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

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
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

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11年第1期(总第97期)

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

田洪鋆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国际私法规范是应该主要表现为 规则还是应该表现为 标准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传统的理论分析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的方法被引进到国际私法领域中,并且首先被运用到对规则和标准合理性的论证中,现有的经济分析并没有给人们清晰的思路来解决规则和标准的争论。要想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国际私法关于规则和标准之间的争论,必须深入到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实际,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规则;标准;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1)01-0074-08

国际私法自13世纪产生以来,经过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等理论的充实与发展,形成了一系列可供司法实践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 规则。它明确的将法律适用问题用简洁、清晰的公示表达出来,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如合同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这些规则直到18世纪经由斯托雷,黛西等法学家的著作才开始在英美法系传播。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比尔继承了黛西的既得权理论,并将这些自13世纪开始形成的、具有属地主义色彩的规则写进了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以及联邦内各州民商事交往的复杂化,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开始认识到传统国际私法规则过于简单且缺乏弹性的缺陷。同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为避免适用一些过于苛刻的规则而频繁使用反致、公共政策等办法来适用本国法或本州法。可以说,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学者和法官都试图寻找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即试图以一定的标准来代替传统规范中精确的规则,如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产生了多种新的国际私法学说,真正形成了 学派林立的局面,学者称这场变革为 美国冲突法革命。在这场革命中,产生了诸如卡弗斯的 优先选择原则、柯里的 政府利益分析说、利弗拉尔的 法律选择五点考虑以及里斯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理论。在这些学说中,学者们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为求使法律纠纷得到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采用了具有明显的、追求实质正义倾向的、多种灵活的法律选择标准,对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私法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以里斯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影响最为广泛,并获得较为普遍的接受。这场规则和标准的争论并没有因为1972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出台得到平息,美国大多数州都采取了新标准的一种,但是还有14个州固守传统的冲突规则。支持规则和赞成

收稿日期:2010-09-27

作者简介:田洪鋆(1978-),女,辽宁营口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经济学博士。

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

标准的两大法学阵营似乎都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所信奉的理论的科学性。20世纪60年代经济分析方法进入到国际私法领域,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主要有Baxter,Posner,M ichae l J.W hincop,M ar y Keyes,Erin Ann O#H ara,Larry E.R ibste i n,M ichae lE.Soli m ine,Lea Bril m ayer等等。他们都对规则和标准问题进行过论证,但结论却大相径庭,现有的经济分析并没有能够使规则和标准之间的争论获得圆满的解决,相反,他们各执一词使得场面越来越难以控制。本文在总结规则和标准经济分析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探寻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然后才能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这种探寻的过程也会解释为什么国际私法领域的规范如此纷繁复杂。

一、规则和标准经济分析现状

(一)标准

在美国,我们找到一些以标准为基础的国际私法规范。?法官在模糊的原则基础上选择法律,这就给了他们丰富的判断力。其中最重要的、最近的标准是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他不赞成由比尔教授主持编撰的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所确定的极端的、僵硬的、属地主义的规则,这些规则容易导致非常荒谬的结果。柯里分析了涉及到不同国家利益的实体规则,他认为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进行 政府利益分析。他直截了当地把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说成是不同国家的利益冲突,将之分为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类型,并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绝大多数是 虚假冲突,即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所以,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国家有合法利益,就应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两个国家有合法利益,而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时,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如果两个外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也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依自由裁量认为应适用的法律。所以,柯里也非常赞成法院地法。无论什么情况下,法院总会认为自己的国家对案件存在 合法利益。每个法院应当适用自己的法律,因为它与每个案件纠纷的结果都有利益,如果没有任何州与案件有利益,法院地的法律仍将被适用,因为它比适用任何法律的成本都低廉。外国法律只有在与案件有利益关系时并且法院地法律与之没有利益时才会被适用。

