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特殊疾病”门诊就诊审批表

注: 1、待遇支付时间从医保经办机构批准之日起,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计算。

2、慢性病参保人门诊就诊最多可选择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家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家为县(区)人民医院或中医医院作为其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余定点医疗机构可由患者根据需要选择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3、特殊病参保人门诊就诊可选择4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时患有慢性病和特殊病的参保人按特殊病选点就医。

4、本表职工医保一式两份,医疗局与单位各留存一份,居民医保一式一份,由医保局留存。

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txt每天早上起床都要看一遍“福布斯”富翁排行榜,如果上面没有我的名字,我就去上班。谈钱不伤感情,谈感情最他妈伤钱。我诅咒你一辈子买方便面没有调料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网站首页新法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律师黄页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网上书店法律人才在线数据库 法律书摘裁判文书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网导航电子杂志法律学人热点专题地方频道WAP版 新法规速递新法规速递软件 | 最新国家法律法规 | 最新地方法规 | 中央颁布单位 | 地方法规颁布单位 | 法规释义 | 立法草案 | VIP在线数据库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法规速递U盘版:海量资料、携带方便、即插即用【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 【颁布时间】2009-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d021211.html,/html/2009-07/15/content_670849.htm 【全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工作管理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市长热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加强社会各界对党委、 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推进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长热线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为民排忧解难,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三条“12345”市长热线是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公开电话。 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的市长热线工作。 第四条市长热线实行“集中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工作原则。各网络联动单位应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开展市长热线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本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党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均可通过市长热线电话“12345”和市政府政务信息公众服务网中的“书记电子信箱”和“市长电子信箱”以及市长热线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d021211.html,进行反映。 第六条市长热线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经济、文化、教育、公安和城乡建设等政府工作及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我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投诉、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情况的举报; (五)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要党委和政府解决的其他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七条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承担对群众来电来件(含人工受理、“书记电子信箱”、“市长电子信箱”、网上受理、自动语音信箱、传真)的受理、分类、交(转)办、协调、反馈、答复、统计和归档; (二)承担对网络联动单位热线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承担对来电反映进行综合分析,编发《热点调研》、《情况通报》、《工作简报》、《专报》和《群众来电摘报》等文稿,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信息; (四)承担调研、起草全市热线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五)承担全市热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承担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交办、转办、参办的职权,对有关单位的承办有督促权和检查权; (二)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超过规定期限的,有权提出查办、重办和催办; (三)有权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五)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有关问题的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10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31 【实施日期】2010.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王晓东(常务副省长) 辛维光(副省长)

副组长:吴跃(省政府副秘书长) 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班程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韩先平(省监察厅厅长) 李岷(省财政厅厅长) 朱立军(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郭猛(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程孟仁(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刘福成(省农委主任) 黎平(省水利厅厅长) 申晓庆(省商务厅厅长) 徐圻(省文化厅厅长) 王建富(省卫生厅厅长) 张如飞(省审计厅厅长) 金小麒(省林业厅厅长) 卢守祥(省国资委主任) 陶谋立(省统计局局长) 傅迎春(省旅游局局长) 付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王应政(省移民局局长) 王平(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

王岩岫(贵州银监局局长) 梁盛红(贵州证监局局长) 李翰辉(贵州保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由刘远坤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杰(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先耕(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赤兵(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徐恒(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任办公室副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对全市外来投资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促使异地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有效解决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流失现象,促进全市税收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政府采购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外来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企业作为招投标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条件。 三、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应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应办理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应明确告知中标企业必须在市工商局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在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发票领购证等证件,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外来施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归市本级。 四、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承诺函,才能参与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中标的,由项目单位负责跟踪落实,协调外来施工企业必须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否则,建设和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用地许可等手续。 五、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并由税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进行税收征管。外来投资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不予办理生产经营许可等手续。 六、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预征率及时足额代征企业所得税,于月份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向项目业主所在地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 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 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 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 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 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 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7.昆明市贯彻《档案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84号 说明:已被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档案条例》代替。 8.《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种类和规定 慢性病病种范围: 1、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II 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的,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2、脑血管疾病:脑梗塞、脑出血(因后遗症造成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IV 级以下(不含IV 级)】),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3、心血管疾病: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心脏病合并II 度以上心衰,复杂性心率失常、慢性房颤、III 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4、泌尿系统疾病:肾盂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肾病综合症(并发高血压、低钙血症、骨质疏松症、中度以上贫血—血色素9g以下,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5、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诊断明确,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经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糖尿病(至少有连续不断一年以上每月一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三个月一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6、II III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7、消化系统疾病: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肝硬化、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且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8、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紫癜,骨髓增殖异常综合症(正规治疗一年以上未愈)。 9、癌症门诊放、化疗(包括白血病)(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报告、近期放、化疗记录及诊断书)。

