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北京地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名单(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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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度北京地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名单

(截止到2011年10月24日,共425家)

聘请单位注册类别证书编号外交学院 A1 1101001 中央民族大学 A1 110100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A1 1101003 国际关系学院 A1 1101004 中国政法大学 A1 1101005 中央财经大学 A1 110100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A1 1101009 中国农业大学 A1 1101011 北京林业大学 A1 1101013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A1 110101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A1 1101017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A1 1101018 北京交通大学 A1 1101019 北京邮电大学 A1 1101020 中央美术学院 A1 1101021 中央音乐学院 A1 1101022 北京舞蹈学院 A1 1101023 中央戏剧学院 A1 1101024

中国戏曲学院 A2 1101025 中国音乐学院 A1 1101026 中国传媒大学 A1 1101027 北京电影学院 A1 1101028 北京大学 A1 1101029 清华大学 A1 1101030 中国人民大学 A1 1101031 北京师范大学 A1 1101032 北京外国语大学 A1 1101033 北京语言大学 A1 110103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A1 1101035 北京科技大学 A1 1101036 北京化工大学 A1 1101037 北京协和医学院 A1 1101038 北京体育大学 A1 1101040 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 A1 1101041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A2 1101042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A1 1101043 北京中医药大学 A2 1101044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A1 1101045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A1 1101046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A1 1101047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A2 1101048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A1 1101049

北京理工大学 A1 110105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A1 110105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A2 1101052

中华女子学院 A1 1101053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A1 1101054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A1 1101056 首都师范大学 A1 1101101

北京工业大学 A1 1101102

首都医科大学 A1 1101103

北方工业大学 A1 1101104

北京工商大学 A1 1101105

北京服装学院 A2 1101108

北京物资学院 A1 1101109

联大应用文理学院 A2 1101113

联大旅游学院 A1 1101114

首都体育学院 A2 1101115

首都经贸大学 A1 1101116

北京城市学院 A2 1101117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A1 1101118

北京联合大学 A2 1101119

北京教育学院 A2 1101120 北京农学院 A1 1101121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A2 1101122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A2 1101123 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 A2 1101124 北京印刷学院 A2 1101125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A2 1101126 北京教育学院东城分院缓注册 A2 1101127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A2 1101128 北京联合大学生物化学工程学院 A2 1101129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A2 1101130 首钢工学院 A2 1101131 华北科技学院 A2 1101132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 A2 1101133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A2 1101134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A2 1101135 北京市房山区教师进修学校 A2 1101136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A2 1101138 北京市外事学校 A2 1102101 北京国际职业教育学校 A2 1102102 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 A2 1102103 北京市国际艺术学校 A2 1102104

北京市芦城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A2 1102105 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职业学校 A2 1102106 北京市新源里职业高中 A2 1102107 北京商贸学校 A2 1102108 北京市外国语学校 A2 1102110 北京市纺织干部学校 A2 1102111 北京市电子工业学校缓注册 A2 1102112 北京市对外贸易学校 A2 1102113 北京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 A2 1102114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A2 1102115 延庆县第一职业学校 A2 1102116 北京教育学院石景山分院缓注册 A2 1102117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A2 1102118 北京市房山区第二职业高中 A2 1102119 北京市海淀区外语电子职业高中缓注册 A2 1102120 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 A2 1103001 北京市昌平区第二中学分校 A2 1103002 北京四中 A2 1103101 北京市第十二中学 A2 1103102 北京市新源里中学 A2 1103103 北京市十一学校 A2 1103104 北京市西城外国语学校 A2 1103105

