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行政案件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_行政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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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文

向建军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目标,不仅对立法、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法院审判人员要进一步研究新问题,寻求新发展,争取新突破;要进一步改变审判观念,改革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水平。就当前而言,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司法公正不但要实现审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要实现审判的程序公正,怎么做到审判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除严格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进行审判工作外,还必须注重审判工作艺术,注重审判的几个基本环节,笔者在这里,主要谈谈行政法审理行政案件时如何指导举证、如何进行质证,应注重哪些基本问题,对此各地法院已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有些法院还编制了有关举证,质证的运作方式和理论指导,笔者根据多年在基

层法院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在此谈谈看法。

一、庭审中,法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举证指导,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行政诉讼

中的举证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有着质的区别。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的结果,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庭审中,被告必须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把一些与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联的、不合法的证据在庭审中一一出示,宣读,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杂乱无章、毫无顺序地让原告辩认,必然拖延庭审时间。因此主审法官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必须明确地对行政机关的举证进行引导,例:在审理行政处罚具体行为是否合法案件,应由行政机关向法庭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在被告出示证据之前分类要求被告举证,并询问被告所举证据是为了证明什么,是什么时间取得的,为原告质证打开思路,保证质证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举证。

1、重点出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前所取得的证据。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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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行政法论文

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 (适用于课程论文、提交报告) 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师:高崇慧 姓名:孙迅学号: 201602210264 专业:法律硕士类别:专业硕士 上课时间: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 考生成绩: 阅卷评语: 阅卷教师(签名) 研究生部制

简析行政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 摘要:行政法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法当中重要的一部分,不管在立法还是执法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如今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本文从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处罚,通过对于破坏小黄车的不合理处罚为例,来体现出处罚当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阐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通过相应的解决措施来推动政府部门在执法中的公正合理。 关键字:行政自由裁量公共利益权利限制解决措施 一、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问题 自由裁量权是现实中一种人们广泛运用的权利,在行政法上也是如此,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行使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在行政立法和执法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和法规的授权。作为社会的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 在目前的行政处罚中,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越来越严重。就拿现当下大家经常的用的“出门神器”小黄车来说,不得不说小黄车的出现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但是碍于某些国民素质,小黄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促使了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关措施。这样的做法当然是值得称赞的,毕竟从整个社会的效应来看,极大的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在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处罚手段的限度让人不解。 在对破坏小黄车中的人的处罚中,出现了拘留较长时间的处罚,

这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我对此是反对的。从小黄车的出现的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使得大家的出行更加的方便快捷,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当然,对于那些破坏小黄车的,适当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思想教育是可以的,这样既起到了惩罚的目的,同时也通过教育来加强其言行道德,从而不会再作出这样的事情。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过重的话,不仅起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加深本人对此的不满,作出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此背景下,如何适当的运用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以此来进一步缩小其自由操作空间,强化行政法的法律规制,从而减少人的意志要素,让执法人员更好的依法来行使此权利,而不是成为法律的裁量者。 二、行政法自由裁量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公共利益是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的标准。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主体肆意扩充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为公民财产权免受非法行政侵害筑成一道屏障。鉴于现实中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本人认为可以以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 1.以受益对象的数量为标准。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公共性”或可定义为“具有广泛社会一般利害之性质”,一般所谓之“公益”多意味着其超越个人范围,共通于社会全体之利益,因此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根据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多数人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视为个

质证意见

顾爱华诉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顾爱华诉被告南京天狮百盛大酒店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2012鼓诉调字第222号),贵院于2012年2月29日开庭质证,现向贵院提交被告对原告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如下: 质证对象:《工伤认定书》 质证意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质证对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但对于原告据此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应当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原因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停工留薪期间”是指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要暂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2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据此,原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并无法律事实依据。 质证对象:2010年1月19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 2、但从此份证据内容来看,该出院记录与本案被告所主张的二次手术停工留薪期并无关联。 质证对象:2011年4月2日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出具的《出院记录》 质证意见: 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2、对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此份出院记录内容显示,原告“入院日

