管理人:滨海天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录 1 前言 ................................................ . (2) 2 声明与承诺 ................................................ . (3) 3 基金的基本情况 ................................................ (3) 4 基金份额的分级 ................................................ (4) 5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

售 (4) 6 基金的备案 .............................................(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基金协议书). (7) 7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和退出 (7) 8 基金的托管 ................................................ . (8) 9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 10 基金的投资 ................................................ .. (12) 11 基金的财产 ................................................ .. (14) 12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15) 13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6

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机密文件上 海元新富春1号私募投资基金 契约型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元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9月18日 重大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将对【上海元新富春1号投资基金(契约型)】(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之设立及运营的相关事宜进行必要说明。 本说明书在投资人确认承担保密义务的基础上提交,仅供投资人一定范围内的 资深专业投资决策人士使用,不得用作它途。任何签收本说明书文本的人士均被视为完全同意受本说明书保密约定的约束并承担保密责任,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或公开本说明书。 在出资之前,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充分考虑其中的风险因素部分。投资人必须自行判断因出资于本基金而带来的法律、财务、税收及其它相关后果,包括投资风险。投资人不应将本说明书中的内容视作有关法律、税收或出资事项的专业建议,而应向自己的专业顾问寻求该等专业建议。 本说明书中的某些信息系基于公开出版物或第三方数据而提供,本基金不对此 类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说明书中的所有意见、观点以及与基金未来运作或相关的计划、预计或陈述仅代表本基金管理人的评估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截止于说明书提交日期时所掌握的信息的分析。列出该等内容并非表示或确认其正确,或表示本基金的运作目标能够确保达成。投资人必

须自行确定其对此类内容的信赖程度,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均不对此承担责任。 投资人在投资前应仔细阅读最终募集法律文件。本说明书内容与最终募集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不符之处,以最终募集法律文件为准。 本说明书中对于过往业绩的介绍不意味着对基金未来业绩的承诺,也不对投资 本金作任何保证。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部门对本基金和/或其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和/或登记,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不存在风险甚至重大风险。 感谢阅读本说明书。 目录 招募说明书概要 (5) 第一节基金方案及要素 (7) 一、基金组织形式 (7) 二、基金方案及要素 (7) 第二节基金管理人介绍 (14)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14) 二、基金管理人控制人信息 (14)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信息 (15) 第三节基金的风险提示 (17) 一、投资风险 (17)

私募基金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号山丘祥瑞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三智宝盈资产管理] 基金托管人: 华泰证券股份 2016年月

重要提示 本私募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私募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享受私募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私募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私募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私募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私募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本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山丘祥瑞私募基金,山丘祥瑞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营业场所,投资者应详细阅读。母基金的风险均是本私募基金面临的风险(如有)。投资者签署本私募基金合同即表明已充分阅读备查文件,同意本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本私募基金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私募基金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私募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私募基金没有风险,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和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本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模板)

X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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