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卫生部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卫生部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消毒剂、消毒器械申报受理工作,保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毒剂、消毒器械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消毒产品)。第三条申请人首次申报消毒产品行政许可,应先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用户名、密码并提交申请后,再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报资料及样品。

第四条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消毒产品首次申报的,应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延续、变更、补发批件、补充资料、复核、注销批件、终止申报的,提供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材料原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四)使用A4规格纸打印,按申请表提交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译为规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申报资料所盖公章应完整清晰;

(九)申请表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第二章首次申请许可的申报材料

第五条申请国产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产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理化检验报告;

2、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3、毒理学检验报告;

4、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封样样品小包装1件。

第六条申请进口消毒剂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消毒剂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理化检验报告;

2、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3、毒理学检验报告;

4、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封样样品小包装1件。

第七条申请国产消毒器械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产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杀菌因子强度检测报告;

2、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3、电器安全性能和/或毒理学检验报告;

4、主要元器件寿命的检测报告;

5、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小型消毒器械应附封样完整样机一台。

第八条申请进口消毒器械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三)研制报告;

(四)质量标准;

(五)经认定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杀菌因子强度检测报告;

2、杀灭微生物效果检测报告;

3、电器安全性能和/或毒理学检验报告;

4、主要元器件寿命的检测报告;

5、消毒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

(六)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小型消毒器械应附封样完整样机一台。

第九条委托生产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书;

(二)进口产品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的证明文件。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三)国企业委托国外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按进口产品申报,在申请表中生产企业、生产国(地区)、在华责任单位应填写国企业(即产品所有者)的相关信息;

1、提供由实际产品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允许生产的

证明代替自由销售证明;

2、无需提供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3、由国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标准。

(四)国外委托国生产的产品按国产产品申报:

1、在申请表中生产企业、生产国(地区)应填写国外企业(即产品所有者)的相关信息;

2、由国外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标准。

(五)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如果转(或委托)中国境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国产产品重新申报;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如果转(或委托)国外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进口产品重新申报。

第十条其他的申报材料

(一)补正资料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2、相关补正材料。

(二)补充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复印件);

2、相关补充材料。

(三)终止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人在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终止申报的,应提交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终止申报申请表。

(四)申请复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2、复核申请说明。

第三章延续、变更、补发、注销批件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近一年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

(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供质量标准);

(五)检验报告或卫生部组织抽检的检验报告:

1、消毒剂应提供有效成份含量、pH值及稳定性检测报告、最高抗力微生物杀灭效果检测报告;

2、消毒器械应提供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报告、最高抗力微生物杀灭效果或模拟现场消毒(灭菌)检测报告;

3、化学指示器材应提供指示性能检测报告;生物指示剂应提供含菌量和抗力检测报告。

(六)进口产品应提供有效期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七)委托生产的提供有效期的委托生产协议书;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九)消毒剂另附封样的市售产品小包装一件;小型消毒器械另附封样的市售产品1台。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包括自主变更、企业间收购或合并):

(1)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还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以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提供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3)企业集团部进行调整的,国产产品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进口产品提供经公证的变更前后两家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进口产品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并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产品的检验报告,检测要求同延续产品。

2、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变更后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国产产品被委托方自身名称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进口产品被委托方自身名称变更的提供生产国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4)涉及解除委托生产关系的,应提供委托双方出具的解除委托生产关系的证明文件。

3、变更产品商标或品牌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变更后的产品标签或铭牌。因商标注册进行商标名变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4、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地址变更:

(1)变更后的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2)提供双方签署的解除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证明文件;

(3)提供变更后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变更产品有效期(或使用寿命)的,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申请补发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卫生许可批件补发申请表;

(二)因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省级以上报刊原件(遗失声明应刊登20日以上)。

第十四条申请注销许可批件的,应提交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注销申请表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第四章各项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 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幼儿园十项卫生保健规章制度(最新)

幼儿园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目录 一、一日生活制度 二、膳食管理制度 三、体格锻炼制度 四、卫生与消毒制度 五、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七、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八、伤害预防制度 九、健康教育制度 十、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一、一日生活制度 1、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2、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3、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4、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每日2~2.5小时。 5、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幼儿园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6、作息时间表: 7:40~8:00 晨间接待 8:00~8:40 晨间锻炼 8:40~8:55 早操 8:55~9:15 生活活动(点心,盥洗) 9:15~9:45 学习活动 9:45~10:35 自由活动角落活动生活活动 10:35~11:00 餐前准备 11:00~12:10 午餐,餐后活动 12:10~14:30 午睡 14:30~14:50 生活活动 14:50~15:20 学习活动 15:20 离园