(完整word版)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

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和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他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他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食品工程学院孟双双学号:20102926677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某村66户农民强制性推广种花木。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本案66户农民是否有权对乡政府弃粮种花的“倡议’’行为提起诉讼,首要的关键是政府的“倡议”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1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谓行政指导,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的最大特征是:它是一种规劝性、引导性行为,不具

有强制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把它表述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而不意味着:行政指导有两类,一类是不具有强制力的,另一类是具有强制力的。如果某种“行政指导”具有“强制力”,那只能说: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一般通过“建议”、“倡议”、“指导”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实质内容。如果实质内容上该行为具有强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么名称,都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指导认定。在本案中,乡政府的《倡议书》,从形式上看,不具有强制力,显然属于“行政指导”的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乡政府强制在一个村试点,显然不具有“指导性”,而具有“强制性”,所以,这是一种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66户农民的起诉理应受理。 离石县人民法院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 原告任建国,男,29岁,山西省孝义市高阳煤矿司机。 被告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花德荣,主任。 原告任建国不服山西省吕梁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 对其维持劳动教养一年的复查决定,向山西省离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论行政法中的论文 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下面给大家整理论行政法中论文,一 起来看看吧! (内容摘要)企业行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甚至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本文阐述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及作用,分析行政管理 在企业管理中存在问题,论述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问题对策探讨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不断增强,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显,企业行 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化,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行政管理效率提高,甚至影响到企业生存与 发展。因此,充分认识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分析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存 在问题,探讨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对策,有着极为重要意义。 一、企业行政管理地位及作用 1、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地位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而产生,是行政管理理论在企业中具体 运用。企业行政管理区别于一般政府行政管理,在其广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 也都不同于其他方面,具有相当特殊性。企业行政管理更注重内容和实质,尽量减少繁文 缉节,而且相对比较直接地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即更讲究实效。企业行政管理往往根 据企业实际需要,对行政管理诸多制度、程序、环节、形式、图表、文件等进行剪裁和调整,使之变得精练、实用、简洁、便利、省时、省钱。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灵活性,。 因此,在现代企业中,行政部门是企业重要管理部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是企业有效 运转重要前提,也是经营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一个切入点。 企业行政管理能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企业行政管理存在于企业管理之中, 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而企业在发展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如政治环境因素能 影响企业发展,争取有利企业政治环境就是行政管理任务之一。同时,解决员工思想 问题,解员工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员工思想为企业营造良好内部环境也是行政管理一个重 要职责。 企业行政管理能够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除经济实力以外,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 度上体现在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上。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行政管理正确引导与配合, 企业通过行政管理,才能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使企业不断注入新鲜血液,接受先进管理 理念与经营管理技术,并转化到生产中,使企业充满活力,在激烈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 纲台词版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2010-08-21 09:45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台词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03月第二次修订。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3、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5、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XX到庭(视情解除戒具)。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上载明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等有无异议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依次查明以下情况) 1、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2、收到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3、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和《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询问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多被告人的,对上述事项应当分别询问)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基本身份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 审判长:(查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并询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诉状的时间。)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公开理由)审理由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XXX涉嫌XX(案由)一案。 本庭由清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XXX(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出庭为被告人XXX辩护(或由人民法院指定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为被告人XXX辩护)。诉讼代理人XXX出庭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 审判长:由于本案符合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条件,本庭决定对本案采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 被告人XXX,你是否明确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1):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已一并送达《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告知书》和《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书》,已告知了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的申请回避、举证、辩护和最后陈述等项诉权及简化审的方法、步骤、简化范围和内容】 审判长:被告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2):如被告人申请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法定情形的,应依照刑诉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决定回避和休庭;合议庭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对申请回避的复议决定书》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XXX,你是否申请回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三、法庭调查阶段