B axter的比较损害分析与政府利益分析不同的是,这种方法并不自动的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必须衡量相互冲突的利益并且适用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不被适用的话,会遭到比其它州的法律更大的损失。Bax ter认为只有那些门外汉才会在涉及一个涉外合同的案件时主张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涉及侵权行为的案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过去的许多学者为这些传统规则所作的辩护已经被认为远远不够。在当事人预期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任何争论都是循环的,很多其它的选择标准一旦被接受也会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虽然可预见性和判决的一致性是国际私法应当实现的目标,但是传统的冲突规范并不能达到这个目标,它太任意了,通过反致、识别等国际私法制度可以任意地排除掉。因此,应当寻找一个应然的标准作为解决法律冲突的参照点。[1] (P12)Bax ter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 平衡各州利益的方法,在这种标准之下法院应该用利益分析最大化政府政策的共同执行。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和案件审理的结果有利益关系,一个法院就应该决定如果他们的政策被忽视的话哪个法院会损失的最多,然后就要适用这个遭受损失较大的州的法律。也就是说,面对一个法律冲突,Baxter提议法院最小化社会成本,假设这些成本被这些个别有利益的州所知。

?美国冲突法革命中产生了很多以 标准为基础的理论,像库克的 本地法说、利弗拉尔 较好法说、柯里的 政府利益分析说、卡弗斯的 优先选择原则及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确定的 最密切联系说等等。在本文中只对涉及到经济学方法的理论进行论述。

法制与社会发展

Posner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了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冲突法领域他提出了管理优势说,笔者认为这是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延续,一方面他指出,任何程序上的目标是为了减少两种成本:司法错误和司法制度交易成本。这两种成本都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法律选择理论来减少。例如,在涉及到多个州的侵权案件中,所有的州都有一个财富分配利益(每一个州都希望它自己的居民胜诉)和一个资源分配利益(每个州都希望自己的居民都能在其它州从事交易或者在它州受到保护)。前一个利益相互抵消,但是后者不会,如何判断哪州的法律应该得到适用,就要判断该州与案件的契合程度。[2](P765)

Posner认为Bax ter提出的比较损害标准是一个有用的标准,因为他考虑或者权衡了所有的分配利益。但是与B axter不同的是,经过利益分析,Posner实质上认为在侵权和合同案件中所在地规则的合理性。这种观点在1992年Posner论证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时得到了印证,他认为,尽管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存在很多缺欠之处,但是它在法院验证它们相对调整优势方面存在着价值。举例来说,在侵权行为的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定义或适用一个错误的地方来达到适用自己法律的目的,从而能够确保行为人负担一个适佳水平的注意。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的物之所在地法能够使这个不动产所在地州规范它的适用。产权问题也可以用物之所在地法来解释。一个简洁明了的规则能够省却在确定产权过程中的一切麻烦,而且便利财产转移实现它的最大化价值。最后,合同有效性问题也要受到合同缔结地法律的支配。细节条款呈现出保护那些在内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趋势,那些跨越一国边界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注意到他们会受到来自其它州的不同保护,这就减少了那些在它国境内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收集个人信息和法律信息的成本。合同履行的细节被与之有关的最具有联系的法律支配着。[3](P642)虽然,Posner继承了Bax ter的分析方法,但是在结论上却有所不同,Bax ter教授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体分析哪个州的利益关联性大,而拒绝采用传统的冲突规则;Posner教授则在分析之后赞同了传统的规则,尽管两人的分析思路如出一辙。

M ichae l J.W h i n cop和M ary Keyes是另外两个让人感觉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困惑的学者。在阅读他们著作的时候,我们可以清楚的察觉到他们放弃第一次重述的规则而支持了第二次重述所确定的标准,[4](P123)也就是说,他们应该是标准的忠实拥趸。但他们没有能够明确说明为什么还有14个州仍然遵循第一次重述的方法,这所带来的问题并不能够被忽视,因为M ichael J.W hincop和M ar y Keyes支持的缺省法律选择原则并不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标准类似而是与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规则类似。的确,这种类似并不是总数上的,这可能也指出了国际私法目前关于这一对矛盾的混沌状态。

(二)规则

主张传统冲突规则的学者对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和利弗拉尔等确定的标准进行了批判,因为这会使法院在通过结果选择法律时存在很大的误差。而且法官的偏好破坏了法律选择的可预见性。尤其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因为在它所列举的各项因素中,并没有说明彼此适用的顺序和权重如何。

