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分析2010.5.6

论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分析2010.5.6
论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分析2010.5.6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毕业论文

专业工商管理

姓名王丽婷

题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分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目录

摘要 (1)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 (2)

(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 (2)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 (2)

(三)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盾加剧 (2)

(四)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 (3)

(五)企业竞争观念落后 (3)

(六)法律规定不完善 (3)

(七)执法不公 (3)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4)

(一)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二)与金融利率、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

(三)与广告宣传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

(四)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8)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9)

(一)加强立法 (9)

(二)加大执法力度 (11)

(三)加强守法教育和法律监督 (12)

结论 (14)

中文摘要:

本文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及特征的阐述,阐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的原因,并对当前存在的社会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分析。并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思路,并从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几方面提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

关键字:

成因;分析;法律规制;法律监督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

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产品供大于求,经营者为在竞争中获胜而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与经营者有关,而且与市场、政府及相关体制有关。只有认真地分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规制办法。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

由于受利益的内在驱动,不法竞争者就选择短期化竞争行为,为谋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对个体而言,从不正当竞争往往更容易获得利益。因此,获取最大利润的冲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

(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

经济发展迅速,可是许多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这就在客观上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市场体系、合理的市场结构、通畅的市场机制。

(三)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盾加剧

初期市场引力巨大,诱使过多经营企业进入,而当期市场容量狭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

(四)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

一部分经营者没能随经济发展而相应地提高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商业道德的沦丧,在行为上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

(五)企业竞争观念落后

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模式,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竞争观念十分落后,加之目前产业结构失衡,为数众多的企业在同一行业、层次、时间和地区过度竞争,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市场竞争本无固定之规定,各种竞争手段都可以带来机会和利益,这就要求经营者学会根据自身的实际结合客观环境的变化,灵活、巧妙地综合运用多种竞争手段开展竞争。

(六)法律规定不完善

现行法律过于规定原则,还停留在一种“宣言”或“纲领”的层次上,未能准确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法律法规中一些重要概念含义不一致,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和困难。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也导致一定时期内“法律缺位”。

(七)执法不公

执法不公使得不正当竞争在部分地区、行业愈演愈烈。执法

不公后果严重。首先,它构成对守法主体的不公。执法过程一旦偏离了公平、公正的轨道,就无法实现甚至背离立法的宗旨,势必导致守法主体心理失衡,进而成其所信赖的价值标准的扭曲,最终使守法主体不得不演化为违法主体。其次,它在地区、部门之间人为地筑起不合理的法律屏障,对身处其中的不同竞争主体来说,就会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诱因。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存在于社会上的各行各业,以下就已金融行业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做例点分析。

在提供金融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基于选择通过金融行业机构所认为的最恰当的业务方式收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给具有资金需求的主体使用,并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目的,金融行业机构往往有可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实施了对其他社会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一)、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与金融行业的收费方式密切相关。把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划分出来加以讨论,主要考虑到服务场所本身具有独立性,亦是金融行业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从事金融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之一。

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中,尽管金融行业机

构与其客户约定了提供金融服务所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但是,金融行业机构往往还与客户约定:由金融行业机构无偿地向客户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或者由金融行业机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客户办公场所私自设立固定的服务网点。因此,尽管金融行业机构与客户所约定的这种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表面上与其他金融行业机构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相当或者有可能还更高,但实际上,客户因金融行业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十分低廉的。当客户因金融行业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低于金融行业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所需的成本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金融行业机构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所述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具隐蔽性。

(二)、与金融利率、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法律、法规对金融利率、授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收取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规范金融行业机构实施的经营行为。例如,《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但是,有些金融行业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出

于争夺客户,获取收益的目的,实施了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的规定,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体现为:(1)银行机构违反法定存款、贷款利率标准,以高于法定存

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或者以低于法定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贷款。

(2)银行机构为吸收存款之目的,而免收部分费用,馈赠物品。

(3)银行机构降低授信标准,开展授信营销,提供授信承诺,

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出了人民银行规定

的限制比例。

(4)银行机构违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5)在我国实行证券交易佣金浮动制的背景下,部分省市、

