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doc

公路大中修工程竣 (交) 工

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等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搞好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公路大中

修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

路基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等项目(以下统称: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其它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建设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各公路总段(分局)负责主持交工验收工作。省公

路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中修工程和投资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大修工程项

目完工后,由公路总段(分局)及时组织进行竣(交)工合并验

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公路局备案。省公路局可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抽查。

改善工程和投资 100 万元以上大修工程项目完工后,按照本办

法进行竣(交)工验收。

上述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划分应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原则上以公路总段(分局)管养的一条路线(段)

为一个项目进行验收。

特大桥、大桥和隧道等项目可单独按照交通部颁发的现行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

第六条验收依据:

㈠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㈡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㈢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㈣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文件;

㈤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

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均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中:交工验收时依据评分情况分合格和不合格;竣工验收时依据评分

情况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评分85 分及以上者为优良, 70 分以上、不足85 分者为合格,70 分以下者(不含70

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经交工验收后即交付使用;

满一年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建成后,在交工验收前,由项

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三、四部分的文件编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

完成“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的全部文件编制

工作。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等,并装订成册,

由公路总段(分局)、公路管理段各保留一份,并向省公路局报

备“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中第一、二部分的综合文

件、决算和审计文件。

第十条竣(交)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和质量评定工

作由公路总段(分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部门或本总段

(分局)中心试验室具体负责。

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颁现

行有关公路工程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内容进行

检测,并完成质量评定报告。

必要时,省公路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或中

心试验室进行检测,以加强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特大桥、大型桥梁和隧道应委托省质量监督部门进

行质量监督。中型桥梁应委托市(州)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

监督。并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

价值;

㈡按附录 A 第三、四部分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㈢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㈣监理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评定;

㈤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

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

㈥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全面完成所承包工程并经监理工程师同

意后,应及时向公路总段(分局)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总段(分局)核实具备条件的,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由公路总段(分局)组织设计、监理、

施工、养护以及受委托的质检部门或中心实验室等单位代表,对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检验由公路总段 ( 分局 ) 负责组织,委托质监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按以下规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㈠路线:改善工程的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

最小视距均应检查。

㈡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二个断面(每

个断面长度控制在 30 米以内,以下类同),其弯沉应逐车道连续检测(每 50 米测一个点)。

㈢排水工程(含边沟)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

㈣新建中小桥、涵洞、支挡工程逐个检查。

㈤路面工程:重铺的基层厚度、强度、密度用钻芯取样法,

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每个断面二处(每个断面长度控制在30 米以内);

面层(包括重铺、罩面)厚度、强度、密度、油石比用钻芯

取样法,每公里抽查二个断面,每个断面二处;面层弯沉应逐车

道连续检测(每 50 米测一个点);面层平整度原则上逐车道连续

检测,当用 3 米直尺检测时,应每500 米检测二处,每处连续

10尺;

挖补封面检查矿料规格( 4-8mm), 龟裂网裂反射面积每公

里不得超过 %,无翻浆和沉陷。

㈥安全保障工程:钢板护栏、混凝土护栏和护墩抽查一条线

路总长度的 20%;安全护柱(警示桩)抽查一条线路总数的

10%;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 10%;标线(含减速标线)抽查不少

于总数的 5%;视距不良路段、险要路段的整治工程或设施等项目

每处均要检查。

㈦危旧桥梁加固工程每座均要检查。

㈧水毁修复工程:桥、涵、渡槽、支挡工程每处均要检查,

其它小型工程如圬工修复等,抽查应不少于总数的5%。

㈨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

㈩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工程决算应全面检查核对。

其重点是路面沥青针入度、混合料配合比、油石比试验报告,桥涵

构造物重点部位的砼强度报告单,钢筋抗拉、焊接试验报告,

水泥的标号及出场合格证或复检报告,预应力结构外观鉴定和预

应力张拉、压浆等检查记录以及外购的钢绞线、锚具、波纹管等产

品的合格证等。

第十五条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安徽省有

关大中修工程的规定对受检各分项工程评分,依据各检查项目实

测得分与外观鉴定得分进行分项工程得分评定后,按分项工程质量

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大中修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

