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龙宗智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龙宗智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龙宗智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7-2-24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并由此形成中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其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但据一些局部性资料判断,证人到庭率不超过5%。也就是说,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可以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在我们大力贯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情况下,在现代各国法院权威受到普遍尊重的世界性场景中,这种无视法院权威的状况可以说是十分惊人。

然而,由证人不到庭现象得出证人不作证的结论就大谬不然了。因为在不向法庭作证的同时,证人却鲜有不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的。警察通知证人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询问,一般说来证人都会按时赶到,老实接受询问。因此,在我国刑事法庭,虽然证人不到庭,但侦查阶段警察询问获得的书面证言却总是不会缺少。

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这就将各国实行的通例颠倒过来了。因为作证制度的普遍要求是:证人必须向法庭作证却通常有权不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这种颠倒,不可不谓我国作证制度之一大怪现状。

为什么出现上述现象?首先,这是因为强制力量上的差异。一方面,法院缺乏权威。由于法院缺乏惩治不到庭证人的手段,使有关法律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成为一种仅具象征意义而缺乏实效性的宣言。另一方面,由于警察和检察官手中具有强制性力量,并且可以采用多种方式使这种强制变为现实,他们的强大能力足以使任何公民感到威慑,因此,证人少有不应召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的。

其次,这是中国刑事诉讼中作证制度的设置为这种奇特现象的发生提供了基础。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虽然没有说明向谁作证,但同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参照这一规定以及第49条关于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证人负有向法、检、公三个机关作证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向法院作证的义务。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通行多年的,甚至被视为天经地义的观念。

然而,这一观念和相关的制度是可以质疑的。现代各国刑事侦查制度,通行一条基本原则:“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又称“司法令状主义”。即警察和检察官进行的证据调查,应当是一种不侵害公民权利,不具备强制性的“任意侦查”,如果要采用强制性措施,包括强制证人提供证言,通常情况下,需要取得司法批准令状,或者由法院直接实施,再或者由法律授权的具有司法性质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如美国的大陪审团,法国的预审法官。因此,日本刑诉法第143条规定,“法院,除有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意义上才具有这样的权力。

为什么原则上只能强制公民向法院作证,理由有二:其一,法院是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主

体,证人只能是法庭的证人,而不是诉讼之任何一方的证人(虽然他可以由诉讼之一方提出,并依其作证性质作出控方证人或辩方证人的区分)。其二,控辩方在诉讼中存在形式上平等的关系,就像辩护方不能强制公民向其作证一样,控诉方通常也不具有这种强制力量,只有中立和独立的法院才能赋予他们这种权力。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警察和检察官具有直接实施强制取证的能力,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是“诉讼阶段论”而非“审判中心论”。公、检、法都被视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制约,因此证人对这三家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具备任何强制性,而且法律明示,经证人同意(对被害人、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还须检察院、法院许可),才能向他们进行调查。这种“诉讼阶段论”,必然造成担当搜集证据查明事实责任,采用行政性手段的侦查阶段,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造成三机关的平分秋色,造成法院权威的失落。因此,证人不向法庭而向警、检官员作证,就成了这一诉讼体制中的常态性现象。

其二,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

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要有效定罪,必然就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制作的书面证言。因此而造成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笔者称其为第二大怪现状,是因为我国刑事庭审中使用书面证言在两个方面不同寻常:

一是书面证言使用的普遍性世所罕见。也就是说,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证人证言是以书面形式而非言词形式呈现于法庭。而由于证人证言是各类案件中最普遍最大量的一类证据,法院判决往往就是建立在这些书面证言的基础上。日本学者曾批评日本刑事审判是“书面证言中心主义”,然而,和中国刑事审判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因为日本刑事诉讼中确认并贯彻“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只不过以“双方的合意”等条件扩大了例外使用书面证言的范围。而在中国目前的刑事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并无存在余地。

二是法律对书面证言的使用未作任何限制,这也可以说是在实行现代诉讼制度的各国中绝无仅有。我国刑事审判,在书面证言“常态化”的同时,对书面证言的运用,又未规定必要的限制条件。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就是说,只要证人不到庭,其证言笔录就可以当庭宣读。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

