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

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

发布日期:2010-11-29 作者:王树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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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由于我国法制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广大公民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就拿下面的案件来讲,李某如果在2010年6月15日之前提起撤销权或者变更合同的诉讼,那么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却错失了挽回损失的最好机会。

在此,本律师告诫正在进行房产交易或者可能从事房产交易的读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多学多问,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11月26日上午9点,李女士很急切得来到振邦律师事务所亲自找到本律师,对其面临的房产纠纷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亲(下文称李父)打算将其名下的一套央产房

转让,后全权委托李女士办理出售事宜。2009年6月15日,李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总额75万。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晓央产房上市的途径,也不知道如果央产房超标需要补交差价款的情形。买受人赵某要求在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出现超标,超标款由出卖人即李某负担。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签订了合同。2009年7月初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知房屋面积已经超标,后李女士被原单位告知应该补交超标款12万元。对此,李父及李女士无法接收,并要求赵先生承担所有超标款并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百分之十及7.5万违约金。

在一审过程当中,李父的妻子马女士,以李父侵犯夫妻财产为由将李父及赵某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经过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结果最终确定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终审以后,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继续审理。朝阳法院于2010年11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李父违约,除支付违约合同之外支付原告赵先生违约金7.5万。

李父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审理过程当中。

王树德律师在听取了李女士详细陈述以后,对李女士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一一做了详细解释:

1、李父的妻子也就是马女士,以侵犯共有财产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解答: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处分房屋应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否则单方处分行为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对于物权登记的信任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2010年上半年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判决也无法统一,有的确认无效有的法院或者法官认为合法有效。但是近期北京市各个法院以及两个中院似乎对此达成了共识,即此类案件原则上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判决合同合法有效,以维护二手房交易市场的秩序。

2、李父及李女士不知晓央产房的上市规则,也不知道最终要缴纳如此多的超标款,很不公平,现在一审判决败诉,那么二审会改判吗?

解答:首先,对法律的漠视绝对不能使违约变成合理。根据合同内容以及履行状况来看,你们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为什么说显示公平呢?根据北京存量

房交易的惯例来看,卖方人得到的是净得款,按照法律规定由房主承担的税费转为由买房人承担。本案当中,房屋差价款的数额为多达12万元,占房屋总价的16﹪还要多。如果李父签订合同的时候明知超标款如此之高,无论如何也不会签订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所以李某完全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这个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规定,重大误解以及显示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合同法》55条同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本案当中,从2009年6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2010年11月底仍没有提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那么李父显然已经错失了行使撤销权的机会。二审当中如果以此为抗辩也难以改变诉讼的结果。

3、李父现在应该怎么办?

律师最后建议:不放弃上诉请求,争取在二审当中达成和解。在诉讼当中不只是存在胜诉和败诉,和解也不排除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结合本律师以往的诉讼经验,二审当中达成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即使原告胜诉,还涉及到一个执行的问题,诉争房屋为房主的唯一住房,而且李父年纪较大,强制执行房屋的可能性较大。话虽如此,最好的调

节结果也只能是原告承担12万超标款然后免去违约金,或者被告按照市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然后解除合同。

重大误解

一、重大误解与公平原则 误解,又称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真意不相一致的行为。这种不一致原因是由于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的不知或误认。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是因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公平原则是一种道德情态,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合同法》明确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其重要性,设立此原则之目的,在于要求兼顾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并为“情事变更”、“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树立判断标准。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合同主体有同等的机会进行交易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不得显示公平;在承担违约责任时,责任与违约行为损害程度相适应;当实际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已导致不能维持合同法律效力时,合同内容也应得到相应的变更,情事变更原则,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可变更或撤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重大误解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能够行使或能够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销,侧重爱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能够要求法律加以干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明白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爱护自己差不多或立即受到损害的利益。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要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处理,专门当这种撤销要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爱护。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晰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对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任何进步,更不用讲与外国立法相比仍旧滞后。《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阻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却将专家建议稿的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尽管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对该条款规定具体化,但立法者却将那个咨询题留给了法官,留给了法官的判定。如何正确明白得和准确适用合同的可撤销法则,则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适用过宽,会被利用以躲避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侵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过严,又不能爱护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合法权益受害的当事人,而侵害公平原则。因此,笔者拟对我国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缘故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明白得和适用。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可撤销合同诸成因之一的重大误解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误解的涵义