综合-第六章特殊人群用药指导[1]

第六章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 (一)小儿和老年人用药 1.小儿用药 (1)小儿不同发育阶段的用药特点 A 新生儿期用药特点(出生后28天内) 药物的吸收: 局部用药体表面积相对成人较大、皮肤角化层薄、局部用药透皮吸收快局部易中毒易中毒:硼酸、水杨酸等 口服用药胃粘膜未发育完全、胃酸分泌少、胃排空时间长 注射给药皮下或肌肉血液循环不足影响分布不采用大部分采用静脉注射给药 药物分布:体液高于成人,水溶性药物在细胞外液稀释后浓度低,排出较慢关键血浆蛋白药物结合程度结合力低,药物游离比重大,易发生药物中毒脂肪含量低,脂肪性药物不易充分结合,易中毒 药物代谢:酶系统发育不足代谢慢,血浆半衰期延长 药物排泄:肾小球过滤率比成人低30%~40% 一般新生儿用药量宜少,用药间隔时间尽量延长。 B 婴儿期用药特点(出生后1月~3岁) 相对新生儿期显著成熟,但从解剖学,发育尚未完全,用药需给予注意 口服药以糖浆剂为宜;口服混悬剂在使用前充分摇匀;维生素AD滴剂绝不能给熟睡、哭吵的婴儿喂服, 以免油脂吸入性肺炎 注射给药常用静注或静滴 神经发育未成熟常出现高热惊厥可适当用镇静剂婴儿期使用吗啡等会引起呼吸抑制,不宜使用,氨茶碱慎用。 C 儿童期用药特点 生长发育期,新陈代谢旺盛,对一般药物排泄比较快。注意预防电解质平衡紊乱,不宜长期或大量应用算碱类药物。 激素类药物慎用骨和牙齿发育受药物影响四环素18岁以下儿童慎用 (2)小儿用药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剂量,注意间隔时间 2.根据小儿特点,选好给药途径 3.小儿禁用药物。 (3)小儿禁用的药物 四环素---8岁以下氯霉素磺胺药去甲万古霉素对乙酰氨基酚呋喃妥因--- 新生儿 2.老年人用药 (1)老年人患病的特点 a起病隐袭,症状多变b 病情难控,恶化迅速c 多种疾病,集于一身d 意识障碍,诊断困难e 此起彼伏,并发症多。 (2)老年人药动学特点与药效学特点 吸收:胃肠肌肉萎缩张力降低胃排空延缓胃酸分泌减少Ph值升高酸性药物分解增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11〕95号

昆明市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法排污企业实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的罚款。 二、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排污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取缔的无证(照)经营,查封其经营场所,没收其用于从事无证(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三、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依法强制拆除排污口,实施停产、关闭,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依法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五、对故意拆除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造成超标排污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一经查实,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并按上限处以罚款;限期治理期满后,仍然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六、对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关闭。 七、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企业,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取缔、关闭、淘汰,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 八、对违法排污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责令其关闭,强制实施生产(经营)性断水、断电,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50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精神,妥善做好省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监察、审计、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门诊特殊慢性病

附件2 二十九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及诊断标准 一、各种恶性肿瘤 (一)非放、化疗 〔诊断标准〕 1.各种恶性肿瘤的临床表现; 2.B超检查、X线或CT等检查见有典型的恶性肿瘤影像学征象; 3.病理或细胞学检查找到癌细胞。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4、确诊时的B超检查报告单、X线、CT或MRI等检查结果可见肿物; 5、病理报告单。 二、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诊断标准〕 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门诊长期进行抗排斥治疗者。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包括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4、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5、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三、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 〔诊断标准〕 1.慢性肾脏疾病病史:如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狼疮性肾炎、糖尿病肾病、肾小动脉硬化(高血压肾病)等; 2.B超检查示双肾慢性、弥漫性病变; 3.生化:SCr(肌酐)>133umol/L ,

BUN(尿素氮)>7.8mmol/L , CCr(肌酐清除率)<90ml/min。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4、泌尿系B超检查报告单。 5、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Cr、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诊断标准〕 1.临床特征: ①症状:在原有咳嗽、咳痰等症状基础上出现逐渐加重的呼吸困难。 ②体征:桶状胸、呼吸运动减弱、语颤减弱或消失、叩诊过清音。 2.胸部X线表现:胸廓扩张、肋间隙增宽、肺野透亮度增加。 3.肺功能检查:阻塞性或混合性通气功能障碍及残气容积增加(残气量/肺总量比值增高)。 〔主附资料〕 1、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 2、疾病诊断证明书(限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3、近期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主要症状和体征); 4、肺部X线检查报告; 5、肺功能检查报告。 五、慢性充血性心衰 〔诊断标准〕 1.左心衰竭: 2.肺循环淤血为主的症状: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和咯血; 3.心排血量降低为主的症状:疲乏无力、苍白、紫绀、心动过速、血压降低等; 4.体征:心脏增大,并有原来心脏病的体征。 5.右心衰竭: 6.症状:各脏器慢性持续淤血、水肿引起的表现,如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少尿、夜尿等; 7.体征:颈静脉充盈或怒张、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肿大和压痛、水肿、胸水和腹水等; 8.X线检查:心胸比例、肺淤血的程度; 超声心动图:心脏扩张以及收缩和舒张功能改变。