一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附件一: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 2.突然的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T38. 5℃以上)。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腹泻,严重脱水休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淹溺、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尿闭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他经医师认为符合急诊抢救条件者。 附件二:医药费解释 医药费包括: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诊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附件三:不予报销的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手术、治疗处置等药品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等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 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

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 各种矫形:“O”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 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腰围、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春天

的风是有灵性的,依着风的眼眸,我看到了那一株株桃花读信的倩影,在桃林深处,紫色的青藤爬满那个小屋。我的小城,桃花已然开成海,像是一场粉色的春梦。是否,可以赴一场最美的相逢,如是,便不负曾经许下的约定。守住心底最美风景,是一种风度,一种期望。让心,随花儿轻舞,让梦,随蝶儿翩跹。 等一缕柔风载满诗意,落满我的小院,好想,牵着你的手走在花开的路上,临摹又一个春的相遇,陌上绿色蔓延,让深情的诗句落在眉弯,打开灵魂的心门,写尽情意绵绵。春雨如丝,暖了一季寒凉露出温暖,碧水映蓝天,云朵儿似乎摸到嫩草尖尖。花香十里,暗香盈袖。我们微笑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 生命里,总会有一些人,渐行渐远,偶尔想起,却只是停留在文字里,那一抹淡淡的回忆。唯有春天,总那么诗意明亮,始终晕染着眉心,让涩涩的往事随风,让一些温暖的记忆温润着心房。珍惜眼前的幸福,紧握手中的暖意,面向青山绿水,一路微笑,一路行走…… 情暖山水间,盈一份诗意于心田,以云的飘逸轻盈过往,以花的姿态拥馨香满怀,以文字的杯盏邀约一曲细水长流。 煮一壶春色,与时光对语。窗前,柳枝儿发芽,玉兰含苞,时光一直绕指馨香。心念如这徐徐春风,荡漾成一片流云。春落人间,一种别样的景致美了心境,所有的疲惫与忧愁也随风而去,微笑着面对生活,用内心的那份热情,那份纯真来经营生活,来创造幸福,何尝不是一种快乐?我的流年,风过,红尘入画;雨落,缠绵入心。 行走在春天里,眼里满是明丽与清澈,一树一树的花开,细碎而芬芳;一片一片的绿地,静美而清新。嗅着阳光的味道,把自己置身于大自然中,真好!只要心足够明媚,纵然有小小的阴霾也无妨。 我们一路走来,沿途总会有美丽的风景。于喧嚣红尘中,守着心灵的一方山水。不乱于心,不困于情,不畏将来,不念过往。 春水初生,耐人寻味。春雨如丝,丝如媚,绵绵的不着一点儿声息。踏春而去,不知是哪一处的红尘山水在心间已布满了雅致,心如花开,一朵娴雅的光阴,柔软着眼角的笑意,置身于安暖的春天,一抹浅喜,一怀深爱。一颗心,便在另一颗心的相随里静好。 春光无限温柔地洒满山川,我愿,生命里所有的远方,都开满春天的芬芳,待一轮明月悄悄爬上西窗,归来的都是安详。

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幼儿园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目录: 一.生活制度 二、幼儿饮食制度 三.体格锻炼制度 四.健康检查制度 五、卫生消毒及隔离制度 六.预防疾病制度 七.幼儿安全制度 八.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 九、班级卫生工作制度 十、患儿、体弱儿管理制度 十一、晨检(午检)制度 十二、幼儿园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十三、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十四、餐具消毒制度