地区的证券商以竞争无序为由,结成证券交易佣金的价格同盟。

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

为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容易判断。

(三)、与广告宣传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金融行业机构进行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可能实施的不正当竞

争行为主要有:

(1)违反规定进行宣传。例如,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或者片面地扩大保险产品中可能具有的储蓄的功能,混淆视听。

(2)进行恶意的比较广告宣传。例如,将其他公司的保险产

品与本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片面的对比,突出其他公司保险产品的劣势以衬托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优势。

(3)使用侵权广告进行宣传。例如,不正当地抄袭、模仿其他金融行业机构所经营的金融产品的名称、宣传图片制作广告,并进行宣传。

(4)进行误导性的宣传。例如,打着保险公司、银行的共同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夸大保险利益,承诺不确定的收益而进行宣传。

(四)、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之外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等新鲜血液注入了金融行业。但是,产生、发展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业,与政府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将金融行业机构与国有企业相比较,可以发现金融行业机构体现着更加浓厚的“官商本位”的思想。

上述“官商本位”的思想,进而引发金融行业机构在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其原有的优势地位、或者与政府机关相配合以抢占市场,获取收益。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与教委联合行文,强卖保险。

(2)国有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时,“一校一行”。

(3)保险公司利用其机场公司股东所掌握的资源优势,由机场要求消费者购买该保险公司销售的航空意外保险。

(4)银行机构打着“理财”或者其他金融产品/业务创新的旗号,与保险公司联合销售保险。

(5)银行机构与某些公益企业相联合,例如,电力公司,煤气公司,要求消费者只能到某家银行或者该银行设立的机构交纳电费、煤气费,限制竞争。

(6)银行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购房、购车贷款的金融服务时,要求消费者到限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大众对于金融行业机构与政府联合,或者金融行业机构互相联合而经营业务,已养成服从、见惯不怪的心理。因此,金融行业机构与政府联合,或者金融行业机构之间相互联合经营业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诉讼。但是,随着民众意识的提高,民营资本、外资成分在金融行业的整体比例进一步加大,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相关的金融行业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讨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上对四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分析中,金融行业机构均

处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方的地位。现实生活中,金融行业机

构也有可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一案中,四川中信旅行社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中信”登记为企业名称。并且,四川中信旅行社还在宣传材料上印制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CITIC”文字组成的圆状图形。法院最终判定,四川中信旅行社在侵犯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商标权的同时,还构成了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应当全方位的进行法律规制,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一)加强立法

1、要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要真正实现立法宗旨,就要赋予其相应的地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性法律,其地位与其立法宗旨是极不相称的。因此必须把反不正当竞争提高到足够的高度,将其上升为基本法律。

2、应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操作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例,明文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市场交易中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还将不断扩展。因此,应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在采用列举法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的同时,用概括法明确规定关于“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增强该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控力度。

3、要进一步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针对现有规定笼统化、原则化的特征,通过拓宽概念范围,使用更加科学化的表述,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方法,便于执法部门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执法尺度,以便及时、准确、有力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法律的确定性,避免不必要的偏差,避免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冲突而产生的法律漏洞。

4、健全竞争法律体系。每一部法律都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与相关联的其他法律间有密切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许多法律,特别是与以市场经济活动为其全部或一部分调整对象的法律之间,如《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各部法律立法有先后,目的有差异,相互之间难免产生矛盾,造成法律规制的中空地带。在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体系时,要注意法与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协调配套,形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金融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缜密的法律体系,综合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实现法律的整体效应。

(二)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执法机关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针对某些屡禁不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处罚时应当动用重典。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从严、从快处罚,以遏制其不断蔓延的趋势,必要时还可以修订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幅度。

2、改突击式、抽查式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减少违法者漏网的可能性,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机会成本。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不能无限度加大的情况下,这一措施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3、市场管理机关可以尝试将有关市场管理、运行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资格认证的一个要件,即对要从事经营活动或市场管理执法的主体,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并将此作为取得资格的一个必要条件,进而对那些构成法定情节,违反市场管理运行法律的经营者及其住要负责人取消或限制其再次进入

