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

银行常用法规释疑(第三期)

法律与合规部[2009-06-22 16:47:00]

本期内容提要: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上)

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

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

(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是否需要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问题,以协助冻结为例答疑,本答疑同样适用于协助查询和扣划。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9条(二)规定: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县、团级(含)以上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否签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只要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县、团级(含)以上有权机关出具,即使没有县、团级以上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我行也应积极予以协助,不得推诿。

3、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首次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何计算冻结的起始时间?

此问题涉及期间的计算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经办人员受理1笔协助冻结通知,冻结期限应从有权机关要求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受理冻结的当天不计入冻结期限,但冻结的效力应从有权机关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冻结期限从冻结之日的次日算起,至冻结之日六个月后到期日24时止。

例如:某人民法院2005年2月1日到某银行要求冻结A公司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6个月。计算时冻结期间应为2005年2月2日至2005年8月1日,但冻结的效力应自2005年2月1日至到期日的24时止。若该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即可视为冻结自动解除。

4、受理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事宜是否需要履行内部签字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冻结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12条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根据以上规定,对配合查询事项,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履行内部签字手续,对冻结、扣划等事项,法律规定“应立即协助执行”。因此,经办人员在司法机关查询后要求冻结、扣划的,应立即冻结后再按照我行操作规程履行内部手续,防止在办理内部手续过程中出现款项被支取的情况发生,以避免遭受处罚的风险。

5、经办人员如何处理有权机关只提供自然人户名/单位名称而没提供个人账号/单位账户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要求,2000年4月1日以后,自然人存款应当使用实名。在我国自然人重名现象比较普遍,如有权机关仅提供存款人姓名这一线索经办人员即给予查询,可能造成查询串户并侵害相关重名储户的存款秘密。银行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被查询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唯一性的信息,以便于确认。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户名而没提供账号的储蓄存款可否查询的批复》(银办[2001]421号)明确规定: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存款人姓名而没提供其他任何能够确认存款人身份线索的个人存款,银行不应协助其办理查询。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机关只提供单位账户名称而未提供账号

6、如何处理有权机关要求查询存款人异地开户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3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此规定为我行要求有权机关应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开户机构执法提供了依据。但若我行系统能够支持异地查询的,经办人员应积极协助执行。

7、经办人员如何处理有权机关执法人员通过代为送达的方式解除冻结、扣划等措施?对有权机关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冻结、解除冻结的可否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21条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上述通知书。从人民银行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执行人或律师等执法机关以外的人员不得代为送达有权机关的司法文书,异地有权机关可以委托本地有权机关代为送达。

鉴于经办人员在协助冻结、扣划时,要核查执法人员证件、核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故对有权机关要求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建议其通过本地有权机代为送达或直接办理。对于法院解除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1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规定,我们认为,经办人员可以在核实确系执行法院邮寄送达且手续合乎要求的情况下办理解除手续。而对于其他机关的解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在协助执行时,涉及被查询人存款已做贷款保证金质押使用的是否也应提供?

在协助执行时,涉及被查询人的存款已做贷款保证金质押使用的,如果司法机关要求查询某当事人名下的所有款项,则该当事人名下的保证金也应提供,如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的是某一

特定帐户的款项情况,则无需提供。

但需注意:在回执上应注明已质押的事实,并在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后书面提出优先权主张。

9、协助有权机关处理解冻手续应要求其提供哪些要件?

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对经办人员如何处理解冻事宜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可参照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时的标准从严掌握,要求执法人员提供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如:提供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请参照第7条答疑。

10、协助扣划(查询、冻结)过程中,人民法院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与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不一致,经办人员应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金融机构依法负有保护单位和个人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也负有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的义务。

我行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工作证件/执行公务证、法律文书等的完整性及相关内容的衔接度仅进行表面审查,包括审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是否与实际被执行人一致的义务,如果不尽一致,协助执行裁定或通知书是否解释了生效判决(调解书)中义务人与实际被执行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金融机构无权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裁决文书的正确与否。即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有错误,也只有原审法院或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机关无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有关事实或原案争议做出任何处理。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有过错的,当事人可通过国家赔偿或执行回转等途径解决。申请执行人有错误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责任。

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与实际被执行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我行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如法院坚持予以执行,则我行将相关情况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上注明后,按照法院的指令协助执行。

银行常用法规释疑(第四期)

法律与合规部[2009-08-05 12:32:00]

本期内容提要:

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中)

1、协助冻结工作中,A法院冻结某账户后,冻结期间内B法院也来冻结该帐户,如果A法院冻结到期前又办理续冻手续的,我们应该给哪家法院办理冻结手续?

