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的法律问题研究

洪伟(1979-),男,汉族,安徽歙县人,中共黄山市委党校(安徽黄山245000)讲师,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诉讼法

摘要:随着楼市高温不退,买房问题成为了民生焦点。于是,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被孕育出来,成为了我国土地制度下的一类特殊产物。但因为我国并未对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作出一个清晰的法律界定,仅仅由国务院和地方针对小产权房问题颁布的一些政策,使得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本文根据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原因,对小产权房的内涵界定及其类型做了阐述,在充分探究了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之后,对小产权房所面临的法律探讨了解决之道。

关键词: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土地二元结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产权理应是无“大小”之分的,但在我国,小产权房已成为了社会的焦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随着城市商品房价格水涨船高,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规模越来越大,其所产生的矛盾也越来越激烈。本文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小产权房的问题进行讨论。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背景原因

在1998年重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之前,城镇居民都是可以在农村购地建房的,但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集体用地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次年,《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颁布,进一步禁止了集体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权[1]。但我国高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商品房价格不断冲高、城市住房供应紧张等因素,小产权房这一概念异军突起,究其原因,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城市商品房高昂的价格让人无法承受,反之小产权房低廉的价格倍受人们青睐,后者甚至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交易税费,购买成本非常低;另一方面是国家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制度上不够完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加上资格审查阶段的暗箱操作屡见不鲜,反而导致那些需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得不到保障[2]。

二、小产权房的内涵界定及其类型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中,并没有对小产权房进行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内涵界定,也没有规范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关于学界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探讨,就其内涵而言来说有两点:一是小产权房是建造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二是房屋出售给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本文将小产权房的内涵界定为:建立在农村集体用地上并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的房屋,且无论是否持有产权证书。下面我们对小产权房进行不同标准的划分[3]。

1、根据土地用途的小产权房类型

根据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类型,集体土地包括有宅基地、集体企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因此,小产权房也就相应地成为了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集体企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小产权房和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小产权房。

2、根据消费者的购房动机来分

消费者购买小产权房的动机一般分为两类,一是买来自己住,这部分消费者主要是无法负担高昂商品房房价的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抱着侥幸的心理为求满足自身的基础生存需要;二是在商品房房价水涨船高的大环境之下,小产权房价格也随之不断上涨,具有不小的升值盈利空间,于是被一些投机者当成商品房来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盈利目的。

3、按小产权房的开发名目来分

尽管小产权房利用的是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开发,但在整个开发流程中来说,都是在打着各种各样的旗号,其中最普遍的一种开发模式就是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对较大区域的集体用地进行规划开发,一部分由本村村民进行购买,另一部分就对外销售,其收益所得分给全体村民。这种模式在城乡结合部较为常见;其次,以观光农业、农产品科技基地的形式开发小产权住房,这种模式因引入了开发商的资金,逐渐成为了小产权房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4]。

三、小产权房的法律地位

关于小产权房合法性的问题,学界存在对立的两种不同声音,一部分学者肯定了小产权房的违法性,另一部分人也纷纷表达了小产权房合法的观点。其主要观点及理由如下:1、小产权房的违法论

首先,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只有国有土地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农村集体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进行销售,必须经过国家征收后才能转变为建设用地交易。

其次,小产权房的开发破坏了城乡总体规划,商品房在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定位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毫不夸张地说,在利益驱使之下,廉价的小产权房足以有让商品房消失的力量。

最后,小产权房的开发破坏了农田耕地的保护,2008年颁布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中已明确规定了我国将规划18亿亩的耕地需求,但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造成了大量农田耕地被用于建设目的。基于其他原因,我国耕地流失的形势已十分严峻,小产权房任其蔓延必将对我国18亿亩耕地目标造成威胁[5]。

2、小产权房的合法伦

首先,小产权房没有违背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中,国家和集体作为两个主体被宪法赋予了平等的所有权,尽管宪法规定,在公共利益之下,国家可以拥有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权力,但本质上,国家和集体两个主体对于农村土地的占有和处分性质上是平等的。同时,宪法也没有规定小产权房的出现是不合法的[6]。这样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的交易和小产权房的买卖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

其次,小产权房并非完全没有产权。尽管小产权房不能获得房屋产权证,但并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就不属于购房者。小产权房仅仅是不受登记保护,而且,作为购房者已出钱的既定事实,小产权房作为合法财产的性质,在法律上应该被承认。