市场的资格,这从实践上可以起到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作用。

4、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只有通过对直接责任人的查处,把经济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法律责任落实到直接责任人的身上,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5、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所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多执法手段以强化执法效果。

6、参照国外做法设立专门的法律地位中立的执法机构,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如参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竞争法执行机构,并规定其专门职权及工作程序,以保证竞争法能够得到严格、统一的实施。这也是防范行政权力不正当介入竞争领域的有效措施。

(三)加强守法教育和法律监督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行法律规制还要加强守法教育和法律监督。

1、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由于当前我国竞争文化还比较落后,低层次的“恶性”竞争还很普遍,社会的竞争心理和意识还不太健康和健全。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形式加强宣传,使社会成员特别是中小经营者及其相关执业者,对法律规定有比较明了的认识,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这是法律得以有效贯彻的重要前提。(2)借助各种传媒宣传和剖析竞争法案例,提高人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及其后果的认识,增强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3)大力宣传通过正当竞争获得竞争利益的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和有力的事实向人们传递正确的观念,逐步扭转“违法乱纪快速致富,规规矩矩原地踏步”的错误观念,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竞争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正当竞争的环境与氛围,包括社会主义政治环境、经济境、社会思想文化环境等,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创造最佳的外部环境。

2、要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列宁曾经指出:“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因此,为解决经常性、普遍性监督检查所导致的执法成本偏高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起全

社会的监督制约体系,发动包括同业经营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力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甚至实行有奖举报,以形成违法行为无处藏身、“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国家通过完善监督立法,强化作为首要监督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或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来负责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以公民个人、新闻、社会团体等监督作补充形成一个以专门机构为中心、有民众参与的、覆盖市场经济全部领域的有效法律监督体系,减少在不正当竞争上的投机行为。

结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常聊常新的话题。随着各个行业机构的多元化、奋力化程度进一步加深,还将有可能出现其他形式的,已有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未能囊括的,本文尚无法穷尽的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应当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守法教育和法律监督,对症下药,综合治理,混乱的竞争局面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通过不懈努力,一个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将会呈现在人们面前。

对于每一个行业、企业、机构而言,除了积极了解已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好防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措施外,还应当建立起一套良好的事后应对机制。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长久地立于不败之地。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摘要】不正当竞争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因而各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被外国学者比喻为内外形千变万化的“海神”或“模糊而变幻不定的云彩”,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定义,我国学术界也对此开展了深入的研究,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仍有分歧。本文旨在通过探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及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三方面,来进一步明确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行为认定 不正当竞争概念因其内容太过广泛,性质很难确定,致使学术界、立法界都没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的认定达成共识,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为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要先有一个对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明确界定,其次,再讨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界定 历来各界对不正当竞争概念难以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的竞争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难以判断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与其他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界线难以分清,如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侵犯知识

