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CAL-CNAS的区别

CMA-CAL-CNAS的区别
CMA-CAL-CNAS的区别

CMA CAL CNAS的区别

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CMA—是检测机构计量订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计量认证考核的内容重要是人员的资格(水平)、检验设备仪器的准确、精密程度,是否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和工作条件,是否有健全的工作、管理规程、规章制度,是否有正确的工作依据和检验方法等。

2、CAL标志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

3、CNAS标志是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缩写。CNAS—国家级实验室的标志。有这一标志,表明该检验机构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检验能力已经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水平(CMA、CAL仅表示通过了省级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的考核、认可。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CNAS”标志在国际上可以下互认,譬如说能得到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承认)。

cma是强制性的,cnas是自愿的

CNCA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英文简写。

CNAS不是实验室认可,CNAS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英文简写,是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和认证机构认可等的管理机构。

CMA是中国计量认证的英文简写,我们一般称为计量认证,是中国特有对实验室的一种资质,法律依据是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CMA只针对第三方。

CMA并不一定和审查认可(也就是CAL)一起,在一起的情况是政府的质检机构既作为第三方,同时也作为监督抽查的执法机构,基于这种双重身份为了避免重复评审,在把CMA和CAL放在一起进行,俗称

“二合一”评审。同时,为了顺应国际互认,同时具备CMA、CAL和实验室认可申请资格的机构,为避免重复评审,也可同时申请,俗称“三合一”评审。

CMA、CAL、CNAS、CNAL、ILAC MRA、APLAC MRA

计量认证CMA:是国家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计量认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CMA标志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

审查认可CAL:“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针对承担监督检验、仲裁检验任务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质检所机构和授权的国家、省级质检中心(站)的一项行政审批制度,审查认可的依据是《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CAL标志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

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正式成员并分别签署了IAF MLA(多边互认协议)和PAC MLA。

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正式成员并签署了ILAC MRA(多边互认协议)和APLAC MRA。

目前我国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35个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5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互认协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将继续保持原CNAB和原CNAL在IAF、ILAC、APLAC和PAC的正式成员和互认协议签署方地位。

ILAC MRA:多边互认协议

APLAC MRA:相互承认协议

就说实验室具有资质认定CMA和实验室认可资质,资质认定,对外检测的实验室,必须通过。实验室认可,国家互认的一种资质。

互认机构:46个经济体59个机构

构造柱的设置原则

1 圈梁 圈梁是沿建筑物外墙四周及部分或全部内墙设置的水平、连续、封闭的梁。 1.1圈梁的作用 1.1.1增强砌体房屋整体刚度,承受墙体中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因素引起的弯曲应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轻墙体裂缝的出现,防止纵墙外闪倒塌。 1.1.2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性,圈梁和构造柱连接形成纵向和横向构造框架,加强纵、横墙的联系,限制墙体尤其是外纵墙山墙在平面外的变形,提高砌体结构的抗压和抗剪强度,抵抗震动荷载和传递水平荷载。 1.1.3起水平箍的作用,可减小墙、柱的压屈长度,提高墙、柱的稳定性,增强建筑物的水平刚度。 1.1.4通过与构造柱的配合,提高墙、柱的抗震能力和承载力。 1.1.5在温差较大地区防止墙体开裂。 1.2圈梁的设置 1.2.1外墙和内纵墙的设置: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均设。 1.2.2内纵墙的设置:地震裂度为6、7度地区,屋盖及楼盖处设置,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15m,构造柱对应部位;8度地区,屋盖及楼盖处,屋盖处沿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构造柱对应部位;9度地区,屋盖及每层楼盖处,各层所有横墙。 1.2.3空旷的单层房屋的设置:砖砌体房屋,檐口标高为5~8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8m时应增加圈梁数量;砌块机料石砌体房屋,檐口标高为4~5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5m时,应增加圈梁数量;对有吊车或较大震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除在檐口和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 1.2.4对建造在软弱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的多层房屋,应在基础和顶层各设置一道圈梁,其它各层可隔层或每层设置。 1.2.5多层房屋基础处设置圈梁一道。 1.3圈梁的构造 1.3.1圈梁应连续设置在墙的同一水平面上,并尽可能的形成封闭圈,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截面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垂直间距的二倍,且不得小于1米。 1.3.2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刚弹性和弹性方案房屋,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1.3.3圈梁的宽度易与墙厚相同,当墙厚大于等于240毫米时,圈梁的宽度不易小于2/3墙厚;圈梁高度应为砌体厚度的倍数,并不小于120毫米;设置在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质上的基础内的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毫米。 1.3.4现浇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钢筋级别一般为1级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20毫米,并不得小于15毫米,也不宜大于25毫米。 1.3.5内走廊房屋沿横向设置的圈梁,均应穿过走廊拉通,并隔一定距离(七度时:15米;八度时:11米;九度时:7米)将穿过走廊部分的圈梁局部加强,其最小高度一般不小于300毫米。 1.4圈梁的最小纵筋不应小于4φ10,箍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作为专家顾问代表团成员,我全程参加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亲身经历了中国代表团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坚守我们的核心利益即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取得了尽可能的积极成果的艰苦过程,深感我国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是有前瞻性的。 会议的成果《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区分了发达国家实行量化的绝对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实行自主的相对减排行动和公约规定下的报告制 度的不同。这种制度(公约47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报告和准备采取的适应、减排行动与收到的资金帮助和技术转让挂钩的原则;因此,协议根据发达国家的承诺,明确了到2020年这些国家每年共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实行减缓和适应行动,虽然与世界银行预计2030年发展中国家适应与减缓的资金合计要4750亿美元相差很远,但还是表明了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识到资金是解决所变化问题的重 要因素;协议同时还指出:应当在为尽量达到全球和国家排放峰值方面开展合作,并认识到发展中国家达到排放峰值的时间范围将更长并时刻牢记社会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 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这就是说《协议》承认发达国家要在

