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办理流程

诉讼案件办理流程
诉讼案件办理流程

银行诉讼案件一般实际操作流程

1、扫描诉讼资料(1天)

2、打印诉讼材料料、整理财产线索、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撰

写诉讼文书(1-2天)

3、诉状给银行盖章(主要看银行的速度)

4、接到银行盖章后的诉状(1天内)送立案庭预立案,法院

开具缴费通知书,等待银行缴费(主要看银行的速度)

5、待银行缴费完毕,到银行拿缴费回执,(1天内)再去立案

庭正式立案,法院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等待立案庭分案给民二庭,一般7天内,快的话3天

6、凭立案受理通知书去相关部门调取房产、车辆等相关信息

(主要看房产分布的区域,如在同一地区1天可完成,如不在同一地区不同地区所费时间不同)

7、把欲保全的财产线索交给承办法官,一般1-3天内承办法

官出具保全裁定,移送执行局,执行局进行保全(一般3-7天),执行庭落实财产保全,保全结束

8、审判庭启动文书送达流程,

(1)如能送达,法院排期开庭(至少经过30的举证期),立案

后6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决

书自送达之日起15日后生效。

(如未上诉)

(2)如不能送达,则需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一般第

93天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后,判决书公告送达(自公

告之日起60+15天=75天后生效)(如未上诉)

9、判决书生效后,要求承办法官出具生效证明,准备申请强制执

行。(1天)

10、撰写强制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送银行盖章。

(主要看银行的速度)

11、盖章后送立案庭申请强制执行。(1天)

12、立案庭移送给执行局(一般7天内)

13、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视情况而定,结束。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8日) 案例一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 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生态资源补偿费专家咨询意见 【要旨】 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资源受损状况和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借助专家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

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 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8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公益诉讼部分立案审查,在《法制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起诉。 经调查核实,21名行为人从事非法买卖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条件。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21名被告人对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均真诚悔罪,自愿缴纳资源补偿费,支付88万资源补偿费及1万元专家咨询费至金坛区财政非税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中21名被告尽管不是直接猎杀者,但其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可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土壤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110244286.html, 土壤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张彦西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 关键词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存在问题 土壤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数量、涉案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及社会危害性方面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较多。自2017年7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共审查办理8件公益诉讼案,其中7件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1件为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土壤污染类案件有四件,占一半以上。 2.涉案主体多样化。在办理的4件土壤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中,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主体类型均不同,既有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又有小作坊、个体户及个人。如在天津华津牧工商联合公司厂房内企业污染环境案中违法主体为国有企业,在天津市廊青林场无名标准件、自行车及镀件作坊污染环境案中违法主体为小作坊、个体户。 3.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手段和方式较为隐蔽。在办理的案件中,违法主体所选厂房地址较为偏僻,排污地点不易发现,排污行为较为隐蔽。其中2件案件厂房地点均在西青区郊区边界处,其中3件均通过私设暗管等较为隐蔽的方式将废水废液等污染物排出车间周边的暗渠或渗坑。 4.社会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土壤污染是废水废液等污染物长期累积形成的,从产生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时间。同时,土壤污染有着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均匀性、不可逆转性和长期性等,以致土壤污染较难修复,社危害性较大。在办理的案件中,仅天津华津牧工商联合公司厂房内企业污染土壤面积就达一百余亩,而且因该土地上长期积存废酸重金属严重超标的工业废水,并已渗漏至地下,污染了地下水源,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生活。 在审查土壤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监管主体较多,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乡规划等部门,而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存在监管缺失状況。如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金三角市场区域废水边沟人为倾倒重金属污染物致污染环境案中,因金三角市场区域废水边沟内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污染了该区域土壤,从而导致附近路基上70余颗树木枯死。而对该区

浅议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倍受民众的关注,笔者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重点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并对中国当今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作了分析,以及对如何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受案范围诉讼时效 一、对于公益诉讼理论界暂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 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对于我们国家只存在刑事公益诉讼,具体是由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也有建立的必要,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所引起的民事赔偿和民事责任日益突显,以及人们的环境意识、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尽管公益诉讼是指与起诉人自

