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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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ce10362500.html,作者:

公诉机关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湖江,男,1961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铜鼓县棋坪镇炉湾村上坑组。1999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辩护人赖爱萍,赣州地区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付伦,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铜鼓县棋坪镇黄泥村金珠组。1999年9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铜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铜鼓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里鹏,江西省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字(20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湖江、李付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冬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湖江及其辩护人赖爱萍、被告人李付伦及其辩护人万里鹏,证人肖晓、兰海涛、陈佑新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湖江于1998年12月在本县棋坪镇柏树村小流坳19号洞进行采金作业,并于1999年3月17

日申办了黄金开采《临时采矿许可证》。而在其下方的37号洞也于1999年3月25日正式进行采金作业,并同时申办了黄金开采《临时采矿许可证》。两洞洞口垂直距离为 3.5米。1999年8月16日,棋坪镇黄金管理办公室在柏树村部、小源坳矿点贴出通告,告知因天气多雨,山体裂缝,建议和要求各采金洞暂停开采。大部分采金洞均已停止开采,而19号洞与37号洞仍在继续作业。同年8月25日,棋坪镇党委书记赖国梁、副书记肖晓带领工作人员到小流坳察看山体裂缝情况,并口头通知19号洞与37号洞停止开采,但两洞仍未执行停止开采命令。当天下午,19号洞负责6点到次日凌晨4点班的被告人李付伦和兰辉球等10名民工开始进洞作业。8月25日晚上11时左右,做“头生”(指带班人)的李付伦在洞中有“间”(指含金矿带)处两边放了七炮。晚上12时左右开始进洞“清浮”(俗语:指运土)。这时洞中滴水开始加大,出现透水预兆,但被告人李付伦并未在意,仍然继续“清浮”至次日(8月26日)凌晨3点45分。在出洞交班后被告人李付伦对下班带班人袁木生讲要在“‘间’处滴水部位打撑”。8月26日,凌晨四时左右,重大透水事故发生,造成37号洞作业人员叶征孟、叶实全、黄敦义三人溺水身亡。经宜春地区行署劳动局鉴定:根据现场水流和泥沙的痕迹,可以认定是由于19号矿洞作业人员放炮后,受老巷水压力,击穿19号洞,又由于19号与37号洞互相距离在透水点不到1米厚,积水又穿透37号洞,造成37号洞作业人员3人死亡。上述指控有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二被告人的行

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湖江辩称,棋坪镇政府干部没有对我讲19号洞要停止开采。

被告人李付伦辩称,棋坪镇政府干部没有口头通知我停止开采。

辩护人赖爱萍提出:1.被告人陈湖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2.棋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口头通知19号洞与37号洞停止开采,没有充分的证据。

辩护人万里鹏提出:1.被告人李付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本案不能认定棋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前通知了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湖江(以下简称陈)及其他合伙人于1998年12月在本县棋坪镇柏树村小流坳19号洞进行采金作业,1999年3月17日向铜鼓县地质矿产局申办了黄金开采《临时采矿许可证》,并于1999年3月17日陈以洞主的身份与铜鼓县棋坪镇黄金管理办公室(注:所盖公章为中共棋坪镇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签订了一份《个体开采零星矿点承包责任书》,该责任书明确规定“必须注意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雇请被告人李付伦(以下简称李)等民工为其进行采金作业。位于19号洞下方的37号洞也于1999年3月25日申办了黄金开采《临时采矿许可证》进行采金作业。两洞洞口垂直距离3.5米。 1999年8月18日,棋坪镇黄金管理

办公室在柏树村采矿区贴出通告,告知因天气多雨,山体裂缝,建议各采金洞暂停开采。但19号洞与37号洞仍在继续作业。同年8月25日,棋坪镇干部赖国梁、肖晓带领工作人员到柏树矿区察看山体裂缝情况,并口头通知19号洞与37号洞停止开采,但两洞仍在继续作业。当天下午,19号洞负责6点到次日凌晨4点班的被告人李付伦等10名民工开始进洞作业,晚上11时左右,做该班“头生”(指带班人)的李在未取得爆破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洞中

“间”(指含金矿带)处两边放了7炮,12时左右开始进洞“清浮”(指运土)。此时洞中滴水开始加大,出现透水预兆,但李并未在意,继续“清浮”至次日凌晨3时45分。出洞交班时李对下班带班人讲要在“‘间’处滴水部位打撑”。8月26日凌晨4时左右,重大透水事故发生,造成37号洞作业人员叶征孟、叶实全、黄敦义三人溺水身亡。经宜春地区行署劳动局鉴定:根据现场水流和泥沙的痕迹,可以认定是由于19号矿洞作业人员放炮后,受老巷水压力,击穿19号洞,又由于19号洞与37号洞互相距离在透水点不到1米厚,积水又穿透37号洞,造成37号洞作业人员3人溺水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肖晓当庭证实:8月16日,棋坪镇黄金管理办公室在矿点的主要交通要道贴了通告。8月25日我们去看看通告的执行情况,看到有5个洞还在开采,要求他们停止开采,我在场,说了要他们停下来。