四、小产权房所面临的法律解决之道探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小产权房的合法和非法性引发了各方人士的大量争论,其面临的法律困境既有立法冲突,也有物权矛盾,本文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内容,来探讨小产权房所面临的法律解决之道。

第一,要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必须从其根源——二元土地产权制度着手。我国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产权、两个市场”的不平等现象,便是源于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城乡二元土地产权制度,将其作为小产权房的温床一点也不为过。从现有条件出发,比较有利的做法是改革集体土地制度。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先,要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明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土地所有权权利真真切切地落实到农民身上;其次,制订科学合理的方案,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的前提下,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交易。其中苏州、广东和北京都颁布了相关文件,在规划范围内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流转。

第二,完善强制性和补偿不公平的征地制度。基于我国在土地征收和出售之间的差价巨大,农民在长期受到这种强制而且不公平的补偿方式待遇之下,自然会想到建设小产权房是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政府不能利用征地权在按农地补偿办法对农民经济补偿之后,再按高于补偿金的市场价出售土地的使用权,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为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必须提高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因为,国有土地和农用地之间的价值差异是非常巨大的,被征收的农民往往都拿不到多少补偿费,但他们的土地在一级市场上能够翻倍出售掉。因此,有必要将土地增值收益纳入补偿标准。同时,农民的知情权和发言权,应切实抓好信息落实到户以及广泛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建立征收补偿之外的司法救济制度,以解决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与农民之间的各类纠纷,也是为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维权通道。

第三,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城市化发展越快,城市住房需求便会猛增,并且商品房一跃而上的高房价让普通公民望而却步,因此,小产权房之所以有广泛的市场以及发展态势迅猛,也是拥有大量的购买群体。所以,只有完善了我国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小产权房。首先,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并且严厉打击意图借此生财的有关企业及政府部门。亦可借鉴法国的做法:在开发商品房的同时必须包含一定量的廉租房;其次,加快于2008年立法规划的《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公平合理地分配经济适用房,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利;最后,实施多元化住房供应渠道,打破市场化的开发商垄断局面,促使商品房价格回归理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小产权房流入市场。

第四,区别小产权房的类型后再进行处理。本文划分了三种小产权房类型,面对形态多样化的小产权房,必然会出现形态多样的问题,不能一刀切,也不能随意使其合法化,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旦出现全盘否定,既损害了多方阶层的利益,又如各方利益的驱动与博弈,又伤害了社会弱势群体,在此基础上首先要顾全大局,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先,避免一些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运文静:《“小产权房”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商业文化》2011年第4期。

[2]夏璐:《从“小产权房”看我国〈物权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

[3]王玉莲:《论小产权房的困境及对策》,《法商》2010年第4期。

[4]芦一峰、王蓓:《小产权房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1年第1期。

[5]徐学英、谷劲松、郭磊久、付圆:《已入住小产权房的法律解决路径——基于

对北京市海淀区S小产权房小区的调查》,《农村经济》2011年第10期。

[6]梁晓:《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研究》,《民营科技》2011年第5期。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姓名: 学号: 学校: 指导教师: 写作时间: 2017年3月

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 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甚至在某些地区,“小产权”房屋被强制拆除。“小产权”房及其买卖问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法律应如何看待,值得深入探讨。一、中国小产权房的成因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近20年以来的中国城市化、工业化的高速进程。中国目前城镇人口已达到5.8亿,城镇化水平已超过了45%,这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转型。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二个根本原因,就是近20年以来中国没有根据《宪法》落实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宪原则和法规运转体系,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国家法律是非常不完善的,实行的是城乡不平等的国家垄断性的征地制度。 导致小产权房产生的第三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房改没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承诺落实房改的进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9818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标准版) XX北京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国家和各地相关监管部门屡屡提示建设和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但仍难以遏制“小产权房”这一现象的蔓延。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小产权房建设面积达六十多亿平米,相当于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小产权房数量非常之大,而且已成事实,是多年来累积起来的问题。 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就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1月29日指出,如不尽快清理小产权房,城镇化进程加快后,问题的蔓延将进一步加速,范围会进一步扩大,今年国土资源部将要重点打好6场硬仗,清理小产权房列为重中之重。 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信和尊严;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影响城市建设及房地产市场正常发展,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更为严重的是,小产权房的大量违规建设,

