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发布单位】826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9-23

【生效日期】1995-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91年7月3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9月23日

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技术推进工作,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业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坚持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的方向,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产效益。

第四条第四条引导、组织农民采用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鼓励和支持农民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凡本省境内从事和涉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体系

第六条第六条本省设置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乡(镇)四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村、社可以设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农民技术员。

第七条第七条乡(镇)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性质的农业技术开发、经营、推广、服务机构,扶持以农民技术员和科技人员为骨干的各种群众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省、市、州(地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技术推广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项目的示范推广和重要技术的引进;

(三)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验;

(四)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信息;

(五)参与农业实用技术的审定和技术标准的制定;

(六)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组织本系统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学术、技术交流。

(八)管理本系统的经营服务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

(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进行试验、示范、推广;

(三)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建立示范点,培养科技示范典型;

(四)总结推广本地群众的增产经验;

(五)开展专业调查、规划设计、化验论断、检测预报、评估咨询;

(六)培训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

(七)指导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的技术推广活动;

(八)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

第十条第十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三)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根据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村办、联户办、户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应宣传农业技术知识,传播实用技术,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农业院校、科技单位、科技协会及其他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营农、牧、林、渔场按管理体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技术推广工作,并与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系协作,做好对群众的技术示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其他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聘用人员和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应取得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二)科技成果权不受侵犯;

(三)进行技术有偿转让,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入;

(四)享有国家、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五)抵制违法及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下列义务:

(一)承担和执行农业技术推广任务;

(二)进行操作示范,传授农业技术;

(三)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四)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发展和完善农业生产技术;

(五)宣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

(六)维护国家、单位和他人的技术经济收益。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和措施,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存在的问题,为推广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推广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的规划和计划;指导监督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推广服务活动;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组织重点推广项目的实施。

各级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的审定工作,协调农业各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活动进行指导,发布实用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励,会同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体制。其工作计划、推广项目等由县农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协调和监督,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保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技术专长,不得随意抽调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根据其服务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聘用技术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建立健全以技术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各项规章

制度,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考察考核,分别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农民技

术人员职称。

在职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注重推广工作实绩,对长期在基层工

作的人员,应在职称评定条件和技术职务聘用限额方面适当照顾。

农业技术人员,经职称管理部门评定职称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证书。聘用的农民技术人员

的工资、生活待遇,按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服务性经营活动,兴办

技术经济实体。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技术经济实体,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经营用

于农业技术推广的化肥、农药、种子、苗木、薄膜、小型农机具等,允许多渠道进货。

农村基层技术推广人员可以通过科技承包,领办或创办技术经济实体,业余兼职等途径,获

得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按照

规定程度,采取辞职、退职、调离、停薪留职、业余兼职等方式,到农村进行科技承包、技

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必要的工作生活设施,试验培训场所和推

广服务手段,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各级计划、财政、商业、供销、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保险等部门应对农业技术推广需要的资金、配套物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经济实体

的服务性经营活动,予以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制定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高寒阴湿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章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的农业技术应在当地有先进性、适应性和

经济合理性,按照选择项目、制定计划、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总结验收的程序进行。

技术推广应注重多学科结合、技术组装配套与综合运用,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或标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农业新技术及动植物品种、肥料、饲料、生物和化学制品、机械产品

等物化技术,必须经省级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方可推广应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

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订立

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技术市场,健全管理制度,创造条件,

疏通农业技术转移渠道,促进农村多层次技术贸易活动的发展。

农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购买农业技术。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推广农业技术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

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农业技术。但为防治危险性、暴发性、流行性病虫害而采

取的强制措施除外。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列入乡级或县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

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奖金,并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省、市、州(地区)、县(市、区)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用

于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培训和奖励。

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

(二)省、市、州(地区)、县(市、区)农业发展基金和育林基金的比例提成;

(三)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地区性农业开发资金的技术推广部门;

(五)国家、地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专项经费。

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农业技术推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