2.兰海涛当庭证实:1999年8月16日,棋坪镇政府曾在小流坳、柏树村委会、莫家贴了通告。8月25日我们又去检查贴出通告的执行情况,并且对19号洞和37号洞的人讲了,要他们停止开采。

3.吴某某证言:8月25日下午我们到37号洞,洞中有人在继续生产,我就跟守柴油机的人讲不要再做了,他点头表示听清了,具体这人是谁,我记不清了。然后又到19号洞,外面有一个人在那里,柴油机也在响,我跟他讲不要再做了,然后我们就下去了。

以上三人均证实棋坪镇政府干部在8月25日口头通知了19号和37号洞的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陈佑新当庭证实:棋坪镇贴出的通告我看见过,说是要大家办保险,注意安全。8月25日我没有看到棋坪镇的干部来过。5.铜鼓县棋坪镇黄金管理办公室通告(照片)。

以上两个证据均证明棋坪镇政府在8月18日曾贴出了建议停止开采的通告。

6.江西省宜春地区行署劳动局事故责任鉴定书,证实了该次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

7.现场勘查笔录、死亡证明、现场摄影等,证实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后果。

8.《个体开采零星矿点承包责任书》,证实了系被告人陈湖江所签订。

被告人李付伦口供:8月25日晚,我在19号洞中出浮,一直出到晚上11点多钟,出完浮,就打风钻,打好炮眼就放了7炮。过了大约个把小时,我们又下洞做事,发现“堑”上滴水更大,比放炮前大了三分之一,当时未在意,但出洞后,我心里总是觉得滴水的地方不太稳当,交待下一班的袁木生,滴水的地方要打撑,怕有危险,后来就出事了。我放炮和打钻没有许可证。

以上证据相互吻合,能互相印证,且经法庭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湖江作为19号矿洞的洞主,违反国家对黄金矿产的开采规定,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也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雇请无爆破许可证的被告人李付伦违章冒险作业;被告人李付伦在未取得爆破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爆破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且在出现险情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被告人对该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湖江、李付伦均提出棋坪镇政府干部没有口头通知其停止开采的辩护理由,与本案证人所证实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湖江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湖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湖江作为19号洞洞主,违反国家对黄金矿产的开采规定,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也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雇请无爆破许可证的被告人李付伦违章冒险作业,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湖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

予采纳。2.棋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口头通知19号洞与 37号洞停止开采,没有充分的证据,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付伦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付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伦在没有取得爆破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从事危险工种(爆破)作业,且在出现险情时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重大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付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本案不能认定棋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前通知了被告人,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湖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付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与防范措施讲解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与防范措施分析 摘要:2011年我国新刑法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实施,《刑法》第134条保留了原来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的司法解释,这说明国家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是明确而规范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而且危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容易出现重大事故的风险随时存在,稍一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为加强管理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就要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研究,在《刑法》规定的范畴和司法解释之内,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达到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研究,以期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刑法》;成因 Analysis on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Abstract: 2011 China's new criminal law enacted in 1979 were revised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134th retained the original article of the Penal Code for the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ing serious accident crim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dicate State negligently causing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crime and the punishment is clear and the specification. Major accident crime in recent years, common criminal acts of a more dangerous, not only will it be property losses caused the State and the people, people's lives and safety and crisis, immediate harm to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oday, prone to the risk of major accidents at any time, a little neglect can happen.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ajor accidents, on objectiv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major accident, within the scope of provisions of the Penal Code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 analysis of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ive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negligently and safeguard production, jobs, security features. This article

(安全生产)2020年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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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煤推焦车送煤底板弯曲事故 (34) 案例十一 (36) 2#大车推焦减速器输出轴断事故 (36) 案例十二 (36) 142#焦侧炉门撞击事故 (36) 案例十三 (38) 226#炭化室石墨多事故 (38) 案例十四 (39) 2#炉丙班发生推焦车推焦杆撞弯,炉门框损坏的事故 (39) 案例十五 (41) 217#焦侧炉门的着火事故 (41) 案例十六 (42) 2#除尘车导套撞弯滑线架事故 (42) 案例十七 (43) 2#捣固机6号锤拉弯事故 (43) 案例十八 (45) 1#炉1号捣固机液力推杆电机掉事故 (45) 案例十九 (46) 1#拦焦车撞坏炉门修理站炉门框事故 (46) 案例二十 (48) 熄焦车轨道断裂导致熄焦车掉道事故 (48) 案例二十一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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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主体界定