利益分析相对而言是比较复杂的,柯里对于政府利益狭窄范围的识别使他没有能够提升这个标准的整体目标。一个州的实体目标要比保护和弥补它的原告和本州居民要宽泛的多,一个州也要常常试图在不同的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达到一种精确的平衡,只是在实体法背后观察一个州的利益就会忽视冲突法所关注的很多重要的因素,例如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州际之间的协调、阻止挑选法院等等。从另一方面来讲,现代的利益分析家主张考虑州在法律背后隐藏的政府利益,这就减少了这种标准可能在其它方面提供的可预见性,因为任何因素都能激发法院做出决定。而且政府利益的想法如果从公众选择的角度来看的话就会存在很多问题。州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各个不同的立法人员会因为不同的理由进行表决,州的政府官员包括法官干预法律选择有他们自己的理由。游说法律适用的利益实体,他们适用法律的目的经常与立法者所谓的 公共政策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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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xter的比较损害分析确定的标准更一步加深了法律选择的复杂性。他主张适用那个如果利益被忽视就会遭受最严重损害的国家的法律。但是针对这种损失的计算是不可能的。例如假设两个州在合同纠纷中对适用自己的法律都存在利益,依据A州的法律,挥霍的人是禁治产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无效,依据B州的法律,这种合同对于来自A州的挥霍者C而言是可执行的,这个挥霍者C向来自B州的债权人D借款。C没有偿还贷款,D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贷款合同。在利益分析之下,B州在补偿债权人的角度是有利益的,但是A州从保护本州的挥霍者角度是有利益的。那么哪一个州会因为法律被忽略遭受更大的损失?如果这样的冲突经常发生,至少有一个州要因为无法保护自己的居民而要牺牲这种利益。

E ri n Ann O#H ara和Larry E.R ibste i n两位作者就曾经指出: 标准的方法已经被证实不能令人满意,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保留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规则并且为了避免出现经常性的任意结果而不断地做出修改。[3](P650)但是值得指出的是,E rin Ann O#H ara和Larry E.R i b stein 两位作者的观点在随后的著作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冲突法从政策到效率?一文中,他们指出: 公共选择理论解释了法院的缺点和立法机关以此解释现代的冲突法的低品位和基于标准的效率优势。[5](P1162)这两个观点前后是有变化的。

M ichae lE.So li m i n e在撰写!从侵权行为地法到现代理论?一文时时指出,尽管颇有自信的学术研究对传统规则不断进行批评,还有近三分之一的州仍然遵守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确定的规则,甚至那些支持现代标准中的一种并采用它的州也经常不会声明完全拒绝属地主义的规则。[6] (P213,P249)对于现代理论司法上的怀疑并不奇怪。而且,实践中采用的最多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在采用了一些标准的同时,也较多地使用了属地主义的规则。

Lea Br il m ayer教授对各种各样的现代标准进行了英勇的批判。他的很多批评和其他的学者一样都是针对政府利益分析。他主张政府利益分析是不合理的理论,因为从一个州决定的规则中体察到真正的政策或者利益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所以这种对于利益的搜寻总是蜕化为搜寻者价值偏好的一种体现。除了这些缺点之外,利益分析明显的偏向原告一方。?Lea B ril m ayer指出柯里的理论之下,一个法院在解决真实冲突的案件中适用自己的法院地法,这不可避免的会引起原告挑选法院的现象。[7] (P409-411)

上文的分析使我们看到,现有的经济分析并没有对规则和标准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相反,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变得愈加的模糊和丧失自己的立场。这一方面是由于脱离了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来探讨国际私法问题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际私法是一门极其复杂的学科,单纯的规则或是单纯的标准是无法满足这个学科的需要,因此,我们首要的任务是探寻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然后再分析,在什么样的场合下采用规则,在什么样的场合下标准又是必须的。

二、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

冲突规范即可以通过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标准的形式表现出来。国际私法上的规则是明确的把法律适用问题用一个简单的和清晰的方式区分出来的法律命令。而标准是一般的法律衡量尺度,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的特点,通常标准的运用都伴随着复杂的司法审判活动。[8](P560)例如,合同的形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是一个规则,它能够让人们快速的判断出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相反,如果法律规定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这便是一个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法律规范是开放式的,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