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应保证落实,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有偿服务,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应提取自留部分50%以上用于本单位发展推广事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吸收社

会闲散资金,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对农业科学技术应用的投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各级计划部门的基本

建设计划。

各类农业基地和区域性农业开发建设项目应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建设。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省、市、州(地区)、县(市、区)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农业行政部门申报,农业综合部门会同科技行政部门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中引用先进实用技术快,推广面积广,实际效益高的;

(二)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协调管理上,积极改进创新,对推广工作的开展起重要保证和

推动作用的;

(三)科研成果推广比例大,培养推广人才多,成绩突出的;

(四)在生产上接受先进实用技术快,应用效果好,示范带动群众作用显著的;

(五)在组织领导、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和资金、物资等方面积极支持推广工作,为科技兴农

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农业科技推广成果符合条件的也可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丰收奖、星

火奖等项奖励。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对在县以下农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二十年以上,在高寒

阴湿、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十五年以上的农业科技人员,由省人民政府

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吊销推广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可以并处造成损失的1-2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盲目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谎报剽窃他人推广成果,骗取荣誉和奖励的;

(三)擅自推广、经营销售未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农业新技术和物化技术产品,或弄虚作假、

掺杂使假、欺骗用户,造成损失的;

(四)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凭借职权,违法干预推广工作,侵犯推广人员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赔偿,有合同或协议的,应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对技术可行性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技术仲裁部门仲裁。

对经济损失程度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农业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

罚没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执行本条例中由于失职

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对

复议决定不服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行政部门”是指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农机等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农业委员会

(农业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农业技术推广学网上考查课作业题

东北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农业技术推广学网上考查课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1、农业推广体系是农业推广机构设置、服务方式和人员管理制度的总称。 2、农业推广沟通是指在推广过程中农业推广人员向农民提供信息、了解需要、传授知识、交流感情,最终提高农民的素质与技能、改变农民的态度和行为,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态度、方法、行为等的一种农业信息交流活动。 3、农业推广项目是农业推广计划的具体体现,按项目进行农业推广的计划管理,是推广计划得到落实的保证措施之一,是农业推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4、推广度是反映单项技术推广程度的一个指标,指实际推广规模占应推广规模的百分比。 5、推广项目的产投比是指实施某一农业推广项目的总产出的产值与总投入费用之间的比例,它是评估项目实施实绩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简答题: 1、简答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要素。 包括:(1)转化主体;(2)转化课题;(3)转化受体。 2、农业推广组织的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①目标性原则②层次性原则③协调性原则④整体性原则⑤能动性原则⑥封闭性原则 3、简述目前世界上农业推广方式。 目前世界上农业推广方式有:①一般推广方式②产品专业化推广方式③培训和访问推广方式④群众性推广方式⑤项目推广方式⑥农业系统开发推广方式⑦费用共担(分摊)推广方式⑧教育机构推广方式

