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气化站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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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气化站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B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

1 总则

1.0.1为加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规范,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水平,充分利用资源,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1.0.2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

1.0.3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供气能力为500~5000m3/d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按本标准要求,根据各地差异确定建设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 贯彻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用水、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法规。1.0.5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标准、定额或指标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NY/T443 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

3.0.1 生物质气化(bio-gasification)

将生物质固体燃料在缺氧条件下,热解产生以烃类、氢气和一氧化碳为主要成分的可燃气体的转化过程。

3.0.2 氧化气化(oxidation gasify)

生物质在高温(生物质燃点以上)有氧的条件下受热分解,生成以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为主的混合可燃气的过程。

3.0.3 热解气化(hydrogenations gasify)

生物质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热解,生成可燃气、焦油、木醋液及焦炭的过程。

3.0.4 供气能力(biomass supply capacity)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平均每日向用户提供燃气的能力。

3.0.5 生物质气化炉(gasifier)

为参与气化反应的生物质燃料、气化剂、催化剂等提供稳定反应条件的装置。

4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4.0.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规模按日供气能力划分:

一类 3001~5000m3/d

二类 1001~3000m3/d

三类 500~1000m3/d

4.0.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居民平均收入、用户发展潜力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4.0.3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项目构成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公用配套设施、管理和生活设施。

1 生产设施:生物质气化间、原料加工间、原料储藏间、燃气净化间、贮气柜等。

2 辅助生产设施、公用配套设施:机修间、供配电室、给排水、燃气输送管网、污水处理等设施。

3 管理和生活设施:办公室、休息室、浴室、门卫等。

4.0.4 新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道路交通、水电管线、排污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

5 选址与建设条件

5.1 选址

5.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

5.1.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的生产场所,与下列场所的距离应大于100m:

1 居民生活区、闹市区、文化娱乐场所;

2 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场所;

3 生活用水、地下水供应场所。

5.2 建设条件

5.2.1 当地生物质资源丰富,居民有建站要求,基层领导重视,具有运行管理能力。

5.2.2 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水源和电源。

5.2.3 交通、通讯方便。

6 工艺与设备

6.1 气化工艺

6.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艺流程:

6.1.2 500~1000m3/d

床气化工艺,国内常用的有:上吸式、下吸式、平吸式气化方法。根据工艺要求可选定其中一种。

6.1.3 1000~5000m3/d规模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宜选用流化床气化或干馏热解气化工艺。

6.1.4 燃气净化可根据要求从旋风分离、沉降、洗涤、吸附、电扑等工艺中选择。

6.1.5 寒冷地区应选择干式贮气工艺,其他地区可选择干式或湿式贮气工艺。

6.2 设备

6.2.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气化机组的选择,应根据技术先进、运行安全可靠、性能稳定、操作检修方便的原则确定。

6.2.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气化机组产气能力应选用高效、节能、性能稳定的国产产品。

6.2.3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气化机组的产气能力应大于供气高峰时供气量的1.2倍,气化率或热能转换率应大于70%,标准状态下的燃气低位热值应大于4600kJ/m3,一氧化碳和氧含量应分别小于20%和1%。

6.2.4 燃气净化装置,应根据气化机组单位时间最大产气量确定,并具有除尘、净化、冷却功能。

6.2.5 净化后标准化状态下的燃气,其焦油和灰尘的含量应小于

30mg/m3。

6.2.6 配套的原料加工及上料机构,工作能力应大于2倍以上气化机组满负荷工作原料消耗量。

6.2.7 原料加工及上料机构应选择工作稳定,具有防卡涩、堵塞等保护措施的产品。

6.2.8 贮气柜容积应不小于集中供气站日供气量的30%~50%,额定供气压力应能满足最远端用户灶前压力,但贮气柜最大出口压力不得大于4kPa。

6.2.9 贮气柜宜采用金属结构,冬季冰点以下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贮气柜应配有容积指示标尺和压力安全装置,进、出口均需设置安全水封装置。

