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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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讲稿(或讲授提纲)共页

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一切用来证明案情事实情形的材料,行政诉讼证据确实是在行政案件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材料。证据多由提交当事人,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与其他证据相同的特点即相关性、客观性与合法性。除此之外, 行政诉讼证据还具有自身的专门性:

1.证据种类的广泛性。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中包括了其他诉讼证据中所不具备的现场笔录,另外,尽管《行政诉讼法》并未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作为法定证据,但在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同样起着一定的证明作用。因此行政诉讼证据的范畴要大于其他诉讼的证据范畴。

2.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行政诉讼证据要紧来自于行政程序中,同时要紧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给人民法院。这是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须遵循先举证、后裁决的规则以及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定性所决定的。

3.举证责任分担的特定性。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差不多的举证规则,而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只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

4.证据审查时期和方式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均“必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立即法院审查证据的活动限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应在其他诉讼时期。这是为了加强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公平性,以便同意当事人监督。

三、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形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专门性而设置的。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第一,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广泛,既能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能够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其次,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形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再次,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是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勘测后所作的记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

观情形,且一样是案件发生以后制作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形所作的记录,一样为动态的事实,而且具有即时性。最后,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差不多上间接证据,即与待定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不能单独、直截了当证明待证事实;而现场笔录是直截了当证据,能够直截了当证明案件事实。行政机关在制作、运用现场笔录时应遵循下列规则:第一,现场笔录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适用:第一,在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形下,如对变质食品、数量较大的伪劣药品等;第二,在事后难以取证的情形下,如对不洁餐具等;第三,不可能取得其他证据或者其他证据难以证明案件事实时。其次,制作现场笔录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第一,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事后补作;第二,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在可能的情形下还应当由在场证人签名盖章。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规范性文件尽管不是行政诉讼法定的证据种类,但同样起着一定的证明作用,具有证据的效力。假如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提供作出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将承担败诉责任。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行政机关所提供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成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至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虽不具备直截了当适用力,但通过人民法院的鉴别、评判和判定,也能够作为判别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显现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并规定了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差不多原则。一样认为,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要紧的事实依照,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其特点为:

1.行政诉讼法强调了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未将被告的举证责任与法院依职权取证以及原告、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置于同等地位。

2.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右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3.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畴不仅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照,还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举证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差不多原则

举证责任分担是指法律规定当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应判由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差不多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行政案件的核心问题,当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将承担败诉后果,而原告并不因为举不出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败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人们通常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之因此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以下缘故:第一、行政行为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差不多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依照事实,对比法律作出裁决。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应当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第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事实上施行为时无须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同时行政机关拥有足够的行政经费、专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保证手段,因此行政机关较之相对人不仅有取证优势,而且举证能力也更强。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充分表达了行政诉讼的目的,其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从而防止事实上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这无疑将有力地促进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二,有利于爱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只要提出初步证据即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表面证据,即可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而案件的举证义务,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举证责任转而由被告承担,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法院将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这对缺乏举证能力的相对一方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规则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假如没有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可不能发生行政诉讼。从那个意义上说,由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也是“谁主张,谁举证”那个一样举证责任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专门表达。况且,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证明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是行为者行政机关一方的责任,我们不能要求原告来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如刑事诉讼中不能让控方自证其罪一样。

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举证期限。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时。被告在此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承担严峻

的法律后果。之因此对被告的举证期限作如此严格的限定是为了防止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审期间非法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也是采纳了许多国家在行政诉讼制度中所适用的“案卷主义”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基于差不多调查的证据,即先取证,后裁决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程序规则。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就应当获得。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否成立,法院只能依照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假如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使其决定成立,事后又收集其他证据支持其决定,法院不予采纳。而行政机关作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样都记载在行政机关作决定时的记录之中,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内容,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案卷。

(1)延期提供的证据能够成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操纵的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提供证据;

②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③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

④被告在正当事由排除后的10日内提供证据

(2)被告补充提供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照(一审)必须满足的条件:

①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对理由或者证据的;

②经人民法院准许。

二审中必须是“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3)在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上述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被告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能够径行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是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举证范畴。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不仅局限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法律依据。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因素,那个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是有瑕疵的,确实是违法的。因此被告行政机关要证明被诉具体行为是合法的,就必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1)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被告。