一.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年龄幼儿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根据幼儿不同的年龄特点及根据季节特征,订出具体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要注意动静结合,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以及各项活动的内容,并提出质量指标。要求作到: 1.幼儿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2.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3小时。 3.幼儿睡眠时间昼夜共计不得少于或超过9小时到12小时半。 4.作息时间表: 7:40——8:20 晨间接待和晨检 8:20——8:50 晨间活动 8:50——9:20 集中教育活动 9:20——9:50 早操 9:50——10:30 户外活动 10:30——11:00 区域活动 11:00——11:30 离园 11:30——12:00 午餐, 12:00——12:10 餐后活动 12:10——2:10 午休 2:10——2:20 起床 2:00——2:30 下午入园、午检 2:30——3:00 集中教育活动 3:00——4:00 户外活动 4:00——4:30 区域活动 4:30——4:40 离园前活动 4:40——5:10 幼儿离园 二、幼儿饮食制度 (一)饮食管理 1.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膳管会(园领导,炊事员,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3.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菜剩饭。 4.教职工(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幼儿伙食。

卫生部工作标准

卫生部文件 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标准》)。现将《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到2010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启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并在2011年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各类医院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落实《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进度,切实把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指导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注重工作实效,确保优质护理服务的有效落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督导检查,并将《工作标准》纳入到对医院的评价考核内容中,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工作标准进行督导评估,保证工作效果。

附件: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一、医院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2.院领导定期进行行政查房,及时听取意见,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二)制订并落实工作方案。 1.根据医院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方案,有明确的进度安排,各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 2.工作方案能够有效落实。 (三)加强培训工作。 1.全院各部门和医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目的、意义、工作实质和具体措施等。 2.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相关文件、规范,组织

幼儿园十项卫生保健制度(最新)

幼儿园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一、一日生活制度 1、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2、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3、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4、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每日2~2.5小时。 5、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幼儿园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膳食管理制度 (一)膳食管理。 1、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人发[2002]21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9.02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人发[2002]219号) 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对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编制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卫生部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部所属各类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二级机构、挂“卫生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头的卫生机构及部内、部委间的议事协调机构、部属事业单位设立的挂靠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卫生部成立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担任。成员为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机关党委负责人,具体工作由人事司承担。部机关各司局负责人参与研究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机构编制问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重要事项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后,送部党组审定。 第四条卫生部人事司负责卫生部各类机构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卫生部各司局对业务相关的机构负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申报的原则及条件 第五条卫生部各类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适应卫生部协调管理全国卫生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六条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涉及下列机构编制问题须报卫生部机构编制审核领导小组: (一)增设、撤销或调整部机关内设司、处级机构。 (二)成立、撤销部属事业单位。

卫生保健10项制度(标准)

一、一日生活制度 (一)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季节变化和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会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二、膳食管理制度 (一)膳食管理。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

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设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 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 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 (女); 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 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4.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 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例和问题; 3.参加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处理工作。 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国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样本

一、生活制度 ( 一)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生理特点, 合理地安排一日生活内容, 保证 其在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稳定性, 促进集居儿童身心健康。 ( 二) 对儿童24小时生活的主要内容, 如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每个生活环节、顺序、次数和时间等应给予合理安排。 ( 三) 要有充分的户外活动时间, 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 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 四) 正常情况下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日, 寄宿制的不少于3小时/日; 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 餐后安静互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 午睡时间2~2.5小时/日为宜。 ( 五) 托幼机构应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 结合季节变化和机构实际情况, 参照7岁以下儿童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 具体制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

二、儿童膳食制度 ( 一) 膳食管理 1.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3.儿童膳食有专人负责, 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 进行民主管理。 4.工作人员( 包括炊事员) 膳食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 不允许侵占儿童膳食。 5.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 计划开支, 合理使用, 账目每月公布, 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6.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 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 不吃隔日剩饭菜。 ( 二) 膳食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发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严禁医疗服务不良行为十项规定(暂行)》

晋州市中医院关于下发各科室 《严禁医疗服务不良行为十项规定(暂行)》 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从业人员行为,特下发各科室《严禁医疗服务不良行为十项规定(暂行)》。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8年3月5日

严禁医疗服务不良行为十项规定(暂行)为严肃行业纪律,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广大患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医疗救治。 二、严禁违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开错手术部位、错报或漏报检查结果、将手术器械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造成医院感染暴发等严重威胁医疗安全的行为。 三、严禁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医学证明,篡改、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有关医学文书和医学资料。 四、严禁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采购药品,使用无批准文号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五、严禁无视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六、严禁故意夸大患者病情,对患者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延长疾病治疗时间,增加患者费用负担。 七、严禁违反物价管理规定,超标准收费、多收费、乱收费。 八、严禁故意夸大医疗服务功效,刊发虚假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

