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工

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11

【实施日期】2000.0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1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1月11日通过并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主管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政府设立由社会保险、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及专家组成的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残废等级评定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立由工会、企业代表、员工代表、专家和劳动、卫生、社会保险等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等实行监督。”

三、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九为其员工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可以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在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四十的幅度内调整其费率。

“差别费率的具体比例和浮动费率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四、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参保后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

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工伤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缴交。拒不缴纳者,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工伤保险费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五、删去第十一条。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预防、康复等各项费用。”

七、删去第十三条。

八、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执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删去第五项。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首次医疗期满后由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的职权有哪些?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样,除了宪法和基本法律外,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国家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这一职权包括: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除上述职权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执行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如: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并组织他们视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等等。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 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说,这一监督权分为规范监督和工作监督两类。 规范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指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工作监督包括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⑥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一班宋燕玲 200811240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四、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五、监督国家机关。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另外,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对比表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职权对比表 国家机关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立法权 ①修改宪法;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①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抵触。 宪法和法律 解释权 ①解释宪法; ②解释法律。 人事任免权 ①选举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②决定权: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员的人选; ③罢免权:上述选举和决定人员的罢免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委会委员和军

事法院院长; 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⑤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国家重大 事项决定权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批准省、自治区和自治区的建置;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⑤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⑥经国务院总理提出,有权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③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④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⑤决定特赦; 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⑦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⑧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 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国务院总理提出,有权决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 监督权 ①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③具有最高监督权,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 ④质询和询问: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2

第三课国家机关以人为本 第一节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职权及其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2、过程与方法通过讲授和师生共同探究的方式,实现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课程资源和课外资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知识的了解,增强学生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学生国家和社会主人翁意识。 二、教学准备 1、查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资料、课件制作 2、让学生课前查询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活动近况。 三、教学过程 复习导入 【提问】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 第二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全国人大设置常委会的原因:代表人数较多,难以经常开会,讨论决定问题也不是很方便,全国人大代表不是专职的。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连续性,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系统图(见书P68)

【拓展阅读】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教师提问】:请说说你知道的全国人大常委委员的名字? 【相关资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中,委员长一名(吴邦国),副委员长15名(王兆国等),秘书长一名(盛华仁),委员161名(厉无畏等) 【讨论交流】1:为什么要对少数民族代表有特别的保障? 提示:主要从政治意义、经济意义以及社会意义考虑 【思考】2: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其原因是什么?(有利于实现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有效监督。)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阅读与思考】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免去高强的卫生部部长职务、任命陈竺为卫生部部长。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十五号、第六十六号和第六十七号主席令,分别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关于卫生部部长的任免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6年中央决算的决议和关于批准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及调整2007年末国债余额限额的决议。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 篇一:人大法工委: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人大法工委:法律常用词语规范【法律人收藏必读】 20xx-07-03 来源:摘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 整编:法门老犬、刑事实务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 制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文件号:法工委发[20xx]62号法工委发[20xx]62号(有删节) 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 13.和,以及,或者 13·1“和”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无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生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子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用语习惯排序。 示例1: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示例2: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13·2“以及”连接的并列句子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示例1: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示例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13·3“或者”表示一种选择关系,一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一部分。 示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5.不得,禁止 “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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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详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详解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15问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积极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记者带着社会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请其就正在开展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系统讲解。 一问: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今年开始进行的新一轮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1979年以来我国依法进行的第十次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第九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将选举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涉及县级政权2000多个、乡级政权3万多个,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又一次重要实践。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次选举法修改的突出特点和主要精神,可概括为“实行一个相同”、“体现三个平等”。新一轮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进行。 “实行一个相同”,就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三个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三个平等体现了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 二问: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第一,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第二,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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