慢性病、特殊病审核标准

省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申报所需相关材料 云南医保 2008-4-3 省直单位特殊病、慢性病申报所需相关 材料 申报特殊病、慢性病,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特殊病 1、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白血病) 申报材料: ①病理诊断报告(包括细胞学诊断结果),或三级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或MRI); ②近五年内放疗、化疗或手术治疗的记录; ③近五年内因本病住院史或门诊抗肿瘤治疗史; ④三级医院临床确诊“恶性肿瘤”的证明资料。 申报要求:必备①②④条或①③④条。 2、慢性肾功能衰竭 申报材料: ①肾功能衰竭的相关检查化验报告; ②引起肾功能衰竭基础疾病的记录;

③长期透析记录。 申报要求:必备①条,加②③条其中一条。 3、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申报材料: ①活体器官移植并存活的记录; ②用抗排异药物治疗史。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4、系统性红斑狼疮 申报材料: ①三级医院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报告; ②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器官损害检查报告; ③有一次住院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③条必须同时具备。 5、再生障碍性贫血 申报材料: ①三级医院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 ②骨髓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报告。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二)慢性病 1、精神病 申报材料:

精神分裂症 ①二级及其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专科“精神分裂症”的病情证明; ②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条必须同时具备。 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①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专科“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病情证明,抑郁症病程应在两年以上和具有一年以上的就医记录; ②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病史。 申报要求:①②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2、癫痫 申报材料: ①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专科诊断“癫痫”的病情证明; ②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 ③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 申报要求:必备①条,加②③条其中一条。 3、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 申报材料: ①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 ②病史两年以上,有病历记录; ③因帕金森氏病住院病史。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5]21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7 【实施日期】201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具体、渠道不顺畅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和《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昆办通〔2013〕69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抓重点促深入,抓责任促落实,抓规范促提高,着力在行政职权信息公开、市县(区)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有新突破,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二、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加大保密审查力度,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对政府重大决策和事项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信息,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应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着力推进市、县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托政府信息公开门户在线依申请公开管理平台,开通市、县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在线依申请公开渠道,实现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受理、答复、查询受理结果等

昆明市政府97号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 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 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 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

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主要负责实施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县(以下简称“四区一县”)范围内以及市政府确定的跨县(市)区重点项目周边及配套土地的储备工作。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根据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在本区域内行使土地储备工作职责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 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 选择用药时首先要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同时还要根据患者的年龄、性别及一些特殊情况来考虑用药的选择和剂量。这里介绍对于老年人、小儿、孕妇及肝、肾功能不良者的用药原则: 1 、老年人用药的原则:老年人由于机体各系统发生退行性变,因此,老年人用药与成年人比不仅存在量的差异,也有质的变化。只有在了解老年人的生理生化特点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掌握老年人的药物治疗。 ( 1 )药物的正确选用:在明确诊断之后,首先考虑使用药物的利弊,权衡得失。有一些疾病对老年人是不必用药的,如轻度高血压、轻度糖尿病,一般可以采用饮食等生活方式的干预治疗。年轻人适合的药物,老年人不一定适合,如苯海索、巴比妥类等。对于感染性疾病,在选择抗菌药物时要注意药物对老年人肝肾功能的影响。 ( 2 )剂量的选择:中国药典规定,60 岁以上的剂量为成人剂量的3 / 4 。实际上有些药物(如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应当是成人剂量的1 / 2 或1 / 3 为起始剂量。老年人用药剂量原则上应由小到大,以求找到最合适的剂量实行剂量个体化,如抗高血压药、抗心绞痛药等。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感染性疾病时,要特别注意治疗的疗程,防止用药时间过长而发生二重感染。