如何在规则和标准之间进行选择,Posner法官认为,首要的原则在于表述和执行一个法律规范的?这个观点被从事实证研究的M i ch ael E.S oli m i ne所证实,他在所收集的800多个案件中证实了保护原告这种倾向性。

法制与社会发展

各种不同成本的相对大小。[9](P1)一个冲突规范会涉及三个不同的成本(1)制定冲突规范的成本;(2)审判成本;(3)服从冲突规范的成本。第一种成本涉及立法行为,通常我们认为,制定一个精确的规则要比一个模糊的标准需要耗费更多的资源,因此成本相对较高。第二个成本涉及司法行为,由于标准需要复杂的司法审判活动,因此在这个环节上,标准的成本相对较高。第三个成本涉及守法,换句话说,涉及公民对冲突规范的理解和依据冲突规范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合理预期的能力。因此,如果是一个明确的规则,人们就能够很容易的判断出涉外民商事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就相对容易预见到行为产生的后果,但如果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标准,人们在对行为后果的预期上就存在困难。在这一环节上,标准的成本较高。综合上述三方面本文将分析在立法,司法,守法三个层面上如何进行冲突规范的制定。

(一)立法%%%制定成本

在制定冲突规范时,什么时候使用规则,什么时候使用标准,是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似乎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没有认识清楚。Kap l o w认为这与法律应该在个体行为之前被赋予内容(规则),还是应该等到个体行为之后被赋予内容(标准)的程度有关。[10](P510)制定一个规则的成本要比制定一个标准的成本高出许多,但是规则却能节省法官审理案件的成本和当事人服从冲突规范的成本。如果当事人在事先并不知道什么样的法律将调整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他们就要在决定上花费昂贵的成本,法官也要在审理这类纠纷时投入更多的精力。这样看来我们应该在下面的情况中更多的使用确定的规则:如果一个冲突规范要经常地得到适用并且法院也经常地就这项规则形成判决。所以,在立法阶段影响规则还是标准的采纳的核心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管理行为的频率、程度有关。如果具体的行为模型是频繁发生且内容相对固定,设计规则的额外成本(这个成本是可以一次性支付的)看起来就会被给法官和当事人节省的成本所超过。在传统的领域中适用一些规则也会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例如婚姻的形式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但是,在经济和社会条件变化的非常频繁的领域规定一个适合的标准就要比规则更加地有效率,比方说合同领域,目前流行的观点是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因为这个领域是国际私法的所有分支领域中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对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非常的敏感,因此,标准是非常适合的。此外,如果具体行为模型需要严格的法律管理,规则在这种场合下就再合适不过。有些国家(与宗教和法律传统有关)对离婚控制的很严格,他们可以选择不同程度的规则来控制,比方说单边冲突规则、重叠适用的冲突规则来进行严格的限制。如果具体行为模型不需要严格的法律管理,标准就可以淡化统治阶级在这个领域的渗透,因此立法就会较多地采取放开政策,制定标准。例如,合同的法律适用。但并不是说所有的合同都会采用标准,在一些特殊的领域一些严格的规则还存在,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标准还是规则在立法层面需要考虑法律管理对象的性质。

(二)司法%%%审判成本

由规则构成的冲突规范会给法官留有较少或者是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由标准构成的冲突规范意味着法官还要进一步精确这些标准。如果立法人员对在合同领域中什么是比较适合作为准据法的法律知之甚少的话,节省成本的方法就是把这些工作交给法官来做。在冲突规范中使用不精确的标准经常也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缺乏必要的信息来制定一个精确的规则并且对冲突规范的管理应该由分散的法院系统来进行。法院通过分散的途径对这种由标准构成的冲突规范进行适用,逐渐地,通过不同的法院的决定和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限制,这些决定具有了统一性,这个不精确的标准就会慢慢的转化为比较精确的规则。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合同在当事人没有做出选择,或所做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标准。为了给法院提供一个判断最密切联系的依据,或限制法院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的主观任意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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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主要采用 特征履行说,以特征履行方的营业所所在国或特征履行行为地国法律作为准据法。?这与欧盟的规定是一致的。

