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规定法定假期

2020年国家规定法定假期
2020年国家规定法定假期

2020年国家规定法定假期

一、元旦节:

2017年1月1日至1月3日调休,放假3天

2017年1月1日(星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2017年1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二、春节:

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调休,放假7日。2月3日(星期五)、2月4(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2017年4月3日至5日调休,共3天。

4月4日(星期二,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

4月6号(星期四)、4月7日(星期五)照常上班。

四、五一劳动节:

2017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4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

2017年5月28日至5月30日放假公休,共3天

6月30日(星期二,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5月28日(星期日)公休

5月2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5月29日(星期一)

5月31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

2017年中秋在2017年10月4日(星期三),为国家法定假日。与国庆节连休7天,即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7日,放假调休7天。

10月8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十一国庆节:

2017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与中秋节连休。

10月1日(星期日)、10月2日(星期一)、10月3日(星期二)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8号(星期日)公休调至10月6号(星期五)

10月8号(星期日)正常上班。

一、美国

1.元旦节(NewYear'sDay)

2.林肯诞辰(AbrahamLincoln'sBirthday)

4.华盛顿诞辰(GeorgeWashington'sBirthday)

5.圣帕特里克节(St.Patrick'sDay)

6.复活节(EasterDay,EasterSunday)

10.国旗日(NationalFlagDay)

12.国庆节(IndependenceDay)

13.劳动节(LaborDay)

14.哥伦布日(ColumbusDay)

16.万灵节(AllSoul'sDay)

17.退伍军人节(VeteransDay)

19.大选日(ElectionDay

20.。清教徒登陆纪念日(Forefather'sDay)下一页更多有关“各国的节日介绍”的内容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假期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休假 1、凡与本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并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按照《聘用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执行。(工龄以档案记录为准。) 2、公司员工的连续工龄在上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下半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在下半年达到规定休假期的,从次年或下一年度起可享受年休假。 3、员工年休假采取填写休假单按级请假的办法。 4、在连续年休假中,双休日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 5、员工请休年假,必须提前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休假。 6、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在本年度内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7、员工离职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应享受的实际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配偶或父母在异地的) 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可休探亲假。(由办公室归口办理)

1、探亲假期内的时间计算含每周公休日。 2、探亲假的路程时间按实际天数给予。 3、探亲假期在15天以内的,当月绩效部分按50%发给;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绩效部分。 4、员工未提出休探亲假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婚假 1、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批准日期为准,假期3天,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一周,共10天。 2、婚假期间薪金照发。 3、员工请婚假应凭结婚证书到公司办公室办理。 四、产假、哺乳假

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晚育男方,可享受3天陪产假。 五、丧假:

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各种假期的规定 (一)、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未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双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2、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亲配偶,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30天,另给路程假;未婚职工探亲父母,可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20天,另给路程假。 3、四年一次的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给路程假。 4、各类探亲假天数的计算均含双休日和节假日。 (二)驻外探亲休假 1、外派员工夫妻不在同一地方工作而不能在一起生活的,男方或女方每季度享受一次探亲假(称“驻外探亲假”),假期7天(不含路途时间)。驻外探亲假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执行。探亲差旅途费由探亲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2、因工作需要双方均不能离开岗位享受驻外探亲假期的,可给予一次性探亲补助(省内100-150公里的300元/季度,150-500公里的500元/季度,省外的1000元/季度),费用由双方夫妻所在单位个负担一半,双方单位互出证明。

3、夫妻一方因公到对方工作所在地出差超过3天的,按出差规定报销,该季度不再执行驻外探亲假,探亲补助减半执行。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和公休假规定正常执行,但休法定探亲假或公休假的当季不再执行驻外探亲假及待遇。 5、驻外探亲假差旅费和探亲补助费报销时,若一方无工作或不在鹤煤公司内工作的,费用由派驻单位负担。 6、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安排休假。 7、休驻外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按出勤计算。享受法定公休假和探亲假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8、驻外探亲假及费用要与其他相关股东方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9、往返路程假的规定: 本省:黄河以北2天,黄河以南3天,省外400公里以内3天,400-600公里4天,600公里以上6天。 (三)、年休假(公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①、职工在矿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②、上年度采掘工年出勤工数180个以上,辅助工年出勤工数200个以上,地面工年出勤工数220个以上。 2、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