气化间应设防爆型排风设备。

燃气输送管网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地埋管路应选择耐腐蚀、抗老化的钢管和中高密度聚乙烯管;

2 燃气管网承受压力应大于30kPa;

3 供气压力均匀,各用户灶前压力符合要求;

4北方高寒地区的地埋燃气输送管道应埋在冻层以下。

燃气灶具的选配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点火容易,燃烧稳定,方便操作及维修;

2在3/4额定压力下应能满足炊事要求,在1.5倍额定压力下不应产生黄焰。

燃气排送机应选用有资质厂家生产的燃气专用罗茨鼓风机,并配备防爆电机。

气化、净化、排送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压力、温度、燃气流量等显示仪表。

7 建筑与建设用地

7.1 建筑

7.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气化间、原料加工间、贮气柜属于乙类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料储藏、净化、原料加工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建筑层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间及原料储藏间层高宜为4.8m;

2 贮气柜径高比宜采用1:1~1.5。

7.1.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主要生产、辅助生产用房结构形式:

1 气化净化间、原料加工间、机修间、机房等,宜采用砖混结构;

2 原料储藏间宜采用轻钢结构,以防风、防雨。

7.1.3 贮气柜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的有关规定,贮气柜距气化炉和原料储存场所的直线距离应大于30m。原料储存场所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7.1.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有绿化设计。绿化覆盖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规划要求。

7.1.5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配有防火安全设施。

7.1.6

7.1.7 建筑结构抗

7.2 建设用地

7.2.1

表7.2.1 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3)

下限。

7.2.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

2

地同类建筑。

7.2.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坡地、荒地,少占用耕地。

7.2.5 站区总平面布置既要做到满足使用、环保、防火等要求,又要做到分区明确、流程合理、布局紧凑。

7.2.6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筑覆盖率应不小于占地面积的50%。

7.2.7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

2

8 配套工程

8.0.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供电的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供气站电力负荷等级为二级;

2三类供气站电力负荷等级为三级。

8.0.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水源应能保证保证连续供应。

8.0.3 气化间、原料加工及储料间应采用防尘、防爆型灯具及电气设备。

8.0.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设置电话通信设施。

8.0.5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

9 环境保护

9.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建设必须严格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和不安全因素。

9.1.2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过程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成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后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

9.1.3 各车间内的噪声应控制在80dB以下,应选用低噪声设备,或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0.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投资估算按表10.0.1控制。

3

下限

10.0.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劳动定员按表10.0.4估算。

10.0.5 新建集中供气站的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用量,按表10.0.5所列数值控制。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

NYJ/09-2005

条文说明

目次

1总则 (1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1)

3术语 (11)

4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2)

5选址与建设条件 (12)

5.1选址 (12)

5.2建设条件 (12)

6工艺与设备 (13)

6.1气化工艺 (14)

6.2设备 (13)

7建筑与建设用地 (14)

7.1建筑 (14)

7.2建设用地 (15)

8配套工程 (16)

9环境保护 (16)

10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6)

1 总则

1.0.1生物质资源作为能源开发利用具有悠久的历史,生物质气化技术的应用,在我国也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近20年来,该项技术发展迅速,并趋于成熟。但由于没有指导性的建设标准,导致一些项目的决策不合理,场区布局、建设标准、土地利用等不规范。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是在总结我国目前生物质气化利用现状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为促进技术进步,合理利用资源而编制的。

1.0.2 本建设标准主要是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项目决策时,在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提供宏观控制指标,作为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同时也可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的工程设计提供必要的技术参数。

1.0.3 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目前对于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供气能力的通俗说法是:如100户的供气站,含义是该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能够每天向100户居民提供正常使用的燃气量。但这种表示方法不准确、不科学,应采用每时供气量(m3/d)的表示方法更为合理。

