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9年7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本科学制4年,最高修业年限6年(建筑学专业学制5年,最高修业年限7年);专科(高职)学制3年,最高修业年限4年。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1年或延期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最高修业年限。应征入伍的学生修业年限在原年限基础上增加入伍年限。

三、课程修读

第七条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必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且各类性质的课程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八条选课: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方可选课。

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在学院指导下进行选课,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读后续的课程。

任意选修课程: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务处的安排通过校园网自愿报名选课。学校开设的全校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和能力选修,但所修任

选课课程类型必须符合《宁夏大学本科生全校任意选修课管理暂行办

法》中规定的课程类型学分要求,并且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要求,否则不能毕业。同一门任选课学生只能选修一次,重复选修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第九条免修:学生事先通过各种途径学过的课程,可在该门课开课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三周内向所在开课单位提出免修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备案。由各开课单位在期末统一组织免修课考试。免修课考试可随高年级该门课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也可单独命题考试。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因残疾或严重疾病不能参加体育运动、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运动课与军事训练课。

第十条免听: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已学的专业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或重修课程在时间上与其他教学环节有冲突的学生,可在该门课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开课单位提出免听该门专业课的书面申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免听某门课者,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体育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生产劳动、军训、科研训练(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教学实习、教育实习)不得免修、免听。因身体残疾需免修体育运动课、军事训练课者除外。

第十二条补考与重修:学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无故不参加考试者除外),补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补考者,必修课须重修,选修课应重修或重选。

学生补考和重修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在教务处网上报名,列入补考或重修名单。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网报名补考或重修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机会,不准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符合补考条件或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应根据开课单位的教学安排,及时参加补考、重修和重修考试。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具体要求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根据分流培养的原则,鼓励学生辅修第二专业。辅修第二专业达到相应要求者,发给辅修二专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要求者,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

的单位,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类型课程学分数要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方可毕业。学院应帮助学生及时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和各种类别课程应修学分数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评定一个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是学生能否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主要依据,也是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免推研究生的重要依据。其计算方法为: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Σ应修课程学分

五、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只有参加课程的考核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无故不参加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所修课程如果属于必修课,则该门课程应重修。

学生考核成绩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和平时测验成绩(一般占30—40%)等综合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分。

百分制考核、五级分(十等)制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五级分(十等)成绩课程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D 1.0

<60 F 0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实践性环节(课

程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十等)制记载;缓考成绩如实记载;补考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重修成绩按下列办法记载:考试及格申请重修,成绩如实记载,成绩录入取最高成绩,学分绩点按第十八条计算;补考不及格参加重修,成绩如实记载,但最高只能记为C,绩点为2.0。

第二十一条期末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因病住院或经学校派出参加会议、比赛以及因某种原因学院认为确需缓考者,可申请缓考。其他原因未参加考试者,一律不准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出具相关证明并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由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开课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届学生的相应考试或随补考、

重修课考试。缓考学生参加考试须在每学期第三周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办理考试手续。

第二十二条凡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中严重违反纪律或考试作弊者(对作弊行为的认定,参见《宁夏大学考试工作条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不能补考,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但成绩最高只能记载为D,绩点为1.0。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参加重修。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生需要,学校允许在校本科学生根据自己的志愿转专业学习。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学校特别批准的,可转入低一年级。

学生转学、转专业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确有专长,转入其他院校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高考成绩必须与拟转入专业的要求接近;

(三)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本校或外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不转学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生转学、转专业,本科生在二年级以前办理,专科(高职)生在一年级(满一学期后)办理。

2009级学生转专业按《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

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按照《宁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中规定程序办理。

(二)区内转学:我校学生要求转入区内其他院校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拟转入院校推荐。拟转入院校同意并报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区内其他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与我校联系,并将有关材料[转学申请(确认)表、当年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交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跨省区转学:我校学生要求转入区外院校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由我校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经拟转入学校及其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我校和自治区教育厅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省区院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必须由转出院校发函,并附有关材料[转学申请(确认)表、当年招生录取底册复印件、所学课程成绩单、转出院校鉴定、体检表]与我校学生处联系,经我校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经批准转学、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原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且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两年。

(六)凡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原专业或拟转入专业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划入拟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考或重修;拟转专业已开设而原专业未修课程,学生不再补修。

(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我校学生凡未批准转专业、转学和办理手续前,必须参加原班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七、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在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天数累计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从学生处网站下载),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须填写《宁夏大学生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

交验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批准后,由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书(一式四份,学生处、教务处、所在学院和本人各执一份)。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休学,病情严重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本科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高职)学生只能休学一年。

学期开始或者中间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本学期计算;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申请休学者,休学时间从下学期计算,但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核及其他教学活动(确因患病不能参加者除外)。

第三十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籍关系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及休学学生,经批准后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离校(住院治疗者可在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应持《宁夏大学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从学生处网站下载)及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还应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三)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入伍退役后随原专业学习或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但须随拟转入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入伍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学籍管理按入伍前和退役后所学专业的相应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学生申请复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返校住宿、上课,违者给予校纪处分。

(七)复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八、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校允许学生在下列情形下申请试读:

学生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可以申请试读。学生可自愿选择跟班试读或降级试读。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到教务处网站上下载试读