合同法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可撤销合同 篇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 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不真实。法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如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但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书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书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房屋买卖合同书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__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为:)及年月日与签订的《商铺委托租赁协议》,标的物座落于。现甲乙丙三方就退购上述 房屋及委托租赁事宜,双方经平等协商,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及《委 托租赁协议》,并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方支付甲方总购房款(包括定金等)共计:(大 写)元(小写)元(人民币,下同)。乙方自愿解除《房屋买 卖合同》及《商铺委托租赁协议》,同意接受(大写)元(小写:)款项作为退房的总价款,乙方不再向甲方、被委托方主张包含但不限于租金、资金使用费、办理 房产证等任何权利。 2、乙方将与甲方、被委托方签订的包含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租赁协议》、收款收据及发票等全部手续作废,乙方将全部手续的原件退还给甲方、丙方处理。 3、乙方与甲方及被委托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不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乙方承诺:不再就原《房屋买卖合同》及《商铺委托租赁协议》向甲方、被委托方提岀任何主张和要求。 4、甲乙丙各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其他方损失,其他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2页共3页

合同纠纷-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或者变更合同。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方法吧! 情形解读 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在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救济方式 1.撤销权的行使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误解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2.变更合同内容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还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利益受损方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参考案例

2007年3月2日,王松到某市迎春大厦体育彩票销售点购买第十期足球彩票,将已写下的13个号码的纸张,递交销售点工作人员张某,告知以复式号码一组、单式号码一组分开打票。在第一组号码未输出前,售票员张某说“一张一万多元的”。在第一组彩票打出来后,王松又修改2个号码后,让售票员打出2张复式和1张单式彩票。当彩票全部打完后,售票员张某告诉王松一共应付49154元。王松惊讶万分,立即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购买,要求撤销重新打票。张某表示不能撤销,双方争执不下。王松又与销售点负责人当即询问市体彩撤销事宜,市体彩表示不能撤销。王松迫于无奈,支付了154元,写下“欠彩票点49000元”的欠条。销售点多次催要未果,于是在200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松以重大误解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合同。 本案中,王松对单复式足球彩票及游戏规则的具体内涵理解不清,误将复式彩票当成单式彩票购买,误将销售点工作人员所谓的“一张一万多元”理解为一张彩票的中奖额为一万多元,导致其最终要付49154元的损失。王松是对合同标的性质、价值或报酬存在重大误解。销售点在主观上也存在过错,销售点工作人员提醒王松使用的地方语言模糊,易造成误解。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王松未付款的情况下,已经输入的数据应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但是王松多次要求更改或消票,销售人员拒绝,对本次合同纠纷应负过错责任。综上所述,本案的买卖合同存在重大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 一、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某种行为。比如,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我们知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拆迁人和 被拆迁人。什么时候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呢?就是在被拆迁人代表国家管理财产的情形。比如,国有企业搬迁,某些事业单位的搬迁、某些市政机关的搬迁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该合同 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 1

私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私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栋楼_____室,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按规定各自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______万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余款____________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双方协议交付时间为,甲方应于乙方完全付清余款当日内,甲方将房屋所有权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那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一)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

私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私人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栋楼_____室,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房产证登记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价格: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按规定各自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先向甲方支付首付款______万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余款____________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双方协议交付时间为,甲方应于乙方完全付清余款当日内,甲方将房屋所有权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购房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归还首付款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购房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还归首付款同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 注:1、甲方如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首付款、及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首付款同时,乙方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第七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

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范本 篇一:房屋买卖终止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郑州佳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丙方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郑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对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号为:,房屋地址:) 做出如下约定,并承诺共同遵守: 1、终止合同原因: 2、经乙方同意丙方将房产证(权属证件号码:号)原件退还给甲方。经甲方同意丙方将乙方交付房款人民币(大写)小写(¥整)如数退还给乙方。 3、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由丙方收回,至此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甲、乙、丙三方相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也相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其它约定: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年月日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地址: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经纪人:电话:年月日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套,双方已签订《北京市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乙方已缴付

合同履行完发现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

合同履行完发现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合同履行完发现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规定为完成合同的行为,或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从合同成立的目的来看,任何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能够实现合同的内容。而合同内容的实现,有赖于合同义务的执行。 当合同规定的义务被执行时,就是合同当事人正在履行合同;当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都被执行完毕时,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就得以实现,合同也就因目的实现而消灭。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 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 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 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二、合同履行完发现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吗 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案例