( 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分项工程投资额) 质量评分值= --------------------------------------------------------------

该大中修工程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其主要

内容见附录B):

㈠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㈡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

㈢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

㈣关于工程监理( 含变更设计 ) 执行情况的报告;

㈤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或中心试验室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第十七条公路总段(分局)对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当

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B)报送省公路局。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遗留工程,应由施

工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经交工验收一年以上的工程;

㈡交工验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等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并经公路总段(分局)验收合格;

㈢按附录 A 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㈣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㈤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㈥受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或中心试验室已按交通部规定的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

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㈠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㈡关于工程设计执行情况的报告;

㈢关于工程施工执行情况的报告;

㈣关于工程监理执行情况( 含变更设计 ) 的报告;

㈤关于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报告;

㈥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应着重对建设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价。第

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

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单位应按附录 D表中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或中心试验室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按有关规定着重对建设单位

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述。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

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建设单位占,设计、施工、监理各占)。

第二十三条省公路局收到公路总段(分局)申请验收报告后,应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

当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当由公路总段(分局)及其设计、监理、养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省公路局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向建

设单位签发《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路总段(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省公路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经济

处罚:

㈠未组织交工验收的;

㈡交工验收不合格,且造成后果的;

㈢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大中修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交工验收无效。

第二十六条省养公路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限为一

年,质量保修期限为二年。

凡在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除大型水毁、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外),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补救,费用自负。

公路总段(分局)可预留 5%的工程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待

保修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时,予以返还。否则,由省公路局全额扣回。

第二十七条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除责令限期返工外, 由

公路总段 ( 分局 ) 追究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大中修工程、十公里内的路基

或路面改善工程、危旧桥加固工程、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的含义:

㈠中修工程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一般损坏部分进行定期

的维修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㈡大修工程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

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㈢改善工程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

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

项目。

㈣危旧桥梁加固工程是指对通过公路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

三、四类及危桥进行维修、加固或重建,使其满足通行条件。

㈤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是指对公路急弯、陡坡、连续下坡、

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提高公路的安全通行能力。

㈥水毁修复工程是指修复已被水毁坏的防护、支挡工程等

公路设施,进一步完善路基路面防排水系统,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 A:

公路大中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文件

一、竣(交)工验收文件

1、竣工验收文件

2、交工验收文件

3、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4、档案验收文件

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

1、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

3、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来往文件、会议纪要

4、上级单位有关指示

三、征地拆迁资料

1、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2、征地批文

3、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4、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

5、拆迁数量一览表

四、工程管理文件

1、合同书、协议书

2、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

3、建设单位往来文件

4、其它文件及资料

第二部分决算和审计文件

一、支付报表

二、财务决算文件

三、工程决算文件

四、项目审计文件[ 本总段 ( 分局 ) 内部审计 ]

五、其他文件

第三部分监理资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1、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2、材料试验、检测资料

3、监理独立抽检资料

4、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

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

五、其他文件

六、其它资料

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第四部分施工资料

一、竣工图表

1、变更设计一览表

2、变更图纸

3、工程竣工图

二、工程管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㈠工程质量文件

1、工程质量往来文件

2、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补救后达到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

4、桥梁竣工验收荷载试验报告;

5、桥梁基础、梁的预制等强度、完整性检验资料;

6、施工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处理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检测记录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7、交工验收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评定资料。

㈡试验、检测报告

1、各种原材料试验报告;

2、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3、原材料、外购成品、半成品抽检、试验资料;

4、击实试验报告;

5、路面结构层配合比设计报告;

