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

XXX银行(信用社)预防职务犯罪宣讲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很高兴今天能来到我们信用社,就预防职务犯罪有关问题,与在座的各位进行一个沟通、交流。我们XX县信用社多连续十年职务犯罪零案件,树立了信用社良好形象。这是XX上下全体员工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抵制腐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的结果。

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对腐败、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精神;二是通过列举一些金融系统人员职务犯罪案例,向大家宣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

一、我国当前的反复形势

(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利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十八大召开至今,中共的反腐力度空前高涨。这10多个月中,已有薄熙来、黄胜、李春城、田学仁、周镇宏、刘铁男、刘志军、倪发科、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王永春、蒋洁敏等省部级官员、央企高管因为严重违法违纪相继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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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官员相继落马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什么?中央不仅仅是反复强调反腐,而是以现实的查处结果来有力印证中央的反腐决心。中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因为如果不打“苍蝇”,有一天“苍蝇”也有可能变成“老虎”,而不打“老虎”的话,“苍蝇”

也会有恃无恐。可见,中央反腐态度坚决、立场坚定,不管官员职位高低,只要发现腐败,就是一查到底。

(二)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

自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之后,今年3月,习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人大江苏团讨论时,对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了长篇讲话,明确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到无以复加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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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际情况分析,这些年,每年都要查办四万多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曾经是劳动者中的最活跃因子,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都曾做出过突出贡献,是一个地区或者一个行业、一个部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中坚分子,很多都是引领者、开拓者、决策者、组织者,不论是铁道部的刘志军,还是中石化的陈同海,他们都曾经在领导岗位上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改革发展做过巨大贡献,他们跌入犯罪的深渊实在是可惜。绝大多数触犯了刑律,犯下了职务犯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都不是天生的犯罪者,他们也曾经朝气蓬勃过,立志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聪明和才智;他们也都曾经积极向上过,期望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奉献自己的才干和力量,特别是一些高级领导干部,没有他们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也就进不了后来的领导岗位。恰恰是干部缺乏思想教育和改造就容易堕落,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就容易腐败。正是因为我们在以往的反腐败斗争中治本之策不到位,预防工作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到位,警示教育和思想改造不深入,权力运行的

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一些本来很优秀的干部、很有能力的干部发生了异化和蜕变,由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者变成了破坏者。

职务犯罪造成的损失:

1、人才流失。一个干部的培养和成长不容易,培养和选拔一个德才兼备、适当其位,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优秀干部更不容易。习总书记在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讲话中就提出:我们国家培养一个领导干部比培养一个飞行员付出的还要多得多,更多的是我们倾注的大量精神、精力。就拿地厅级领导干部来举例,他们由基层到乡镇、到县区、再到地市,其成长过程中党和国家要花费大量的心血和财物来培养他们,这些数字再大也是可以看得见和数得清的,还有更多的是看不见和数不清的,那就是他们都是在吃一堑长一智中成长的,那是要经过多少风雨的历练、多少坎坷的磨难,而这些风雨、这些坎坷,社会是要付出代价的,他们吃的每一“堑”都要交多少“学费”呀!作为一个最具知识才干、最具能量释放的劳动者,一个生产力中的先进分子,也是社会财富堆积起来的。我们一般都计算犯罪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这些从来没算过,一算起来是十分惊人的。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也应该更加深刻地理解习总书记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重要论断,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使命感。

2、经济损失。职务犯罪不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机关工作秩序,破坏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而且直接损害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分配。从积累角度讲,以权谋私者以一己之利益驱动的错误决策和扭曲了的经营管理本身就给生产生活、社会管理、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从2008年到2013年的检察统计数字中我们可

