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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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甲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蒋云飞美甲形象艺术培训中心整理

第一节卫生法规知识

严格按照卫生法规进行美甲服务,既是社会的要求,也是美甲师职业道德的要求。现将有关卫生法规知识介绍如下:

一健康要求

1 美甲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 新参加美甲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在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持健康证)

3 美甲店(沙龙)每年向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检查后,对患有下列疾病的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调离美甲工作岗位。

(1)病毒性肝炎

(2)痢疾(包括阿米巴性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呈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呈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3)伤寒

(4)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呈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呈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工作。

(5)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6)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二申请《卫生许可证》

1 美甲店(沙龙)应申领《卫生许可证》。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测合格,方能获得由疾病控制中心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3《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美甲店(沙龙)的明显处。

三卫生处罚

1 美甲店(沙龙)在经营中,由于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或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或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均给予警告处罚。

2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被警告仍无改进者;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有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拒绝卫生监督者;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等。

第二节治安法规知识

美甲店(沙龙)作为公共场所,具有开放性强、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必须严格按照治安法规进行管理,以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一遵纪守法

美甲店(沙龙)是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的服务场所,是一种广泛开放,流动性大的场所。

美甲店(沙龙)为客人提供的各项美甲服务,即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又有利于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服务项目。合理、优质的服务,将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起着有利的推动作用。

作为一名美甲店(沙龙)的管理人员和一名合格的美甲师,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对于一切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抵制。

二办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程序

美甲店(沙龙)的《治安许可证》由派出所受理,审批后以公安局名义发证。美甲店(沙龙)提出申请后,派出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分局备案。申请变更《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由派出所受理,按申领《治安许可证》程序审批(发证)、备案。

三治安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及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

1 不按规定申领《治安许可证》或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许可证》变更手续,擅自开业,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补办手续的;

2 不按规定接受《治安许可证》审验,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的;

3 不按规定办理《治安许可证》注销手续,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办理的。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美甲沙龙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受侵犯,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作为美甲师必须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知识。

一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美甲店(沙龙)经营中,应当熟悉消费者的权利,并确保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消费者在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品、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 消费者享有获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 消费者享有受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另外,消费者还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或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易使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食物样本或者其他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8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10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三相关法律责任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其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

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4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5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6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已支付的合理费用。

7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8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安全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

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资格证书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2010)4.4.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4.4.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由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颁发,全国统一样式,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护士法律法规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 护理法规为什么要学习护理法律 1、了解自己的职责的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的知识及专业团队的规范和要求 2、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3、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 4、自觉遵纪守法,保护好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课程设置 1、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2、护理法的范畴 3、护理安全的概念 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卫生法体系卫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器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护理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护理安全: 在实施护理全过程中,避免发生医疗过失的行为,防止患者出现不良损害后果。 1 / 3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每个合格的护理人员不仅应该熟知国家 法律条文,而且更应明白在自己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自觉地遵纪守法,必要时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这些潜在性问题中,常见的有: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护理人员与病人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如在护理卧床病人时,在获得其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检阅其信件,但对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护理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该病人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 假若该病人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三)临床护理记录,它们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 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六安市立医院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应急用血预案、输血不良反应 及无偿献血知识培训试题 科室/病区: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 1.输血前临床医生应向患者或者其家属说明什么( ) A.输血目的,经输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以及不可预测的输血不良反应等 B.输血支持疗法 C.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的签订 D.不同意输血可能发生的问题 2.卫生部何年何月颁发新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A. 1999年8月 1日 B. 2000年10月1日 C. 2012年8月 1日 D. 2003年6月1日 3.患者亲属互助献血,应到哪单位体检、化验、采血,亲属的血液能直接输给患者吗( ) A.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采血和初复检,亲属所献血液由血站随机调配合格血液输注给患者 B.去所在医疗机构采血,血型配合后可直接输给病人 C.由分管医生采血,血型配合后由护士输给病人 D.分管医生提出输血申请,采血后由医护人员输注 4.主治医生如何办理输血申请( )

A.主治医生逐项填写输血申请单,上级医师核准,采受血者血样,预定输血日期,送交输血科或血库 B.医生下医嘱,护士办理输血申请 C.医生下医嘱,护士执行,病房工人送标本至输血科 D.医生让病人家属办理 5.输血治疗同意书的签订需医患双方,如果病人无家属,又无自主意识的,输血该怎么办?( ) A.先输血抢救,后上报院领导 B.用晶体胶体盐维持 C.立即上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录入病历 D.等待领导批准 (D)阴性或其他稀有血型,择期手术时,如需输血,如何输血最好( ) A.应动员患者自体输血 B.选择同型血 C.选择配合血输注 D.选晶体或胶体液 7.交叉配血的血样标本必须是输血前几天内的( ) A. 2天内 B. 3天内 C. 5天内 D. 1周内 8.患者多袋输血时,不同供血者的血液,应如何输注( ) A.前一袋输尽后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后再输下一袋 B.只要血型相同可连续输注 C.更换输血器后输注下一袋血液 D.输注不同血液成分时才需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 9.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在保证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可以出售给单采血浆站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临床用血管理