中近期以超过发展中国家排放增长的强度大幅度减少自己 的排放。这些重要的结论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展现了发展中国家力量已经变得逐步强大,任何重大国际事务的决策过程都不能忽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从《协议》中也可以看出为了推进谈判,我们采取了灵活态度,做了两点让步:一是首次承认了将全球温度的升幅限制在2~C以下,并要求在公平的基础上采取行动实现上述与科学相一致的目标;二是把提交透明信息的国家信息通报的时间间隔缩短到两年。我不认为承认2℃阈值是发展中国家失败的开始,我认为2℃阈值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限制我们无期的减排行动,也可以作为现在要求发达国家中近期大幅度减排的依据,从《协议》中保留了评估审议小岛国家从受害者角度要求的温度升高低于1.5℃的长期目标,以及不把2℃阈值与2050年全球排放比1990年减半挂钩看,这种让步的效果应该主要还是提高了对发达国家中近期大幅 度减排的压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承诺提供自主减排效果的透明信息是在拒绝了发达国家提出的,可能模糊有区别责任的MRV(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要求,以确保发展中国家主权得到新生的条件下做出的。我国已有六名专家参加过气候公约组织的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核查,因此,提供透明信息,这在技术上对我们是没有困难的,与公约的要求以及温总理在会议上宣布的“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国内统计、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题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施中的困境与对策姓名:罗珠玉、戴政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施中的困境与对策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要求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与落实。笔者通过对该原则实施困境及原因的分析,寻求解决该原则的可行性办法。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施困境;可行性办法

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组成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二者之间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一方面各国不能以任何的借口而拒绝参与环境保护问题,这是每个国家的共同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合理性而产生的区别责任,我们在对待共同责任的同时要给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只有当我们正确的理解二者关系时才能确保该原则的正确实施。实践中,该原则面对来自不同国家的阻力。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施困境 发达国家有先进的技术与雄厚的资金,在各国订立国际公约之初,对发达国家明确规定了需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保技术的援助。可公约本身并未说明具体的援助方式,使发达国家有机可趁,利用市场操作以高价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商业性援助。而即使存在无偿性援助,实际数据也令人心寒,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每年所需的资金大约在 500 亿美元,而联合国的专门基金从发达国家筹集到的资金从 90 年代初至今总计只有 670 亿美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可见一斑,这也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实施也受到了挑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比较落后,他们没有先进的技术支撑他们在保证解决自己温饱问题的同时兼顾环境保护,而要想解决生存问题必须以牺牲坏境为代价。传统的经济发展技术、能源技术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尤其 21 世纪对各国高新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环境治理方面也不例外。现在单纯的现有技术转让已经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环境治理的需要了,发达国家需要尽可能地多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让发展中国家也成为高新技术开发的参与者,掌握自主的知识产权。 最后,为应对国际环境的问题而制定的众多国际公约,足以应对坚持和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比如《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京都议定书》······这些制定与签署的国际公约,不仅构成了世界环境保护国家合作的标准,而且也未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作出了各种细化的规定。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施中存在困难的原因 美国曾以不符合本国的国家利益为由退出《京都议定书》,而各国对其只能进行谴责,因为国家享有主权原则,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愿意加入某一国际公约。

构造柱设置规范要求.