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主体界定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我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目前社会情况看包括有: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私营企业的职工;4.外资企业的职工;5.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7.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10.1”重大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10.1”重大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公司技术发展部9月28日发出节日期间检修工作通知,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要求污水处理站宋某和周某,再配一名小工于10月1日至l0月3日进行清水池清理,并明确宋某全面负责监护。10月1日上午宋某等三人完成清理汽浮池后,下午l时左右就开始清理清水池。其中一名外来临时杂工徐某头戴防毒面具(滤毒罐)下池清理。约在下午l时45分,周某发现徐某没有上来,预感情况不好,当即喊叫“救命”。这时二名租用该集团公司厂房的个体业主施某、邵某闻声赶到现场。周某即下池营救,施某与邵某在洞口接应,在此同时,污水处理站站长宋某赶到,听说周某下池后也没有上来,随即下池营救,并嘱咐施某与邵某在洞口接应。宋某下洞后,邵某跟随下洞,站在下洞的梯子上,上身在洞外,下身在洞口内,当宋某挟起周某约离池底50公分高处,叫上面的人接应时,因洞口直径小(0.6m×0.6m),邵某身体较胖,一时下不去,接不到,随即宋某也倒下,邵某闻到一股臭鸡蛋味,意识到可能有毒气。在洞口边的施某拉邵某一把说:“宋刚下去,又倒下,不好!快起来”邵某当即起来,随后报警“110”。刚赶到现场的公司保卫科长沈某见状后即报警“119”,请求营救,并吩咐带氧气呼吸器。4—5分钟后,消防人员赶到,救出三名中毒人员,急送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结果,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2时50

分三人全部死亡。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在清水池内积聚大量超标的硫化氢气体而又未作排放处理的情况下,清理工未采取用切实有效的防护用具,贸然进入池内作业,引起硫化氢气体中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一是清洗清水池的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对池内散发出来的有害气体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违反公司制订的清洗清水池的作业计划和操作规程,在未经多次冲水排污,没有确认有无有害气体的情况下,人员就下池清洗,结果造成中毒。二是职工缺乏救护知识。当第一个人下池后发生异常时,第二个人未采取有效个体防护措施贸然下池救人。更为突出的是,当两人已倒在池内,并已闻到强烈的臭鸡蛋味时,作为从事多年清理工作的污水处理站站长,竟然也未采取有效个体防护措施,跟着盲目下池救人,使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三人死亡。三是公司和设备维修工程部领导对清水池中散发出来气体的性质认识不足,不知其危害的严重性,同时对职工节日加班可能会出现违章作业,贪省求快的情况估计不足,更没有意识到违章清池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放松了教育和现场监督。四是出事故当天,气温较高(31℃),加速池内硫化氢挥发,加之池子结构不合理(长8.3米,宽2.2米,深2米,且封闭型,上面只留有0.6m×0.6m的洞口和

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 十几个建筑事故的案例分析,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 一个1000M2左右的单层厂房施工。在施工至车间顶板浇注混凝土时,在浇注过程中由于模板整体下沉150MM左右,该顶板全部报废,重新支模二次浇注。 原因:模板竖向支撑下部虽然通铺了木架板,可是木架板下的是失陷性相当严重的回填土,虽然回填时也考虑了模板竖向支撑受力,严格控制了回填质量。可是没有考虑砼施工前模板浇水,及砼自身泌水,所有水把木架板下的回填土完全侵泡,回填土已经不能承受施工荷载,及砼本身荷载。当时快浇注完毕才发现问题, 处理办法:二次浇注时,把所有支撑都受力在地梁上,不能直接受力于地梁上的支撑满绑扫地竿,传力到地梁上,施工时注意模板浇水湿润的控制,注意砼的塌落度控制,防止砼泌水过多。这样以后施工时才没有发生模板下沉现象。 案例二: 一个车间地梁发生向上折断事故。车间竣工后半年左右地梁上部的砌体产生垂直裂缝,派人挖开地梁后发现地梁已经完全折段,裂缝达30MM的通缝,地梁中间凸起,把地梁下部掏开后发现地梁下部有一块150直径的石灰块,看来它是祸首。分析后结论是地梁下部回填土时监督不利,以至于生石灰块混在回填土内,由于雨水侵透,使生石灰块熟化,产生膨胀硬生生的把截面350*700的地梁顶断。这么小的石灰块能产生这么大的力量,确实没想到啊。(石灰块是车间地基换灰土回填时留下来的) 案例三: 我在施工剪力墙时,当时材料采购的3形扣件质量及其差,犹如铝制品,在剪力墙模板支设时采用3到4个3形扣件叠放使用,但在浇注混凝土时,剪力墙模板暴模,而且是在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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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汇编(201X年)