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但是当社公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正所谓唇亡齿寒,个人利益在某些程度上也将难保不受侵害, 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个人利益最终也将受到损害,公共利益和 个人利益有必然的天然联系。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加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 1、公民 公民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构成体。社会好比一幢大楼,而公民乃是组成万丈高楼的一块块砖瓦,公民与社会有着本质和密切的天然联系,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相加,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健康,个人利益也必然受益,公共利益出现了病态,个人利益最终也必然受到损害。所以保护公共利益实质上也就是保护社会利益。恩格斯也曾说过:“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1】基于这种天然的必然的联系,公民完全可以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题。 给予公民这种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使损害公共利益者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使公民对违法企业、单位、个人的监督更加有力,另一方面也给有违法动机的企业、单位、个人以警示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因此放宽对公民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赋予公民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权利,无疑有利于以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全 文)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可能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第五条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浅析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浅析 [摘要]环境公益分为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多人公益实为个人私益之结合,目前司法实务界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和私益相结合之特点,以此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附带行政诉讼。纯环境公益诉讼依诉讼请求的不同分为排除妨害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 [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类型 当下中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法层出不穷,实务界也有不少的探索和具体的司法活动,首先体现在机构设置上,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先后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这些新成立的环境法庭,大都宣布且已经受理了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典型案例数量也不少,对这些案件,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法院作出判决或者通过调解结案。这些司法实践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理解上的不同,势必影响到这种新型诉讼在我国的开展。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一)公益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个人所有的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公益从主体的构成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体利益,即集体公益,一类是多个人的利益,即多人公益。[1] 前者是一种整体利益,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利益,该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是参与到这个整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共享利益,此种利益不可被集体中的成员所独享。如环境生态公益,它是集体成员整体分享的。后者的主体是一个个体,即享有某种利益的那个集体。它之所以叫做公,是相对于组成这个集体(也可以叫做共同体)的成员的私而言的。这种利益分属于多个人中的各个人。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个人的利益。即“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概念,是多的概念。如环境污染中的众多甚至是不特定多数主体所遭受的利益上的损失。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都存在“多”,独立的多个人和构成集体的多个成员。但这两种公益在利益与主体的联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的。集体

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针对此种情形,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精选2021年区检察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综述事迹特色亮点三篇(最新)

为进一步深化群众对审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了解,增强人民群众介入掩护公益的信心,拓宽案件线索滥觞,近日,XX县审查院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掩护公益,我们在行动主题宣传运动,运动由该院民事行政审查部牽头,审查业务部分及其他部分结合举办,在城区和各重点乡镇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宣传运动。 该院通过设立宣传点、咨询合、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方法,向交往群众宣传掩护公益的重要性和公益诉讼的办案流程、司法依据等相关司法知识,并在宣传手册和海报上颁布举报德律风,勉励人民群众使用司法武器掩护国度好处、社会公共好处和维护自身好处。 同时该院还采取以案释法的方法,结合生态情况和资源掩护、食品药品平安、国有家当掩护、国有土地使用出让等领城的范例案例,宣传破坏生态情况、损害国度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的严重危害,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支持。 据悉,宣传期间,该院共发放《公益诉讼宣传手册》2000余册,接收司法咨询50余人,张贴海报100余张,设立宣传展板8块。此次宣传,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知晓度,为拓宽案件线索滥觞奠定了优越的群众基本,营造了优越的社会气氛。 20xx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发展完善,我们始终把监督重点放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国有资产等社会热点上。现将我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我院十分重视公益诉讼工作,检察长专题向县委、政法委进行了工作汇报,召开专题党组会研究公益诉讼工作,制定落实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组。2017年10月24日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支持我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我院采取一把手亲自抓,重要工作直接部署,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要环节直接协调的办法,同时调整增加办案人员两名,加强了公益诉讼工作力量,在装备上,我们还倾向第一线,为公益诉讼办案配有办案车辆,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取证装备,为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认真学习,强化宣传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购买办理公益案件书籍,请业务专家授课,不断提高干警业务水平。为进一步学习宣传公益诉讼:1、我们在两微一端、检察周刊等发表信息、稿件7篇;在繁华的涑水大街竖立4*10米的巨型公益诉讼宣传广告牌一块,我院组织专人,投入资金,全市第

