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附表(名录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附表(名录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附表(名录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内部审批表

(企业主体管理)

编号:

业务类别:

□1.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名录登记□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名录登记

□3.外汇局强制撤销名录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附件:

□申请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其他

基本情况:

经办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复核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股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附表3

辅导期企业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单位:万美元

类型序

出口收汇

差额差额原因

进口付汇

差额差额原因报关单号

出口

日期

出口

金额

申报单号

收汇

日期

收汇

金额

报关单号

进口

日期

进口

金额

申报单号

付汇

日期

付汇

金额

辅导期内发生且匹配信息

合计

类型序

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报关单号

出口

日期

出口

金额

预计收汇

日期

申报

单号

收汇

日期

收汇

金额

预计出口

日期

报关单号

进口

日期

进口

金额

预计付汇

日期

申报

单号

付汇

日期

付汇

金额

预计进口

日期

辅导

期内

发生

但未

匹配

信息

合计

填表人: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

- 2 -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内部审批表

(登记表管理)

编号:

业务类别:

□1.B类企业超额度

□2.C类企业

□3.转口贸易超比例结汇

□4.其他:

收支类型:

□1.收汇□2.结汇

□3.付汇□4.售汇

□5.其他:

企业名称企业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经办银行

资金性质外汇金额折美元

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附件:

□书面申请□出口合同□进口合同□发票□收入凭证

□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收入申报单□支出申报单□银行证明

□其他:

经办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复核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股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分管局长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内部审批表

(非现场监测)

编号:

业务类别:

□1.人工列入重点监测企业

□2.人工撤消重点监测企业

□3.其他

非现场监测

年月日——年月日时间段

非现场监测情况: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总量核查指标、变更企业状态的原

因等。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

经办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复核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

(现场核查及企业分类)

编号:审批事项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名单

具体内容

(具体资料见附件)

经办:

年月日复核:

年月日

是否须经

集体审议

□是□否

集体审议

结论

召集人(签字):年月日

附表7

现场核查企业总量差额报告表

单位:万美元企业名称(盖公章)机构代码:核查期:年月日—年月日总量差额:

序号

收汇进口付汇出口

差额原因

申报号码差额报关单号差额申报号码差额报关单号差额

1.核查期前出口,

核查期内收汇

2.核查期前付汇,

核查期内进口

3.核查期前收汇,

核查期内出口

4.核查期前进口,

核查期内付汇

5.核查期前收汇,

核查期内付汇的

转口贸易

6.核查期前付汇,

核查期内收汇的

转口贸易

7.预收货款

8.预付货款

9.延期收款

10.延期付款

11.商品质量

12.申报错误

13.代理业务

14.其他(请说明)

合计①②③④总量差额(①+②-③-④):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 6 -

现场核查接收(调阅)资料清单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外汇局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类别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企业资料提供人:

外汇局现场人员:

现场核查工作记录

企业名称机构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企业主营业务

列入现场核查原因

核查时间段年月日——年月日核查人复核人

核查情况(主要记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异常产生原因及其对应业务发生时间、金额和笔数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现场核查(约见谈话)笔录

年月日

被询问人基本

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所属单位

被询问人签名: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备注

注:如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现场核查(现场调查)笔录

年月日

被核查企业基本情

企业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企业地址

经营范围

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人签名:

(单位印章)

外汇局现场核查人签名:

备注

注:如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外汇局核查人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

(现场核查及企业分类)

编号:审批事项确定现场核查企业分类结果

具体内容

(具体资料见附件)

经办:

年月日复核:

年月日

是否须经

集体审议

□是□否

预分类集体审议结论经集体审议,同意将有限公司预分类结果确定为类。集体审议时间:年月日。

集体审议成员:

召集人(签字):年月日

企业对预分类

结果有无异议

□有□无

异议申诉内容

(企业申诉材料附后)

企业分类或异议申诉集体审议结论经集体审议,同意将有限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为类。

集体审议时间:年月日。

集体审议成员:

召集人(签字):年月日

是否须经

分管局长审批

□是□否

分管局长

审批意见

签字:年月日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

(现场核查及企业分类)

编号:

审批事项□分类结果直接调整

□ B/C类企业到期综合评估□其他

具体内容

(具体资料见附件)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复核人签字:

年月日

是否须经

集体审议

□是□否

集体审议结论经集体审议,同意将有限公司分类结果恢复为类。

集体审议时间:年月日。

集体审议成员:

召集人(签字):年月日

是否须经分管

局长审批

□是□否

分管局长

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材料移交情况表

编号:企业名称办理时间

业务种类

移交凭证附件清单

移交材料份数移交材料总页数

批准移交人批准时间

移交人移交时间

承接人接收时间

备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2.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

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3.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4.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漳平市支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贸易外汇收文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及埃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锐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秘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 位; 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7.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 .经曹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墓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 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

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 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28)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 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专题频道】-【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其中,第

(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局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等14类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七格式文本范例”(表1-14)。 三、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为进一步促进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可不要的材料全部取消,若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尽量不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最大程度简化材料要求。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在受理本操作指引中直接投资项下相关业务时,如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外汇局可在确定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凭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提交承诺书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要求申请人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 四、除另有明确时限要求外,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2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及理由。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业务,外汇分(支)局应当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五、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申请人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外汇分(支)局应认真研究上报上一级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外汇分(支)局可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内控制度关于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用户手册(v1.0)上册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用户手册 (1.0版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目录 1企业网上报告管理 (1) 1.1贸易信贷报告 (1) 1.1.1预收货款报告 (1) 1.1.1.1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1) 1.1.1.2预收货款报告修改 (4) 1.1.1.3预收货款报告删除 (8) 1.1.1.4预收货款报告调整 (10) 1.1.2延期收款报告 (14) 1.1.2.1延期收款报告新增 (14) 1.1.2.2延期收款报告修改 (17) 1.1.2.3延期收款报告删除 (21) 1.1.2.4延期收款报告调整 (23) 1.1.3预付货款报告 (26) 1.1.3.1预付货款报告新增 (26) 1.1.3.2预付货款报告修改 (30) 1.1.3.3预付货款报告删除 (33) 1.1.3.4预付货款报告调整 (35) 1.1.4延期付款报告 (39) 1.1.4.1延期付款报告新增 (39) 1.1.4.2延期付款报告修改 (43) 1.1.4.3延期付款报告删除 (46) 1.1.4.4延期付款报告调整 (48) 1.2转口贸易收支时间查报告 (52) 1.2.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 (52) 1.2.1.1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新增 (52) 1.2.1.2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修改 (56) 1.2.1.3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删除 (60) 1.2.1.4转口贸易先收后支时间差报告调整 (62) 1.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 (65) 1.2.2.1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新增 (65) 1.2.2.2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修改 (69) 1.2.2.3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删除 (72) 1.2.2.4转口贸易先支后收时间差报告调整 (74)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3)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5)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9)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1)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2)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5)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6)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7)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8)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9)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1)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3)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 购汇汇出 (29)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3)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4)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5)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6)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全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三)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企业股份合作登记表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c9591575.html,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承诺申请书所填写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

委托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股东会于200 年月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作为申请人,代理向你局申请办理开业登记,请予受理。 (股东盖章、签字) 二00 年月日 代理机构名称: 代理机构证号: 代理员证号: 代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注: ⒈本范本适用于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 ⒉代理人的身份系指:①法人股东的从业人员;②自然人股东之一;③经合法登记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所 指定具有代理资格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写明全称。非以上身份不予受理; ⒊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规定有效期内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企业另有规定委托权限及有效期限的, 请在委托书内注明; ⒋委托书左下角应张贴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人员应张贴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盖 上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印章; ⒌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签名(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用签字笔或墨水笔)。

企业设立登记事项 注: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应填写“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栏目。 ②“住所”应填写市(县)、区(村)、街道名、门牌号。 ③“企业类型”填写“股份合作制”。

(简体)外汇集约化管理后有关业务指引

外汇集约化管理后有关业务指引 集约化管理后,有关外汇业务上收到肇庆市中心支局办理,为便利企业,优化服务,特制定以下指引。 一、出口收汇核销特殊业务 出口收汇核销正常业务由辖内各支局自行审核办理(高要除外),特殊业务由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审核办理。 (一)远期外汇备案 企业办理远期备案业务,经办人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二)电子数据补录入 1、企业办理报关单补录入时,经办人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 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②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2、企业申请办理收汇信息补录入时,经办人需携带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