(2)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样不证明其适当性。假如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推定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期限。

(3)被告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依照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即在行政程序中差不多收集。

在行政程序中,被告能够收集到而没有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终结后,专门是在诉讼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一,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假如自行收集,该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②该被收集的证据在行政程序中充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差不多收集的证据,但没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一,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第二,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第三,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例]某街道接连发生自行车失窃案,某公安分局接到王某报案,说曾看见刘某偷车。经调查,修车人马某也说刘某曾向其兜售自行车。因此,该公安分局传唤刘某进行讯问,刘某矢口否认,遭到干警的殴打,遂承认偷车。公安分局对刘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元的处罚。然后在刘某家中抄出尚未出售的自行车1辆。刘某经复议后又起诉,请问,以下哪些可作为证据能作为定案依照?(AB)

A.王某的证言 B.马某的证言

C.刘某的口供 D.查抄的自行车

(三)原告的证明责任及规则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专门规定,是对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差不多原则的补充,因此不能将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与被告承担的举证置于同等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畴应严格限定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而不能作任意的扩大,否则将会构成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破坏。

1.下列事项由原告承担举证: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起诉条件是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起诉所应具备的法定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幸免滥诉。证明

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规定的条件因此应由原告来证明,而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同时,在法院审查起诉条件的时期,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未参加到诉讼中来,因此也不存在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关因此否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则应由被告承担。因为原告起诉超期是被告的主张、被告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同时被告负有告知原告起诉期限的义务,是否履行该义务也应由被告来证明。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被告不作为的案件通常是行政机关依申请的行为,按照行为的逻辑顺序,此种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先要有相对人的申请存在,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主动为之。既然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就负有责任先证明他已提出申请,才有权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缺失的事实。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确认,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但赔偿以损害为前提,而损害存在的事实应由要求赔偿者即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这是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兜底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绝不能作扩大说明,从而使之成为个别案件中被告逃脱举证责任的借口。假如显现了举证责任不明确的情形,应当综合分析判簖以上因素解决。

正是因为存在上述兜底条款,因此,有必要在那个地点探讨行政诉讼中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一样标准。行政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需要加以证明的事项专门多,将其全部加之于行政机关并不公平。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说明只要待证问题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直截了当相关,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均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假如待证问题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或并不涉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只是推动诉讼连续进行的事实问题,且这些主张又是原告所提出的,原告也应承担证明责任,例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等。就诉讼程序而论,原告所需证明的事项差不多上属于程序性的,即它只关系到是否引起被告进一步需要加以证明的事项,而被告所需证明的事项是实体性的,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的证明可不能,也不应导致败诉。因而原告所承担的更多是一种初步的证明责任。而被告所承担的是一种最终的举证责任,它与败诉风险相连。

2.原告及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1)依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制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舍弃举证权益。

(2)补充提供证据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对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

法院准许,被告能够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样不予采纳。

③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中层领导干部角色转换及能力提升

中层领导干部角色转换及能力提升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及格分数]:85分[考试说明]:暂无 1、在我国,中层干部是指司局级和县处级两个层次。()正 00 09 22 确错误 2、管理工作和领导工作的区别为管理工作的对象是人,领导工作的对象是事。() 正确错误 3、法律是强制的,道德是自愿的,当道德已变为人们的共识和习惯,形成一种自觉的行动时,它比法律的强制性更具力量。() Q丨正确 错误 4、成为一个称职的中层领导干部,要经过长期的职业实践,并且有着不同岗位的职业实践。() Q I正确 「错误 5、以智商量变为标准,在测试者中智商能高于110以上的人数极少。() 正确错误 6、人的先天智商比后天智商更为重要。() 正确 柠错误 7、情商是一个人做人的本领和能力。() “ 正确 错误 &人的情商由道德、控制、意志、诚信、学习、自知、感情七方面构成。这些情商均是先天的,不可测量的。() 正确 错误9、智商很重要,情商更重要;最终决定一个人成功与否的关键,是情商而不是智商。 () * 正确 错误

