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论文冯玉祥

历史论文冯玉祥
历史论文冯玉祥

论文《大学生对冯玉祥研究的回顾与若干浅见》

冯玉祥是一位身经两朝四代、在中华民国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著名军事家和政治家。自滦州起义起,中经反对帝制,讨伐张勋,推翻贿选,首都革命,五原誓师,参加北伐到中原大战、张垣抗战,一直是全国政局更迭的关键人物之一。正因为此,随着民国史研究的开展和深入,特别是在1982年冯玉祥诞辰100周年之后,冯玉祥研究几乎成了一个热点。本文旨在对近十年来冯玉祥研究作一总体回顾,并为进一步推动冯玉祥研究的深入谈几点浅见。

一、各地区对冯玉祥研究的概况

对冯玉祥的研究始于1921年冯玉祥督陕督豫时期,由于他的“基督将军”美名和为政清廉引起了苏、英、日等驻华大使馆的注目,随后对他本人及其军队的研究材料源源不断汇集到国外。与此同时,冯玉祥军中的许多军牧如陈崇桂等也纷纷撰著宣传冯氏。国内外发表了许多研究冯玉祥的论著,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大陆与台湾、香港及海外研究的情况不尽相同

1、大陆对冯玉祥的研究概况

建国前,由于政局动荡,战争频仍,国内对冯玉祥及国民军的研究,基本上是从政治角度考察其态度、思想及其发展趋向的。如蔡和森的《北京政变之内幕及其结果》、《段张冯三派军阀暗斗之北方政局》等全国解放后一直到1979年,对冯玉祥的研究几乎是空白。1979年后,民国史研究受到重视,由于冯玉祥后期与中共关系比较密切,故对冯玉祥的研究起步较早。1981年《江淮论坛》第1期发表了朱来常的《冯玉祥述略》,1982年,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高兴亚的专著《冯玉祥将军》。从此,冯玉祥研究在大陆便开始兴起。到目前为止,关于冯玉祥的传记,除高兴亚的专著外,还有1981年文史资料出版社出版的冯洪达、余华心合著的《冯玉祥将军魂归中华》,1987年佟飞,石火著《东方怪杰冯玉祥》,同年,郭绪印、陈兴唐也推出《爱国将军冯玉祥》。另外还出版了许多关于冯玉祥的通俗传记,如《冯玉祥在陕西》、《冯玉祥在泰山》、《冯玉祥将军传奇》及《冯玉祥传说故事》等。

2、台湾及海外研究冯玉祥概况

台湾方面,由于冯晚年在美国反蒋亲共,因此,对冯的研究成为禁区,1970年以前几乎未见研究冯玉祥的论文。据笔者统计,到1989年,关于冯玉祥研究的论文只有李云汉的《冯玉祥察省抗日始末》、谢国兴的《察冯事件前后的舆论》。另外,1980年,张玉法先生的学生林贞惠的博士论文是《冯玉祥与北伐前后的中国政局》。应该说,台湾方面关于冯的研究是很薄弱的。但是,台湾有关冯玉祥的回忆录及专著却相对较多,计有10余本,其中简又文的《冯玉祥传》较为流传,简年青时曾是冯的部属,对冯在1930年以前的情况阐述甚详,而对其后半生叙述则较为单薄。此外,还有王禹廷的《冯玉祥与西北军》,陈森甫的《西北军建军史》等。

海外对冯的研究较国内为早。20年代初,苏、美、英、日等国的驻华使馆,就广集冯玉祥的资料并研究冯氏。其中,苏联大使馆有关冯的材料比较系统,主要刊布在1928年北京京察厅出版的《苏联阴谋文证汇编》中。美国大使馆内藏有关于冯氏的文件,美国薛立顿(James E.Sheridan)据以撰写了《冯玉祥的一生》(1966),该书是海外研究冯玉祥专著中最有份量的一本。美国另一位学者派氏,在其专著《军阀政治》中,曾引用该档案材料对冯玉祥进行个案研究。英国大使馆也藏有关于冯玉祥的资料,史特赖姆斯基(英)(RichardStremski)在1973年曾利用这些材料写了一篇《英国与冯玉祥的关系》,发表在《东方研究》(1937.7.)上。日本学者对冯的研究相对较多,早在1929年,东京大阪屋号书店曾出版布施胜治的《中国国民革命与冯玉祥》。1973年,日本学者波多野善大的《中国近代军阀的研究》出版,其

中《冯玉祥军阀的成长及其特色》一章。对冯的研究较为深入。

二、现阶段对冯玉祥研究中的热点

1.关于对冯玉祥的评价

对冯的评价,历来众说纷纭。贬冯者认为冯氏残忍、贪婪、阴险、背信弃义,是一位奸诈的典型人物,这一派以香港、台湾通俗杂志发表的文章为主。褒冯者则认为冯氏朴素、锐意进取、全心全意为老百姓谋利益,这一派以原冯氏部属为主。这两派观点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感情因素。