一、无效合同案例分析: 农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煤矿及工头都认为他们不能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小王上班时已知道煤矿工作的危险性,并且每月都领取了危险补贴,同时在合同上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煤矿及工头概不负责。后来,几经周折,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小王的家属才得到了合法的赔偿。那么,煤矿及工头为什么签有合同还要赔款呢? 因为他们与小王签订的合同是一份“生死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份无效合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想违背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的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煤矿及工头与小王签订的“生死合同”实际上是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 根据《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无效合同五种情形来看,个人以为《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才是整个合同无效制度的精髓和本质所在,强调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前面所述的合同无效前三种情形主要从订立合同的程度或合同的形式中来认定无效的,损害“公共利益”才开始涉及到合同的内容,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才是无效合同,而且也是与其他效力类型化。 二、可撤销合同案例分析: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 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私人简洁版)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位于第层户,房屋结构为,房产证登记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二条价格: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内向甲方支付交首付款万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余款()元(大写拾万仟佰元整)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支付。

第四条房屋交付期限: 房屋合同由社区各位领导鉴证,交纳税费2000元整,由乙方负责交纳。 第五条签订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内设施不再变更。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气、物业、有线等费用有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有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收取违约金。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鉴证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范本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范本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范本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解除时需要事项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供大家参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范文篇一 甲方:xx市名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乙方:莫xx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20xx年10月3日购买的朝晖国际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

还给甲方。 二、乙方和其爱人有义务配合甲方同房地产管理局、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及其他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的相关手续。 三、因办理退房手续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在乙方办理好退房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的首付款万元退还给乙方,将购房贷款万元退还给中国银行桂林分行,归还银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负责偿还。 五、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六、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范文篇二 致: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xx先生: 您好! 我与贵公司作为双方当事人xxx年x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08年9月30日前向我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但截至2008年XX月XX 日,贵公司仍未向我交付该房屋,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现依据该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之约定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依合同之约定贵公司应向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同时,我亦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等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利。 特此告知。 买受人: XXX

什么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什么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我们都知道,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都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轻易不能违约撤销,但是情况总有特殊,那么,什么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呢? 相关案例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相关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 房屋买卖是大宗交易,因为数额较大,而且大多数不是一次借款,常常是几年结完尾款,这样买卖交易过程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很多人因为合同问题惹上官司。以下是小编推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 【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卖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付款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 1.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计_______元,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以便配合乙方办理银行按揭。 2.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计_______元;,乙方在银行放贷后及时结清余款,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四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此案中的合同条款能否撤销

此案中的合同条款能否撤销 【法条提示】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18日,王女士与某房开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第2条约定,房开公司以同地段商住楼一楼的一间125.78㎡的新建营业房与王女士所有的146㎡旧营业用房进行产权兑换,王女士不补新旧房差价款。房开公司负责在2007年1月18日以前办理兑换房的产权证。双方并对该协议办理了公证。合同签订后,双方了兑换新旧房的行为。2007年1月18日,约定的期限届满,房开公司并未如约将兑换房产权证交付王女士,双方遂产生纠纷。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于2008年12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房开公司履行办理产权证的义务。诉讼过程中,房开公司向王女士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变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2条,王女士支付兑换房差价款2,015,148元。 【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王女士接到反诉状以后,及时到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此案。通过王女士的叙述,笔者又进一步了解了本案在2005年以前的有关情况:

2004年年初,房开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准备拆迁王女士所有的146㎡旧营业用房,在协商过程中,房开公司对王女士持有的该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提出异议,认为该证上记载的面积与规划局存根上记载的面积不符(注:存根记载为113.31㎡,而王女士所持规划许可证记载的面积为143.31㎡,143.31㎡的书写上有人为添加笔划的痕迹,其上加盖有规划局公章)。为此,房开公司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撤销王女士146㎡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房管局认为房开公司的理由成立,遂撤销了王女士房屋的产权证。产权部门的行政行为引发了王女士与房管局、规划局之间的行政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规划局颁发给王女士的规划建设许可证,系该局行政许可的载体,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以前,该证具备法律效力。规划局的内部存根和存档资料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房屋产权部门撤销王女士房屋产权证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于2004年12月终审判决撤销了房管局撤销王女士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房开公司在生效行政判决作出后,于2005年1月18日主动和王女士签订了上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房开公司的反诉理由及证据情况】 房开公司认为:①王女士持有的规划建设许可证记载的143.31㎡与规划局存根上记载的113.31㎡不符;②王女士持有的许可证记载面积有明显的涂改痕迹;因此,王女士在签订拆迁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其房屋面积存在虚假,应当补足新旧房差价款2,015,148元。 其提供的证据为: 1、规划证存根、建设项目发证通知单、工程设计图、业务便签摘抄件(规划局复印)。 2、王女士持有的规划建设许可证。 3、王女士与被拆迁房原产权人签订的。 4、评估事务所对新、旧营业房的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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