这涉及一个轮候冻结的问题,对同一笔款项或账户,不同的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因不同的案件可以轮候冻结。轮候冻结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经办人员应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冻结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冻结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笔款项或账户已被其他人民法院院冻结的事实及冻结的有关情况。

冻结法院依法解除冻结的,排列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转为冻结;冻结法院对冻结的款项或存款账户内的款项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冻结自动失效;冻结法院对冻结的款项或存款账户内的款项部分处理后解除冻结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侯冻结自动转为冻结。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续冻手续时排列在先的A法院应在有效的冻结期限内进行,该法院仍

为冻结法院,如冻结期限到期之日银行营业终止时该法院没有办理续冻手续的,视同冻结自动解除,B法院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2、协助人民法院扣划存款时除要求其提供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外,是否还要求提供扣划裁定书?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同时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

各行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在办理对公汇划的过程中,如遇有权机关查询该账户余

额并要求冻结或扣划,经办人员如何处理?如此时正在进行汇划手续,是否应停止办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13条规定: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藏或转移存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174条规定:“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帐户的证明”。

据此,在办理对公汇划的过程中,如遇有权机关查询该账户余额并要求冻结或扣划,应及时停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并积极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如此时正在进行汇划手续,应立刻停止。4、有权机关提供的冻结/扣划通知书上格式不一致,是否应协助办理?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协助执行文书有统一、明确的要求,因此只要有权机关提供的冻结/扣划通知书内容清晰、准确,要素齐全,其他司法文书符合要求,经办人员就应积极协助办理,不应仅以格式不一致为由予以拒绝执行。

5、如何处理纪检机关要求银行配合的协助执行事宜?

目前,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行政监察法》第21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最高人民法院、监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存款的操作程序并附有文书格式;监察部1999年6月7日印发了《监察机关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式样》,其中式样10即为“查询存款通知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纪检机关的查询,其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上述监察文书,对于纪检机关的冻结,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

6、审计机关是否可以跨区域查询?

2006年修订后的《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第3款规定: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8条规定: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单位账户或者个人存款的,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委托当地审计机关查询。

据此,各行应严格按照现行《审计法》和“通知”积极予以协助。

银行常用法规释疑(第五期)

法律与合规部[2009-08-26 10:43:00]

零售贷款保证金质押风险防范

本期内容提要

我行零售部门在叙作零售贷款业务时,常常与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约定由其为按揭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资金监管等保证金性质的协议,但因保证金账户存在“非特定化”等原因,在实践中却往往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认定为不具有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金钱质押效力,并出现被扣划的风险,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具体实务操作,就零售贷款保证金质押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提示,以避免在办理保证金质押时因操作上的不当而导致被有权机关扣划该保证金的情形。

一、确保保证金账户担保效力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尽管上述解释明确了保证金质押的法律地位,但却没有对“特户、封金、保证金”、“特定化”,以及保证金的交付方式和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加以明确细化,使得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前来执行保证金账户时,往往以该账户未“特定化”为由,对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性质不予认可。实践中,我行零售部门与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约定由其为按揭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资金监管等保证金性质的协议,由开发商或经销商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依约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从形式上看,这种由开发商、经销商提供担保及存入保证金的方式对于我行发放的零售贷款似乎从第二还款来源提供了保障,但从法律角度看却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所监管资金不具有“特定化”、“特户”的性质,潜藏着被有关部门扣划的风险。因此,为防止业务操作上的瑕疵导致保证金质押无效的后果,在实践中设定保证金质押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

实践中,我行常常与开发商、经销商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开发商、经销商在我行开立专项账户,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人们习惯上称该种担保方式为“保证金”担保。但由于《资金监管协议》中未约定账户号,账户具有非特定性,同时,账户金额随将来借款人借款总金额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属于“浮动”担保账户,不具有物权担保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我行辖属一些分支行的此类保证金已有被法院冻结并扣划的情况发生。

因此,在设立保证金质押时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协议。应尽可能签订单项的《保证金质押协议》(格式见《中国银行企业授信类示范合同文本[2007年版]》),通过书面协议在保证金账户与主债权之间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尽量减少在业务协议中使用保证金质押条款的情况。同时,因“质权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故建议在《保证金质押协议》中约定:“出

质人将资金转入约定的保证金账户或质权人经授权将出质人资金划拨至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即视为移交质权人占有,作为对_______的担保。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在主债权被清偿前,出质人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也不能使用保证金账户进行收付结算”。(二)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

保证金账户必须特定化,并与担保的主债权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业务部门应使用专门核算的保证金账户,并将该账户设定为“止付”状态,确保出质人不能使用该账户支付资金或进行收付结算。该保证金账户应以出质人的名义开立,即将该账户与出质人之间的权属关系特定化。