一、框架结构填充墙: 1 当填充墙与框架采用脱开的方法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2 当填充墙与框架采用不脱开的方法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2) 当填充墙有洞口时,宜在窗洞口的上端或下端、门洞口的上端设置钢筋泪凝土带,钢筋?昆凝土带应与过梁的混凝土同时浇筑,其过梁的断面及配筋由设计

确定。钢筋混凝土带的1昆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 。当有洞口的填充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距离小于240mm 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门窗框; 3) 填充墙长度超过5m 或墙长大于2 倍层高时,墙顶与梁宜有拉接措施,墙体中部应加设构造柱;墙高度超过4m 时宜在墙高中部设置与柱连接的水平系梁,墙高超过6m 时,宜沿墙高每2m 设置与柱连接的水平系梁,梁的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 。 6.5.2房屋顶层墙体,宜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7。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m ,构造柱应伸至女儿墙顶并与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整浇在一起; 12g614-1第17页规定门洞大于2100mm时门洞两边设置构造柱。12g614-1第18页如图所示:

窗间墙不得小于1000mm!否则采取1、加钢筋砼独立柱;2、把该处的圈梁改成连梁设置等加固措施。高层在高规6.1.1.2中有明确规定,若是两个相邻房间的窗,窗间墙不得小于1200mm! GB50011-2010第13.3.4-4与12G614-1中墙长规定似乎有点矛盾。 二、砌体结构: 关于多层砖砌体房屋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规定: 第7.3.1条: 1、楼电梯间的四角 2、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 3、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4、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5、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6、较大洞口两侧。 (内墙指不小于2.1m的洞口;外墙在内外墙交接处已设置构造柱时应允许适当放宽,但洞口侧墙体应加强。) 构造柱最小截面240×180mm,纵向钢筋4根12,箍筋间距不宜小于250mm,且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做马牙槎,并每隔500mm设置2根6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伸入墙体不小于1m,构造柱下端伸入室外地面以下不小于500mm,或与埋深不小于500mm的地圈梁相连。

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尽快拿出诚意弥补欠债,发展中国家也要审时度势减少环境损害;

5.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尽快拿出诚意弥补欠债,发展中国家也要审时度势减少环境损害;但落实这个原则,从观念到行动困难重重。你认为怎样才能走出困境?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含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基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性、全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以及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世界各国乃至全人类均应当共同承担起保护和改善环境以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在责任的领域、大小、 方式、手段以及承担责任的时间先后等方面应当结合各国的基本国情而予以区别对待。它指的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区别的责任。 1.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反映于国际法上是“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理念。由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国无论大小、贫富,均需担负起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其内容有如下两点:其一,各国须采取措施来保护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其二,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给予彼此以支持和援助。在环境保护方面有能力的国家须帮助能力欠缺的国家解决环境问题。 2.区别责任。区别责任是指虽然各国需要担负起保护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但在不同国家之间,尤其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由于各自对全球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和压力以及治理能力等因素,它们在责任的大小,多少,时限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差别的。这既符合国际法的公平制度又有助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切实解决。 3.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的关系。为了追求人类共同利益,习 惯国际法赋予每个国家以共同责任来保护全球环境。带有公平理念的区别责任是国际社会为吸引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国际环境保护中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区别责任虽然很重要,但应当同共同责任原则区别开来。对该原则的正确诠释应是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能力取决于其得到受惠于发达国家的程度。如果没有得到援助就不履行公约义务。因为发展中国家既要承担具体的公约义务,又要承担不损害他国环境和国际区域的习惯国际法的义务。 二、如何更好地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发展中国家以发展为先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还在为满足基本的温饱需求而挣扎,他们根本无暇顾及臭氧层消耗、、物种灭绝等问题。贫困的社会是无法为后代人享受其环境权益而保存足够的选择、良好的环境质量和充分的接触和使用渠道的。只有发展,才能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后代人的权益。而这种发展,不仅使当代的大多数人口受益,而且有益于未来的人口。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是首要任务,只有具备一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才能顾及到环保问题,也才能承担起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使贫困国家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一方面要过度地开采自然资源以偿还巨额债务,满足发达国家的金融需要;另一方面,过度滥用资源使自然资源枯竭,贫困进一步加剧。可以说,正是这种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把人类推到了环境危机的边缘。所以,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实现一种“代内的公平”。这就要求发达国家的财富和技术以非商业性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可持续发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改)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摘要: 文章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适用这一前沿的原则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区别责任 1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主要是基于各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对国际环境的影响及本国的实际承担能力。其核心思想是,在实现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 平上这一目标过程中全球各国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基于各国的历史发展 状况及现实承受能力,发达国家应该在这一过程中应该率先承担并且承担主要的责任。 1.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1.1.1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的理论依据:全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解决全球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参与,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全球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而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问题。 共同责任的内容:许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文件中均有共同责任的规定。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基于共同责任,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参与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 的实施。许多现有的有关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必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从而确保上述法律文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1.1.2有区别的责任 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曾未经其他国家同意而不公平地对其进行利用而使其付出代价,那么受害国有权要