将危及国家保护耕地政策。 所以,建议你还是不要买小产权房好。 北京小产权房新政策 “小产权”、“乡产权”住宅是近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建设部在近日也发布了购房风险提示。表示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 北京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昨日表示要停建停售小产权房,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北京新基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克坦称之所以目前出现众多小产权房,主要是高房价造成的,许多购房者无法承受高房价而选择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一些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借口打政策擦边球建设大量小产权房,购房者是没有资格办理产权证的,这种小产权房对保护耕地也非常不利,因此政府下令停建停售小产权房是净化地产市场的一项有力措施。 张卫克建议,政府要解决问题,除了停建停售小产权房项目外,还应加大土地供应,加大经适房等具有保障性用房地块的供应,给这些购买小产权房的群体提供足够多的买得起的房屋,使房地产市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中原地产华北区总经理李文杰建议,政府在停售停建小产权房时要充分考虑到购买者的利益,对于已经停售的项目,要求开发商退回购房人的房款,在保证了这些购房者的利益之后再按法律程序去处理违法开发商。

标准小产权购房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标准小产权购房合同正式 版

标准小产权购房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有关小产权购房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房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人民币元整(¥ 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

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5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 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越来越被大家所关注,小产权房的买卖对社会稳定等因素不利,所以要是对其放任是对法的秩序价值的违背。但是,如果一味的禁止对小产权房的买卖,又会违背意思自治与自由、平等等法的自由价值。所以,小产权房问题可以由法理学中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来解释。 [关键词]小产权房;效力;价值;合法化 “小产权房”并非是从法律上得来的说法,它真正的来源是变化万千的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所成就的概念。最近几年,城市中正常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在一些中、小城市都出现了小产权房市场,并且越发繁荣。普通民众明知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但仍愿意冒着风险购买,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法律秩序与生活秩序之间冲突的思考。对于小产权房有较多的争论,其中肯定说的理由是由于小产权房的本质并不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而是与法理以及宪法的精神相吻合的。不但小产权房本身是不违法的,我们相应的还应该加快建立健全我国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重新对小产权房的概念进行明确。王轶教授说过:“无论是从《宪法》还是新《物权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的角度,小产权房都是否违规都值得商榷,政府国土部门叫停小产权房建设与销售的做法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法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小产权房得出了应该进行合法化改造,而不应该一位否定的结论。 一、小产权房 (一)小产权房定义 小产权房究竟是什么,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第一种观点把小产权房定义为虽然房子本身是建立在农村的集体土地之上的,但是他并不是成为了本村村民的家庭住房而是成为了销售给本村之外的其他人口的房产。另一种观点则把小产权房与正常房产的划分以是否具有国家统一发给的产权证作为划分的关键,具有国家统一颁发的产权证的叫做大产权房,不发产权证的叫做小产权房;第三种说法是以土地再转让时是否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为区分的,不需补交的是大产权房,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则被称为小的。“总之,小产权房是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此类土地未通过国家征收和征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未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尚未建立使用权市场体系,因而它不能在市场上有效的流转,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流转手续,不受现行法律的保护。” (二)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之间的不同 第一,小产权房的房价较之大产权房要低很多。小产权房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的,它有着很低的开发与建设成本,这与它不需向国家与社会交纳税费与各种土地出让金是分不开的。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标准版

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标准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得不到保障的,但是可以通过规定违约赔偿条款,降低买受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下面小雅给大家整理转让合同,希望大家来学习哦 有关小产权房转让合同 甲方(售房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房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流万管理处施家冲高专拆迁安置小区第栋第层的毛坯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分两次将房款交付甲方(付款以实际票据为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该层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分摊公共部分损坏所需维修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层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该层房屋现作为住宅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六、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按照双方约定按期缴清本合同款项,如乙方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未缴清房款,甲方有权处理此房。 七、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参照市场及购房款等条件协商解决,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3、如该栋房屋需拆迁重建,甲方需在重建楼栋为乙方提供一套面积不少于140平方米房屋,楼层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套房屋除土建项目费用外其他补偿款由乙方所得。 九、如遇国家政策变动,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一) 关键词:小产权房/拆除/产权证书 内容提要: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原则,体现党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对现有小产权房,应根据购房人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核发不同的产权证书。 一、小产权房界定 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和审批等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以下通称开发建设单位)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购买此房者无法取得法定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是由村委会或镇政府给购房者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俗称小产权房。小产权房与正规开发销售的楼房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不合法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必须先由国家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建设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开发建设成商品房后出售给购房人,由法定的政府机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购房人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小产权房是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屋并出售给购房人,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用为国家用地并转变为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所建房屋因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土地属于非法用地。 (二)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程序违法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发建设和出售商品房,必须“五证”齐全,即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未办理且事实上也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上缴给国家土地出让金和各项税费,其开发建设房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小产权房无合法产权证书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屋属于不动产,即必须要经过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登记、颁发证书才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换句话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是合法有效,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具有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权。因此,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颁发的所谓的房屋“产权证”不具有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小产权或乡产权实质上无产权证书,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存在较大的瑕疵。 二、小产权房形成的原因

