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案例分析

一、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

31 号)第 9 条特别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

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计

税毛利率(分开发项目分别计算)

第 12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

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二、填报说明

表 A105010 第 25 行“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

税”一栏 ,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

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这

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会计核算时当年预售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

件,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也不得确

认当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只能暂时保留在应交税费科目。因

此在会计核算中未将应交税金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才在此栏填

报。假如会计核算中将应交税金已结转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计

入当期损益,则本行不填报,否则会造成税金的重复扣除。

三、案例详解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 2 个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 A:2012、2013 年预售收入 7000 万元,2014 年结转开

发产品收入 7000 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 5000 万元,实际发生营

业税金及附加 525 万元,并在 2014 年转入当期损益。

开发项目 B:2014 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售收入 8000 万元,实

际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 万元,并在 2014 年计入当期损益。(假

定:A、B 开发项目的预计毛利额均为 20%,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因

素。)

1、 会计处理

开发项目 A:2014 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成本时

借:预收账款 7000 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万

贷:开发产品 5000 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25 万

贷:应交税费 525 万

开发项目 B:2014 年预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8000 万

贷:预收账款 8000 万

借:应交税费 600 万

贷:银行存款 600 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 万

贷:应交税费 600 万

2、税务

处理

开发项目 A,2014 年结转完工产品收入、成本,对原已进行纳税

调整增加的预计毛利额 7000*20%=1400 万元进行纳税调减,对已转

入当期损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525 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开发项目 B,2014 年销售未完工产品,应按税收规定计算预计毛

利额 8000*20%=1600 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其缴纳的 600 万元营业税

金及附加,已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3、填表示范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单位:万元

税收 纳税调整

项 目 金额 金额

1 2

1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
21 725 725
额(22-26)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
22 1600 1600
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

23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8000 * 24 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1600 1600

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
25
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
26 875 875
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
27 7000 *
销售收入

28 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1400 1400

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29 525 525
土地增值税

注意:将上表第 21 行第 1 列代入表 A105000 第 39 行第 2 列,第

21 行第 2 列代入表 A105000 第 39 行第 3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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