如上所述,现代各国审判制度的通例是,在法庭审判中必须实行直接言词原则,排除任何不能经过法庭质证的“传闻证据”,包括庭前获取的书面证言。这一规则的基本内容各国相同,但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表述为“直接、言词原则”,而在英美,则被称为“排除传闻证据规则”。排除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规则。当然,考虑到现实可行性,言词原则或排除传闻证据规则也有某些例外。从法理上看,例外使用书面证言需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必要性,即证人确实无法到庭陈述;第二是“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如伴有全程录相的书面证言,在中立的法官面前所作的陈述笔录,以及经诉讼对方审查后同意或无异议的书面证言等。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如死刑案件)可以凭一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岐,内容很不

确定的证人笔录,也可以交由法官自由取舍,使其作为定案根据。

使用缺乏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定案,很可能造成认定事实错误以及判决的错误。而坚持作证的言词原则,禁止使用缺乏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词,正是从经验和理性中获得的诉讼中证据使用的基本要求。

其三,警察不作证

警察不作证的第一层意思是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第二层意思是指,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一位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曾对我说,我们在判决书中对这类证据不好表述,它既不是证人证言,又不是书证,只好称:“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某某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投案的证明等证据证实”,云云。

警察向法庭作证,是诉讼制度中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警察来证明。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的证人作用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例如,关于目击犯罪的情况、关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物证搜集、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等。英美法谚称:“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美国辛普森杀人案,负责侦办的富尔曼警官,即使被辩护方律师攻击为现代社会的“希特勒”(种族主义者),也只得应法庭传召出庭,就物证搜集等情况作证,不敢有所怠慢。法学博士刘仁文曾谈及香港警察向法庭作证的情况。他说:“我曾私下与香港的一些警察朋友就此展开讨论,问及假如警察借口工作忙,可不可以不出庭作证,他们回答说,那是绝对不可以的,如果你这样做,法官只消一状告到警务处长那里,你就立刻会丢了饭碗。当笔者告诉他们我见过的一些警察几乎从不出庭作证,法院不习惯甚至不太敢‘命令’警察出庭作证,即使‘命令’警察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作证,也拿他无可奈何时,香港警方的朋友开玩笑地说,他们真羡慕内地的同行。”

警察不出庭作证,甚至在书面证明材料上也无警察的落名,既节约了警察的时间,也避免了法庭质证时可能出现的尴尬包括对警察威权和证词可靠性的质疑,同时还可以避开伪证责任等麻烦。然而,使用书面证明材料甚至不符合基本诉讼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却带来司法不公正的风险。同时,这种“警察特权”也是对法治的一个反讽。如果一个社会中的法官们不便、不愿,甚至不敢传召警察出庭作证,那么任何具有一般法治意识的外部观察者都会说,这是一个警察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

中国作证制度上的上述三大怪现状,反映了中国司法制度在观念和制度上的重大缺失。首先是观念的缺失。

一是审判公正观念的缺失。在审判中实行直接言词原则,使证据都经过法庭质证,这是审判公正的基本要求。证人包括警察证人不出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做法,违背了司法的规律,造成明显的程序不公正乃至实体的不公正。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目前大量案件甚至最严重的案件靠书面证言定案,存在司法不公正的严重危险,因为这些证言的来源是不可靠的。直接使用这种证言定案的做法建立在对取证人高度信赖的基础上。然而,现代司法制度甚至政治制度建立的一个基点是“怀疑论”,它不相信官员认知上的全知全能,不相信官员人性

上的“无欲则刚”。由于任何人都可能故意地或过失地犯错误,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制度性防范保障机制,如审判中的质证制度,当庭直接审查等,而不是对侦查阶段行政性操作结果的照单全收。

二是人权保护观念的缺失。出现上述现象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官员注重对犯罪的控制而忽略对人权的保障。因为证人不出庭,庭前侦查阶段取得的有利指控的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而能避免庭审时交叉询问与法官直接询问造成证人证言的改变从而使指控受到损害。因此,实际上控诉方有时会有意无意地鼓励证人不出庭。此外,证人出庭会提高诉讼的成本,降低审判的效率,也使司法人员容易采取直接采用书面证言的“简化”的做法。然而,这种有利控诉而不利辩护的偏向,忽视了诉讼的公正和被告的权利。包括忽视了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面对并询问证人尤其是反对自己的证人。这是一项被国际法律文件普遍认可的被告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我国不仅制度阙如,甚至许多司法人员未意识到被告应当享有这项权利。

