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

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

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

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

抽查。

第三十一条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

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

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

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

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

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

吉林100强企业理事名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吉林100强企业理事名录 排名企业名称全年营业收入总计 001.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46840500 002.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35829999 003.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31356659 004.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12250485 005.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9683881 00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8958750 007.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701140 008.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139720 009.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591667 010.吉化集团公司3781482 011.吉林德大有限公司3378172 012.长春富奥-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3269771 013.吉林市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927805 014.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603218 015.中国石油前郭石化分公司2401850 016.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吉林轻型车厂2369656 017.天合富奥汽车安全系统(长春)有限公司2183492 018.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100292 019.吉林省农电有限公司2038959 020.长春一汽丰越汽车有限公司1981105 021.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1942433 022.一汽铸造有限公司1875068 023.国电双辽发电厂1775270 024.长春一汽四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773103 025.延吉卷烟厂1653768 026.辉南轧钢有限责任公司1521505 0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母公司)1472066 028.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201698 029.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191800 030.吉林奇峰化纤有限公司1142892 031.长春一汽四环总装配送有限公司1142616 03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1140154 033.辽源矿务局1098312 034.长春长客-庞巴迪轨道车辆有限公司1059660 035.一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057357 036.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1054157 037.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龙潭热电厂1047332 038.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1019936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方案全套资料[2019-2020完整实施方案模板]

食品包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全套资料标准汇编文件 食品包装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全套方案资料标准汇编 编号:Q/RAH-001-2019 2019-2020版 发布日期:2019-04-15 实施日期:2019-07-15 XX食品包装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6) 第1章总则 (7) 1.1 适用范围 (7) 1.2 编制依据 (7) 1.2.1 相关法规及规定 (7) 1.2.2 部门规章 (8) 1.2.3 地方法规及文件 (9) 1.2.4 标准和规范 (10) 1.3 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12) 1.4 术语和定义 (13) 1.4.1 风险 (13) 1.4.2 危险源 (13) 1.4.3 风险点 (14) 1.4.4 风险辨识 (14) 1.4.5 风险评估/评价 (14) 1.4.6 风险分级 (14) 1.4.7 风险管控 (15) 1.4.8 风险信息 (15) 1.4.9 重大风险 (15) 1.4.10 重大危险源 (15) 第2章工作机制 (17) 2.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17) 2.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18) 2.2.1 总则 (18) 2.2.2 组织管理 (18) 2.2.3 安全风险辨识 (19) 2.2.4 方法及要求 (23) 2.2.5 检查考核 (26) 2.2.6 常用安全风险评估方式方法 (28) 2.3 安全风险管控流程 (31) 第3章风险点识别方法 (34) 3.1 风险点识别范围的划分要求 (34) 3.2 风险点识别方法 (34) 3.3 风险评价方法 (34) 3.4 风险控制措施策划 (35) 3.5 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方法 (35) 3.6 风险点识别及分级管控记录使用要求 (35) 第4章风险点分类标准 (36) 4.1 物的不安全状态 (36) 4.2 人的不安全行为 (37)

食品企业100强-10页文档资料

食品企业100强.txt如果青春的时光在闲散中度过,那么回忆岁月将是一场凄凉的悲剧。杂草多的地方庄稼少,空话多的地方智慧少。即使路上没有花朵,我仍可以欣赏荒芜。----------------------- Page 1----------------------- file:///C|/Documents and Settings/asus/桌面/食品企业100强.txt 全国食品企业百强排名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维维集团 统一企业(中国)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顶益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金锣企业集团总公司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九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市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百事可乐(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凤祥有限责任公司 箭牌口香糖有限公司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金石豆业有限公司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三河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益海(连云港)粮油有限公司大海粮油工业(防城港)有限公司 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山东大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隆尧县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乐百氏(广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山西省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 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北海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华英禽业集团 山东龙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昌肉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 河南思念速冻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鲁洲食品集团公司 河北三太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太太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乐天澳的利饮料有限公司山东天府集团公司 美赞臣(广州)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良友海狮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食品生产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模板)

质量管理手册目录章节目录 0.1 前言 0.2 ××××××有限公司(文件) 1.0 质量管理职责 1.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1.2 组织机构图 1.3 管理职责 1.4 岗位职责 1.5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6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1.7 食品安全事故紧急预案 1.8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2.0 生产资源的提供 2.1 工作制度 2.2 安全管理制度 2.3 卫生管理制度 2.4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2.5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6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2.7 关键岗位质量考核办法 3.0 文件管理制度 4.0 采购管理制度