三、论述题: 1、注重农业推广信息的服务实效,当前应当着重研究解决哪些问题? ㈠多维服务 政策、经济、科技、市场、价格以及乡情民意信息,不仅是各级领导决策的需要,而且也是各类经济组织、科研单位以及农民家庭经营的迫切需要;它不仅是农业部门本身的需要,而且也是各地区、各部门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农业信息服务对象上,应由定向服务转向多维服务。 ㈡特色服务 农业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多种行业,所涉及的学科多种多样,所以提供信息服务也应因地制宜,切忌一般化。要找准位置,认清目标,发挥优势,搞出特色。要反对大而全或小而全的做法,把过去一般化服务提高到具有本部门本专业信息个性的特色服务上来。 ㈢开放服务 市场经济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它的开放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资源的财富。为了适应新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农业、农民、农村服务,就是迅速改变过去的各自分割、封闭状态,加强信息交流,尽可能向基层开放,向农民开放,向社会开放。 ㈣高效高质服务 目前农业信息最大的弱点是:编发少、传递慢、效率低。然而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就在于快速、高效。要做到高质量服务,就要有高素质。与此同时,加速信息传递自动化建设,从而使农业信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为什么要对农业推广工作进行评价及其意义? 完成一项推广工作应及时评价和判断该项工作哪些方面是有效率或高效率的,哪些方面是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以便总结过去,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不足,展望未来,做出决策,以利再战。具体来讲,对推广工作的评价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⑴评价可以评定农业推广工作完成的程度,测算其取得的效益大小,如推广人员作用发挥的程度、完成任务的情况、推广机构内部各子系统工作协调的状况,以及整个机构发挥整体功能的大小,推广工作方式、方法使用正确程度等。 ⑵评价可以透视整个推广工作中的问题和成绩,有哪些教训与经验,达到扬长避短和存优去劣的目的,以利更好地改进工作,提高推广工作效率和效果。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 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单位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的节约能源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全面计划、全面预算、全面风险、全面责任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能耗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挂钩。 第三条规划、燃料、基建、生产、科技、监审、财务等部门共同参与,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各环节入手,关口前移。通过完善管理、加强维护、优化运行、科技创新,加快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建设,实现本质节约和清洁生产。 第四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内部审计和效能监察机制,确保国家、行业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及公司相关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五条公司节能管理实行“达标创优”管理体系,即以设计值为基础,以先进值为标杆,确定各项节能指标的目标值。通过设备攻关治理、运行优化,实现企业100%达标;通过技术进步、管理提升打造能耗先进火电企业,推进能耗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六条实行公司、基层企业的节能管理体系,各级必须设置专职节能管理岗位。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节能管理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各级责任主体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一)公司设立节能领导小组,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任节能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部是节能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节能管理工作岗位。 (二)基层企业总经理(或厂长)任节能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节能管理日常工作,并设置专职节能工程师岗位,鼓励基层设置专职节能副总师。 第九条公司节能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节能管理的工作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特点的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二)分解、落实集团下达的各项能耗指标,审核基层企业年度节能项目、跟踪落实,评价项目实施效果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分公司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写年度节能分析报告。

201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201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2015年,我县按照国发[2006]30号、川府发[2007]11号、农办财[2015]63号和川农业[2015]109号文件要求,继续实施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我县进一步构建了职能明确、机构完善、队伍精干、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立了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农技人员竞聘上岗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知识更新制度、多元化推广制度等;完善了“专家组+试验示范基地+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快捷机制,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现将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农技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1、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设置情况 县农业局为适应农业发展新形势,不断调整内部机构设置,目前全局有农业局机关、农技推广中心、农村经营管理总站、农村能源管理局、植保植检站、农机监理站、四川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隆昌县分校、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农情信息站10个编制部门,有编制123人,实有职工13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63人。 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在整合已有事业机构的基础上,按相近专业综合设置农业服务中心,中心内设农技、水利、林业、农机等岗位,全县19个乡镇共有农技编制72人,实有职工人数74人,专业技术人员47人。 2、经营性农技服务组织情况 随着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的分离,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逐步产生。我县形成了以隆昌县金星种业公司、隆昌县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隆昌县农资公司为龙头,县城、乡镇场镇、村、社设经营点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营利性经营网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主要提供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物资经营服务和农业技术咨询。农业局相关股站负责对农资产品质量的监管。全县有经营性服务人员近900人,农资经营网点480个。 3、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情况

农技推广体系革新方案【最新版】

精选农技推广体系革新方案 为切实实施好我市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县项目,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农委、省财政厅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特制定此方案。 一、项目实施年度目标 1、体系改革目标。结合推进乡镇综合改革,进一步理顺镇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完成定编定员定岗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全面推进新“五有”镇农技推广中心建设,积极探索“一村一名农技指导员”机制,充分发挥农业企业、行业协会、农民经纪难人参与农技服务的积极性,初步建立多元化农技推广服务机制,创新推广服务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效果。 2、示范建设目标。在全市围绕瓜菜、棉花和家禽3个产业,优选100名农业技术指导员,培育1000个农业科技示范户,带动XX0个种养农户,推广15个主导品种和14项主推技术,建立10个试验示范基地。通过培训、指导、示范、推广等手段,确保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入户率、到位率达到95%以上,示范户的农业综合生产成本比面上降低15%以上或收入比非示范户提高10%以上。 3、工作创新目标。按照“资源整合、机制创新、服务高效”的原则,推行以技术指导员“包村联户”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农技服务制度,要求每名技术指导员围绕主导产业挂钩一个村,负责挂钩村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点培育10个农业科技示范户。通过开展“科技进农户、农户进组织、产品进品牌、品牌进市场”的“四进”活动,切