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学习(2016年) 4(三)班

摘要:船舶工业是综合工业之冠,以下列举近年来船舶建造中各类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造船修造既有高空作业、闷舱室作业、起重作业、电焊气割作业、交叉作业等方式,同时又使用油漆、乙炔、液化气等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品,属于高风险的行业。由于其特殊性,概括起来存在着“低、快、多、少、乱”五大特点。一是科技含量低。造船企业不仅建造周期长,而且工种多、工艺复杂,生产手段主要以手工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希望能从中吸取教训。 事故案例一: 高处坠落事故 1.xx车间电工xx伟,40岁,在技改施工现场爬上角钢支撑架安装电灯泡,装完下架时将支架踩落掉下地面,造成腰椎1#骨折,左跟尾骨折。 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xx 伟作业时没搭设好梯子,也没有系挂安全带,没有落实任何防范措施,属于违章操作; 事故的次要原因是角钢支撑架本身就焊接不牢(虚焊)。 2.土建队工人xx林,在工作时抄近路从xx车间回收费料石棉瓦屋面上通过,不慎踩烂石棉瓦从房顶上摔下,造成双手腕骨折,左膀滑裂。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xx林安全意识太差,为了贪图方便,严重违章,负事故全部责任。生产部安装队焊工xx勤,33岁,在综合分厂白肥厂房上安装氟洗涤塔时,踩烂石棉瓦后连带折断的锈蚀屋架,坠落地面,臀部着地,造成髋部左耻骨、坐骨骨折。 根据事故现场的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xx勤作业时没搭设梯子,没有系挂安全带,更没有落实任何防范措施即上房顶作业,属于违章作业,承担事故直接责任。

事故案例二: 触电事故 一、事故经过 xx船舶工程部,指派电焊工xx华(男,27岁)配合铜工李××到船上分油机间进行管子移位工作。xx华将焊接电缆拉到分油机间,在将焊钳端的接头拧入焊接电缆螺纹接口时,发现拧入不到一个螺距便卡住,任凭怎么使劲也拧不进去,他用焊钳在分油机甲板试了试,发现有电,并不影响焊接,再加上改样工作比较急,因而也没再去想螺纹接头不牢的事了。李XX负责拆装管子并重新给马脚定位,而xx华则负责焊新马脚。靠门口的几个马脚焊好后,两人已经大汗淋漓,身上的工作服也已湿透。xx华准备将焊接电缆拖到靠舷侧的位置,以便继续焊余下的马脚。此时,铜工李××到机舱借葫芦。在xx华往里拉电焊电缆时,焊钳与焊接电缆的接头突然脱落,带电一端掉在分油器上的紫铜管上。与此同时,xx华人因失去平衡扑倒在已带电的铜管上,胸口汗湿的衣服触及带电紫铜管造成触电。当铜工李××返回分油机间发现xx华触电后,急忙进行抢救,但终因脑缺氧时间过长,xx华于两个星期后在医院死亡。 二、主要原因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桃

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2年9月,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2013年3月,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

爆破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爆破意外事故案例分析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爆破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2008年5月31日14时50分左右,某市一采石厂在填装爆破炸药过程中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重伤,其中二人当场死亡,一人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其他二人全身炸伤面积80%致残。 一、事故经过 当日下午13时40分左右,该厂爆破员朱某和安全员贡某二人从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领取217公斤乳化炸药和12枝电雷管,分二趟送到爆破作业面,当时该作业面五名打眼工正在使用电动90型潜孔钻(电压:380伏)钻打第6个炮眼,安全员贡某随即离开监护现场。这时,爆破员朱某开始将带来的炸药和电雷管向已打好的5个炮眼填装炸药和电雷管,当装到第5个炮孔时,发现打眼工移机继续打第7个炮眼,朱某将炸药和电雷管装进第5个炮眼(未填塞)后,便离开作业面现场下山补领电雷管。14时50分左右,该作业面第5炮眼突然发生意外爆炸,现场五名打眼工当场被炸死炸伤。这突如其来的意外爆炸原因难以确定。 二、现场勘查 调查组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勘查,并对现场乳化炸药和电雷管残骸取样,送交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结果产品均为合格。事故调查组委托爆破专家组又对爆炸事故现场进行了分析认证:现场使用的是电雷管,此种雷管除外力直接撞击或高温高压气体冲击才能起爆外,主要是外来电流的诱爆。