5.0 过程质量管理 5.1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5.2 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控制5.3 有害物资的控制 5.4 产品防护规定 5.5 包装车间管理制度 5.6 仓库管理制度 5.7 设备工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6.0 生产技术规范 7.0 设备操作规程 8.0 产品质量检验 8.1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8.2 化验室管理制度 8.3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8.4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9.0 检验规范 9.1 检验设备操作规程

0.1 前言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食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而制定本手册,本手册是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施指南》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整合型管理体系的有关内容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进行制定的。 本手册对企业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监控生产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通过本手册的实施,使本公司产品质量得以有效控制。

××××××有限公司文件 ××字〔2015〕1号 发布令 《质量手册》是依据ISO9001:2009版标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的。它阐明了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描述了质量管理的范围、过程顺序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是确保公司质量管理有效运行的纲领性文件,现予以发布,要求公司的全体员工务必遵照执行。《质量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抄送:公司各部门 ××××××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

食品加工企业管理制度

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车间工服、鞋类不可穿着外出。 2、作业前做好准备工作,直接接触产品的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 3、戴手套时只能接触产品,而不能接触产品以外的物品;手套用完后要回收给卫检,不得乱扔。。 4、直接用于盛装食品的器具或者所有加工用具、盒子不能不能直接只于置于地面上。 5、车间内水管要按规定挂好,地漏要盖好;作业完毕后所有器具要清洁干净。 6、手受伤的员工不能使用刀具。 7、工作场所要保持干净工作完成后所有的机器和台面都要冲洗干净,发现一次对当事人通报批评一次。 8、生产过程中注意生产安全,否则对因操作失误或则或者工作不小心而导致的伤害事件发生,将给予警告和响应相应的处罚。 9、保管好自己工作所有的工具,随时检查是否破坏,发现破坏应及时协商解决。 标准作业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工艺标准。 2、不得擅自更改作业程序、操作方法、生产工艺或生产配方。 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设备相关数据。 员工管理制度 1、团结友爱,言行举止文雅。 2、工作认真、不怠慢,按时完成交办的任务。 3、速冻库、冷藏库非指定人员不得入内。 4、进出车间,任何门(速冻库、冷藏库)要随开随关,不得延长开门时间。 5、作业期间必须认真负责,按要求规范操作。 6、任何物品、产品要轻拿轻放。 7、班长必须耐心教导员工,实施、理解而且执行“5S”。

8、每个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认真仔细工作,生产安全、卫生的一流产品,保证产品出货率,让客户称心满意。 9、每一位员工者要主动遵守本班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认真做好所分担的工作。 更衣室管理规定 1、进入更衣室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入,进入车间前必须按要求穿上工作鞋和工作服。 2、更衣室内工作服要按照指定位置摆放整齐,个人物品(包括个人衣服)必须放进个人物品柜中。 3、不准坐在更衣室地上休息;不准将工衣乱丢、乱放在地上;不准在更衣室内(包括休息通道)吃东西;不准乱扔垃圾。 员工岗位责任制度 1、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受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冷藏、加工、制冷、电器、卫检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冷库的压缩机房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3、负责冷库生产和管理的领导应具有冷库管理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学习和经验交流。 库房使用管理制度 1、冷库的使用,应按设计要求,充分发挥冷藏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及公司效益。养护好冷库建筑结构。 2、库内排管要及时扫霜,责任落实到人,每一个库门,每一件设备工具都要有人负责。冷库内严禁多水性作业。 3、要严格管理冷库门,商品出入库时,要随时关门,库门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做到开启灵活,关闭严密,防止跑冷,凡接触外界空气的门均设备风幕,冷少冷热对流。 4、库房必须按设计规定用途使用。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范文两篇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自查报告范文两篇篇一:食品加工企业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生产自查报告 贺州市XXX食品厂位于交通便利的XXXXXXX,是一家生产蒸煮类糕点、中秋月饼的企业,长期以来,我厂一直严格遵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把质量关,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 为了更好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质量管理人员对照《食品生产企业检查表》的内容,从企业资质有效性、生产场所、环境、厂房及设施情况、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多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我厂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我厂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一致、均有效;实际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证载明地址一致;实际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二、生产场所、环境、厂房及设施情况检查情况: 厂区内外环境整洁,厂区总体布局与生产许可申请时基本一致,无变化;生