在国内,对冯的评价基本一致,中共主要领导人周恩来、邓小平等都对冯作过总体评价。周恩来认为冯是“从一个典型的旧军人转变为民主的军人”,邓小平认为冯“一生有相当长的时间为国家和人民做了许多好事,他也是我们党长期合作的朋友。”国内史学界对冯的评价论著最早的是翦伯赞写的一篇《追忆冯玉祥将军》(1948)。他对冯作了相当高的评价:“冯将军的一生,是一个由农民出生的将军而又逐步回到农民的过程,他从反满清反军阀进步到反蒋反美,进步到拥护中国的解放战争,完成了他的完美的历史人格。”1981年以后,史学界重新掀起对冯氏的评价,朱来常认为,对冯的评价应划分为四个阶段。即:第一阶段为五原誓师前后,冯代表了农民小生产者的革命性,但对革命没有真正的认识;第二阶段为北伐时期,冯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因而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军事集团;第三个阶段为中原大战时期,冯的思想和行动都是一次大倒退,陷入了新军阀混战;中原大战后为第四阶段,是冯氏抗日反蒋联共走向进步的时期。1984年刘敬忠著文认为,对冯的评价应以中原大战划分为两个阶段。中原大战之前,他虽曾反对过封建皇帝和帝制复辟,但头脑中却没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观点。而“9·18”以后,冯逐渐转变为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进而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民主斗士。郭绪印亦持相同观点,认为中原大战的失败,促使冯“从国民党反动营垒中分裂出来,从民主主义角度考虑国家大事,这便成为他重新走向光明的新起点。”

台湾学者简又文认为,对冯的评价“不能掩其半生奋斗成功、叱咤风云,与屡次扭转时局、促进革命,毕生爱国为民之奇行、大志、苦心与功勋。”美国学者薜立顿认为,冯氏“一生锐意革新,但他的改革只是由少数的军事、专业人员秉其意志推行,民众完全是局外人”。“冯的改革使其身上带有革命者的气味,但与真正的革命者相比,就不难看出其本来的军阀面目

2.关于冯玉祥与中共的关系

史学界在探讨这个专题时,主要集中在:冯与中共关系离合变化的特点,冯与中共第一次合作的原因,冯大逆转的根由,以及冯与中共第二次合作的基础等4个方面。邹孟贤认为冯玉祥与中共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即前进、后退、再前进,直至支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郭绪印从政治角度考察后认为,冯与中共经历了一个从合作一分裂一再合作的离合变化的过程。朱锡城对冯的思想认识过程进行了探讨,认为冯与中共的关系,在其思想认识上也有一个“一波三折”的过程。结论基本一致。

关于冯与中共第一次合作的原因,郭绪印认为冯与中共合作是“逼上梁山”,根本原因在于北洋军阀的“反赤大同盟”对冯部采取的围剿、歼灭政策,而南口防御战最后的溃败,更进一步将其逼上梁山。”沈谦芳也认为冯“为了摆脱现实的困境,接受了中共的帮助”,而且“第一次合作也经历了一个消极联合、积极联合的过程。访苏之前是被动的、消极的,访苏之后,出于对革命政党看法的改变,也是出于更多援助的实际考虑,才积极和中共合作的,但思想上并没有接受共产主义理论。”朱锡城认为冯的民主主义构想与中共最低纲领大体一致,这是冯与中共早期合作的基础。

1927年,冯追随蒋介石清共,这是冯与中共关系最为暗淡的时期。究其原因,朱锡城认为当时冯只是一个初步的民主主义者,政治思想尚未超越旧民主主义的范畴,“政治实践

仍在革命与改良之间游移”,因此,他最终与中共酿成分裂,其理至然。沈谦芳认为,革命理论原则性的分歧是冯参加反共的主观原因,冯的联共是实用主义的“联合”,当他认为“联合”的实用性质变小或是对他构成威胁时,他就转而“压制”和“反对”了。郭绪印则从政治、经济两方面分析了冯追随蒋介石“清共”的原因。还有的学者从冯的阶级性质,寻找他反共的阶级根源。中原大战后,冯又逐渐与中共重新合作,对冯第二次同中共合作的基础,邹孟贤指出三点,即:一是冯接受了过去的教训,认为如果要寻找个人的出路,只有同中共合作;二是蒋对冯一直压制;三是中共对冯的主动帮助。郭绪印认为,一方面,失去实力地位是冯重新联共的“催化剂”;另一方面,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也促使冯重新联共。朱锡城强调冯再度与中共合作的主题是抗日。丘权政著文考察了察哈尔抗日前三年间冯与中共关系的演化过程,着重强调了中共对冯帮助的作用。