小产权房合法化依据

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以协调发生冲突的相关利益组织为目的,做到兼顾农民,城镇居民,政府以及开发商的利益,为我国那些不抵触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及城市规划的己建设的“小产权房”寻找一条合法化出路.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意义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对于城镇,乡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在房价高涨的情况下,拉低了房价,增加了土地,房屋的供应,为更多的低收入城乡居民提 高了住房的可能. 2.农村土地商品化的过程可以促进居住地的集中化以及房屋的市场化,而小产权房合法化 给农民不受限制流转房屋的权利,这种权力与房屋市场化的结合必然对农民收入的增加起到重要作用. 3.对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打破城乡接线以及形成城乡一体化经济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1.根本原因是二元化的经济社会结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不同管理方式;农民出让土 地的报酬过少) 2.主要原因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利益的诉求 3.直接原因是高居不下的房价和不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 4.间接原因是尚未完善的土地开发监督机制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 “小产权房”对于那些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购买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 1.由于“小产权房”的房产证是由乡镇一级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不具有国家统一的房产所 有权证书,因此在出现卖方反悔,违约或者其他经济纠纷时,买主只能将房屋腾让出,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由于开发商并未通过行政程序取得相应的资格,所以并没有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在购 买人对开发商的资信,项目等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如果以预售的方式购买“小产权房”,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的情况,购买人往往难以追回房款. 3.因为购买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过户 登记,自然无法对房屋进行抵押或再次转让.购买人没有自由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 4.缺少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度,“小产权房”房屋的质量就不能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验收,把 关.开发商也就自然而然的出现偷工减料的行为,更有的开发商直接免去了验收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买主不仅找不到申诉对象,也没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到时处境非常被动. 5.购买“小产权房”后,在将来可能面临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因为购买人的权益没有法律保 障,他很难获得相应的补偿.多数“小产权房”因本身属于违章建筑,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政府、集体土地所有者与购买人之间必将会发生难以调解的利益冲突.届时尖锐的社会内部矛盾将会因此被激化,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将受严重影响. 法律间的矛盾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而我国《宪法》第10条中却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农村土地转让权属于承包方(即农户),而不属于发包方(即

小产权房的法律界定

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地位 “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开来,并已在房屋市场上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前不久北京市建委发出“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风险提示”,提醒购房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并称“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影响交易安全,损害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市建委郑重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无产权的或房屋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如宣传为‘使用权’、‘乡产权’、‘小产权’的房屋都不要购买,此类房屋无产权保障,不具有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这再次引起了大家对“小产权房”的关注及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论。 到底小产权房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购买或转让,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目前,对“小产权”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这正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主要话题。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报告

浅谈“小产权房”问题 摘要: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和竞争激烈,商品房的售价也越来越高,而“小产权房”作为房地产市场中的新品种,由于其低廉的价格而越来越受到百姓的青睐,据一项非正式的统计,目前单是在北京,就有五分之一的房子属小产权房。但同时也有人呼吁政府尽快出台强制措施整顿“小产权房”,规范房地产市场。这是为什么呢?所以笔者通过写这篇文章希望大家对“小产权房”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小产权房历史发展定义问题与风险建议 一、“小产权房”的定义 有关“小产权房”说法不一,综合现有的普遍定义为:小产权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等村集体所有的建设土地上缺乏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许可、缺乏建设部门的建设许可、具有违章违法性质的建筑物。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其“房产证”多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由于我国对土地和房屋实行登记制度,缺乏