1.0.4 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国家对生产建设的基本方针政策,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必须贯彻执行。本条规定了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0.5 本标准编制前,农业部已对秸杆气化集中供气站的设计、技术条件、运行管理等制定了行业标准,对于标准所涉及的共性内容可参照相关的标准。本标准在有关条文中,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对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作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

展开,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陆续发布,故本条明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无需解释。

3 术语

无需解释。

本标准术语解释,主要参考《化工百科全书》。

3.0.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供气能力用日供气量(m3/d)表示,标准状态下的燃气热值大于等于4600kJ/m3。

3.0.5 生物质气化炉又称生物质气化转换装置。

4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4.0.1 目前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规模主要根据市场的需求、投资大小、场地条件等多种因素确定,很难将规模定型化。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供气能力的习惯表示方法是以供应多少户作为基准,而各户用气量是不一致的,所以不够准确。现改为供气站每天提供的燃气数量则较为准确、科学。

根据目前的生活用气情况,每户每天平均消耗热值为4600kJ/m3的生物质燃气5m3左右(如燃气热值大于该数时,可转换成相应的用气量。目前国内所建的气化供气站大多在500~5000m3/d,相当于

100~1000户居民每天使用的燃气量。在500~5000m3/d范围内,宜将建设规模分为三类。今后,大于5000m3/d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工程,有关建筑面积、投资等指标,可按实际规模作调整,其他方面可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款执行。

4.0.2 本条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减少建设的盲目性。

4.0.3 本条所列项目名称,均指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围墙内的工程、设施。

4.0.4 本条要求新建或改(扩)建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5 选址与建设条件

5.1 选址

5.1.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场址应选择在生物质资源丰富、居民相对集中的地区,以便减少原料的运输和管网投资。

5.1.2 由于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的生产过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提出本条加以限制,确保人身安全。

5.2 建设条件

5.2.1 因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是常年工作,为确保原料的供应,站址应选择在生物质资源丰富、交通方便的地区。

5.2.2 水源和供电是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所必须保证的基本条件。

5.2.3无需解释。

6 工艺与设备

6.1 气化工艺

6.1.1 该工艺流程是目前国内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常用的工艺流程和主要配套设施。

6.1.2 几种常用的固定床气化装置,可根据不同工艺要求进行选用:

1 上吸式气化炉:生物质燃料由顶部装入炉内,由下引入空气,气化后得到的燃气由上部引出。

2 下吸式气化炉:生物质燃料由顶部装入炉内,靠重力逐渐下降,空气从炉中间部位进入,还原区在氧化区的下部,气化生成的燃气向下通过还原区流出。燃气中的焦油在通过氧化区时分解,燃料中的水分亦可参加反应形成氢气。其优点是可随时打开沪盖添加燃料,空气便于调节,燃烧稳定,可燃气中焦油含量少,燃料的适应性强,是采用较多的一种炉型。但燃气中灰分高于上吸式气化炉,流出的燃气温度较高。

3 平吸式气化炉:生物质燃料由顶部装入炉内,进入的空气和流出的燃气在同一水平位置上。由于空气高速吸入,燃烧快,炉温高,可燃气温度高,较难燃烧的生物质也能使用,但燃气温度高于熔点时容易结渣。

6.1.3 流化床气化、干馏热解气化工艺适用于较大负荷的气化供气系统,具有燃气热值高,焦油含量少等特点。

1 流化床气化:以空气为气化剂,炉内内放置一定量的惰性载热体,在气流的作用下使载热体呈流化状态,加入流化床下部的部分生物质颗粒,发生氧化反应放出反应热,用以加热载热体和生物质燃料,使生物质气化。

2 干馏热解气化:该工艺可得到25%的中热值燃气,45%的分解油、水、液态化合物和30%的固态炭。

无需解释。

6.2 设备

6.2.1 气化机组是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过程的心脏,而且各生产厂的产品性能差异较大,所以应根据技术要求进行全面考察和选择。