根据专家组分析,由于机械钻机的三根三相电线离已装药的炮眼贴近,在移动中产生感应电流,并作用于电雷管或电雷管连接脚线,感应电流作用于电雷管发生爆炸。 三、原因分析 用于爆破作业的民用爆破器材(雷管、炸药),由于本身的易爆性和爆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如填装炸药、起爆和爆破后处理不当,警戒不严,信号不明,安全距离不够,违规违章或人为失误等原因,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毁坏的危险。 该作业面共钻打炮眼(800×9CM)7个,每个炮眼间距为1.2M以上,炮眼呈单行排序不规则,炮眼间距不一致。爆炸时,第7个炮孔仍在钻孔作业。钻机电源线选用户外绝缘导线,电线为移动式临时绝缘导线,沿作业地面铺设。爆炸后经查确认,装药填塞完好的4个炮眼未炸,未作填塞的第5个炮眼为爆炸点。经安监、公安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技术组对现场勘查确认,意外事故是因严重违规违章交叉作业所致。其一,事故肇事者爆破员朱某明知爆破预装药危险作业区域严禁任何作业和人员在场的严格规定,但仍然进行预装药危险操作,严重违反了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其二,打眼作业负责人熊某从事打眼作业多年,对打眼与预装药同时交叉作业的违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在爆破员预装药时仍然盲目冒险进行钻孔作业;其三,安全员兼监炮员贡某明知严重违规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排除,既没有强行制止,又擅离职守;其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打眼和

近几年典型起吊事故案例汇编

近几年典型起吊事故案例汇编 目录 1、大强煤矿“2017.9.18”伤人事故 (1) 2、小青矿“2017.5.17”伤人事故 (3) 3、大平矿“2016.11.3”亡人事故 (4) 4、小青矿“2016.4.20”伤人事故 (6) 5、小康矿“2016.1.13”伤人事故 (8) 6、小康矿、机械公司“2015.10.27”伤人事故 (9) 7、大明矿“2014.9.26”伤人事故 (10) 8、机械公司“2014.8.30”伤人事故 (12) 9、晓南矿“2014.5.30”伤人事故 (13) 10、大平矿、矿建公司“2013.10.3”伤人事故 (14) 11、晓南矿“2012.10.24”伤人事故 (15) 12、机械公司“2010.9.4”亡人事故 (17)

1、大强煤矿“2017.9.18”伤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7年9月18日白班,大强煤矿皮带队队长张红军在班前会上安排刘冬鸣班组共6人,在0906回顺无极绳绞车机头处分解无极绳绞车。绞车分解后未将滚筒轴承压盖拆卸下,而是悬挂在滚筒轴上。现场用两台5t起重机将绞车滚筒吊起一定高度后,另一台5t起重机挂在无极绳绞车底座(3200×1400×800mm)前沿将底座抽出1.5m,此时底座倾斜15度,已达到起重机牵引位置,准备前移起吊点,前后各用一台5t起重机牵引,因为绞车底座后沿起吊链条长度不够,刘冬鸣准备接加长链,11时20分,刘冬鸣站在绞车底座西侧(外侧)俯身将头探进底座内,用40t链条作为加长链,与另一根40t链条链接,此时,轴承压盖(重180kg)掉落,刮扫到其右脸侧,导致右侧面部受伤,随后伤者被送至集团公司总医院,经总医院诊断为开放性右颧骨、右颧弓、右眶壁、双侧上颌骨、鼻骨、腭骨粉碎性骨折,重型面部挫裂伤、颅脑损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施工简化作业程序,拆卸后的一侧轴承压盖没有落地,悬挂在轴承上,刘冬鸣没有确认好作业环境存在的隐患,作业时轴承压盖掉落,刮扫到其右脸侧,造成伤害,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措施编制、审批、贯彻、落实不严肃、不认真。措施编制不细,对拆除无极绳绞车作业,无拆除工序,施工时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材料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材料 一、要求(根据考试大纲):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应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理论、知识和方法,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分析辨识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排查事故隐患,提出相应的控制和整改措施;熟悉掌握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培训和演练方案;组织开展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开展轻伤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关于重大危险源 (一)定义: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安全生产法》中定义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GB18218-2000中的重大危险源分为: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贮存区重大危险源。 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 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相同物质在生产场所和储存场所的规定临界量是不同的,而2009版中则不再区分,而是统一规定。 (二)根据危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下七类: 1、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 2、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品库; 3、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4、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5、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6、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7、压力容器。 (三)重大危险源清单举例