以看到,职务犯罪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550个亿,间接经济损失就无法计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财富积累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和破坏力;从分配的角度看,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是把大量社会财富从广大消费者转移到少数垄断者,将大量的国家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国有资产、公共资源转移到特殊利益集团及其利益相关者,极大的破坏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影响和抵消了整个社会生产劳动者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激化矛盾。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还会对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巨大影响,是涉及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公众情绪,危害社会稳定的现实问题愈演愈烈。2002年,全国发生群体性事件900多起;2012年,全国发生群体性事件九万起左右,经过了十年增长了100倍。这些群体性事件有不少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有些是群众对严重腐败现象和分配不公等问题有积怨造成的,消极腐败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后果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如果因为腐败问题亡党亡国,社会主义事业都断送了,何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现代经济理论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机制的实现程度与政府的廉洁程度是成正比关系,职务犯罪本身直接破坏生产力诸要素的合理配臵,造成生产资料被部分人非法占有,破坏了生产分工,降低了生产质量,使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水平受到直接影响。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是直接扰乱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罪魁祸首,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造成了经济活动的不平等,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的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原则;有的地方部门为了谋取局部利益利用特权垄断市场,破坏了市场

统一和开放原则;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侵犯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预防职务犯罪就是要堵塞从市场封锁到权力寻租中获得不法利益的漏洞,就是要把权力和市场分开,正如习总书记说的那样:如果把公务员叫做是官,把企业家叫做商,官商交往要有道,君子之交淡如水,要相敬如宾,不要搞成“勾肩搭背”的关系,不要搞成不分彼此、公私不分的关系,这样是要出事的,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拿什么来划,就是要拿制度来划,拿法治来划,就是要拿改革不合理、不科学的体制机制来划,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句话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三)永平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及类型

2004年以来永平县检察院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64件64人。

1、查办贪污贿赂案件54件54人。

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

贪污15人、受贿25人、行贿6人、挪用公款5人、

私分国有资产3人。

2、查办渎职案件10件10人。

主要涉及的罪名包括:

滥用职权2人、玩忽职守8人。

二、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我们所说的职务犯罪,实际上是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①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拟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句话,就是从事公务的人员。

职务犯罪的分类:

贪污贿赂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

职务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5种

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等7种犯罪(二)金融系统贪污贿赂案例

1陈志清贪污案案

陈志清:原系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库处干部

1992年至1998年间,陈志清利用在国库处从事地方预算核算工作之便,采用退税、假拨款、涂改票据等手段,伙同朱向荣、

程海林等9人累计作案12起,侵吞国库资金达1549.3万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志清犯贪污罪,判处死刑。法院宣判后,陈志清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后悔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没收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范围。

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

2、王益,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副行长

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数名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贿赂内容是财物。即一切能够折算成人民币的物或者利益都是“财物”。如请客吃饭、请客消遣娱乐、安排领导的子女出国等等。

2、只要收取了他人的财物后,即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句话说,收了“礼”,没有为其“帮忙”)也已经构成受贿罪了。

受贿的三种形式:索贿、被动收受、斡旋受贿。

受贿罪的追诉起点:累计人民币5千元以上。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与贪污罪的相同,但有索贿情节的,要从重处罚。

3、冯强案

冯强:中国人民银行河北宣化支行综合办公室原主任

2006年至2010年期间,冯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高达70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等。

法院认定冯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客户资金

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郑某,贵州锦屏县农村信用社敦寨分社的信贷员。

2008年至2010年期间,郑某私定贷款1-3万元需收取300-1000元的“好处费”,贷款3-5万元收取2000-3000元的“好处费”的“规矩”,在审核贷款发放过程中,向贷款人索取或指使“中间人”介绍贷款索取现金,共获取贷款人杨某某、龙某某等数十人的现金4万余元,造成了部分符合贷款条件的困难农户无法贷款或被迫求助“中间人”,交纳“好处费”后方能贷款情况,同时造成一些用于赌博或经营高利贷等非法用途的贷款被违规发放,在当地农民群众中产生极恶劣的影响。

近日,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

犯罪嫌疑人郑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近年来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金融系统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类案件比例高。特别是受贿案件和挪用公款案件,横向比较比其它行业高5-10个百分点,这一现象也反映了金融系统的行业特点,大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行业的职务之便和手中掌握的职权谋取私利。

2、从发案部位看,发案部位涉及面广,银行部门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在查处的金融系统犯罪嫌疑人中,有中行、农行、工行、交行、保险、证券、信用社等部门。

3、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看,发案多集中在管理人、财、物等实权部门和实权人物上,在多数件犯罪案件中,管理财务、信贷、储蓄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占40%,单位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犯罪有一定的比例,