实推进市镇两级农技服务人员挂钩基层、服务产业、服务农民的“五个一”服务活动,努力实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零距离服务,构建政府组织推动,市场机制牵动,推广机构带动,农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组织参与,专家、技术人员、示范户和农户互动的新型农业科技传播网络,为基层培养一批技术精、服务好、留得住的农技推广人员。 二、项目实施主要内容 1、完善体系改革。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已推进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公益性职能,分离经营性职能,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强化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技术人员水平,全面推行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明确市镇农技人员的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量化工作指标和目标要求,建立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农技人员职称聘用、工资兑现、业务培训等挂钩,在全市实行农技推广多元化,鼓励和支持科研、教学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技推广服务。 2、确定主导产业。全市重点突出瓜菜、棉花和家禽3个产业,做好技术推广工作。 3、筛选主导品种。西瓜主要推广早春红玉、小兰、京阑、842 4、京欣2号,青椒示范应用中农3号、大果168、墨秀等一批丰产性好、抗病性强、品质优良的新品种;棉花推广科棉3号、科棉6号;家禽主要以海兰、新罗曼等良种蛋禽为主。 4、优选主推技术。全市围绕瓜菜、棉花和家禽3大产业,重点推广14项先进实用技术。瓜菜上重点推广工厂化育苗供苗、穴盘轻基质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7.31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 (2014年7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能源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与节约、生产经营、产品使用、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能源。 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四条开发利用与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与村镇基础设施、畜禽规模养殖、现代农业设施建设相结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与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能源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省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村能源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能源法律、法规; (二)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技推广体系构建方案

农技推广体系构建方案 为解决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措施,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与市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内容 ㈠强化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监督;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土壤测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检测、检疫和强制检验;在农民中开展技术培训,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供销信息和其它信息服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㈡理顺管理体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机构性质不变,管理体制由委托制改为派驻制,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事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人员统一聘用、统一调配。以钱养事经费直接拨付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考核情况发放。在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工作考核、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等方面实行市乡双重管理,以市管理为主。 ㈢实行人员聘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择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聘期3年。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必须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农业中级执业资格以上证书。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有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够的可面向社会招聘。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技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工作

法律援助知识竞赛题目

法律援助知识竞赛题目 一、判断题 公民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都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错)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错) 选择题( 单选题 (1)、单项选择题 1.《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于(A)起施行。 A.2011年10月1日 B.2013年11月29日 C.2014年1月1日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A )。A.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B.只能收取成本费 C.应当酌情减免服务费 3.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是( B )。 A.政府法制部门 B.司法行政部门 C.法律援助机构 (2)、多选题 1.根据规定,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包括(ABCD )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A.律师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C.公证员 D.司法鉴定人 2.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是(ABC )。 A.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B.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D.请求提高工资待遇的 3.刑事诉讼中,有下列(BCD)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残疾人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4.公民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AB )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 A.事故发生地 B.被请求人住所地 C.申请人住所地 D.申请人经常居住地 5.下列情形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是(ACD )。 A.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B.领取老年或残疾人证的 C.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情况,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并编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的行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州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发展改革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八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基层农技推广工作方案