3.关于冯玉祥的北京政变

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其政变的动机,史学界分歧较大。高德福、张洪祥、薛立顿等人认为,冯发动政变的主要原因是冯与吴佩孚关系的恶化,冯的动机“只着眼于打倒某一军阀,而不是从根本上结束军阀统治。”薛立顿、蔡静仪还指出了日本在这次政变中的作用。简又文、陈森甫以及高兴亚的女儿高敦复则强调“冯的政变是在孙中山的直接影响下进行的”,简又文并且还列举11条论据,反驳日本在这次政变中起了巨大作用的观点。王宗华、金葆华、赵晓天等人认为,冯、吴交恶和革命思想对冯的影响,是冯发动政变的两大原因。张连红通过对冯、孙关系的详细考察,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冯发动北京政变受孙中山国民党影响较小的观点。

关于北京政变的性质,简又文、陈森甫等基本上沿袭冯玉祥自己的说法,认为这次政变是一场“首都革命”。国内学者经过讨论后意见渐趋一致,谢本书认为“不能把北京政变与军阀混战、军阀政权的更迭完全混同起来,当然这也不是一场革命”,因为“它不可能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更不可能铲除封建军阀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王宗华、赵晓天在考察了冯玉祥在这次政变中提出的主张和采取的行动后认为,冯的政变既有倾向国民革命采取积极行动的一面,也有软弱动摇和持有改良主张的一面,因而得出这是一次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改良性质的军事政变。

4.关于冯玉祥与北伐战争

以往,史学界在研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很少提及冯玉祥国民军的北方战场。近几年来,随着冯玉祥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冯在北伐战争中的地位得到了应有的评价。1984年,刘敬忠发表《冯玉祥与南口大战》一文,率先论述了南口大战与北伐战争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冯部对奉、直系军阀的南口大战,从单纯维护本派系利益的自卫开始,发展到有目的的为国民革命而战,并指出南口大战有力地配合了南方北伐军的胜利进军。1987年,王宗华、赵国章、刘曼容、单宝等几乎同时发表了有关冯玉祥国民军与北方战场的论文,王宗华认为,1926年初,国民军在南口──晋北、陕西和甘肃三个战场上与直、奉、晋联军作战,牵制了直奉军阀的大量兵力,为国民政府出师北伐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时机,而且国民军在北方对直奉军阀的作战,对国民革命军确定其战略方针和作战计划起了巨大的战略配合作用,为北伐军集中兵力东进、迅速占领江西、福建、浙江创造了有利的态势。刘曼容、赵国章等则分别考察了五原誓师和南口战役的历史意义,认为北伐战争时期,冯玉祥领导的北方战场在北伐战史上应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此外,史学界还提出了一些研究冯玉祥的新课题。如关于冯玉祥五卅运动前后的思想转变,这方面论文有:李光一的《五卅运动中的冯玉祥》。熊建华的《从(<民报>看冯玉祥五卅运动的态度》,丘权政等的《五卅运动中冯玉祥思想演变》,郭绪印的《冯玉祥在五卅运动中的爱国表现》,等等。关于冯玉祥与故宫盗宝案的问题,港台及海外对此争论较为激烈,其中以日本学者矢原愉安的《冯玉祥有没有偷盗清宫珍宝》论述最为新颖、周密。近几年来,

关于冯玉祥在抗战时期的论文也逐渐增多,如苗建寅、奚义生的《冯主祥与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王作坤的《论冯玉祥对第二次国共合作的贡献》,何华国的《爱国将军冯玉祥在抗日时期的政治主张》等。另外,顾关林的《论西北军的瓦解》,张连红的《西北军兴亡述论》,都对冯玉祥西北军的瓦解原因作了较为深刻的分析。张连红在1993年《学术界》第5期上发表的《略论冯玉祥的经济思想》,探讨了冯玉祥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

三、对冯玉祥研究的几点浅见

通过对冯玉祥研究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论著的数量还是质量而言,在民国史人物研究中,关于冯玉祥的研究都走在前列。因此,对冯玉祥的研究作一客观的评估,也许对民国人物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一,目前对冯玉祥的研究仍然没有摆脱作者自身时空环境的局限。一些学者在论述的过程中不自觉地运用今人的眼光来评价冯玉祥所走过的道路,而未能把冯玉祥放到当时环境之中去探讨。例如,关于冯玉祥是否军阀问题,史学界许多著作和论文大多避而不谈,似乎如果把冯前期划入军阀就有损冯后期的历史形象。事实上,如果冯玉祥初期不是作为一个军阀活跃在历史舞台上的话,那么恐怕他的生存、发展只能是一种幻想。正因为冯由初期的一个大军阀转变成新民主主义斗士,因而一方面反映了民国时期新旧体制交替,各种思潮芜杂动荡的特点;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冯思想上顺应潮流、不断要求进步的可贵之处。况且,即使是军阀,也有爱国与卖国之区别。