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第三,受不同国家传统风俗、公共道德、立法状况、研究深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别。 从学术界和各国立法来看,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普遍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应包括垄断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不包括垄断行为,而是与垄断行为相并列的,但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继出台来看,可以看出我国实际上已采纳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定义。 纵观国内外的立法和理论学说,结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可对不正当竞争概念作出如下认定:即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交易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如下: (一)行为主体即各类市场交易活动参加者 依据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对"经营者”进行认定时,存在两种不同角度的认定,一种是从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即只有具有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摘要: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自市场经济以来所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经济竞争行为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稳定、和谐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何为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定的很笼统,实践中很难去鉴定,因此,如何界定反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成为理解和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途径。本文从不正当行为的类型与其构成要件,试图探究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与具体特性。 正文: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国内外专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念,例如,法国著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家塞特一戈尔给不正当竞争所下的定义是:“凡利用欺诈的手段出售其产品,目的在于从他人所取得的现状获得利益,或使他人的商品或企业解体,其中包括尚不足以使其商业市场之全部或一部分受到打击的行为,均应视为实现经济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①国内的学者多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规定,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构成的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界定,例如,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的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活动中,采用虚假、欺骗、损人利己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利益,损害国家、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②等等。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 1.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表示、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种类繁多,包括:①假冒人得注册商标。②与知名商品相混淆,即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如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 ①戴奎生等著,《竞争法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2月第1版,第14页 ②张德霖著,《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人民日报出版社1994年8月第1版,第105页 ③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408页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虚假表示和仿冒行为 仿冒行为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的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与他人的相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仿冒行为表现形式: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2、不正当的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3、不正当的使用他人未经登记注册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的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限制竞争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特征:1、主体是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2、主观上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 的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4、具有违法性 五、(虚假广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表现形式:1、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对生产者产地的虚假表示;对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的虚假表示。2、对价格作虚假表示3、引诱性的广告宣传行为4、诋毁性广告5、变相广告 认定:1、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广告、产品、服务的社会团体、明星或代言人。2、内容表现为虚假不实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概念:不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意信息。 表现形式: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2、恶意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纰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并不以原告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前提。 七、压价销售行为 特征:1、经营者有很强的目的性2、具有明显的行为特征,低于成本 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禁止种类: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售行为 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 概念:指通过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特征:1、诋毁行为只针对竞争对手2、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3、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令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诋毁的构成不以实际诋毁后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4、必须处于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概念:只在招投标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追责机制:1、行政执法,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工商局承担行政执法主要任务。2、法院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1、调查权:询问有关人员、调查资料2、行政强制措施权3、行政处罚权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_张一迪

0引言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由建设单位设定包括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价格、工期、材料为主的合同对象,邀请若干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保密性的报价竞标,由建设单位选择优胜者后,与其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实现标的的竞争过程。 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应该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从事建筑业的门槛较低以及有关部门监管体制的束缚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突出的是串通招投标。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虽然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通过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1.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私下达成协议内定中标人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下文简称《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具有雄厚实力的投标商垄断某种工程和地区的情况下,他们通过串通来分割建筑市场,从而谋求高额利润。例如某市拟修建一座大型水库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约有十多家施工队参与投标,该十多家施工队私下串通,约定一起抬高报价,最后使招标人只能提高标底标价。该事件中的投标人之间恶意通谋,约定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1.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招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行为。《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例如某单位要招标改造职工住宅,几家建筑队前来参加投标。其中某建筑队的包工头对该单位领导暗示如果中标必有重谢,该领导就向包工头通报了标底和标价。后该建筑队以优厚的条件中标,包工头则暗中送给该领导8万元作为酬谢。该事件中,招标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使其他投标者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实质上是剥夺了其他投标人中标的权利。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相关责任人已涉嫌刑事犯罪,应依法惩处。 除上述两种表现形式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弄虚作假。如投标人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经历等,骗取中标。二是,收买贿赂。包括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和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招投标代理单位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三是,分包、转包谋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分包、转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从一级企业中标的施工单位实际可能连三级企业都不如。而这些行为多集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包人)。 一旦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种种行为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措施 2.1严格执行有关法规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竞争的过程,需要有严谨的法律来保证它公开进行、公平竞争、公正裁决、诚实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是实行招标投标的具体法律,它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起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作用,使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法可依,招投标活动有法可循。为了完善招投标机制,国家纪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制度,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完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可以采取闲置措施,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的单位限制,防止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 2.3严格评标方式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4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应该是规范化的活动,它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建设项目投建,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只有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3结束语 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建筑市场(下转第263页) 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一迪 (辽宁理工职业学院,辽宁锦州121007) 【摘要】由于目前体制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本文阐述了在招投标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谈及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预防措施 作者简介:张一迪(1987—),女,辽宁省锦州市人,本科,学士,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建筑系,任专职教师。