公益诉讼的案例

公益诉讼的案例 【篇一:公益诉讼的案例】 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了解到,1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发布《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中的相关典型案例。山东省1个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和2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被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最高检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分别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5件,人民法院均已立案,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 发布会上,最高检还通报了15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诉前程序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7个地方环保局和3个地方国土局因怠于履职成为通报对象。另外,最高检还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5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2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1个试点工作典型案例和2个诉前程序典型案例被通报,分别是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山东省莱州市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和青岛市李沧区安监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日前,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拨打3612345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庆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纠纷、诉讼案件得档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就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得,以公司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得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得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得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得发生;对发生得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

成不应有得损失。 第四条企业管理部就是公司诉讼案件得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得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得办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得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得其她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得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得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纠纷管理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起诉讼案件得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得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得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得《纠纷情况登记表》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裁判

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7日/第005版 法治纵横 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裁判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 编者按: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也将公益诉讼列为2007年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各地法院近年来已陆续裁判了一些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我国对于公益诉讼的现有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公益诉讼裁判效力及对国家权力格局改变和社会利益再次分配的影响的研究更是薄弱。因此,编辑特组此版,以期提供另一个视角。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一般这样界定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决定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本文仍然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框架下展开,将诉讼请求在等同于诉讼标的的意义上使用。 一、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请求的公益性 在目前人们讨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由两部分组成:自益部分和公益部分,前者一般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简称金钱给付请求;后者一般是要求被告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事项中作为或不作为,简称宣告性或禁止性请求,该请求与原告一般仅有间接利害关系。例如:在喻山澜诉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及北京分行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要求退还原告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在该案件的两类诉讼请求中,前一类诉讼请求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受益人是与原告有或可能有同样经历和要求的不特定多数人;而后一项诉讼请求则带有明显的自益性,胜诉与否只关系到原告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自益性诉讼请求与原告一般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性诉讼请求与原告一般最多仅有间接利害关系,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仅保护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目前诉讼实践中公益性诉讼原告往往只提出了自益性诉讼请求,但是,支持这些诉讼请求的理由明显带有公益性,或者说这些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大都是普遍性的惯例或制度。所以社会舆论往往希望该判决的效力或效果尽量扩张,以达到改变既存的对某一利益群体来说不合理的公共政策的目的。原告所获得的裁判对当时或此后的其他同类案件虽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是,如果该裁判的理由充分且得到广泛认可,则必然得到其他裁判者的关注甚至参照、援引,实际上便具有了公益性诉讼请求才可能具有的影响效果。 当然,也有个别案件的诉讼请求仅仅是公益性诉讼请求,其受益人主要是社会公众,可以是任何人,但不必是所有人。例如在四川省阆中市检察院诉阆中市群发骨粉厂环境污染一案中,阆中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无论是从公益诉讼制度本身的设置目的和存在价值来看,还是从自益性请求的个别需求差异和诉辩力量平衡来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仅仅包括公益性请求。但在我国目前公益诉讼程序立法空白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政策判断的自益性诉讼请求的提出和裁判,配合公益游说等其他公益性社会活动以及传媒的宣传,来间接实现公益性诉讼请求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值得探索和利用的现实对策。而从科学立法角度来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仅仅是自益性的。 二、公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实体法域 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准确地讲是公益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实体法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益诉讼的作用空间和社会功能。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

****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试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 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 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分析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分析 摘要:本文对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对管辖分散、多重管辖、行政区划局限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不能适应实践的原因,提出以行政区划结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特点,建立我国集中管辖的设想,以体现民事公益诉讼保障公共利益的司法功能。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环境资源;自然属性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作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任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跨行政区划、专业化、复杂化的特征,以行政区划作为法院管辖的现行制度,难以适应该类案件的受理、审判等诉讼活动,执行也得不到保障,使得审判没有发挥应有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4〕11号文件,①提出对环境资源案件从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当地案件数量,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审理的要求。各地法院以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环境案件特点,开展了积极有效的集中管辖尝试,形成了“三审合一”、“四审合一”的模式,②为适应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奠定了基础。 一、民事公益诉讼集中管辖的价值 对什么是集中管辖,有不同定义:王旭光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三大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集中指定某个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管辖本行政辖区或跨行政区的案件。③李雷认为,集中管辖就是一定区域内将某类案件集中由特定一家或几家法院统一跨行政区划的一审管辖。④赵卫民认为,集中管辖是将同类案件纳入统一司法审判整体中专门审理,以充分发挥司法整体效能的法院管辖的制度。⑤上述定义包含了这样几层意思:一是集中管辖是指定管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与专门管辖有必然的联系;二是有多个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管辖地;三是案件由一个或几个审判力量强的特定法院管辖。⑥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一定区域内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由审判力量强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的制度。建立集中管辖制度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司法管辖制度的有效措施,是使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影响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公益诉讼的影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邓忠开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内容,但仅有一个条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按照立法原意,结合有关审判实践,以第十三章专章对公益诉讼作了八条规定,解决了受理条件、管辖、原告主体的加入、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交叉、和解与调解、撤诉等问题。 一、关于受理条件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明确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以防止当事人滥诉的现象发生,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慎态度。 二、关于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几乎照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专门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且为了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对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三、 关于原告主体的加入 在开庭前,其他可以提起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但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交叉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的,不受公益诉讼案件影响。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2、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3、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4、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5、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6、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7、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负責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4、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5、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6、负贲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7、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8、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