这一过程被认为是在法官具有很大决定权的法院系统的一个巨大的优势。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冲突法革命首先发生在美国,而不是其他国家。相反,如果法官几乎没有信息、专业的知识或者没有经过严格的训练以至于不能做出复杂的决定,这个过程也不会得到很好的运作。在一些贫困的国家,或者是法律不发达的国家,信息很难获得并且受过正规训练的法官也要低于发达国家。一个法官的学习过程是非常慢的,法律的不确定性就不得不长时间存在,而这又会直接的影响到人们依据这种不确定的冲突规范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判断。因此,一个允许法官采取只需很少信息的循环判决的法律体系,即由规则构成的冲突规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但在美国却不受欢迎。

更有公共选择的观点认为,立法有可能受到腐败、收买和官僚机构利益的影响。但是法院系统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很容易的受到利益集团的左右。由于利益集团立法也会产生多边的规则,这是一个负面的效果,会抵消掉精确的规则带来的收益。

(三)守法%%%监督成本

由规则构成的冲突规范的一个好处在于能够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就能够预见到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和行为的后果,从而减少了守法的成本。一旦人们能够顺利的预测行为的后果,人们就能够采取适当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或者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这在跨国民商事交往频繁发生的今天是非常重要的。人们能够从确定的规则中获得足够的安全感和信心来从事和繁荣他们的事业。规则还能够降低监管成本,适用不精确的标准给自由裁量留有大量的空间,这就在许多国家的官僚体系和法官体系中产生了一个额外的问题,就是腐败行为。如果,在合同领域中仅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没有明确的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到底涉及到什么样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下,法官就很容易作弊。相反在一些规定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的国家中,法官就比较容易受到监督。因为违反规则的行为很容易被察觉。[11](P998)

三、结 论

在我们做出结论之前,有一点需要澄清,传统上我们认为大陆法系对规则偏爱有加而英美法系主张灵活的标准。现在看来,这个划分的界限已经变得模糊,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经过美国冲突法革命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出台,加之实践上积累的几十年的经验之后,又出现了对属地主义规则的回归。所以我们很难像之前那样明确地指出,英美法系是纯粹主张标准的,上述的引证也证明了我们的观点。

国际私法规范的一个严峻现实是精确它的困难。一方面精确的规则被认为是法律稳定性的最好的保证。另一方面,大部分的法律选择过程还是使用非常模糊的标准来平衡利益。

笔者认为经济学的思考更多的支持了规则。规则允许演绎性的决定,它的适用只需要少量的信息和专家。在国际私法的案件中,我们不能奢望法官能够知晓所有国家的法律或者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也不能假设他们能够轻而易举的获得审理案件所需的全部信息,除了美国的法官在国际私法的审判工作中表现出来卓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之外,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并没有法律所赋予的很大权利,在法国,法官是法律的一张嘴,这就意味着,他必须严格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个人的发挥。即便是在个别国家,法官拥有造法的权利,如果他们的专业素养不过硬的话,把决定权交给他们也是不明智的。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是国际民商秩序中比较重要的价值取?详情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法制与社会发展

向。而规则能够满足法律稳定性的要求,这一点是标准做不到的,在确定的规则指引下的当事人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受到何种法律调整,从而决定自己应当如何行为。这对稳定国际经济关系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诚然规则是不灵活的,并且对个案来讲也不是非常贴切。标准能与个案很好的结合。这是标准的一个非常强有力的证据。规则很容易就导致了荒唐的结果。他们通常是过度包含(over-inc l u si v e)。例如,如果侵权行为地规则适用于解决在A国的事故,即使受害者和加害人都是B国的公民也要适用A国的法律。规则有的时候也会缺乏包含(lack-i n cl u si v e)。例如,如果惩罚偷窃的规则被紧紧限制于动产,那就不包括那些未经授权的偷电行为。如果法律秩序想要避免这样的结果,还要依附于清晰的规则,那么法律规则就很容易变得非常的繁琐和综合,它不断地发展规则,规则的例外,例外的例外等等。如果加上这一大串繁琐的名目,规则就要失去相对于标准的优势了。