北京理工大学附中 A2 1103106 北京八一中学缓注册 A2 1103107 北京市前门外国语学校 A2 1103108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附属中学 A2 1103109 北京市丰台区实验学校 A2 1103110 北京市中关村中学缓注册 A2 1103111 北京101中学 A2 1103112 北京育英学校缓注册 A2 1103113 北京市朝阳外国语学校 A2 1103114 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 A2 1103115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A2 1103116 北京第二十中学 A2 1103117 北京第十四中学 A2 1103118 北京第十五中学 A2 1103119 北京市东直门中学 A2 1103120 北京第六十五中学 A2 1103121 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实验学校A2 1103122北京景山学校 A2 1103123 北京市昌平实验中学 A2 1103124 北京市大成学校 A2 1103125 北京市卫国中学 A2 1103126 北京市第五十四中学缓注册 A2 1103127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中学 A2 1103128 北京市第六十六中学 A2 1103129 北京市海淀北部新区实验中学 A2 1103130 北京市第八十中学 A2 1103131 北京市第五十七中学 A2 1103132 北京市第二十五中学 A2 1103134 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第一中学 A2 1103135 北京市怀柔区第一中学 A2 1103136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A2 1103137 北京市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 A2 1103138 北京市顺义区第一中学 A2 1103139 北京市回民学校 A2 1103140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第一中学 A2 1103141 北京市日坛中学 A2 1103142 北京市第十中学 A2 1103143 北京市育才学校 A2 1103144 北京市宣武区外国语实验学校 A2 1103145 北京市第八中学 A2 1103147 北京市第一五四中学缓注册 A2 1103149 北京市一六一中学缓注册 A2 1103150 北京市第九十四中学 A2 1103151 北京市第三中学 A2 1103152

北京市昌平区前锋中学 A2 1103154 北京市第十九中学 A2 1103155 北京市第三十三中学缓注册 A2 1103156 北京师范大学良乡附属中学 A2 1103157 北京市六一中学 A2 1103158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 A2 1103159 北京市木樨园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A2 1103160 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 A2 1103161 北京市广渠门中学 A2 1103162 北方交通大学附属中学 A2 1103164 北京市第十一中学 A2 1103166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第二中学缓注册 A2 1103167 北京市顺义区第十中学 A2 1103168 北京市怀柔区第三中学 A2 1103169 北京市第一中学 A2 1103170 北京市怀柔区第二中学 A2 1103171 北京市怀柔区红螺寺中学 A2 1103173 北京市京源学校 A2 1103174 北京市第二中学 A2 1103175 北京市房山区北潞园学校 A2 1103176 北京市通州区潞州中学 A2 1103177

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学 A2 1103179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A2 1103180 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A2 1103181 人大附中西山学校 A2 1103182 北京市北外附属外国语学校 A2 1103183 首都师范大学大兴附属中学 A2 1103184 北京市第五十中学 A2 1103185 中央工艺美术学院附属中学(北京市国际美术学校) A2 1103186 北京市月坛中学 A2 1103187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小学 A2 1104101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第二小学 A2 1104102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小学 A2 1104103 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国际学校 A2 1104104 北京市海淀区七一小学 A2 1104105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小学 A2 1104106 北京小学 A2 1104107 北京市第一实验小学缓注册 A2 1104108 北京市宣武区师范学校附属第一小学 A2 1104109 北京第二实验小学 A2 1104110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第一小学 A2 1104111 北京市崇文区培新小学 A2 1104112

北京市西城区皇城根小学 A2 1104113 北京德采幼儿园 A2 1105001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 A2 1105101 北京市朝阳区中育万科青青幼儿园 A2 1105102 北京市朝阳区培基双语幼儿园 A2 1105103 北京市艾毅幼儿园 A2 1105104 北京市朝阳区启明东润双语幼儿园 A2 1105105 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幼儿园 A2 1105106 北京国际青年研修学院 A2 1111101 北京人文大学 A2 1111102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缓注册 A2 1111103 北京经理人研修学院缓注册 A2 1111104 北京工商管理专修学院 A2 1111105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A2 1111106 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 A2 1111107 北京吉利大学 A2 1111108 蒙代尔国际企业家大学 A2 1111110 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 A2 1111111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A2 1111112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A2 1111113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留学预科学院 A2 1111114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A2 1111115

北京财经专修学院 A2 1111116 北京演艺专修学院 A2 1111117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A2 1111118 北京市朝阳区三捷外语培训学校 A2 1112101 北京市西城区帆之都培训学校 A2 1112102 北京市音乐舞蹈学校 A2 1112103 北京市天通苑中山实验学校 A2 1113001 中国网球学校 A2 1113101 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 A2 1113102 北京私立汇佳学校 A2 1113103 北京市新英才学校 A2 1113104 北京市私立树人·瑞贝学校 A2 1113105 北京第21世纪实验学校 A2 1113106 北京市私立君谊中学 A2 1113107 北京师范大学科技总公司培训中心 A2 1113108 北京市中桥外国语学校 A2 1113109 北京市华夏女子中学 A2 1113110 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 A2 1113112 北京市海淀区尚丽外国语学校 A2 1113113 北京市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 A2 1113114 北京市兴涛学校缓注册 A2 1113115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学校 A2 1113116