在法规考试中,临床用血管理是一个重点考试内容。现中公福建卫生人才网就临床用血管理的相关知识点进行了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进行复习。 首先我们来看一道考题: 1.【单选题】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的内容不包含的是: A.血站的名称 B.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C.血型、有效期及时间 D.收、发工作人员的签名等级凭证 E.血液品种、储存条件 1.【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临床用血的管理,现将管理中重要的考点进行总结: 1.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1)血站的名称; (2)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3)血液品种; (4)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5)有效期及时间; (6)储存条件。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2.医疗机构应当在血液发放和输血时进行核对,并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 3.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运行有效,全血、红细胞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 2-6℃,血小板的储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0-24℃。储血保管人员应当做好血液储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5.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2)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3)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4)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以上是临床用血管理的全部内容,中公教育祝您考试顺利,更多医疗招聘信息及备考资料请关注中公福建卫生人才网。

安全培训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护士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护士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急需制定一部有关护士的行政法规,在这样的背景下《护士条例》便应运而生。2008年1月31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护士条例》。《护士条例》将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由此可见,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因此,结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今天主要从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护士的基本权利、护士的法定义务以及护士违反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一、护士的执业资格条件及执业注册管理 1、护士的执业条件 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条例第八至十一条) 1)提出申请的时间限制及逾期申请的条件。 2)执业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及处理原则。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4)延续注册的申请及执业注册的注销管理。 5)建立护士执业记录。 案例1:2000年8月27日下午4时许,张明锦陪妻子蔡善华到镇卫生院就医,当班“医生”张道中为其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于是为其开药打吊针,其间出现药物过敏,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张明锦将界牌镇卫生院及张道中告上了法庭。 2004年3月15日,定远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明锦败诉,并承担诉讼费4000元。张明锦不服,于今年5月20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当班的“医生”张道中没有合法的执业证书,当班护士蒋本武也没有护士证,蔡善华的诊疗人员均没有诊疗资格,仍违反规定从事诊疗工作。张道中知道蔡善华有过药物过敏史,但对患者用药过敏史未予足够重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充分,没有事先准备相应的抢救措施。对蔡善华所用的药物,

血站法律法规部分培训测试题

法律法规部分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时间( )。 A、1998.10.01 B、1997.10.01 C、1997.12.29 D、199812.29 2.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A、事业单位 B、公益组织 C、服务机构 D、社会团体 3.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超过( )。 A、三百毫升 B、四百毫升 C、五百毫升 D、六百毫升 4、献血者采集全血间隔期不少于()。 A、二个月 B、四个月 C、五个月 D、六个月 5、目前我国实行的献血制度是( )。 A.无偿献血制度 B.有偿献血制度 C.义务献血制度 D.互助献血制度 6、献血只要小勇气,无损健康,每次献血200毫升约占人体总血量(),不影响身体健康。 A.1/20 B.1/30 C.1/10 D.1/35

7、世界献血者日是每年的哪一天?() A.5月1日 B.6月14日 C.7月15日 D.10月1日 8.世界艾滋病日是每年的( )。 A.12月1日 B.6月14日 C.5月8日 D.6月24日 9、本人献血后用血,免费享受相当于本人献血量的( )倍,献血1000毫升可终身免费献血. A.一倍 B 二倍 C. 三倍 D. 五倍 10、血站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以上。 A.60% B.75% C.85% D.70% 11、法定代表人应按计划的时间间隔审核()。 A.质量体系 B.质量目标 C.组织结构 D.质量管理体系 12、献血条码的编吗程序应保证献血码的唯一性,同一献血码至少在()不得重复。 A.30年 B.50年 C.20年 D.60年 13、血站应具备()供电或应急发电设备。 A.照明 B.双路 C.单路 D.日常 14、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 A.要求 B.指定 C.规定 D.法定 15、患有经血传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等相关业务工作。 A.采血、包装、成分血制备 B. 供血、体检、成分血制备 C. 采血、检验、成分制备 D.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零八条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第13讲

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讲座 第十三讲献血法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医疗机构用血的规定,熟悉血站的职责,了解血液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主要讲授】 (一)概述 1.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立法目的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3.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二)血站 1.血站的职责 (1)血液中心的主要职责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