基层农技推广工作方案 一、县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日照充足,雨量充沛,总的特点是春早、夏长、秋短、冬迟。年平均气温℃,年平均日照小时,年无霜期284天,年平均降雨量1497毫米。全县辖14个乡镇,131个行政村,国土面积万公顷。XX年全县人口万人,农业人口万人,农户72224户,农村劳动力万人;XX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4390元。 2、农业概况:县主要农业产业有粮食、蔬菜、花生、脐橙、茶叶、生猪、水面养殖等。常年粮食作物播面约24万亩,蔬菜播面约万亩,花生播面约万亩,果园面积约万亩,茶园面积约万亩,年生猪出栏约万头,水面养殖约万亩。XX年农业总产值127886万元,其中畜牧业总产值37522万元,渔业总产值23843万元。 3、基层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情况: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以及省农业厅、市农业和粮食局的统一部署,我县XX年9月份县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财政、人劳、编办以及各乡党委、政府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在资金、编制等各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全县14个乡均整合农技、农机、畜牧、水产、茶果、经管等岗位,合并成立了乡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至XX年7月,全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各项改革取得较好效果,达到了“整合资源、综合建站、统一协调、分块运作,‘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改革目标。XX年和XX年,我县分别实施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我们按项目方案要求,确定了主导产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遴选与确定了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积极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建设示范基地等一系列相关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已取得初见较好的成效。 二、年度目标 总体目标是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构建职能明确、机构完善、队伍精干、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目标,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农技人员培训制度、农技人员工作考核考评制度、多元推广制度等基层农技人员管理机制,完善“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的农业科技成果

简析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简析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摘要:农技推广体系是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同时也是联系科研、教育以及生产的纽带,是促进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生产能力以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基层农技人员就要顺应形势,实现自身价值,以下本文笔者经过广泛调研,并针对目前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以期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供合理化的建设意见。 关键词: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存在问题;对策近些年来,各项强农惠农项目的实施使农业发展出现了历史性的新局面,全镇农技推广部门为推广普及新技术、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增效与农民增收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农业发展新的形势与要求,新的问题也日趋凸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力度不够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一些法律法规与文件明文规定的一些政策措施没有得到较好落实。如在农技站的建设上、管理体制

上及乡镇农技员的工资报酬问题上等等均没有依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经费投入不足,服务职能弱化 从调研情况来看,各农业综合服务站靠财政拨付的人头办公经费仅能维持日常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必要的新技术试验示范工作,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也只能停留到面上,根本到不了农民手中,工作表面化,形式化以及服务职能严重弱化。甚至有的乡镇政府给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制定创收任务,农技推广服务工作的开展得不到重视,致使乡镇农技推广工作脱离了服务主题。 3、乡镇农技员的思想观念比较陈旧 有些乡镇农技站的开拓精神不强,等、靠、要的思想也比较严重,没有很好地把技术服务、经营服务和当地的主导产业结合起来。还有的农技站的同志只想经营服务,忽视技术服务,也有的农技站的同志的知识老化,素质不高,不能满足农民对新技术的需要 4、乡镇农技站的管理体制不顺 有些乡镇农技站以乡镇党委政府管理为主,把农技员作为乡镇干部使用,农技员成为乡镇的财税征收员、尾欠清收员及计划生育工作队员与驻村工作队员 等;有的乡镇农技站的人事、物业由县区农业局管理,财务与业务由乡镇党委政府管理,到最后谁也没有管好,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2年8月1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每年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

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水土流失潜在危害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