煤矿重特大事故案例汇总

云南瓦斯事故 救援人员在现场准备进行救援。当天下午14时15分左右,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黄泥河镇上厂煤矿一号井110212采煤工作面放炮作业时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经全力组织、科学施救,49人安全升井,16人现场遇难、1人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死亡,遇难矿工遗体全部升井并妥善安置。升井人员中有6人受伤,被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伤者生命体征平稳。 据新华社贵阳3月13日电(记者王新明)记者13日凌晨从贵州省政府应急办获悉,12日20时许,贵州水矿集团格目底公司马场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已致21人死亡,还有4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时,当班下井人员83人,其中58人安全升井。 吉林八宝煤矿事故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瓦斯事故。2013年4月1日,因通化矿业公司擅自违规派人员到八宝煤矿井下再次处理火区,八宝煤矿井下再次发生瓦斯爆炸。两起瓦斯事故,共造成35人死亡,16人受伤,11人失踪。 吉林八宝煤矿再次发生瓦斯爆炸 新华网长春4月1日电(记者马扬)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13年4月1日10时06分,地处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宝煤矿再次发生瓦斯爆炸,确定6人死亡,另有11人下落不明。 防治措施 首先通过勘察研究划定突出区段,然后针对瓦斯突出所在煤层的特点,采取防治措施。具体措施有:①开采解放层。在多煤层矿井中,选择一个无突出煤层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作为解放层,首先开采,使上下邻近煤层卸压,从而消除突出危险。这是比较有效的区域性措施。②抽放瓦斯,降低瓦斯压力,削弱瓦斯在煤层中的作用。③水力冲孔,煤层注水,安设专门支架等措施也有一定效果。④震动性放炮诱发突出。控制振动强度,采用挡栏措施可获一定效果。 突出条件 主要有3个:岩层的重力和构造应力;瓦斯的含量和压力;煤层本身的松软结构。瓦斯在煤层中的赋存状态分吸附和游离两种。煤层吸附量的多少,取决于煤的变质程度、结构和成分,同时与矿压和围岩的封闭性有关。 突出的强度与类型:煤(岩)和瓦斯突出的强度,常用一次突出的煤量或岩石量表示。100吨以下的为一般突出,100~500吨的为严重突出,500~1000吨的为大突出,1000吨以上的为特大突出。如1975年8月8日发生在中国四川重庆三汇坝矿区,喷出甲烷1200000立方米,煤和矸石12780吨。1975年6月13日发生在吉林营城煤矿五井,喷出二氧化碳14000立方米及砂岩1005吨。两次都是少见的特大突出。 瓦斯突出分3种:①突出,在地压和瓦斯联合作用下产生,瓦斯参与了煤岩的破碎和运搬过程。抛出的煤有明显的气流运搬特征:煤的堆积角度小于煤堆的安息角,粒度分布呈分选现象。②压出,主要由地压造成,涌出瓦斯和粉煤都较少。③倾出,煤岩倾出后,形成孔洞的轴线与水平交角大于45°,煤的堆积角度与煤堆的安息角相接近。突出最为常见,占总数的50%以上。 4.5贵州瓮安煤矿透水事故 事故概述

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通过对一些典型事故进行分析深化对事故发生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有效地预防事故和控制事故发生。 案例一 x分厂高空坠落事故 一.事故概述 201x年x月x日15时30分,x分厂安排直氰工段一班人员加班协助直氰维修班架设氰化钠大库到直氰氰化钠小库之间的氰化钠输送管道。一班班长寇某某在班后会上布置了协助直氰维修班架设管道任务,并指定氰化岗位操作工王某某去氰化钠大库至直氰化钠小库之间的空中桥架上协助吊装氰化钠输送管道。16时左右,王某某冒险翻越制酸二段酸浸备用槽顶部护栏,在未挂好安全带情况下直接上到空中桥架北端作业,导致本人从桥架上坠落至地面(桥架距离地面高度4米)。后送市中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王某某腰椎受伤。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王某某违章作业冒险翻越制酸二段酸浸备用槽顶部护栏且未挂好安全带时直接上到空中桥架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运转一班班长寇某某在高空作业前没有按照制度办理高空作业票证,没有制订相应安全防范预案; 2、分厂安全员屈某某对本单位高空作业票证监督不到位; 3、分厂未落实票证管理制度对高空作业疏于管理。