最新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问题-精品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是指对侵害特定或不特定群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院提起诉讼,以下是小编搜集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问题探究的,供大家阅读借鉴。 一、我国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公益诉讼并不是民事诉讼法中一个法律用词,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大家通常把民事诉讼法中五十五条涉及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污染环境案件归纳为公益诉讼案件。这两种案件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公益案案件,其规定范围过于狭小,因为早在2012年江伟教授主持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就提出把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还进一步细化在特别程序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1](P64)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的案件范围是远远小于公益诉讼本应有之范围的,这也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奠定了立法上的可行性前提。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显示我国未成年人(0-18岁)人数已达299668269人。[2] 其数量属于世界首位,这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提出更高要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仅仅是要保护其刑事司法中利益,更重要是要保护其更为广泛的民事利益,因此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是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难以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我们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是根据成年主体设计的,是建立在成年行为人参与程序中具有的行为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和程序的后果的判断力。而未成年人控制、预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建立未成年保护公益诉讼是十分必要的。第二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疾病和经济等其他原因,导致监护人无法行使自己的监护权,由此造成这些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犯。第三是商业行为中侵犯不特定群体的案件,其案件复杂,证据收集困难,仅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无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更加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一)商业行为中侵犯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商业活动把目标转移到未成年人群体,由于我国商业活动没有建立未成年人隔离措施,导致侵害未成年人利益也层出不穷。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种危害未成年利益行为。一是电子和纸质出版物以及影视剧中的暴力色情内容。由于我国未建立严格的商业电影分级和过滤制度,导致在纸质媒体或影视作品中充斥着大量暴力色情场景。而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的接受这些糟粕的洗礼,导致一部分未成年人过于早熟或行为暴戾、性格孤僻。二是网络游戏等电子娱乐产品对未成年人的毒害。随着网络的发展,我国快速进入了全民网络的时代。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调查显示,2013年中国6.18亿网民中,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规模为2.56亿,占网民总体的41.5%.从年龄分布分析,青少年网民主要集中在12-24岁,所占比例为88.4%.[3]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章办案程序与职责 第一节接案 第二节出庭准备 第三节法庭调查 第四节法庭辩论 第五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节二审代理职责 第七节卷宗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对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

管理,保障和指导法律顾问在参与诉讼代理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案件讼诉代理实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煤业公司、多经总公司、控股公司及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它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指导、协调承办集团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个别特殊案件经法律顾问室审查研究,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外聘律师承办外,各单位一律不允许擅自外聘社会律师代理。 第四条因大案要案需要协助,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调用各单位法律顾问人员承办案件,各单位应当支持,其办案经费由发案单位承担(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五条法律顾问在代理集团公司诉讼案件中,应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其人身权利、职务权力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六条为加强管理与监督,集团公司每一诉讼案件,实行双人代理制度,一人特别授权代理,一人一般授权代理,开庭前代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汇报,由主任决定代理意见。

第七条承办案件代理人有权向各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人不得拒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代理人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对各单位涉案人员向承办案件代理人提供伪证或故意隐瞒证据的行为,法律顾问有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具体处理的司法建议。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代理集团公司各单位案件,不收取代理费用,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及诉讼活动费由发案单位支付。 第十条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设置法律顾问科、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承办本单位各类案件。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承办下列案件: 1.集团公司直属处室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2.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3.涉外合同纠纷案件; 4.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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