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办理相应手续。降级试读的学生不允许跟原班学习,试读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退学警示

学校试行退学警示制度。学生一学年未取得应修课程的学分接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者,由学院审核并经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由各学院对其发出书面“退学警示”,并以有效方式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所获学分未达到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所修课程学分之和的1/2且未申请试读者;

(二)学生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的总学分达到应修学分的60%(含60%)以上者,作退学处理;低于60%者自动恢复学籍;

(三)学生在试读期间,发生严重违纪现象者;

(四)应休学,经学校动员后仍不办理手续者;

(五)休学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后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要求复学,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十)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本科生第四学年(建筑学专业第五学年)、专科(高职)生第三学年所获学分达到退学情形,原则上按退学处理,学生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也可按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包括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满一年以上者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被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

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本科生符合毕业条件,并且满足《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本专业应修学分,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者,可以申请提前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阶段,达到要求者,可提前毕业;对于提前修满学分者,根据本人意愿及自治区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能提前毕业的,学校努力提供方便;不能或不愿提前毕业的,允许免费在全校范围内任选课程修读,亦可请假外出工作或休息。

第四十四条本科生修业满4年(建筑学专业5年),专科(高职)生修业满3年,不符合毕业条件,本人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的,按暂缓毕业处理,修业年限内可申请返校参加重修考试,补足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延长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条件或暂缓毕业修业年限内未补足学分者,学校将不再给予重修考试机会,均做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辅修专业和学位: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确有能力辅修第二专业者,可向相关学院申请报名参加学习。经考核取得全部辅修课程学分,发给辅修二专业证书。在获得本专业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宁夏大学监制的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未提及的部分,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本规定从2009年9月1

日起在宁夏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在校生中执行。

第五十二条原相关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规

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三年制中职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按此规定执行,转段后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本院的三年制中职和五年制高职新生,须持《××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报到当天持有效证件以班为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延缓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学费、住宿费等。学生前一学期有损坏教学设备、损坏、丢失图书或体育器材等情况,需要交纳赔偿费用者,必须在注册前全部交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规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方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社会力量举办的中专等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 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对因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还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确定,并报省或设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记分册等材料,各类材料应由有关人员和部门签字或盖章。学籍档案由学校专人管理。学生(员)毕(结)业离校时,除将毕业生登记表和有关材料交学生(员)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外,其余学籍档案均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员)应按规定日期返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新生入学的年级为xxxx级,简称xx级,如一九九九级,简称九九级。毕业班为届,如二ОО一年的毕业生,简称О一届毕业生。 第 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员)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员)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员)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百分制与五级制相互转换的规定见附表)。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可实行学分制,实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上课讲义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首”的理念,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

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请假,并附医院、村委会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查究责任。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新生入学报到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当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宁夏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宁夏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提高我校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创新学生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意义 (一)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此《决定》把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高校培养合格人才不可推卸的责任与担当。 (二)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是改善当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现状的现实需要。当前,高校学生中存在理想信念弱化、审美情趣下滑、身心健康状况令人担忧等一些现实状况,促使高校要切实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教育工作,使学生能够通过教育升华人格,提高审美情怀和人文素养。 (三)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既是宁夏大学内涵建设重要内容,也是学校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强化学生工作的育人功能,提升我校学生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以学生综合素质提升为主题,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总的指导思想,把德育、智育、美育、体育等有机统一在学生教育培养的各环节,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同发展,形成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合力。 三、实施原则 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全面发展原则、协同创新原则。 四、总体目标 通过宁夏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的实施,力争使我校学生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素质、身心健康素质、人文审美素质协同推进,不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五、主要任务和措施 宁夏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共由四项子工程组成,分别是: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升工程、学生专业能力素质提升工程、学生人文素质提升工程、学生身心健康素质提升工程。 (一)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提升工程。高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此,在加强学生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更要大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宁夏大学学生社会主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 (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宁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宁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考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身份证(必带)、学生证、准考证等考试证件放置在桌面上备查。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按缺考对待。 第二条考试期间,除发给的试卷、稿纸以及事先允许带入的考试科目所必需的用具外,其他任何书籍、笔记本、纸张及电子产品等均不得带入考场。已携带的,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存放。凡经教师同意使用的一般计算工具及工具书等,一律自备,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在考场内互借任何物品。 第三条答卷时,除涂答题卡等特殊要求外,须使用黑色字迹的自来水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答卷。学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试卷的相应位置上写上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和年级。答题应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 第四条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如遇试题有漏字、错字等明显错误或试卷印刷不清等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协调解决。 第五条考试期间,不得将试卷放在便于他人旁窥的位置上,并接受监考人员的提醒或警告。 第六条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离开期间要有一位监考人员陪同。 第七条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准在考场内说话。提前交卷的学生,应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八条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等候监考人员收卷。试卷收齐,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2021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职教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学生;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学校应在三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不按专业方向注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应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方式、考试题目由各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操行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实操训练、课程设计、综合实验、实习等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 第三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转专业,由学校审核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同一地区的,报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内跨市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须报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它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报到。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在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准予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缴纳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注明注册日期并加盖注册章。第二学期开课前一天,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