九、严禁违反有关执业管理规定,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十、严禁违反治贿工作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财物。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医务人员,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待岗培训、调离岗位、暂停执业、辞退、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种类目录(按拼音顺序排列)

国家卫生部规定的药食同源的种类目录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87 B-C 八角茴香、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百合、薄荷、赤小豆。 D-E 丁香、刀豆、代代花、淡竹叶、淡豆豉、阿胶。 F-G 佛手、茯苓、蜂蜜、榧子、蝮蛇、覆盆子、甘草、枸杞子、高良姜、葛根。 H 花椒、荷叶、黄芥子、黄精、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藿香。 J决明子、鸡内金、金银花、姜(生姜、干姜)、桔红、桔梗、菊花、菊苣、橘皮。 K-M昆布、龙眼肉(桂圆)、罗汉果、莱菔子、莲子、马齿苋、木瓜、火麻仁、牡蛎、麦芽。P-R胖大海、蒲公英、芡实、青果、肉豆蔻、肉桂。 S-W 山药、山楂、沙棘、砂仁、桑叶、桑椹、酸枣仁、桃仁、乌梢蛇、乌梅。 X小茴香、小蓟、杏仁(甜、苦)、香橼、香薷、鲜白茅根、鲜芦根、薤白。 Y 玉竹、余甘子、郁李仁、鱼腥草、益智仁、薏苡仁。 Z 枣(大枣、酸枣、黑枣)、枳椇子、栀子、紫苏、紫苏籽。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114 B巴戟天、北沙参、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补骨脂、柏子仁、荜茇、鳖甲。 C川牛膝、川贝母、川芎、车前子、车前草、苍术、赤芍、侧柏叶、刺五加、刺玫果。 D-G 大蓟、丹参、地骨皮、当归、杜仲、杜仲叶、党参、番泻叶、蜂胶、龟甲、骨碎补、蛤蚧。 H 红花、红景天、怀牛膝、厚朴、厚朴花、胡芦巴、黄芪、湖北贝母、槐实。 J-L 金荞麦、金樱子、姜黄、绞股蓝、韭菜子、积雪草、蒺藜、诃子、苦丁茶、罗布麻、芦荟。M 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木香、木贼、牡丹皮、麦门冬、玫瑰花、玫瑰茄、墨旱莲。 N-R女贞子、牛蒡子、牛蒡根、平贝母、佩兰、蒲黄、青皮、茜草、人参、人参叶、人参果。S三七、山茱萸、升麻、生地黄、生何首乌、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沙苑子、首乌藤、桑白皮、桑枝、酸角、熟大黄、熟地黄。 T-X土茯苓、天门冬、天麻、太子参、菟丝子、五加皮、五味子、吴茱萸、玄参、西洋参、香附Y远志、益母草、淫羊藿、野菊花、银杏叶、越橘。 Z 竹茹、制大黄、制何首乌、泽兰、泽泻、知母、枳壳、枳实、珍珠、浙贝母。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按拼音顺序排列) 59 B-D八角莲、八里麻、巴豆、白降丹、斑蝥、川乌、长春花、草乌、蟾酥、颠茄。 G-H广防己、甘遂、关木通、鬼臼、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河豚、黄花夹竹桃。 J-L夹竹桃、京大戟、昆明山海棠、六角莲、丽江山慈姑、骆驼蓬、铃兰、硫磺、雷公藤、藜芦。M-P马桑叶、马钱子、米壳(罂粟壳)、莽草、农吉痢、闹羊花、砒石(白砒、红砒、砒霜)。Q-S千金子、青娘虫、牵牛子、山莨菪、水银、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石蒜T-X土青木香、天仙子、铁棒槌、香加皮(杠柳皮)、雪上一枝蒿、雄黄。 Y 羊角拗、羊踯躅、鱼藤、洋地黄、洋金花、朱砂。 1