假期管理办法(试行

蓝天公司假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节假日管理,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假期包括: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员工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 第三条:各种假期是国家与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照顾,是以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为前提的。各单位(或部门——下同)领导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好员工休假并做好员工工作,避免节假日休假人数比例失调而影响工作。 第四条:员工休假时间的安排应兼顾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不能够满足本人休假意愿时,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不得擅自行事,或将不良情绪带到生产工作中去。 第二章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员工请假时,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签字后,到行政办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回公司后,先在部门销假,然后到行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员工无论请何种假别,都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销假手续。各种请、销假手续和考勤记录作为核算员工薪酬的依据由行政办劳资员处妥善保管。 每月考勤日终了,各车间、部门汇总本部门员工请假情况,并填制《请假汇总表》,报公司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核实统计请假情况。

第七条:请假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准超越权限批假。假期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必须到行政办办理请销假审核手续。 公司中层领导请假需经主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办理请销假手续。然后报行政办备案。 第八条:员工请假,必须按批准时间如期返回,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必须于假期未满前向所在单位来电讲明续假理由,经单位领导报行政办批准后方可执行。未补假或续假未批准而擅自超假不归的,依据规定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请假,必须如实申请,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取消享受该假的一切待遇,其休假时间改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条:法定节日假 1、元旦、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法定节日全体员工可享受1天的带薪休假。 2、、十一、春节法定节日员工可享受3天的带薪休假。 3、过肉孜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1天带薪休假,过古尔邦节的少数民族员工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可参照自治区通知进行具体安排); 4、“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工资照发;对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不增发工资,可安排调休。 5、节假日期间因工作、生产需要、公司安排员工上班的,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节假日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一条:公休假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及厂区地理位置,公司实行每月五天公休日制。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

各种假期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假期待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和探亲假,还有一些其他的假期。 (一)病假 病假是国家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心养病,早日恢复健康身体,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的待遇问题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主要文件依据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1.病假的概念: 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得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病假期限:持有医疗单位病假证明书,经领导批准的实际病休时间。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病假,病休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病假。 2.计算工作人员病假工资时,以什么做基数: 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现标准: (1)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事业编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不同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病假待遇计算标准不同。 工作人员病假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发病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该本人工资的80%;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当相应延长。 5.病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病假时间要连续计算。 (二)事假 事假是指非由本人处理不可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原则是当年不超过十五天。因事请假要从严掌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假一周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的填写“工作人员请假单”报组织处批准。部门领导请假两天以上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全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从第十六天起扣发工资。 (三)职工因私出境的假期 国务院侨办、劳人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19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中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的要申请事假,其事假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还。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假

各类假期规定依据

各类假期规定(广东省广州市) (一)年休假 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7日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 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2009年1月23日 (二)探亲假 1.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81]12号) 2.《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 3.《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粤府〔1981〕179号) 4.《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第113号) 5.《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81)粤财行字第25号) 6.《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7.《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1981年3月14日 8.《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 (三)婚假 1.《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 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手术假期 1.《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号)198 2.0 3.27 2.《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卫妇幼〔1984〕1号)1984.02.01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988.09.01 4.《颁布〈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89〕16号)1989.01.29 5.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 6.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子女期间有关假期的通知(粤人薪[1997]5号、粤劳薪[1997]23号) 7.《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8.《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病假 1.《关于半日工作半日休养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补充通知》(〔64〕中劳薪字第60

关于各种假期的法律规定汇总

目录 事假、病假: (2) 年假: (2) 婚假: (2) 产假: (3) 丧假: (4) 工伤假: (4) 旷工: (6) 加班及倒休 (6)

事假、病假: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 月工资÷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0.8÷21.75×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年假: 国务院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婚假: 在法律层面的规定

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岩烟人劳[2001]74号 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各车间、科室: 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 一、旷工 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 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 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

公司假期管理规定.doc

公司假期管理规定1 假期管理规定 一、目的: 公司为员工提供各种形式的假期,以便员工能合理安排休闲娱乐、处理私事、治疗疾病、照顾家庭等事务,为让员工请假及休假有所依循,特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休假及请假类别 法定假日、周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无薪事假。 四、休假及请假类别 1. 法定假日 1.1 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为下列十一天: i)元旦:1天(1月1日) ii)春节:3天 iii)清明节:1天 iv)劳动节:1天(5月1日)

v)端午节:1天 vi)中秋节:1天 vii)国庆节:3天(10月1、2、3日) 法定假日内,无特殊情况不得休假,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加班 费。 1.2 国际妇女节(3月8日)--仅适用于女员工 女员工可在国际妇女节享受半天额外的有薪假期(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 假者不另外安排补休,特殊情况除外),但是,如果该节日恰逢休息日, 则不提供替换假日。 2.周休假 2.1上行政班的员工每周可休息一天,柜组长正常休假日为星期二,行管人员 正常休假日为每周六或周日,如需在周内调整由部门批准,报企管股备 案,但不得带入下周连休,否则按旷工处理。 3. 婚假 3.1 员工加入公司后上班满一年(不含试用期,下同)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可 享受公司提供的带薪婚假。