三是法治权威观念的缺失。法治社会的标志,是行政权力受到限制以及法院的权威受到普遍尊重。因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最终解决”,法院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地位和作用表现在:法院以法的适用为中心,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保障。法院以解决社会冲突为使命,是社会关系最稳定的调节器;法院的个案处置功能和终局性作用,使其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对法院出庭通知的“执行难”,与法院裁判的“执行难”一样,反映了我国社会中法院权威乃至法治权威的低下。而只向警察作证不向法院作证以及警察不出庭作证等问题,反映了行政权过分强大包括行政方面实际享有的“法外特权”。

追溯根源,上述现象反映了我国司法制度乃至社会治理结构上存在的严重缺陷。仅就司法制度而言,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线型结构,使“审判中心”难以确立,使法院对审前阶段缺乏控制能力,对侦查机关缺乏约束能力。同时,使诉讼成为一种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接力赛和流水作业,法院作为客观中立的裁判机关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被遮蔽了。

今天,在走向法治已成为政治动员的口号并逐步成为实际趋向的时候,法治建设中的类似“怪现状”以及司法界和整个社会对此“见怪不怪”的状况,显然是法治的悲哀。当务之急,是充分意识到这类问题的悖谬并谋求其解决。这使司法改革成为必须,而更在其先的,是司法人员乃至整个社会观念的变革。

出处:《中国律师》(2001-01)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含社会捐赠)。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 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全额奖学金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授予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二章全额奖学金 第六条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不含优秀本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得全额奖学金人数),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 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七条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全额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学科组、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确定奖学金人选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拟录取博士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加权后的排序; 2.拟录取博士生的已有科研成果以及参与省部级以上 科研项目情况; 3.拟录取博士生的专业功底、思维能力和学术潜力; 4.外语水平 (二)硕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中国制度史

《中国制度史》读书笔记 一、出处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吕思勉的《中国制度史》把社会经济部分分成农工商业、财产、钱币、饮食、衣服、宫室、婚姻和宗族等八个题目,宗族部分又分成国体、政体、户籍、赋役、征榷、官制、选举、兵制和刑法等九个题目,通过对它们的阅读,能够深化对古代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认识。 二、摘抄及评论 管子治国曰:“昔者七十九代之君,法治不一,号令不同,然俱王天下者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凡为国之急着,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疆,兵疆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疆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 又曰:“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虽变俗易习,驱众移民,至于杀之,而民不恶也。此务粟之功也。上不利农则粟少,粟少则人贫,人贫则轻家,轻家则易去,易去则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则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则战不必胜,守不必固矣。夫令不必行,禁不必止,战不必胜,守不必固,命之曰寄生之君。” 这段话可以说是很深刻地道出了为什么封建统治者们那么重视发展农业问题了。发展农业不仅有利于富国、强兵、扩张,而且可以解决无业游民问题,有利于维护统治。孟子也曾言?有恒产而后有恒心?,以农业为本,工商为末,这是因为统治者利用农民安土重迁的思想来稳定社会秩序。 安土重迁是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一大特点,它与封建宗法制度相结合,为封建社会稳定奠定基础。安土重迁,意即安于故土,不轻易搬迁的意思。《汉书?元帝纪》:?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在农耕文明的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还是一家人人生的希望。不同于工业和商业,农业的生产资料---土地是不能流动的,所以,农民只能依附于土地,将其当作‘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的‘土地情结’由此可见一斑。既然如此,那么除非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人们才会背井离乡,否则,就会世世代代都扎根于那片土地。除此之外,安土重迁所衍生出的地缘性、血缘性家族观念强。?生于斯,长于斯?将人与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家乡不过是家族的放大化而已,在人们的努力奋斗过程中,最大的奋斗目标也不过是?光耀门楣?、?衣锦还乡?罢了,并且地望,籍贯,落叶归根,认祖等词汇都反映了这一点。 土地私有制之缘起,盖有四端:一曰先占,如垦辟荒地是也。古之分地,后遂变为私有者,当属此类。二曰劫夺。胜者以败者为奴,没收其财产为己有是也。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2010年10月13 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西政校发﹝2014﹞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造就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

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委培和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四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组、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位答辩程序的,取消学籍。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学年为教学实践、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23学分,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或者学科类中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中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xx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xx的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和继位补缺 (一)xx的任职资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xx的产生和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xx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 xx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xx。 (三)xx的任期 xx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xx的继位补缺 xx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xx、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

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xx的基本职权 (一)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后,由xx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xx没有法律否决权。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xx必须公布。 法律未经xx公布,不能生效。 2、发布命令 xx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 xx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