( 3 )重视老年人的依从性:老年人按医嘱服药,提高依从性是保证治疗效果的重要因素。因为老年人常常忘记服药或服错药。一方面医护人员应耐心向老年患者解释用药的目的、剂量和疗程,尽量简化治疗方案;另一方面应选择适合老年人乐于接受的剂型,还应取得患者家属的协助监督和配合,这对长期用药的老年人尤为重要。 2 、新生儿、小儿用药的原则: ( 1 )根据年龄、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用药量:常用的计算儿童用药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按体重计算:小儿剂量一成人剂量X {小儿体重(kg ) - 50 [成人平均体重(kg ) 附:由年龄估计小儿体重方法: 1 一 6 个月体重(kg )一月龄(足月)X0 . 6 + 3 7 一1 2 个月体重(kg )一月龄(足月)XO . 5 + 3 1 周岁以上体重(kg )一年龄又2 一+8 ②按体表面积计算: 体重<30 吨时,体表面积(时)一体重(吨)XO . 035 (耐/掩)十0 . 1 ( mZ ) ;体重>3okg 时,体表面积(mZ ) = 1 . 15 ( mZ ) + 0 . 1 ( mZ ) / skgX (体重一30 ) kg 由体表面积推算小儿剂量之公式为: 小儿剂量一成人剂量X (小儿体表面积令1 . 7 ) ( 2 )避免使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敏感的药物:新生儿和婴幼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l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12〕6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昆明市关于扶持和促进在昆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发挥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扶持产品质量、服务信誉较好的在昆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本土企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导向,在昆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昆明市辖行政区内交纳税收的企业。 第三条放开投资领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昆明市建设。相关部门要认真检查清理近几年各类企业与市政府、市属相关部门或投融资平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对一年内未按签订的协议开工建设的,要依法解除协议。对进展缓慢,投资方资金不到位的企业,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追加投资,快速推进项目建设。一年内经协商资金仍不到位,项目推进无起色或进展不明显的企业,要依法解除协议。 第四条对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但还没有实质性开工的项目和企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收取土地闲置占用费。对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在法定时限内开工建设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为保证公平,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招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的制定中不得设置过高资质条件、业绩要求及自有资金额度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在昆企业参与昆明市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 第六条为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昆明正常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省外建筑企业、监理企业进入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事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入滇备案管理制度,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七条为保障民生,确保工程质量,本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昆企业生产的高性能抗震钢筋及钢材。 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大市场潜力且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由采购人直接采购。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市投融资平台,按照省市联动的要求,对本市企业生产的钢材实行集中采购或收储,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 第九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招投标工作进度,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严格执行《国家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呈贡新区改 革发展的决定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昆发[2015]19号 【发布部门】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25 【实施日期】2015.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的决定 (昆发〔2015〕19号 2015年11月25日) 为深入推进现代新昆明战略,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充分发挥昆明在滇中城市经济圈“中央处理器”作用,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呈贡新区是现代新昆明东城,规划建设范围为呈贡区行政辖区461平方公里,包含核心区和托管区,其中呈贡区实际管辖区域160平方公里为核心区,马金铺、洛羊、大渔、七甸四个街道为托管区,分别由昆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国家级滇池旅游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2003年5月,

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决策,呈贡新区作为先行区和主战场率先启动,掀起了开发建设的热潮,形成了核心区和托管区齐头并进、“五轮驱动”的发展格局。 历经十二年的努力,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城市功能日趋完善,产业布局逐步优化,一个集湖光山色、融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于一体的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新城框架基本形成,为再续未来十年发展新篇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新区已到了蓄势待发、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把体制机制创新贯穿到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区域发展不够充分、功能配套不够完善、产业发展不够协调、城市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全市上下必须充分认识到,聚焦呈贡新区改革发展,把呈贡新区作为滇中城市经济圈“中央处理器的核心”,是昆明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希望所在、潜力所在,对昆明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全省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凝心聚力、改革创新,勇于担当、真抓实干,迅速掀起呈贡新区改革发展新热潮。 二、明确呈贡新区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四个全面”引领工作全局,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抢抓机遇、改革创新,形成市、区两级共同推进新区建设的强大合力,把呈贡新区建设成为昆明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要增长极、滇中城市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新引擎、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核心、国家内陆沿边开放的新高地、“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门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09〕9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 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国家、省、市的报刊或者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如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项目开标、评标活动。 四、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等活动,应按相关规定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代建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资格审查可采用百分制评分的办法公开招标进行。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六、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设置拦标价,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拦标价作为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拦标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清单项目中影响造价较大的主要材料价格及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应与拦标价同时公布。 七、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编制拦标价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八、实行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和廉政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投标总价的2%缴纳。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保证金予以扣除。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人,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施工机械进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九、建立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建设工程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法定代表必须持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有权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十、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视为废标: (一)投标总报价高于拦标价的或者低于拦标总价30%(含30%)的;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昆办发[2001]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12 【实施日期】2001.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 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办发[2001]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订的《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映。

2001年9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1]22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 引进高层次人才涉及调配工作的有关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0号)和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调配工作以邓小平同志人事人才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努力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合理、使用得当,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调配工作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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