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③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④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2)中心血站的主要职责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③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中心血库的主要职责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2.采供血的基本操作规程 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作为专门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采血与检测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4)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合同提出管理要求。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管理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依照本法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刑法修正案(六)》 (1)将刑法第l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l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护士法律法规

护士法律法规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护理法规为什么要学习护理法律 1、了解自己的职责的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的知识及专业团队的规范和要求 2、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3、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 4、自觉遵纪守法,保护好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课程设置 1、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2、护理法的范畴 3、护理安全的概念 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卫生法体系 卫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器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护理法的范畴 1、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 2、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 3、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 护理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 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护理安全:在实施护理全过程中,避免发生医疗过失的行为,防止患者出现不良损害后果。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每个合格的护理人员不仅应该熟知国家法律条文,而且更应明白在自己实际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以便自觉地遵纪守法,必要时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些潜在性问题中,常见的有:(一)侵权行为与犯罪 护理人员与病人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如在护理卧床病人时,在获得其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检阅其信件,但对书信往来和个人隐私,护理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为之保密,如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病人注射了青霉素,若该病人幸好对青霉素不过敏,那么,该护士只是犯了失职过错,构成一般护理差错。假若该病人恰恰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致死,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她可能被判渎职罪。 (三)临床护理记录 临床护理记录,它们不仅是检查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也有其不容忽视的重要性。不认真记录,或漏记、错记等均可能导致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临床护理记录在法律上的重要性,还表现在记录本身也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若与病人发生了医疗纠纷或与某刑事犯罪有关,此时护理记录,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五大类。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 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注]:“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一)十项权利: (1)合同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2)知情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培训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钱的精装修”,“绿化面积达到多少平方米”等等,这些内容将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所以,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 房地产商承担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考法条:《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3. 《认购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认购书》的内容包括:①房号及户型。②房屋的建筑面积。③房屋的价款及计算方式。④签订正式购房的日期。⑤在一方不履行的处理问题。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号。⑦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4. 什么是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参考法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 什么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包括三个部分: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它的计算公式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6.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什么? 套内墙体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用墙体面积,一部分是非公用墙体面积。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公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7. 什么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幢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幢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未经全体共有人或业主大会依法定程序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护士核心考点全攻略第十九章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第二节

第十九章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 第二节与临床护理工作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 一、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八十条。 1.总则 (1)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其中包括三层含义:即强调疾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已发生后采取的控制措施,最终达到消除传染病。 (2)传染病防治方针与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和依靠群众。 1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的方针与管理办法是 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管理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划区管理D.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片管理 E.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层级管理 (3)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39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 ①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②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肾综合征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猩红热、布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疟疾和甲型、H1N1流感。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依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③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保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治安管理主要是: 必须通过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手段领先各种先进设备工具,防止和终止任何危及或影响物业管理辖区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与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因素。比如电线短路、煤气中毒、电梯关人、水管破裂、火警、偷盗、以及噪声等还有如自然灾害,人为事故,流氓活动以及各种破坏活动的预防与阻止。确保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人身不受伤害,财物不受损失,工作生活秩序正常。 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

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互殴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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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基础知识分册第六章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综合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大题1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最恰当的答案) 1、()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 A 双务合同 B 单务合同 C 有偿合同 D 无偿合同 2、在各种类型的合同中,一般的赠与合同为典型的() A 双务合同 B 单务合同 C 有偿合同 D 无偿合同 3、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是() A 单务合同 B 双务合同 C 有偿合同 D 无偿合同 4、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双方某种利益,对方要求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属于() A 双务合同 B 要式合同 C 有偿合同 D 诺成合同 5、法律上已经确认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属于() A 双务合同 B 单务合同 C 有名合同 D 无名合同 6、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成立的合同是() A 诺成合同 B 实践合同 C 有效合同 D 无效合同 7、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平均不超过()小时。 A 44 B 40 C 48 D 45 8、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根据单位要求,在()以外或法定假日内进行工作。 A 正常工作日 B 标准工作日 C 法定工作日 D 合同工作日 9、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的是()。 A劳动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10、对无效合同涉及的财产关系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记得加以处理,处理内容包括:返还财产、()追缴财产、已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A赔偿损失B支付违约金C支付赔偿金D支付管理费 11、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三种。 A待定期限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C临时期限D灵活期限 1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 A不符合立即生效条件的合同B生效要件有瑕疵的合同C不能执行的合同D没有现实基础的合同 1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一方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 A国家B市场C用人单位D公民 14、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况是()。 A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B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C在试用期D经过试用期30天内15、合同的一般条款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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