电力系统稳态分析--潮流计算

电力系统稳态分析 摘要 电力系统潮流计算是研究电力系统稳态运行情况的一种重要的分析计算,它根据给定的运行条件及系统接线情况确定整个电力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各母线的电压,各元件中流过的功率,系统的功率损耗。所以,电力系统潮流计算是进行电力系统故障计算,继电保护整定,安全分析的必要工具。 本文介绍了基于MATLAB软件的牛顿-拉夫逊法和P-Q分解法潮流计算的程序,该程序用于计算中小型电力网络的潮流。在本文中,采用的是一个5节点的算例进行分析,并对仿真结果进行比较,算例的结果验证了程序的正确性和迭代法的有效性。

关键词:电力系统潮流计算;MATLAB;牛顿-拉夫逊法;P-Q分解法;

目次 1 绪论 (1) 1.1背景及意义 (1) 1.2相关理论 (1) 1.3本文的主要工作 (2) 2 潮流计算的基本理论 (3) 2.1节点的分类 (3) 2.2基本功率方程式(极坐标下) (3) 2.3本章小结 (4) 3 潮流计算的两种算法 (5) 3.1牛顿—拉夫逊算法 (5) 3.2PQ分解算法 (10) 3.3本章小结 (15) 4 算例 (16) 4.1系统模型 (16) 4.2结果分析 (16) 4.3本章小结 (19) 结论 (20) 参考文献 (21) 附录 (22)

1 绪论 1.1背景及意义 电力系统稳态分析是研究电力系统运行和规划方案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手段。电力系统稳态分析根据给定的发电运行方式和系统接线方式来确定系统的稳态运行状态,其中潮流计算针对电力系统的各种正常的运行方式进行稳态分析。 潮流计算是根据给定的电网结构、参数和发电机、负荷等元件的运行条件,确定电力系统各部分稳态运行状态参数的计算。通常给定的运行条件有系统中各电源和负荷点的功率、枢纽点电压、平衡点的电压和相位角。待求的运行状态参量包括电网各母线节点的电压幅值和相角,以及各支路的功率分布、网络的功率损耗等。 电力系统潮流计算问题在数学上是一组多元非线性方程式求解问题,其解法都离不开迭代。潮流计算方法的改进过程中,经历了高斯-赛德尔迭代法、阻抗法、分块阻抗法、牛顿-拉夫逊法、改进牛顿法、P-Q分解法等。现在比较常用的方法就是牛顿-拉夫逊法和P-Q分解法。对潮流计算的要求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点: (1)计算方法的可靠性或收敛性; (2)对计算机内存量的要求; (3)计算速度; (4)计算的方便性和灵活性。 1.2 相关理论 所谓潮流计算,就是已知电网的接线方式与参数及运行条件,计算电力系统稳态运行各母线电压、各支路电流与功率及网损。对于正在运行的电力系统,通过潮流计算可以判断电网母线电压、支路电流和功率是否越限,如果有越限,就应采取措施,调整运行方式。对于正在规划的电力系统,通过潮流计算,可以为选择电网供电方案和电气设备提供依据。潮流计算还可以为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定整计算、电力系统故障计算和稳定计算等提供原始数据。 在运行方式管理中,潮流是确定电网运行方式的基本出发点;在规划领域,需要进行潮流分析验证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在实时运行环境,调度员潮流提供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综合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1.C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2.B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B知悉真情C维护尊严D依法求偿 3.A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4.B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B让利C折扣D佣金 5.A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6.D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7.A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8.B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9.B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0.C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C公民个人D各种法人 11.A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1.ACDE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B从事销售的个人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 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3.DE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B违背交易相对的人的意愿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C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D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E分割统一市场,进行部门封锁 4.ACDE 5.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有()。 A谎称有奖进行有奖销售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一、垄断 (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垄断协议的形成;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 行政垄断。 二、不正当竞争 (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仿冒混淆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 诋毁商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串通招投标的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 三、两者的联系: (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 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 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四、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企业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汇总 ▎来源:投稿 ▎作者:薛志军律师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2016-7-2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将我国法律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总结归纳如下: ▎1、仿冒行为 对竞争对手进行仿冒,使购买者对商品来源、产地、制造商等关键信息产生误解、混淆的行为。 