3、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单补录入时,经办人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 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 ②海关出具的进口报关信息核对证明。 4、企业申请人民币入账凭证补录入时,经办人需携带人民币入账凭证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 (三)退赔外汇和签发已冲减收汇/出口核销证明 1、出口报关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终止执行合同,须 提供以下资料到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申请办理: ①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②出口合同; ③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 ④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收汇、未申请办理核销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书面退赔外汇申请; ②出口合同; ③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资料; ④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⑤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⑦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第三期) 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 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

指的是进口托收。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 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 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深圳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申请日 期:年月日 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1. 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按照“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4. 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填写是或否; 5. 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6. 工商注册号: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共15位; 7. 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 经营范围:应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

附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企业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一、依法从事对外贸易。对于本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贸易信贷规模和结构、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本企业资本项目、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对公外汇业务 培训指引

对公外汇业务介绍及操作指引 主讲人:周颖 一、基本概念 (一)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 汇款(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汇款: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按照资金流向可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 汇款一般有三种方式:电汇、信汇、票汇。我行外汇主要结算方式为电汇。 汇款按照资金性质的不同,分为: 贸易汇款一般分为货到付款、预付货款等。货物流与资金流相匹配。 非贸易汇款一般为服务贸易项下以及个人的汇款,如捐赠款、生活费、技术服务费、专利费、运费、利息、利润等。只有资金流,无货物流。 资本项下汇款一般有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债权债务等。审批较严格,一般需要通过外管局进行审批。 特点:属于商业信用,通过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报文进行资金清算。 (二)外币账户的种类 按照账户性质分为:经常项目账户(包括一般贸易账户和非贸易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按账户种类分为:活期结算账户、待核查账户、定期账户、保证金账户 (三)结汇:外汇转换成人民币 二、贵阳银行对公外汇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步:企业到当地外汇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步:开立账户:在我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经常项目交易项下)、待核查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资料提交总行)。 第三步:收入汇款(汇款路径):我行对公结售汇业务可以收汇的外币币种目前有五种:美元、欧元、港币、日元、新加坡元。目前我行结售汇汇业务全部由总行国际部操作,结汇前需了解该笔外汇资金属性(预收货款或货款)。 第四步:结汇:公司客户办理结汇业务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该笔外币的合同及税票(仅用于审核),并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结汇申请书。

进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须知

进出口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须知 一、办理名录登记所需要提供材料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中资企业),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外资企业);(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 自2012年8月1日起,未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在外汇指定银行从事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业务。 二、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隔天生效。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指引解读

支付机构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原则,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支付机构应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外汇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1.登记管理: 1.1.支付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1.1.具有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 1.1. 2.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 1.1.3.申请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4.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1.1.5.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 1.1.6.与符合要求的银行合作 1.2.支付机构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应按照本办法向注册地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2.1.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治理结构、机构设置等)、合作银行情况、 申请外汇业务范围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主要客户的意向协议、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以及真实性审核方案、抽查机制、风险制度模型及系统情况。 1.2.2.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展支付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1.2.3.与银行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责任与义务,汇率报价规则,服务费收取方式); 1.2.4.外汇业务人员履历及其外汇业务能力核实情况 1.2.5.承诺函,包括但不限于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可信,按时履行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外汇 局监督管理等; 2.支付机构应当尽职审核市场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定期核验更新,相关材料(含 电子影像等)留存5年备查。审核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国别、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可校验身份的信息。 3.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主体列入负面 清单,并每月将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合作银行,相关材料留存5年备查。

工厂表格大全

序 培训主题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编制:
审核:
201 年度培训计划
培训教材
时 间 课时
培训对象
培训教师 备 注
批准:
日期:201 年 月 日
Doc. No.:D-1001

培训考核记录
201 年 月 日
TA No.:
培训题目
内容提要
授课人
课时
培训方式 考核方式
培训时间
人数
记录人
培训签到/成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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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D-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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