6.2.2 节约能源是国家对生产建设的基本国策,选用高效节能、性能稳定的设备可降低能耗,节约运行成本,故规定优先选用。

6.2.3本条所列各项指标是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气化机组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必须满足。

6.2.4 燃气净化装置在满足净化指标的前提下,净化能力越强越好,但过大要增加建设成本,所以选择时以满足产气量要求为依据。

6.2.5 本条是行业标准《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中必须达到的指标。

6.2.6 本条主要从原料供给必须大于消耗考虑,而且采取间歇加工方式,所以要求其工作能力应大于气化机组满负荷工作时原料消耗量的2倍。

6.2.7 本条是原料加工及上料机构稳定运行的前提。

6.2.8 本条是行业标准《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中对贮气柜的基本要求。

6.2.9 无需解释。

贮气柜是气化集中供气站中最具危险性的设备之一,必须配备安全装置。

气化间设防爆型排风设备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因气化设备漏气而造成的空气污染。

本条是行业标准《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中有关燃气输送管网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条是行业标准《秸杆气化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中有关燃气灶具选配应满足的要求。

无需解释。

7 建筑与建设用地

7.1 建筑

7.1.1 气化间、原料加工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料储藏、净化、原料加工间的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本条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中根据生产性质所规定的要求。

7.1.2无需解释。

7.1.3 对易燃、易爆的物品,应按防火、防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布置。

无需解释。

对贮气柜防雷及建筑结构抗震提出的要求。

7.2 建设用地

7.2.1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综合参考了国内目前已建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示范工程;厂房面积指标确定的依据是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规定的要求,并能满足设备的生产、维护、检修的要求。

1 气化、净化间设备之间、设备与墙之间的净距,应根据设备操作、检修的需要确定;一般通道不宜小于1.5m。

2 贮气柜占地面积按圆柱形体积计算得出:

S=V/h

式中 S——圆柱形贮气柜的底面积(m2);

V——圆柱形贮气柜的体积(m3);

h——圆柱高度(m)。

3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辅助生产建筑面积中的原料储藏间面积按能够满足30d额定供气量条件下所消耗的原料的面积计算;秸杆产气量按2.0m3/kg计算;秸杆容重按120kg/m3计算;原料堆放高度按2.5m计算。

7.2.2 无需解释。

7.2.3 本标准对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行政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面积没有特殊要求,应根据规模及人员数量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 本条强调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用地的一般原则。

7.2.5 站区布置应首先满足防火要求,各建筑物和设施之间应符合安全距离并同时满足生产工艺和环保的要求。

7.2.6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筑覆盖率不宜小于50%。本条规定主要是以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建设总投资,使之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为目的。

7.2.7 本表是以不同规模的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的全部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之和,除以建筑覆盖率,并加以适当调整而得出。

8 配套工程

8.0.1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别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供电的电力负荷等级。

8.0.2 本条对水源提出了最低要求,最长连续断水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8.0.3 本条是对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内易燃易爆的气化间、原料加工间的电气设备提出要求。

8.0.4 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运行管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设置电话通信设施,是否配置汽车应根据业务状况确定。

8.0.5 本条规定了污水排放应达到的标准。

9 环境保护

本章无需解释。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投资估算指标中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中包括:

1 征用土地及迁移补偿费;

2 站区绿化及城市配套建设费;

3 贷款利息和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国家新批准的税费。

10.0.3 建设工期定额以《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计算依据,并参考已建成项目的实际工期确定。

建设工期定额应包括从设备安装调试到正常运转所需的时间。

建设工期是指自工程破土动工开始,到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时间。建设工期定额按月计算。

10.0.4 人员定额指标系根据调查资料和按实际工作岗位配置确定。10.0.5 本条款规定了基建三材的用量范围,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应用,木材的用量将会越来越少。

10.0.6 经济评价应根据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原材料、产品价格、银行贷款利率

等资料进行计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可根据建设地区的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的《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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