北京市中关村外国语学校缓注册 A2 1113117 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缓注册 A2 1113118 北京世青国际学校 A2 1113119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考试培训中心缓注册 A2 1113121 北京市石景山区爱华外语研修学校 A2 1113122 北京市朝阳区桥汉语言培训学校 A2 1113123 北京市清华志清中学 A2 1113124 北京市西城区开明少年儿童外语培训学校 A2 1113125 北京市西城区新国人培训学校 A2 1113126 北京东方大学 A2 1113127 北京市朝阳区英世培训学校 A2 1113128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北京拔萃双语学校 A2 1113129 北京市育荣实验学校 A2 1113130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A2 1113131 北京东方研修学院缓注册 A2 1113132 北京市礼文中学 A2 1113133 北京市海淀区巨人精学培训学校 A2 1113134 北京市西城区艾思蒙特高级时装艺术培训学校 A2 1113135 北京市朝阳区英辅语言培训中心 A2 1113136 北京乐成国际学校 A2 1113138 北京市朝阳区民办精诚文化学校 A2 1113139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博睿智培训学校 A2 1113140

北京澳大利亚国际学校 A2 1113141 北京市海淀区新发展教育培训学校 A2 1113142 北京市海淀区国斌培训学校 A2 1113143 北京市海淀区诺尔培训学校缓注册 A2 1113144 北京法政国际教育中心 A2 1113145 北京市朝阳区松雷快捷汉语教育培训中心 A2 1113146 北京市西城区外国语培训学校 A2 1113147 北大附属实验学校 A2 1113148 北京市勤思英语学校 A2 1113149 北京市平谷区新青年培训学校 A2 1113150 北京中关村国际学校缓注册 A2 1113151 北京市海淀区久安培训学校 A2 1113152 北京市海淀区杰睿培训学校缓注册 A2 1113153 北京市新东方国际预备学校 A2 1113154 北京辅仁音乐学校 A2 1113155 北京市顺义区育林外语培训学校 A2 1113156 北京市海淀区新航道培训学校 A2 1113157 北京市第二中学分校 A2 1113158 北京市大兴区新天地语言培训学校 A2 1113159 北京市第八中学怡海分校 A2 1113160 北京市海嘉双语学校 A2 1113162 北京市海淀区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 A2 1113163

北京市朝阳区新世界培训学校 A2 1113164 北京市朝阳区森淼培训学校 A2 1113165 北京市朝阳区启明星双语学校 A2 1113166 北京市忠德学校 A2 1113167 北京市望京实验学校 A2 1113168 北京国际艺术与科学学校 A2 1113169 北京市剑桥中学 A2 1113170 北京市朝阳区爱迪外国语学校 A2 1113171 北京市中芯学校 A2 1113172 北京市朝阳区青苗国际双语学校 A2 1113173 北京市实验外国语学校 A2 1113174 北京怀柔桃李双语学校缓注册 A2 1115101 北京王子岛英语幼儿园 A2 1115102 北京市朝阳区三为园托幼中心 A2 1115103 北京市大兴区南希双语幼儿园 A2 1115104 北京中芯幼儿园 A2 1115105 北京市朝阳区青苗幼儿园 A2 1115106 北京市大兴区美格双语幼儿园 A2 1115107 北京市朝阳区小橡树三元桥幼儿园 A2 1115108 北京市刘诗昆音乐艺术幼儿园 A2 1115109 北京开发红黄蓝双语幼儿园 A2 1115110 北京市朝阳区星河湾德福双语幼儿园 A2 1115111

北京市朝阳区艾毅双语幼儿园 A2 1115112 北京市朝阳区向日葵艺术幼儿园 A2 1115113 北京市朝阳区满天星幼儿园 A2 1115114 北京市朝阳区新园双语幼儿园 A2 1115115 北京昌平温莎双语幼儿园 A2 1115116 北京市二十一世纪实验幼儿园 A2 1115117 北京市朝阳区家育苑幼托中心 A2 1115118 密云县世纪英才实验幼儿园 A2 1115119 北京市通州区淘乐思艺术幼儿园 A2 1115120 北京市朝阳区德福双语幼儿园 A2 1115121 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 A2 1121102 北京国际商务学院缓注册 A2 1121103 北京罗德岱尔研修学院缓注册 A2 1121105 北京翻译研修学院 A2 1121106 北京中加工商专修学院 A2 1121109 北京英国学校 A2 1121111 北京市中华商科学校 A2 1122103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A2 1122104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 A2 1122105 北京瀚林职业研修学院 A2 1122106 北京中加学校 A2 1123101 北京京西学校 A2 1123102