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卫生保健制度》 一、一日生活制度 1、儿童一日生活安排要注意科学性、计划性、兼顾教学安排和儿童生理特点,旨在增进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2、一日生活各个环节考虑儿童特点和生理需求,注意动静结合,保证充足的睡眠与户外活动时间,学习与游戏穿插,避免过分剧烈的活动,活动与进餐、睡眠之间的缓冲。 3、一日生活安排环节时间安排要注意根据季节不同适当改变,冬夏制定不同的作息时间,明确列出各个环节的起止时间,并严格遵守。 二、膳食管理制度 1、成立膳食管理小组,每月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并要做好记录。 2、伙食费专款专用,精打细算,计划开支,合理使用。每月公布伙食项目。 3、根据季节供应情况,每月制定适合幼儿年龄的带量食谱,每周更换并公布食谱。 4、配置食谱原则:根据儿童生理需求、喜好、营养学要求制定食谱,

供给足量的各种维生素,并且新鲜、卫生、细软易消化,粗细粮搭配,荤素菜搭配,注意色香味俱全。 5、准确掌握幼儿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6、工作人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能侵占儿童伙食。 7、按时开饭,儿童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保证儿童吃饱每餐饭。 8、定期计算儿童进餐量,营养量,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营养分析。 9、医生经常深入厨房检查食品质量及饮食卫生情况。 三、体格锻炼制度 1、有计划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育活动,每天做一至两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2、在正常天气下,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两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3、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锻炼。 4、锻炼要经常和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要适合年龄特点。对个别体弱儿要予以特殊照顾。 5、每日餐后散步10-15分钟。 6、在保持室内温度的前期下坚持开窗睡眠。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规定

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实施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其目的在于统一我国医院消毒、灭菌的方法和消毒、灭菌的监测技术,以提高医院消毒、灭菌的质量,减少。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诊所、门诊部、卫生院、妇幼保健院、产院、防治院、技术服务站、疗养院、康复医院、保健站、血站、医务室等。名词术语医院消毒(&Sinf6CtdriinhOSpiul):杀灭或清除医院中和媒介物上污染的病原微生物的过程。 媒介物(vectors):指人们生活和工作中污染了病原微生物的固体、气体和液体物质,也包括污染的人体体表和表浅体腔。 消毒合格(disinfestdri gualified):在医院消毒毒后媒介物携带的微生物等于或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若能使人工污染的微生物减少%或使消毒对象上污染的自然微生物减少90%,则为消毒合格。 疫源地消毒(disidectdri Ofepiderl)lcli:)cui):本规范中是指对医院内存在着或曾经存在着感染性疾染源的场所进行的消毒。其目的是杀灭或清除传染源排出的病原体。 随时消毒(concurTent disilllect。):本规范是指对医院存在的疫源地内有传染源存在时进行的消毒。目的是及时杀灭或清除病人排出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症病人住院期间进行的病室或床边消毒即为随时消毒。 终末消毒(temnnal disil7lechonh传染源离开疫源地后进行的彻底消毒。例如医院内的感染症病人出院、转院或死亡后对其住过的病室及污染物品进行的消毒。 性消毒(onive dislillechon):对可能受到病原的物品和场所进行的消毒。例如医院的灭菌,诊疗用品的消毒,餐具的消毒和一般病人住院期间和出院后进行的消毒等,均为性消毒。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十项制度

卫生保健制度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目录 1.一日生活制度 2.膳食管理制度 3.体格锻炼制度

4.卫生与消毒制度 5.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 8.伤害预防制度 9.健康教育制度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一日生活内容,保证其在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稳定性,促进集居儿童身心健康。

(二)对儿童24小时生活的主要内容,如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每个生活环节、顺序、次数和时间等应给予合理安排。 (三)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四)正常情况下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日,寄宿制的不少于3小时/日;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互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午睡时间2~小时/日为宜。 (五)托幼机构应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结合季节变化和机构实际情况,参照7岁以下儿童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具体制订出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一日生活活动时间分配表 膳食管理制度 舟山市普陀区小荧星实验幼儿园 (一)膳食管理

1.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相关岗位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食堂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3.儿童膳食有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4.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膳食和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儿童膳食。 5.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计划开支,合理使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6.准确掌握儿童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饭菜。 (二)膳食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并保证儿童按需饮水。 2.食堂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3.餐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并保洁存放,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卫生部管理制度