产区域周围环境(25米内)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无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厂房、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与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各生产环节人员、货物没有交叉污染现象;产品的包装场所墙壁和屋顶装饰材料应完好,无损坏或脱落;生产有微生物指标的产品,专用内包装场所的紫外线灯盒抽风设施正常运行;位于工作台和裸露产品上方的照明设备的防护罩等设施完好;生产场所应急照明设施完好;生产有微生物指标产品的生产车间和包装车间更衣室、更衣设施、非手动式 流水洗手、干手、消毒等设施完好;生产有微生物指标产品的生产车间的防尘、防鼠、防蚊蝇、防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完好有效;库房整洁、干燥、地面平整。库房通风、温度、湿度和防火防鼠等设施良好运行;库房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等各类材料和产品分区域、离地、离墙存放,不同贮存区域设有明确标识。 三、企业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情况检查情况: 在用生产设备的数量、型号与申请生产许可所提交的设备清单一致,并正常运行;生产设备根据工艺需要进行清洗消毒、维修和保养并有记录;检验室内出厂检验用检验设备的数量、型号与申请生产许可所提交的设备清单一致,设备正常运行;计量器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定或校准要求,停用的设备应有明显标识。 四、企业质量管理情况检查情况:

食品加工企业岗位职责-企业篇

生产部职责 1、生产部在生产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 2、根据公司要求,合理组织人员及物料的调度安排,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3、充分调动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好公司生产计划的执行工作; 4、对生产过程中的重大生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5、负责生产车间的各类报表的汇总分析工作; 6、负责生产车间设备的购置申请、设备验收以及日常的维护和保养等; 7、积极做好生产岗位员工的工作技能培训工作; 8、指导生产车间做好生产现场的“6S”管理工作; 9、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提升员工的生产安全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生产 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10、完成公司领导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 生产部经理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生产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并负责执行公司的日常生产计划、生产组织、生产管理、过程控制和监督,确 保实现公司的生产目标计划; 3、熟悉工厂的生产运作和生产管理,了解工厂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规范; 4、参和公司的经营决策。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现状,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切实的决策依 据和意见建议; 5、参和组织建立并完善公司的生产管理体系,做好相关的生产管理协调工作; 6、主持开展公司的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积极提升公司的生产效率; 7、严格把控产品生产的质量关,认真做好生产监督工作; 8、各分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负责监督车间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作上严格服从生产部经理的领导,努力协助公司实现既定的生产计划。质量上服从公 司品管部门的判定,对本车间生产的产品品质负责; 3、妥善安排好生产进度,做好人员及原料的调度工作,加强对重点操作环节的监督控制工作; 4、协助生产部经理制订关于如何实现质量目标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5、熟悉掌握车间生产设备的性能和日常保养,了解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品质判定标 准等; 6、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控制好产品的生产进度及生产安全等方面 的工作; 7、负责做好本车间生产方面的数据资料的统计整理工作。力求做到数据资料的真实、清楚、准确,和实际的生产情况同步; 8、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应当认真做好产品生产的“三检”(首检、自检、巡检)工作的开展; 9、协助品管部做好半产品及成品的检验验收工作,及时将自己掌握的关于产品品质方面的 信息反馈到品管部;

食品厂岗位职责

厂长岗位职责 一、坚持“质量与效益并行”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领导全厂质量管理工作,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全厂树立高度的质量危机意识。 二、组织制订本厂质量发展规划,主持本厂年度质量方针目标的制订、实施和考核,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先进的质量技术标准,使产品质量精益求精,适销对路,使用户满意。 三、掌握、分析质量信息,检查各级质量责任制、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表彰质量先进的集体和个人,对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四、组织制订本厂技术改造及创新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督促、检查技术设备改造质量及产品质量改进、创新工作。 五、严格执行本厂质量奖惩制度。

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全厂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管理工作,严守职责,不徇私情。 二、随时掌握产品在生产中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找出质量问题的症结所在,协调有关人中制定改善攻关措施,详细记好工作记录。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对产品合格与否做出决定,坚决制止不合格品入库和出厂,保证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四、对生产中由于技术检查的疏忽和管理上的失误带来的质量事故负责。 五、对生产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违反质量制度或不按照技术要求生产的现象,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六、定期向领导汇报有关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参加全企业性的质量分析活动和新产品鉴定活动。