北京协力国际学校缓注册 A2 1123105 北京耀中国际学校 A2 1123106 北京BISS国际学校 A2 1123107 北京大韩学校 A2 1123108 北京顺义国际学校 A2 1123109 北京爱迪学校 A2 1123110 北京王府学校 A2 1123111 北京德威英国国际学校 A2 1123112 北京哈罗英国学校 A2 1123113 北京加拿大国际学校 A2 1123114 北京法国国际学校 A2 1123115 北京瑞金英国学校 A2 1123116 北京市朝阳区小牛津双语才艺幼儿园 A2 1125101北京蒙台梭利国际学校 A2 1125102 北京小天使美语幼儿园 A2 1125103 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 A2 1125104 北京金色未来幼教中心 A2 1125105 北京巧智博仁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 A2 1125106 紫光集团教育培训中心 A2 1130001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A1 113000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外语培训中心 A1 1130003

北京迷笛音乐培训学校 A2 1130103 北京新桥外国语学校 A2 1130104 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 A2 1130105 北京国际技术合作中心 A2 1130107 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A2 1130109 北京优健语言中心缓注册 A2 1130111 北京华嘉专修学院 A2 1130112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 A2 1130113 北京汉高培训学校 A2 1130114 北京福来得实用管理培训学校缓注册 A2 1130115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现代语言培训学校 A2 1130116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培训中心 A2 1130117 北京市东城区教科文培训学校 A2 1130119 北京市东城区君诚语言培训学校 A2 1130120 北京艾派克国际教育培训中心 A2 1130122 北京市朝阳区平成日本语培训学校 A2 1130124 北京市丰台区ABC外语培训学校 A2 1130125 北京市海淀区威久培训学校 A2 1130126 北京二十一世纪时信教育中心 A2 1130127 中国教育服务中心培训中心 A2 1130128 北京市澳际语言培训学校 A2 1130129

外交学院对外培训中心 A2 1130131 北京东城罗仕英语语言培训学校 A2 1130132 北京市电子工业干部学校 A2 1130134 中国教育学会培训中心 A2 1130138 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 A2 1130139 环球美联(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A2 1130141 北京市海淀区金钥匙培训学校 A2 1130142 北京昌平佳域融合语言文化培训学校 A2 1130143 北京市石景山区新思维文化培训学校 A2 1130144 北京通州千里马人才培训学校 A2 1130145 北京市朝阳区千奕留学语言培训学校 A2 1130146 北京市朝阳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 A2 1130147 北京市朝阳区北外诺加培训学校 A2 1130148 北京市通州区剑桥英语培训学校 A2 1130149 北京潞河国际教育学园 A2 1130150 北京市房山区百特英语培训学校 A2 1130151 北京市西城区西岸培训学校 A2 1130152 北京市西城区鼎盛培训学校 A2 1130153 北京市西城区英辅语言培训中心 A2 1130154 北京市海淀区英辅语言培训中心 A2 1130155 中国儿童中心 A2 1130156

北京市海淀区恒瑞培训学校 A2 1130158 北京市海淀区新动力培训学校 A2 1130159 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 A2 1130160 北京市石景山区星乐汇培训学校 A2 1130161 北京市朝阳区仕达鸿培训学校 A2 1130162 北京市朝阳区林雅外国语培训学校 A2 1130163 北京市朝阳区耀华国际教育培训学校 A2 1130164 北京市朝阳区全美加英语培训学校 A2 1130165 北京市海淀区法比加培训学校 A2 1130166 北京市大兴区新桥外国语培训学校 A2 1130167 北京市大兴区正大职业文化培训学校 A2 1130168 北京市西城区新思维文化艺术培训学校 A2 1130169 北京市东城区英辅语言培训中心 A2 1130170 北京市东城区贝尔培训学校 A2 1130171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研修学院 A2 1130172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研修学院 A2 1130173 北京电视台 A2 1140101 《北京月讯》杂志社 A2 1140102 北京青年报社 A2 1140103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A2 1140104 北京交响乐团 A2 1150101