72所高校博士毕业要求汇总

72所高校博士毕业要求汇总 (注:各校不同院系也会有所区别,有些可能已被更新,因此仅供参考)。 1. 清华大学:2019年起,不再硬性要求发表论文,新规称:”鼓励依据学位论文以及多元化的学术创新成果评价博士生学术水平,不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依据。“ 2. 北京大学: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导师为第一作者时本人可以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或被接受发表2篇论文。 3. 北京师范大学:4篇以上(含4篇)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其中至少1篇为CSSCI期刊论文),或2篇以上(含2篇)学术论文在CSSCI 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应为博士生本人(与导师共同署名文章同视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4. 浙江大学:SCI 文章两篇。且对IF(影响因子)有要求。 5 .武汉大学:1篇权威期刊或2篇北大核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 两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6 .中国人民大学:2篇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7 . 厦门大学:2014级起博士研究生自入学起,在获得博士学位之前,必须在我校文科最优学术刊物或一类核心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专辑)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我校文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

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可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专著、教材或学术著作的译著(本人完成字数专著在3万字以上,教材和译著在5万字以上)来代替1篇二类核心刊物论文。 8. 复旦大学:2篇北大中文核心。至少在国内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含录用)2篇专业学术论文。 9. 上海交通大学:1篇核心。攻读其它门类的博士学位研究生至少须以第一作者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所列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一篇。列入统计范围的学术论文必须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发表,并有研究生署名。 10. 南开大学:2篇北大核心。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两篇论文,核心期刊范围依照《南开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表》(2003年版)确定。 11. 四川大学:3篇CSSCI;或2篇CSSCI(其中一篇必须为权威期刊);或省部级科研奖励。 12. 中山大学:2篇CSSCI。 13. 中国政法大学:要求两篇南大核心。 14. 吉林大学:没有收集到具体文件。根据送到重庆大学评审的博士论文《从“法律文化研究”的角度审视马克斯·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第150页《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来看,作者发表的5篇论文中只有1篇属于CSSCI,其余4篇均是非期刊论文(其中有一篇是报纸,另3篇为以书代刊。)

中国制度面对面全文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入手,详细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他特别深入回答了一些重要问题,坚持说服人们理性。”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优于资本主义制度,归根结底是因为它能够更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化大生产制度的要求,代表着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这样的结论不仅揭示了规律,也体现了制度的自信。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处理军队关系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所谓“非党化、非政治化的军队”和“国家化军队”的目的,就是要把军队和党旗分开。鉴于少数中国反华和反香港因素对“一国两制”的挑战,他们强调“一国”是“两个体制”的前提,“两个体系”必须在“一国两制”中运作,这是不可撼动的,不可动摇的。这些不仅是理论上的解释,更是积极的回应,说明只要理论深入人心,理论就能让人信服。 该书贯穿制度自信的红线,认为制度自信是对自己国家制度的承认、坚持和捍卫。增强制度的信心是非常重要和紧迫的,这关系到道路的走向和前途命运。制度优势是一国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与国之间最根本的竞争。人们不仅满怀信心地从书中阅读,

而且还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阅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好是坏,中国人最清楚、最有发言权。这本书被列在《抗击流行病、扶贫济困、谋生的实践》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国敏锐地意识到中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百人、高龄百岁老人和新生儿的情况,以及每一个中国人都能感受到的“拥有中国共产党政权是一大幸事”。为中国人、为中国人、为中华民族”,在人民心中播下自信的种子。这既是中国“治理”的优势,也是中国“制度”的优势。[5] 这本书让人们看到了党领导人民建立、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光辉历程。中国共产党诞生于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中华民族正遭受着严重的灾难。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史,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救国、富国、强国之路的历史。党领导人民经过不懈的斗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断赋予社会主义制度新的时代内涵和民族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道路非同寻常。这本书用了很大的篇幅来为读者复制这一宏伟而伟大的课程。特别是在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和第三章“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制度放在首位”中,详细描述了中国共产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试卷及答案