仿冒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擅自之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5)伪造产地。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认定的关键在账外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服务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在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收受上述利益。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自身有以上行为的,也构成相应的犯罪。 ▎3、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霹雳或者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 ▎5、倾销行为 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大家关注较多的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是在国内贸易中,也存在着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战。价格战白热化到低于成本价格的,经营者则面临着反倾销调查的法律风险。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浅论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策(一) 论文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排挤对手:商誉商业欺诈诚实信用 论文摘要: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符合以下特征:主观上故意,有明确的行为目的,即贬低、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或是地方政府挂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客观上均实施了具体行为、贬低、排挤竞争对手或非本地单位,明显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机制,扰乱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侵害了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动向 1.利用媒体、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1)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2)行为形式多利用各类媒体,覆盖面大,影响较大;(3)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 (4)危害性较大,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大大增加了商品成本。此行为规避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认定,受害者又无法可依,当前有愈演愈烈之势。 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聘请“专家”进行与经营者商品相关内容访谈、咨询,向消费者进行名为知识性,实为广告推销宣传的解释,在活动中鼓吹自己,贬低对手。这类行为当前有泛滥之势。其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公益形式掩盖其在活动中用隐蔽手段打击贬低竞争对手,行广告、推销的真实目的。利用广大民众对“专家意见”的信赖,诽于无形,虽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明显有违正常竞争的规则:二是利用广大视、听观众对知识的渴求,对“专家”的信赖,进行不正常诱导,在贬低对手的同时,实际上也蒙蔽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的选择权。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此举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3.单位组织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使投诉扩大化,矛盾激烈升级,制造声势,进而达到排挤、打击对手的目的。 此类行为主要存在于同行业竞争,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一旦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遂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通过“小题大作”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比如我曾经在一本杂志上看到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消费者林某购得一瓶有微量杂质的矿泉水,遂持该矿泉水(未开封)投诉,索要1OO万元,遭拒绝后,就四处投诉,并邀请媒体记者以壮声势。后经查,此案消费者是受竞争对手的鼓动资助所致,后经有关部门介入才得以平息,由于该产品质量一贯可靠,才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失。此类行为的特点是:(1)行为具有隐蔽性,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即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进而达到行为目的,而行为人不直接出面;(2)表面真实性,即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易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3)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无此项禁止性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无直接依据,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这将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发展。此类行为危害极大,重则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著名的“三株”案件,因此使“三株”公司一厥不振,成千上万人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 4互为竞争对手的单位,一方在竞争对手的某重要项目正在进行中,以利益引诱手段,从竞争对手处挖去项目关键人员,以釜底抽薪方式,造成对手项目的瘫痪,或聘(挖)来人才后,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造,使该商品以另一面目出现在市场,以拖垮对手。此类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表面上是人才的流通实质上是不当竞争手段的一种。在个别地方立法中,已被地方法规所禁止。