国家大剧院 A2 1150102 北京回龙观医院 A2 1160101 北京天坛医院缓注册 A2 1160102 北京儿童医院 A2 1160103 北京圣康华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圣康华眼科医院 A2 1160105 北京世纪坛医院 A2 1160107 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A2 1170101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研究考试中心 A2 1180008 北京残疾人联合会 A2 1190101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缓注册 A2 1190103 北京国际音乐节艺术基金会 A2 1190104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 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策[2016]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京教策〔2016〕15号) 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201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自即日起启动,课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经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要求 (一)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期间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规定,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分为十个研究领域: 1.教育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

2.教育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研究 3.教育治理体系研究 4.课程、教学、评价改革研究 5.学生发展研究 6.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7.教育资源配置与效益研究 8.教育信息化研究 9.传统文化教育与德育研究 10.生态文明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研究 (二)各领域分为“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 (三)2017年度课题类别包括以下六种,分别为: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 1.重大课题实行招标制度,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 2.优先关注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准,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基础,选取独特的切入点进行研究设计。 3.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用于资助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主持的以学校为基本单位、与学校改革实践紧密相关、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来源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解决学校现实问题、教师群体参与的课题。 4.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的申请者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基础,从十个研究领域自行设计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申请课题。 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时,需明确填写课题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课题类别。

2020年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

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也可按国际机票费的1/5人民币[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四、病假和事假 1.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涉外医生证明,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概要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号 -------------------------------------------------------------------------------- 2008/07/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工资 第五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向国家外专局申请外国专家证件所需的材料要求清单

向国家外专局申请外国专家证件所需的材料要求清单 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6、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8、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体检证明复印件; 10、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新办《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一)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 5、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6、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7、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照片各一张(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8、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9、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6、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8、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9、申请人即其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10、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11、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照片各一张(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12、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已持有外国人工作证件 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函。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一个申请一张函; 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已持有的外国人工作证件的复印件及其发证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6、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 7、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9、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版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 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一、_____聘请_____籍_____(外文姓名)_____(译名)女士/(先生)为_____,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_____%可按月兑换外汇;

目前,全国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共6308家;其 …

说明 目前,全国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共6308家;其中大专等以上聘请资格单位1831家,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资格单位4477家,不在本名册之内的聘请单位如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任职,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认可手续。请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外事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大专以上聘请资格单位 聘请单位 注册类别 证书编号 北京市 187个(中央59) 外交学院 A1 1101001 中央民族大学 A1 110100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A1 1101003 国际关系学院 A1 1101004 中国政法大学 A1 1101005 中央财经大学 A1 110100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A1 1101009 中国农业大学 A1 1101011 北京林业大学 A1 1101013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A1 1101014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A1 1101017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A1 1101018 北京交通大学 A1 1101019 北京邮电大学 A1 1101020 中央美术学院 A1 1101021 中央音乐学院 A1 1101022 北京舞蹈学院 A1 1101023 中央戏剧学院 A1 1101024 — 1 —