2006—2007学年第二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试卷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10 分) 1、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这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称为() A、文理解释 B、系统解释 C、目的解释 D、语法解释 2、“积极自由是指个人有干什么的自由;消极自由是指个人不受外部力量干涉的自由。”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进行区分的思想家是:() A、柏拉图 B、伯林 C、哈特 D、康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中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此条款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哪种价值:() A、秩序价值 B、自由价值 C、平等价值 D、效益价值 4、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但是它有客观性 5、约翰?洛克(1632—1704),著名的英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洛克所论述的“自然权利”不应该包括以下哪项?() 试卷第1页(共10页) A、生命权 B、财产权 C、自由权 D、追求幸福权 6、“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缺点是另一回事,法律是否存在与它是否符合某假定的标准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一个法律,我们可能恰巧不喜欢它,或者它可能不符合我们用以认可法律的标准,但只要它确实地存在,它便是法律,这是一个事实。”哈特的这段话体现了:() A、法律为正义奠定了原则基础,提供了正义的标准和尺度。 B、正义为法律奠定了原则和基础,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 C、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观念的进步引起法律观念的进步。 D、法律与正义分离,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 7、第21届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下列对于公约的理解,正确的是:() A、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抵触法律。 B、该规定中的人权是集体人权 C、我国没有加入这个公约,由此公约的规定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的效力。 D、该规定体现了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 8、所谓法律目的解释方法,指法官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可以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的根据,当采用文义解释及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以下对于法律的目的解释,理解正确的是: () A、目的解释不需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 B、目的解释方法,必须在法律规定之间出现冲突,或者在法律规定之间出现漏洞,无法进行有效衔接的时候运用。 C、目的解释高于文义解释。 D、目的解释要求我们不能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法律。 9、“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段话选自马克思的下列哪篇著作:() A、《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 B、《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C、《共产党宣言》 D、《巴黎手稿》 10、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 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 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 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几项是错误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2、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制度是关于国家元首产生、任期、职权,以及国家元首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产生、任期和继位补缺 (一)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罢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的选举一般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每届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家主席的继位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 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家主席的基本职权 (一)对内职权 1、公布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法律正式生效。 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 法律未经国家主席公布,不能生效。 2、发布命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二)对外职权 1、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2、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协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批准或废除的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

浅谈的中国制度问题

浅谈中国的制度问题 声明:本人身居偏远,平时亦不喜好闻政议事,仅凭日常看到些少画面听到的只言片语,才疏学浅且孤陋寡闻而浅谈中国的制度问题,肤浅见识,望见谅。 中华有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但国度皇朝的建立逃不了被他人指染江山、改随他姓的频繁周期性。在我而言,皇朝的兴衰与制度昌明与否脱离不了干系。 中国历来存在制度问题,无论是汉景之治还是盛世唐朝,更不言强秦弱宋。新中国,制度空前无限昌明,祖国无比繁华,事业蒸蒸日上,但是祖国还是不能统一,腐败日益严重,权钱交易拜金主义盛行不减,矿难污染等人为问题总不能得到遏止,等等,一系列的新问题老问题困扰着人们,群众久旱不逢甘露,甚而有愈演演烈之势,多数颇有怨言。 纵观全局,我个人认为中国主要存在以下制度问题: 一、制度的不完善。大的明确小的模糊。举个例子,就好像小平同志说“无论白猫黑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毫无疑问,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正确的方向,制度是清晰的,但是具体谈到如何建立市场经济、怎样使市场经济有条不紊等等,在小的方面,制度就不能明确。只设定一条底线,过这条边线的是违法违纪,但是在边界上游走、在边线内乱窜,这造成很多人能转空子而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在跨越地方界限的,问题总是很难妥善解决,涉及省与省边界、市与市边缘,好戏争着演,骨头没人理睬。湛江,或许在广东、广西、军方三方面是不能一个鼻孔出气的? 二、制度摇摆不定。在大事上,维护主权国家统一上,任何一届的国家领导人的意志都是一致的,但是下滑到省一级是一级,就是一朝天子修改一朝纲程,这使得有个人心思的官员有机可乘,浑水摸鱼,而老百姓内心不安,到底该如何是好?比如:一会儿说,国家出台政策,央企推出房地产市场,但是雷声大雨点小,到底还是有一些央企停驻在这个行业,在经济危机时期,还重点扶持了央企,这好像又与国家总的思想国退民进有出入。 三、制度不公平。小平同志说: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带动另一部分人富裕,最后实现共同富裕。按我的理解说,这个思想是好的,但是这是不公平的!现在,富裕的家庭始终富裕,而且越来越富裕,而贫穷的家庭终不见有出头之日,就我能知道的,贫穷转为富者终究为之极少数,犹如大熊猫。更为不公平的是,如果一个贫穷家庭出生的孩子,他起码先注定得贫穷上好长一段时间,而后或许幸得些许甘露滋润。而富裕家庭呢?我总感觉天平向富裕的一方倾斜,有点像贫穷是富裕所剥削专政的对象,而不是国家的主人。 四、制度的滞后。或许哲学家常常会为先有鸡还是先有鸡蛋而争吵的面红耳赤,但是,我想中国从来就不曾为制度与社会现实存在的母子关系有任何怀疑——因为社会现实的存在而产生制定制度的。所以,是否能说:制度是用来解决社会矛盾的?不能,制度是用来鞭策行为及指导前进的,而不是挽救失误的。问题出现了,严重了,才出台相关文件,但是之前犯错误的是否就没有责任?而后来者,被推至边沿地带,就飞蛾扑火,或许未等任何问题出现。房价过高,国家要给它“降温”,让它“回复”到正常位置,这里头就有人欢喜有人愁了,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为什么政策与制度总没有一点可预见性?是观察着高度不够还是池水太浊? 五、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督不曾到位。雷声大雨点小总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还要基层确实贯彻到位才行。为什么矿难在中国总是无法避免,而中国在外的企业就可以做到零事故率?为什么贪污腐败、权钱交易在中国官员中盛行,金钱所到,所向披靡,强权所到,法律制度全部回避。这个,是老生常谈了,我不想多说,就想一提:朱镕基总理在98长江决提时,大骂豆腐渣工程,王八蛋工程,我要撤了你们。结局呢?有些许直接相关官员为之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试题