即便是规则具有的一些难以弥补缺陷,我们也不认为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中使用一些模糊的标准,因为法官在这些标准基础上是不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做出正确的决定,即使他们具有非常全面的素质。他们只熟悉自己国家的法律,他们在比较法上并不是专业人士,所以在运用较好法或者是比较损害说确定的标准时都会出现错误,这是不合适的。这两个标准要求具有外国法的知识,还有了解它的社会经济后果,还要从公共利益角度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当地法院的法官必须要做大量的法律选择,即使他们只具有在法律冲突方面的很小的能力。因此,他们决定的结果可能是错的和不可预见的。这时,给他们提供一些明确的规则是非常明智的做法,避免不确定性导致的损失,放弃从任务定向的标准获得的利润。

美国的司法实践也支持了笔者上述的观点。标准和规则争论的数十年使得美国实践出现了一些犹疑,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尽量回避明确指出自己是依据 标准还是 规则得出的结论。直到Pau l v.N ational Life这个西弗吉尼亚的案件中,法院才完全的将传统规则和现代标准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Neely大法官说到,巴贝科克案和其它的采用标准的案件中缺少一致性,可预见性和适用的方便性。法院偏好传统的规则,因为标准能够产生拖沓的诉讼、耗时和不能预料等负面的效果,而规则却能使案件很快而且成本低廉的被解决掉。这个案件对规则的复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的学科,它几乎涉及到国内民商法的各个领域,它的对象是跨国民商事关系,会涉及不同的国家,这些国家在经济上或者是发达,或者是不发达,在法律上或者是完备,或者是不完备,在司法职能上或大或小。因此,在什么领域、什么国家、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到底采用规则还是采用标准,可能不同的学者会有不同的看法,虽然我们今天在合同领域普遍采用了一些标准性质的冲突规范,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规则依然是国际私法的主体,那些标准性的冲突规范只能是作为一种补充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存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也例举了一些参考因素,中国、欧洲的普遍做法是用特征履行方法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因此,标准最终面临的结果还是不断的自我精确,这也是国际私法的客观实际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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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学宾] Econo m ics Analysis of the D ispute bet w een Rules and

Standards i n Private Internati onal Law

TI AN H ong-yun

(Law Schoo,l Ji L i n U n i ve rs i ty.Changchun,Jili n,130012)

A bstract:Fro m the b irt h o f pr i v ate inter national l a w i n13th centur y,the d ispute bet w een rules and stand ards is its foc us.The trad itional analysis o f th is topic does not supply a satisfy i n g concl u si o n.I n the1960s#, the m ethods of econo m ics w as i n tr oduced i n the field o f private i n ternational la w,and first of al,l itw as ap plied on t h e d ispute bet w een the rules and standar ds.Bu t the ex isti n g analysis of econo m ics does notm ake a very c lear trend of t h ough.t If w e w ant to use t h is m ethod to resolve t h e prob l e m of r u les and standards,it#s necessary to find out the econo m ics essence o f rules and standards;what#s m ore,w e must co m bine t h e fea tures of pri v ate i n ternational la w to dra w a scientific conclusion.

K ey words:pr i v ate i n ternati o na l la w;r u les;standards;econo m ics ana l y sis

2016年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C 3、A 4、A 5、A 6、A 7、C 8、C 9、B10、A11、ABCD12、CD13、ACD14、ABD15、CD 16、ABCD17、ABD18、ABC19、BCD20、BD 二、简述题 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①区际法律冲突广泛存在于联邦制国家。 ②一国存在不同法域,当冲突规范指引应该适用该国法律时就会产生适用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问题。 2、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3、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特点: (1)从冲突规范的内容来看,它仅仅指出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必须与它指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 (3)从冲突规范的结构看,它由“范围”和“系属”两大部分构成。 三、论述题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他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具深远的影响当今流行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无一不是在法律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他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也是有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来。 四、课堂讨论报告 对反致制度我们是这样认识的。 传统国际私法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特别是自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问世以来这,定一目标更为国际私法学者梦寐以求。各国冲突规范互不相同,彼此歧义:有的国家接受反致,有的国家不接受反致这就需要创造条件,以期达到不论案件在哪一个国家审理,都将适用同一实体规范,从而得到同一判决结果,承认反致,接受反致,就有可能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这一目标。 现代国际私法追求案件解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为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采用反致就能够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反致制度能够满足传统国际私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价值观念,同时,它也是排除和限制,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所以对反致制度,应予以肯定为宜。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某些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 作业2 一、不定项选择题 1、C 2、D 3、A 4、D6、D7、D8、A9、B10、C11、B 12、D13、D14、D15、A16、B17、CD18、ABD19、ABCD 20、BCDE 二、简述题 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对方缔约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待遇。 (1)最惠国待遇应以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为依据。 (2)最惠国待遇原本是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却常常要通过受惠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货物等所享受的待遇来加以体现。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doc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先决问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 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 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2020年更新)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和答案