登记的“小产权房”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具备产权性质。 二、“小产权房”的历史发展及数据统计 “小产权房”是在城镇化迅速发展,而集体土地法规体系又不健全的大背景下产生发展的。过去,“小产权房”在村一级同意、乡镇一级批准建设的情况下就是合法建筑,房屋是否发证并不影响其合法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小产权房达到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的30 %,其中村镇住宅约50多亿平方米。地区范围内,天津、深圳、武汉、济南、西安等各大城市的“小产权房”也屡见不鲜。10年前,北京郊区已经出现了“小产权房”,目前估计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占整个市场的18 %左右,例如西安估计已达到25%至30 %。而在我国沿海城市,例如深圳,预计已超过40 %,接近50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房地产价格大幅度攀升,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普遍充当了“房奴”角色,房地产投机开发者或者城乡居民乘机在城市边缘的乡村购买廉价土地,自行设计、自行施工建设具有良好居住功能的“小产权房”,并以低于商品房一半或者更多的价格吸引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安居。 三、“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但“小产权房”在红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以下的问题与风险: 第一为法律风险,因为这类住房建在集体土地上,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证。也就是说,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在这情况下,购房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政府相关机关的保障和法院的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探析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探析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探析本文简介:Abstract:Thereisnodenyingthatthetrendoflimitedpropertyrightsisirreversible,itn otonlyreflecttheneedofurbanandruralintegrationbutalsoshowtheaspiratio nof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探析本文内容: Abstract: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the trend of limited property rights is irreversible, it not only reflect the need of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ion but also show the aspiration of increasing the land expropristion and improve the housing security system.This article will firstly study the reasons and current sistuation of the problemsof the small property house and then, will propose legal avenuses,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so as to built up problem solving mechanism that suitable for the practical small property houses in China. Keyword:limited property house; legalization;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collective land;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发展现状小产权房的小字在于产权。法律并没有区别产权的大小, 如此说的根源在于我国特有的二元化土地制度, 该制度把土地划为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 基于此, 大产权房及小产权房便有了相对性、可比性。小产权房, 一般定义为:基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于其上建设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房屋, 由乡或村政府而不是国家专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颁发产权证。据调查, 2016年我国的小产权房所占面积已经超过六十六亿平方米[1], 相当于全国房地产总面积的1/3, 并且有超过八千万的居住者。我国禁止小产权房的交易, 但却屡禁不止, 而由此激化了社会矛盾, 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堵不如疏, 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是我国城乡二元制度和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然产物, 国家已不能回避集体土地的权属、收益及转让等重大问题, 政府应改变以往对小产权房的围堵封杀的态度, 正视小产权房违法但合理的实际状况, 结合我国的国情,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思考

收稿日期:2009204214 作者简介:王春英(1978-),女,山东威海人,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第8卷第3期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Vol.8N o.32009年9月 JOURNAL OF ANH UI VOCATIONAL TECH NICAL COLLEGE Sep.2009 对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的思考 王春英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小产权房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合法与非法的争论,尽管有关部门明确表明了其为非法的态度,但是,却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能够对此给予合理、合法的解释和判定。现实中,很多人仍然不顾各种风险与警示去购买小产权房,而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文章通过对小产权房的性质、产生发展及其原因的分析,对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妥善解决起到一些作用。 关键词:小产权房;二元结构土地法律制度;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9536(2009)0320032204 Abstract:Form the day when the houses with informal property right come into being,there is al 2ways some controversy about its validity and invalidity.T hough relevant departments are inclined to deny its validity,there is still not any statute that can explain or determent the issue in r eason.In fact,there ar e many people who pur chase the houses with informal proper ty right in spite of risks and caution.Fur thermor e,there is a accelerated tendency in this circumstance.In this paper,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haracters,development and causation of the houses with informal property right,mean 2while,puts forwar d the advice for radically settling the pr oblem of these houses.T he author wishes that the advice shall be useful to appropr iately settle the problem. Key words:houses with informal property right;dual law system of land;innovation of the system 小产权房是近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现象。如今,在许多大中城市北京、天津、南京、广州、深圳、成都等都出现了大规模的小产权房。同时,受各种利益的诱惑,加之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有关小产权房的诉讼在近些年也呈井喷状态。虽然,在此期间,中央对小产权房多次表明立场,但是有关小产权房的争论却没有停止过。小产权房问题,是一个涉及到经济、法律、社会等多重因素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国家必须在综合考虑以上诸多因素、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给小产权房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的依据。1 小产权房的性质/小产权房0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 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的/小产权房0,通常也称/乡产权房0、 /村产权房0或/村证房0,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 小产权房究竟是否应该具备合法的身份呢?对此,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小产权房合法化持否定态度,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的学者李珍贵认为,/小产权房的负面影响大过正面效应0;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张琦教授认为,小产权房不但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价格体系,造成住房价格的严重混乱,而且具体操作困难,不利于确保我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补偿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c2499273.html,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补偿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补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小产权房的补偿首先要看是否涉及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其次小产权房补偿的关键是要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拆迁的补偿方式 由于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若涉及拆迁安置,赢了网小编建议积极与拆迁人协调处理。若涉及赔偿,由于社区给了门牌、你把户口迁过去,足以证明你对房屋的合法使用,有权要求安置赔偿,但具体赔偿是否包括重新安置一套房子给你,则要看你所买的小产权房的项目土地性质等等。 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即合法的房屋居住权人,你有权要求安置居住房,同时有关搬迁补助、装修补偿等等,亦可一并主张。具体怎么赔法应参照当地拆迁补偿标准,以所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为准。 具体来说,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