西南政法大学1996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考研试题研究方向:民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4分)1.私法2.法人的清算3.民事权益4.邻接权5.情事变更原则6.代位继承7.特殊侵权行为二、判断分析(每题4分,共20分)1.无因行为是并非无给付原因的财产行为。2.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判决延长诉讼时效期间。3.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人支会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4.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代位人的遗产,转继承人有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转继承人的遗产。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 三、比较分析(第是12分,共24分)1.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2.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四、简述(10分)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论述(20分)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案例(12分)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乙处。乙未征得甲的同意而擅自将该画卖给与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自丙处窃取该画卖与戊。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自丙处盗画并卖给与戊的事实。甲、丙闻讯后,均向法院起诉要求戊返还古画。问:请提出全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考研试题学科专业:民法学研究方向:民法学考试科目:民法 一、名词解释 1、私法 2、法人的清算 3、民事权益 4、邻接权 5、情事变更原则 6、代位继承 7、特殊侵权行为 二、判断分析 1、无因行为是并非无给付原因的财产行为。 2、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判决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违约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4、代位继承人无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人有权取得遗嘱指定给被继承人的遗产。 5、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才能取得专利权。 三、比较分析 1、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 2、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四、简述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五、论述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案例 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古画寄存于乙处。乙未得甲的同意而擅自将该画卖与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自丙处窃取该画卖与戊。后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自丙处盗画并卖与戊的事实。甲、丙闻讯后,均向法院起诉要求戊返还古画。 问:请提出全案的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1998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考研试题 招生专业:民法、知识产权法研究方向 考试科目: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意思自治原则 2、无限责任 3、自己代理 4、限定继承原则 5、著作权的邻接权 二、任意选择判断题 1、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 A纵向经济关系即命令者与服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B民法所无法调整的那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C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D一切经济关系 2、甲将自己的计算机一部以五千元出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在约定交付期限到来之前,甲又将同一标的物以五千五百元出卖给善意第三人丙,并即向丙交付了该计算机。本案处理方法应当是 A甲、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B甲、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C甲、乙间订立的合同有效,甲、丙间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根据即时取得制度,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D甲、乙间及甲、丙间订立的合同均有效,但是根据物权的优先权效力,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计算机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有A房屋B土地C交通工具D库存商品E黄金F文物 4、英文“Know--How”是指 A专有技术B专利技术C商标使用权D发现权 5、民法上的“无过错责任”与“推定过错”的关系是 A某些特殊情况下,二者可以同时适用于一项民事责任的认定B二者毫不相干,不可能同时适用于一项民事责任的认定 C在适用推定过错时,即使一方无法证明对方有过错,法律也责令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故推定过错实质上不过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适用方式而已 D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无论加害人有无过错,法律也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即推定其有过错,故无过错责任实质上总是要通过推定过错而运作 三、简答题 1、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 2、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3、动产即时取得(善意取得)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4、法律限制专利权的原因及其方式 四、论述题 合同制度是如何表现民法的本质特征? 如何评价我国合同立法的现状 五、案例分析