10、国际管理学界推出公式:20%情商(EQ + 80%智商(IQ)= 100%成功() 正确“ 错误 11、中层领导干部的承上启下作用:对上,参与参与决策过程;对下,进行全面推行。 * 正确 「错误 12、我国管理的扁平化理论是指纵向的层次长越好;横向的管辖幅度大越好。()。 正确“ 错误 13、我国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管理层主要包括科技与基层干部。 正确 金错误 14、职业作风包括:一丝不苟的“过细”作风;雷厉风行的“效率”作风。() * 正确 「错误 15、中层领导要亲自动手,细致地做好大量的繁琐的、具体的、事物的管理工作。 () Q I正确 错误 16、对于工作总结须强调两点:极端重视工作总结;反复思考工作总结。 ()错误 17、职业道德的特主要体现在具有规范性和灵活性两个方面。() 正确 & 错误 18、中层领导要不断更新知识,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 正确 「错误 19、中层领导知识面宽广的优势在于:可以不断把新鲜的知识和高科技产品引入政府 管理中;可以更好的发挥不同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Q I正确 错误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自考复习资料

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 2.行政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度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而形成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 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范围。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7.管辖权异议:是指由当事人所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异议。 8.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 9.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身名义进行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厉害关系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原告和被告。 10.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用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1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12.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对质辨认及核实的活动。 1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适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14.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裁判权 给予司法补救的行诉行为。 15.行政审判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 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 的处理,由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所作 的各种诉讼活动。 16.自愿申请撤诉:是指在判决、裁定 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内,原告自动撤回起诉, 经人民法院准许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17.视为申请撤诉:是指原告经人民法 院合理传呼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 法院视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 18.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已定的 审理日期或正在进行的审理推延至另一日 期再审理的制度。 19.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 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 对于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判决。 20.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 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 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 作出的结论性裁决。 21.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 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 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 序。 22.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 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 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3.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 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 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 2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 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2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 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 动。 26.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 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 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 损失的诉讼。 27.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 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28.期间: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 诉行为的时间界域。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 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 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30.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 行政诉讼。 简答题: 1、行政诉讼的特点 ①行政诉讼审查对象恒定象征纠纷。 ②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恒定行政相对人为 原告,行政主体为被告。③行政诉讼裁决机 关恒定司法审判机关。④行政诉讼标的恒定 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种类 ①人身权诉讼、财产权诉讼和其他权 利诉讼。②确认之诉、撤消之诉、变更之诉、 履行之诉、赔偿之诉。③实体违法之诉、程 序违法之诉。 3、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①时间效力。②空间效力。③对人的 效力。④对事的效力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 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系。②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是为解决行政争议而在行政诉讼活动中 形成的法律关系。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 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④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人民法院与一切 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 的法律关系。⑤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原告、 被告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完 全对等。 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②行政诉讼 法律关系的内容。③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 体。 6、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①高度概括性。②普遍指导性。③法 律效力性。 7、行政诉讼一般原则

新行政诉讼法(耿靖)

行政诉讼法 一、判断题 (一)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难题】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难题】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难题】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23、【难题】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26、【难题】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27、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28、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9、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0、【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206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相关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法院; 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和答案..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

谈实现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原稿)