摘要: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建设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确保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农业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农业以及农村经济也逐渐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极为重要力量,它支撑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支撑着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近年来,我国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建设. 一、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体系的现状 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分为五级,包括有中央、省、市、县、乡,有农业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农机化推广服务、水产技术推广服务等农业机构.其中,县、乡2级的农业推广部门是直接为农民提供服务的最基层最基础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组织结构由三大模块组成,即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商业技术推广体系.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领导力量,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我国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未来的主导力量,商业技术推广体系则是我国年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的新生力量.近年来,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有很大的进展,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也有着较好的发展趋势.但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建设. 二、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这种推广管理体制靠行政方式管理,依照计划模式运行,推广工作缺乏协调和配合,各地区、个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合作性、协调性,各自为政,致使农业技术的推广责任不够明确.农业技术推广体制的管理不到位,致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指导跟不上,技术推广工作不能很好的普及到农村的基层,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传播和转化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地方机制的改革,我国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2.管理的方法不到位 农业技术推广的目的是为基层农业劳动者服务,增加其农业文化知识,从而使农业科技成果得到有效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考虑到基层农民的需求和对农业技术的接受能力,真正做到以农民为本.可是,一直以来,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大多都采用行政化的推广方法,多由政府来决定要推广的项目,自上而下,逐级下达,对各部门形成一定的强制作用,而没有考虑到基层农民的接受能力以及现阶段的农业技术需求,导致了农业技术推广不能真真切实的做到为农民服务,也使农业科技成果不能更快更好地得到转化. 3.技术推广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提高 我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结构安排不够合理,技术人员的知识存在一定局限性,对基层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也不够到位.据统计,我国地级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中级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

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第八条法律援助办案中聘请翻译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按每人每天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执业律师、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19修正)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建筑物使用设备的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鼓励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系统和热电联产系统,使用先进成熟技术建设热源、一次供热管网系统和换热站,整体优化供热系统,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八条新建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节能标准,并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制冷)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制冷)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个人名单审批稿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 个人名单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全国农村能源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编号姓名工作单位 1 王金英(女)北京市顺义区农村能源办公室 2 马义民天津市蓟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 王香雪河北省新能源办公室 4 李爱民河北省秦皇岛市新能源办公室 5 连德奎河北省承德县新能源办公室 6 李家庚河北省抚宁县英武山村 7 郝建民河北省临漳县生态能源局 8 樊剑展山西省运城市农业局 9 连东勇山西省襄垣县农业局 10 姬存祖山西省临猗县东张镇街东村 11 高挨良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能源站 12 于晶虹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能源站 13 刘宝存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 14 唐春福辽宁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15 郭继业辽宁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16 赵金瑞辽宁省喀左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17 杨兴林辽宁省黑山县段家乡邵屯村 18 姜旭升大连市农委科教能源处 19 郝勇壮吉林省农委科教处 20 卢喜安吉林省前郭县农业局 21 郭公亮吉林省敦化市江源镇寒葱沟村

22 鄂佐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 23 高瑞宽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科教处 24 胡全记黑龙江省肇东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25 曾邦龙上海明星洁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6 楼洪志浙江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27 汪庚华(女)浙江省江山市农村能源办公室 28 成国良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农技站 29 侯继海江苏省中共涟水县委员会 30 孔凡标江苏省东海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1 蒋尚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委员会 32 石秀铭安徽省寿县农村能源办公室 33 魏辉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大周村 34 叶夏福建省农村环保能源总站 35 熊永泉福建省永安市农业局 36 苏军节厦门市同安区农村环保能源办公室 37 余箭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农业局 38 彭生海江西省萍乡市农业环保能源站 39 钟祥林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长冈村 40 王泽洋山东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 41 黄建升山东省临沂市农业局生态农业科 42 徐兆波青岛市农业环保能源工作站 43 李艳芬(女)河南省焦作市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管理站 44 李天杰河南省兰考县农业局能源推广站 45 何江森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董王坡村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探索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探索 摘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科学研究体系和实践应用体系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是现代农业技术体系的延伸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支撑,在农业科研与生产实践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适配”和“助推”作用。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并根据时代发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面对新时期农业科学研究和农业产业发展,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需要适应形势任务变化做出进一步调整。 关键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体制机制;思考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农业走过辉煌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而与之相伴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在持续的改革创新中发挥着全力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撑作用。立足当下,回望40年改革“初心”,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虽历经捭阖,但与农业产业的发展还不尽同步;展望未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中国梦”,需要对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再做深度调整。 1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实践与体系改革进程 1.1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历史悠久 中国是世界上农耕文明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重农思想在国家治理中长期处于核心主导地位,形成了悠久的“劝农”“教农”传统。所谓“神农教稼”“嫘祖教蚕”,就可以理解为我国早期先民相互学习、传承农业技术的典证;商周而后以至明清,历朝历代都有帝王躬耕劝农的传统。诗经《甫田》也曾歌咏过地方官“今适南亩,或耘或耔”视察农

