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继承权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继承权概述)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继承权-继承权概述)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

34.1 复习笔记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2.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2)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即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

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自然人个人的合法财产,根本目的是更好地保障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发挥家庭职能,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包括:①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男女平等;②代位继承权上男女平等;③遗嘱自由处分权男女平等;④遗产继承份额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恢复请求权

(1)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必要性

继承恢复请求权是使继承权从观念的权利转变到现实权利的需要,为排除侵害并实现救济而设立,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3)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犯的情形

①在共同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非法侵吞了另一部分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②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③已丧失继承权的人或非继承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又拒不返还。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满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继承权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3.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1)去台人员和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大陆遗产的继承。

(2)人民法院过去处理的继承案件中已经给去台人员或者台胞保留了遗产份额的,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

(3)今后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时,对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要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并指定财产代管人。

(4)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34.2 课后习题详解

1.试述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①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不是一种完全的、具体的权利,而是于将来继承一经开始即可依

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资格,可以解释为“为继承的权利”或“应为继承人的权利”,此时的继承权为一种期待权。

②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是具有法律上意义的继承权,一经接受即为完全的、具体的权利,可以解释为“因继承而取得的权利”或“为继承人的权利”。人们称此时之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在接受继承权之前,此种权利具形成权性质;接受继承权之后,则具支配权性质。

(2)继承权的特征

①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自然人,离开了这种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即使承受若干遗产,也不是基于继承权而取得。

②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继承权是基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取得,即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继承权的实现,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③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离开了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继承权永远是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离开了被继承人留有遗产这一事实,继承权无法形成支配性的财产权利。

2.试述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处理继承问题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其既是继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解释、适用继承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我国《继承法》始终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继承人的范围和

顺序上男女平等;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遗嘱自由处分权男女平等;遗产继承份额男女平等;等等。

(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遗产分割时不搞平均主义,保证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相互有扶养义务的人互有继承权;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继承纠纷都应由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

(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时,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最密切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基础,同时要求存有最直接而又必须履行的相互扶养义务。

3.试述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答: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34.3 考研真题详解

一、概念题

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人大2002年研)

答: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

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

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

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二、论述题

针对死者所遗留的债务,有人说“父债子还”,有人说“人死债销”。试对这两种说法加以评析。(中财2006年研)

答: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

(1)“父债子还”是指父亲死后,其生前欠下的债务并不因此消失,应由其儿子继续偿还。“人死债消”是指一个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因其死亡事实而自然消灭。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在其死亡后,其生前所欠下的债务应如何处理呢?

(2)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法第34条同时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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