构造柱的设置&规范

墙长大于5米时,墙顶与梁(板)宜有钢筋拉接(98ZG003中同时说明----当顶部拉结施工有困难时,可在砌体填充墙中设置构造柱,间距<=5米);当墙长大于层高2倍时,宜设构造柱;墙高超过4米时,半高或门洞上皮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长贯通的混凝土现浇带.另外,在砌体构造规范中还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设构造柱:1,墙体转角;2,砌体丁字接关处;3,通窗或者连窗的两侧; 1 圈梁圈梁是沿建筑物外墙四周及部分或全部内墙设置的水平、连续、封闭的梁。 1.1圈梁的作用 1.1.1增强砌体房屋整体刚度,承受墙体中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因素引起的弯曲应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轻墙体裂缝的出现,防止纵墙外闪倒塌。 1.1.2提高建筑物的整体性,圈梁和构造柱连接形成纵向和横向构造框架,加强纵、横墙的联系,限制墙体尤其是外纵墙山墙在平面外的变形,提高砌体结构的抗压和抗剪强度,抵抗震动荷载和传递水平荷载。 1.1.3起水平箍的作用,可减小墙、柱的压屈长度,提高墙、柱的稳定性,增强建筑物的水平刚度。 1.1.4通过与构造柱的配合,提高墙、柱的抗震能力和承载力。 1.1.5在温差较大地区防止墙体开裂。 1.2圈梁的设置 1.2.1外墙和内纵墙的设置: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均设。 1.2.2内纵墙的设置:地震裂度为6、7度地区,屋盖及楼盖处设置,屋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15m,构造柱对应部位;8度地区,屋盖及楼盖处,屋盖处沿所有横墙,且间距不应大于7m,楼盖处间距不应大于7m,构造柱对应部位;9度地区,屋盖及每层楼

