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答辩状

委托合同纠纷答辩状

委托合同纠纷答辩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案答辩状【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山东XX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XX10层D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宋维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与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应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答辩人认真履行了该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辩人与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于 2005年9月23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合同效力、报酬计算及支付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做了明确而具体的约定,该合同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因履行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该以该合同的约定为准明确相关法律问题。

答辩人签订该合同后认真负责的履行了该合同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发挥了监理人应有的作用,与答辩人认真履行该合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置该合同约定于不顾,不但恶意拖欠监理费用,还拖欠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

并最终违背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任意单方解除了该合同,答辩人已决定提起反诉,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并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二、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沿街商业1#楼施工工期问题与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后,专门成立了"XX城项目部",派驻了相应的监理人员,负责尽职的履行了监理职责,也采取了有效的监理措施。

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所述称的沿街商业1#楼的临舍问题与事实不符,不存在其所诉称的草率签证的问题,而对于酒店工程桩基施工清除建筑垃圾所产生的13000元清理费用问题,与答辩人无关,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对此费用同施工单位进行了明确的商定。

对于沿街商业1#楼施工拖延问题,同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二十七条的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不按期支付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且多次进行设计变更等,应对工期的顺延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所诉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完全是其为了逃避责任而恶意提起的诉讼,且虽经答辩人多次催要监理费用,但原告济南XX置业有限公司百般抵赖,拖欠应付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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