小产权房屋购房合同范本

小产权房屋购房合同范本 因为小产权房并不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预售权证,为此在购房合同当中,相关部门也不会对其进行备案,今天就给大家参考一下购房合同,仅供参考哦表达小产权房屋购房合同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村委会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道________小区拆迁安置房________栋________室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乙方首付人民币________元整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____________,余款分期按月支付,每月人民币为________元,需于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____月壹年内付清,每个月的支付期限为月底的最后一天。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年内甲方和村委会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

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和村委会保证乙方享有居住权利和使用权并通电通水,甲方保证签订合同之前该房屋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债务和利益纠纷,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或《出租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应当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乙方的首付房款即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乙方确保其居住权和使用权,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___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元。 3、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4、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

小产权房研究综述

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个综述 20130864 严小燕指导老师韦素琼 【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背景下诞生的富于“中国特色”的产物。近年来小产权房“热潮”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争议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概念、现状与国内研究进展和展望三方面面归纳了学者们对于小产权房问题的研究成果,并通且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小产权房;概念;研究进展;展望 1小产权房概念 在法律上的概念中,并不存在“小产权房”一词,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但是随着房地产业无序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合理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小产权房”却在法律界成为了热门词。对于小产权房的概念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给出了一些界定,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种视角。 1.1从不完全产权视角 严焰认为小产权房又称作乡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住宅,并由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没有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与直接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所有权对比,得出小产权房之所以为小产权的另一原因是因为其产权性质及所受到的产权保护比较”小”[1]。刘茂林、杨翼飞则更全面指出指出常见的有三种:一是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而言,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二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而乡镇政府颁发的并非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此类房屋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也不会对购房合同予以备案,因此相关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三是所买房屋再转让时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依照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2]。唐黎标、刘敏给出了类似的定义。戴超、席枫强调了小产权虽然是不完整的产权但也附加了一定条件的产权[3]。齐东文、熊昭还进一步指出小产权房的产权限定于房屋使用权[4]。 1.2从无权视角 还有一些学者如韩清怀、张传玖等的理解是由于小产权房建设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并且只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产权证,但该产权证是不合法有效的,没有真正的产权,实际上等于没有产权的无籍房产[5]-[6]。 1.3从销售对象、销售者、颁发证书者视角 笔者认为,不完全产权和无产权视角强调更多地是产权的归属问题,忽略了参与方身份的界定。因此,销售对象上郑淑霞、雷朝霞指出小产权房是部分或全部销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房屋[7]。销售者、颁发证书者上,蔡继明认为所谓的“小产权房”是一些由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出售的由其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8]。陈利根、李新庄(2009)指出是在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现状及完善