盖处,各层所有横墙。 1.2.3空旷的单层房屋的设置:砖砌体房屋,檐口标高为5~8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8m时应增加圈梁数量;砌块机料石砌体房屋,檐口标高为4~5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5m时,应增加圈梁数量;对有吊车或较大震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除在檐口和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 1.2.4对建造在软弱地基或不均匀地基上的多层房屋,应在基础和顶层各设置一道圈梁,其它各层可隔层或每层设置。 1.2.5多层房屋基础处设置圈梁一道。 1.3圈梁的构造 1.3.1圈梁应连续设置在墙的同一水平面上,并尽可能的形成封闭圈,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截面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垂直间距的二倍,且不得小于1米。 1.3.2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刚弹性和弹性方案房屋,圈梁应与屋架、大梁等构件可靠连接。 1.3.3圈梁的宽度易与墙厚相同,当墙厚大于等于240毫米时,圈梁的宽度不易小于2/3墙厚;圈梁高度应为砌体厚度的倍数,并不小于120毫米;设置在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质上的基础内的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毫米。 1.3.4现浇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钢筋级别一般为1级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为20毫米,并不得小于15毫米,也不宜大于25毫米。 1.3.5内走廊房屋沿横向设置的圈梁,均应穿过走廊拉通,并隔一定距离(七度时:15米;八度时: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全球环境 徐博 (机械与汽车工程系机制2082班) 摘要:文章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进行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在环境保护法律中适用这一前沿的原则所具有的理论基础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京都议定书》第一次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气限排额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承诺削减温气排放、遏制地球变暖的唯一一项国际公约。结合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可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共同责任以及有区别责任。由于现实原因的限制或者说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所要承担的责任的范围、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差异的,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对于各国的具体责任的确定,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取舍。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基于“地区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各国,不论其大小、贫富方面的差别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同时各国应该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发达国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曾经向大气排放大量有害物质,最先并且主要是他们造成了大气的污染,发展中国家不应为他们造成的大气污染后果承担责任。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适用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 不可否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是适用、且必须加以运用的。一种被证实具有优越性的原则能否在我国的环境法中适用,必须要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此原则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与世界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合作,具备运用相应知识的能力 从环境角度来看,世界是一体的,一国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都可能引起相关地区甚至全球范围内的环境破坏。我国积极参加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签订相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协议。我国先后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环境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的双边合作协议,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等国际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了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和重要多边环境论坛的活动,参加或签署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核安全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表明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全面与世界接轨,对国际环境保护及其责任履行上的原则有了深入地了解和学习,能够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合理地移植到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来。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目录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 (2) 摘要 (3) 关键字 (3) 正文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述 (3)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 (4)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性质 (5)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意义 (6) 五、坚持和发展“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7)

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 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除标明出处的内容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 二、本论文中若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剽窃他人学术观点,本人自愿承担取消毕业论文成绩、交回学历学位证书等一切后果。 学生签名: 年月日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置于毕业论文分册首页,一份置于过程材料分册末页。

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摘要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们时代最为重大的主题之一。世界每一个成员都应当共同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环境保护不再是仅限于一个两个国家主权之间的事情。全球性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在对环境问题形成所起的作用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扮演者主次不同的角色。如果要让本来就相对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目前的全球性问题上承担和发达国家同样的义务,肯定是不公平的,必然会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它调解了国家之间的矛盾,促进各国都参与到全球环保事业当中,将不同国情,制度的国家团结成一个“求大同、存小异”合作的整体。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它不但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更代表了环境争议思想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本文主要探讨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的定义、内涵以及环境正义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之间的关系,还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定义的必要性。 关键字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述 国际环境法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体现谋求优先发展经济的利益诉求,获得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同。但该原则的地位、内容一直存有争议。随着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碳排放日益增长,在后续气候谈判中如仅以发展中国家身份不参加实质减排,将面临极大压力。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地位以及承担责任的依据,对于确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所应承担的共同责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将具有重要意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主要体现在国际气候大会中表现最为明显,备受关注的联合国第十九次气候变化大会雨2013年11月23日晚在波兰首都华沙落幕,会期比原计划拖延了一整天。经过长达两周的艰难谈判和激烈争吵,特别是会议结束前最后48小时,各国代表挑灯夜战,最终就德班平台决议、气候资金和损失损害补偿机制等焦点议题签署了协议。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不愿承担历史责任,在落实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问题上没有诚信,导致政治互信缺失,加上个别发达国家的减排立场严重倒退,致使谈判数次陷入僵局。会议最终经过妥协,达成了各方都不满意、但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九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九次缔约方会议23日晚打破僵局达成协议后在华沙落下帷幕。尽管大会成果不尽如人意,但中方表示,节能减排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无论谈判进展如何