谈实现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 军队转业干部大多在部队环境下生活工作了一、二十年,离开部队回地方工作,可以说是人生道路上的一大转折,是心理素质上的重大挑战。军队工作与地方工作比较,有许多不同之处。从内涵看,工作的性质、内容、方法都不一样;从外延来看,工作的程序、环境、条件也有差异。完成这种社会角色的转换,不仅是能力和素质的挑战,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观念的更新和思维模式的跟进。思维通过行为来表现,反过来,行为是思维的反映。思维模式不同,行为表现也不一样。辩证的思维定式,产生积极的行为。行为的习惯性是在生活当中养成的,在一定范围内对生活有利,当从一个环境转换到另一个环境中的时候,可能不再需要这种习惯性,因为这种习惯性在新的环境当中已经不适应。但行为的习惯性是明确的目标下追求生理动作的定势,使其达到行为的无意识性。它本身的形成是受思维控制的,所以当发现其不适应的时候,可以选择新的模式来更换现有的习惯行为。一般人不可能改变环境,唯一的办法就是去适应环境。要完成从军队干部到地方干部的角色转换,就必须调整自己的思维模式,变消极思维为积极思维,先做一个不可或缺的人,再做一个值得信赖的人,最终成为一个有自身品牌的人。 一、换位思维——调整心态,适应环境所谓换位思维,即主观上站在对立面的角度去考虑与发现一个问题或观点的正确性,避免因考虑问题的主观性,使自己的观点缺乏客观普遍性,产生片面结果或片面的决策。重复旧的思维模式,行为得到的只有旧的结果;新的思维模式支配下,行为才能得出新的结果。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昔日在军营呼风唤雨的感觉从此不会再有,要面对的是新的环境、新的工作、新的同事、新的生活,过去习惯了的思维模式、熟悉了的工作方式已经不管用了,一切的感觉,就好象自己是个刚到军营的新兵。当自己不再年轻的时候,这种变化带来的最大压力就是心理压力。网上曾有一篇博客文章,讲一名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心态没有调整好,很难融入工作环境,生活所迫,最后走上了自杀的不归路。可见,要顺利实现角色换位,首先必须调整好心态,这是适应地方工作环境、保持自身身心健康的首要准备。要保持一种“宠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的平常心态。以平和的心态去面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每一件事情,那么在我们的生命中,将会少一些焦虑,多一份快乐和幸福。处于困境时,要积极的去面对;处于顺境时,要懂得怎样去感恩。抱定这样一种生活信念的人,最终都实现了人生的突围和超越。古希腊有一位圣贤,当有人向他寻求没有烦恼的秘诀时,他这样告诫人们,不妨经常自己提醒自己:凡事积极的去面对它,不要失去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所有的挫折都是自己人生过程中必须的历练,不要总是为不确定的未来而焦虑。我们每一个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学会这种积极的心理暗示,尽量看淡自己的荣辱得失,始终保持一种平常心态,忘记自己曾经的辉煌,忘记自己曾有的权力。实际上许多的烦恼都源自于想得太多,通常人们在劝告别人烦恼时,始终重复着这样一句话:“你想的太多了吧?”而实践往往也证明了这一结论。要保持一种自强不息、“天生我才必有用”的进取心理。人处在变化的环境中,一般容易产生两种行为现象:其一,萎靡不振、自暴自弃;其二,自强不息,锐意进取。这两种现象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都有突出的表现。我们处在改革年代,“变”是一种时代特征。军队转业干部经过多年的部队实践锻炼,具有政治素质高、组织能力强、作风纪律严等很多长处。工作与生活环境的变化也许是一种机会,许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由于心态调整得好,适应环境快,最后都为自己赢得了一片灿烂的天空。然而,尽管时代已经赐予人们无数良机,但成功总是与大部分人擦肩而过。在人们的视野里,美丽的理想世界总是可望而不可及。虽然无数次念叨着圣贤博哲的忠告,却幼稚的不知从何起步与落脚,这路还走不走,这路到底要该怎样走?不管愿不愿意,现实总是活生生地摆面前,只有面对困难,才能战胜困难。莎士比亚有句名言:“我的荣誉就是我的生命,二者相互结为一体。取去我的荣誉,我的生命也不复存在。”这就是强者,这就是做人的尊严。要保持一种“以真心换诚心,以善意换真情”的坦诚心境。曾经有很多军队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答案:正确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答案:正确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答案:正确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正确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答案:正确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正确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答案:正确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答案:正确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答案:正确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答案:正确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答案:错误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答案:错误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错误 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答案:错误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错误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 1月1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中层领导干部角色转换及能力提升

中层领导干部角色转换及 能力提升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中层领导干部角色转换及能力提升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管理的扁平化理论是指纵向的层次____越好;横向的管辖幅度____越好。() A 越长越多;越大越宽 B 越长越多;越小越窄 C 越短越少;越大越宽 D 越短越少;越小越窄 2、我国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管理层主要包括() A机关中层干部 B 领导班子 C科级与基层干部 D 科级干部 3、在我国管理活动中,( )环节是管理活动的开始。 A计划实施 B组织发动 C调研决策 D指挥协调 4、在我国管理活动中,()环节的作用是把领导的决策意图变成具体实施的过程。 A计划实施 B组织发动 C调研决策 D指挥协调 5、职业道德的特主要体现在具有规范性和()两个方面。 A 特殊性 B 必要性 C 文化性 D 灵活性 6、以智商量表作为智商判定标准,正常智商的范围是()。 A 85-100 B 90-110 C、110-120 D 120-130 7、以智商量表作为智商判定标准,一个人智商在70左右的表现符合下列哪项() A 正常智商 B 智商偏低,有执行力,缺少创造力 C 生活能够自理,执行力不佳,无创造性