(三)、事故的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章操作引发的高空坠落事故。 三.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x分厂立即组织学习安环科下发的201x年第xx号通知内容,并将组织学习情况于x月x日前上报安环科; (2)x分厂立即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本着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通报事故案例提出防范措施,并将会议情况于x月x 日前上报安环科。 (3)各生产单位要查遗补漏居安思危,利用班前班后会学习安环科下发的201x年第xx号通知内容,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做好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审核、建档工作。 (4)分厂应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单项选择题 1、该起事故的性质是(C) A.意外事故 B.刑事案件 C.违章操作 D.非责任事故

重大电力事故案例分析陈亚鹏

重大电力事故案例分析 宁波市北仑港发电厂“3.10”电站锅炉爆炸事故 1993年3月10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港发电厂一号机组发生一起特大锅炉炉膛爆炸事故(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界定),造成死亡23人,重伤 8人,伤16人,直接经济损失778万元。该机组停运132天,少发电近14亿度。 一、事故经过 1993年3月10日14时07分24秒,北仑港发电厂1号机组锅炉发生特大炉膛爆炸事故,人员伤亡严重,死23人,伤24人(重伤8人)。北仑港发电厂1号锅炉是美国ABB-CE公司(美国燃烧工程公司)生产的亚临界一次再热强制循环汽包锅炉,额定主蒸汽压力17.3兆帕,主蒸汽温度540度,再热蒸汽温度540度,主蒸汽流量2008吨/时。1993年3月6日起该锅炉运行情况出现异常,为降低再热器管壁温度,喷燃器角度由水平改为下摆至下限。3月9日后锅炉运行工况逐渐恶化。3月10日事故前一小时内无较大操作。14时,机组负荷400兆瓦,主蒸汽压力15.22兆帕,主蒸汽温度513度,再热蒸汽温度512度,主蒸汽流量1154.6吨/时,炉膛压力维持负10毫米水柱,排烟温度A侧110度,B侧158度。磨煤机A、C、D、E运行,各台磨煤机出力分别为78.5%、73%、59%、38%,B磨处于检修状态,F磨备用。主要CCS(协调控制系统)调节项目除风量在“手动”调节状态外,其余均投“自动”,吹灰器需进行消缺,故13时后已将吹灰器汽源隔离。

事故发生时,集中控制室值班人员听到一声闷响,集中控制室备用控制盘上发出声光报警:

“炉膛压力‘高高”’、“MFT”(主燃料切断保护)、“汽机跳闸”、“旁路快开”等光字牌亮。FSS(炉膛安全系统)盘显示MFT 的原因是“炉膛压力‘高高”’引起,逆功率保护使发电机出口开关跳开,厂用电备用电源自投成功,电动给水泵自启动成功。由于汽包水位急剧下降,运行人员手动紧急停运炉水循环泵B、C(此时A泵已自动跳闸)。就地检查,发现整个锅炉房迷漫着烟、灰、汽雾,人员根本无法进入,同时发现主汽压急骤下降,即手动停运电动给水泵。由于锅炉部分PLC(可编程逻辑控制)柜通讯中断,引起CRT(计算机显示屏)画面锅炉侧所有辅助设备的状态失去,无法控制操作,运行人员立即就地紧急停运两组送引风机。经戴防毒面具人员进入现场附近,发现炉底冷灰斗严重损坏,呈开放性破口。 二、事故造成的损坏及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死亡23人,其中电厂职工6人(女1人),民工17人。受伤24人,其中电厂职工5人,民工19人。事故后对现场设备损坏情况检查后发现:21米层以下损坏情况自上而下趋于严重,冷灰斗向炉后侧例呈开放性破口,侧墙与冷灰斗交界处撕裂水冷壁管31根。立柱不同程度扭曲,刚性梁拉裂;水冷壁管严重损坏,有66根开断,炉右侧21米层以下刚性梁严重变形,0米层炉后侧基本被热焦堵至冷灰斗,三台碎渣机及喷射水泵等全部埋没在内。炉前侧设备情况尚好,磨煤机、风机、烟道基本无损坏。事故后,清除的灰渣934立方米。该起事故最终核算直接经济损失778万元人民币,修复时间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认定与辨析 该课件:truth2009zzu@https://www.360docs.net/doc/ce10362500.html, fanzuixue 一、案例 案例1: 某私人业主雇佣工人开采矿山,为赶进度,不顾当时天气预报称,近期暴雨不断的提醒,仍然强迫工人连续作业,最后出现塌方,造成3死4伤的后果。问: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2: 2007年11月,重庆家乐福沙坪坝店举办十周年店庆。人潮涌入唯一打开的东门,将入口处摆放的桌子挤倒,发生严重踩踏事故,造成31人不同程度受伤,三人因严重挤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问:能否定直接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3、“压力差” ___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9年6月27日 , 上海“莲花河畔景苑”一幢在建的十三层七号楼整体倒覆,致一名作业工人当场被压死亡。 8月12日,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琴等七名责任人,被上海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问: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相关规定 1、基本法条:刑法第134条: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立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不同罪名: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内容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司法解释: 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通过) 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起重伤害事故汇编案例汇编..