第二,一些学者往往从冯每一活动产生的客观效果来反推他的主观动机,从而不同程度地拔高了对冯玉祥的评价。例如,冯玉祥于1917年、1918年在浦口屯兵拒绝援闽和在武穴主和等举动,本属北洋军阀内部直皖之争的一部分内容,但是,目前许多论著则冠之以“同情孙中山”、“响应护法”的荣誉。又如,1924年冯发动“北京政变”,虽然政变后,曾电请孙中山北上,并采取了一些改良措施,但并不能抹煞其发动政变的真正原因是冯吴关系的水火不容,更何况当时冯的军阀自私的本质还没有被民主共和的革命思想所代替。人为地拔高和贬低历史人物,是研究历史的大忌。

第三,关于冯玉祥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目前关于冯玉祥研究论题的趋势表明,研究正在进一步深入。但从所发表的论著来看,其广度与深度均嫌不足。就广度而言,从时期上看,1924──1930年是重点,而前后两段涉及很少;从论题来看,集中在上文叙述的几个热点上,而对冯与苏联关系的演化、冯与陆建章、曹锟、吴佩孚、张作霖、阎锡山、黄郛、徐谦等民国要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冯与西北军的体系、财政来源等问题论述不足。就深度而言,一般史料叙述的多,深入挖掘根源的力作少,如冯的治兵带将、冯的奇行怪性均很有特色,至今还无深入探讨之作,又如冯一生“政变”、“倒戈”、“革命”多次,但少有人对这些行动的主线进行系统的考察。展望未来,随着史料的进一步挖掘,档案的进一步开放,对冯玉祥的研究将会更上一层楼。

历史学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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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论文

赣南师范学院2012-2013学年第二学 期 课程论文 院系:文旅学院班级:10历史课程名称:史学论文写作

姓名:黄华飞学号:090200004 论文成绩: 论清朝养廉银制度文献综述 黄华飞 一、前言 自古以来官员贪污现象屡见不鲜,为防止官员贪污腐败,历朝历代都实行一些措施,对官场大力整顿,因此,倡廉是每一个历史时期都存在的口号。清朝的养廉银制度就是为了减少官员腐败而制定的,它给予官员极高的待遇,试图用高薪来牵制住官员们贪婪的心,使其一心一意为朝廷为百姓办事,做个勤政爱民的父母官。养廉银制度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最终却失败了,没能解决官场腐败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本文通过结合学术界有关养廉银制度的材料进行一个总结、论述,让读者对雍正时期养廉银制度的实施背景、过程、影响及结果有一定的了解,然后通过总结关于该制度最终失败的原因,探讨现世社会在面对政治腐败时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 二、主体 清朝前期,尤其是康熙后期,地方财政弊端丛生,地方官以“火耗”为名,滥增附加税,另外由于陋规累累、贪污成风,挪用公帑,以致大量亏空,钱粮积欠短缺,府库空虚。雍正上台后,极力整顿,令州县将加征耗羡上交公用,拨出一大部分作为官员正俸之外的补贴,名为养廉银,主要用于官员生活及公务上的私人开支。这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财政改革,故颇为史家注意。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介绍与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关于造成滥加私征、陋规丛生、府库亏空累累的原因。美籍学者王业键从“财

政制度上的内在缺点”和“外在风气不整肃”两方面作了分析,前者表现为:(1)地方财政基础薄弱,存留数额有限,往往不足适应地方政府各项必须支出。(2)官员俸禄微博,不足以支应日常应有的用度。(3)赋税解至中央,还必须交部费、平余银等附加输纳。后者表现为康熙帝为政宽大,使各种弊端愈演愈烈。[1]马丽在她的论文《以清代养廉银制度为例试论我国高薪养廉问题》中也提到,清初,由于政府沿袭明代的低俸制度,官吏们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自身生存和正常办公的需要,所以,在正俸之外他们又谋求许多其它的方法搞“创收”。[2]因而造成滥加私征、陋规丛生等问题的大量出现。国内其他学者也对上述原因作了论述,但他们指出还应该从封建制度的腐败、吏治腐败上去认识其根本原因。董建中认为,雍正时期府库大面积亏空现象出现的原因与康熙帝的执政思想有关。他认为康熙在位时,对于耗羡的征收是默认的,对于节礼、规礼也是采取姑息甚至许可的态度,这样一来必然导致吏治腐败蔓延。[3]薛瑞录的观点是:造成清初官吏纳贿成风的根本原因,是腐朽的封建剥削制度和私有制度,但不可否认,官吏薪俸的微薄和财政经费的不足,也是导致清初贪风盛行、陋规累累的直接诱因。[4] 2.耗羡提解归公及其用途。这个问题学者认识基本一致。即中央规定地方征收火耗等附加税只准减少不许增加,并提解至省级藩库归公。然后把各省归公的耗羡银两用于官员正俸之外的补贴—养廉银,弥补地方钱粮亏空及充作地方行政经费。弥补亏空主要是在雍正初年,弥补完毕或基本补足,这笔费用即转用到官员的养廉银上。 3.养廉银制度的实行情况。发给官员等养廉银,是耗羡归公的主要用途,因而不少学者重点论述养廉银制度问题。 关于养廉银的由来及养廉银制度的实施时间。以前曾有养廉银制度实施始于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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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案例分析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往往没有保留完整的证据,甚至根本就没有想到会保留证据,有些想到了但也因种种原因而未保留,譬如亲属、朋友之间往往基于信任、面子等问题而未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后准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已无法保存和还原。因此,对于公民自身而言,保留对于自己有力的证据、凭证,合法地获取相关证据是有利于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同时,充分地了解我国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等,也有利于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筑建起法律的保护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收到一则民事诉讼的案件,案件的缘由是原告人李某在“好心情”便民超市遗失了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怀疑“好心情”便民超市的老板钱某捡拾到了自己遗失的相机不肯归还,由此提起了诉讼。 李某于2014年2月日在江苏省淮安市数码广场购得一台佳能的单反相机。2014年7月6日,李某携带单反相机去上班,在下班后,李某曾去家附近的“好心情”便民超市购买物品,回家后发现该单反相机丢失。李某于当日晚10时左右,返还到“好心情”便民超市,询问超市老板钱某是否捡到自己遗失的一部佳能单反相机,但是钱某告知李某自己并未看到有单反相机的存在。 2014年7月7日下午,原告李某经过“好心情”便民超市门口,发现被告钱某的收银台上有一个和自己型号相同的单反相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钱某捡到了其遗失的单反相机,而被告钱某主张该单反相机系其几天前出资购买的。在争执期间,钱某向李某提出,如果其执意认为这只单反相机是其丢失的那一只,那么钱某愿意以18000元的价格让给李某。18000元中包括了钱某在购买单反相机时出资的15000元,另3000元是钱某向李某索要的遗失物保管的补偿金。在钱某提出的18000元要求上,李某在与钱某交涉的过程中数次告知钱某,自己一分钱不会出,这是自己丢失的单反相机,钱某在捡到后应该予以归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公安机关调解期间,双方因对补偿款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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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17世纪后期(1675-1690年),英国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而这一规则自然也为具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所继受。日本现行诉讼结构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确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其第320条明确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①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②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