D 生活不能自理 8、情商的道德要素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人格情商、职业情商、社会情商、人性情商、()。 A 道德情商 B 交流情商 C 家庭情商 D 文化情商 9、国际管理学界推出公式:( ) A 20%智商(IQ)+80%情商(EQ)=100%成功 B 30%智商(IQ)+70%情商(EQ)=100%成功 C 40%智商(IQ)+60%情商(EQ)=100%成功 D 50%智商(IQ)+50%情商(EQ)=100%成功 10、“人要想自己可能实现的目标,做自己能够胜任的工作。”这句话是指中层领导要具备()。 A 控制要素与能力 B意志要素与能力 C自知要素与能力 D学习要素与能力 11、我国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其中执行层主要包括() A机关中层干部 B 领导班子 C科级与基层干部 D 科级干部 12、()是管理的核心部分。 A 执行 B 决策 C 领导 D 控制 13、管理工作的第一原则是() A抓大事 B要过细 C 要宽放 D 严控制 14、领导工作的第一原则是() A抓大事 B要过细 C 要宽放 D 严控制 15、“敬业”、“乐业”、“兢兢业业”体现的是一种高尚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新任领导干部如何尽快适应角色转换

新任领导干部如何尽快适应角色转换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一大批优秀的年轻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改善了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同时也为实现干部梯队培养夯实了基础。放眼观之,当前新任领导干部的整体状况较好,素质普遍较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适应新的工作要求,找准位置,奋发有为。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有少数同志不适应新工作、不胜任新岗位的情况。对此,我们结合本单位干部队伍状况,就新任领导干部心态进行探讨,对如何调适心态,尽快转换角色,提升履职能力,谈点粗浅看法,以求商榷。一、新任领导干部角色转换过程中的心理表现 新任领导干部在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方面提升很快,其学历高、知识储备量大是显著特点,干事创业激情高涨。但也容易产生“燥、虚、骄、满”的心理振荡(一)急功近利——易产生“燥”的心理。 走上领导岗位,绝大多数同志是欣喜的,可欣喜之余会发现,新的岗位要求变高了,有的可能还是自己完全陌生的领域,旋即会感受到压力。有的同志对于领导和群众的信任心怀感激,急于做出成绩来回报,可对于全新的工作领域,缺少专业素养以及驾驭能力,显得底气不足;有的同志对于竞争者的妒忌和旁人猜忌心存委屈,急于一展身手,可对于一些热

点难点问题却一筹莫展,存在这种心理,必然心急气燥,欲速而不达。 (二)眼高手低——易产生“虚”的心态。 在新的岗位上,有的同志对于新的人际关系不知深浅,难以把握,面对错综复杂的局面和问题,有时会感到手足无措,难以招架,暴露出“新生一族”头重脚轻根底浅的弊病;部分领导干部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易接受新事物,尽量迎合大众心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敢出格,害怕成为另类。有这种心理的领导干部,畏手畏脚,贻误时机,必须影响工作。 (三)好高骛远——易产生“骄”的势头。 一些同志上任之初,以为自己是“天之骄子”,处处有优越感。走上领导岗位后,管辖的围更广了,手中的权力更大了,觉得自己是领导了,于是说话的口气变了,不再谦虚谨慎;做事的方式变了,不再脚踏实地;与同事拉开差距,不再打成一片。存此心理,则会脱离群众,独断专行,损害党的事业。 (四)自以为是——易产生“满”的情绪。 走上新的领导岗位后,个别同志满足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干劲、冲劲和闯劲;有的以自我为中心,自信心极度膨胀,总认为自己什么都行,别人什么都不行;有的同志取得些许成绩之后会有“飘飘然”的感觉,好大喜功,沾沾自喜,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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