论小产权房的法律现状及完善 摘要: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以及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推动着房价的居高不下。城市公民普遍感觉住房、供房压力大。而当前,在我国"房市"市场内," 小产权房 "也随之应运而生。所谓" 小产权房" 者,究竟为哪般社会概 念,其内涵几何?本文作者将试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小产权 房"问题予以剖析,基于对《物权法》等相关部门法的解读。 探讨"小产权房"的合法性问题,在概述"小产权房"的特点上, 提出能否由"小产权"转向"大产权"等相关问题以及有关完善 意见,希冀相关政策在规范及完善我国"房市"的同时,使社 会各方利益能达至一个均衡点,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字:小产权房合法性完善意见在大众心目中," 小产权" 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它是人们对于某类社会现象及其客观存在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统称。 众所周知,房屋建筑首先需要产权证书。而所谓"小 产权 房",是指借由"乡镇产权"或者"集体产权"而不是由"国

家产权"而产生的一种房屋建筑。从这可知,"小产权房" 大致有以下两种:一种是在集体企业或者在原有耕地上所建,另一种则是在宅基地上所建。而宅基地,以法律对之界定,则是指村居民因为自身身份的特殊性为满足其住房需要,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准备建造房屋。 综上论述,源于"乡镇产权"及"集体产权"的房屋建 筑本 身就属于违法建筑,其合法性本身就受到质疑。而源于" 宅基地" 的" 小产权房" ,从法律上说。其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而并不属于个人,因此购买者的产权能否得到保障,这也是亟待法律予以确认的问题。 、小产权房客观存在之原因探究 一)小产权房价格低廉 由我国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可知,我国现有的土地资 源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而另一种则是集体土地。在 对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应从政府部门手中取得国有土 地的建设使用权,并需交纳一定费用,然后地产开发商再予 以开发且出售。这其中自然还包含开发商的成本以及利润。 同时,在国有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一般居于城市中及其周 边,人口密度大,自然供求关系相对紧张。 而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则是农民凭借自身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获得的资源,无需相关费用。这是国家 对于农村居民的政策倾斜,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从农民手中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暂且无论其合法与否,价格上肯 定低于" 国有土地" 使用权。同时,在"集体产权" 上所建设的"

“小产权房”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小产权房”流转法律问题简析 前言 在不少广州城中村内的墙壁、电线杆上,都可以看到“新房:XX万”、“电梯房:XX万”的小广告,房屋价格远远低于新闻报道的行情。这些往往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有些甚至是违建房。 现阶段,国家对于“小产权房”是严格限制流转的。本文简单分析一下。 一、主要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其它规范文件、司法文件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 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

“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制

“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制 “小产权房”目前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其折射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是制度性的和深层次的。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房地产市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建立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制度相衔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制度。“小产权房”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它合理存在的原因,而且我国对于“小产权房”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简单地说“小产权房”都是违法的。 “小产权房”的现状和产生原因 “小产权房”的出现并非近一两年,而是已经十年有余。或许没有多少人能准确说出“小产权房”的兴起时间,但从卖房者的视角看“其前身是一些村民自建房出租或少量出售,以此维持生计”,此种观点尚具有可信性。但实际情况慢慢地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就北京的情况而言,“早在1994年,香堂村就已经开始出售200平方米大小的村建别墅,售价仅为5万元一套,”。应当说从这时起,村民部分自建房的性质开始改变,村集体在土地增值开发上的自利意识已经萌芽。当时主要是一些明星、艺术家等为了休闲或养老到郊区买地盖别墅,或直接购买农家院。当时购买的人比较少,而且不是作为第一居所使用,所以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然而,从2003年开始,很多人购买“小产权房”,作为第一居所使用,这一情势迅速在全国大中城市蔓延。目前全国“小产权房”的开发规模到底有多大,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据,但据中大恒基2007年春节后出具的一份统计报告显示,目前北

京400余个在售楼盘中,小产权楼盘约占市场总量的18%,即北京约有小产权楼盘72个。另据2005年12月31日石家庄通报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可以看出,石家庄“小产权房”的开发规模也颇为可观,仅粗略统计,当时通报项目的总体规模就达到了近百万平米,而石家庄现在每年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也不过两三百万平方米。由此我们已足可洞察“小产权房”的全国之整体态势,其影响已引起政府及社会各层的关注。 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界定,特别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强制性的保护。我国对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也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后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转,并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房产证。而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开发,然后进行上市流转。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这样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二元式划分,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造成二者事实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农民在征收中获得的补偿与市场价值相差太大,就自主建房出售;另一方面,现在城市房价太高,城镇的中下层的老百姓的收入不足以购买房屋,只能另找门路。由于农村房屋便宜,于是很多城镇居民购买。这就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意义 第一,符合我党的执政方针和政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