第七章 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复习资料)

第七章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一、国家元首概述 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内对外的代表,是整个国家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设立由宪法予以规定。 1、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称皇帝、国王、沙皇、苏丹,一般经世袭产生,实行终身制。 2、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称总统、主席,由选举产生,实行限任制。 3、目前世界各国国家元首的法律地位的三种类型: (1)总统制国家,国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脑。如美国。 (2)议会制国家,既有国家元首,又有政府首脑,国家元首是“虚位元首”。如英、德。 (3)议会制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不是政府首脑。如法、俄。 国家元首有单一元首和集体元首 4、国家元首的职权: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力量权、任免权、赦免权、荣典权。 二、中国国家主席制度的沿革 在中国,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但从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产生、职权、法律地位看,中国的国家主席就是国家元首。 新中国成立初期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建立国家主席制度,设立国家主席职位。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先在实际上后在法律上废除了这一制度,直至1982年宪法又重新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 恢复国家主席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习惯和愿望,而且有利于我国在国际政治生活、国际交流中的活动,也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政治体制,促进了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 第二节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的任期、产生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候的继任和补选问题: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主席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职权。它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排列上,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国务院之前。 简述国家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和限任制的意义 (1)可以避免终身制的产生,防止由于终身制而带来的各种弊端。 (2)可以防止因领导职务终身制而可能造成的国家干部队伍老化和缺乏活力,防止出现因长期居于同一领导职位而可能出现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 (3)可以充分保证国家领导人以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适应繁重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国家领导人注意培养新一代的接班人解决好国家领导人员的顺利接班问题,防止出现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重庆联朗科技有限公司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 一、概述 本文档描述的内容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用户操作说明。 二、学生的具体操作项 ●登陆相关信息 系统地址:http://202.202.80.100/mis 登陆类型:研究生 登陆用户名:学生的学号 登陆密码:初始密码为000000 ●修改密码 学生点击“辅助功能”》“密码修改”菜单,如下图:

进入密码修改页面后,如下图: 学生修改自己的密码。 补充学生学籍信息 学生点击“信息查询与管理”》“学籍信息”》“入学登记信息” 菜单如下图: 进入入学登记信息后,如下图:

注意: 1、页面上的基本信息需要全部填写完整。如果页面上某 项数据学生无法提供,则在该项填写无。 2、学生上传照片时照片格式为学号.jpg。宽度150PX, 高度200PX。 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工作学习经历”

学生工作学习经历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填写“家庭成员信息” 学生把信息填写完成后就把信息提交到所属学院秘书审核。信息提交给所属学院秘书审核后学生将不能修改信息。当学生信息被所属学院驳回时,学生需要修改信息,再次提交给学院秘书审核。 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2010级)需确认自己是否能上传论文。如能上传请上传论文,如果不能上传请核对信息再联系相关老师进行解决。 学生点击“论文与学术活动管理”》“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上传、下载”菜单如下图:

如“状态”栏中有不能上传论文原因1中的描述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图片显示的模块中进行再次申请。 如“是否完成培养方案”一栏中显示的是“未通过”,请联系所属学院管理秘书。 如当前时间不在“限定论文上传时间”一栏中显示的时间范围内,请联系所属学院管理秘书。 学生上传论文时注意:学位论文最大5M,上传格式为*.doc。 如果学生不按照要求上传学位论文,导致学生学位论文学术不 端行为检测不通过,由学生自己负责。 ●学位申请 学生点击菜单“学位管理”》“学位申请”如下图: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激励研究生科研创新工作的培养机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奖励适用于研究生招生计划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科研成果奖两类。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奖励范围为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而形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在本校求学期间、以本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译文。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译文时与导师合作、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减半奖励。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由学校予以奖励。 研究生在校定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章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

第五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及程序,按照《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5000元; 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对其作者奖励10000元; 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50000元。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对其作者奖励2000元。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励由学校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下发的获奖名单拨付给获奖者所在学院,由学院发放给获奖者本人。 第三章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第九条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为: 校定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校定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校定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论文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按上述标准的1.2系数值进行奖励。 译文按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生,应当填写《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申报表》,连同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及其清单交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应当认真审核科研成果的发表时