行政法作业1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作业作业作业1111((((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小论文))))2013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1111 结合所学知识,撰写小论文。(在下更题目中任选一题,字数不低于1000字。本题100分。)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自身的特殊性,它应能反应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制定的依据(2)当行政法具体规范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法律解释。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原则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的原则有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二)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三)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讲,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二者不能偏废。(三)任何行政职权的授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不仅仅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有国务院指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室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乡法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室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一)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二)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要求主要有:(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事符合常理。自由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权力,因此应受到更多的限制。既要防止对自由裁量限制过严,使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 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 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正义专家辅助人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

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 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 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2] 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 1、但鉴定结论也存在失真的可能性。鉴定活动受鉴定仪器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行政法毕业论文范例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下面是关于行政 法毕业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阅读! 行政法治,是近现代国家宪法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用法律来调整 整个行政管理活动。在宪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此乃法治的目的。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是要对人民授予的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简言之就 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特征是实现行政法治。只有实 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实现行政法治, 关键是要发挥法律调控行政权的规范作用:一为法对行政权行使的保障;一为法对行政权 行使的监督。 一、对行政权行使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管理是权力管理。行政活动以行政权力为后盾,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对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与法律监督是加强行政法治促进行政权合法行使的两个方面。 行政权力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归根到底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 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它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展开的。行政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的 人的力量,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从事某种活动,社会成员必须 服从,否则就采取制裁或强制的措施迫使违反者服从。所以,它能为实现公共行政的目的 服务,而被誉为公共权力。行政权力重要性就在于此。宪政制底下的行政权力说到底来源 于人民。人民不会把那种害人乱世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行使。正因为权力具有公益性,才 成为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这一基本事实的需要,才成为源于人民而授予行政机关推动国家 机器运转的动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行政不断膨胀,并得到宪政制度的确认。至于权 力异化偏离公众所期望的方向,与其说是其本性,不如说是掌权者的错误行使更为恰当。 正如英国理论家J洛克所指出的,是“由于人性具有贪权的弱点,一个人同时具有制定法 律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是很危险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与各团体、组织和个人并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但并不 是说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任何时候、任何方面都能经常保持一致。当公共利益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行政权力往往会受到挑战。或是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公民和社 会组织的义务遭到拒绝履行;或是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受阻不能执行;甚至少数公民或 者组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严重威胁、损害 公民的人权、权利与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管理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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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法学论文题目

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论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 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论行政授权 论行政委托 论行政管理相对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论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要件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比较研究 论行政立法程序 论负担行政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论事实行政行为 论行政命令 论行政规则的法律地位 行政立法技术研究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原则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论我国行政许可的程序 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越权无效原则 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论行政裁决 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论行政处罚的程序 论听证程序 论行政处罚权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界定

论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论行政法律责任 论行政侵权责任 论行政赔偿责任 论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认定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 论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论行政赔偿义务主体 论行政赔偿程序 论行政复议的性质及原则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论行政法复议程序 论合法性审查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 .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白酒新熟山中归,黄鸡啄黍秋正肥。 呼童烹鸡酌白酒,儿女嬉笑牵人衣。 高歌取醉欲自慰,起舞落日争光辉。 游说万乘苦不早,著鞭跨马涉远道。 会稽愚妇轻买臣,余亦辞家西入秦。 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春晓》作者:孟浩然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 1、合法性的异议 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2 、真实性的异议 首先,该鉴定结论书第十项第二条载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这充分说明,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并未经双方确认或法庭的质证,认证。而且该鉴定的委托人黄雨晴又不是车主,其提供的材料很难真实、可靠。 其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立即会同当当地公安部门,进过充分的勘察和评估,核定本次车损数额为:30876元。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并充分征求了几方的意见,鉴定依据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定车损数额为:48485元。同时,公估公司和江都市人保公司和有关人员对车损进行了评估,结论为:35836元。但事后,原告在未通知其他几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委托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所有鉴定材料均未征求被告认可确认,擅自增加鉴定项目20项。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车窗是完好的,但鉴定的全市侧窗,某些单项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比如后挡风玻璃只需要1000元,但评估报告却是4500元;行李仓门只是搽伤,修理也就需要几百元,但鉴定报告却是6000多元。另外该鉴定报告没有计算损坏件的残值。所以,前三次的鉴定更符合客观事实,特别是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是几方当事人在场,且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后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此鉴定鉴定结论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具有更大的证明力。 再次,考虑本案车损的几份评估报告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因素,保险公司损失情况确认书(结论:30876元)、西安众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结论:35826元)、江都市价格认定中心损失价格鉴定结论:48485元结合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这几份证据关联程度更高,更接近与事实本身。

