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自愿性公告

美的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自愿性公告
美的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自愿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公告编号:2020-024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自愿性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回购数量不超过8,000万股且不低于4,000万股。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2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一、公司累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0年3月1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了1,745,310股,占公司截至2020年3月12日总股本的0.0250%,最高成交价为54.1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0.1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91,734,000.07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公司实施回购股份计划之日起,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

美的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自愿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公告编号:2020-024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自愿性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5元/股,回购数量不超过8,000万股且不低于4,000万股。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0年2月22日、2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一、公司累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0年3月1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了1,745,310股,占公司截至2020年3月12日总股本的0.0250%,最高成交价为54.1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0.1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91,734,000.07 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公司实施回购股份计划之日起,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这一术语首先在20世纪80年代的英文文献中出现,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公司治理原则中,对公司治理定义如下:公司治理是一种据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同时它提供一种用于设置公司目标的结构并提出达到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现今国际上主要有三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即股权主导型、债权主导型和家族控制型的治理模式。 按照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给出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在于妥善处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即股东与信托人(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与代理人(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忠诚于股东并勤勉尽职,董事会如何有效激励和监督经理,以及如何平衡公司各相关者利益关系的问题。 一、英美股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英、美两国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比较相似,都强调追求自由和提倡个人主义、风险意识。两国都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程度低,自然人投资踊跃带动了两国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如表1所示,与日、德相比,英、美企业资本结构中,股权比重很大,资产负债率低。在股权资本中,股份是高度分散化的,美国和英国公司中前五位最大股东的股份集中度分别为25.4%和20.9%,低于日本和德国公司的33.1%和41.5%(朱义坤,1999)。公司治理机制一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原则,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CEO)三个层次。董事会下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机构,公司董事以外部董事为主。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发达的证券市场使得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变得容易,所以“收购兼并”的约束机制与“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机制构成了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特点。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很大比重的股份,大多数机构投资者都直接参与公司管理。 英美股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侧重于市场的作用,强调资源的流动性,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使资源向优势企业和朝阳企业集中。股东通过市场来控制、监督、激励和约束经营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经营者放开手脚,大胆创新,充分发挥其创造力。英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安排,也有利于企业依靠兼并机制迅速扩大规模,靠规模经济优势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但这种治理模式也有不足之处,主要是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造成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公司股权的高度流动性使公司资本结构的稳定性较差;公司并购有时不利于经理人员积极性的发挥;没有足够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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