我国制度的先进性

我国制度的先进性 中国为什么能够创造出让全世界惊叹不已的发展奇迹、稳定奇迹?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我们拥有先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7月1日,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 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人间正道是沧桑?,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漫漫征途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艰难曲折的探索所形成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等都有着中国自己的特色。中国实行一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制,在现行宪法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自治制度成为中国的基本制度,它们是基于中国特定历史现实而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习近平强调:?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

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建立起来的。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传承才能更好创新。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能够依靠否定、割断自身的文化传统,照搬外来制度而走向复兴。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源泉。五千年的中华文化代代相传、生生不息,蕴含着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丰富内涵;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中既有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不安的深刻教训。我们既要从中华文化的丰富内涵中吸取制度精华,又要从中华文明五千年的历史传承中总结中国道路的历史探索,也要从历史上治国理政实践中总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建立起来的。 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搞现代化,只能靠社会主义,不能靠资本主义。历史上有人想在中国搞资本主义,总是行不通。我们搞社会主义虽然犯过错误,但总的说来,改变了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 关于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各层次各专业研究生培养目标,根据“改革体制、提高质量,努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精神,就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总结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经验,积极吸取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机制,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有机结合,着力发展以提高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为重点的培养模式,探索学术型、应用型并重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凸显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和特色; (二)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调动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自主性。培养方案应为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留有足够的空间,使研究生培养在满足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可对课程选择、科研研究、社会实践及学位论文选题等进行相应的安排; (三)体现宽口径、厚基础、在研究中学习的要求,以利于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本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注重学科前沿性、交叉性,并通过有指导的科学研究,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跨学院招生的学科专业点,应共同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牵头,成立培养方案制(修)订专家小组,负责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 二、具体要求 各学院应当根据学位点所在专业、学科研究方向的基本要求以及提高培养质量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研究生课程体系,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一)博士生培养方案 1. 研究方向设置要求 二级学科的研究方向应属于本学科下的三级学科,或者能够体现我校办学特色的研究领域,其设置既要充分反映该学科专业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又要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

西南政法大学之四大法学院区别+学校组织解析

【四大法学院区别】 西政原先为四大法学院:民商法、经贸法、行政法和法学院。 后来经贸法分为国际法学院和经济法学院两个院。变为五大法学院。经济法学院继承了经贸法学院包括学生组织在内的大部分资源,经过这两年的发展,国际法学院目前学生组织也很优秀。 四大法学院本来没有什么高低之分,非要区别一下,那就是学院风格和学术专攻上的区别! 法学院,就是一向比较沉稳,开展的活动也是很偏向学术,虽然不那么处处现身,但是其底蕴和政治力量不容小觑; 民商法学院的老师并不像传说中师资水平比其他法学院强,而是由于民商法学院很多教授老师都是搞民法或者商法的,而大多数老师都在外有兼职做法律实务比如律师,众所周知,民商法方面的律师最赚钱了。 这样一来能获得的社会财富和社会人脉,必然比搞刑法的老师教授多了不少,据我所知,民商的老师里面,开好车的不少,而民商的学生活动也是比较活跃,可能跟其经费比较宽裕也不无关系; 经贸法(经济法)学院,经贸法(经济法)学院在师资上和民商法学院有一些相似之处,所以两个学院在风格上也是比较类似,包括学生活动,经贸法(经济法)青协的影响力远甚于经贸法(经济法)学生会,而他们所开展的活动,大多走了娱乐路线,是学校文体活动的一支很强的队伍,那至于说经贸法(经济法)青协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大型娱乐活动,甚至为何百事等大企业会选择经贸法(经济法)合作,

具体的一些情况,重逢也做个保留!哈哈哈...... 再来说行政法学院,作为专攻行政法学科的学院,由于行政法确实是比较生冷的学科,所以该院的学生人数较其他三个法学院要少,不过也不能因此就说行政法学院要弱,只是没有那么大的人员基数,确实在做一些筛选和开展一些活动时,很难以做出其他法学院那么大的规模和影响力。 概述之后呢,重逢还想补充一点,那就是在学术方面,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方面。 那我要说明的一点是,在学术上,四大法学院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可比性。 简单举个例子说,大家都知道法学院的强项是刑法学、诉讼法学,而在这两大块,估计其他三个学院没有人不服气的;然而又比如民商的民法等,又不是其他三个法学院所能企及的。 【学生组织】 注意:排名不分先后!!!! 这三大学生组织在西政的影响力最大,存在时候一般来说相对较长。此外还有校友事迹传播中心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两个校级组织,影响力也很大,不差于其他学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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