为规范我厂质量检验工作,推行质量奖惩制度,明确检验人员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一、质检人员负责我厂质量检验工作,由厂长直接领导。 二、质检人员应做好原材料进厂、半成品及成品出厂质量检验。并按规定频次进行抽检,确保生产、产品受控。 三、检验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不得拖延。 四、应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厂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做好向建立有委检协议的技术机构抽样送检及结果反馈工作。 五、质检人员应协助有关部门分析查找质量问题、原因及改进工作。 六、负责做好实验仪器检定、维护工作。做到实验仪器按周期检定合格,无漏栓等现象发生。实验室整洁,实验器械、药品完好。检验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到实验数据准确、有效。 七、负责做好标准化计量工作,确保企业标准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品加工厂规章制度

食品加工厂规章制度 食品加工厂规章制度 篇一: 食品厂管理制度原辅料库房管理制度 一、原辅料库房实行专库专用,并设有防蝇、防鼠、防潮、防尘、通风设施,并运转正常,每天定期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整洁。二、原辅料入库前由专人验货,所有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索取生产企业的有效卫生许可证、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单。外包装必须有完整标签标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且无破损、无污染,原辅料无腐烂、变质。 三、所存的原辅料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原料的货架标签必须与存放的货物一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有毒有害的物品(如: 杀虫剂、消毒剂等)。 四、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冷库必须有温度记录设备,并对冷库温度每天做好记录。 五、入库的各种原辅料必须建立台帐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成品库房管理制度 一、成品须标注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后方可入库。 二、所有的成品必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成品的货架标签必须与存放的货物一致。 三、成品库房必须专用,不得存放原料和半成品,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有毒有害的物品(如: 杀虫剂、消毒剂等)。 四、做好库房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工作,保持库房通风,定期做好库房卫生,保持库房干燥整洁。 五、入库的各种成品必须建立台帐,做到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

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六、退回的产品与正品要明确隔离,且标识清楚,以防混用。七、出库产品必须经过检验,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库销售。食品化验室管理制度 1.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国家标准”进行规范操作。 2. 食品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 遵守本厂产品质量标准,做好原辅材料及产品检验、分析工作,确实把好质量关。 4.实验情况及时分析,数据要记录在专用记录本上,并做到及时、真实、齐全、清晰、整洁、规格。 5.化验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技能,仔细地观察实验现象,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6.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半成品和成品检测的工作,定期检查、保养,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7.玻璃仪器的洗涤,必须遵守清洗规章制度,以达到分析项目准确无误。 8.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 9.人为损坏化验室仪器、设备,根据情节给予赔偿。 10.检测产品质量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指出整改措施与建议。 1 1.易燃、易爆、剧毒、强酸、强碱化学试剂要妥善保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事故发生。1 2.下班前关闭门窗、水、电,确保防火、防爆、防盗、防毒安全。1 3.化验室闲人免进。 1 4.化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公司纪律要求予以处罚,甚至除名。卫生管理制度 一、商品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是指其生产运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食品质量安全。在食品加工企业中,常因设备设计制造缺陷、安装调试缺陷、维修保养缺陷以及生产场地环境不良、工作人员作业行为不良、生产现场管理不良等因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食品质量不合格等事故发生。因此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可行措施,保障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实现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目的,以避免上述事故的发生。 1 基本原则 1.1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原则该原则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加工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安全卫生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措施。“三同时”原则可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以防止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经济损失。 1.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是指食品加工企业的决策、组织生产、计划安排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活动中,应该首先考虑到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把安全生产作为首要问题来研究解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让生产服从安全。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的着重点,应当控制和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把安全工作想在先、做在前,防患于未然。针对食品加工企业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品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过程的缺陷,均应采取技术、组织和管理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1.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其次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即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增加生产上的成本投入,与生产进度和效益有矛盾。但如果不采取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生产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导致企业更大的损失。因此,生产与安全两者是统一的整体,既不能分割也不应对立,要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到生产岗位责任制中去,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 1.4 安全生产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这就要求把安全生产内容融化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中,以保证安全与生产一体化,解决安全、生产两张皮的弊病,避免只注重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的局面,而应把经济效益与安全效益统一起来。在现实的食品加工企业中,应该积极创造不仅经济效益好而且安全状况也好的生产局面。 1.5 安全生产专业化的原则食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涉及的工作岗位、专业领域很广泛,它不仅与技术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有关,而且还有相当多的比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因此,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专业领域、不同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必须配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来保证安全生产。没有专业化的技术控制,就没有性能保证和运行稳定的