构造柱的设计原则

构造柱的设计原则 为提高多层建筑混凝土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应在房屋的砌体内适宜部位设置钢筋混凝土柱并与圈梁连接,共同加强建筑物的稳定性。 构造柱与组合砖砌体柱不同,后者是当砌体受压构件偏心距较大(e > 0. 7r) 、无筋砌体承受能力不足而柱截面尺寸受其他条件的限制又不能扩展或要求砌体受压构件有一定的延性和变形能力时,在砌体的外表面附以混凝土或抹砂浆面层共同组成受压构件。这种组合砌体构件一般要求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 - - 89) 中已有规定,而构造柱则是被包围在砌体结构内部的混凝土柱,其目的是同圈梁共同工作,以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能力。 1 构造柱的设置原则和要求 1. 1 构造柱的作用范围多层砌体房屋,底层框架及内框架砖砌体中,它的作用一般为:加强纵墙间的连接,是由于构造柱与其相邻的纵横墙以及牙搓相连接并沿墙高每隔500mm 设置2 (6 拉结筋,钢筋每边伸入墙内大于100mm。一般施工时先砌砖墙后浇筑混凝土柱,这样能增加横墙的结合,可以提高砌体的抗剪承载能力10 % —30 % ,提高的比例幅度虽然不高但能明显约束墙体开裂,限制出现裂缝。构造柱与圈梁的共同工作,可以把砖砌体分割包围,当砌体开裂时能迫使裂缝在所包围的范围之内,而不至于进一步扩展。砌体虽然出现裂缝,但能限制它的错位, 使其维持承载能力并能抵消振动能量而不易较早倒塌。砌体结构作为垂直承载构件,地震时最怕出现四散错落倒地,从而使水平楼板和屋盖坠落,而构造柱则可以阻止或延缓倒塌时间、以减少损失。构造柱与

圈梁连接又可以起到类似框架结构的作用,其作用效果非常明显。 1. 2构造柱设置位置的规定规范要求无论房屋层数和地震烈度多少,均应在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 1. 3 构造柱的构造要求多层粘土砖房的构造柱必须符合: ⑴可采用240mm ×180mm 最小截面,纵向钢筋宜用4 (12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柱两端适当加密。7 度时房屋不宜超过六层、8 度时7 层至9 层的房屋竖向筋直径采用4 (14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房屋四角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量。⑵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隔500mm 设置2 (6 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一米。⑶构造柱与圈梁连接, 当隔层设置圈梁时,应在无圈梁楼层增配筋砖带砂浆并提高筹码;仅在外墙四周设置构造柱时,在外墙上伸过一个开间, 截面及高度不应小于四皮砖,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构造柱不应单独设置基础,但必须伸入室外地面以下500mm ,或锚入不浅于50 0mm的基础圈梁内。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框架砖房构造柱应符合: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 ×240mm ,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 (14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构造柱应同每层圈梁连接。 2 质量通病的表现形式 2. 1 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通病形式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和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漏设和少设情况; 未能将变形缝两侧的情况视为外墙而漏设构造柱; 钢筋埋设深度不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产生背景 工业革命后,人类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工业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欲望开始膨胀,人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藐视自然,无节制的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森林遭到乱砍滥伐,石油被无限制的攫取,野生动物大量灭绝,空气污染,臭氧空洞等等。人类的物质财富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大自然也遭遇前所未有的损害与危机。正如恩格斯所言: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在全球环境趋于恶化的同时,人类深受其害,不禁开始反思,这样以环境为代价的物质发展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1962 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作者在书中指出:人类在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毁灭自己的文明,环境问题如果不解决,人类将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针对人类发展的困境,20 世纪70 年代,罗马俱乐部发表了著名的环境报告《增长的极限》。报告指出:不可再生资源有限,地球有限,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必定耗尽不可再生资源,人类必须抑制增长,否则人类在社会将会毁灭。这就是所谓的零增长理论。此言一出,立即轰动欧美。 人类意识到,环境与发展密切相关,人类开始探寻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此过程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协商与妥协,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逐渐形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该原则作为一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原则,对于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该原则的形成,不仅反映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转变,也反映了人与人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转变。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的正式提出是在1992 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此次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7 条原则规定:各国应当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的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c7458987.html,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解读 作者:王小钢 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年第07期 摘要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政治辩论。“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历史责任、矫正正义和“与能力有关的责任”体现了“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的理念。人均排放权和平等参与权则体现了“给平等者以平等”的理念。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不是中国,而是丹麦和美国劫持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从中国的立场看,国际社会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之后理应在“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和“给平等者以平等”理念基础上坚守“共 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首先,国际社会应将历史累积排放量和人均GDP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其次,鉴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律令和后代人的正当需要,国际社会应将人均累积排放量和人均排放量作为减缓气候变化的参考标准。最后,国际社会必须按照平等参与原则开展将来的国际谈判。 关键词气候变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给不平等者以不平等;历史责任:人均标准 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0)07-0031-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7.005 2009年12月19日,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落下帷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各缔约方均不太满意,尽管缔约方会议同意“注意到”(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由于苏丹、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等国家的反对,缔约方会议没有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在联合国条约中,“注意到”的术语意味着缔约方会议没有批准也没有通过,不持肯定态度也不持否定态度。哥本哈根会议中最大的立场之争可能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的政治辩论。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BASIC四国)在多次谈判场合重申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甚至在12月18日领导人会议上发言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修改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回应”(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es)。在气候正义的视角下,全球气候体制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哲学基础究竟是什么?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域中,究竟是哪些国家劫持了哥本哈