理论上,保证金账户最好一个专户担保一笔债权,避免一个保证金账户重复使用、担保多个债权的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个金业务,为操作方便,业务部门一般会为每个授信客户开立一个总的保证金账户,一个保证金账户担保多笔债权。此时为确保“特定化”,应注意在《保证金质押协议》或《保证金确认书》(格式见《中国银行企业授信类示范合同文本[2007年版]》)中明确每笔保证金所担保的特定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同时对每笔保证金的入账时间、金额及用途做好详细记录,以备举证。

此外,实践中经常出现某笔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实现后,双方协商将该笔本已释放的保证金继续放在保证金账户担保下一笔债权的情形,此时应注意要求出质人出具书面文件或在相关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所担保的下一笔债权。

二、应对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保证金的措施

在遇到有权机关对保证金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形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及时主张对该笔保证金的优先权,并向有权机关明确说明保证金账户的性质和用途,同时,出示保证金质押协议等相关证据。

(二)需特别注意的是,保证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后,业务部门不应擅自扣划保证金,此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向冻结该账户的机关申请行使质押权,经有权机关确认后,我行方可扣划,以避免因违法操作而遭受有权机关的处罚。

(三)保证金账户如被有权机关扣划,应及时向有权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主债权合同、保证金质押协议以及保证金账户专门用途的账户核算科目说明等证据。若书面异议被依法驳回,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提请复议。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

查询冻结扣划相关规定

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罚款等后果。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 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这样,法律就赋予海关查询存款的权力。第61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此规定明确赋予了海关扣划存款

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

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二章查询存款 第九条有权查询机关。有权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查询,实施查询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审查证件、文书。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认真审查、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所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查询 1、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办理查询手续时,应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进行登记: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姓名,被查询单位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文单位、协助查询结果,并要求执法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登记簿上签名章。 2、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审查无误后,选择相关查询交易码(9100、9140等)查询被查单位存款余额,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加盖业务公章,退查询单位,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与相关资料粘贴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里保管,并在登记簿中登记查询情况。 3、网点负责人将业务办理情况电话报一级支行财务会计部经理。 第三章冻结存款 第十二条有权机关冻结。执法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冻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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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助有权机关进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及个人查询工作,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4〕53号)、《自治区民政厅、广西银监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工作的意见》(号)、《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协助有权机关对单位或个人的财产信息所进行的查询、冻结、扣划。 第三条协助查询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第四条协助冻结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第五条协助扣划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六条协助个人查询是指自然人对本人或其家属的存款情况所进行的查询。 第二章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操作流程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受理有权机关的各类查询业

务,各网点负责有权机关的各类查询、冻结和扣划业务。 第八条查询受理原则:对有权机关到我行各网点查询存款的,各网点应依据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给予办理;对于需要打印流水且被查询对象不在本网点开户的,可告知有权机关到开户网点或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对于有权机关到网点查询X年X 月X日之前的账务的,网点应填写《旧系统查询存款申请表》(附件2),并通过OA电子流程中的会计运营部业务相关流程申请由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会计运营部查询后将电子信息返回到网点。 第九条对查询被执行人在我行财产信息,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在我行存款的,支行长助理(营业部经理/分行营业部总经理)要严格核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执行人员一定要两人或两人以上),核对准确并由支行长签字确认后再予协办。对于有权机关到会计运营部进行查询的,经办人员也要认真核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执行人员一定要两人或两人以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司法和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资金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时因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留﹑罚款等后果,所以正确认识并处理好金融机构存款、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摘录的相关要点:(一)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金融机构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三)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四)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五)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 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表,并严格保守有关国家秘密。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涉及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按内控制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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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二章查询存款 第九条有权查询机关。有权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文书实施查询,实施查询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审查证件、文书。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认真审查、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所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受理查询 1、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办理查询手续时,应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进行登记:有权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证件号码,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姓名,被查询单位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文单位、协助查询结果,并要求执法人员和网点负责人(当日主管)在登记簿上签名章。 2、网点负责人(或当日主管)审查无误后,选择相关查询交易码(9100、9140等)查询被查单位存款余额,填写《协助查询存款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 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银发[2002]1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2.01.15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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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 规定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 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 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 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含外资金融机构) ,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 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详见附表) 。 第五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 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 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 及时处理协助事宜, 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 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 含, 下同) 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 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 一) 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哪些部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