最新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国际私法》形考共有5个任务,每个任务本人给出了两套题答案(任务试卷_0001、任务试卷_0002)。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试卷,直到出现这两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 01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 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电大资料精品

国际私法 学说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1、罗马法时代 2、种族法时代 3、属地法时代 传统国家私法:——法则区别说时代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国际私法理论的最早形态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意义: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确定了法律的域外效力。 2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商品经济发展和行政地方割据 ?代表人物:杜摩兰和达让特莱 ?内容: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 ?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摆脱了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了属地原则的禁锢 ?后期发展:法国民法典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背景:荷兰资产阶级革命 ?主要代表:巴根多斯、保罗·伏特和优利克·胡伯 ?荷兰法则区别说又称国际礼让学说 ?内容:胡伯三原则 ?意义: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 ?近代国际私法——百花齐放的时代 1、美国的国际私法:斯拖雷的国际私法三原则 ?背景:继承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内容(1)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其法律管辖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财产和行为。(2)一国法律不能直接地影响和约束该国领土范围之外的人和财产。 (3)一国法律要在他国取得效力,必须取得他国法律和制度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意义:斯托雷的学说受到不少大陆学者的批评和嘲讽,甚至认为只是对胡伯理论的译述,但开创了真正的英美国际私法理论,统治美国国际私法领域100多年。 2、德国学派:法律关系本座说 ?背景:1849年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创立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主要代表:萨维尼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内容:(1)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该地域即为该法律关系的“本座”。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也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3)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 ?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法律关系本座说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3、意大利学派:孟西尼的三原则 ?背景:1851年发表《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主张每个人都适用其本民族的法律。 ?主要代表:孟西尼 ?内容:(1)民族主义原则,即国籍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3)公共秩序原则,即主权原则。 ?意义:孟西尼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据统治地位,欧洲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大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 4、英国学派:戴赛的既得权说 ?背景: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中提出了既得权说。 ?主要代表:戴赛(西) ?内容:坚持法律属地性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据本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 ?意义: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典型案例精选案例分析题21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l9岁的8国公民乙于B国依8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l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l00万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提问】 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 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 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8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l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丙则提出: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l.由于甲未立遗嘱,故本案为涉外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甲的财产包括位于8国的住所以及位于中国E地的l00万人民币,甲死亡时住所在B国,故动产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8国法院管辖,中国E地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2.丙的主张成立。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 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分析题22 美籍华人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南堤二马路六号的混凝土楼房一栋,另有座落在吉祥路20号的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先后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旧金山购有住宅一套,、朱、余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答案

08国际私法作业答案 《国际私法》形考作业1答案一、不定向选择题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 ) A、区际法律冲突 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2.(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4.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5.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C )。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6.意思自治原则是( D )提出来的。A.格劳秀斯B.胡伯C.奥斯汀D.杜摩兰7.既得权说是( C )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8.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 A )A、范围B、系属C、连接点D、准据法9.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 B )。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11.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12.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CD )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CD )。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4.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15.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16.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BCD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17.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18.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 )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 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有关国家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做出选择。 10、简述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的规模不断扩大,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1)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4)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5)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11、简述各国改进冲突法的主要方法。 答:各国改进冲突法的方法主要有:(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冲突规范代替僵硬的封闭性冲突规范,即逐渐把过去只在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领域的法律选择;(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大量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或采用多

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 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1908 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 2.本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 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 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一)问题 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 (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

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 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电大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汇编

作业1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 国内立法B ?国内判例C ?国际条约D ?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 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 二元论学派B ?民族主义学派C ?国际法学派D ?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选择型冲突规范D ?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 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 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 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ABCD)。 A: 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 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 )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 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 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 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9、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10、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C )。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二、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 法律域外效力又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2、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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