构造柱设置规范要求

精品 一、框架结构填充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第13.3.4-4条: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这与12ZG003第38页要求相同。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第6.3.4条填充墙与框架的连接,可根据设计要求采用脱开或不脱开方法。有抗 震设防要求时宜采用填充墙与框架脱开的方法。 1当填充墙与框架采用脱开的方法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2)填充墙端部应设置构造柱,柱间距宜不大于20倍墙厚且不大于4000mm ,柱宽度不小于100mm。柱竖向钢筋不宜小于~10 ,箍筋宜为rTR 5,坚向间距不宜大于400mm。竖向钢筋与框架梁或其挑出部分的预埋件或预留钢筋连 接,绑扎接头时不小于30d ,焊接时(单面焊)不小于IOd (d为钢筋直径)。柱顶与框架梁(板)应预留不小于15mm 的缝隙,用硅自同胶或其他弹性密封材料封缝。当填充墙有宽度大于2100mm 的洞口时,洞口两侧应加设宽度不小于50mm的单筋混凝土柱; 2当填充墙与框架采用不脱开的方法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精品 2)当填充墙有洞口时,宜在窗洞口的上端或下端、门洞口的上端设置钢筋泪凝土带,钢筋?昆凝土带应与过梁的混凝土同时浇筑,其过梁的断面及配筋由设计确定。钢筋混凝土带的1昆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当有洞口的填充墙尽端至门窗洞口边距离小于240mm 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门窗框; 3)填充墙长度超过5m或墙长大于2倍层高时,墙顶与梁宜有拉接措施,墙体中部应加设构造柱;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设置与柱连接的水平系梁, 墙高超过6m时,宜沿墙高每2m设置与柱连接的水平系梁,梁的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 。 6.5.2房屋顶层墙体,宜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7。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m,构造柱应伸至女儿墙顶并 与现浇钢筋混凝土压顶整浇在一起; 12g614-1 第17页规定门洞大于2100mm时门洞两边设置构造柱。12g614-1 第18页如图所示:

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黑龙江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 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作者:吴春刚 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李艳岩 黑龙江大学 2008年10月18日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体现 (1) 二、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内容 (2)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2)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正义基础 (3) (一)正义的一般含义 (3) (二)环境正义观念的起源 (4) (三)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分析 (4) 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贯彻状况 (5) 六、落实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努力 (6) 七、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9)

论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 摘要: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正在迅速发展的法学部门,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也正在形成之中,共同但有差别责任原则的涵义分为共同的责任和有差别的责任,基于环境与人类的密切关系,在环境领域,全球所有国家对地球环境污染负有共同的防治责任,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发达国家只顾发展,不顾环境,大量使用环境资源和大量排放废弃物造成全球环境恶化,另发达国家在以全球环境资源的大量损耗和环境状况的急剧恶化为代价积累起来丰富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基于环境法的“谁破坏,谁治理”的公平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为主要的或承担更多的义务。此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规中得到了体现。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共同责任区别责任环境 一、共同但有差别责任的体现 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昰国际社会所要承担的共同义务。作为国际社会主要成员的各个国家,自然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共同责任。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和1971年的《禁止在海洋床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都承认了人类对环境的“共同利益”,要实现共同利益必然要求各国承担共同责任。[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关于“区别责任”,《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1982年《内罗毕宣言》指出:“……发达国家及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应协助受到环境失调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帮助他们处理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部分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的国际责任。而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相比而言,发展起步较晚,工业化进程对全球环境的影响小,加之很多发展中国家还没有摆脱贫困的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是其的第一要义。同时发展中国家治理环境的资金技术匮乏,客观上也不具备彻底清除全球污染的实力。因此,区别责任强调,应对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更多的、更重的责任。这也是“受益者补偿”原则的体现,同时也是维护实质正义的要求。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确立及发展 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确立。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是国际社会就环境问题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在此次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其内容强调和突出了利益和责任的共同性,以及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的区别,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萌芽;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次会议。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提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就正式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标志着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确立。根据此原则,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 2.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由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五年后以议定书的附属形式设定了强制排放的限制。1997年在日本京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举行会议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核心内容是:要求全球38个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规定了具体的减排义务。可见《京都议定书》遵循了公约确立的原则,规定了全球各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标准,但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排放量的限制采用了双重标准,为遏制全球变暖发达国家应尽更多的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国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截止到201X