历史论文写作要点

历史论文写作要点 每位毕业班学生必须认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那么,历史论文应该怎么写? (一)历史论文写作的基本立足点和论文取向 在历史科学工作者的宏大队伍中,中学历史教师是一支重要方面军,在历史科学的广阔领域里,中学历史教学的理论与实践是一个重要分支。中学历史老师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在撰写历史教学论文时除具有一般史学论文的共性外,也必然还带有自己的特性,这就是首先要紧紧围绕如何教好历史这门课程,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在学到科学的历史知识的过程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革命人生观。历史老师除教学外,安排适当的时间精力撰写历史教学论文,也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在主要考评教学实绩之同时,也看有没有论文、论文写的怎样,就更表明了中学历史教师写历史论文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历史论文的内容取向与主要类型,是应很好考虑的。首先应该肯定,广大中学历史教师能够并且已经撰写出不少各种题材和内容的历史学论文,跟专业研究工作者、大专院校教师同样为历史科学做出了贡献。同时还应看到,通过长期大量的教学实践,中学历史教师积累下了极为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这样,把教学经验加以总结提高,形成围绕历史教学的各种类型的历史教学论文,更是优势所在,最为擅长的,

而这却很可能是其它史学研究者较为生疏或不谙其道的。我们在虚心向大学教师、专业研究人员学习,并研读他们的撰著的同时,也应看到在撰写历史教育教学论文时,我们特有的优势,在历史科学的总体建设中,在这方面,我们担负着的是一种“责无旁贷”、“舍我其谁”的劳作。 (二)教学总结是历史教师撰写历史论文的主要内容 围绕历史教育、历史教学这条主线来写历史论文,我们中学历史教师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这是主要的着眼点。同时也要看到某些现实条件,也使得我们侧重写这类历史教学论文,才更符合实际,事半功倍,易出成果历史论文写作要点。写这类历史教学论文,具体说可以“教学总结”为基础、为雏型,这能更有效地服务于提高教学,历史教学论文的针对性也更为明确,避免“教课”、“论文”两张皮,在繁忙的教学及班主任等工作中,因写论文而分夺过大精力。这样,写论文就不是额外负担,而是广义的历史教学的组成部分,与教学紧密相连,互相推动,较易引起撰写者的兴趣,增强写好历史论文的信心。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县、乡以下中学,有的老师是非历史专业毕业,有的老师以大局为重,服从工作需要,克服困难,不辞辛劳,身兼数科;有的老师迫于师资、课程情况而“改行”任课,教非所学。再加上参考资料相对缺乏,借阅、交流并不容易,等等。在清醒地看到这些实际情况之后,我们感到,若空泛地鼓励老师们大写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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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文科适用) 二○一三年十一月