哪些部门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 在司法与行政中,经常会涉及查询、冻结和扣划案件责任人的银行存款问题。但长期以来,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散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强制银行执行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银行存款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银行客户的存款是受法律保护的,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必须依据法律授权和法定事由及履行完整的手续。我国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对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定事由及手续、程序,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部门。查询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查询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被查对象银行户内存款的存入日期、期限、金额以及款项等情况进行查实取证的行为。《商业银行法》对个人储蓄和单位存款的查询,分别进行了约束:现行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查询单位存款,可以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银行存款的部门。冻结银行存款是指有权冻结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银行帐户所有人支取其帐户内资金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实行冻结,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仅明确以下7个部门有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 有权扣划银行存款的部门。扣划银行存款是指有权扣划机关指定银行强行将银行帐户所有人帐户内的款项划归他人(或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商业银行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划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属"准法律")规定以下6个部门有权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无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和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也不能因为借贷合同纠纷,直接冻结、扣划客户帐户内的存款。 另外,有权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机关因审理、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时,应通知被执行的金融机构自动配合履行,而不能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强制措施"。

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协助执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客户及银行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是指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财产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户财产情况包括: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股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财产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六条有权机关通过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建立网络,并约定通过该网络进行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另行规定,不适用

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执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八条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及人员要求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 第九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遇有本办法“附件1”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已修改和补充,或新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农村信用社应遵照执行。 第十条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财产冻结、扣划时,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和扣划。在协助执行时,如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冻结、扣划通知有争议的,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时,如对执行人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协助 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在我社开立的单位、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各级法人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查询、冻结、扣划”是指农村信用社各市县法人机构及所辖营业网点协助国家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农村信用社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业务时,不得拖延推诿,及时处理协助

事宜,相关协助工作应由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办理时应注意保守秘密。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由各市县法人机构会计核算部门承担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管理及实施,专人负责接待、审核、批转、登记、执行工作;需要营业网点协助执行的,相关网点在接到通知后负责实施存款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相关材料档案按具体执行部门或机构归档管理。 第八条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业务时,营业网点柜员应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出具以下资料:本人有效工作证,人民法院的还应出具执行公务证。 查询时提供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冻结时提供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人民法院还应出具《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还应出具《冻结存款决定书》。 扣划时提供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还应当附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信用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工作,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执行如下工作: 1、查询单位及个人存款; 2、冻结单位及个人存款; 3、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 本办法所称单位及个人存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存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有权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附件1)。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五条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应在存款人开户

的营业机构办理。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并由业务主管人员审核把关,对于冻结和扣划业务,还应由信用社负责人签批。 营业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如对执法人员身份或其他方面有疑问,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权机关核实。 第六条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遇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有关规定的,营业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有修改和补充或有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营业机构应遵照执行。 第七条营业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完备的,应认真协助办理。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将应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应保守秘密。 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冻结 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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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修改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配合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存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银行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作要求 一、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各级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业务,办理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时,必须严格按业务规定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三、有关客户存款原始凭证、账薄、对账单等资料的原件不得交有关机关带走。 第二章受理条件 第四条对于有权机关已知客户存款账号和开户行的,原则上应到开户行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和开户行所在省市,而不知具体开户网点的,可由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集中办理查询;对于有权机关仅知道账号,而不知开户网点所在省市的,可由总行集中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必须回原开户行办理。原开户网点已被撤并的,由承接其业务的网点或其所属支行或分行负责办理。 第五条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各级机构及网点不得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第六条若出现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个人的同一笔存款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时,各级机构及网点应按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如不能确定多份通知书到达的先后顺序,或多个有权机关对此持有异议,则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或其共同上级机关的意见办理,争议期间对该笔存款设置为止付状态,不得冻结及扣划。 第三章业务规定 第七条存款查询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法律、行

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单位查询/ 冻结/ 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 机构经办人签字

管理制度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查询冻结扣划 管理办法

自贡农商村镇银行 单位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我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于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于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之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五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

书: (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之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六条营业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时,应对下列情况进行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关联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登记表应当于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第七条有权机关要求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营业机构经办人员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实名证件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第八条俩个之上有权机关要求对同壹个人的同壹笔存款办理冻结或扣划交易时应当优先协助先行送达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第二章查询存款 第九条有权查询机关。有权机关必须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法律

查询冻结扣划相关规定

关于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若干法律问题 ?????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许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相互之间亦存在冲突之处,出于对权限。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罚款等后果。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性的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存款查冻扣行为的法定权限 ????目前,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依据是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有权查询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法院、海关。税务 ???(一)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人民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这里,人民法院所获得的是在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获得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2.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查询单位和个人存款;第38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以此为依据,税务机关可冻结、扣划存款。????3.海关。《海关法》[2000年7月8日的起修改后施行]第6条第5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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