耕的故事。汉朝时国家设“搜粟督尉”专门管理农业生产,并在民间广选“六能”指导群众开展生产。宋朝时国家设“农师”,元明两朝在中央设“劝(司)农司(使)”并在基层设“社(里)长”等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督导农业生产、组织开展先进农耕制度和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不同时期先后形成了《吕氏春秋》(秦)、《氾胜之书》(汉)、《齐民要术》(北魏)、《四时纂要》(唐)、《宁国府劝农文》(宋)、《农桑辑要》(元)、《天工开物》(明)、《授时通考》(清)等多部书籍,总结推广先进农业生产经验和技术[1-4]。这些思想、制度和文献从不同角度说明,农业技术推广曾经在我国传统农耕文明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 1.2新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立 受近代以来闭关锁国、外敌入侵、政局动荡的影响,我国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始终没有真正开启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民国期间,国民政府也曾就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做过一些努力,但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因此,也没有形成类似20世纪20年代欧美国家建立的现代意义上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推动下,20世纪50年代农业部先后制定出台了《农业技术推广方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条例》,依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以“八大员”为代表的乡村农业生产能手,组织建立起自上而下涵盖农机、畜牧、农技、水利等多专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任务是组织指导以公社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推广普及现代农业生产技术[6]。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16年新修订《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予以免收;对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 第八条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援助的范围已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九条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

农技推广体系

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巴州区玉井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何家美 最近,我作为乡镇基层干部、人大工作者有幸参加了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执法检查。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先后深入部分乡镇和区农业局及其下属部分单位进行了认真检查。因我长期在乡镇工作,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情况比较熟悉,便利用检查的有利机会对区、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成效、现状、问题作了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研究。 一、主要成效 长期以来,区、乡两级农技推广服务体系致力于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广大农技人员精诚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广大农民,为推进全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较大贡献。一是供应了大量的化肥、农药、农膜、优良种子等农用物资,有力的支持了农业生产。二是推广了一批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有力的促进了生产发展。三是开展了多层次农业科技宣传培训,有力地加快了农业科技知识的传播和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四是实施了多项农业科研项目,建立了规模较大、标准较高、效果较好且各具特色的农业种养园区(科技示范基地),起到了辐射带动、典型引路的作用。 二、目前现状 1、机构设置。全区有14个区级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49个乡镇(办事处)农技站。 2、人员编制。全区实有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433人(不含农经),其中财拨304人,差补39人,自收自支(计划用工)90人。实有人员中,区级有农业技术推广人员225人,其中财拨155人,差补39人,自收自支31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208人,其中财拨149人,自收自支(计划用工)59人。 3、年龄结构。根据年龄分段统计,在433人中,35岁以下的只有103人,占24%;35-40岁的91人,占21%;40-50岁的153人,占35%;50-60岁的86人,占20%。 4、学历结构。433人中,大学本科13人,占3%;大专143人,占33%;中专、高中247人,占57%;初中及以下文化的30人,占7%。 5、技术职称。全区共有高级职称34人,中级职称154人,初级职称121人。其中:区级有高级职称27人,中级职称92人,初级职称62 人;乡镇有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62人,初级职称59人。 6、阵地建设。全区有10个乡镇农技站无站址,无办公场地。 7、设施设备。区级农技推广机构除近两年购置有电脑和检测设备外,没有其他设施设备;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无任何设施设备。 8、管理体制。区级农技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上,仍采取的是各业务站独立运作方式。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区农业局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人、财、物。区、乡农技推广机构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性质,基本没有安排推广经费。 三、存在问题 当前,全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服务“三农”的要求,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队伍不稳、机制不活、保障不力、服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将严重影响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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