前言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研究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主要依据,也是重要的学术成果和文献资料。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文科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化,提高写作质量,根据GB/T 7713.1-2006《学位论文编写规则》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1999年修订版)及人文社科类有代表性学术杂志等文献,结合兄弟院校的相关规定和我校近年的实践,我们编写了《郑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文科适用)》(草案),供申请学位人员参照执行。在实际应用中,硕士论文与博士论文可根据具体情况有一定区别。 根据文科类院系的特殊要求和需要,商学院、文学院、法学院、体育系、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历史学院、公共管理学院、美术学院、音乐系从2014年起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正式按照《郑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文科适用)》执行,新闻与传播学院、教育系从2015年起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正式按照《郑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文科适用)》执行。其他文科院系及理、工、医科院系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仍按原标准执行。

目录 一内容要求 (1) 二格式要求 (2) (一)封面 (2) (二)英文封面 (2) (三)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3) (四)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3) (五)摘要 (3) (六)Abstract (4) (七)目录 (4) (八)图和附表清单 (4) (九)符号说明 (4) (十)正文 (4) (十一)引文标注与注释 (5) (十二)参考文献 (7) (十三)附录 (9) (十四)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10) (十五)致谢 (10) 三书写要求 (11)

【毕业论文选题】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论文题目 证据法学是研究司法、执法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大家对证据法还不熟悉的话,可以看看以下证据法学论文题目,加深大家对证据法的印象。 1、人事诉讼档案证据调查收集主体原则研究 2、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分析 3、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4、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及其完善 5、论基于证据体系构建的侦查取证模式 6、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 7、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品格证据的立法与实证分析 8、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9、浅析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证据收集权问题 10、关于刑事电子证据问题的思考 1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调查分析--以B市检察院为例 12、证据规则体系及其中国构建 13、法外证据、超法证据与检察环节证据合法性审查 14、概率性证据研究中的认识悖论 15、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 16、技术侦查证据原件认定问题研究 17、我国品格证据的完善 18、浅析情态证据的价值 19、科学证据在庭审中的排除与运用趋势 2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 1

22、浅论技术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23、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完善 2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历史及问题分析 25、电子商务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探讨 26、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价值 27、关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28、刑事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问题研究--以美国证据法中的证人弹劾制度为视角 29、论测谎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基于证据法角度 30、强化狱侦人员证据意识初探 31、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32、证据保管链条制度的诉讼功能分析 3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和适用 34、论行政执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35、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对策 36、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证据问题 37、中国法视野下的品格证据基础理论及发展理路 38、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构建路径探讨 39、审判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实效与进路优化 40、以审判为中心对检察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41、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问题 42、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4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的私人取证 44、未成年犯罪人品格证据制度的本土化构建 45、诉讼化视角下减刑、假释证据规则的初步考察 46、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危机忧思--以庭审实质化情境下证据的审查运用为视角 2

证据学论文

浅论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一、传统概念上的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在英美证据法上,传闻证据首先必须是一项陈述。如果不属于陈述,则不可能属于传闻证据,相应地,也就不受传闻规则的调整。在普通法上,陈述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包括意思表达的所有方式。“在最为广义的普通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是: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括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但是,在现代法中,多数国家和法域开始将“陈述”限定在较为狭窄的范围之内。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规定:“一项陈述是指:(1)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2)个人非言词的行为,行为人意图以此来表示一个主张。”即无意识行为已经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陈述”。 根据表现形式,英国学者J.D.海登将传闻证据分为以下两种:第一,当庭作证之证人 以外的人所作的明示或默示主张;第二,向法庭提出的书证之中所包含的主张,包括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以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以及警检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但是,由于证人出庭以言词形式提供证言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一般要求,而且在英美司法实践中,甚至实物证据也必须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提出,所以,以书面记录代替证人出庭的第二类传闻证据较为少见。在普通法上,传闻证据主要是指第一类传闻证据。 一般而言,作为传闻证据的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至少涉及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亲身感知了案件事实而具有个人知识的人A,一个是在庭审期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或提出书面证据)的主体B;(2)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一个是陈述主体A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以外对B所作的口头陈述,一个是B以证人身份在审判或讯问程序中向法庭所做的表意陈述或以书面证据代为陈述。 判断一项陈述是否属于传闻应考虑以下两方面:第一,陈述来源,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否是亲身感知所述事实的人。第二,证明对象,提出该项陈述证据的目的是否为了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有学者认为,“一个简单但非常管用的定义是:所谓传闻是指(1)法庭外所作的陈述,(2)为证明其内容为真而提出。”[2] 二、传闻规则及其理论根据 传闻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所谓传闻规则,简言之,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证据规则或其他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立法授权或国会立法所确认的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据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以及代替亲自陈述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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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论文格式 1、题目:用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言反映论文的主旨,要求言简意赅,引人注目,字数一般不超过20个,也可以加副标题。格式要求: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二号,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2、作者姓名:后面写上学号。(三号楷体)与下面的摘要空一行 3、摘要:是对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概述,让读者不阅读全文即可从中获得重要信息,而不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包括:研究重要性;主要内容、使用方法;突出见解,最终结论,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用四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宋体, 4、关键词:从内容中选取出表示全文主题内容的单词或术语,3—5个。“关键词”用小四号黑体,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5、引言:说明写作目的,范围,目前学术研究现状,相关概念,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意义等。 6、正文:中心突出,层次分明,叙述清楚,结构严谨,文字流畅。四级标题:一(一) 1 (1)。正文内容用小四号宋体,间距20磅。 一级标题:黑体三号 二级标题:黑体四号 三级标题:黑体小四 7、结论:对全文的总结,是写作本文的中心,要求准确、完整、清晰、精炼。 8、注释:采用脚注的形式,注释内容包括作者、出处、出版年份、页码等信息,也可以是解释性语句。(注释在每页下端,与正文之间用短横隔开,注释编号每页重新编号,用小五号宋体) 赵景深:《文坛忆旧》,上海:北新书局,1948年,第43页。 谢兴尧:《荣庆日记》,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75页。 汪疑今:《江苏的小农及其副业》,《中国经济》第4卷第6期,第22页。 参考文献:这四个字用五号黑体加方括号,内容用五号宋体。