食品公司各岗位职责说明

各岗位职责 一、执行总监职责: 1.执行总监必须有五年以上的生产管理经验。 2.主持制订并审批公司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保质量体系的运行。 3.主持年度工作会议,制定公司年度质量目标,质量计划和工作方针,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方针,落实和发挥各职能部门和部室的质量职能作用,努力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 5.主持公司质量方针评审,检查质量目标、质量计划的实施及完成情况。 6.对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储运、销售、服务质量全面负责。 7.组织审定产品升级创优、新产品开发、质量改进。 8.组织处理重大质量问题,决定重大质量工作奖惩。 9.领导、组织和决策企业组织管理架构和岗位责任制的实施。 二、质检部长职责: 1.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负责文件的解释。 3.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法律、法规情况。 4.主持公司质量分析会议和质量事故分析会议,负责组织质量事

故的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协调企业处理质量争议,处理解决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 5.负责组织企业控制标准与企业标准的编制、审核以及二级备案工作。 6.协助营销部处理好各种质量投诉工作。 7.负责库存过期或退货的产品的复检把关。 8.对不合格的产品通知仓库和营销部不准出公司。 9.定期向质量负责人反映质量情况。对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确保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 三、化验员职责: 1.经过正规单位培训合格必需有化验证。 2.负责编制产品检验开发、研究和质量信息报告。 3.负责进公司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 4.负责产品出公司前的质量检验与产品保质期的质量监控。 5.负责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检测。 6.负责对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7.负责参与工艺研究、有关检验方法研究、留样分析。 8.负责参与原料供应方合同评审的质量检测工作。 9.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与评审工作。 10.有保证科学公正的基础上,化验员有权独立行使有关质量方面所做的决定。公司任何人不得干涉化验员的工作。 四、财务部部长职责

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食品厂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广大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厂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各管理部门,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门内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公司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1)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2)当公司部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需公司其他

部门配合时,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安排后,交与其他部门配合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未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配合解决的部门同事故发生部门承担同样的责任。(3)公司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各部门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统一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三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五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人员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点是遵章守纪、自我保护和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1)新

食品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生产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生产管理制 度 总则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提高食品厂各部门工作人员对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及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心,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思想意识,使广大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厂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厂各管理部门,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或使本部门内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公司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

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1)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 (2)当公司部门内部存在安全隐患,需公司其他部门配合时,该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经公司领导同意安排后,交与其他部门配合解决,在解决的过程中如出现对安全隐患不重视或未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配合解决的部门同事故发生部门承担同样的责任。 (3)公司每年同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各部门内部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统一由公司存档保管。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三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某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广州尚加食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颁布令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岗位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了本公司安全操作规程,现予发布。各级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盖章)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日期: 目录 第一节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1 安全操作规程总则1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4

变电房值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6 搬运工安全操作规程 (8) 汽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9 仓库管理工安全操作规程10 施工场所清洁工安全操作规程11 厂区道路清洁工安全操作规程12 勤杂工安全操作规程13 第二节设备、工具安全操作规程14 设备基本安全操作规程14 材料、工具库(室)安全管理制度15 半自动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16) 5P机安全操作规程17 CN300安全操作规程18 包装机安全操作规程19 鲍鱼机安全操作规程20 成型机安全操作规程21 搅拌机(打蛋机)安全操作规程22 方包机安全操作规程23 封盒机安全操作规程24 封瓶机安全操作规程25 和面机安全操作规程26 平炉安全操作规程27 起酥机安全操作规程28 切蛋糕机安全操作规程29 切酥机安全操作规程30 切吐司机安全操作规程31 切朱古力机安全操作规程32 糖粉机安全操作规程33 旋转炉安全操作规程34 摇篮炉安全操作规程35