3.2 员工如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婚 假七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员工,享受晚婚假二十三天 (包括例休和法定假)。男女双方终身只享受一次晚婚假。员工结婚时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车船费用自理。 3.3 申请婚假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应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半年内 使用。如果超过此期限或期间已请产假,则视同放弃婚假,不再补假。 3.4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性休完的,最多不能超过 二次。婚假的请假最小单位是1天。 3.5 再婚者可申请7个日历天的假期但不享受晚婚假。 4. 产假及相关假期 4.1 女员工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申请产假及相关假期。 (1)4.2 产假:产假假期一个月,符合晚婚要求且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者,假期延长到135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再补假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未达公司规定上班期限一年的,无证生育的、未达到规定婚龄生育的,按事假处理。 (2)4.3 小产假:女员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小产假,经核实,假期为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20天。每位女员工每年享受一次流产

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9 M+ D& ~9 m u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

各类假期的规定

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各类假期的管理,保障员工福利待遇,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员工病假的规定 1、五天以内的短期病假,由诊治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并加盖医院公章,经部门经理审批,报公司经理部备案。 2、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病假,由诊治医生开具病情证明单并加盖医院公章,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报公司经理部备案。 3、三十天以上的长期病假,须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在三甲医院检查并提取病情证明,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并报公司经理部备案。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的病假工资发放方法: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5、有下列情况者,经查属实,予以开除。 (1)无正当理由或虚构捏造谎报病假者。 (2)在病假期间从事与公司无关的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条员工事假的规定 1、凡享受年休假的职工,在年休假未休完之前,不得请事假。 2、全年累计6天内的事假,经部门经理批准,报公司经理部备案。6天以上的部分,由总经理批准,经理部备案。 3、连续3天及3天以上的事假,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报公司经理部备案。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 4、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5、员工子女所在学校召开家长会,凭学校通知单向部门经理请假,每学期半天,可按公假处理。 第三条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1、凡在公司工作,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满1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已享

国家规定各种假期的标准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三、病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四、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六、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各种假期的法律规定汇总

事假、病假: (2) 年假: (2) 婚假: (3) 产假: (3) 丧假: (4) 工伤假: (4) 旷工: (6) 加班及倒休 (6)

事假、病假: 我国劳动法规对事假工资无具体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对病假工资在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谒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十12月=21.75天。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 月工资十21.75事假天数=应扣除的事假工资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X 0.8十21.7病假天数=病假期间应支付的工资 年假: 国务院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陕西省各类休假规定

事假:无特别规定,依据公司情况而定. 病假: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般最长为3个月,医疗期发放基本工资的70%.必须有三甲医院的相关病例证明婚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丧假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是3天,需要提供死忙证明,殡仪馆证明、村镇证明等一般公司婚假为10天-23天,请婚假需要提供结婚证书。 产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产假的休假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各类假期 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明确劳动纪律,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病假 第一条病假是指教职工非因工成疾,不能坚持工作,经医务部门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期。 第二条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1、病假两个月内,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第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市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市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5、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待遇办理。 6、病假期间停发交通补贴;校内津贴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20;当月病假累计20天以上者,扣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的责任津贴停发。 第三条病假管理制度 1、一般情况下,校外医务部门开具的病假单均由校卫生所负责人签章后方视作有效,急诊除外。 2、教职工休病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均计算假期天数,不能顺延。 3、病假三个月以上复工时,需进行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病假要与试工前的病假累计计算。

各类假期规定

各类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累计前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15 天。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含哺乳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享受年休假后,当年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4、从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人员以及当年退休的人员,按照年度内实际在单位工作的月数比例计算当年年休假天数。 5、各科室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根据科室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

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将给予相应补贴。 6、职工使用年休假,应报办公室审核,并在考勤上作相应记录。对请病事假的,先安排休息年休假,超出天数再按病事假计算。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二、事假 1、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到岗或者离岗,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作旷工处理。 2、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各类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视情况延长其见习期、试用期。 3、员工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超过六个月,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4、事假为无薪假。假期在20天以内,情况特殊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发放基本工资。 三、病假 1、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凭三级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并经单位医教科审定后方可休病假,特殊情况不能到三级医院就医的,应凭其它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经单位医教科审定后,方可按病假处理。所有外院的病假单均需加盖单位医教科印章后方为有效。 2、员工连续病假超6个月或同一病因累计超6个月(不含6个月),如要求复工,须持三级医院有效诊断书并经科主任同意、职能科及分管院长批准方可试工,试工期为3个月。如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期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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