高考历史 历史小论文写作要领

高考历史历史小论文写作要领 2011年高考临近了,精品学习网高考频道小编特别为考生朋友们收集汇总高考科目答题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顺利取得好成绩。 一、立论立论就是确定历史小论文的中心论点。即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歌颂什么,批判什么。或对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表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考虑中心论点时应注意: 1.立论的科学性 所谓立论的科学性就是作者的观点和搜集的资料信息要有理论根据和事实依据。即作者的观点要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有利于社会主义事业,讲述的史实要有依据或明确的出处,不可以想当然,更不应该凭空臆造。只有这样的立论才有价值。 2.立论的前卫性 立论的前卫性就是超前意识。立论要新,就是要写没有人写过或很少有人写过的题材。这就要求学生对近几年的学术动态应该有大致的了解,以免撞车,还有人云亦云之嫌。 3.立论的指导性 立论的指导性又称立论的实用性。论文出来是给别人看的,作品要能给读者以启迪,对读者有所帮助、有所鼓舞、有所收获。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这就是论文的价值。如果有人反其道而行之,去歌颂义和团运动的盲目“排外”,或者为反面人物歌功颂德,这类文章即使写得再好,也是不可取的。 二、命题论文的中心论点决定以后,给论文定一个新颖、明确、有吸引力的题目,用来表达文章主题是十分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论文的命题比论文写作更难。 1.题目要新 在重视科学性的前提下,论文命题要新,要有创意,切忌平淡无奇,要力争做到“语不惊人死不休”。 2.题目要奇 命题要奇,不是指搞文字游戏或故弄玄虚,而是要用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态度为自己的论文命题,以达到文章能引人入胜的效果。 3.题目要小 历史论文题,宜小不宜大。特别是刚刚学习写作的中学生更是不要选大题目,选大题目的结果不是大而空,就是大而乱。想把文章写得面面俱到,却往往因为自身能力和水平限制会一面都不到。

证据学论文参考答案

证据学论文参考答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摘要]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不断的发展与充实。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重要装置。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应是神示证据制度,也就是透过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神意”的启示来获悉相关案件的真实情况。现在看来,这一“制度”的理念太过虚无,更妄论那些将人投入河中、让人从沸水中捞出物品等审判方式的残忍,完全漠视了人的基本权权,堪称为另类的“酷刑”。 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思想的进行,以往的神式证据制度在合理性和真实性等方面都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否定。为了寻求更理性、客观的审判方式,而推出了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用物证、书证和人证等证据方法来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和对神式证据制度的否定,以及其本身的准确性、合理性、客观性等一系列的优点,使证据裁判原则日益受到肯定,目前已然成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大体说来,证据法的原则是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的准则。这些原则的功能在于将证据法的保障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这一基本作用进一步细化,是认识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在原则层面上的基本要求。简单地说,演变至今,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较为完整全面,它主要包括有: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其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内心信念进行合理的判断,法律对此不预先加以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对证据进行调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实行自由心证的大陆法系国家里,普遍实行证据裁判原则。它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由此可看出,证据裁判原则是抑制肆意形成自由心证的很重要的约束装置。它不仅要求法官必须依证据而为事实之认定,同时,对于一定之证据限制法官为自由心证,如无证据能力、未经合法调查,明显与事理有违或认定事实不符之证据,也不得作为自由心证之依据。概言之,离开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就很难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 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同时,随着诉讼理论的发展,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也不断的发展与充实。对于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含义,可概括为: ①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诉讼证明中的事实问题的裁判应当依据证据,这是证据裁判的基本含义。因此,证据裁判原则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对于要证事实,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该项事实。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也有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鲜明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此项要求。 ②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能力。