煮馅搅拌炉安全操作规程36 注浆机安全操作规程37 食堂安全操作规程38

第一节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综合监督”的方针,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遇有危及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2、按规定正确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凡进入施工场所的人员均需按规范要求穿戴好安全防 护用品。各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要求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二米以上(含二米)的高处作业,若无防护围栏等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佩戴好安全带; 水上作业要穿好救生衣或佩戴好安全带;女工应把发辫纳入帽内;高速或飞溅切削及敲、打、铲、凿等作业时,必须带好防护眼镜。 3、操作一切运转、切削机械设备,严禁戴手套,不得在运转的部位跨越、传递物件或直接 用手触握机械的传动部位。 4、爱护和正确使用各种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安全的防护、信号、保险装置完整、灵 敏、可靠,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告标志等,不准随意拆除或占用。 6、入厂新工人、实习、培训、外包工、临时参加劳动及变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 育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临时性调动工作、协作和顶岗加班等,必须进行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否则不准上岗操作。 7、车、船驾驶、电气、起重、升降机、压力容器、焊接(切割)、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 性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严禁无证操作。 8、工作时要精神集中,坚守岗位,不准脱岗、混岗和串岗,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 作无关的事。 9、班前和工间不准饮酒(包括低度酒),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严禁在厂区、码头水域一带 游泳和捉鱼摸虾。 10、要把实干精神与科学态度密切地结合起来,严禁玩忽职守,违章指挥,不准冒险施工和

食品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食品企业员工岗位职责 一、执行总监职责: 1.执行总监必须有五年以上的生产管理经验。 2.主持制订并审批公司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确保质量体系的运行。 3.主持年度工作会议,制定公司年度质量目标,质量计划和工作方针,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方针,落实和发挥各职能部门和部室的质量职能作用,努力增强职工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 5.主持公司质量方针评审,检查质量目标、质量计划的实施及完成情况。 6.对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储运、销售、服务质量全面负责。 7.组织审定产品升级创优、新产品开发、质量改进。 8.组织处理重大质量问题,决定重大质量工作奖惩。 9.领导、组织和决策企业组织管理架构和岗位责任制的实施。 二、质检部长职责: 1.有三年以上的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负责文件的解释。 3.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法律、法规情况。 4.主持公司质量分析会议和质量事故分析会议,负责组织质量事

故的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协调企业内处理质量争议,处理解决生产过程中质量问题。 5.负责组织企业内控制标准与企业标准的编制、审核以及二级备案工作。 6.协助营销部处理好各种质量投诉工作。 7.负责库存过期或退货的产品的复检把关。 8.对不合格的产品通知仓库和营销部不准出公司。 9.定期向质量负责人反映质量情况。对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确保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 三、化验员职责: 1.经过正规单位培训合格必需有化验证。 2.负责编制产品检验开发、研究和质量信息报告。 3.负责进公司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 4.负责产品出公司前的质量检验与产品保质期的质量监控。 5.负责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检测。 6.负责对新产品的开发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7.负责参与工艺研究、有关检验方法研究、留样分析。 8.负责参与原料供应方合同评审的质量检测工作。 9.参与产品标准的制定与评审工作。 10.有保证科学公正的基础上,化验员有权独立行使有关质量方面所做的决定。公司任何人不得干涉化验员的工作。 四、财务部部长职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及制造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下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基础安全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安全投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账的闭环管理,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职业卫生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食品加工厂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厂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生产车间全体工作人员。 一、早会制度 1.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车间开早会,不得迟到、早退。 二、请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必须亲自处理,应在2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经主任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不可代请假或事后请假(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必须交医生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杜绝非上班时间私下请假或批假。 3.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天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三、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2、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保持清洁且每天必须更换。 3、不得将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品(如手表,首饰等)带入车间。 4、进入车间应洗手消毒,工作过程中按规程洗手;车间内严禁存放个人生活用品和生产无关的杂物。 5、车间内严禁饮食、吸烟和随地吐痰。 6、未经允许非加工人员不得进入加工车间;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达到加工人员的要求后方可进入。 7、新参加工作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的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或手有外伤等情况,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加工岗位并妥善治疗。 8、车间生产人员和进入车间的其他有关人员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 ⑴、开始工作之前 ⑵、上厕所以后 ⑶、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⑷、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⑸、在从事操作期间也应勤洗手 9、生产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车间内禁止使用一切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10、车间内必须有用于工器具和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齐全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 11、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要有记录)。所用的清洁消毒方法应有效又不影响食品的卫生。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用热水消毒时,水温应达到80℃以上。 12、加工操作台、机械设备、工器具应经常清洗,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13、生产车间和其它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14、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5、同一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 16、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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