卫生部管理制度 一、考核制度: 一)工作组织性 1.例会无迟到,缺席现象,有事需向部长亲自请假 2.部门组织活动及卫生部组织活动需准时参加(考核标准与例会制度考核标准相同)。3.卫生部成员服从部长的工作安排,并及时完成,定时向部长汇报工作情况,,对形成的决议坚决执行,行动积极。 4.努力维护卫生部的自身形象,接受同学监督,起着模范的作用。 5.加强团结合作精神,各项工作能积极主动予以支持。 (二)工作原则性 1.卫生部成员不准搞特殊化,需坚持原则。 2.卫生部成员要遵纪守法,不能违反校纪校规。 3.卫生部成员必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努力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坚决杜绝挂科现象。(三)工作方法性 1.各部门委员每学期初要交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每项活动结束后,各委员要认真总结,并交一份活动总结书。 2.工作有主见,能提出好意见,敢于创新,。 (四)工作成绩 1.每次大型活动前,活动主要负责人必须做好详细的工作安排,活动结束后,依照事先做好的工作安排严格考核。对于好的工作作风、工作思路、工作方法要继续保持与发扬;对于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问题出于个人的,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反思,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法,并交一份“经验总结书”;问题出于部门的,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召开内部会议,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法,部长要向大家公布一份“经验总结书”。 2.部门委员在校级活动中取得的优秀成绩作为考核制度的一项标准。 二、例会制度: (一)全体成员例会制度: 1.每两周举行一次例会; 2.例会时间,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由卫生部部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委托副部长、副主席; 4.卫生部成员必须准时到会,不准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提前递向卫生部部长亲自请假,否则按缺席论,并予以纪录; 5.例会由副部长以认真如实记录 (二)大型活动前动员会议 1.活动前一天举行 2.会议时间,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3.由卫生部主席主持,特殊情况下委托副主席。 4.会议由活动主要负责人主持、具体安排各部门配合工作

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一、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要根据本月年龄幼儿生理特点,合理地安排他们一天的生活内容。根据幼儿不同的年龄特点及根据季节特征,订出具体一日生活作息制度,要注意动静结合,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以及各项活动的内容,病提出质量指标。要求做到: 1、幼儿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3小时; 2、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3小时; 3、幼儿睡眠时间昼夜共计不得少于或超过12小时到12小时半。 二、幼儿饮食制度 (一)饮食管理 1、幼儿的伙食应有专人负责,民主管理建立膳食会(园领导炊事员,保健人员,保教人员)定期开会,研究伙食问题。 2、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合理使用。 3、准确掌握幼儿园出勤人数,做到每天按人按量供应主副食,不吃隔日剩菜剩饭。 4、教职工(包括炊事员)伙食和幼儿伙食要严格分开,不允许侵占幼儿伙食。 5、保健人员要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营养源,保证儿童的蛋白质摄入量。 6、按时开饭,保证儿童愉快进餐,时间不能少于20~30分钟,保证儿童每人吃饱吃好。 7、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制定合适的食谱,使儿童能吃到各种各样的食物,以保证得到各种营养素和足够的热量。 8、加强体弱儿的饮食管理,为患病幼儿做病号饭。 (二)饮食卫生 1、要保持厨房清洁,经常清扫,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厨房用具、刀、菜饭、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开,洗刷干净,食具一餐一消毒。

3、不买,不加工腐烂变质食物,买来的熟食加热处理后再吃,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4、要培养儿童不偏食,不吃零食的良好习惯。 5、水果要洗净削皮后再吃。 6、搞好儿室进食卫生,饭前工作人员及儿童都要用肥皂,流动水洗手,饭桌要用过氧乙酸消毒。 7、炊事员上灶前洗手,入厕所前脱工作服,使用后肥皂洗手。 三、体格锻炼制度 (一)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幼儿特点的游戏及体质活动,幼儿每天做1—2次体操或活动性游戏。 (二)在正常天气下,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二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寄宿制的幼儿不少于三小时,并加强冬季体育锻炼。 (三)充分利用本园的环境条件,利用日光,空气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儿童体格。 (四)锻炼应适合年龄组的特点,要循序渐进,并考虑运动项目与运动量,对个别体弱的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四、健康检查制度 (一)入园检查 1、新生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包括化验肝功能,血色素)。如有传染病接触史,须待检疫期后无症状才可入园,同时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过敏史,家庭史和生活习惯等。 2、园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到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检,包括胸部X片,肝功能及常规检查,健康检查合格,并且无严重生理缺陷者方可就职。 (二)定期体检 1、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一次并做好记录,进行健康分析、评析、疾病统计,及矫治缺陷,每个入园幼儿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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