证据法论文

挑战传统证据法 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网络时代,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各种数据电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具有不同于现行民事证据制度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将其列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学术界对于它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证据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即计算机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和资料,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相比,有如下的特点: (一)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是以一定格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硬盘、软盘或CDROM 等储存介质上的一段二进制代码,它的形成和还原都要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和借助相关的科学设备来进行。 (二)易被伪造、篡改和破坏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都依靠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设备,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当有人为的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而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而且从技术上很难查清和判断。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而且因为非故意的行为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病毒、硬件冲突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危害电子数据的安全,影响数据的真实性。 (三)复合性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而是图、文、声并茂,甚至人机交互处理,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它使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清晰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

论文格式 书写规范

宁夏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的全面总结, 是描述其研究成果、代表其研 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资料,是申请和授予相应学位的基本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 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和基本训练之一,必须按照确定的规范认真执行。指导教师应加 强指导,严格把关。 论文撰写应符合国家及各专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符合汉语语法规范。 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除在字数、理论研究的深度及创造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不同外,对其撰写规范的要求基本一致。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 格式》结合兄弟院校的具体作法,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版式、格式 1.论文开本及版芯 论文开本大小:210mm×297mm(A4纸) 版芯要求:左边距:30mm,右边距:25mm,上边距:30mm,下边距:25mm,页眉边距: 23mm,页脚边距:18mm 2.除外语类专业外,论文用中文撰写 3.标题:论文分三级标题 一级标题:黑体,三号或16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 二级标题:黑体,四号或14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 三级标题:黑体,小四号或12pt,段前、段后间距为1行 上述段前、段后间距可适当调节,以便于控制正文合适的换页位置 4.正文字体:正文采用五号宋体,行间距为18磅;图、表标题采用小五号黑体;表格中文字、图例说明采用小五号宋体;表注采用六号宋体 5.页眉、页脚文字均采用小五号宋体,页眉左侧为“宁夏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右侧为一级标题名称;页眉下横线为上粗下细文武线“”(3磅);单面复印时页码排在页脚 居中位置,双面复印时页码分别按左右侧排列,页码一律以“-1-”格式排在相应的位置6.文中表格均采用标准表格形式(如三线表,可参照正式出版物中的表格形式) 7.文中所列图形应有所选择,照片不得直接粘贴,须经扫描后以图片形式插入 8.文中英文、罗马字符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按规定应采用斜体的采用斜体 9.博士学位论文8万字,硕士学位论文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3万字左右。 二、学位论文的各组成部分与排列顺序 学位论文,一般由封面、独创性声明及版权授权书、中文摘要、英文摘要、目录、插图和附表清单、主要符号表、引言(第一章)、正文、注释、结论(最后一章)、参考文献、附录、致谢和作者简历及论文发表情况等部 分组成并按前后顺序排列。 1.封面:不同类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见附件一、附件一-一)、 书脊(见附件三)要求如下: (1)学位论文题目应能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切题、简洁,不超过26字,可分两行排列,中英文对照; (2)未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遴选且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合作指导教师,不得在学位论文上署

证据学论文

证据学论文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 学院:哲学与法学学院 姓名:刘硕 班级:法学091 学号:2009092024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及评述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一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基点和核心问题。不夸张地讲,对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建立和证据法治建设的方向。形象地说,如果将证据法治比喻成一个“木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其中最短的一块板,它不仅决定其“储水量”,而且是防治“漏水”的关键。我国证据立法的粗疏和证据法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最终都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的薄弱有莫大关系。加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不仅是证据立法、证据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逐渐走向成熟的表现。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定义与特性 在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应当实现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因此,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当摆脱证据学的束缚。不过,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方面,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其次,学者们在界定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在特性的把握上也存在诸多争议。鉴于此,对“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的称谓和厘定及特性的把握,便成为研究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先行问题。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区别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证据理论注重从事实角度研究证据问题而缺乏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证据问题,对证据问题的探讨具有浓厚的哲学色彩。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理论依据。以“实事求是”命名,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本质和特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被认为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二)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在许多证据法学的论著中,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类似的术语,有的甚至在同等意义上使用,例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据学的理论基础”、“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证据法的五大基本理念”、“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证据法学的基础理论”等。 这种术语的混乱与我国证据法学学科定位的模糊性也有一定关系。证据法、证据法学、证据学、诉讼证据学、诉讼证明学等术语之间存在着细微的差别。譬如,证据法还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证据法的概念还不是一个部门法的法律概念,而是为了研究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证明程序等法律而抽象出来的一个法学概念;证据法学是学科意义上的表述;证据学的概念容易引起人误会,以为仅仅以证据为研究对象;诉讼证据学只是限定了证据的外延不及于非诉讼证据,并未确切指明这个学科的研究对象;诉讼证明学突出了证明的合理因素,但证明本是一个逻辑学概念,即使限定为诉讼中证明,仍然属于认识方法论问题。我们认为,相对而言,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概念更为科学。这种学科意义上的表述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在对象上不局限于证据立法,还可针对证据法学研究和证据法实践。 (三)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的特性问题 在具体阐述什么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时,许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厘定,主要的差异表现在对其特性的把握上。除了传统证据学的理论基础过分注重理论基础的哲学性外,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具有多元性与系统性亦或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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