占发案总数的25.3%。

4、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看,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我们对哈市辖区内近几年情况进行分析,在金融系统涉嫌犯罪中,35-55岁是金融系统犯罪高发阶段,但近几年呈现低龄化趋势,仅去年查办的案件中,35岁以下占近50%。有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才二十几岁,这些人胆大妄为,大多不计后果,极其贪婪,多次作案,重特大案件多系他们所为。

5、从立案侦查的案件看,金融系统涉案人员级别高且数额愈来愈大。前几年基层科级以下领导发案较多,近年来查办处级以上的犯罪较多。

6、从查办案件的情况看,呈现出明显的"窝案"、"串案"的特点。查出一案,牵出一串,带出一片,涉案人员较多,甚至形成了具有共享既得利益的群体。如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原副行长丁志国案件,涉案人员多达22人,股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7名,处级以上干部13名,其中已判刑15人。

7、金融系统案件中,携款潜逃案件比例较高。近三年来,我省金融系统虽然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但携款潜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且比例较高。

8、金融系统涉案嫌疑人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在查办的案件中,有的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或特殊岗位;有的将资金转来转去;有的空存骗支;有的采取打假卡、偷刷卡及串户手段;有的采取存款不入帐截留挪用;有的采取虚付利息款套出现金。

四、对金融系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章不循、违章不纠,执行制度流于形式,给犯罪人可乘之机。金融系统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特别是经过深化改革,在储蓄、信贷、清算、稽核、审计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的规章制度。但是从查办的犯罪案件中的情况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章不循,违章不及时纠正,执行制度不严,管理松懈,有的单位对现金提取、票据管理、货款审批等不能按章办事;有的单位将多项可相互制约的工作职能交由一人承担,使得权力失去了制约,没有得到有效监督;有的单位检查监督不到位,甚至在业务工作繁忙时就放弃程序制约、放弃监督;有的单位稽核对帐不深不细、不及时而流于形式,甚至已发现疑点,却不愿或放弃深追细查,结果给犯罪人可乘和携款潜逃之机。

2、受不良思潮的影响和侵蚀,没有开展及时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一些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离,而一些金融单位领导忙于抓业务,忽视职工思想工作,使一些年轻人,甚至是一些领导经受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贪欲膨胀,追求享乐,迷恋酒色,最终抵不住诱惑而走向犯罪道路。

3、管理制度有漏洞,监管制约不力。目前,金融系统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大量采用微机等现代科技手段,但由于相应的管理、制约措施和技术防范手段相对滞后,没有跟上发展需要的步伐,致使利用微机进行犯罪的情况屡屡得手。

4、进人把关不严,用人不当。近年来,一些发案单位领导及上级部门在选拔、任用业务人员时,不注意严把录取关,注重关系,放弃标准,使一些思想素质差,品行不良,甚至一些有劣迹行为的人进

入金融部门。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防范给出了可行的措施及对策。

1、加大预防和打击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不断完善建立"教育、监督、管理、打击""四位一体"、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金融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建立思想、制度、法律三条防线,确保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定。

2、加强法制宣传和政治思想教育。要使金融系统开展的法制教育、廉正教育、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和具体化。要引导金融系统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终于职守,自觉做到"不想贪",通过开展法纪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勤政廉洁,自觉做到"不敢贪"。通过强化教育,全面提高员工素质,清除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

3、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用健全的制度和法规来防止和消除发案隐患。首先要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强化内部管理,狠抓制度落实。其次要针对金融系统职务犯罪转向智能化的特点,增强管理手段的科技含量,及时地修改和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针对金融系统携款潜逃问题突出的情况,建议国家尽早拿出相关办法,尽快与有关国家订立司法协助条约。

4、加强对金融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的制约,建立纵横交叉的监督网络。重点解决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违规操作问题,强化权利制约,解决个别领导一个人说了算的问题,变一人多权为一权多人管,实行岗位轮换、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要通过

强化岗位职责来保证严密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的真正落实。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预防犯罪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中,一级包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道道把关,并切实抓好检查、监督,做到奖罚分明,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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