起重事故案例汇编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企业效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各级领导、全体员工的神圣职责。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安全管理的一贯方针,为更好落实这一方针,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和防范意识,起重专业安全管理小组人员,汇集了我公司及冶金企业近十年来发生的30起典型的起重事故案例,将他们编辑在一起,希望全体员工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思想实际和作业特点,认真借鉴他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克服侥幸麻痹思想,增强“我要安全”的意识,提高自己的技能,落实我要“我要安全”的责任,从我做起,从本岗位做起,从预防的角度上狠下工夫,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在我公司发生。 案例1:检查时独自行走,小车开动轧断手指 伤亡人员概况 一、事故简单经过 1993.11.24日,某钢铁公司电炉厂,电工黄某(男、25岁,七级电工)对天车进行电气检查,检查完天车滑线想下车,脚被平台斜拉支撑绊了一下,身体绊倒,本能地用手扶物保持身体平衡,左手扶到天车小车道轨上,小车正好开过来轧到黄某手上,将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轧掉。事故发生后,黄某自己走到天车端粱安全门处把紧急开关关掉,向天车司机打了招呼。此事造成黄某重伤。 二、事故原因 A、趁天车运行间隙黄某登车,上车时没有断开安全开关,也没有 和司机打招呼,司机根本不知道。 B、电工工作至少两人一起,单人作业违反规定。 C、天车上行走脚下确认不够。 三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交叉作业的联系。 案例2: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物落伤人致死 一、事故经过 2001.7.17日,某钢铁公司氧气厂,2#、3#空压机过滤器到货卸车,用8T汽车吊停在货车尾处卸车,第一件顺利吊下,此时,任某(男,28岁,大学,机动科长)同刘某从厂房出来,站在第一件西侧讨论其用途,14:35吊第二件,当把空气过滤器主体吊出货车槽开始下落时,箱体主体的西南下角蹭挂货车右边槽上方,箱体急速向南偏甩,同时汽车吊车头翘起,吊物迅速下落,将站在吊物旋转半径内的任某砸住,营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a)吊车司机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估计偏轻,违章冒险操作。 b)起重作业管理不善,没有配备专业起重指挥及司索工。 c)卸货位置不当,任某站位不当。 三、防范措施 起重作业必须坚持“十不吊”,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案例3: 一、事故经过 2001.1.8日,某钢铁公司炼钢厂转炉检修,从事拆运吸尘管道(管道长10.85米,总重8.27吨)作业,铆工刘某、起重工刘某确认管道吊耳并估算重量为4吨左右,选择2吨倒链一个及ф15.5mm钢丝绳分别栓挂在管道东西两侧的吊耳上,10:40左右,4#天车司机滕某在生产科副科长张某指挥下,在管道自转90度情况下,将4#天车开到西侧2#混铁炉处,此时,吊装用的倒链和钢丝绳突然断裂,管道坠落至2#混铁炉过桥上,将正在2#混铁炉过桥上工作的张某(男,30岁,高中,混铁炉班长)击中头部,当场死亡,同一起作业的许某受轻伤。 二、事故原因 A、吊索具严重超负荷,没有采取防止物体自转措施。 B、天车工对2#混铁炉出铁口前作业人员的位置确认失误。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重大责任事故的高发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建设的所有参与方及其人员,均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2019年-2020年重大责任事故罪排在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三高发罪名,共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判10起,不起诉决定书7起。 一、陕西省裁判、不起诉决定书分析 (一)犯罪主体 鉴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且建筑领域转包、分包、挂靠现象较为常见,故所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主体均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从陕西省的案件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组成如下,其中40%的案件对工程承包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一并追究了刑事责任。

(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 陕西省10起判决中,认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原因见下图: (三)犯罪后果及刑罚 1、犯罪后果:17起案件犯罪后果如下图:

2、刑罚:从刑罚来看,10起判决中9起都对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缓刑率达到了90%。这与本罪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一般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是分不开的。 二、法院裁判观点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的选择以及对承包方的施工过程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如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则存在监督过失、管理过失,发包方的负责人是本罪的当然主体。 (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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