构造柱设置和注意事项

.砖混中构造柱所起的作用。 2.砖混中构造柱的配筋是按计算还是构造。 3.PKPM建模时是否将构造柱建入。 个人意见: 1.砖混结构中构造柱具有保暖、支撑、抗震等重要作用。 2.对于6度区及不设防的建筑物的部分构造柱可按构造要求,如果是7度区以上,需要计算确定。对于建筑物中由于洞口较大,墙体局部承压不够,需要借用构造柱的支撑作用时需要计算确定。 3.PKPM建模时视情况而定,对只需要构造要求的枸造柱不建,对计算确定的,建入。 我对构造柱的作用再说明几点,对于楼主,有关构造柱起保暖、支撑的作用,我觉得是可以忽略不 记的(也就是它的主要作用并不在此)。构造柱的主要作用有一下三点: 1、构造柱能够提高砌体的受剪承载力10%~30%左右,提高幅度与墙体高宽比、竖向压力和开洞情况有关; 2、构造柱主要是对砌体起约束作用,使之有较高的变形能力; 3、构造柱应当设置在震害较重、连接构造比较薄弱和易于应力集中的部位。 由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墙体的约束,构造上的截面不必很大,但需与各层纵横墙 的圈梁或现浇板连接,才能发挥作用。为保证钢筋混凝土的构造柱的施工质量,构造柱需有外露面。一般利用马牙茬外露即可。 稍微补充一点: 国家标准图集-03G363,专门关于构造柱的图集,里面对构造柱的构造做法有比较详细的一些说法和画法。关于构造柱,主要是抗震的用途,设置方法参见《砌体规范》表10.1.8和《抗震规范》7.3.1。

另外,《砌体规范》6.2.5中,“当梁跨度对240mm砖墙大于等于6米时,宜加设壁柱或采取其他加 强措施”,这里的其他加强措施,通常的做法就是设置构造柱。还有,《砌体规范》6.3.2.9中防止墙体开裂的措施,在女儿墙中设置构造柱。至于构造柱的具体实际作用嘛,看一下《砌体规范》8.2.7吧!我这里只提示一点,构造柱不能随便设置,也不是什么…灵丹妙药?,应当明白,砖砌体和砼的变形模量差别很大,虽然砖砌体与构造柱和圈梁可以协同工作,增加房屋 的延性,但是它们不能同时段进入工作状态,在“中震”阶段的抗震承载力主要由砖砌体承担。因此,砌体结构中过多配置砼的 杆系构件,其作用是有限的。对于liufengvv 所说的构造柱按计算确定,就输入,我有一点不同意见,我认为此时不应该叫构造柱了,而应该叫承重柱,如果把构造柱作为承重柱使用后,构造柱提前受力,这不但会降低构造柱对墙体的拉结和约束作用,而且一旦遭遇地震作用时,在构造柱的位置必然会造成应力集中,首先破坏,这样构造柱不但起不到他应有的作用,反而会成为结构设计中的一个薄弱部位,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建模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什么是构造柱什么是承重柱。 构造柱的做法和承重柱应该是不一样的,在240mm墙承重不够的时候,在梁下设的应该是构造柱还是承重柱(规范里叫壁柱)?如果是构造柱,那梁应该是可以当简支支座计算(我们一般做法也是如此),但是这么一来,梁的上部钢筋是很小的(仅仅按构造配);如果是承重柱(一般宽度取梁宽,长度取支座长度),那是不是有点像一个小框架的计算?但是这又违反了抗震的基本要求(强柱弱 梁),是不是因为是壁柱的原因,所以不用很大截面柱?迷惑。。。。。。 对八楼问题的一点看法: 构造柱的做法与承重柱不一样,其受力机理也不一样于承重柱对应的是填充墙,其与墙之间只有通过钢筋的简单拉结(目的是增强墙的稳定性),而构造柱与墙体之间可以说是相互咬合的(施工浇筑时,砌体都要留马牙茬)。相应的它们的受力机理也不同,承重柱是自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