6、外购材料 ( 产品 ) 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

7、机电设备、监控设备成品合格证、试验、调试记录。

㈢施工原始资料

Ⅰ 路基工程

1、路基土石方工程

⑴ 地表处理资料;

⑵ 不良地质处理方案、施工资料、检测资料;

⑶ 分层压实资料;

⑷ 路基检测、验收资料;

⑸ 分段资料汇总。

2、构造物及防护工程

⑴基坑开挖、处理试验、检测资料;

⑵ 各工序施工记录、检测、试验资料;

⑶ 成品检测资料;

⑷砂浆 ( 砼 ) 强度试验。

3、小桥工程

⑴基坑处理、检查记录;

⑵ 基础处理、检查、试验记录;

⑶ 各分项施工检查、施工、试验记录;

⑷ 质量检查记录。

4、排水工程

⑴各工序施工、检测记录;

⑵ 砂浆、砼强度试验资料;

⑶ 成品检查记录;

⑷ 分段质量检测资料汇总。

5、涵洞工程

⑴基坑开挖、处理记录;

⑵ 各工序施工、检查记录资料;

⑶ 砂浆、砼试验资料;

⑷ 成品检查资料。

Ⅱ 路面工程

1、压实度检测资料;

2、强度检测、试验资料;

3、材料配合比检测、试验资料;

4、各工序施工检测记录;

5、检查资料汇总。

Ⅲ 桥梁工程

1、基坑开挖、处理施工记录、检查资料;

2、基础施工检查资料 , 桩基检测资料;

3、现浇构件施工、检测、试验资料;

4、预制构件施工、检验资料;

5、预应力张拉、压浆检查资料;

6、外购件检查记录;

7、按施工工序各中间环节检查记录;

8、砼、砂浆强度试验资料;

9、各部位检查、验收资料;

10、引道工程、防护工程施工、检测、试验资料。

Ⅳ 隧道工程

1、洞身开挖施工、检查资料;

2、衬砌施工、检验资料;

3、隧道路面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4、照明、通风、消防设施施工、检查记录;

5、洞口施工检查记录;

6、各种附属设施检验施工记录;

7、各环节工序检查、验收资料:

8、隧道衬砌厚度、砼强度检验资料。

Ⅴ 交通安全设施

1、各种标志牌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2、标线检查资料、施工记录;

3、各中间环节检测资料;

4、成品检测资料。

Ⅵ 收费站等房建施工资料

房建施工资料应按建筑部门有关法规、资料编制办法管理、汇总。

Ⅶ 收费、监控、通讯系统

收费、监控、通讯系统施工、检测、验收资料应按有关行业标准整理汇总。

Ⅷ 绿化工程等施工资料

㈣缺陷责任期资料

四、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文件

1、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

2、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文件

3、文明施工的有关文件

五、进度控制文件

1、进度计划(文件、图表)、批准文件

2、进度执行情况(文件、图表)

3、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

六、计量支付文件

七、合同管理文件

八、施工原始记录

1、施工日志

2、天气、温度及自然灾害记录

3、测量原始记录、

4、各工序施工原始记录(未汇入施工质量控制文件的部分)

5、会议记录、纪要

6、施工照片、音像资料

7、其它原始记录

附录 2:

公路大中修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交工验收时间:工程名称:

交工验收证书第

名称及编号: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主要工程量:

价款原合同实际

工期原合同实际

对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遗留问题、缺陷的处理意见及有关决定(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

(施工单位的意见)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合同段监理单位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合同段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设计单位的意见)

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项目法人的意见)

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表中内容较多时,可用附件。)

附录 3:

公路大中修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一工程名称S304线莲叶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工程地点及

二秦安县莲花镇,叶堡乡主要控制点

三建设依据甘公计【2010】64号文技术标准

四与公路二级

主要指标建设规模

五S304线养护维修工程及性质

开工日期2010 年 03 月 10 日六

交工日期2010 年 07 月 31 日七批准概算万元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