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削价行为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擒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禁止的不正当削价行为,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向进口国市场大量销售某种商品,并给该进口国国内生产和销售同类商品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倾销法》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解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削价销售行为,则仅指经营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同时还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重庆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ce16014009.html,/chongqing 成都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ce16014009.html,/chengdu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内容摘要: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存在着诸多不足,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窄,无法全面归制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并吸取国际上的立法经验,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对不正当竞争重新作出界定,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界定立法建议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竞争在市场经济中既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为了防止和克服竞争的消极作用,我国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界定,并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适用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已明显滞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而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依据现行立法予以规制。因此,应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以期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全面规制。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包含了以下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该项规定来看,从事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范围,既包括依法登记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依法登记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的个人,一般是指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述主体必须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即使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笔者认为,这种界定过于狭窄,因为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会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及其机构也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例如国家机关违法泄漏权利人上报的不公开的商业数据给其同行业竞争者,为他人牟取竟争利益的情形,既是违反“Trips协议”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从本质而言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分析判断具体市场交易行为属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的根本标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违反本法规定,应当理解为是指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5—15条的规定,即只有违反该章第5—15条规定的行为才构成不正当竞争。[1]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涌现出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至15条的具体规定,已无法囊括,法律已不敷适用。 3.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性。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反映了民事侵权性质。[2]任何一种通过不正当手段以获取竟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经济中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权益包括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须指出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而且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他人权益,例如虚假广告、假冒、仿冒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第 1 页 共 1 页 教师寄语: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课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主备人:王茹 课型:新授课 时间:2017.03.15 五原职中 教研组:计财组 《经济法基础知识》导学案 教师精细诱导 学生自主学习 知识落实训练 第九章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9.2.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课时) 【学习目标】 1、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2、能够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区别。 3、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点。 【学习重点】 1、限购行为 2、限制竞争行为 3、搭售行为 【学习难点】 1、限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区别。 【学习过程】 一、旧知识的复习:检查学生对旧知识的复习情况并个别提问(5分钟) (回顾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是指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 。(个别同学回答,大合唱集体复习)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 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 ③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 。 根据学生表现,适当鼓励学生,进入新课学习 二、思维跃动:(5分钟) :观看视频,将视频中提到的违法产品质量行为写出来 假假包装 提问式引人: 通过观看视频,我们从视频中了解到了什么,视频中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哪些呢? 结合我们刚看的视频信息,大家快速的浏览课本,找出学练案中相关内容 三、新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30分钟) 讲解6种行为时重点在于学生自己举例,通过实际生活中的事,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学会区分。 (一)混淆行为 举例: (二)虚假宣传行为 举例: (三)限购行为 举例: (四)限制竞争行为 举例: (三、四种行为重点在于通过表格对比强调主体的不同) (五)搭售行为 举例: (六)非正常压价销售行为 举例: 【课堂回顾】回顾整节课所学习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即学即练】(5分钟)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条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浅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以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案例简介及裁判结果 (一)案例简介 2010 年 11 月 3 日,正在上网的很多用户突然收到 QQ 窗口弹出的这样一条消息:“致广大 QQ 用户的一封信——亲爱的 QQ 用户,当您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刚刚作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在 360 公司停止对 QQ 进行外挂侵犯和恶意诋毁之前,我们决定将在装有 360 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 QQ 软件。”紧接着所有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的QQ 被迫下线,几亿网民的电脑桌面瞬间成了两家互联网公司硝烟弥漫的战场。 整件事端的挑起是一款名为“360 隐私保护器”的安全软件组件。在2010年初,腾讯公司推出了新版本的QQ医生软件,其界面功能酷似360安全软件,并且强行推广。360公司意识到了腾讯的威胁,立即采取措施使得不太成熟的QQ医生被用户大量卸载。QQ医生的市场份额快速降到10%以下,360公司成为此次交锋的胜利者。 2010年中秋节,腾讯公司将其QQ医生软件升级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的大部分主流功能,而凭借着QQ相当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了360在安全软件领域的地位。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对外宣称其软件可以监控并曝光QQ软件的行为,并且提醒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可能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引发了网民对QQ软件的担忧和恐慌。 针对360公司的行为,腾讯于10月14日正式作出回应,称其为不正当竞争。要求奇虎360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作出赔偿。并且诉至法院,要求360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开发、传播和发行“360隐私保护器”及相关软件,停止虚假宣传,停止诋毁腾讯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的行为:要求360公司连续三个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知C项正确,市交管局的规定是限制竞争行为。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混淆行为是指不当利用他人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利益的行为。B项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某商场在“五一”黄金周期间挂出一条“五一放假期间在本商场购买商品达500元者,本商场送一特大礼物”的横幅,结果特大礼物是一只大气球。对此,另一商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某商场的这一行为的性质() A.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B.是违反商业道德的宣传,不违法 C.只是对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只是一般的欺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_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正当削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采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竞争的行为,它会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损害威胁,阻碍或威胁竞争对手的建立、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经营者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而是为了一定期限内尽快使资金得以周转和利用,从而使损失尽量养活低价销售商品,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低价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这一规定,区分了正当与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的界限。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这条规定是处罚商业贿赂行为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同样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对经营者行贿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即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低价销售,如果是销售鲜活产品、处理到期积压产品、因为季节性因素销售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例外情形。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作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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