哈尔滨新北方外国语学院 A2 2312004 鸡西天立外国语学院 缓注册 A2 2313052 哈尔滨恒星外国语学院 A2 2321001 黑龙江职业技术学院 A2 2321002 黑龙江国际旅游商务学院 A2 2321007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A2 2321008 黑龙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缓注册 A1 2330001 黑龙江滨才学院 A2 2330004 黑龙江省行政学院 缓注册 A2 2330018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馆 A2 2350001 大庆眼科医院 A2 2360001 大庆人民医院 A2 2360002 上海市 81个 同济大学 A1 3101001 复旦大学 A1 3101002 华东政法大学 A1 3101003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A1 3101004 华东师范大学 A1 3101005 东华大学 A1 3101006 上海财经大学 A1 3101007 上海交通大学 A1 3101008 上海外国语大学 A1 3101009 上海中医药大学 A1 3101010 —24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确保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顺利执行,进一步加强和规划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6年5月25日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引进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各高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高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高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指高校邀请外国专家(与邀请高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书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也可按国际机票费的1/5人民币[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圣诞节两天;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四、病假和事假 1.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涉外医生证明,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受聘方请事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一天,将扣发两天工资。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 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外专发[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及专业总公司外事部门: 为适应外国专家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经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意见,我局研订了“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长期以来,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十分重视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医疗保障,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切实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参照国家医疗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相关国际惯例,现就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为在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来华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学校为一不足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华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来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三、对来华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但要确保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 四、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对长期外国专家医疗保险起付点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聘用单位和所聘请外国专家应当在聘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加以明确。 五、考虑到为外国专家设计团体专项医疗保险适应性强、手续简便、优惠幅度大,国家外国专家局拟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委托相关机构与国内有关保险公司洽谈外国专家团体专项保险标准条款及产品,推荐给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用外国专家单位。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已形成的惯例为本地区、本系统、本机构的外国专家设计团体专项医疗保险的方案。推荐保险方案时应兼顾聘用单位和外国专家的意愿。 六、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各聘用单位应在长期外国专家抵华十五天内为专家办理专项医疗保险。 七、外国专家随行家属应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长期外国专家随行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以及专家境内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如人身意外保险等),由各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但确定后的具体购买方式和支付比例应在聘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版)_2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完整 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聘请籍(外文姓名)(译名)女士/(先生)为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至 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的月薪为人 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其中_____ % 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 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 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 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1.主管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 拟订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承担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报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 2.执行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管理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计划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成果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组团单位的项目计划申报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管理处、计划处、成果处负责对项目计划和执行的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3.技术支持和维护单位 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4.负责人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各地区各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障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称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安全,促进业务信息化,保障信息安全,保证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 1.3 出国培训管理司委托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技术安全管理和执行技术维护工作。 2.技术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 2.1技术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安全技术实施和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包括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操作安全管理。 2.2 严禁利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2.3 未经许可禁止新增、挪用和改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上的内容信息,如需增加信息,须得到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批许可。 2.4 严禁在使用培训项目管理系统的计算机上随意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特别是具有密码破解、网络扫描等功能的软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8-09-26 京教人〔2005〕32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 (一)高等学校应依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可以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准版

编号:YB-HT-5134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 Standard version of employmen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标准版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水平和我国涉外医院对外国人的医疗价格,尚不具备让他们自己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的条件)。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 (3)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家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宁波市外国专家局 文件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 甬人培中[2006]8号 关于举办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讲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打造宁波品牌城市,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结合甬人培[2006]4号《关于开展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系列专题培训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邀请德国弗劳恩霍夫应用技术研究院信息与数据处理所前任所长,世界教科文组织(UNISCO)中国地区首席,中国仪器仪表学会(CIS)第一位外国专家委员斯岛依斯洛夫教授和卡尔斯鲁厄大学计算机科学教授,同时是弗劳恩霍夫信息技术研究所(IITB)现任所长的Jürgen Beyerer教授于2006年9

月14日来宁波进行为期一天的公益性免费讲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06年9月14日8:30—17:30 二、地点: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后河巷20号宁波工程学院信息楼一楼报告厅。 三、参会对象:各加工、制造企业的企业决策者、生产管理者、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质量管理、信息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讲座的主要内容: 1.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介绍; 2.质量管理的目的和任务及全面质量管理; 3.弗劳恩霍夫信息技术研究所的图像处理和评价研究; 4.作为生产质量保证的关键技术——自动视觉监测技术; 5.可靠自动监测系统中图像获取的意义; 6.线性纹理的图像处理技术; 7.质量管理的数学基础; 8.质量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9.行业内和中小企业的质量管理组织; 10.国际质量管理标准; 请有意参加人员由单位将名单在9月6日前传真或电子邮件(jxjy@https://www.360docs.net/doc/cd15808404.html,)到宁波市人事局培训中心继续教育部。 联系人、传真及联系电话:毛旭军 87147161 注:讲座一天,中午免费提供快餐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一般标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精)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 办园、所条件基本、一般、较高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统一调剂使用。 (1) 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 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 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 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㈡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 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 同简易版

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和生活待遇。 一、工作任务 ________。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担任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二、工资待遇

1.直接报酬,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间接报酬聘方将保障受聘方在华生活的基本条件: (1)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对聘期在半年(一学期)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提供公费医疗(聘方应支付受聘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就目前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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