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思路

从概念上来讲,质证是指在庭审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属性及证明的过程进行质疑和验证的活动。在展开前,首先我们应明确质证可以质哪些方面。我们可以先看下相关法律规定:2015年五部委《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所以质证主要就是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等发表相关的意见。 如何充分有效展开质证,见仁见智。但要达到对证据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建议至少阅卷三遍以上,并边看卷边做笔记/备注。一般而言,在写质证意见时,如时间充分,可以考虑三个层次:单个证据的质证;分组证据的质证;全案证据的质证。 一. 单个证据质证 对于单个证据的质证,这就要求辩护人非常细致去思考每一份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八种证据类型:(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就笔录部分的质证提出一些可以思考的点。笔录部分有三大块: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时,可以思考: 1. 其被讯问的次数,是否有缺少的,如缺的,可以要求补齐; 2. 其被讯问的时间/时长,是否存在疲劳审讯的情况; 例:正常情况下,一般讯问时间在1-2小时,但是在某个故意伤害案中,笔者曾在一份讯问笔录中发现讯问时间长达7小时,而且是从凌晨开始讯问的,笔录却只有1页,这时候就可以申请调阅讯问录像,视情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3. 被讯问的问题,是否有诱导性;

行政法与地方法规硕士论文题目开题选题

[1]孙宇. 生态保护与修复视域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 [2]黄佳宇. 行政信息公开研究[D].吉林大学,2015. 志鹏学术论文微信:lxs12321 [3]马心伟.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完善研究[D].郑州大学,2015. [4]田璐. 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5]任旭锴. 北京雾霾治理:政府主导的多主体合作模式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6]朱振宇. 我国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专项立法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5. [7]柏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管机制法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董丽君.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法律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4. [9]王昌森. 关于构建环境规划法的思考[D].中国海洋大学,2014. [10]段振东. 行政同体问责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4. [11]赖成喆. 移动通信系统中的认证和隐私保护协议研究[D].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14. [12]卢玮. 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耦合研究(1906-1938)[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3]宋怡欣. 按揭贷款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4]丁晓华. 海峡两岸国家赔偿标准之比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5]米谷. 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化的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6]张启发. 《中国土地法大纲》与中国农村社会变革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4.

[17]相焕伟. 协商行政:一种新的行政法范式[D].山东大学,2014. [18]秦凌. 民国时期教育立法研究(1912-1949年)[D].湖南师范大学,2014. [19]殷向杰. 医患纠纷协同治理研究[D].南开大学,2014. [20]孙鹏举. 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4. [21]张征宇. 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2]唐庆会. 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3. [23]赵宁. 土地利用规划权力正当性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3. [24]陈龙. 当代中国医疗服务公私合作研究[D].云南大学,2013. [25]吕建华. 中国海洋倾废管理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26]王刚. 沿海滩涂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3. [27]徐伟.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理论基础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8]李娜. 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9]管洪博. 食品侵权损害多元化救济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0]康贞花.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1]杨光.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2]王崇敏.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构造[D].武汉大学,2013. [33]丁婷.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D].武汉大学,2013. [34]林森. 野生动物保护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35]宁雷. 论学生体育权利[D].北京体育大学,2013. [36]王星元. 论警察权的控制与规范[D].吉林大学,2013. [37]杨杉.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8]李辰星.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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